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责任主体的确立,二是排查流程的设定,三是责任追究机制。
1. 责任主体的确立: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部门及岗位的职责,从高层领导到基层员工,每个人都是隐患排查的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
2. 排查流程的设定: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的隐患排查计划,包括自查、互查、专业检查等多种方式,结合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的查找。
3. 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未履行排查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职务调整等,以此强化责任意识。
制度的重点在于执行力和持续改进。执行力体现在各级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排查,是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持续改进则要求企业不断优化排查机制,提升隐患识别和处理能力,预防事故发生。
实践中,该制度可能面临一些挑战。比如,部分员工可能存在侥幸心理,对隐患排查不够重视;排查流程可能过于繁琐,影响工作效率;责任追究有时难以公正公平,可能导致员工抵触情绪。此外,制度的更新和适应性也是问题,随着技术发展和环境变化,隐患类型和应对策略需不断更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企业持续教育、监督和调整制度,确保其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1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一、各级人员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尽其职,各员其责,认真履行资金应员的责任。
二、逐级落实产要负责人,个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级负责人、岗位工人的责任。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
三、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员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各级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产要负责人的责任
1、产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明确本单位各级人员的责任。对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逐级员责。
3、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相关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保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6、按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1、协助产要负责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做好产要负责人安排的所分管的具体工作。
3、及时沟通各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产要负责人汇报。
4、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协助主要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系统负责人制定治理方案。
(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做好分管负责人安排的工作。
2、对生产系统全面检查,所查出的隐患做好记录。
3、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指令作业人员撤出现场。
4、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
5、推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验。
(四)、生产系统负责人的职责
1、对本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责任。
2、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批评。
3、对检查妯的事故隐患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逐级上报。
4、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反馈工作情况信息。
5、调动生产系统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积极性,钱方位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班(长的职责)
1、负责对本班(组日常的隐患排查治理)。
2、在生产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带领工人共同做好工作。
3、倒作业场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隐患,问题解决后方才可作业。在作业中经常检查安全情况,油新出现的事故隐患。
4、现场遇有危机人身的隐患,撤出作业人员,处理后再作业。
5、本班组解决不了的问题,继续作业保证对安全时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6、本班组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向生产系统负责人汇报。
六、工人的安全职责
1、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袭击参与与隐患隐患虎治理,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2、作业时遵章守纪,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部被别人伤害,不形成的事故隐患。
3、检查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环境失否存在危险状态。
4、检查出事故隐患后,在班组长的具体安排下解决。
5、发现危机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萨及时,产动撤出危险区域,排除后再作业。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三是受理社会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企业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科室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乡镇政府,交通、商业、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建设、城市管理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消除。
4、各科室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负责协调解决;主管局长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局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5、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
6、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局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工作职责》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3篇 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第4篇 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安全主管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直接负责。车间、采区、安全科室负责人对本辖区职责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及重点安全岗位工及从业人员,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各级负责人、各重点岗位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规定,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3、对不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或发现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不报告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企业主管安全责任人及矿安全科管理人员,要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制度及隐患排查消除报告制度规定,认真及时填写报送有关部门,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以备存查。
第5篇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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