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安全奖惩责任制度是一项关键机制,它涵盖了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行为奖励:表彰那些在工作中表现出卓越安全意识和行动的员工。
2. 违规行为处罚:针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以示警戒。
3. 安全绩效考核:将安全表现纳入员工绩效评估体系,影响其晋升和薪资调整。
4. 安全责任追溯: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安全奖惩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要点:
1. 奖励标准:明确何种行为值得嘉奖,如报告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积极行动等。
2. 处罚规定:详细列出违规行为及对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警告、停职等。
3. 考核指标:设定具体的安全目标和指标,如事故率、违章次数等,作为绩效评估依据。
4. 责任划分:定义各层级管理者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制度的重点在于公平公正地执行,确保奖惩措施能够激励正确行为,同时威慑不良行为。这需要:
1. 透明度:公开透明的奖惩流程,保证所有员工了解规则,理解其背后的意义。
2. 及时性:对安全行为的奖惩应及时进行,以便立即产生影响,强化安全意识。
3.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的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持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实践中,安全奖惩责任制度可能会遇到如下挑战:
1. 制度执行不力:管理层可能因种种原因未能严格执行,导致制度失去权威性。
2. 奖惩尺度不一:可能存在因个人偏见或情况复杂导致的奖惩不公,影响员工积极性。
3. 安全文化的缺失:如果企业没有形成重视安全的文化氛围,制度可能难以发挥最大效用。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企业高层的重视,持续推动制度的落地执行,以及营造积极的安全文化,使安全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
第1篇 生产安全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落实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的全员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违章现象的出现和发生,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得到有效的管理,项目工程安全形势得到预控和受控,创建良好的施工安全生产氛围,保证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罚与奖励办法
1、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原则,对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原则上先进行口头教育和警告,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能按要求限期整改合格的,不予处罚。
2、口头警告无效时,采取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限期整改(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保用品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时,可立即罚款)。仍未按书面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本办法标准进行处罚。对重复出现隐患按标准加倍处罚,对可能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加罚协作队伍管理不到位1000元/次,并要求继续整改直至隐患整改完成。处罚对象针对协作队伍而不是个人,协作队伍负责将处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3、安全奖励的落实:对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协作单位、职工和作业人员个人,可以采取向安全部自荐或主管推荐的方式(附书面事迹材料),经项目部确认事迹属实,经项目经理签字后可以获得安全奖励。奖金来源为罚款所得,奖励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4、安全处罚的落实:项目部各部门、各主管均有权对现场的“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开具罚款通知单时宜拍照取证,经安全员及主管领导签字后交项目部合约部;受罚单位的罚款由合约部在每月工程结算计量中扣留;并由合约部在受处罚人的罚款通知上签字确认。违章者为职工个人的,直接在月度效益工资中扣除;所有处罚金额转列安全奖励基金。
5、奖惩范围:在本项目部管段内施工的作业单位和员工;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
二、违章违纪处罚明细表
总序号 | 序号 | 类别 | 违章违纪描述 | 责任处罚明细(元) | ||
违规者或责任人 | 直接管理者 | 所属班组 | ||||
1 | 1 | 安全防护和保障 |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好安全帽 | 100 | 100 | 500 |
2 | 2 | 赤膊、赤脚和穿拖鞋、高跟鞋上岗作业 | 100 | 100 | 500 | |
3 | 3 | 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 | 100 | 100 | 500 | |
4 | 4 | 高处临边作业时未系好安全带 | 100 | 100 | 500 | |
5 | 5 | 高处作业平台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或设置不规范; | 200 | 200 | 1000 | |
6 | 6 | 高处作业平台上下走道或爬梯设置不稳固或无扶手; | 200 | 200 | 1000 | |
7 | 7 | 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200 | 200 | 1000 | |
8 | 1 | 施工临时用电 | 电缆老化或破损;或未架空 | 100 | 200 | 1000 |
9 | 2 | 电箱内木板安装电器元件 | 100 | 200 | 1000 | |
10 | 3 | 使用木质电箱 | 100 | 200 | 1000 | |
11 | 4 | 电源线未经箱体下底面孔口进出 | 100 | 200 | 1000 | |
12 | 5 | 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 | 100 | 200 | 1000 | |
13 | 6 | 用电机具外壳未做保护接零电气连接 | 100 | 200 | 1000 | |
14 | 7 | 闸刀开关破损或漏电保护器失效 | 100 | 200 | 1000 | |
15 | 8 | 闸刀开关内使用其他金属线替代保险熔丝 | 100 | 200 | 1000 | |
16 | 9 |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小型用电机具随机固有电源线有接驳接头 | 100 | 200 | 1000 | |
17 | 10 |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小型用电机具外壳、手柄、插头、开关等破损 | 100 | 200 | 1000 | |
18 | 11 |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小型用电机具接电用电无专用开关箱, | 100 | 200 | 1000 | |
19 | 12 | 开关箱与移动式用电设备距离超过30m | 100 | 200 | 1000 | |
20 | 13 | 开关箱与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超过3m | 100 | 200 | 1000 | |
21 | 14 | 施工现场单相照明用电未设单相漏电保护 | 100 | 200 | 1000 | |
22 | 15 | 施工现场使用夹式碘钨灯具 | 100 | 200 | 1000 | |
23 | 16 | 碘钨灯及无安全防护装置的卤化物灯的安装高度低于3m | 100 | 200 | 1000 | |
24 | 17 | 过路电缆未做保护、埋深不足30cm;或未架空 | 100 | 200 | 1000 | |
25 | 18 | 电缆线的接头未作错位抗拉驳接,未用防水电工胶布缠绕牢固 | 100 | 200 | 1000 | |
26 | 19 | 沿地面放置的电缆,其接头处未架高放置,或未用pvc管、绝缘胶管套封 | 100 | 200 | 1000 | |
27 | 20 | 在施工现场使用带线插板 | 100 | 200 | 1000 | |
28 | 21 | 使用麻皮线、胶线、花线作电源线 | 100 | 200 | 1000 | |
29 | 22 | 无证人员接拉用电 | 100 | 200 | 1000 | |
30 | 1 | 电焊气割作业 | 无证人员进行电焊气割作业 | 100 | 200 | 1000 |
31 | 2 | 不向作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 100 | 200 | 2000 | |
32 | 3 | 电(气)焊操作的作业人员未做好防护(护目镜、防护面罩、焊工鞋、焊工手套等) | 100 | 100 | 1000 | |
33 | 4 | 乙炔瓶未安装防回火装置 | 100 | 100 | 1000 | |
34 | 5 | 使用不合格氧气、乙炔瓶 | 100 | 100 | 1000 | |
35 | 6 | 氧气、乙炔的两瓶间安全距离小于5米 | 100 | 100 | 1000 | |
36 | 7 | 氧气、乙炔瓶未分开储存 | 100 | 100 | 1000 | |
37 | 8 | 气瓶距离明火及焊割作业点小于10米 | 100 | 100 | 1000 | |
38 | 9 | 气瓶在阳光下曝晒 | 100 | 100 | 1000 | |
39 | 10 | 用钢丝绳捆绑吊装气瓶 | 100 | 100 | 1000 | |
40 | 11 | 电焊机进线端无防护罩、芯线裸露 | 100 | 100 | 1000 | |
41 | 12 | 一次侧电源线的长度大于5m | 100 | 100 | 1000 | |
42 | 13 | 二次侧电缆线的长度大于30m | 100 | 100 | 1000 | |
43 | 14 | 焊钳破损、电缆老化或多处接驳 | 100 | 100 | 1000 | |
44 | 15 | 电(气)焊作业前未对作业周边10m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场处理 | 100 | 100 | 1000 | |
45 | 16 | 高处临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操作人员未系扣好阻燃安全带即进行操作 | 100 | 100 | 1000 | |
46 | 1 | 起重作业 | 无证人员从事起重作业 | 100 | 200 | 2000 |
47 | 2 | 起重作业未安排专人指挥 | 100 | 100 | 1000 | |
48 | 3 | 不遵守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者 | 100 | 100 | 1000 | |
49 | 4 | 起重吊装作业时吊臂或吊件与外电高压线(平行与垂直距离)最小安全距离不足且无安全屏蔽、隔离措施冒险作业的 | 200 | 500 | 4000 | |
50 | 5 | 起重吊装现场危险区域无清场,无安全警戒隔离措施 | 100 | 100 | 1000 | |
51 | 1 | 钢筋作业 | 钢筋机械用电无实施“一机一漏一闸” | 100 | 100 | 1000 |
52 | 2 | 无接零或接地保护用电安全措施 | 100 | 100 | 1000 | |
53 | 3 | 在2m以上高度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未设置马凳或作业平台 | 100 | 100 | 1000 | |
54 | 4 | 钢筋冷拉区域无安全隔离措施 | 100 | 100 | 1000 | |
55 | 5 | 钢筋机械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就安排上机操作的 | 100 | 100 | 1000 | |
56 | 1 | 张拉作业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无安全隔离措施 | 100 | 100 | 1000 | |
57 | 2 | 张拉作业进行前未对危险区清场 | 100 | 100 | 1000 | |
58 | 3 | 先张法作业,未按规定沿轴线设置挡隔设施 | 100 | 100 | 1000 | |
59 | 4 | 后张法作业,轴线两端头无挡板 | 100 | 100 | 1000 | |
60 | 5 | 高处临边进行张拉作业,操作人员不按规定系扣好安全带就进行作业或无操作平台 | 100 | 100 | 1000 | |
61 | 1 | 混凝土作业 | 使用移动式振捣器,不实施“一机一漏一闸”的安全用电规定的 | 100 | 100 | 1000 |
62 | 2 | 振捣器的电机金属外壳未做好保护接零的连接 | 100 | 100 | 1000 | |
63 | 3 | 行振捣作业时,振捣工未穿上绝缘高统水靴未戴绝缘胶手套 | 100 | 100 | 1000 | |
64 | 4 | 用工单位不向操作工人提供安全防护用品 | 100 | 200 | 2000 | |
65 | 5 | 墩、柱混凝土高处作业未搭设作业平台 | 100 | 200 | 2000 | |
66 | 6 | 平台周边未设防护栏杆,栏杆外侧未用安全立网封围 | 100 | 100 | 1000 | |
67 | 1 | 隐患整改 | 未在整改限期内按整改要求完成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 100 | 100 | 1000 |
68 | 2 | 整改期限内无任何整改行动 | 100 | 200 | 2000 | |
69 | 3 | 不服从安全管理拒签隐患整改通知单 | 100 | 200 | 2000 | |
70 | 4 | 不服从安全管理拒签工作联系单 | 100 | 200 | 2000 | |
71 | 5 |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200 | 500 | 4000 | |
72 | 6 |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治理而擅自施工作业的 | 200 | 500 | 4000 | |
73 | 7 |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项目安全管理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施工作业的 | 200 | 500 | 4000 | |
74 | 8 | 反复出现的隐患得不到根治的 | 200 | 500 | 4000 | |
75 | 9 | 因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以及“三违”造成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10000元内经济损失的 | 500 | 1000 | 5000~20000 |
三、项目部安全奖励标准
序号 | 表现 | 奖励数额(元) |
1 | 工人个人模范遵守安全守则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中一贯无不安全行为。 | 50~100 |
2 | 现场管理人员(含现场施工员、协作队队负责人、班组长等)认真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所属施工范围一贯保持良好的安全状态,相较于同级表现较突出。 | 100~300 |
3 | 应急状态中(如火灾、洪涝、或其它难以预见的危急事件),在挽救人员生命安全或集体财产安全上有突出表现人员。 | 50~500 |
4 | 在现场发现事故即将发生的危急情况,在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事故或降低了事故后果。经调查属实,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 100~1000 |
四、 在违章违纪处罚明细表和安全奖励标准里未能体现的“三违”及隐患,参照本制度相近条款执行;可给予500~10000元/次的罚款。
五、 相关奖惩标准亦可按照《总承包部安全奖惩制度》执行;当受到总承包部等上级单位的处罚时,除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应承担全部罚款外,项目部将视情况另行从重处罚。
六、 本制度与其他制度奖惩金额不一致时,按金额大的执行或合并执行。环保奖罚标准参照安全奖罚1~3倍执行。
第2篇 安全奖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从到公司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二条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并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一百元。
2、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驾驶员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条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第五条 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二十元;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除按规定罚款外,停止驾驶工作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三个月。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准”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4、私自动用公司车辆带他人学车或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的,每次罚款5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5、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车辆办私事,或在运输途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经查获,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私吞之运费则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6、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涉到公司派人处理的,其事故赔偿加倍追究。
7、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员工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车辆、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对上述车辆、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八条 各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今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第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碍、干涉事故调查。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有关部门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 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业通报批评的,企业组织离岗学习三天,凡受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离岗学习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的,将取消其从业资格,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离岗学习七天;重大故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问题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运管部门将视其情况暂停经营资格。
第3篇 安全奖惩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从到公司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二条 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并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一百元。
2、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驾驶员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条 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第五条 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二十元;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除按规定罚款外,停止驾驶工作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三个月。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准”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4、私自动用公司车辆带他人学车或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的,每次罚款5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5、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车辆办私事,或在运输途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经查获,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私吞之运费则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6、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涉到公司派人处理的,其事故赔偿加倍追究。
7、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员工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车辆、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对上述车辆、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八条 各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今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第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碍、干涉事故调查。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有关部门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 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业通报批评的,企业组织离岗学习三天,凡受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离岗学习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的,将取消其从业资格,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离岗学习七天;重大故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问题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运管部门将视其情况暂停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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