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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汇编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有哪些

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识别潜在的危险因素。

2. 隐患报告机制:员工发现隐患需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或延误。

3. 责任划分与问责制度:明确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对失职行为进行追责。

4. 整改与预防措施:针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5. 培训与教育:加强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规范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清晰了解自己的职责,一旦发生事故隐患,能够迅速响应。例如,安全检查制度要求企业定期由专业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查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隐患报告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发现隐患立即上报,企业则需对报告进行核实处理;责任划分与问责制度则规定,对于未能及时发现或处理隐患的部门和个人,将依据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重点

制度的重点在于执行和监督。执行层面,企业需确保各项规定落地,如定期开展安全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处理流程;监督方面,应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此外,制度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企业发展的变化。

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该制度可能面临的问题包括:一是部分员工对安全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力不足,需要强化培训;二是管理层可能存在对隐患处理的忽视或拖延,需要加强问责力度;三是制度更新滞后,无法有效应对新的风险挑战。解决这些问题,企业需持续改进管理,提升安全文化,强化责任意识,以构建更为健全的事故隐患责任追究体系。

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安监处及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由安监处负责立即组织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对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通过调查分析,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处理意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六条: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照《二00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潘煤字[2007]3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属a级隐患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工程师负责落实;b级隐患由各单位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对停止作业的,分别对分管矿长、安监处长、专业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按照集团公司的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区队长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伤以上1人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制定年度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经矿长签署后,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当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矿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以上考核由安监处负责建立台帐。

第2篇 s矿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1、各分管负责人每旬对分管范围内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综合制定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按照“五定”的原则进行问题下发,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本专业排查问题的验收及销号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检科进行备案。

2、各科队负责人必须按照本单位职责分工对所有员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3、各科、队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完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闭环模式及时有效地处理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在每旬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检查中,各科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由当天按照“五落实”、“闭合管理”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迟一天,对安监科负责人罚款100元;职能科队未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的,对该科队负责人每条隐患罚款100元。

5、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来矿进行检查出的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检科报主体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书面报告给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销号。

6、专业系统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分管矿长及相应领导的责任。

7、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8、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9、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跟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10、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走过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检科备案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并进行全矿通报。

第3篇 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

1、各单位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的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要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简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及事故经过等情况,由集团公司负责调查处理。

2、本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集团公司追究有关领导人的管理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提取或提用不足,造成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集团公司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事故)、一级非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的处罚规定。

1、对矿长、负事故管理责任的分管矿长、带班人员分别给予1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管理人员、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给予2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撤职等行政处分。

3、事故单位当班班组长及事故直接责任人、连保人员、其他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对由上级部门做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集团公司按照上级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1、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彻底、走形式的,罚款500元。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治理完毕的,罚款500元。

3、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集团公司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停产、停头或停面的,做以下处罚。

(1)被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全矿停产指令1次,罚款2000-5000元。

(2)被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停头停面1次,罚款500-2000元。

(3)对不执行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停产(包括全矿停产和停头、停面)指令的,出现1次罚款1000元。

4、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被查出问题较多的,对负管理责任的矿级领导罚款200元。

5、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到期不整改的,每条罚款100元。

四、其它

1、地面值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井下跟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带班人员)跟班期间不在井下现场和不进行井下交接班的,发现1次,罚款200元。

2、矿井发生工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隐满不报或迟报超过2小时以上者,罚款1000元。

3、隐满作业地点的罚款500元。

4、不按规定按时召开各类安全会议,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的,罚款200元。

5、煤矿矿长、副矿长、工区科室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缺1个罚款50元。

第4篇 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1、各分管负责人每旬对分管范围内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综合制定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按照“五定”的原则进行问题下发,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本专业排查问题的验收及销号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检科进行备案。

2、各科队负责人必须按照本单位职责分工对所有员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3、各科、队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完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闭环模式及时有效地处理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在每旬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检查中,各科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由当天按照“五落实”、“闭合管理”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迟一天,对安监科负责人罚款100元;职能科队未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的,对该科队负责人每条隐患罚款100元。

5、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来矿进行检查出的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检科报主体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书面报告给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销号。

6、专业系统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分管矿长及相应领导的责任。

7、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8、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9、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跟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10、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走过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检科备案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并进行全矿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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