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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05-06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有哪些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企业运营中,针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的法律和纪律层面的追责机制。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追责对象:一是直接责任人,二是间接责任人,三是管理责任人。

内容是什么

1. 直接责任人:通常为事故发生的现场操作人员,他们因违反操作规程或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解雇等处罚。

2. 间接责任人:包括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指导、监督的上级管理人员,他们在安全管理上的失职可能导致事故,可能受到警告、降职或调整岗位的处理。

3. 管理责任人:最高层的管理者,如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高管,若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或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可能需承担行政处分,严重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重点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重点在于预防和警示。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和严厉的追责,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促使各级管理人员重视安全生产,及时消除隐患。它也强调事故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确保责任追究的公平合理。

存在的问题

尽管该制度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上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 追责标准不一:不同企业、不同行业的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追责不公。

2. 过度追责:有时为了快速定责,可能忽视事故背后的复杂原因,过度追究个人责任,而忽视系统性问题。

3. 制度执行力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制度的执行力度可能不足,导致追责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在提升企业安全文化、防范事故发生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以确保其公正、有效。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某某村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某村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村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的全面领导责任。

二、村委会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应承担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的责任。

三、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安全生产管理员应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责任。

四、村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其单位(店)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其单位(店)安全生产的责任。

五、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安全管理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生直接或间接责任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二、追究范围:

⑴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因管理混乱造成事故者;

⑵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员工因缺乏安全技术知识发生误操作造成事故者;

⑶不及时解决安全防护问题或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事故者;

⑷因设备缺陷或防护措施不全,在危险部位作业采取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者;

⑸技改、技措、生产性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造成事故者;

⑹事故发生时,未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者;

⑺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致使同类事故一年内再次发生者;

⑻挪用安全措施经费、材料或擅自决定拆除安全防护设备、装置、设施而留下隐患造成事故者;

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加班加点,致使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事故者。

三、追究形式:根据事故性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警告、记过、承担全部或部份损失、罚款、诉职、降职、降薪、撤职直至从公司除名,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轻伤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五、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上级安监主管部门等作出决定。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内容: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

第三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强化安全措施为保障。

第四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

(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重大行车责任事故;

(四)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六)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责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组织救助的;

(八)其它虽未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安教处是我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七条各车间、处室等部门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安全应急求援预案;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安全检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八条厂工会组织负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照本制度规定对行政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级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灾害扩大,并按规定立即上报。对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相关领导,以及对事故隐瞒、谎报和拖延不报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厂负责组织工会、生技处、安教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发生1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第四条中所列范围的事故(包括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工会、监察室和相关的职能处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依照有关规定,对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负有行政责任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凡发生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突破签订的安全责任指标的部门和被实施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参加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和当年考核优秀以上等次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列条款如遇安全生产法律及上级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规定和上级规定为准。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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