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数除了1和它本身,不再有别的约数,这个数叫做质数(也叫做素数)。
一个数除了1和它本身,还有别的约数,这个数叫做合数。
(2)自然数除0和1外,按约数的个数分为质数和合数两类。
任何一个合数都可以写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
要特别记住:0和1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
(3)最小的质数是2 ,2是的偶质数,其他质数都为奇数;
最小的合数是4。
(4)质数是一个数,是含有两个约数的自然数 。
互质数是指两个数,是公约数只有一的两个数,组成互质数的两个数可能是两个质数(3和5),可能是一个质数和一个合数(3和4),可能是两个合数(4和9)或1与另一个自然数。
(5)如果一个质数是某个数的约数,那么就说这个质数是这个数的质因数。
把一个合数用质因数相乘的形式表示出来,叫做分解质因数。
(6)100以内的质数有25个:2、3、5、7、11、13、17、19、23、29、31、37、41、43、47、53、59、61、67、71、73、79、83、89、97 .
小学奥数数论质数与合数问题考点解析:
某个质数与6、8、12、14之和都仍然是质数,一共有1个满足上述条件的质数.
考点:质数与合数问题.
分析:个位数的质数是2、3、5、7、9,大于10的质数的个位数一个不是0、2或5,是1、3、7或9;由于6、8、12、14是偶数,则这个质数的个位数一定为奇数,即为1,3,5,7,9.然后将它们分别与6、8、12、14相加进行验证排除即可.
解答:解:6,8,12,14都是偶数,加上的偶数质数2和仍然是偶数,所以不是2.
14加上任何尾数是1的质数,最后的尾数都是5,一定能被5整除.
12加上任何尾数是3的质数,尾数也是5;
8加上任何尾数是7的质数,尾数也是5;
6加上任何尾数是9的质数,尾数也是5.
所以,这个质数的末位一定不是1,3,7,9.
5加上6、8、12、14中任意一个数的末位数都不是5,而末位数是5的质数中,只有5是质数,
因此,只有5能满足条件,即一共有1个满足上述条件的质数.
故答案为:1.点评:明确除2和5以外质数的个位都是1,3,7,9,大于10的个位数是5数一定不是质数这两个规律是完成本题的关键.
不等式的基本性质数学知识点总结
不等式的定义
a-bb, a-b=0a=b, a-b0a
① 其实质是运用实数运算来定义两个实数的大小关系。它是本章的基础,也是证明不等式与解不等式的主要依据。
②可以结合函数单调性的证明这个熟悉的知识背景,来认识作差法比大小的理论基础是不等式的`性质。
作差后,为判断差的符号,需要分解因式,以便使用实数运算的符号法则。
2.不等式的性质:
① 不等式的性质可分为不等式基本性质和不等式运算性质两部分。
不等式基本性质有:
(1) abb
(2) ab, bc (传递性)
(3) aba+cb+c (cr)
(4) c0时,a;bc
c0时,abac
运算性质有:
(1) ab, cda+cb+d.
(2) a0, c0acbd.
(3) a0anbn (nn, n1)。
(4) a0(nn, n1)。
应注意,上述性质中,条件与结论的逻辑关系有两种:和即推出关系和等价关系。一般地,证明不等式就是从条件出发施行一系列的推出变换。解不等式就是施行一系列的等价变换。因此,要正确理解和应用不等式性质。
② 关于不等式的性质的考察,主要有以下三类问题:
(1)根据给定的不等式条件,利用不等式的性质,判断不等式能否成立。
(2)利用不等式的性质及实数的性质,函数性质,判断实数值的大小。
(3)利用不等式的性质,判断不等式变换中条件与结论间的充分或必要关系。
小升初数质数合数分解质因数知识点总结
质数、质因数和互质数这三个术语的概念极易混淆,因为它们都有“质”和“数”两个字。正确地区分这几个概念,对掌握数的整除性这部分基础知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质数:一个自然数,如果只有1和它本身两个约数,这个数叫做质数(也称素数)。
例如:
1的约数有:1;
2的约数有:1,2;
3的约数有:1,3;
4的约数有:1,2,4;
6的约数有:1,2,3,6;
7的约数有:1,7;
12的约数有:1,2,3,4,6,12;
……
从上面各数的约数个数中可以看到:一个自然数的约数个数有三种情况:
①只有一个约数的,如1。因此,1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
②只有两个约数的(1和它本身),如2,3,7……
③有两个以上约数的,如4,6,12……
属于第②种情况的,叫做质数。属于第③种情况的,即:除了1和本身以外,还有别的约数,这样的数叫做合数。
(2)质因数:一般地说,一个数的因数是质数,就叫做这个数的质因数。
例如:18=2×3×3
这里的2、3、3都是18的因数,而2和3本身又都是质数,于是我们就把2、3、3叫做18的质因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8也可以写成3与6的乘积,即:18=3×6,无疑3和6都是18的因数,但3本身是质数,可以称做18的质因数,而6是合数,则不能称做18的质因数。
(3)互质数:两个或几个自然数,当它们的最大公约数是1的`时候,这两个或几个数,就叫做互质数(也叫互素数)。
例如:5和7,4和11,8和9,7、11和15,12、20和35……。
上述这几组数,它们的最大公约数都是1,因此,它们都是互质数。在以上两个互质数中,如7、11和15这三个数,7和11是互质数,11和15是互质数,7和15也是互质数。这类情况,我们就叫做这三个数“两两互质”。但12、20和35这组数中,虽然它们也是互质数,但不是两两互质,因为12和35是互质数,至于12和20、20和35都不是互质数。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两个数互质或者两个的数以上互质,这些数本身却不一定是质数,如5和7是互质数,它们本身都是质数;4和11是互质数,其中4并不是质数;8和9是互质数,但8和9本身都不是质数。
总之,质数是指一个数。譬如说:“2是质数,11是质数”等等。质因数虽然也是指一个数,但是它是针对另一个数而说的。譬如说:“5是35的质因数。”如果离开35,孤立地说:“5是质因数。”则是不妥当的。因此,质因数具有双重身份:第一必须是个质数;第二必须是另一个数的因数。
互质数同质数、质因数都不同,它不是指一个数,而是指除了1以外,再没有其他公约数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数。
由此可见:掌握质数、质因数和互质数这几个术语的概念,其中质数是基础,这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透彻理解和正确区分,才能防止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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