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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汇编(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有哪些

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企业内部的责任追究,二是行业监管层面的追责机制,三是法律层面的法律责任制度。

内容是什么

1. 企业内部责任追究:涉及从一线员工到管理层的全方位责任划分,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责任明确。一旦发生事故,将按照职责范围进行责任认定,对失职失责人员进行内部处罚。

2. 行业监管追责:监管部门对铝矿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包括定期检查、督促整改,对监管不力导致事故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或罚款。

3. 法律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可能的行政处罚。

重点

该制度的重点在于强化安全意识,通过严格的追责机制,形成有效的震慑力,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它强调事故后的快速响应和公正处理,旨在通过透明的问责过程,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存在的问题

尽管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企业在落实责任追究时可能存在执行力度不够、处罚不严的情况。二是行业监管可能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三是法律层面的责任追究有时因证据收集困难、责任界定模糊而显得滞后或无力。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和细化法律规定来逐步解决。

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本矿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非煤矿山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工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8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单位,按照本制度“四、责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项规定执行。

4、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各罚款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1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事故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4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7、凡发生1人死亡或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矿井中的其他副职罚款4000元。

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2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元。

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3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元。

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500元,对于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

1、各班组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工作区实施安全检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要按矿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迅速汇报并妥善处理。

2、各班组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救援等各项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须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的相关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并严格把关,严格监督检查。

第2篇 铝矿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本矿广大干部职工依法监督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铝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人

凡我矿在籍职工及关心、关注、支持我矿安全生产的各届人士均可举报。

二、举报对象

矿长及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所有在籍职工

三、举报内容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均可举报:

1、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

2、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3、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

4、对实施关闭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

5、违法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

6、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7、矿井通风、防水灾和防灭火、防顶板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非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8、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9、矿级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带班作业、下井检查的。

10、矿工违规、违章作业的。

四、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

1、举报、投诉地点分别设在我矿办公室。

2、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举报,也可直接到矿办公室举报。

3、举报电话:0358-4000000

第3篇 铝矿安全举报制度范文

为了充分调动本矿广大干部职工依法监督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铝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人

凡我矿在籍职工及关心、关注、支持我矿安全生产的各届人士均可举报。

二、举报对象

矿长及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所有在籍职工

三、举报内容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均可举报:

1、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

2、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3、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

4、对实施关闭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

5、违法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

6、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7、矿井通风、防水灾和防灭火、防顶板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非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8、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9、矿级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带班作业、下井检查的。

10、矿工违规、违章作业的。

四、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

1、举报、投诉地点分别设在我矿办公室。

2、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举报,也可直接到矿办公室举报。

3、举报电话:0358-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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