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现场巡查:负责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标准。
2. 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及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标准执行:监督执行各项安全质量规定,确保操作规程的合规性。
4. 整改跟进: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进度,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5. 培训指导:参与员工安全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记录管理:妥善记录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为持续改进提供数据支持。
这些职责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员需定期巡检生产线,确保设备完好,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
2. 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或质量问题,要进行详细记录并分析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3. 对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情况,及时上报管理层,推动制定并执行整改措施。
4. 参与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并能执行安全操作流程。
5. 维护和更新安全质量检查记录,以便进行数据分析,找出潜在的风险点。
6. 在必要时,参与外部审计,协助公司通过相关认证,提升企业形象。
该岗位的重点在于:
1. 预防为主:通过日常巡查和风险评估,提前发现并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问题。
2. 持续改进:通过对检查结果的分析,推动制度和流程的优化,提升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3. 人员培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文化深入人心。
4. 责任落实:明确整改责任,确保每一项问题都能得到有效解决。
尽管制度健全,但在实践中仍可能存在以下挑战:
1. 检查覆盖不全面:由于时间和资源限制,可能无法对所有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2. 整改效果评估不足:有时整改后的效果评估不够严谨,可能导致问题再次出现。
3. 员工配合度不高:部分员工可能对安全质量检查持抵触态度,影响检查工作的开展。
4. 制度执行力度不一:管理层对安全质量的重视程度可能会影响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
以上内容旨在阐述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员的职责,但实际工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1篇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员岗位责任制度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员岗位责任
一、企业质安处的质量监督检查员,负责整个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与检查。检查分自检与同监理工程师检查两个阶段。填写质检表,质量监督检查员对工程质量认可签字后,交代表甲方的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签字。如需补救、返工的,立即补救、返工。补救、返工过程分清责任,是甲、乙方任何一方的责任,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督促本处质量检测员,对施工的每一个部位,进行有关规定的检测方式检测。该取样试块检测的,定期、定量取样,试块检测。取样试块应有代表性,如不合格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严重的返工重作。
三、经常学习关于工程质量方的规定、规范和有关文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质检工作的质量。
四、搜集质检资料,质检表、检测试验报告、设计修改通知、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会议记要、其它资料等。
五、参加总经理召开的有关会议,主动汇报质检方面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希望得到及时解决。
六、质量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大事,质量是铸造企业信誉的魂,企业的质检员肩付此重任,应以自豪。质检工作有什么困难和问题,总经理应迅速地予以解决。
第2篇 某矿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基建安全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矿每旬组织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检查记录,作为动态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库房、班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月检、旬检、周检、日检、班检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2.矿安全质量大检查由矿长组织、基建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检查由安监站牵头。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业务保安部门对分管业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3.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具体组织、考核、评级、奖罚按有关文件执行。
4.检查标准:按《基建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标准执行。
5.对查出的问题,安全副矿长要组织召开落实整改会议,安全部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隐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予以落实到位,督察整改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并通报和存档备案。
6.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监站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查。本矿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规定上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7. 安全监督检查原则。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8. 煤矿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突出“动态”和“夜班检查”两个特点。
9.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矿井基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
(3)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
(4)上次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情况及各要害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安全奖励使用及安全罚款执行情况;
(8)各级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跟班、情况;
(9)证照管理及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10)应急救援体系、创伤急救体系的响应、处置等情况;
(11)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0.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11. 凡是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都必须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措施要明确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具体办法。
2.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各级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规程、措施等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 矿井的《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提前上报审核,经相应管理部门(省厅)批复后方可施工。
4. 基建矿井应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预测,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市局、省厅)批复,瓦斯涌出量预测预报需经有资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相关部门备案。
5. 设计变更由矿方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设计修改建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及预算费用,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签署变更意见后,报省厅审批。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下达设计变更卡或者办理批文。设计变更资料与施工图纸一起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归档。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的,所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向建设单位赔偿工期损失和其他损失费用。
6. 施工中发生的工程更改,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做出更改分析报告并负责审核更改工程量及预算费用,报省厅基本建设部门履行审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要做好工程更改记录,填写工程更改书。
7.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不得传阅审批,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批复。
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矿工程、技术、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批复,再到县局批复。
13. 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1)各类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编制开掘作业规程,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3) 巷道贯通、工作面回撤、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业及其它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4)检查和穿过老巷的安全措施;
(5)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的等灾害的安全措施。
(6)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7)倾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
(8)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或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9)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防止矿车碰坏风站的安全措施;
(10)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11)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采用超前支护方法,穿过冒顶区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2)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4、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经建设单位的审查同意。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总监、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煤炭管理局基本建设部门备案。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考核工程进度的依据。重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审批照此执行。
地面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5. 所有工程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施工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及相关科室批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掉顶、倒棚、移棚、埋皮带等),由跟班队长在现场制定口头安全措施,要求现场人员贯彻执行。
16.矿审批的安全措施,必须经安监站审查、备案,以此进行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17. 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向作业人员转达贯彻执行,并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施工。
第3篇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矿每旬组织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检查记录,作为动态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车间、库房、班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月检、旬检、周检、日检、班检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2.矿安全质量大检查由安全矿长组织、基建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检查由安监科牵头。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业务保安部门对分管业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3.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具体组织、考核、评级、奖罚按有关文件执行。
4.检查标准:按《基建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标准执行。
5.对查出的问题,安全副矿长要组织召开落实整改会议,安全部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隐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予以落实到位,督察整改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并通报和存档备案。
6.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监科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查。本矿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规定上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7. 安全监督检查原则。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8. 公司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突出“动态”和“二班夜班检查”两个特点。
9.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矿井基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
(3)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
(4)上次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情况及各要害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安全奖励使用及安全罚款执行情况;
(8)各级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跟班、情况;
(9)证照管理及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10)应急救援体系、创伤急救体系的响应、处置等情况;
(11)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0.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11. 凡是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都必须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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