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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责任工作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煤矿安全责任工作制度

有哪些

煤矿安全责任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种岗位的安全职责。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应急预案与事故报告制度:制定应对各类安全事故的预案,规范事故报告流程。

5. 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度:通过考核评价安全工作成效,激励员工遵守安全规定。

内容是什么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从矿长到一线工人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安全责任范围。

2. 安全教育培训不仅包括新入职员工的培训,也涵盖定期的复训,内容涵盖安全法规、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等。

3. 安全检查不仅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还包括作业环境、作业行为的合规性,排查出的问题必须限时整改。

4. 应急预案详细描述了在火灾、透水、坍塌等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响应步骤,事故报告则要求真实、及时地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汇报。

5. 安全考核以减少事故率、提高安全行为合规性为目标,对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重点

1. 责任制的落实是关键,需要通过日常监督、考核来确保各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

2. 培训教育要注重实效,确保员工能将所学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提升安全意识。

3. 隐患排查应常态化,防微杜渐,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大事故。

4. 应急预案需定期演练,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响应。

5. 奖惩机制应公正公平,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鼓励全员参与安全管理。

存在的问题

1. 责任制执行不力,部分管理人员可能忽视安全责任,导致安全漏洞。

2. 培训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员工可能对安全知识掌握不足。

3. 隐患排查可能存在疏漏,特别是在偏远或不易察觉的区域。

4. 应急预案的更新和演练不够频繁,可能导致应急反应能力下降。

5. 奖惩机制可能过于形式化,未能充分激发员工的安全积极性。

针对这些问题,管理层需持续改进制度,强化监督,确保煤矿安全工作的有效执行。

煤矿安全责任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安全责任工作制度

一、矿务局局长、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务局、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必须亲自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组织安全大检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二、矿务局、矿总工程师对矿务局、矿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对矿井各系统,特别是矿井通风、瓦斯、煤尘、自燃火灾、冲击地压的防治负有技术责任,负责对重大措施的审批。

三、矿务局、矿行政副职对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必须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定期地组织系统安全大检查,召开隐患整改专业会议,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为超前控制事故提供保证。

四、矿务局、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系统的安全技术负责,负责本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审批。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搞好业务保安。

六、车间(区)、队、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坚持经常深入现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编制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七、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篇 煤矿地面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一、地面安全设施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试验各种安全设施,保证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三、矿上必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试验。

四、若安全设施失效或被人为破坏,矿上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复安全设施。

五、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使用安全设施,一经发现矿方将从严处罚。

第3篇 煤矿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工作制度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第4篇 j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七部门近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小煤矿专职安检员不少于5人

七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要求,小煤矿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小煤矿要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意见明确规定,小煤矿的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经历。

记者从安监总局了解到,小煤矿是指年产能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90%左右,产量占总产量三分之一。但小煤矿安全基础薄弱问题突出,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三分之二以上。

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对落实“力争三年左右解决小煤矿问题”目标,十分必要。小煤矿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七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同时要求,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

意见明确要求小煤矿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

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第5篇 煤矿综掘工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双基建设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本队现场实际情况,为有效的预防安全事故,减少灾害的发生,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每一周的礼拜天下午为汇总时间,届时由区队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分析,提出现场存在的隐患,找出问题,礼拜一隐患排查会汇报。

2、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本着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决不能马虎大意。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及时汇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协同解决。

3、对发现的隐患,发现一次处理不及时的,罚责任人30元;

4、为有效处理隐患,本着谁安排、谁检查的原则,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工作效率。

5、对矿上有关部门及安监员检查出的隐患,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做好记录,定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法,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否则出现一次扣20元;

6、对本队职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要积极采纳,及时处理,减少事故。

7、发现的隐患问题已安排专人处理而未处理的,必须分析原因,并罚责任人50元,造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8、对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兼职隐患排查人,由当班班长兼任,对现场的隐患汇报区队值班,及时处理解决;

9、本制度自规定之日起执行。

综掘一队

2004.3.12

第6篇 煤矿安全自查制度范本

为确保安全生产,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隐患,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被动管理转为超前预防的目的,特制定该制度。

一、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由安全矿长具体负责,各科室、各区队正职必须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向安全矿长请假,否则,一次无故不参加罚款50元。

二、安全自查工作定于每周六,每次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三、每次自查至少有两名矿级领导带队,分组、分片、分专业进行排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由安监科负责,对自查中查出的隐患,建立专项隐患整改台账,并在当日的安全办公会上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落实,安监科负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五、对查出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建立重大隐患专项台账,制定出整改措施 、方案,跟踪落实,并由矿长督促整改。

郑煤集团缸沟煤矿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第7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第四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五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安监、调度和监理公司等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第八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十二条 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矿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1小时以后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4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第十七条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九条 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

第二十条 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 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走廊,洗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李家壕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神华包头矿业公司李家壕煤矿所属各单位及各外委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煤矿安全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一、安全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必须提出编制安全措施的理由、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掘进施工过程中的防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四、延深主井井筒完成后,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的地层中掘进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六、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巷道不设支护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七、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八、检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一、每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二、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面,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十三、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原有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支架形式,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四、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五、综采工作面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六、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或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七、综采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液压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八、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工作面的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炮前距、放炮顺序、端头超前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支架回撤等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批准。

十九、前板运输机运送支架物料时,必须制订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经职能部门批准。

二十、上下山使用耙装机时,必须制订防止机身下滑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一、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制造、采空区或通过其它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二、三面或四面采空区的构造的地区和构造应力区、高压力区进行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制订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三、做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四、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五、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六、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七、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八、煤、半煤巷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九、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制订防治突出的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一、生产和在建矿井都必须制订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报矿务局局长批准。

三十二、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订防火措施,报矿务局批准。

三十三、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巷道,采用超前支护方法,渡过冒顶区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四、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部小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五、开采水淹区域下的防水隔离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六、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七、在井筒内作业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八、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主井井筒中敷设电缆,必须制订可靠的电缆保护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九、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照明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电源,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四十、区、队、班组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项目,必须由队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经区批准。

四十一、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如冒顶、翻棚、移棚、埋皮带等)由带班队长、带班区长在现场制订口头措施,向现场作业人员贯彻后执行。

四十二、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地向作业人员贯彻,严格按安全措施施工作业。

第9篇 煤矿机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设备管理,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维修好各种机电设备,确保安全生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为提高鑫源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机电管理科负责管理全公司生产的机电设备、电缆、大型材料以及所有零配件的使用、库存情况的统计和管理。机电管理科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现场,了解掌握井下和井上设备的运行、使用、备用、回收、待修、待报废等情况,并建立建全各种台帐,搞好各种图、牌、板管理,做到口勤、腿快、数量清、状况明,帐、卡、物、牌、板五对口。

 采煤、掘进、开拓、通风、运输、巷修、抽准、机电一区、机电二区等单位,应配备一名兼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使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结合起来,共同搞好全矿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全矿机电设备、配件及大型材料必须建立建全各种台帐,属固定资产的要和财务相符。使用单位要建立自己的分区台帐,分区台帐要建立一式两份,使用单位和设备组各一份,并每月与设备组对帐两次,上旬从1~15号为一次,下旬16~25号前为止,一次不对帐,罚款50元。对帐的范围:包括各单位使用的设备、电缆长度、数量及规格型号,以及各种备用和待收设备,备用的配件等必须对帐清楚。

 要严格执行机厂进出设备验收制度,特别要加强对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包括五小设备和瓦斯监测仪器等)。要严格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质量和验收制度,并做好自修设备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做到从检修、安装、运行、维护、检查等全过程管理,要做到检修按标准,入井有复查、安装有验收、运行有监督、维护有规范、检查有记录、台台有档案、失爆有责任追究制。对不合格的设备一定不准下井使用,已下井使用造成后果的设备,要追究检修人员检修单位和验收人的责任,并按造成后果及影响的时间负责、要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工资科定额组应加强对各单位领用下井,和回收上井的设备清单进行严格的审批,凡属领用下井设备,和回收上井设备的清单,必须有机电管理科设备组值周人员的签字后才能有效结帐。否则,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处罚。

ù 机修厂是为全公司生产服务的中心,所以必须保证检修质量,和各种备件的供应和储备,各种配件要上架挂牌统一设专人管理,机厂要建立台帐,对常用的溜子配件必须保证随时不少于5件储备和库存,当储备不足时,机厂应及时安排加工补齐储备量,各使用单位,凡需到机厂领取设备、电缆、配件的人员,必须先开票,经机电管理科科长同意,设备组值班人员签字后才能领取,不得到机修厂随便拆卸、乱拿,特别是各种配件和材料,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若发现要对当事人进行50~100元的处罚。

 设备安装回收管理办法

(1)各单位回收上井的设备、电缆、配件,必须齐全完整,不得丢失和损坏,并及时交到机修厂,经机电管理科、机修厂、回收单位三方现场签字验收后,人资科考核办方能支付回收工资。如有丢失或缺损的按原值进行赔偿。凡回收的开关、电机拆火时,电缆不准切割,如发现切割,每台次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其中区长、书记各承担50元、其余100元罚款由工区落实责任人。

(2)采煤工作面的设备安装,由矿安排相关单位负责,回收时由矿安排单位回收。回收时必须经机电管理科、使用单位和回收单位三方现场验收并办理移交签字手续,回收单位必须持三方现场移交签字手续,随回收上井的设备、电缆、配件交到机修厂,并经机电管理科、机修厂、回收单位三方签字并填写回收单,回收单位凭回收单到人资科考核办方能有效结帐。同时,回收上井的设备,应及时推进机修厂,并卸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堆乱放,不准不卸车,否则将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处罚50元。

(3)各单位使用的设备、电缆的安装及回收,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各单位到机修厂领用下井的设备、电缆及配件时,必须先开票后下井。对拆除后的设备(包括溜头、溜尾、牙箱、电机、溜槽、皮带机头、机尾、各种架子、调度绞车等随机配件),责任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回收上井并交机修厂,同时责任单位的设备管理员(或机电副区长),应及时与机电管理科对帐,及时销帐。如超过规定时间按100元/天/台处罚责任人。

(4)各使用单位的设备,如需变动使用地点或转用,必须在三日内到机电管理科对帐,以保证帐目清楚,如超过规定时间,延长一天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机电副区长)20元。

(5)新安装设备的工作面以及掘进头搬家需移交时,必须由机电管理科组织技术科、安全科、设备移交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共同办理签字移交手续。凡通知到的单位,无故不参加者将给予责任单位区长100元的处罚。对移交出现的问题,移交方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移交施工单位,如超过规定时间还未处理,每超一天按200元处罚,区长、书记各承担100元(特殊情况除外)。

(6)采煤工作面、掘进头需更换设备、配件(包括溜头、溜尾、电机、牙箱、根节、溜槽、扒斗机、扒斗机上槽、喷浆机、皮带机、电机、牙箱、滚筒、皮带及各种小绞车等)时,都必须在三日内将更换的部件回收上井,以便检修备用。如延期不回收的,每天每台按50元处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机电副区长,直至该单位将设备回收上井为止。

(7)小型电气设备(包括电煤钻、综保、皮带机综保、80开关、7.5kw以下水泵、潜水泵、打点器、接线盒、电铃、按钮等)的回收,从更换之日起一日内必须回收上井交机修厂,如超过规定时间,按每台(件)一天20元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若在使用单位责任范围内有乱丢、乱放并无人看管的五小设备,每发现一次,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8)配件、材料(包括皮带机上、下托辊、中间架、溜子连接筒、快轴、盲轴、链轮、护板架、机尾滚筒、花键套、联轴器等常用材料和配件)的回收,从领取到更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交机修厂,每超过一天,按每件50元处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

(9)对使用完毕、暂时又不回收的设备,由原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矿另行安排相关单位负责管理。

(10) 各单位领用或回收的设备,必须在清单上填写数量、地点、用途、编号等。回收上井的设备及配件必须经机修厂开票,并经回收单位、机修厂、机电管理科三方签字方能到人资科有效结帐。

(11)进出机修厂的设备要严格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工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除扣除全部虚假工时外,还将给予作假数额等额的罚款。

° 电缆使用与回收管理规定

(1) 电缆的管理要健全,要建立各种台帐并设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各种规格的电缆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和编号,编号位置在每根电缆两头1.5米左右处,并注明电缆的长度。电缆管理人员,要对每一根电缆从进货到使用都必须有使用和检修记录,有到货日期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及长度数量登记档案。

(2) 各单位需领用电缆时,必须先到设备组开票,见票后电缆组才能发放,领用时要注明电缆使用地点和长度,在领用期间电缆的管理和维护,全由使用单位负责,不得损坏和丢失,对使用单位要根据被盗电缆的规格、长度按原价进行赔偿处罚。如在使用中出现问题须切割加接线盒时,必须经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和机电科长同意。直到回收上井(去掉线头损耗),必须保证在领用前的长度,电缆组要认真对回收的电缆进行验收和复查,若少于下井前的长度,按该电缆的原值每米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使用单位及责任人,并加倍处罚。

(3) 对不使用的电缆要及时回收,已拆火不用的电缆必须在二天内回收上井交到电缆组,从拆火到装车,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看守,以防丢失,并随同电缆一起上井交到电缆组,如装车后的电缆不能及时上井,应及时通知矿调度值班员,尽快安排运输将电缆提升上井,若造成电缆在井下停留被盗,要追究矿回收单位的责任,除按丢失电缆金额进行赔偿外并对回收单位干部处罚200元。

(4) 回收上井的电缆,必须及时交到电缆组,并经电缆组验收合格开票到设备组销帐,由设备组填写回收清单并签字到人资科定额组才能有效结帐。

(5) 机电管理科根据井下工作场所变化,应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或指定单位及时回收不使用的电缆,并有机电管理科下发回收通知单,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回收的,每拖延一天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6) 使用电煤钻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电煤钻电缆每月切割两次的规定,切割的电缆头和对帐的时间相同并交到机电管理科,对一次不切割不交者,罚款50元。

 对各种电缆的铺设和管路安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由机电管理科组织,技术科、安全科、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办理移交。巷修工区如在有电缆,管路的巷道修复时,施工措施必须送一份给机电管理科,由机电管理科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原有的电缆,管路及吊挂情况进行现场移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对电缆和管路的保护,不得损坏,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若发现电缆和管路被损坏等情况,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并处罚干部300元。

十、  运输系统电机管理考核办法

(1)、考核范围:矿井地面及井下运输系统设备(包括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的电机管理考核纳入本办法。

(2)、电机的烧损由机电管理科负责鉴定烧损原因,落实责任单位。

(3)、采煤工区、机电二区电机烧损按0.5台/万吨进行考核,超出或节余部分按30元/千瓦进行奖罚。

(4)、掘进工区按每0.4台/百米进行考核,超出或节余部分按30元/千瓦进行奖罚。

(5)、当月责任单位烧损电机55千瓦(不含55千瓦)以下按上述办法进行考核。

(6)、当月责任单位烧损电机达55千瓦(含55千瓦)以上,同样按上述办法进行考核,其中对责任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各处罚100元,机电副区长处罚200元;烧损电机达100千瓦以上,对责任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各处罚200元,机电副区长处罚400元,以此类推。

十、刮板运输机的使用管理规定

(1)、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刮板运输机电机的保护和管理,电机必须保证通风和散热良好,不得被埋和杂物覆盖,若发现电机被埋,按100元/次处罚责任单位。

(2)、刮板运输机必须采用垫木悬空,否则停止使用。采面运输巷的刮板运输机除面脚20米范围内及掘进工作面迎头刮板运输机最后10m范围内外,每节中部槽必须在其插接处垫一块道木,并安装均匀,同时在溜头、溜尾处各挖一个回头炭窝。每部刮板运输机的垫木之间和每个回头炭窝必须随时清理干净,不得存满。若发现每个垫木之间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净,按5元/处处罚,回头炭窝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净,按50元/处处罚,由使用单位落实责任者。

(3)、刮板运输机不准缺刮板、缺螺栓运行,更不得带病运转。有问题应及时停机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若查出缺刮板,按20元/块进行处罚;缺螺栓或螺栓松动,按5元/处进行处罚,由使用单位落实责任者。

(4)、刮板运输机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溜子司机责任心教育,杜绝野蛮使用设备现象,影响生产。

(5)、刮板运输机不要求垫垫木是,每隔15米必须挖一个回头碳坑,回头碳坑尺寸不得小于长_宽_高800_600_500,每缺一个按50元处罚。

(6)、刮板运输机与带式输送机搭接处,前后10米必须清理干净,不得埋机尾,若查出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净,按50元处罚。

(7)、工区内部由机电副区长完善设备及备品备件管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备品备件满足生产需要。

(8)、机修厂必须保证设备检修质量,保证各种备件的供应和储备,对常用的刮板运输机配件必须保证随时不少于5件储备和库存。当储备不足时,应及   时安排加工补齐储备量。若因检修不及时影响生产,由机修厂承担损失。

(9)、机电管理科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刮板运输机垫木和挡煤板使用管理规定

(1)、机电管理科负责对全矿刮板运输机垫木和挡煤板建立台账并进行统一调配和管理。

(2)、各工区在安设刮板运输机时,必须同步安设垫木和挡煤板。安设垫木时必须安设在两溜槽连接处,挡煤板必须安设在溜槽两边,并与溜槽固定好。如未按要求安设垫木和挡煤板的单位,定额组不预支付安装溜子工资。

(3)、各工区垫木安设好后,必须随时保持垫木地板到溜槽底板之间无浮货。对没有清理的单位,一经查出对单位主管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4)、刮板运输机必须每隔50米有一回头炭坑,其尺寸不得小于长×宽×高=800×600×500mm,并随时保持清理干净。否则按每个50元进行处罚。

(5)、各垫木和挡煤板使用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好所使用的垫木和挡煤板,严禁故意损坏。否则对单位主管垫木按20元/块,挡煤板按50元/块进行处罚。

(6)、每月底机电科进行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将把垫木、挡煤板的管理情况列入标准化考核范围内。

(7)、每次回收刮板运输机期间,必须有机电管理科移交给回收单位。对回收过程中出现丢失或损坏的垫木和挡煤板。损坏垫木按20元/块,挡煤板按50元/块进行处罚。丢失垫木按30/块,挡煤板按100元/块进行处罚。

十二、带式输送机使用管理规定

(1)、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皮带综合保护装置,皮带机不安装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罚款200元,每缺一种保护,罚款50元,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罚款100元,每一种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罚款50元。

(2)、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标准清扫器,不允许用木料或铁管等材料代替清扫器,若不使用标准清扫器,每个罚款50元,清扫器不起作用,每处罚款50元。

(3)、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前后10米必须清理干净,若清理不干净,罚款50元,传动装置必须清理干净,若清理不干净每次罚款50元,若因传动装置未清理干净,造成皮带断带事故,罚款300元。

(4)、皮带跑偏磨中间架,每处罚款10元。

(5)、若因接头不正,造成皮带跑偏,每个头罚款50元。

(6)、托辊不转不更换,造成硬磨皮带,每个罚款10元。

(7)、皮带托辊缠纤缠丝,每处罚款5元。

(8)、底托辊被浮货掩埋,每处罚款10元。

(9)、底皮带离地低于200mm,每15米为一处,罚款50元。

(10)、防跑偏托辊不起作用或损坏不更换,每处罚款10元。

(11)、接煤架损坏或不起作用,每处罚款50元。

(12)、吊挂铁丝每缺一处或铁丝吊挂不平直,每处罚款10元。

(13)、皮带接头时必须用尺子划线,若查出一次不用,罚款

十三、每月要定期召开一次维护班长专业会,参加单位、采二、采三、掘一、开拓、巷修、抽准、通风、运输、机修厂、机电一、机电二区区长及各队队长,机电管理科,会议总结机电、运输上个月来的工作情况,布置下一个月的工作安排,凡通知到会者,迟到罚款50元,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

十四、机电管理科设备组要负责和组织每周两次的设备完好检查,参加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对所检查范围的设备、管路、巷道状况,仔细检查,做好记录备查并存档,若别的检查人员复查时,如发现有遗漏的隐患,检查人员应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罚款。对该区上次查出的问题,要限定时间处理,使用单位整改完毕后,将检查结果在当日内交机电管理科,并由机电管理科汇总上报有关领导、部门,电气设备失爆,按每台(次)200元罚款。

十五、设备、配件报废,必须由机电矿长牵头并组织验收,经矿三结合小组技术签定后才能作报废,报送总公司审批,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对设备进行报废和处理,如发现要根据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严重者要按原价赔偿。

十六、各生产单位在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缆时,必须及时通知机电管理科现场验收,若超过十六小时不通知的单位,每次罚款200元。

十七、钻机钻杆及钻机配件使用管理规定

(1)、抽准工区负责井下使用钻杆的管理,建立健全领取、使用、回收、井下埋钻台账,并逐日核实清查及回收登记。

(2)、所有钻机设备到位后,码放整齐,由班队长亲自清点钻杆数量,做到现场交接清楚,不允许乱丢乱放。

(3)、三班连续打钻地点,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记录不清楚的发现一次罚50元。不是三班连续作业地点。把钻杆数量点清,无施工单位时,交给该地点的瓦检员看守;有施工单位时,交给施工单位看管,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在交接单上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井下区域搬运钻机钻杆,抽准工区分管区长必须安排连续作业,确保当日到位;不能到位时,必须安排专人看守,防止损坏和丢失。

(5)、从地面下钻杆时,必须一次性下到指定地点。交给相关人员。

(6)、损坏钻杆及钻头由当班人员及时回收上井,如发现没有及时回收的罚当班人员100元。

(7)、丢失钻杆、钻头按原价赔偿,加罚50元/根.个;偷盗钻杆、按200元/根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偷盗矿用物质论处。

(8)、严禁任何人将钻杆挪做它用,一旦发现按偷盗论处。

(9)、发现偷窃行为时,现场人员必须制止,对于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人员,立即汇报矿调度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500元/根罚款。

(10)、严禁使用钻杆处理掉道矿车和抬重型设备,以及处理溜子等,发现一次处罚200元/人.次。罚责任单位300元一次。

(11)、由于人为损坏钻机配件,影响钻机进尺的,按该地点每班平均进尺赔付工资。

十八、运输系统备品备件使用管理规定

(1)、各生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10天制定所需备品备件计划和当前的设备运行状况及备品备件使用情况上报机电管理科,经过审核后,予以补充备品备件下井备用。采煤、掘进溜子道备用设备的规定,平均5部溜子可备用、开关、电机、牙箱、机头、机尾、跟节各一台,常用的配件一套,如更换备用设备时,必须在三日内把换下的坏设备及时回收上井检修。以做备用,若三日内不回收上井,按每台每天50元罚款计算。配件更换必须在当日内回收上井交到机厂,若当日内不回收上井,按每件每天20元罚款计算。

(2)、各生产单位备品备件必须在3天内及时下到指定地点,机电管理科进行监督检查,如不按时下到位,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处罚50元,如因设备未下到位而影响生产的,将追究区长、书记责任各处罚100元。

(3)、各单位备品备件下到位后,必须挂牌管理,不得乱堆乱放。

(4)、备品备件更换使用后,及时汇报机电管理科,由机电管理科负责给予补充。

(5)、由于生产单位对备品备件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影响生产的由本单位负责,将追究区长、书记责任各处罚100元.损坏的备品备件应在限期内回收交机修厂,超期按规定给予处罚。

(6) 、机修厂应做到及时修理,保证足够的备品备件量以满足入井的需要。

(7)、因机修厂修理不及时(有待修件)造成井下生产影响的,由机修厂承担责任,将追究厂长、书记责任各处罚100元。

(8)、对于下到位的备品备件且几个单位都能起到备用的,机电管理科有权进行统一协调调配使用。凡属井下各单位备用设备,其他单位都不得私自挪用,如急需使用时,必须经矿调度、机电管理科和备用单位等有关人员同意,才能动用备用设备,并限期给借用单位下到位再做备用,不得拖欠。若发现私自把备用单位的设备挪用和更换,将按每台次罚款300元,并承担备用单位的损失。

机运管理科

2023年11月4日

第10篇 煤矿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制度

1、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经常性检查与抽查、上级检查与内部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2、建立安全检查组织机构,规范安全检查内容,制定安全检查奖惩办法和隐患处理办法。

3、检查由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每月不少于三次的全面安全检查,矿长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检查。

4、安全检查要侧重检查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设备和设备质量状况及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职工持证上岗和标准化操作情况,火工品使用及管理和现场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反“三违”和事故追查情况,工程质量和生产情况。

5、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第一责任者亲自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分管安全矿长主持。

6、参加安全办公会的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况请假须经矿长批准。

7、办公会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讨论制定矿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工作任务、制度、措施。

8、听取各部门和安监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9、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落实事项完成情况,对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肯定和表扬,对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规划和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10、安全科负责检查督促安全办公会落实的事项,将完成情况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第11篇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汇编50页

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0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5)

6、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11)

7、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13)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6)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7)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8)

11、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20)

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1)

13、安全奖惩制度 (33)

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34)

15、安全举报制度 (35)

16、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37)

17、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39)

18、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40)

19、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41)

20、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43)

2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 (44)

22、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44)

23、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46)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充分激发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形成职工自觉遵章守规的良好局面,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矿长负责健全矿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班组长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单位的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各单位的副职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正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职能机构负责人要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工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班组长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各项法律、法规、措施的现场执行者,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五)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为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矿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将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同职工自身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实行奖优罚劣,激发广大职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各职能部室根据各自主管专业积极监督岗位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通报、考核,督促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六、根据各岗位实际情况,及时对各工种岗位人员岗位责任制进行补充完善,以保证有较强的针对性,保障安全生产。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会议精神,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矿安全重点工作,临时决定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矿长不在矿时,由安全矿长主持召开,矿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考勤。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

三、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人员: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副矿长;安检科科长、矿建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防治水科长、地质测量科科长、通风科科长、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区队长。

四、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会议指示、指令精神;落实上次安全办公会安排的事项;听取安检科、和各分管科室对本旬安全工作情况和下旬安全工作重点的汇报;分析讨论有关隐患解决措施、协调安全隐患处理需要的人、财、物问题;讨论安全有关的奖惩、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规划。

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矿安全办公会议纪要》,于会议后第二

天下发各科室区队。各科室区队认真传达贯彻会议纪要,对照纪要要求研究落实措施。

六、安全办公会议安排的事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会议要求组织落实。

七、安检科负责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监督检查落实,及时将检查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隐患排查到位、安全措施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

安全上杜绝重伤及一级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安全建设,实现安全年。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实现动态达标,确保达到省级建设矿井一级标准。

二、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建立安全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出现对上级及矿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不严格,对安排的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安全建设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责任范围存在安全隐患处理不果断,发生重大侥幸事故、人身事故,易改易犯隐患重复发生等,要依据矿责任追究规定和安全管理有关处罚规定进行追究处理。严格执行安全、通防办公会议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器材检查、维修、保养制度,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2、严格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每班必须有一名矿级领导带班作业;生产、掘进、准备区队,每个班必须有技术员以上干部带班作业。带班领导和工人同上井同下井,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3、强化矿工安全教育培训。

(1)矿每月组织一次全矿职工培训,向职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及本矿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观看安全知识教育光盘。

(2)开展矿工岗位安全工作流程描述,通过班前会推行岗位安全工作流程描述,使矿工对现场的安全状况更加深刻的认识,变被动管理为超前防范,实现安全管理从“过程控制”向“细节管理”转变,在工作中达到“自我提醒”、“熟练操作”的目的,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3)开展以全员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素质提升”活动。注重提高矿工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全面系统地向全体矿工灌输各类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储备制度,强化特殊工种和各类安全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以此调动矿工学业务、学技术的积极性。

(4)新工人、转岗人员入井都必须到安检科报名、登记,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72小时。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新工人上岗前,各业务部门必须加强岗前培训,熟悉并掌握业务知识,让有实际经验的老工人带领现场操作,熟练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各业务部门必须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报安检科。

(5)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要积极参加

上级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普通工种必须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4、加强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矿每月不低于三次安全全面检查,同时开展专项检查;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大检查由矿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专业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参与,重点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兑现情况,检查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及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文明建设检查,确保动态达标,实现安全建设。

5、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

由安检科牵头,组织生产、掘进、机电、运输、通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矿安全检查组。对全矿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形式:采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专业检查与小范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矿井组织不少于3次的重点或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质量大检查;检查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定检查地点。

对查出的问题按“五定表”形式落实处理,未按时整改的,对责任人按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狠抓“三违”治理和事故责任追究

建立完善“三违”查处制度。实行管理人员制止“三违”定性、定量考核,着重抓好薄弱时期和薄弱人物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对同一月份出现二次及以上违章的人员、严重“三违”人员,对其进行强制停班培训。

2023年要强化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不论是地面还是井下发生事故,都要按照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层层分析,一查到底,对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相

关责任的事故责任者,从严从快给予处理。严格落实安全奖惩制度。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安全投入实行矿长负责制。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二、建立安全措施工程实施报告制度。年初制定全年度矿井安全措施计划,经总工程师审核、矿长批准后,各科室按照计划逐月、逐季实施。安全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要逐月检查,逐季公布。

三、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凡因质量不合格而引发事故的项目,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制度。

用于安全投入的资金必须全额提取、足额到位。凡因资金提取不到位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保证煤矿安全教育投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提取安全培训资金,确定安全培训内容,明确安全培训目标,实现安全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矿长和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获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才可上岗。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为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

局(二一三年五月)印发的《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建设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前提条件

1.杜绝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事故。

2.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一级。

3.矿井准备,掘进巷道关系正常,掘进达到规定要求。

4.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二、考核标准:《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二一三年五月)。

三、检查验收:矿每月组织对生产、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企业管理形象、信息调度、应急救援、地面实施、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等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定,检查人员主要由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防治水科、安检科、监控校验科、机运工区、通风工区、瓦斯抽采工区、掘进队、探水队、综采队的管理人员组成。

四、矿井每月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自检,检查记录应存档,作为评级考核的依据。

五、安检科是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主要牵头部门,具体负责通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以及表彰奖励等。

六、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评级考核,每月考核一次,对综合得分最高的单位,进行奖励,对表现最差的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七、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奖励,用于奖励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中

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各单位应严格兑现。

八、各科室区队要高度重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活动,不断夯实矿井安全建设的基础。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形成职责明确、层层负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九、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充分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必需的各种投入。不断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力度,严格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质量意识和技术技能。

十、为确保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矿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质量标准化工作规划、评比、监督、检查工作。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副矿长。

成员:各安全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并成立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检查、验收评比工作。

十二、附则:本矿井适用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奋斗目标

1、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信息调度、应急救援、地面实施、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力争全部达一级质量标准化要求,消灭最差专业。

2、杜绝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事故。消灭重大侥幸事故,地面消灭轻伤事故。

二、建立六项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安全质量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质量检查档案建立范围

按照专业性质将矿各类安全质量检查、安检科检查、矿井组织的各类检查,查出的有关安全质量隐患,必须分别依据安全质量现场检查五定表和有关现场笔录等资料建立专门档案。

2、隐患的分类与管理

a类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检查时发现严重危及现场人身安全的隐患,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并拿出处理措施,及时将检查情况汇报矿领导、调度室、安检科。矿领导对存在的a级隐患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单位、时间、措施、负责人和监督复查人“五落实”,形成书面材料报安检科备案、存档,由有关专业科室、安检科负责监督落实整改。上级领导检查,查出a级隐患,按照隐患问题“五落实”的原则,及时形成书面资料上报有关单位。

b类隐患:比较严重但不危及人身安全或整改有一定难度的隐患。由矿分管领导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落实整改,确保“五落实”,形成书面材料报安检科备案、存档。

c类隐患:对矿井安全建设有一定影响,易改易犯的隐患。由矿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时安排施工队负责人落实整改,施工队将整改措施和完成情况书面报安检科备案复查。

3、现场检查时,有关人员要当场完整填写安全质量问题单、查处“三违”人员通知书和安全质量罚款通知书等文本并按照要求将有关原始记录,分别报送

有关单位和领导。各专业职能科室每月整理汇总后,交安检科以便分类建档管理。

4、矿井要及时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出的有关矿井安全质量问题的现场笔录复印件和整改措施书,于检查次日报安检科备案建档。

5、对隐患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对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制度

1、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二一三年五月)的要求组织验收、定级、考核。

2、推行工程质量四级公开检查验收考核体系,一级验收是由施工队对班组质量进行验收管理,从而实现工程质量严在流程,严在班组,严在施工队;二级验收是质标办对施工队工程质量旬检月验动态验收;三级验收采用施工队间相互验收、专业科室参加的联合验收方式,对施工队文明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四级验收是矿井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3、矿实行动态下的旬检查月验收制度,每次检查验收的覆盖率要达到100%。对施工的所有建、掘、巷修工程和设备、设施的安装及检修项目都必须有目标、有计划、有质量标准、有安全技术措施、有审批、有贯彻学习、有安排、有落实、有验收。

4、工程验收后,有关验收人员、验收组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要现场签字,并签署验收优良、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未经质量验收或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支付工资(煤炭公司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凡发现有违背本条规定的,相关专业取消达标资格)。

5、机电、通防、防治水专业每旬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业性检查,由矿分管

领导牵头,并及时召开专业会议安排落实整改。

6、各单位要制定质量验收实施细则,配备专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人员跟班验收,建立验收原始记录档案。

7、班组实行全工序、全过程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并填写班组验收原始记录,特别对隐蔽工程不得遗漏。

(三)建立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提高施工单位及质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建立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1、巷道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防设施及安装工程、防治水设施工程、支护材料的加工质量及其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服务年限内,对于施工负责人和验收人员实行终身负责制。

2、各项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全面负责,所有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检查的人员对质量定级结果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各类工程档案,施工单位对新施工的工程实行挂牌管理,要记录巷道名称、支护形式、年限、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日期等,明确专人管理。

4、施工单位根据本单位考核特点,对班组施工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验收考核,并记录存档。

5、质量验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现场填写所有验收书面记录,检查验收原始记录和评分定级表格要一式三份,检查和陪检人员现场在原始资料上签字,一份当场交被检单位,一份交质标办存档,一份随时交矿分管领导。

6、对因施工质量差或检查验收不认真而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不论间隔多长时间,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验收结果公布制度

每旬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和复查结果、安全质量大检查结果、安全质量现场会检查结果、上级各类检查结果,每旬在矿井安全生产会议上通报,并对安全质量好的单位嘉奖表扬,对差的单位按规定进行罚款。

(五)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考试制度

1、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培训实行全员学习、横向专业负责、纵向分级落实、综合考试考核的制度。

2、要求每一名员工都必须熟知并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标准,各专业分别对本专业人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定期组织培训,每一季度组织一次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矿安检科负责质量验收人员的培训。

3、要求所有质量验收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矿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矿安全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二、矿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培训,向职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及本矿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观看安全知识教育光盘。

三、新工人、转岗人员入井都必须到安检科报名、登记,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72小时。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新工人上岗前,各业务部门必须加强岗前培训,熟悉并掌握业务知识,让有实际经验的老工人带

领现场操作,熟练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各业务部门必须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报安检科。

四、安全建设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要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普通工种必须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凡外出学习不能取得相应资格证的,其培训费自理。

五、各科室职能部门、各工队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日,进行安全事故案例、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培训。活动日由科室主要领导,工队队长亲自组织,矿安全、技术部门安排学习培训内容,

六、井下新掘进和综掘工作面施工前,施工队必须学习《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此项活动由施工队领导组织,技术科派技术人员授课,安检科进行监督,否则不得施工。

七、宣传、工会部门要积极利用黑板报、班前会安全活动日的机会,抓住矿内、矿外典型事故案例,以文字、图片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

八、矿人力资源部必须为各职能部门、各工种职工购买煤矿安全技术教育所需的工具和学习资料。安检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九、每位矿工都必须建立安全学习记录本。每一次安全学习、业务技术学习情况必须由矿工本人认真记录,依次填写学习时间、学习的具体内容、主讲人或领学人。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片时要写出观看的主要内容和体会。书写要认真,记录要规范。安全学习记录要集中存放在本单位会议室(办公室)内,每次集中学习结束后,自觉上交,确定专人保管,不准带回宿舍或家中,不准撕扯页面或内页,不得丢失。

十、各单位必须建立每位矿工的培训挡案,做到一人一档,并由主管技术员统一填写、管理、保存,做到专人负责。及时填写安全培训情况,包括外出培训、业余培训,做到记录真实、准确、可靠。

十一、安检科每月对各单位的建档情况检查一次,凡发现填写内容不全、漏填或填写不及时的提出整改,连续二个月仍发现类似问题的通报批评。

十二、各单位正职是安全培训档案的第一责任者,技术主管是具体操作者,必须增强责任心,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对培训效果不好的单位领导将给与处罚。

7、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准确地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特对事故隐患排查规定如下:

一、事故隐患分级分类

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一时解决不了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队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害和其它。

二、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1、各队组队长是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负责人。

2、矿长负责a级隐患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建议,负责b级隐患问题的安排部

署及追究落实。

3、安全矿长负责矿范围内三级隐患问题的处理落实、监督考核。

4、生产副矿长,负责向矿长上级报a级、b级隐患,并根据矿长的安排部署,组织处理a级、b级隐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c级隐患全面掌握,复查追究整改落实情况。

5、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全面负责,协助矿长组织处理a、b级隐患问题,复查追究c级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

6、各业务科室对分管领导负责,积极协助分管领导组织c级隐患问题的五定和复查整改落实。

7、各队组的队长负责本区域内c级隐患问题的五定和整改落实,积极消除隐患。

8、安检科负责全矿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督促与考核工作。

三、事故隐患的查出、收集、筛选、报送、处理落实

1、查出:矿领导、矿科队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升井后,必须到矿调度值班室填写下井记录,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必须注明地点、隐患名称,现场已盯住处理或需五定处理,以便值班人员筛选隐患。

2、收集:矿调度值班室要将矿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记录及时转告安检科建立隐患统计台账,逐日统计,分级分类汇总。

3、筛选:对矿领导和上级检查部门的检查意见注明已处理的隐患只上统计台帐,不再五定,对注明需五定的隐患必须及时对隐患队组下达隐患五定表五定落实。

4、报送:筛选过程中发现a、b级隐患报矿长签字方可进行安排落实,c级

隐患报分管矿长安排落实。c级隐患用隐患五定表通知有关单位处理落实,分管领导监督。

5、处理落实:a级隐患经上级检查部门提出后矿长决策,分管副矿长安排处理落实;b级隐患由矿长安排,分管矿长组织处理落实;c级隐患由队组组织处理落实。隐患整改完成后,将隐患五定排查表返回矿值班室。

6、隐患整改落实由隐患队组进行,安检科、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对未按期进行整改隐患的队组,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四、有关事项规定

1、根据实际每日召开由安全矿长主持的隐患整改碰头会,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2、由安检科负责每月进行一次隐患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3、隐患排查工作执行“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矿长监督制。

4、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防范措施不准生产。

5、各队组要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同时要建立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台账,并及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回矿安检科,到期不报者视为未按期处理隐患,按规定进行处罚。

6、如现场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处理,并汇报矿值班室。

7、因不及时整改隐患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负责人进行追究处理。

8、凡对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虽然整改,隐患又重复出现的,检查时对责任人要加倍处罚。对于假报、谎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的责任人,一经查出,从重加倍处罚。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矿由安检科牵头,组织采掘、机电、运输、通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矿安全检查组。对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党的安全方针和上级安全指令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矿安全制度及安全办公会落实情况;现场安全建设系统、安全设备及建设场所安全隐患情况;职工安全培训情况;职工安全行为及质量标准化情况。

三、检查形式:采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专业检查与小范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分别对矿井组织不少于3次的重点或专项安全建设监督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质量大检查;检查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定检查地点。

四、对查出的隐患,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落实具体责任。以《炭窑坪煤业安全隐患排查五定表》通报给被查单位,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在限期内整改落实,矿安检科按期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同时对上级部门检查问题进行复查。对没有整改的隐患,矿对相关责任人按月度考核办法对相关矿领导进行考核。

五、对影响安全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能现场整改的现场督促整改;工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的头、面、岗点必须停产整改,绝不允许边建设边整改,停产后报矿有关领导。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做好各类检查的建档工作,检查档案包括检查人员、检查地点、检查单位、现场隐患、整改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完成情况、验收人员、奖罚情况等,以便各级领导检查备查。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技术员负责编写,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作岗位责任制》。

在编制过程中要不断广泛征求队组老工人的意见,编制后编制人员和施工队长签字后,上报矿建技术科长。矿建技术科长审批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技术、安全、机电、通风、地测等人员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修改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打印成册,由会审者全部签字有效。

二、《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三、因地质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与作业规程不符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与第一条相同)。

四、掘进工作面开口,与构造、与老空、巷道贯通,回采工作面初采、强制放顶、过构造、过老空、井下电氧焊、探放水、排放瓦斯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审批。

五、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安全、机电、通风等部门,每月对在用规程措施进行一次检查复审工作,对每一份规程提出复审意见。发现隐患立即改正并重新履行审批。

六、矿建技术科负责在施工前向队组职工贯彻批准的规程、措施,贯彻后必

须进行考试,并由被贯彻者签字后,方可作业。轮休或请假者必须补课,并签字、考试合格方可工作。

七、《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有明文规定,且条文属作业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作业规程中标明条款,在贯彻作业规程时,必须贯彻其条文的具体内容。

八、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生产、安全、机电、通风等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纠正。矿安检科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监督。

九、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有生产矿长负责成立专门领导组。生产、安全、通风、机电科长等人参加,现场跟班,贯彻落实。

十、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矿长负责,成立专门领导组,生产、通风、安全等科长参加,现场跟班,贯彻落实。

十一、排放瓦斯、井下电焊、氧焊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机电矿长负责,施工队技术员贯彻落实,机电科、安检科、施工队落实专人参加现场监督,方可施工。

十二、排放瓦斯、开启密闭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专业人员(或救护队员)操作,通风科长、机电科长、安检科长负责现场指挥,监督落实。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设备购置

1、矿井设备由各使用部门编制计划,列表写出设备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经矿长批准,报供应科。

2、机电设备开关、电缆等设备必须符合煤矿防爆性能,非防爆设备和质量低劣产品不得购入。

3、机电设备要选择先进的,不购淘汰设备和耗能高的设备。

4、购入的设备要经矿有关人员打开检查,不防爆、购件不全、质量低劣产品,矿有权拒绝入库,谁购置谁负责。

二、设备保管

1、采购来的设备经验收移交保管员入库,质量、数量当面交清,保管员登记上台帐。

2、设备要分类保管,不得使设备配件风吹日晒,造成损失。

3、设备出库由领取者凭有关领导批准的料单领取,或以旧换新。

三、设备运转

1、运转中的设备要实行包机制,要执行专人操作,专人维修,设备要挂牌管理。

2、设备的检修,另配件更换,由包机者提出,机电副矿长批准。

3、年初要作出本年机电设备检修计划,有机电副矿长安排进行检修。

4、机电设备要按规定注油、维修、保养、不准超负荷运行,不准带病工作,不准高度磨损。

四、机电设备更换及报废

1、对直接影响生产安全的陈旧设备,由机电副矿长提出,矿委讨论解决资金,另行购置更换。

2,决定设备是否报废,应由机电副矿长决定,报废的设备要下台帐。

3、报废的设备如何处理,由机电副矿长提出,矿委研究决定。

4、矿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设备淘汰与报废。

11、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一、矿井每年年初根据矿井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安全生产专业科室(区队)技术主管制定矿井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必须报区煤炭局批复后,下发到各有关单位落实。

二、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职工认真学习矿井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结合现场实际辨识工作场所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要求,制定出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

三、矿井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矿井灾害及处理计划,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场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矿井对学习效果进行统一考核,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没有参加考试者,不得下井作业。矿将组织安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对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落实。

四、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应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通风、防尘、防瓦斯、防水灾、顶板、提升运输、职业危害等主要危害有害因素,并分别制定管理制度、预防措施、处理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五、每季末根据矿井季度作业计划,及时对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修编,并下发到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学习贯彻落实等不认真、组织不力或在灾害处理过程中延误战机的单位及个人,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一定的处罚。

七、建立健全预防职业病危害制度,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

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八、为强化管理,加强监控,确保对矿井各主要危险防患于未然,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

(一)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科根据矿井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按《规程》要求,确定瓦斯检查点,并由技术员根据现场变化负责及时增、撤瓦检点,每次设置、增、撤瓦检点都必须书面报总工程师审批。

2、瓦斯检查员按照总工程批准的瓦斯检查地点按规定进行检查。对瓦斯涌出较大,瓦斯涌出量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实行跟班蹲点随时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检查员实行现场交接班,工作面还要安设甲烷传感器。对于瓦斯异常采区里瓦斯涌出量不大、瓦斯涌出量正常的一般地点实行巡回检查制度,规定每个班检查3次,两次检查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得小于2个小时,也不得大于4个小时。

3、瓦斯检查员在班中每检查一次必须向调度汇报。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清楚并填写记录。

4、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认真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牌板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检查手册必须有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字。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靠近顶板以下20厘米的位置;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靠近底板20厘米处。

6、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回风顺槽风流中测定,并取其最大值;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

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导风筒末端以外的巷道风流中测定,并取其最大值。

7、在井下任何地点放炮,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非炮掘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准放炮,确需放炮必须编制专门的措施,严格按措施执行。放炮员要认真填写齐全“一炮三检”记录。

8、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其它原因停风必须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对停风地点的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9、排放瓦斯要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由矿山救护队严格按措施执行。

10、及时检查可能涌出瓦斯的地点,消灭瓦斯积聚,并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

1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矿总工程师。

1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报总工程师和通防科、调度室。

13、停电检修期间和恢复通风时,通风工区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按程序审批,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14、瓦斯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及特殊地点,要安装使用瓦斯电闭锁,并严格按高瓦斯区管理。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5、加强对高冒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对高冒区及时防治瓦

斯积聚,及时充填,及时封闭。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重点检查,发现瓦斯接近超限浓度时必须派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同时在工作面进风隅角挂较为严密的挡风帘;在回风隅角附近挂导风帘进行治理瓦斯。

16、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m内,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和采煤机附近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并正常使用。煤与半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按监测管理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位置与传感器相同。

17、机电部门和采掘单位要严格执行“包机制”,确保机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可靠,防止失爆。确保局部通风机的可靠供电,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18、通风科每周对所有的密闭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瓦斯涌出,同时做好有关记录。

19、瓦斯检查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

20、进入瓦斯异常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以《瓦斯异常区的管理》措施为重点进行安全培训并熟练掌握,严格按管理规定执行,规范工作行为。

2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2、通风科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井调度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及时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3、瓦斯异常区内的采煤、综掘工作面原则上禁止放炮。确需放炮时,必须编制措施,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必须经矿长审签。放炮施工单位严格按火工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4、已封闭的巷道,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

批准后由救护队负责破除挡风墙。

25、排放气体的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风科编制,经通风科、安全科的主管工程师和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排放气体措施送救护队,由通风科负责组织,由救护队实施排放。

26、排放气体前,所有参加排放气体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排放措施并签字。

27、通风科技术员要做好排放气体记录。

28、矿井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科科长、区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9、监测监控装置要保证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安全监控设备每月必须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组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由校验监控负责采取安全措施。

30、监控中心要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设备显示、打印、报警、存储等功能正常,按时打印报表。

31、按要求及时填绘有关记录、台帐、报表、图纸。建立监测数据库,瓦斯、一氧化碳等资料要保存1年以上。

32、主要通风机和井下局部通风机要安装开停传感器,风硐安装负压、风速传感器,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内要安装瓦斯、风速传感器,主要进风

巷要安装风速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2台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装1台一氧化碳感器,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33、风速传感器要安装在能正确反应巷道平均风速的位置。

(二)防尘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坚持煤尘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杜绝任何地点的煤尘积聚和飞扬。

2、井下巷道冲尘必须悬挂冲尘牌板,严格按冲尘周期执行。

3、井下所有防尘设施按划分的管理区域,挂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和使用。

4、各类防尘设施由通风科按标准安装后,移交给现场施工单位,并在设施交接单上双方签字、存档,真正做到谁使用、谁负责。

5、每旬必须对井下所有防尘设施及冲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6、对损坏和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矿井防火管理制度

1、自然发火

(1)、采区和新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编制设计防治自然发火系统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编制有明确防治自然发火的措施规定。

(2)、合理选择采煤工艺,努力做到不丢煤、少丢煤,当煤层厚度超过采高时,必须沿顶留底开采。在因受地质条件影响时,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3)、采煤工作生产过程中,采空区必须回撤干净,不得随意丢弃物料和支

护用品,两巷端头的浮煤必须清理干净。

(4)、沿空送巷的掘进工作面,要加强巷道的支护,必须采取防止通过巷帮裂隙向采空区漏风的喷浆封阻措施。

(5)、加强采空区管理,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5个月内建立不少于两道的永久密闭进行密闭。

(6)、建立封闭采空区的管理制度和密闭管理台帐,每月必须对采空区进行一次人工取样气体分析,建立分析台帐,并编制分析报告报公司有关领导。

(7)、合理优化通风系统调整,积极采取综合预报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理,一旦发现自然异常区,必须及时报矿调度和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1、外因火灾

(1)、主副井口房和通风机房的防灭火管理,附近20米范围内不准有明火。

(2)、必须使用阻燃性皮带,坚决杜绝非阻燃性皮带下井。

(3)、皮带运输机要安装防滑保护、防跑偏装置、堆煤保护和温度烟雾保护等装置,并有专人检查维修,保证灵敏可靠。

(4)、运输巷必须安装齐全防尘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除防尘用水外,必须满足消防用水。

(5)、皮带机头、机尾及周围的浮煤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并要按规定配齐灭火器和灭火沙等消防材料和工具。

(6)、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失爆,坚持使用好过流、短路、漏电及漏电选线保护装置。

(7)、机电峒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和其它电器设备处,要按规定配齐灭火

器、灭火沙箱和其它消防材料,现场工作人员要熟悉存放地点并会熟练操作使用。

(8)、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峒室和材料峒室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和变压器油。井下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

(9)、加强井下烧焊管理,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烧焊前要制定严密的措施。烧焊现场要安排专人负责,有安监员和瓦斯检查员监督检查。严禁无措施和超范围烧焊。

(10)、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格火药、雷管的发放、领取、清退和存放制度,各放炮地点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放炮作业,严禁放糊炮和明电放炮。

(11)、加强职工的防灭火安全知识教育,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12)、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3)、在出井口和井底车场分别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要储存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更换。

(14)、矿井要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季要对反风设施进行检查一次,要保证反风设施完好可靠,以备必要时进行反风。

(四)防治水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升我矿防治水管理水平,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稳固保持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良好局面,打造本质安全型

矿井。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保证煤矿安全正常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的发生,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

2、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矿长对所在矿井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全面领导,定期分析研究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直接领导矿井防治水工作,为防治水患提供技术保证;地测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五项业务保安责任制度,按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部门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设计部门要将防治水工作列入设计内容;各采掘区(队)长对本区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第一责任,班组长对本班组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安全部门对防治水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情水害预报,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根据有关的规定提供临时水害通知单。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要详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发至设计、施工、安全科等单位和有关领导。

4、设计部门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水患预测预报资料和有关的水文资料,在编制裁决工程设计时充分考虑水害因素,从工程设计开始,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将探放水工程纳入采掘工程设计和工作面衔接计划时间表内。

5、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受水害威胁地区进行采掘施工时,必须首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批准后实施,采掘工程待确认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

6、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探放水设计经批准后,属于钻探施工部分,由钻探部门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属于井巷工程施工部分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在存在老空区积水威胁的地区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须确定探水线,并准确的将积水区范围、积水标高、积水深度、积水动水量及探水线填绘在专业矿图上。

8、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条件,待排除积水或淤泥后方可贯通。

9、由于受岩溶陷落柱影响,所造成的高水位异常区和岩溶陷落柱怀疑区,必须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综合勘探,查清岩溶陷落柱怀疑区的分布位置,含、导水性及高水位异常原因、范围,探查原则“先物探,后钻探”,探查结束后提出成果报告及防范措施。不进行专门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在上述区域不得设采

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对于经探查确定的岩溶陷落柱怀疑区无论是否导水,均要按规定留设煤柱。

10、矿井之间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所有防水煤柱内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以保证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开掘巷道时必须提出专门报告和相应的有效措施,经上级部门审查审批,不经正式批准不得施工。

11、坚持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各生产矿井由总工程师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由防治水中心负责人组织每周一次,对重点水害问题组织排查,每次排查要有正规记录,内容要齐全、规范。

12、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要求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井上下钻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进行分析、整理,拿出结论性意见。

13、坚持质量标准化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杜绝防治水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侥幸思想,规范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术工作,以高质量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14、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水患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防治水管理十不准:

(1)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随意布置巷道。

(2)当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突水征兆时,不准施工。

(3)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时,未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继续钻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时,不准贯通。

(5)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进。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情况不明时不准施工。

(7)在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的工作面上未经探查,不准回采。

(8)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位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施工。

(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准施工。

(10)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胁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层位。

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矿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生活服务场所等都必须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预案应包括以下几类:

1、矿井瓦斯煤尘爆炸

2、矿井水灾

3、矿井火灾

4、矿井顶板事故

5、矿井运输提升事故

6、矿井大面积停电事故

7、地面火灾

8、民爆物品事故(事件)

三、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及其责任。

2、确认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地点。

3、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评价危险程度及方法。

6、保护措施及程序。

7、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10、应急救援预案的维护及更新。

四、各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保障预案所需的设备、设施、材料、资金及人员,组织应急预案贯彻到每个部门、每个班组和每个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分管安全的副职负责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好24小时值班制度,配齐并维护好保养好救援装备,经常性地开展救援训练,保证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六、通讯部门要随时保证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通讯系统畅通。

七、矿各业务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贯彻执行及演练情况每季节做一次检查,对存在问题现场“五定”处理。

八、矿调度指挥中心是本单位实施应急预案的指挥中心,接到灾情汇报,必须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通知指挥部成员,并通知所有参加抢险救灾的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有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下达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实施应急救援。

13、安全奖惩制度

一、总则

1、为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落实安全责任,调动全矿干部、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实现安全目标和矿井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奖罚坚持绩效考核、目标管理、重奖重罚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

1、矿安检科负责制定安全奖罚办法,并组织实施。

2、人事科负责各类安全奖金的审核批准,执行对矿所属单位或个人安全管理扣款的收缴;财务科负责奖金的发放。

三、管理规定

1、矿每年从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2、各类安全奖、扣款单据由安检科出具,人事科、财务科统一收缴,纳入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并设立台帐。

3、上级部门对矿各类事故考核罚款由矿工资总额承担。

四、考核

1、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由安检科按照矿年度安全考核办法,对全矿职工进行考核奖罚。

2、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依据考核结果对全矿各单位、班组、个人进行奖罚。

3、对于发生的各类“三违”、隐患、事故的责任人员及其举报人员按照《“三违”认定及处理标准》、《隐患排查与事故处理规定》等进行奖罚。

4、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按矿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5、其它按矿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给予奖罚。

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掌握井下工作人员的动态情况,全面抓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从事井下作业人员,下井前必须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并进行登记。

二、井口登记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进行逐一登记,每班在交接班2小时内,将出入井人员与调度室人员定位系统及矿灯、自救器登记处进行核对。发现误差及时查找原因。并汇报调度值班领导。

三、发放人员发现下井人员超过12小时以上未升井,必须及时将该人员的姓名、单位校对清楚后,汇报矿调度室及所在单位。

四、井口检身人员对每一位入井人员要严格检查,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戴)矿灯和自救器、安全帽,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上下井严禁携带与安全生产无关的物品。

五、检身人员检身时必须认真细致,礼貌待人,坚决制止违反入井规定的人员或其他闲杂人员入井,井口检身工在检身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与井口检身工争吵,更不得打架闹事,影响检身。因不负责任,造成人员违反规定入井的,将严肃追究检身人员的责任。

六、检身工负责清点上下井人数,所有上下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七、上下井人员必须服从检身工的指挥,接受检身工的检查,排队上下,严禁拥挤。

八、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机动车辆。井下使用氧气、电焊必须有领导批复的施工措施,井口检身工认真检查,并记录在册后方可入井。

十、在检身过程中发现问题,井口检身工应立即登记在册,并上报安检科及有关科室,及时进行处理,否则因不汇报或汇报不及时造成事故,追究井口检身工的责任。安检科安排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并对检身人员安全培训及业务指导。

15、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广泛的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揭露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的违规违纪现象,增加监管力度,特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是为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为了及时发现更多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早整改事故隐患,纠正违法行为,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举报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及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有利于全体员工增强安全法制观念,重视安全生产;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取证。举报制度对威慑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举报内容

举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两类,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生产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

第12篇 煤矿企业数字矿山安全信息系统使用规章制度

一、总则

根据盘府办发 [2013] 94号文件,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及数字化矿山建设的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设数字化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在工作中贯彻标准化、规范化、协作化、高效化等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深化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应用,保障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确保信息系统应用效果,让信息化工具真正对企业日常的管理工作提供充分支持,特制定本章程。

二、系统使用人员工作章程

1. 各科室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之后才能使用系统,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认真学习和熟悉各项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于不会操作的模块及时询问系统管理员。

2.及时录入每日、每周、每月的业务数据,不拖延堆积工作,按照业务发生的时序处理业务数据。由于录入数据人员的拖延导致当月统计报表缺少数据的现象,出现2次以上,处以相应的罚款。

3. 保质保量完成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做到准确、不遗漏、符合数据录入要求。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当月数据失准现象的,出现2次以上,处以相应罚款。

4. 使用唯一对应的系统用户,并注意保管登录系统的密码,及时更改密码,严禁泄漏密码或与其他操作人员交换用户使用系统。

5. 不使用系统时,注销用户并关闭系统。

6.使用系统发生错误时,记录出错提示,及时向系统管理人员反馈,并详细描述导致错误的操作过程,由系统管理员统一提交给系统提供商处理。由于操作人员的疏于反馈导致当月工作因为问题没有及时处理而拖延的,处以相应罚款。

7.系统提供商进行现场或远程维护服务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向服务人员详细描述导致故障的过程,提供正确数据和预期结果。

三、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章程

1.参与培训后,熟练应用系统中部门管理功能、岗位设置功能、登陆用户管理、员工档案管理、煤矿管理功能和矿山基础信息管理;

2.对新用户进行培训和指导,根据煤矿的实际应用需求,配置用户权限;

3.督促各部门技术人员录入数据,保证数据及时更新并上传;

4.熟悉服务器的基本操作,对系统进行简单的维护;

5.定期向操作人员询问系统运作状况,收集系统应用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向煤矿企业领导汇报使用情况;

6. 定期整理系统的问题列表,通过电话或网络等通讯方式向系统提供商反馈,严重的问题应当即刻反馈,并跟踪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煤矿企业领导汇报问题处理情况,向反馈问题的操作人员通报处理结果;

7. 确保系统网络从矿端到安监局中心端链路的畅通,及时解决企业内部的网络问题,保障录入数据及时上传到安监局中心端。

在系统使用期间敬请矿山企业领导的重视,建立系统运行保障制度,保障数字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积极配合和督促系统的使用,让数字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给企业带来真正的好处。

第13篇 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投入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22]16号)、《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法》(煤矿化工〔2022〕715号)以及《煤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二条 煤矿安全费用每月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提取标准为每吨25元,专门用于矿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及其它与安全直接相关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申请国债资金补助的项目资金。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三条 企管科职责:安全费用的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费用的年度计划汇总、上(申)报;负责月度计划的上报和下达、监督落实;及时建立安全费用管理档案;负责建立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账,做到账目、项目相符;负责安全投入效果评价以及与安全费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生产科职责:负责通风、防尘、井下防灭火、防治水、防瓦斯等系统灾害治理工程,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的配置,分管范围内的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费用项目的完成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五条 机电科职责:负责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防治水、防瓦斯等系统设备改造,供电、运输设备设施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完善煤矿井下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分管范围内开展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安全生产评价、咨询,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的计划编制、实施和管理,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费用项目的完成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六条 调度室职责:负责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通信联络系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分管范围内的开展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的计划编制、实施和管理,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费用项目的完成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七条 安检科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分管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的计划编制、实施和管理,负责所有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及支出的审核,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费用项目的完成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八条 保卫科职责:负责地面防灭火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的计划编制、实施和管理,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费用项目的完成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九条 劳资科职责:负责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的计划编制、实施和管理,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费用项目的完成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十条 培训办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的计划编制、实施和管理,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费用项目的完成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 政工科职责:负责安全生产宣传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的计划编制、实施和管理,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费用项目的完成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十二条 财务部职责:负责煤矿安全专项资金的筹措工作,保证安全专款的及时提供;负责安全费用提取、单独建账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权限

各部门可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划分,有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进行相关的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和改造向矿建议,对计划批准项目进行实施的权利,矿其他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消极配合安全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 计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编制

每年末由矿长主持,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供应科、劳资科、培训办、保卫科、企管科、政工科参加研究编制年度煤矿安全费用投入计划,经企管科汇总,安检科审查、总工程师审核,矿长审批后上报公司。

第十五条 月度计划编制

每月26日中午12点前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劳资科、培训办、保卫科、政工科、安检科等责任科室将分管的安全费用项目月度计划报企管科,计划中要标明项目工程量和所需资金等内容,企管科汇总编制矿月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并在当月生产计划会上进行研究后由各责任科室进行重新修改,企管科再次汇总,经安检科审查、总工程师审核,矿长审批后于每月30日下午5点前上报公司。

第五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范围

煤矿安全投入主要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使用审批程序

1、矿提取资金全部上交正龙公司财务部;月度需用资金由矿各相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企管科汇总后交正龙公司财务部统一向公司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公司审批拨款后由矿企管科统一安排在计划内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2、对于单项工程超过50万元的项目(正常的工作面底板加固除外)、单台(套)超过20万元的设备,经矿研究同意后向煤矿公司提出安全资金计划申请,经煤矿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审批通过后,矿相关部门方可组织实施。

3、对于列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中的项目,除第2项须向煤矿公司单独申请外,其他计划内项目,由业务科室在实施前列入月度安全费用计划,经企管科汇总、安检科审查、总工程师审核、矿长审批后使用部门按计划组织实施。

4、对于年度计划中未列支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矿生产、机电等业务部门审核,安检科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经矿长审批同意后使用部门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使用管理

1、在生产过程中,凡列入计划内的安全费用项目,由矿安检科负责监督责任部门实施。

2、单项工程超过50万元的项目(正常的工作面底板加固除外),作为安全费用重大支出项目纳入到安全费用项目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必须提供设计图纸、措施方案、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资料。企管科每月初将上月项目梳理后反馈至各部门,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工程验收报告报至企管科存档,其余资料(项目设计图纸、措施方案、工程进度报告等相关资料)自行整理留存。

3、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责任科室应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矿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4、煤矿提取安全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矿安全费用支出以满足安全生产为原则,不受安全费用提取额的限制,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对于安全费用中列支的各项支出与生产经营支出容易混淆的费用,一是坚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原则;二是坚持与安全费用预算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分配依据不充分时不计入安全费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业务科室对分管项目安全费用支出中的设备、设施、材料及配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煤矿安全费用投入计划使用的区队,除追回不合理使用的设备、设施、材料及配件外,将对其负责人和材料管理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强制性培训学习,对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制定不周密,使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的责任科室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每月4日17:00前由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劳资科、培训办、保卫科、政工科将分管项目的安全费用计划完成情况报企管科,企管科于每月6日17:00前将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完成情况和财务部核对后编制全矿的月度安全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经安检科审查后,报总工程师审核,矿长审批后上报煤矿公司规划发展部、安监局。

第二十一条 管理考核

1、每月4日17:00前由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劳资科、培训办、保卫科、政工科将分管项目的安全费用计划完成情况报企管科。

2、每月26日中午12点前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劳资科、培训办、保卫科、政工科、安检科等责任科室将分管的安全费用项目月度计划报企管科。

3、以上资料各分管部门不按照规定期限上报的,一律按照迟报1分/天在当月内部市场化考核中予以扣减。各分管部门必须保证上报资料的质量,对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内部市场化考核1-3分的处罚。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安全费用作为本矿的安全投资专款专用项目,任何人不得挪用或转给其它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文秘部落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机关部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矿政工部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矿财资部负责制订全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条“双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政工部,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四问法”的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安全教育实行三项制度:即周五“双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调度会、党支部书记例会通报制。“双向”考核由机关部室与基层单位结对子包保;互(抽)查分为三井包保人员互(抽)查和闭卷考试,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为主;将互(抽)查情况和每周五的包保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六条基层各单位应根据矿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向财资部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财资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

弟二十八条四级安全培训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一式两份分别送到安监部和财资部。

第二十九条学员报到后,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给矿安监部、财资部。

第三十条安监部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

第三十一条培训班结束,四级安培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安培中心、财资部、安监部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四级安培中心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奖 惩

第三十四条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党政主管和包保单位部室负责人各30元。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党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党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条 机关部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罚部室责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条 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对机关包保部室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 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九条 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矿通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条 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各奖励1000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100元。矿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在矿、集团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学习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单位处罚2000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100元,由四级安培中心、安监部签署罚款单送交财资部办理。请假以书面形式,并经矿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签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条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财资部,由财资部、四级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

第四十三条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费用按1.5元/吨提取由矿考委按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第15篇 煤矿安全管理代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制度和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目标主体责任制,特制订本矿《安全管理代班制度》。

1、矿级领导因身体不适、突发事件等原因不能参加当日现场带班作业的,可以安排其他矿级领导临时代班,代表人必须在《矿级领导带班记录》中记载代班原因及代班期限。

2、业主或矿长临时安排他人代班的,现场代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且安排领导和代班人必须同时在带班记录上签字,代班人必须由具有带班资质或参加过矿山安全培训机构举办的安全、技能培训的人员担任。

3、矿级领导现场人班时间不得超过7天,若代班时间需超过7天的,需经业主、办公室、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开会决定,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意,且必须落衬“谁在岗,谁主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落实制。

4、代班原则:按领导级别依次行使安全目标主体管理权,业主为全矿安全生产总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员为全矿安全生产现场第一责任人,各班组长为安全生产现场第二责任人,业主当日不在岗位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再岗的由安全员担任,以上主体职员均不再岗的由班组长汇同各班技术人员按应急机制监督管理,全矿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5、代班期间要经常巡视炸药仓库、边坡、采掘作业点、破碎机等重点部位,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业主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6、把当天发现的问题、上级临时通知,以及解决的问题,及时传达给每名工作人员,为第二天的工作做好准备,对工作人员的迟到、早退、漏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定带班记录备查。

7、代班期间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矿规处罚制度执行,问题严重的按相关部门规定处罚。

8、代班制度除适用矿级领导外,各主管人员和班组长一并按此规定执行,以此类推层层落实目标责任。

第16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管理方针,动员全公司职工参与隐患的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在公司及所服务矿井实施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安全处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1.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日常隐患排查体系和专家隐患排查体系。即: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科室部门负责人-技术员。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总、业务处室负责人、科室技术员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措施制定及验收工作。

1.2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即:生产副总经理-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科员。生产副总经理是隐患治理的总负责人,各处室领导、科室负责人、科员负责督促各矿隐患的治理。

1.3建立以安全处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即:安全处长-安全处管理人员-安监员。安全处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察,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1.4建立“专家查隐患、专业抓落实、安全抓监管”三位一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处、机电装备处等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估师、安全评价师)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专家库成员为矿井进行安全会诊、排查隐患,提供技术帮助,研究制定可靠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公司每月开展一次专家会诊、排查隐患工作,并形成专家报告。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治理隐患所需的人员、资金、财物,落实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治理单位、治理时间。各矿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整改、落实治理情况。公司安全处督促整改、验收。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1 严格执行“专家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全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2.矿井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3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1岗位区域界定

公司根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分管范围全部界定到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对所服务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出现重叠。

3.2 隐患排查与处理

3.2.1规范隐患排查记录本的格式、保存和使用与管理。

3.2.1.1各处室规范现场隐患记录本的格式、存放、使用与保存,界定隐患排查记录本设立的范围、地点、排查人、处理人、验收人员的考核,形成制度存档并考核。

3.2.1.2公司下矿人员到达工作地点1小时内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本,隐患排查记录本填写必须规范。隐患内容、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等项目必须填全。

3.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3.1每月26日前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处室负责人对本月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对各矿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追究,对下月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进行类别与等级的确认,安全处负责形成专门会议纪要。每月月初安全处要对各矿上报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认真检查,对各矿上月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认真审查,每季的第一个月的上旬报长治县煤炭局备案。安全处将每月排查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给责任单位整改负责人下d卡,各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后3天内必须及时返卡。

3.3.2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矿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下月的隐患排查情况),会后2日内通过办公网报矿公司领导及安全处,由公司领导报安全办公会审查。

3.3.3公司领导每月1号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处、各专业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处长汇报隐患治理验收情况(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验收及考核情况)和总工程师对公司下月隐患排查情况及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汇报,会后由安全处汇总报办公室形成纪要。

3.3.4 排查到的事故隐患项目,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督察“七落实”。a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矿长负责落实,集团公司专业处室协助解决;b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专业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c级事故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矿安全处负责监督和考核。

3.3.5 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消号制度。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各矿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实际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在隐患规定完成日期前经专业领导签字并经生产副矿长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安全处。

3.3.6各矿月度隐患完成情况验收申请表必须于25日前报公司安全处,由安全处长根据各矿提供的隐患验收申请复查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3.4公司(矿)发生各类事故报告制度

3.4.1.公司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上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幸免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盯班及值班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免职处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分析处理制度。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除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公司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及重大隐患,要根据事故及重大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

3.4.3.全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公司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安全失职行为,公司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4.考核

4.1隐患漏排追究处罚执行隐患市场化规定。

4.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实行走动式检查,排查的隐患要及时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否则,取消下井出勤。建立逐级隐患排查追究制,下级排查不出上级排查出来的,一项罚款10元,并联责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前面人员排查不出的隐患,后面人员排查出的,对前面人员罚款10元。

4.3实行管理人员对安监员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安监处管理人员及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发现安监员排查隐患不全或有隐患不督促整改的、隐患验收闭合不实的,每项对安监员罚款10元。

4.4严禁各级管理人员走马观花、弄虚作假,违反一次罚款50元。

4.5隐患记录本严禁撕毁,要保留序号完整,保持规整,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元。隐患记录本用完后,采掘工作面的隐患记录本由安监员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其它单位的隐患记录本由技术负责人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保管期不少于1个月,不及时上交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6专业、区队、管理人员的下井个数与隐患记录本要相对应,对下井不填写隐患排查的,按下井无效处理。

4.7公司管理人员排查整改周期24小时以内的安全隐患,由井下安监处信息站人员2小时以内电话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管理人员信息单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公司管理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第二天必须上网,否则对安监处责任人罚款50元。

4.8 机运安监员流程本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监员当班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流程本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9本规定由安监处具体负责考核。

第17篇 煤矿开拓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煤矿开拓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加强开拓队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努力创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区队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二、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方针,强化区队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标准意识和创新意识,突出重点,狠抓关键,亮点引路,分步实施,全面提升。通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施工文明、操作规范、流程管理的安全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1.区队质量标准化检查得分不得低于90分,争取每次取得好成绩。

2.每月重点开展亮点工程建设,标准达到92分以上。

3.月度无轻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零星事故力争控制为1以下。

4、区队消灭不合格品。

四、责任划分

1.队长是本队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总负责人,对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严格按照既定的目标组织区队安全生产及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本队管理人员对本队施工地点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2.技术员是本队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定期组织对本队干部职工进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培训,督促职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3.副队长是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的具体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全权负责,按照矿制度要求承担各项奖罚,及时整改处理不符合标准的施工工程。

4.班组长是施工现场的直接负责人,对每班施工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组织班组人员进行施工,出现问题及时组织现场整改,保证施工工程质量。

5.验收员是工程质量现场验收负责人,对每班生产区域的工程质量必须全面验收检查,对照质量标准化要求严把质量关。

五、相关要求

1.设备安装严格按设备图纸要求和措施施工,做到安全设施齐全可靠,质量标准清楚明白。

2.岗位必须悬挂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现场操作人员应熟知。

3.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协调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4.每安装一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验收,安全设施不合格严禁使用。

5.班组当班存在的安全问题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汇报区队值班人员,制定措施和计划,限期处理。

6.区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队长带队,副队长、班组长等参加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及时处理不了的,应制定措施和计划,限期处理。查出的安全质量问题应在班前会上通报并分解落实到班组。

7.每次质量大检查必须填写质量隐患台账记录。

8.钉道组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的轨道进行质量标准化施工。

9.对当班生产任务不能保质保量完成,要进行严肃追查,经队务会研究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班组5-10分的处罚,给予责任人8-10分的处罚。

第18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凡要求地质人员提供采掘地质资料,就由需要资料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以委托书方式,经分管副总及地测科科长认可后,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有关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

2、贯通、透硐前,岩巷20m、煤巷40m、综掘煤巷60m,下发通知单,分发给有关单位。

3、凡与地质测量有业务联系的单位需延挂中腰线的应提前一天书面联系地测科分管副科长、主管工程师和专业组。

4、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停头暂不掘进以及封闭巷道等,在停头前,施工技术员应及时通知测量实测到迎头,控制迎头位置。

5、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巷道改向、变坡、工程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测量解决,由于管理不善、破坏丢失、炮崩造成无测点、工程进尺失误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6、在井下采掘生产中,如遇到突水、断层等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水文、地质人员解决,以保证安全和生产。

第19篇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2005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宜兴煤业特制定本制度。

1.2 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煤矿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抓出实效。

1.3 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

2. 安全培训对象及形式

2.1 安全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纳入安全办公会议议事日程。各级书记是安全培训教育的第一责任者,抓好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2.2 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务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

2.3 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性脱产培训,培训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和主提升司机等六大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

2.4 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公司组织的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公司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为规范的全面提升,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

3. 培训工作

3.1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2 地面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准入条件及培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3.3 特殊工种上岗前,必须经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本岗位作业,公司安监部负责检查落实。

3.4 新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伍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入矿后进行煤矿安全知识、企业基本制度等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培训要严格执行汾煤办发〔2005〕233号文件规定,职工学校负责具体培训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分配上岗。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5 对井下和地面单位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到救护大队进行军事化培训,具体要求及考核办法见《集团公司“三违”人员培训班培训考核实施办法》。严格开展“三违”学习班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公司“三违”人员必须进驻“三违”学习班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学习期间只发给生活费,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岗工作。“三违”学习班必须有完整的培训考核办法,并有详细的记录、台帐、培训内容及考核试卷等,不得出现“三违”人员缺培现象。

3.6 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3.7 所有生产一线组队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培训,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要加大现场实际操作培训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程的上岗情况进行通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8 公司职校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对所有职工进行全方位培训,并且按照宜兴公司建立的全员安全培训的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上逐步实行微机抽考。

3.9 所有从业人员每年复培时间不少于10天。

4. 职责划分

4.1 公司按照集团公司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列支培训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编制宜兴煤业安全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职校培训部门负责根据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细则,派送培训人员。同时负责新工人、转岗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工队伍的普通从业人员的培训;协同安监部门做好业务安全培训工作;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统计、建档、管理。

职校培训部门必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把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吸收或兼职到教师队伍中,优化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结合培训实际选编教材,整合教学设施,充实实物教学内容,创新培训环境,提高培训质量。

4.2 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培训持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4.3 安监、职校培训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技能培训工作;保证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

5. 监督管理

5.1 公司所有从业人同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5.2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国家统一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单位员工培训部门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5.3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员工培训部门执行,安监部门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

5.3.1 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3.2 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5.3.3 严重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至少进行一个月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重新上岗。

5.4 充分利用安全结构工资和职工安全技能帐户的激励作用,调动职工学习安全、提高职工操作技能的自觉性。在提升职工综合素质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的成建制脱产轮训。

5.5 安全培训考核与工资挂钩,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

5.6 在集团公司和上级检查时,发现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的,按国务院第446号令处罚规定执行。

第20篇 煤矿安全举报工作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举报内容:

对在煤矿安全工作上,有下列问题的均可举报:

1、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2、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

4、职工违规作业的现象和问题。

对举报一般“三违”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元;举报较严重“三违”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触犯矿安全高压线的“三违”行为,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举报一般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重大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200元;举报特大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举报轻伤(骨折)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重伤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

《煤矿安全责任工作制度汇编(20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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