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1. 责任划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防尘工作中的职责。
2. 防尘标准:设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环境质量标准。
3. 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机制。
4. 违规处理:规定违反防尘规定的处罚措施。
5. 培训教育:提供必要的防尘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
6. 事故报告与处理:设立事故报告流程及应急响应机制。
内容上,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详细规定了企业内部各级人员的防尘管理责任,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确保每个人明白自己的职责所在。防尘标准涵盖了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设备维护、物料处理、作业环境等方面。监督检查通过定期的巡查和监测,确保防尘措施的有效执行。对于违规行为,制度设定了警告、罚款、停职等不同程度的处罚,以强化纪律性。定期的培训教育旨在提高员工的防尘意识和技能。当发生粉尘事故时,有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应急响应计划,以迅速控制事态。
制度的重点在于责任落实和违规处理。责任落实要求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防尘任务,确保防尘工作无死角。违规处理则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警示员工遵守防尘规定,防止因疏忽导致的粉尘问题。
尽管该制度设计全面,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以下问题:
1. 制度理解不一致:员工对防尘标准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影响执行效果。
2. 监督力度不均:检查和评估可能因人而异,导致防尘措施的执行力度不一。
3. 应急响应的实效性:事故处理流程的执行速度和效果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人员培训不足、设备状况不佳等。
4. 惩罚制度的公正性:如何保证违规处罚的公平性,避免因主观因素产生争议,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需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企业的具体状况,确保防尘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1篇 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1.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
2.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教育责任。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4.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通风副总工程师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副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5.安监处处长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行政领导责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技术管理责任,安监处通防科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6.通防科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7.防注工区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8.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未将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中,安监处质检组负主要管理责任。
9.编制矿井年、季、月度作业计划,未把综合防尘工作纳入计划管理,未编审综合防尘安全技措计划,未按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综合防尘资金的,计划科负直接管理责任。
10.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严把综合防尘安全措施关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11.其它各业务部门对其工作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12.采掘区队在施工现场悬挂防尘责任管理牌板,当班及时填写,内容包括施工地点、班次、责任区间、负责人、防尘冲刷周期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尘冲刷的防尘人员按“三违”论,当班无专责防尘人员的单位按挂黄牌一次处罚。
13.当班安监员对防尘工作监督不力,现场出现煤尘堆积,第一次对安监员罚款300元,重复出现的按严重三违加倍处罚。
14.生产和辅助区队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出现防尘问题而被挂红牌和黄牌的单位,执行济三煤发〔2005〕80号文规定,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5.实行职能部门与生产单位挂钩制度,通防科作为矿综合防尘管理协调部门,有权监督其它职能部门的管理情况。技术科重点负责采煤面和掘进工作面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安维中心重点负责供水管路安装、漏水处理及满足所需水压、水量问题;综采办监督采煤机内外喷雾的维护,综采支架上喷雾保持良好效果及采面其它防尘设施安装使用正常;调度室重点监督回采面及新安面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凡发现上述单位管理人员下井对防尘工作不管不问,发现问题不安排处理者,对其进行每次100元扣罚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6.上级领导对矿综合防尘检查不达标追究济三煤矿“综合防尘齐抓共管”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
17.全矿与综合防尘工作相关单位其行政主管是其分管范围内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负行政领导责任;各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职工搞好综合防尘工作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负教育责任;技术主管负技术管理责任。
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技术管理责任、教育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综合防尘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一旦出现问题,按照责任制分工范围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隐患治理方面,因人、财、物得不到保证,追究矿长责任。
(2)矿井综合防尘系统设计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业规程(措施)防尘措施不完善,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的责任。
(3)有隐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时制定技术措施,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主管技术人员的责任。未按技术措施及时进行隐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隐患单位分管矿领导和存在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安全科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因监督检查不力出现问题,追究安全科主要领导和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电器设备或因检查不到位出现电器设备失爆现象,追究机电科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未按要求设置防尘管路(含消防软管)或对其维修不及时的,根据《防尘设施管理制度》负责范围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通风科和采掘队按标准要求及时安设防尘设施,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验收合格而生产的,根据责任制范围追究通风科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责任;防尘设施使用不正常而现场未积极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现场专责防尘员的责任;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现场安全员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员的责任;防尘设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岗位工的责任。
(8)当班没有专责防尘员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9)井下巷道杜绝煤尘堆积。主要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风巷,煤尘堆积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掘进巷道煤尘堆积,追究掘进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和跟班安全员责任;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转载点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围内煤尘堆积,追究采煤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皮带和溜子司机)和跟班安全员责任;主要胶带运输巷皮带头、尾,煤仓上下口等地点前后20m煤尘堆积,追究机运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机电科分管的主井装载硐室和皮带工作区域出现煤层堆积,追究机电科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地面运输班出现煤层堆积,追究运输班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
(10)安全员必须对照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写清楚防尘检查表,检查表报安全科领导审阅签字。现场安全员未按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的(未带防尘检查表视为未进行检查),追究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11)未按标准要求进行粉尘测定等工作,追究通风科专职测尘工的责任;各种粉尘报表不准确和上报不及时,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未涉及或与矿行政问责制度相抵触的,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3篇 综合防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一旦出现问题,按照责任制分工范围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隐患治理方面,因人、财、物得不到保证,追究矿长责任。
(2)矿井综合防尘系统设计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业规程(措施)防尘措施不完善,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的责任。
(3)有隐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时制定技术措施,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主管技术人员的责任。未按技术措施及时进行隐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隐患单位分管矿领导和存在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安全科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因监督检查不力出现问题,追究安全科主要领导和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电器设备或因检查不到位出现电器设备失爆现象,追究机电科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未按要求设置防尘管路(含消防软管)或对其维修不及时的,根据《防尘设施管理制度》负责范围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通风科和采掘队按标准要求及时安设防尘设施,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验收合格而生产的,根据责任制范围追究通风科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责任;防尘设施使用不正常而现场未积极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现场专责防尘员的责任;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现场安全员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员的责任;防尘设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岗位工的责任。
(8)当班没有专责防尘员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9)井下巷道杜绝煤尘堆积。主要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风巷,煤尘堆积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掘进巷道煤尘堆积,追究掘进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和跟班安全员责任;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转载点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围内煤尘堆积,追究采煤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皮带和溜子司机)和跟班安全员责任;主要胶带运输巷皮带头、尾,煤仓上下口等地点前后20m煤尘堆积,追究机运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机电科分管的主井装载硐室和皮带工作区域出现煤层堆积,追究机电科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地面运输班出现煤层堆积,追究运输班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
(10)安全员必须对照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写清楚防尘检查表,检查表报安全科领导审阅签字。现场安全员未按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的(未带防尘检查表视为未进行检查),追究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11)未按标准要求进行粉尘测定等工作,追究通风科专职测尘工的责任;各种粉尘报表不准确和上报不及时,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未涉及或与矿行政问责制度相抵触的,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4篇 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1.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
2.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教育责任。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4.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通风副总工程师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副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5.安监处处长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行政领导责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技术管理责任,安监处通防科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6.通防科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7.防注工区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8.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未将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中,安监处质检组负主要管理责任。
9.编制矿井年、季、月度作业计划,未把综合防尘工作纳入计划管理,未编审综合防尘安全技措计划,未按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综合防尘资金的,计划科负直接管理责任。
10.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严把综合防尘安全措施关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11.其它各业务部门对其工作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12.采掘区队在施工现场悬挂防尘责任管理牌板,当班及时填写,内容包括施工地点、班次、责任区间、负责人、防尘冲刷周期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尘冲刷的防尘人员按“三违”论,当班无专责防尘人员的单位按挂黄牌一次处罚。
13.当班安监员对防尘工作监督不力,现场出现煤尘堆积,第一次对安监员罚款300元,重复出现的按严重三违加倍处罚。
14.生产和辅助区队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出现防尘问题而被挂红牌和黄牌的单位,执行济三煤发〔2005〕80号文规定,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5.实行职能部门与生产单位挂钩制度,通防科作为矿综合防尘管理协调部门,有权监督其它职能部门的管理情况。技术科重点负责采煤面和掘进工作面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安维中心重点负责供水管路安装、漏水处理及满足所需水压、水量问题;综采办监督采煤机内外喷雾的维护,综采支架上喷雾保持良好效果及采面其它防尘设施安装使用正常;调度室重点监督回采面及新安面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凡发现上述单位管理人员下井对防尘工作不管不问,发现问题不安排处理者,对其进行每次100元扣罚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6.上级领导对矿综合防尘检查不达标追究济三煤矿“综合防尘齐抓共管”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
17.全矿与综合防尘工作相关单位其行政主管是其分管范围内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负行政领导责任;各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职工搞好综合防尘工作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负教育责任;技术主管负技术管理责任。
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技术管理责任、教育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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