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划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作业人员在探放水工作中的职责。
2. 违规处罚:规定违反探放水规定的行为及其对应的处罚措施。
3. 预防机制:设立预防水害的程序和标准,包括水情监测、预警系统等。
4.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水灾的应急响应计划,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处理。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
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可能包括警告、罚款、职务调整等。
2. 强调技术管理,要求定期进行地质勘探,评估水害风险,并制定科学的探放水方案。
3. 确保设备完好,如探水钻机、水文监测设备等,定期维护检查,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
4. 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水害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制度的重点在于强化责任落实和预防为主:
- 通过严格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各级人员对探放水工作的重视程度。 - 提高预防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水害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在发生水灾时,能够快速启动应急预案,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尽管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在理论上有其完整性,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制度执行不力:部分企业可能因为成本压力或疏忽,未能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
2. 技术局限:现有的探测技术和设备可能无法准确预测所有水害,存在一定的风险盲区。
3. 培训不足:员工的水害防治知识和技能可能不够,影响到制度的有效实施。
4. 法规滞后:法律法规更新速度可能跟不上行业技术的发展,导致部分规定过时。
以上问题需要通过持续改进和完善,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1篇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一、矿长(含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是主要负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其它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二、我矿成立专门探放水领导机构,对探放水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结合我矿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探放水工作进行自查自究,查出隐患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并进行跟踪验收,若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未验收合格,要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50——200元罚款。
三、在安监站、驻矿工作组及上及安监部门对我矿例行安全检查中,查出防治水安全生产隐患、若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未验收合格要对其相关性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对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依据《长治市重大事故隐患事前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篇 _矿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水害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救援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调度室、防治水科、驻矿安检站汇报。
2、组织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事故的整个经过,收集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2小时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队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由防治水科留存,已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科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4小时以上探放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
3、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探放水队组织,通安科、防治水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探放水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通安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4、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5、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7、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1000-5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5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8、举一反三,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防治水专项知识培训。
第3篇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新
一、矿长(含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是主要负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其它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二、我矿成立专门探放水领导机构,对探放水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结合我矿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探放水工作进行自查自究,查出隐患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并进行跟踪验收,若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未验收合格,要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50——200元罚款。
三、在安监站、驻矿工作组及上及安监部门对我矿例行安全检查中,查出防治水安全生产隐患、若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未验收合格要对其相关性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对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依据《长治市重大事故隐患事前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篇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水害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救援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调度室、防治水科、驻矿安检站汇报。
2、组织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事故的整个经过,收集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2小时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队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由防治水科留存,已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科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4小时以上探放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
3、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探放水队组织,通安科、防治水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探放水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通安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4、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5、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7、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1000-5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5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8、举一反三,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防治水专项知识培训。
第5篇 探放水超前钻探运行管理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实施方案
1、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井下除硐室、贯眼、距离小于30米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巷道(煤巷)都必须进行超前钻探作业。
3、进行打钻探测时要执行预留30米安全距离的原则,若工作面打钻条件较好,可以尽可能的延伸打钻距离,但掘进距离与探测距离之间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时,必须排查清楚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时,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二、相关各部门的职责
1、地测科主要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中心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
3、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通风部门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监部门负责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7、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探水队组按照设计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的现场施工并做好原始记录的编录,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矿地测科;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三、考核规定
1、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任务采、掘、开队组不得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违反规定队组处罚10000元,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3、探放水队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设计进行钻探的,处罚队组8000元。
4、超前钻探工程必须在采、掘、开队组施工前优先进行,采、掘、开队组以任何理由推延钻探工作的处罚队组5000元。
5、应进行钻探的工作面,施工队组未提出申请进行钻探的,处罚施工队组5000元;施工队组提出申请后,探放水队未按要求进行探测的,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6、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要进行事故追查,并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7、钻探设备、记录牌板管理不到位的,处罚责任阶级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况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月排名第一的队组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队组负责人要在调度会上做出解释。
第6篇 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的措施落实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实施方案
1、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井下除硐室、贯眼、距离小于30米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巷道(煤巷)都必须进行超前钻探作业。
3、进行打钻探测时要执行预留30米安全距离的原则,若工作面打钻条件较好,可以尽可能的延伸打钻距离,但掘进距离与探测距离之间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时,必须排查清楚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时,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二、相关各部门的职责
1、地测科主要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中心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
3、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通风部门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监部门负责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7、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探水队组按照设计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的现场施工并做好原始记录的编录,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矿地测科;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三、考核规定
1、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任务采、掘、开队组不得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违反规定队组处罚10000元,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3、探放水队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设计进行钻探的,处罚队组8000元。
4、超前钻探工程必须在采、掘、开队组施工前优先进行,采、掘、开队组以任何理由推延钻探工作的处罚队组5000元。
5、应进行钻探的工作面,施工队组未提出申请进行钻探的,处罚施工队组5000元;施工队组提出申请后,探放水队未按要求进行探测的,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6、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要进行事故追查,并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7、钻探设备、记录牌板管理不到位的,处罚责任阶级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况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月排名第一的队组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队组负责人要在调度会上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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