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核心机制,旨在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得以贯彻执行。这一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组成部分:
1. 质量标准设定:明确各环节的质量目标和验收标准。
2. 质量监控:实施过程中对质量的持续检查和评估。
3. 责任划分: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质量职责。
4. 追责程序:当质量问题发生时,启动的调查和处理流程。
5. 奖惩机制:对质量表现的激励和对失误的惩罚措施。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涉及从生产到服务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 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每个步骤都有明确的执行依据。 - 实施质量监控,通过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 明确各级员工的质量职责,确保责任到人,形成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文化。 - 设立追责流程,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调查,确定责任人,依据情况采取纠正措施。 - 通过奖惩机制,鼓励优秀表现,对质量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如警告、罚款、甚至解雇。
制度的重点在于:
- 公正公平:追责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不论职位高低,任何人都应为自己的错误负责。 - 预防为主:强调预防性质量管理,通过培训和改进流程,减少错误的发生。 - 持续改进:定期回顾和调整制度,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尽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提升产品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
- 制度执行的难度: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界定责任,避免“责任推诿”,是一大难题。 - 员工抵触心理:过于严厉的追责可能导致员工恐惧犯错,影响创新和积极性。 - 奖惩不公:如果奖惩机制设计不合理,可能会引发员工不满,影响团队凝聚力。
建立和完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实现质量和效率的平衡。
第1篇 z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zz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编者按:近日集团公司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现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公布,望各分公司/项目部遵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 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 责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总经理的质量责任: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分管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主管质量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技术保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技术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会计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资金保证,对工程质量的资金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经济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管理保证,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质量管理部的质量责任:按照部门的职责,按照各级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各二级单位、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施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告知项目部和主管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工程质量负主要管理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总经理报告;主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
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2篇 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监理部应建立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以下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1. 未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就同意施工的;
2. 在工序报验前,未认真执行安全检查验收把关的,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落实到位,就同意转序的;
3. 未认真执行巡查制度或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未执行现场跟班监控或旁站监理的;
4. 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作业,施工、技术、安质负责人未到岗把关,监理人员未责令暂停施工作业的;
5. 施工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问题,监理人员未提出处理措施的;对较大隐患问题未及时上报监理部或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6. 对项目管理机构或监理部提出的问题、要求,未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不制止不上报仍继续施工的;
7. 监理人员自身违反有关规定要求,违章指挥、不戴安全帽、失职或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及事故未及时上报等行为;
8. 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或各类事故的。
对造成较大影响或发生事故的,监理人员应给予清退;对负有重大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篇 医疗核心制度: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
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预防与管理
1、医院各科室及部门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强化医疗安全责任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运转有效的医疗质量管理体制和质量控制体系,严防各类医疗事故的发生。
2、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树立以质量为生命的指导思想,把医疗质量管理作为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领导组织,认真加强对医疗、护理质量的控制和管理,保障正常医疗工作的开展,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要重点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认真执行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医院职能科室,应对三级查房、三级医师负责制等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
4、医院将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和控制医疗成本,作为加强医院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相关临床、医技科室必须将其纳入诊疗常规予以执行。
5、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开展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增强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组织全员参与质量控制活动。
6、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制度,认真落实《河南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切实加强病历质量控制,按要求开展病历评审。
7、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突出诊疗行为的合理性。
8、医务人员应认真选择正确的诊断治疗手段,采取适当的医疗措施,尽量避免医疗风险,严格执行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积极预防各类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追究与处罚
1、医院在坚持和完善院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医院领导(包括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等)及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负责,对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科室主任、护士长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工勤和行政管理人员)对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的医疗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2、各科室未按规定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质量控制体系的,管理松懈、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除责令该科室限期改正外,情节严重的,对科主任进行通报批评。
3、科室不按规定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违反三基查房、三基医师负责制度以及医疗护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除责令有关科室或有关人员限期改正外,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扣发奖金、通报批评等处理。
4、在诊疗、护理的过程中,医务人员不能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违反相关规定,医院责令该直接责任人员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外,并扣发二个月的效益奖金,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树优;对责任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扣发其职务津贴。
5、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不能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经常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认真,存在严重医疗事故隐患的,予以离开岗位,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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