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的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质量安全责任:确保产品从原料到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直至销售的全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环保责任: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3. 员工权益保障:遵守劳动法规,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待遇。
4. 社区责任: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如公益捐赠、社区服务等。
5. 客户满意度: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处理客户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这些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 质量安全责任: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第三方审计,确保产品无质量问题。 - 环保责任:投入资源研发绿色生产技术,降低能耗,处理废弃物,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员工权益保障:制定公平的薪酬制度,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 社区责任: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基金,支持教育、医疗等社会公益项目。 - 客户满意度:设立客户服务热线,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其中,食品安全责任和客户满意度是食品公司的两大重点。食品安全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公众健康,必须严格把关;而客户满意度直接影响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需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尽管有明确的责任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挑战:
1. 食品安全风险难以完全消除,偶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损害企业声誉。
2. 环保投入大,但经济效益不明显,可能导致短期利益冲突。
3. 员工权益保障在某些地区可能因法规执行力度不足而受到影响。
4. 社区责任的履行可能面临资源分配和效果评估的难题。
5. 客户需求多样化,提高满意度需要持续创新和改进。
面对这些问题,企业应持续优化管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兼顾社会责任的履行。
第1篇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公司)
食品股份公司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公司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公司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食品卫生责任制,保护公司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公司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公司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指负责全面管理的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直接人责任是指具体负责公司食品卫生管理的行政部长、食堂负责人、相关岗位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参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分别各部门、公司行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实施。
四、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事故的,应当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设立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三)未落实上级检查整改意见而造成事故的;
(四)公司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部长、食堂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公司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二)对政府行政部门或公司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三)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四)没有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而造成事故的;
(五)未定时检查公司食品卫生安全,发现隐患未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而造成事故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采购员:必须向供应商索要采购的相关证件(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等),严把食品质量,杜绝“三无”产品和霉烂变质食品进入公司,若因采购员对食品质量把关不严,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二倍的罚款。
(二)验收员对采购回来的食物逐一清点入库,既要验收数量,又要验收质量,对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不予验收入库,若验收把关不力,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一倍的罚款。
(三)保管员对验收入库的食品要离地隔墙分类摆放,做到先进先出,若保管员失职导致食品霉烂变质或被污染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的二倍的罚款。
提高防范意识,按时开关好操作间、营业间的锁,不定期加强对食堂周围的巡逻,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若工作失职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二倍的罚款。
(四)炊事员在加工过程中要做好“三防”工作,防止污染和过期变质食品流到员工手中,若在加工和贮藏过程中工作不力而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二倍的罚款。
(五)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和治病救人工作,力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若隐瞒实情不上报造成事态扩大或恶化,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__年9月__日)起执行。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食品公司)
食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企业系统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工作的通知》党政办2010年号文件要求,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公有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对本企业的指示、决定。
2.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制定和保持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
4.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资源。
5.建立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制、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确保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8.向董事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
第3篇 食品公司门卫岗位责任制度格式怎样的
食品股份公司门卫岗位责任制度
1、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治安保卫常识,服从公司安保部保干的领导,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公司内秩序,做好保卫工作。
2、要按时交接班,工作时间:白班早7:00至晚7:00。
晚班晚7:00至次日早7:00。
3、定时启闭厂区大门。
员工在上班时因特殊情况外出,必须验收部长签发的证明。
早、午上班和下班把好自行车场门,严禁厂外人员和车辆进入。
上班期间不准打开自行车保管区大门。
4、接待外来人员,询问入厂区原由,作好记录,严防有人进厂区滋扰。
5、严格控制外来机动车辆进厂区行驶和停放。
如须进入请示安保部。
6、严禁在厂门附近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
7、物资出厂区时,应严格查验出门手续,发现问题,立即扣留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准时上下班,不准擅离职守
9、保持门卫室整洁卫生,搞好所管辖区的卫生工作。
10、擅离岗位一次予以罚款警告,两次以上予以辞退。
第4篇 食品公司门卫岗位责任制度
食品股份公司门卫岗位责任制度
1、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治安保卫常识,服从公司安保部保干的领导,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公司内秩序,做好保卫工作。
2、要按时交接班,工作时间:白班早7:00至晚7:00。晚班晚7:00至次日早7:00。
3、定时启闭厂区大门。员工在上班时因特殊情况外出,必须验收部长签发的证明。早、午上班和下班把好自行车场门,严禁厂外人员和车辆进入。上班期间不准打开自行车保管区大门。
4、接待外来人员,询问入厂区原由,作好记录,严防有人进厂区滋扰。
5、严格控制外来机动车辆进厂区行驶和停放。如须进入请示安保部。
6、严禁在厂门附近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
7、物资出厂区时,应严格查验出门手续,发现问题,立即扣留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准时上下班,不准擅离职守
9、保持门卫室整洁卫生,搞好所管辖区的卫生工作。
10、擅离岗位一次予以罚款警告,两次以上予以辞退。
第5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公司)
食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稳定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保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1、本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
2、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部门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伤亡事故;
6、工程承包、分包未签定安全责任书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保卫和生产制造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部门,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
六、对被下达《通知书》的部门及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应组织相关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对象的责任进行调查。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并按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决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生产实施一票否决,凡被公司安委会下达《通知书》的责任部门,在当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红旗、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当年内取消本人评先授奖。并按公司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处理。
八、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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