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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管理制度规范(3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机关人员管理制度规范

机关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是确保组织高效运作、提升员工绩效和维护良好工作秩序的关键。它涵盖了人员选拔、职责分配、考核评价、教育培训、行为准则、奖惩机制、沟通协调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员选拔:明确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选拔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人员。

2. 职责分配:清晰定义各部门及个人的工作职责,避免职责重叠或空白。

3. 考核评价:建立定期的业绩评估体系,以客观、公正的标准衡量员工表现。

4. 教育培训:制定持续的培训计划,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5. 行为准则:设定行为规范,强调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6. 奖惩机制:设立激励措施,表彰优秀表现,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7. 沟通协调:促进部门间及上下级的有效沟通,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冲突。

重要性

机关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为员工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帮助他们理解期望和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良好的管理制度能促进团队协作,增强组织凝聚力,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整体组织效能。此外,它还是保障公平公正,维护员工权益,防止腐败和不公的重要手段。

方案

1. 制度建设: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定期审查更新,确保其适应组织发展需求。

2. 培训实施: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全员了解并遵守规定。

3. 执行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执行和违规行为的查处。

4. 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5. 透明公开:公开透明的制度执行,增加员工信任度,营造公正的工作环境。

通过以上方案,我们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公平、和谐的机关工作环境,促进人员的全面发展,推动组织的长期稳定繁荣。

机关人员管理制度规范范文

第1篇 机关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质,促进事业发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2.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加学习的,由委主任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60%,个人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往返路费和在参加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明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意见,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核报。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时间,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长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

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习的;

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

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根据年度教育培训情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

第九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应积极工作,努力学习,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毕业后除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外,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如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调离的,本人必须退还单位报销的全部学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__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_机关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镇机关公务员、农村发展服务部人员、大学生村官、临聘人员。(工作关系在外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二、内容分值

考核由四项内容构成,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对应县级各部门考核40分;

(二)镇党委、政府考核40分;

(三)驻村工作考核10分;

(四)村“两委”主要干部考核10分。

三、计分办法

(一)业务工作考核以县级部门考核结果为依据,如负责的该项工作考核为全县前五名的,考核得满分即40分,每低一名工作人员扣1分,相应办(所)负责人扣0.3分,分管领导扣0.1分,依次扣减;工作人员如没有直接对应县级业务部门的,由相应办(所)负责人打出初核分,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镇党委会议审定;因镇财力紧张无法缴纳相关费用造成扣分的,得分名次作为考核依据,不扣分。

(二)镇党委、政府考核分为一般工作人员、中层干部两个层次,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为依据,由镇党政办公室制定具体标准。

1.一般工作人员(总分40分),主要领导占30%,即12分;分管领导占40%,即16分;各办(所)负责人占30%,即12分。

2.中层干部(总分40分),主要领导占40%,即16分;分管领导占50%,即20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占10%,即4分。

(三)驻村工作考核以所驻村在全镇年综合目标考核中所获成绩第4名为基数,每高1名加0.5分,每低1名扣0.5分。

(四)村“两委”主要干部对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以各村“四职”干部集体评分为准,最后考核得分取平均数。

四、奖惩标准

(一)机关公务员、农村发展服务部人员按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奖为标准作为考核奖惩基数,综合目标管理奖折算为考核分100分,考核奖惩基数除以100分折算出考核奖惩的分值。

(二)大学生村官将年终一次性奖励1000元作为考核奖惩基数,1000元折算为考核分100分,即每10元折算为1分。

(三)临聘人员按年度奖金总额作为考核奖惩基数,综合目标管理奖折算为考核分100分,考核奖惩基数除以100分折算出考核奖惩的分值。

五、其他规定

以下条款为硬性奖惩规定,作为直接加分或减分,在综合目标考核100分基础上增减。

(一)表彰奖励加分规定

1.机关人员所负责业务工作(镇党委、政府受到的综合性表彰和个人荣誉表彰不计入)若获得以县委、县政府或市级机关部门名义表彰的,分管领导加2分,办(所)负责人加3分,负责工作人员加5分;若获得以市委、市政府或省级各部门名义表彰的,分管领导加4分,办(所)负责人加6分,负责工作人员加8分;若获得以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单位名义表彰的,分管领导加6分,办(所)负责人加8分,负责工作人员加10分。

2.工作人员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加分额度即计奖标准由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一次性加分5-40分。

3.工作人员通过努力争取到500万元以上招商项目落户的,以项目投资额为标准,500万元以下不计分;500万元至1000万元,加10分;1000万元至5000万元,加20分;5000万元至1亿元,加分30分;1亿元及以上,加分50分。

(二)批评惩处减分规定

1.工作人员所负责工作被县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扣4分,被县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视其情节或影响扣5-10分。

2.镇党委、政府督查督办批评的,每通报一次扣1分,全年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3.在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稳定、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和过错的,按“一票否决”规定办理,即考核奖惩基本金全部扣除,并不得作为各种评选表彰先进对象。

六、镇党政领导考核

(一)主要领导。取分管领导的平均分作为考核得分。

(二)分管领导。由两部分组成,总分100分。分别是取分管工作人员的平均分作为考核得分,占40%;主要领导依据分管业务工作打分,占60%。

第3篇 机关人员管理 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镇机关公务员、农村发展服务部人员、大学生村官、临聘人员。(工作关系在外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二、内容分值

考核由四项内容构成,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对应县级各部门考核40分;

(二)镇党委、政府考核40分;

(三)驻村工作考核10分;

(四)村“两委”主要干部考核10分。

三、计分办法

(一)业务工作考核以县级部门考核结果为依据,如负责的该项工作考核为全县前五名的,考核得满分即40分,每低一名工作人员扣1分,相应办(所)负责人扣0.3分,分管领导扣0.1分,依次扣减;工作人员如没有直接对应县级业务部门的,由相应办(所)负责人打出初核分,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镇党委会议审定;因镇财力紧张无法缴纳相关费用造成扣分的,得分名次作为考核依据,不扣分。

(二)镇党委、政府考核分为一般工作人员、中层干部两个层次,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为依据,由镇党政办公室制定具体标准。

1.一般工作人员(总分40分),主要领导占30%,即12分;分管领导占40%,即16分;各办(所)负责人占30%,即12分。

2.中层干部(总分40分),主要领导占40%,即16分;分管领导占50%,即20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占10%,即4分。

(三)驻村工作考核以所驻村在全镇年综合目标考核中所获成绩第4名为基数,每高1名加0.5分,每低1名扣0.5分。

(四)村“两委”主要干部对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以各村“四职”干部集体评分为准,最后考核得分取平均数。

四、奖惩标准

(一)机关公务员、农村发展服务部人员按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奖为标准作为考核奖惩基数,综合目标管理奖折算为考核分100分,考核奖惩基数除以100分折算出考核奖惩的分值。

(二)大学生村官将年终一次性奖励1000元作为考核奖惩基数,1000元折算为考核分100分,即每10元折算为1分。

(三)临聘人员按年度奖金总额作为考核奖惩基数,综合目标管理奖折算为考核分100分,考核奖惩基数除以100分折算出考核奖惩的分值。

五、其他规定

以下条款为硬性奖惩规定,作为直接加分或减分,在综合目标考核100分基础上增减。

(一)表彰奖励加分规定

1.机关人员所负责业务工作(镇党委、政府受到的综合性表彰和个人荣誉表彰不计入)若获得以县委、县政府或市级机关部门名义表彰的,分管领导加2分,办(所)负责人加3分,负责工作人员加5分;若获得以市委、市政府或省级各部门名义表彰的,分管领导加4分,办(所)负责人加6分,负责工作人员加8分;若获得以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单位名义表彰的,分管领导加6分,办(所)负责人加8分,负责工作人员加10分。

2.工作人员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加分额度即计奖标准由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一次性加分5-40分。

3.工作人员通过努力争取到500万元以上招商项目落户的,以项目投资额为标准,500万元以下不计分;500万元至1000万元,加10分;1000万元至5000万元,加20分;5000万元至1亿元,加分30分;1亿元及以上,加分50分。

(二)批评惩处减分规定

1.工作人员所负责工作被县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扣4分,被县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视其情节或影响扣5-10分。

2.镇党委、政府督查督办批评的,每通报一次扣1分,全年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3.在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稳定、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和过错的,按“一票否决”规定办理,即考核奖惩基本金全部扣除,并不得作为各种评选表彰先进对象。

六、镇党政领导考核

(一)主要领导。取分管领导的平均分作为考核得分。

(二)分管领导。由两部分组成,总分100分。分别是取分管工作人员的平均分作为考核得分,占40%;主要领导依据分管业务工作打分,占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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