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过错责任制度,通常指的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当执法人员因失职、失误或违法行为导致不良后果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则体系。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错误认定:当执法人员在事实判断或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导致处理结果偏离公正,需要对此负责。
2. 失职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如疏忽、懈怠,对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查处,应受追责。
3. 违法执法:执法行为本身违反法律规定,如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等,需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过错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其内容包括:
1. 责任界定:确定何种行为构成执法过错,以及相应的责任等级。
2. 追究机制: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责任认定。
3. 责任承担:根据过错程度,可能涉及行政处分、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 救济途径:为保障公民权益,提供申诉和救济渠道,允许对过错决定提出异议。
执法过错责任制度的重点在于,一方面,它强化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更加严谨、公正地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它为公众提供了保护,防止权力滥用。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提升执法公信力,维护法律尊严,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然而,执法过错责任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1. 认定标准模糊:在某些情况下,对执法过错的界定可能存在主观性,导致责任追究不一致。
2. 追责难度大:由于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追究执法过错往往困难重重。
3. 救济机制不完善:申诉渠道可能不够畅通,或者救济效果不明显,影响制度的实效性。
执法过错责任制度在维护法制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第1篇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
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至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目应领导
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三)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发生错案的,自错案发现之日起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_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_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__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渎职,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由人事、纪检、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调查属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3篇 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执法人员办理案件造成错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具体承办案件的责任人和审批人为责任人。
2.因责任人的行为造成错案,责任人应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向组织上交书面检讨材料。
3.因责任人的重大过失造成错案而引起行政赔偿的,错案责任人应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4.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错案责任人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5.错案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过错谁负责、故意从严、过失从宽的原则。
第4篇 z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
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至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目应领导
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三)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发生错案的,自错案发现之日起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_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_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__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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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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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 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第二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 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 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 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 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 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 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 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 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 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 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 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 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 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至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 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 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 .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目应领导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 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 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 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 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 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三) 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
(四) 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 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一) 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 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 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 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 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 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 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
(六) 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街道办事 生错案的,自错案发现之日 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_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 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 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 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_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
第十条 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__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来源于cnfla,欢迎阅读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更多制度范文,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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