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是一种确保行政权力有效行使、防止滥用职权的重要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分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执法职责清晰界定,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2. 执行标准统一:制定统一的执法程序和标准,保证执法公正公平。
3. 监督检查机制:设立内部和外部监督体系,定期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估。
4. 追责制度:对于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
5. 培训与教育:为执法人员提供持续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更新培训。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
- 执法流程规范化:规定从立案、调查、决定到执行的每一步骤,确保过程透明。 - 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列出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相应责任,避免权力越界。 - 法律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设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监督,接受投诉举报,增强社会对执法公正性的信心。 - 内部制约与纠错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复议等途径,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错误。
制度的重点在于:
1. 确保公正:通过标准化的执法程序和明确的责任划分,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2. 提升效率: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延误和错误。
3. 强化责任:强调对违法或失职行为的追责,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尽管制度设计完善,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1. 执行力度不一:在地方层级,制度落实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执法效果参差不齐。
2. 监督机制有效性:监督力度和频率可能不足以及时发现所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
3. 培训不足: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提升速度可能跟不上法律法规的更新步伐。
4. 公众参与度不高:公众对执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程度有限,影响了监督效果。
改进方向应聚焦于强化制度执行,优化监督机制,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并扩大公众参与,以实现更加公正、高效的行政执法。
第1篇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为了加强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
1、学习、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2、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规划管理工作制定的有关政策。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高效。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依法实行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应当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
5、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 应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申请事项和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等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要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和推诿。
6、发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责任,对已立案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不得越权执法。
7、制作、使用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档案。
8、对本机关及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9、应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10、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11、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违法行政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篇 v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
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性收费、具体行政行为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
第十四条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六条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串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注明事由)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第二十条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__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__日。
第二十一条对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的,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做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第四章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四)督促、检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人民的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聿。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二)贪财贿赂,徇私枉法,隐瞒证据,伪造证据;
(三)滥用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六)应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
(九)应立案、查处和撤案而未予立案、查处知撤案;
(十)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行政执法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三)查处违法案件制度:
(四)实施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性收费制度:
(五)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
(六)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九)履行职责必需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在一个月内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所属的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将责任分解的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六章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并维护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乡人民政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乡人民政严格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街道办事处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应依法认真杏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年终的目标考核之中,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3篇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物价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价格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
第三条 县物价局局属各单位都不是独立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只限于执法区域内和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 价格执法人员在实施价格调查、检查等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局办公室收回执法证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 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分局、队、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具体时间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安排而定。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由持证人写出申请,局办公室核实,及时报告县政府法制办,经登报声明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遗失人员在证件补发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分局、队、中心应当收回执法证,并负责交由办公室统一交还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物价局对分局、队、中心和人员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县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三)组织和承办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办理、确认执法人员资质等事项;
(四)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局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六)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上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案件督查、案件调查、自查和抽查、书面审查、设置举报等。
第六条 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权调阅分局、队、中心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执法活动情况。
被监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县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价格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受理后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县物价局给予表彰。
第十条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以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程序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对价格活动进行调查、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价格执法时所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价格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实施价格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五条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当事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价格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价格检查,并按规定制作相关文书。
第六条 对价格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但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第八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应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条 价格违法案件经集体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制作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对价格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3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到期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可加处罚款,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物价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按规范要求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四)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申诉、控告、举报的方式、途径;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主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网站、政府公告栏、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相对人了解查阅。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八条 县物价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决策,依法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核。
第三条 本局处理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审核。
第四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及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核内容: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审理、审核的内容: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定性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有关方面的建议是否合理;
(七)行政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公正;
(八)其他需要审理或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审核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使价格投诉举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号码:12358。
第三条 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以下简称价检分局)负责本局价格投诉举报的值班、受理、登记、呈批、承办、督办、反馈、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应遵循“尊重事实、从快处理、及时结案、迅速反馈”的原则。
第五条 接听价格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应文明用语,态度和蔼,热情服务,满意答复。
第六条 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程序:
(一)值班。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全天候24小时专人值守,重大节假日期间,全局范围内排班值守。
(二)接听。接听电话要热情、耐心,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价格咨询,能够当场解释或解答的问题,要当即解答清楚。
(三)登记。价检分局接到投拆、举报时,要统一登记编号,填写《价格投诉举报登记表》,并按照举报件内容进行分类。不得隐藏不报或口头转办。
(四)呈批。价检分局接到举报后当日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
(五)承办。举报案件,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办案,大要案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发性案件,简化程序,急事急办;对于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或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督办。价检分局负责督办本局的举报案件,一般案件期限为15天,大案、特殊案件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七)反馈。价检分局承办、督办的案件结案后5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对于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或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案件,结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材料。
(八)报告。举报件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报告,并将受理、办理等资料整理归档。对于承办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汇总上报,每月一次报局领导。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本局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公务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给本局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定、调价不认真调查核实成本,导致价格严重不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拒绝办理或者超过时限的,对不符合政策收费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权限,擅自定、调价的;
(四)违反价格监督检查程序办理检查案件的;
(五)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六)不遵守限时办结、首问责任等各项工作制度的;
(七)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八)泄露价格秘密或者检查秘密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十)其他需要依法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过错,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党纪处分;
(四)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党组研究作出复核决定。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八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制度的第六条(三)、(四)、(五)项处理的人员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 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办理对局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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