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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有哪些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安全责任制:每个员工都应对其工作区域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确保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部门安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需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安全隐患报告制: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涉及:

1. 员工需接受入职安全培训,并在日常工作中持续提升安全技能。

2. 部门负责人应制定并执行安全检查计划,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操作进行纠正。

3. 企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定期评估安全绩效。

4. 发现安全隐患时,员工需立即上报,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对报告人给予奖励。

重点

制度的重点在于:

1. 强调全员参与:从管理层到基层员工,每个人都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 实施预防为主:通过定期培训和检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而非事后追责。

3. 重视信息反馈:建立有效的隐患报告机制,确保问题能被及时发现和解决。

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该制度可能面临的问题包括:

1. 制度执行力度不足,部分员工对安全规定不熟悉,导致违规操作。

2. 安全培训效果难以量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提升可能滞后于业务发展。

3. 报告安全隐患可能存在顾虑,担心影响自身工作或人际关系。

4. 安全管理部门的资源有限,可能无法全面覆盖企业的所有安全风险。

为改进这些问题,企业需强化安全文化的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优化培训方式,同时营造积极的安全报告氛围,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文

第1篇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二、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安全消防活动,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三、熟悉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性质、特点、防护及应急措施

四、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

五对擅自拆除安全装置或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负责。

六、从业人员在经营危险化学品是必须先检查对方是否有危险化学品销售资格,化学品是否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包装是否完好,使用期限是过期。

七、从业人员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违规操作,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岗位安全情况。

九、下班前对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2篇 工地生活区职工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建筑工地生活区职工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范本

一、建筑工地生活区职工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职工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职工食堂的工作岗位,治愈并经健康检查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职工食堂从业人员调离后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建筑工地职工食堂调离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3篇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3.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第4篇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餐饮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安心本职工作,服务态度热情,提供优质的就餐服。努力提高烹调技术,调剂饭菜品种,讲究营养口味,坚持健康标准,傲到饭热、菜香,保证职工吃饱吃好。

三、食堂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每年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四、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5篇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6篇 食堂从业人员规章制度

1、从业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卫生随时保持整洁。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三要、四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三不”:不准将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个人生活用品带入操作场所;工作时不准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指甲油;不准在操作场所吸烟、穿工作服进厕所及离开生产加工经营场所。“三要”:上班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必须全部戴于帽内;加工制作冷菜等熟食品和配餐间操作时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专用工具拿取。“四坚持”:坚持卫生操作规程、坚持公用物品消毒、坚持湿式清扫、坚持漱口刷牙防口臭。

3、工作时间不准吃东西、不准随地吐痰、不随便掏耳掏鼻。

食堂规范加工制度

一、原料的清洗要彻底。蔬菜与肉类、水产品须分池清洗干净,然后分类存放,供加工制作用。

二、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要求进行食品加工,保证食品加工的卫生安全。对盛装熟食品的容器、餐具、熟食公用具洗刷干净后必须进行热力消毒。

三、食堂炊事员必须彩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四、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未成品分开存放,未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五、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制作成品到队员食用其间隔不超过3小时。

六、接触和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楹、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食堂制作菜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食堂应指定专人负责菜品留样工作。

二、各食堂应配备专用于菜品留样保存的冷藏冰箱,冷藏冰箱的工作温度应控制在摄氏0℃至5℃度之间,并保持冷藏冰箱内外卫生清洁。

三、负责留样的工作人员要对每餐的留样情况进行记录,并认真填写《食品留样记录表》。

四、每餐制作的饭菜都必须留样,每份样品的数量不少于100克,某些样品应有适量的汤汁。

五、留样的热菜必须冷却凉透后方可放入冷藏冰箱,留样菜品应使用专用的塑料袋或其他洁净的器皿器具。

六、每份样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时间、品名),便于查验时分辨,样品在冷藏冰箱内保留的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七、冷藏冰箱每周应不少于一次用消毒液擦拭消毒一次,消毒液的使用按使用说明进行。

八、留样的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应及时处理,不得食用。

九、食堂负责人和负责留样的工作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原料采购及索证制度

一、要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关,并科学、合理地贮存食品。

二、食品采购必须做到定点采购,并索取有效证件(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质保证书等),签订合同,建立档案,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员必须到定点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要确保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的可靠、规范,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

三、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四、食堂卫生专管员要严格入库登记制度和原料验收。

第7篇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专门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对新进厂员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培训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安全教育(即指公司、车间或部门、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安全教育由生产部负责,技术部协助,学习内容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指示、规定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安全的规定;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由车间或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是学习本车间或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班组岗位安全教育主要学习本工序或班组范围内有关安全规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等安全注意事项。

2、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3、对特种作业人员,如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起重、车辆驾驶、气瓶检验、易燃易爆人员,必须组织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上岗作业。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和总结。

第8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

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

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

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

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

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第9篇 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范本

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一、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二、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并保障每年参加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并组织统一考试。

三、单位每月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主要学习《食品安全法》、卫生知识和操作流程等,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

四、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10篇 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事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

六、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1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第12篇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范本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13篇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

1.为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动用品是保护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枣矿集团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凡上岗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

(三)、职责

1.经营管理部工资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2.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全体矿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有生产技术部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设有专职人员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用品,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备使用。

7.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8.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发放标准,不得人为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14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5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5)

一、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腹泻、咳嗽、发热、呕吐、手外伤等),不准上岗。

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报告,患者本人与其他知情人员不得隐瞒。

三、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口罩。佩戴好工号牌。上岗时不准穿拖鞋。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接触不洁物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四、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帽。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戴戒指等手饰加工食品。严禁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揪鼻涕、搔痒、掏耳朵、剔牙和嘻戏打闹。

五、从事面点、拌菜、配菜等加工人员应用小毛刷刷手,做到指甲无污垢,洗后用清水冲洗消毒方可上岗操作。

六、售饭前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售饭菜、拌菜、送食品等不准在食品前说话、打喷嚏、咳嗽和其他易污染食品的不卫生行为。取糕点面食必须使用食品夹。

七、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操作间。

八、凡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先提出批评教育,仍不改者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调离食堂。

第15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4. 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教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学习并掌握从事食品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第16篇 某幼儿园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幼儿园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订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四、培训方式采取集中讲授和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7篇 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建立完善施工组织机构,配齐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审核以下内容:

1. 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或批文;营业线上施工应有路局签发的《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机构框架图及人员名单,外聘劳务人员应纳入其班组管理;

3. 安全质量专职检查体系机构图、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

4. 项目经理(或指挥长)、总工、安全专职检查人员、质量专职检查人员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证书;

5. 各类特殊工种操作证和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有效证件,如营业线上作业防护员、驻站联络员、机械设备操作证等;

6. 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施工人员中途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18篇 从业人员聘用与劳动保护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驾驶员:

1)持有机动车驾驶员资格五年及以上驾龄,驾驶经验丰富,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服从岗位安排,听从车辆调派。

2)持有相应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书。

3)聘用前,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有较好稳定的心理素质,文化初中及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周岁,能胜任驾驶岗位工作。

2.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1)持有相应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经验丰富,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服从安排,听从调派。

2)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有稳定的心理素质,文化初中及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周岁,能胜任装卸管理员岗位工作,能胜任押运员岗位工作。

二、受聘人员应进入下列录用工作程序:

1.驾驶员:

(1)初试由职能部门进行形象目测,综合性面试。

(2)初试合格后进入常规理论考核,车辆驾驶技能测试。

(3)理论考核和技能测试合格后,经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4)体检合格后的名单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录用的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5)准入岗位后的试用期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同时签订安全运输责任书,行车安全保证书。

2.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1)初试由职能部门进行形象目测,岗位专业知识面试。

(2)初试合格后进入常规理论考核,专业技术测试。

(3)理论考核和技能测试合格后,经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4)体检合格后的名单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录用的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5)准入岗位后的试用期三个月,同时签订安全装卸或安全押运责任书。

三、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凡有下列行为的可终止聘用,即予辞退:

1驾驶员:

(1)有章不循,不服从管理和调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2)违章、肇事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扣证一个月以上的。

(3)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1)不服从管理和调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岗位操作规程,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2)在装卸或押运过程中,擅离岗位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在2000元及以上的。

(3)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

四、劳动保护制度:

1.公司根据岗位工种的分工,每月定期给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福利补助金和岗位补贴。

2.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节假日公司合理安排员工休息,如需加班,发放的待遇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3.企业员工应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福利补助金和岗位补贴的经费由企业按照年度利润的10%提取,使用后的余额传入下年度使用。

4.各岗位员工须熟练掌握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避免在生产中出现意外。

第19篇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 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20篇 某职业学院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学院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一年一聘。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汇编(20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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