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外派员工的管理和保障其权益,确保外派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一制度涵盖了选拔与派遣、职责与任务、福利待遇、考核评价、培训与发展等多个方面。
1. 选拔与派遣:明确外派员工的选拔标准,包括专业技能、工作经验、适应能力等,并规定派遣流程,如申请、审批、合同签订等。
2. 职责与任务:定义外派员工的工作职责,明确其在外派期间的任务目标和工作内容,确保与公司整体战略相一致。
3. 福利待遇:规定外派员工的薪酬结构、福利政策,包括补贴、保险、住宿安排等,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 考核评价:建立外派员工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进行工作表现和成果的考核,以激励和督促其工作。
5. 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在职进修机会,支持外派员工的职业发展。
外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企业利益:通过规范外派行为,防止资源浪费,保证外派项目的成功执行。
2. 保障员工权益:明确外派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减少潜在纠纷,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3. 促进企业发展:通过有效管理,提升外派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1. 制定详细的外派政策: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和外派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外派政策,包括选拔程序、职责分配、福利待遇等。
2. 设立专门的外派管理部门:负责外派员工的日常管理,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
3. 定期评估与调整:定期对外派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反馈和业务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4. 强化沟通与培训:加强外派员工与公司总部的沟通,提供文化差异培训,帮助员工更好地适应外派环境。
5.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外派员工提出建议和问题,及时解决,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外派管理制度是企业全球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综合考虑业务需求、员工权益和市场环境,不断调整和完善,以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
第1篇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 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zz集团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 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条 外派培训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
第七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 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 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 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 对于zz集团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zz集团外参加培训,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 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个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 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第2篇 房地产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管理规定
房地产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__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派驻到下属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的管理,结合__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外派的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__公司董事会聘任,对派驻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对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__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1、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好学上进;认同__公司经营理念,对公司忠诚;
2、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原则性强,廉洁奉公;
3、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在大中型企业(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操作电脑;
5、会计、经济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25周岁以上;具有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之一。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1、与任职公司有关联关系,即其父母、配偶或子女为任职公司的员工,或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所在或开设的公司与任职公司有经济贸易关系;
2、曾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3、职业道德较差。
第六条 __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__公司财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认定。
第七条 财务总监一般应设专职,不得由公司正副总经理兼任。
第三章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能:
1、基本财务职能,主要包括:
⑴ 确定公司财务管理体制,负责组织日常的财务会计核算;
⑵ 负责公司财会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
⑶ 组织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⑷ 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内控制度,以防范有关风险;
⑸ 日常税务管理;
⑹ 监督检查__公司及所在公司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⑺ 负责与银行、税务、财政等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沟通等;
⑻ 每月就所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盈亏情况等写出书面的工作总结并在__公司财务部召开财务月例会前2天用电子邮件报送__公司财务部,本条规定也适应于外派的财务主管。
2、重要财务职能,主要包括:
⑴ 筹融资及资金管理;
⑵ 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⑶ 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包括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物流);
⑷ 参与产品定价;
⑸ 组织税务筹划或工作研究;
⑹负责公司管理会计报表体系的设计及组织报表编制,并据以进行相关的财务及经营活动的预测、分析和控制;
3、高级财务职能,主要包括:
⑴ 组织制定公司预算(逐步过渡到全面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的执行和偏差控制分析;
⑵ 强化财务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权限:
1、组织并监控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
2、参与或组织拟订有关公司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弥补亏损方案等;
3、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
4、参与公司资金使用和调度、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
5、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组织制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7、对董事会核定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8、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准确性,并报送__公司财务部;
9、审核公司有关税务报表,规避税收风险;
10、及时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政策、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股东损失的经营行为,必要时可直接向__公司财务部报告;
11、定期向__公司财务部报告派驻公司的资产运作、资产的内部管理情况和财务情况;
12、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
1、对__公司财务部负责,保证所在公司财务会计活动的健康运行,确保所在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2、对公司财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对参与拟订的计划、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5、董事会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公司所有货币资金的支付都必须办理联签批准方为有效。
__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应组织制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的具体规定,报__公司批准后执行,同时报__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聘任、解聘、任期和轮换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人选由__公司财务部领导提名,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经__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做出聘任或解聘决定。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与总经理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经__公司考核合格的财务总监,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__公司及下属各公司内部任职单位轮换;特殊情况下每年轮换一次;新成立的公司的财务总监每年须轮换一次。
第五章财务总监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对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由__公司董事会或财务部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发,考核结果作为财务总监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__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船员外派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外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 第 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七)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八)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从事海员外派。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送材料后,根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海员外派决定的,向申请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方可从事海员外派。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应当委托海员外派机构进行。
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在境内开展海员外派业务。
第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实施年审制度。
年审主要审查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的2月份至4月份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辖区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年审工作。
第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请文书;
(二)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通过年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予以签注。
第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年审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年审;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年审中被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海员外派机构在改正期内不得继续选派船员及对外签订新的船舶配员协议,但仍应当承担对已派出外派海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60日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六条(二)至(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到核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一)海员外派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 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备用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第二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保证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各项海员外派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下列单位之一签订有劳动合同:
(一)本机构;
(二)境外船东;
(三)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
外派海员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该海员时,应当事先经过外派海员用人单位同意。
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现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或者存在侵害外派海员利益条款的,应当要求境外船东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并确保境外船东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方可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
(二)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
(四)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
(五)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
(六)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
(七)境外船东为外派海员购买的人身意外、疾病保险和处理标准;
(八)社会保险的缴纳;
(九)外派海员跟踪管理;
(十)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外派海员遣返;
(十二)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
(十三)外派海员免责条款;
(十四)特殊情况及争议的处理;
(十五)违约责任。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外派海员利益有关的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
第二十八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根据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外派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根据海员外派实际需要对外派海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
第二十九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与其签订上船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
(二)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三)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海员外派机构对其的安置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船东、外派海员的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及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为外派海员履行船舶配员服务合同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外派海员收取费用。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克扣外派海员的劳动报酬。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
第三十二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
(一)外派海员船上任职资历(包括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上船工作起始时间等情况);
(二)外派海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三)外派海员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健康情况;
(四)外派海员劳动合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上船协议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数据,并将自有外派海员名册、非自有外派海员名册及上述档案信息按要求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把海员外派到下列公司或者船舶:
(一)被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列入黑名单的船舶;
(二)非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的船舶;
(三)未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公司或者船舶。
第三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暂停、吊销、撤销的,应当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及协议。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理制度的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与境外船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当境外船东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突发事件责任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外派海员利益受损。
第三十七条 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突发事件责任时,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第三十八条 海员外派备用金动用后,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30日内补齐备用金。
第三十九条 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理按对外劳务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海员外派机构的管理档案,加强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海员外派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扰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员外派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海员外派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海员外派机构名单及机构概况,以及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维护外派海员合法权益、诚实守信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非法证件的,收缴非法证件:
(一)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
(三)超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四)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依法暂停期间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五)伪造或者变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第四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在提供外派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一)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的;
(二)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的;
(三)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信息的;
(四)与外派海员签订的上船协议内容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不符并损害外派海员利益的;
(五)倒卖、出租、出借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
(六)有其他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处罚;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外派海员未与海员外派机构、境外船东、我国的航运公司或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海员外派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员外派,指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
(二)境外船东,指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三)自有外派海员,指仅与本海员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
(四)突发事件,指外派海员所在船舶或其本人突然发生意外情况,造成或者可能对外派海员造成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四十九条 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有对外劳务合作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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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船员是中国船员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受国外船东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船东雇用、在其船舶上工作并以出售劳务技能获取工作报酬。
简介
外派船员是中国船员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受国外船东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船东雇用、在其船舶上工作并以出售劳务技能获取工作报酬。
外派船员是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船员外派业务自从1979年起步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得到长足的发展,目前船员外派业务已经成为利用国内劳动力资源、开拓国际劳务市场的一条有效途径。
大力发展船员外派业务对于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船员外派不仅可以为国家赚取外汇收入,为企业增添效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国内船员的就业压力,促进了外派船员较多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通过船员外派还扩大了我国的对外交流和对外影响,开拓视野,促进了我国海运业、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发展,加快了我国与国际海事通行规则接轨的步伐。
外派船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我国海运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外派船员的合法权利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是经常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如何有效地保护外派船员的合法权利,使外派船员无后顾之忧,已经是摆在我国政府以及船员外派业务经营机构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4篇 物业外派管理人员面试提纲
外派管理人员面试提纲
动机
1、调查管理人员希望被公司考虑到的原因及其感兴趣程度。
2、确认管理人员赴海外工作的愿望何在,可以通过此人过去比较感兴趣的问题--比如个人旅行、语言训练、阅读以及结交外国雇员或学生等等--来进行核实。
3、确定管理人员对于到国外工作和生活是否具有比较现实的理解。
4、确定管理人员的配偶对于其本人被派驻海外持一种怎样的基本态度。
健康状况
1、明确管理人员或其家庭成员有无任何会对其本人成功地完成外派工作带来障碍的身体问题。
2、明确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健康的生理和心理,并且没有出现任何可能变化的前兆。
语言能力
1、确定管理人员学习新语言的能力。
2、确定管理人员过去是否学习过相关的语言或者具有相应的口语能力(根据拟被派往国家所需要的语言来判断)。
3、确定管理人员的配偶达到语言需求的能力。
家庭方面的考虑
1、管理人员有几个孩子,年龄分别多大
2、管理人员的家庭团结是否会因离婚和潜在的离婚以及家庭成员的去世而受到削弱
3、管理人员的所有孩子是否都将随他们的父母迁移为什么是或者为什么不是
4、管理人员孩子的祖父母在居住地区、健康状况以及生活安排方面的情况如何,管理人员通常每年安排多少次去看望他们的旅行
5、管理人员是否会遇到某些难以预料到的特殊问题需要做出调整
6、管理人员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员对于可能的迁移持何种态度
7、管理人员的家庭中存在某些特殊的教育问题吗
足智多谋性和主动性
1、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吗他或她能够做出自己的决定和判断并且能够坚持下来吗
2、他或她具有同时::处理多方面问题所需要的智力条件吗
3、他或她是否能够在无论出现何种制约条件或障碍的情况下,都能够利用各种可能的个人或公司资源来达到目标或工作结果
4、管理人员在外派工作中能够在缺乏明确的责任和权力界定情况下从事工作吗
5、管理人员会向当地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解释工作的目的和公司的管理哲学吗
6、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充分的自律精神以及克服各种困难或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自信心
7、管理人员可以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工作吗
8、在缺乏与总部的正常沟通以及总公司所提供的支持性服务的情况下,管理人员能否在国外的这种环境中有效地开展工作
适应性
1、管理人员对其他人敏感吗对其他人的意见能保持开放的心态吗具有合作型、信守承诺吗
2、管理人员对新环境的反应是什么他或她对于环境的差异理解和接受的程度
3、他或她的文化敏感性、认知性以及与新文化建立联系的能力如何
4、管理人员清楚他或她自己的文化圈所推崇的价值观吗
5、管理人员对待批评的反应是什么
6、他或她与自己在国外的同事是否能够建立并保持联系
7、他或她在处理问题时是否有耐心
8、他或她是否具有一定的反弹性,即在遭受挫折之后能够很快重新振作起精神来
职业规划
1、管理人员是否不是仅仅将外派工作当成是一种临时性的海外旅行
2、管理人员的外派要求是否与其个人的进步以及公司为其所做的职业规划相一致
3、管理人员的职业规划现实吗
4、管理人员对待公司的基本态度是怎样的
5、管理人员在历史上是否曾经与自己的雇员之间产生人际关系问题或者有此迹象
经济问题
1、管理人员最近是否存在会影响其外派工作的经济或法律问题,比如购房、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购车等等问题
2、管理人员经济方面的问题是否会对其外派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外派工作是否会对管理人员及其家庭带来不适当的压力
第5篇 企业外派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企业外派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为了使本企业的员工了解并学习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员工素质,满足本企业现实业务和未来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因为工作性质需要或晋升后任职新工作的需要,个人或部门推荐人员提出申请报送人力资源部审议,呈总经理审批后可参加外派培训,并依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管理制度办理外派培训手续。
第2章 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第3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资格
(1)参加外派学习的人员应首先满足外派项目对人员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如无特殊批准,满足参加外派学习资格的人员应为已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有意愿在本企业长期工作的员工。
第4条 外派培训的内容
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由政府法令规定或由政府单位主办及核定的技术职业资格评定方面的培训本企业必需的特殊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海内外参观和交流考察、mba(emba)进修培训、中高层经理的硕士或博士的学历培训等。
第5条 本企业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于上一年度末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总经理批准,下一年度的外派培训原则上按此计划严格执行。
第6条 参加外派培训的员工应填写《员工培训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准;临时决定的外派项目,申请人须首先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并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7条 企业统一支付每人平均外派培训费用5000元以上的培训,受训员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执行。《培训协议》一式两份,受训员工和企业各执一份。工资待遇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8条 对无需签订培训合同的外派培训人员,培训期间应视其正常上班,薪金发放标准按本企业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第9条 取得学历的培训,培训费用由员工先行支付。受训员工取得学位后,凭学位证书、毕业论文、学费发票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学费报销,并为企业服务满一定期限(具体如下表所示)。未满服务期限约定的,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是:未满期限的比例×报销金额×3。
学历培训报销一览表
取得学历学位报销学费比例服务期限
学士60%2年
硕士80%3年
博士100%约定
第10条 参加外派培训的人员返回后,应于上班后五日内将培训教材、书籍、学习笔记、培训记录和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部分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也应当登记到《员工培训记录表》。如培训项目为海内外参观和考察,须提交《参观考察报告书》给人力资源部,供考核之用。
第11条 参加外派培训的人员返回后,应提交参训报告,并将所学知识整理成册,有选择的列为培训教材,并担任相关讲座的讲师,将培训所学的知识、技能传授给相关人员。
第12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须在返回后七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批准、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主管报销的部门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13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先送人力资源部确定受训资料是否全部送回。人力资源部经过核查后,要在报销单据上注明,如未经人力资源部确认,财务部不予报销办理。
第14条 取得学历的培训,一般于业务时间去学习,培训费用由员工先行支付。受训员工取得学位后,凭学位证书、毕业论文、学费发票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学费报销,并为企业服务满一定期限。
第3章 附则
第15条 本制度呈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16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可随时进行修改和增补,并呈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6篇 某食品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食品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
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1、外派人员休假往返交通费按连友字(2004)第3号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2004)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7篇 港务集团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港务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__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 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粤电集团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 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条 外派培训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
第七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 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 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 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 对于粤电集团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集团外参加培训,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 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个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 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第8篇 港务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__港务有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__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 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粤电集团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 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条 外派培训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
第七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 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 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对于粤电集团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集团外参加培训,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 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个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 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第9篇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外派培训管理,保证外派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派及私请外出培训学习员工。
第三条权责单位
1.办公室负责此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
2.总经理负责此制度发布、修改和废止的核准工作。
第二章外派培训需求申请
第四条培训人选确定
1.部门经理、公司领导或办公室,视实际需要可提议指派受训人员。
2.各部门结合部门发展的需要与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推荐合适人员参加外派培训。
3.员工个人根据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向公司提出参加外派培训的申请。
第五条外派培训申请参加公司外派培训学习的人员应事先填报“外派培训申请表”,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外派培训需求,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外派培训申请表”见附录一。
第三章外派培训形式
第六条外派培训可选择大专院校进修交流、参加专题讲座和交流会、赴国外参观或考察、到其他公司或工厂进行访问交流等方式,如下图所示。
第四章外派费用管理
第七条外派培训费用参训员工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执行。“培训协议”一式两份,参训员工和企业各执一份(培训协议模板见附录二)。
第五章外派培训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员工参加外派培训期间,视同正常上班,其工资与各项福利待遇正常计发。
外派培训的方式
到大专院校进修交流
派赴国外参观或访问考察
参加专题讲座和交流会
到其他公司参观或访问
第九条受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外部培训机构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受到培训机构处分的,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受训学员需在学习结束的五天内,对学习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交办公室备案,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培训期满,受训学员必须按时回公司报到,如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参加外派培训的人员应将所学知识整理成册,列为培训教材,并担任相关讲座的讲师,将培训所学的知识、技能传授给相关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拟定和修改由办公室负责,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第10篇 外派 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外派人员是指由母公司任命的在东道国工作的母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也包括在母公司工作的外国公民,其中以在东道国工作的母国公民为主,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外派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
为促进学校对外交流工作,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职能,规范外派程序,加强外派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人员范围
1、国家或浙江省委指令性任务派出的援疆人员,派驻省内欠发达地区的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等。
2、学校外派到上级党政群部门的挂职锻炼人员。
3、学校派驻各市县(区)科技部门以及各类产学研合作中心的工作人员。
4、其他经学校同意,因工作需要外派的工作人员。
二、外派人员要求
1、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2、政治思想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事业心和责任心。
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4、热心相关工作,吃苦耐劳,志愿到地方一线或相关部门实践和锻炼。
5、外派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派程序
1、外派岗位校内联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派岗位需求申请表》,附外派岗位所在单位公函报人事处。
2、人事处与校内联系部门根据外派岗位特点和学校实际情况,共同拟定外派人选,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
3、学校与外派岗位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正式人选。
4、正式外派人员填写《外派人员审批表》,办理外派相关手续。
四、外派人员管理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的人事关系仍归属于原单位(部门),原单位(部门)要关心外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校内联系部门要加强与外派人员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3、外派人员年度考核仍由原单位(部门)负责。
原单位(部门)可以根据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工作表现证明和外派人员的工作业绩情况,与校内联系部门一起进行考核。
4、外派任务结束回校时,外派人员需填写《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
5、外派期限一般为1年,到期如需继续外派的,应重新办理外派手续。
五、外派人员待遇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岗位津贴、驻地居住、交通通讯等待遇,根据学校与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协议规定确定。
3、外派援助老少边远地区人员岗位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上级部门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外派人员,有关待遇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5、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称评聘、职级评定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外派岗位需求审批表
校内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岗位名称外派期限设岗理由岗位职责年月日--------年月日外派人员待遇联系部门意见人事处意见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浙江工业大学外派岗位应聘表
应聘人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姓名学历党派学位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联系电话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应聘岗位毕及业主院要校工专作业简历1.2.3、应聘理由可另附页本人签名: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审批表
姓名党政职务及任职时间学位学历性别毕业院校及专业派出时间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派出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校内联系部门熟悉何种专业技术及有何专长工作简历注1、本表一式三份,组织人事部门、本人档案各一份;2、派出人员为中层干部、中层后备干部等,须经组织部同意。
所在单位意见联系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组织部意见人事处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
姓名外派单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派出时间岗位名称工作总结(可另附页)外派岗位所在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校内联系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2】
为强化外埠市场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研究,现对我司外派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作如下规定:
1、由总公司派驻各分公司人员代表总公司管理工程项目、印章和财务,各相关人员应恪尽职守,脚踏实地,做好自身工作,各在外分公司应严格按总公司的各项制度要求,积极配合,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各派外人员在外情况进行考勤考核,记录好日常在外情况,总公司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年终分配。
3、各外派人员是总公司实施管理的桥梁,除了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各项规定外,要积极配合在外各分公司的工作,应做到随叫随到,一丝不苟,遇到问题要即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
4、各外派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由总公司负责发放,严禁私下单独接受各分公司的现金、礼券礼品,不单独接受宴请或消费。
5、各驻外分公司负责总公司外派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尽可能创造条件提供生活方便和网络服务,保证其方便快捷做好各项工作。
6、各外派人员应严格按总公司的管理规定使用帐户和章印,努力降低工程项目的潜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7、各外派人员休假应事先向分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同时要做好离开时的章印和帐户及网络管理的衔接工作,保证分公司各项工作能顺利正常开展。
8、各外派人员应严格执行各分公司的作息时间,并尽可能与总公司的作息时间保持一致,总公司办公室应严格考勤制度,实行奖罚分明。
9、各外派人员如有调整,要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不留后遗症。
10、总公司将根据各外派人员工作情况,结合各分公司的任务完成情况和风险最终结果对其考核,有奖有罚,直至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以上规定,各外派人员应严格认真执行。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3】
为使海外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促进海外业务长期发展,规范对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
1.1 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
1.1.1 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1.1.2 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1.1.3 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1.2 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
1.2.1 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
1.2.2 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1.2.3 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
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
2.1 医疗费用及保险 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
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 家属探亲
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
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2.3 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
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
3.1 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15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
3.2 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
3.3 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
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指工作基地在深圳,经常出国和回国的人员)。
3.4 以前已出国目前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补发安家费。
但以前在国外工作,现已经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4、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行为准则
4.1 驻外人员应遵守行为准则:
4.1.1 不许在外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
4.1.2 不向配偶议论业务情况;
4.1.3 不许有违反道德的行为;
4.1.4 不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2 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4.2.1 不干预、不参与、不议论-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
4.2.2 不在所在国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
4.2.3 与其它家属以及员工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友好相处;
4.2.4 不带子女到驻外机构的办公场所活动;
4.2.5 遵守公司相关制度,遵守中国及当地相关法律;
对于违反本规定和上述纪律的配偶,按公司规定,采取以批评教育或送回国等措施。
5、附则
制度自2000年11 月 1 日起生效。
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实施后,公司1998年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公司《出差费用管理制度》(华为司发2000年54号文)中第2.14条予以废止。
第11篇 物业作业指导:职员外派培训管理制度
物业作业指导文件:职员外派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外派培训管理,合理使用费用并保障培训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全体职员外派培训的管理。
3. 外派培训原则
3.1在公司培训计划内的培训项目将不予安排外派培训(公司级讲师、课程开发人员除外)。
3.2优先保障公司级讲师、课程开发人员及培训专员、管理人员、特岗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派培训。
3.3公司未转正的新员工原则上不参加外派培训。
3.4办公室培训专员负责外部培训信息的收集,鼓励公司员工提供有关信息。
4.培训内容范围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运作与管理
业界新信息新动态
行业岗位资格证
其它急需的业务技能、技术等
5.参加外派培训人员责任
5.1参加外派培训的人员代表着zz的整体形象,在培训中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和仪表,不得出现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并自觉维护公司声誉;注意保守商业机密。
5.2须按时、全程、积极参加培训,中途不得迟到、早退和更换人员。
5.3参加培训人员应了解培训公司的讲师授课水平及整体实力,并将培训公司情况反馈给办公室培训专员。
5.4参加培训人员,须与工作临时接替者做好交接工作,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不受到影响;
5.5培训结束后须对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传授(传授形式不限,可根据培训内容采取口头报告、交流、讨论、讲授等方式)。
5.6培训结束后须将培训资料(教材、录音带、录像带等)交办公室存档以供内部员工共享,办公室培训专员负责培训资料的保管及借阅手续的办理。
5.7外派培训监控及效果考核
5.7.1培训结束后,参训员工需要写培训总结,其中培训时间8小时以内培训总结内容不少于1000字,培训8小时以上不少于3000字;其直属上级签署意见,并需要得到办公室培训专员认可。之后在全公司范围进行宣传与共享。
5.7.2 参加外派培训及交流两天以上(含)的员工,需要在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公司内部同内容培训的授课,该培训由办公室提供组织和后勤工作。
5.7.3需进行考试取证的必须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5.7.4如因工作原因不能全程参加培训的(缺课超过两小时),须提前或在培训后一天内提交由直属上级签字的情况说明,报办公室培训专员备案。
5.7.5员工参加外派培训的效果考核由其直属上级和人力资源部培训负责人共同进行。
5.7.6对于考核不合格或缺课超过两小时但未按规定时间说明、被批准的人员,将不给予报销培训费用及停止其当年参加外派培训资格的处罚。
5.8外派培训机构资质确认
5.8.1使用万科总部提供的培训机构。
5.8.3公司自行选择的培训机构和课程由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课程内容适合程度、师资水平、组织水平、硬件设施等。
5.9 外派培训申请
5.9.1申请参加外派培训的人员填写《职员外派培训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连同培训介绍材料、课程安排至少在培训开始前5天提交办公室审批。政府部门紧急培训至少提前2天申报到办公室,未事先申报的不予批准。
5.9.2审批部门对《职员外派培训审批表》及相应资料进行审核,之后交由分管负责人及总经理复核批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关人员答复并将审批结果及培训介绍材料留存一份备案。
5.10外派培训服务协议
5.10.1参加外派培训者须与公司签定《外派培训服务协议》,公司与本人各持一份:
5.10.2按费用:培训费用在2000元以下者,无须签协议;
培训费用在2000-3000元间者,应签订至少一年的服务协议;
培训费用在3000元以上者(包括外送考察交流 ),应签订至少二年的服务协议;
按万科系统:万科系统内部培训、交流、会议等15天内,无须签协议;
15-30天者,应签订至少一年的服务协议;
30天以上者,应签订至少二年的服务协议;
5.10.3签定《外派培训服务协议》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小于服务期限的,应先到办公室续签劳动合同。
5.10.4按相应培训时间情况和培训积分管理制度给出外派学员培训积分。
5.11 培训费用审核和报销
5.11.1外派培训人员的住宿和交通,由学员根据有关通知和具体课程安排自行解决,也可由办公室帮助联系,费用和手续自行处理。
5.11.2培训组织方统一安排食宿,费用包含在培训费中的,公司派出人员服从统一安排。
5.11.3培训组织方没有统一安排或费用不包含在培训费中的,公司派出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出差制度执行,费用划归差旅费。
5.11.4外派培训人员将取得证书的原件、经审批的《职员外派培训审批表》及报销单据,经部门/管理处经理签字后,交由办公室登记费用,并经办公室经理复核签字后,交由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后报销。
5.12不出席外派培训课程人员处罚办法
5.12.1对有正当理由,并且在付出培训费前通知办公室的学员免于处罚。
5.12.2对在公司付出培训费后通知办公室的学员,由办公室负责调换人选。
5.12.3对公司已付出培训费,但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学员,公司办公室将从其工资中扣除等额费用。
6.支持性文件
无
7.质量记录表格
tjzzwy6.2-z02-f2《职员外派培训审批表》
tjzzwy6.2-z02-01-f1 《外派培训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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