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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05-06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有哪些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一种重要的监督机制,它涵盖了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错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工作失职、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等。这种制度旨在通过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追责程序,提升企业运营效率,维护组织纪律。

内容是什么

该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核心部分:一是过错认定,即确定哪些行为构成行政过错;二是责任划分,明确谁应对过错负责;三是处罚措施,规定了对过错行为的相应惩罚,如警告、罚款、降职乃至解雇等。此外,还包括了申诉机制,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重点

关键在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公正公平,既要对过错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也要避免过度严厉导致员工畏惧创新。制度的实施需要透明,确保所有员工都清楚知道何种行为将受到何种程度的处罚,以增强制度的威慑力和执行力。

存在的问题

然而,实践中,该制度往往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过错认定可能存在主观性,易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处罚标准的灵活性可能导致执行不一,影响制度的公信力。此外,过于注重追究责任可能忽视了对错误原因的深入分析,不利于企业的持续改进。因此,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要强化其约束作用,又要兼顾教育和激励功能,以实现企业管理和员工发展的平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j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

(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3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2篇 安监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了监督本局各职能部门和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公务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处理由局长室研究决定。

第四条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对安全生产案件不调查核实,导致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申领有关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及时发放证书,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权限,擅自立案、撤案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六章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六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二)扣发目标管理奖金;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免职、取消执法资格;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在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辩申请,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辩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长室研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八条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制度的第六条(三)、(四)、(五)项处理的人员当年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第3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六、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七、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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