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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责任追究制度汇编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局责任追究制度

有哪些

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企业管理中,对于组织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失误或违反规定导致企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一套机制。它通常包括对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失责等多个层面的责任界定。

内容是什么

这套制度的核心内容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界定:明确各个层级、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 追究程序:设立公正透明的调查程序,对问题进行客观分析,确定责任人。

3. 处罚标准:制定详细的处罚规定,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降职直至解雇等处分。

4. 整改措施:针对问题提出改正方案,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 防控机制:建立预防机制,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强化内部管理。

重点

局责任追究制度的重点在于:

1. 公正公平:制度的实施必须公正公平,避免因个人偏好或利益冲突影响责任判定。

2. 及时性:发现问题后,应迅速启动追究程序,防止损失扩大。

3. 惩前毖后:不仅要惩罚责任人,更要通过制度教育,提升全员的职责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4.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存在的问题

尽管局责任追究制度在强化企业管理、防止风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

1. 实施难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由于权责不清、证据收集困难等原因,导致责任追究难以落实。

2. 法律界限:在追求责任时,需确保不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3. 制度执行:可能存在执行力度不够,或者对高层管理者过于宽松的现象,影响制度权威性。

4. 忽视预防:过于侧重事后追究,忽视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可能导致问题的频繁发生。

以上是对局责任追究制度的简要阐述,实践中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局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某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损害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局监察机关负责对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监督并予以追究。

第四条 局实行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提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局长和局领导班子成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科室队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极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所属科室队多次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二)属于本科室队承办的事项,超时办结;

(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局机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处理。

(一)对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致使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应当给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六)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通过接待对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行政职责的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和控告,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知悉追究行政责任的信息;

(二)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根据实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局受理权限的投诉,举报、申报、控告负责转交有关部门;

(三)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牵头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举报人、控告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向被举报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召开会议广泛听取意见,经过认真分析,明辩是非、分清责任,提出不予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五)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责令改正过错行为的,负责督促落实;给予处分的,依法律、法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有申诉权,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某档案局责任追究制度

档案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本单位首长问责制。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实施办法、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和首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单位予以追究。

本单位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

(三)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单位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单位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

(七)本单位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八)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九)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十)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审批;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机构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施行前本局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第3篇 某市房产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是指对本局科室、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局实施自治区的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制度。

第三条 行政责任、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该科室及其领导、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核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不公开行政许可结果的;

(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实施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等房产管理业务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

(二)不遵守法定的办事程序,擅自改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办事程序;

(三)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推诿、变相敷衍或者粗暴刁难,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

(四)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五)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拖延的;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群众所需要补全的材料,致使办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七)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办事群众出具书面凭证;

(八)应当给予办事群众答复而不予答复;

(九)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超时办结的;

(十)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二)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三)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擅自越权办理、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的情形。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对外发文的;

(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而贻误公文办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六)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

第八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教育;

(四)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直至辞退。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对相关人员追究以下相关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告诫。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同时提议纪检监察部门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局分管领导予以告诫。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提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分管领导报请上级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行政过错责任人违反政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凡群众到本局或下属单位办理的非行政工作事项,局下属单位的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n农机局责任追究制度

农机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局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局机关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由本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局机关内设机构、二层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分管领导以及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因管理权限问题不能由局机关予以追究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市监察部门予以追究。

第三条 局机关内设机构、二层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局机关予以追究。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长对局实施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负总责;服务窗口负责人对本部门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负责;岗位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局办公室负责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追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二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处理。

(一)不按规定承办由服务窗口分送的办理事项;

(二)对服务窗口分送的办理事项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

(三)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四)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造成工作延误;

(五)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追究服务窗口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挂牌上岗,未能正确履行职责;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三)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值班时擅自离岗;

(四)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故意拖延办结时限或者拒绝办理,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六)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七)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八)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九)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一)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二)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十三)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扰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因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过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我局内部管理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造成过错的;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领导决定和指示错误,已经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只得执行错误决定和指示的;

(六)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十二条 局机关办公室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局领导小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工作责任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异议、申请回避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贵港市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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