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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管理制度方法(5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深圳管理制度方法

深圳管理制度方法是构建高效运营、激发员工潜力、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它涵盖了组织架构、职责划分、流程管理、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文化塑造等多个方面,旨在打造一个和谐、有序、创新的工作环境。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设计:明确各部门的职能,确保权责分明,提升协同效率。

2. 职责划分:清晰定义每个岗位的职责,避免工作重叠和责任空缺。

3. 流程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减少无效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4. 绩效考核:设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公正评估员工表现,激励员工进步。

5. 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晋升、培训等方式,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新力。

6. 文化塑造:培育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增强团队凝聚力。

重要性

深圳管理制度方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消除工作中的混乱,提升团队协作效率。

2. 人才保留: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公平的考核制度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3. 促进创新:开放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提出新想法,推动企业发展。

4. 保障合规:明确的职责划分和流程管理确保企业遵守法规,降低风险。

方案

1. 建立动态组织架构:根据业务发展适时调整部门设置,保持组织灵活性。

2. 设定岗位说明书:详细描述每个岗位的职责,使员工明确工作目标。

3. 引入流程再造:定期审视并优化工作流程,剔除冗余环节。

4. 实施360度绩效考核:结合上级、同事、下属的评价,全面评估员工表现。

5. 设计多元激励:除了薪资外,还可以提供股票期权、培训机会等激励手段。

6. 塑造包容文化:鼓励多元化思维,尊重员工差异,营造开放、平等的工作氛围。

深圳管理制度方法的成功实施需要管理者持续关注、不断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员工需求,确保企业的竞争力和长期繁荣。只有这样,才能在深圳这个充满活力的城市中立于不败之地。

深圳管理制度方法范文

第1篇 深圳万科物业质量手册:资源管理

深圳vk物业质量手册

――资源管理

6资源管理

6.1资源的提供

为保证质量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将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设施、工具、资金、技术、证照、印章、材料、方法、制度、信息、工作环境等资源,以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需求,确保顾客满意:

a.对新项目的物业管理或新服务项目进行策划时,须确定满足要求所需的各种资源,确保提供顾客满意的服务。

b.公司制定《物业管理前期准备程序》,在新物业接管前,由分管总经理助理组织新项目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程序要求配置管理服务所需的资源。

c.对于本公司的各类服务项目,由各部门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

d.公司按照《信息传递管理程序》传递各种信息,确保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完整、有效,满足管理服务对信息资源的需求。

e.如发生资源不足的情况时,由总经理负责协调解决。

_ 支持性文件

vkwy6.1-g01《物业管理前期准备程序》

vkwy5.5.3-z02 《信息传递管理程序》

6.2人力资源

6.2.1总则

公司通过人员招聘、调配、培训开发、考核等,使全体员工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确保人力资源满足管理服务需求。

6.2.2能力、意识和培训

公司通过以下方法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识:

a.公司在相关文件中对从事影响服务质量工作的人员所必须的能力、经验、资格要求予以确定,并由人力资源部对须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定期年审和参加培训考核,以确保其相应资格符合要求。

b.按照《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对员工开展培训、考核工作,评估培训效果,确保各岗位员工具备相应的能力,并认识到自己从事的工作对确保服务质量、实现公司质量目标的重要性。

c.公司按《人力资源开发程序》开发管理服务所需的各类人才,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并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_ 支持性文件

vkwy6.2-z01 《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vkwy6.2-z02 《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程序》

6.3 基础设施

本公司基础设施包括: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设施、证照、印章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检测仪器、图纸资料等。

a.公司制定《基础设施管理程序》,确保基础设施能满足服务要求。

b.检测仪器按《检测仪器管理程序》予以控制、维护。

_ 支持性文件

vkwy6.3-z01 《基础设施管理程序》

vkwy7.6-s01 《检测仪器管理程序》

6.4 工作环境

a.按《工作环境管理程序》,由责任部门对办公设备、设施,对工作环境进行管理。

b.所有工作场所应保证温度、湿度、噪音、粉尘、辐射等应符合国

家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对环境不达标的场所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受到损伤。

c. 各部门办公环境设置应符合万科物业企业形象策划手册要求。

_ 支持性文件

vkwy6.4-z01 《工作环境管理程序》

第2篇 深圳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有关规定,中国深圳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__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02年3月28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营企业名称为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为:shenzhen_property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_厦22d。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深圳市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南园路上步大厦22楼c-g。

法定代表的姓名:z佳,::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乙方:__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香港九龙尖沙咀_室。

法定代表姓名:z佳,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公司是经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合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规定和有关条例、契约,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其所有资产有权自主地支配和管理。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 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新业务,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模为:计划投资人民币700万元,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 合资方各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其中:

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等价的外币投入),占公司注册资本40%,其中:

现金:人民币200万(以等价的外币出资)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管理局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合营期内,合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营双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

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管理局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营企业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营企业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和损益计算书等);

(6)决定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营企业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延期、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营企业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二名,乙方委派董事一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召_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则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营企业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同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调整;

(4)合营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企业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超过半数)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议决

定。

第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乙方推荐。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开展全面经济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三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_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法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财政

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营企业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深圳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依法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 公司必须按规定向管理局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计帐单位,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财务会计帐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企业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企业账簿,查阅时,合营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宜,并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

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条 合营企业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 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三条 合营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四条 合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合营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的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合营企业有权对违犯合营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保税区的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企业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企业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九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协调调解职工与合营企业之间的纠纷;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一条 合营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合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无表决权),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每月按合营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四条 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十五年,自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企业满六个月前,向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企业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管理局批准。

第六十七条 合营企业因下列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6)合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条第(2)、(4)、(5)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定,报管理局批准。在本条第(3)项所列情形下,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有权向管理局提出申请,解散合营企业。

第六十八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及时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合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合营企业的财产。

第六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

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一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二条 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管理局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和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报管理局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批准后才能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字)(签字)

第3篇 深圳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深圳zz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搞活人事管理工作,使员工录用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 员工录用

1. 员工录用必须贯彻提高公司员工整体素质,充实基础,坚持回避制度。

2. 调入(应聘)我公司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思想好、作风正派,愿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2)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须具有近期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录用;

(3) 聘用深户和非深户员工,都需有深户人员担保方可录用。原则上担保书要求担保人亲自到公司填写,其条件是深圳市居民,满25岁以上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并预留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书一式两份,公司、担保人各一份。

二、 应届毕业生的招入(聘用)

公司接收的应届毕业生的入户手续由公司财务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毕业生预先交付,正式招入公司后,其费用予以报销。

三、 深圳市外员工的调入

1. 深圳市外员工调入需符合人事局规定的调入条件。

2. 调入发生的费用由员工自理。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公司招入的应届毕业生,经考核合格者,原则上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2. 。

3. 公司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可签定试用合同),经试用期合格者视情况签订一年或两年劳动合同,或签订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意的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

4. 合同期满并于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经公司领导审批并考核合格者可续签。

五、办理暂住证的有关规定

1. 经公司试用合格的员工给予办理暂住证。

2. 办理暂住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如合同期未满离职、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因办理暂住证所需全部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公司人员的离职、辞退、开除:

1. 离职

员工主动要求离职或不再续签合同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办妥物资、财务、证件、工作移交等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否则作开除处理,并扣留在公司所剩的一切款项,公司保留追究其因有关事宜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的权利。

2. 辞退

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公司有权辞退违法违章的员工并解除劳动合同。

3. 开除

凡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有关规定或其行为为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者,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由财务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七、保险

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利益,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1. 凡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均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住房补贴的形式直接发给员工个人。

2、员工保险费按员工个人所在岗位的保险工资基数为缴费工资投保,该基数由公司财务行政部统一设定,员工须服从无异议。该基数应不低于深圳市关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缴费工资的下限,也不得高于深圳市关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缴费工资的上限。公司财务行政部并可按每年深圳市社会保险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调整幅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员工所在岗位的保险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员工亦须服从无异议。

2. 。

3. 员工个人缴交养老保险金比例按《深圳市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4. 职工住房公积金以住房补贴的形式在职工当月薪水体现,其比例不低于《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计算标准。

5. 对已离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的人员不再缴交各类保险。

6. 因工作关系,凡调入公司的员工,养老保险金缴交时间从该员工转正起开始缴交,如需补交入公司前或试用期(非正式录用)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本人缴交。

八、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人事管理工作制度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搞活人事管理工作,使员工录用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 员工录用

1. 员工录用必须贯彻提高公司员工整体素质,充实基础,坚持回避制度。

2. 调入(应聘)我公司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思想好、作风正派,愿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2)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须具有近期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录用;

(3) 聘用深户和非深户员工,都需有深户人员担保方可录用。原则上担保书要求担保人亲自到公司填写,其条件是深圳市居民,满25岁以上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并预留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书一式两份,公司、担保人各一份。

二、 应届毕业生的招入(聘用)

公司接收的应届毕业生的入户手续由公司财务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毕业生预先交付,正式招入公司后,其费用予以报销。

三、 深圳市外员工的调入

1. 深圳市外员工调入需符合人事局规定的调入条件。

2. 调入发生的费用由员工自理。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公司招入的应届毕业生,经考核合格者,原则上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2. 。

3. 公司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可签定试用合同),经试用期合格者视情况签订一年或两年劳动合同,或签订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意的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

4. 合同期满并于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经公司领导审批并考核合格者可续签。

五、办理暂住证的有关规定

1. 经公司试用合格的员工给予办理暂住证。

2. 办理暂住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如合同期未满离职、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因办理暂住证所需全部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公司人员的离职、辞退、开除:

1. 离职

员工主动要求离职或不再续签合同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办妥物资、财务、证件、工作移交

等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否则作开除处理,并扣留在公司所剩的一切款项,公司保留追究其因有关事宜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的权利。

2. 辞退

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公司有权辞退违法违章的员工并解除劳动合同。

3. 开除

凡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有关规定或其行为为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者,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由财务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七、保险

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利益,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1. 凡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均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住房补贴的形式直接发给员工个人。

第4篇 深圳招商局物业-规章制度建设管理规定

深圳__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基础,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使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的原则为:

(一)求实原则。规章制度要在充分掌握研究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须具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规范原则。规章制度应起到规范企业行为的作用,对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种行为做出明确规范,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精简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同一工作事项尽量在同一规章制度内规范,避免分散、交叉、重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属下单位可在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参照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公司行政系统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规范及统筹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二)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体例及文字表述;

(三)汇编公司规章制度;

(四)掌握汇总公司规章制度变动情况。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涉及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本部门职责涉及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拟订、组织实施及监管;

(二)负责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进行检讨、修订。

第三章 新订、修订、废止的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规章制度新订、修订、废止的权限原则上一致,即负责审批制订规章制度的层级,同样负责批准修订、废止。

第七条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工作职责的规章制度,根据工作职责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一个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制订。

第八条涉及面较广的重大规章制度,在提交审定前,负责拟订部门应采取有效形式,多方征求、听取意见。

第九条新订规章制度的程序为:

(一)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订申请,将拟订说明、拟订立的规章制度纲要报行政与人力资源部;

(二)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总经理;

(三)总经理审批同意的,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交主拟部门拟定;

(四)主拟部门提出规定草案后,报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发公司领导、各部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五)意见反馈后,由主拟部门统一修改;

(六)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做最后文字修正;

(七)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发。

第十条办法(细则)类。规则、守则、流程性规定,由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签发。

第十一条规定的修订。规定需要修订时,由原主拟部门提出修正稿,并说明修订原因,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规定的废止。凡已有新的规定颁布,应同时宣布废除已不再执行的原规定。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新订、修订、废止都须正式发文通知。

第四章体 例

第十四条根据规章制度的内容确定体例。

内容较丰富的,一般采取“分章贯条”式体例,即:按不同内容,辟为不同章。章之下分条编排。条目编大流水号。

内容较简短的,一般采取“条文到底”式体例,即:全部内容分为不同条目,顺序编排。

条下可分款,款内可列项。

第十五条章、条数目以汉字数字书写;款的数目,以括弧的汉字数字书写;项的数目以阿拉伯数字书写。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述力求严谨、规范、简练。

第十七条对于重要的制度、规定,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规范体例、文字表述。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公司重大规章制度发布前,须征求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各部门根据

需要及时新订、修订、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每年年底定期对职能范围内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检讨,并将规章制度变动的总体情况送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汇总。

第二十条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第二十一条属下公司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须向公司报批,并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5篇 深圳招商局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

深圳__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__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各属下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__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各属下公司的设备、治安、消防、车辆等安全管理及其它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本规定为依据,严格进行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管学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__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__局物业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处理和培训工作,督管系统内各级安全管理机构。__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第五条 各属下公司的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属下公司应当逐级落实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单位、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

第七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原则

(一)以预防为主,坚持日常保养与按计划维修并重,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设备设施做到“四会”和“五定”。“四会”是指维修人员对设备要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五定”是指对主要设备的清洁、润滑、检修要做到定量、定人、定点、定时和定质,通过对消防系统的定期试验、检修,使维修人员对系统全面掌握,确保及时排除相关故障。

(二)明确责任,持证上岗。

(三)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加强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岗前培训和岗位考核。

(五)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提高业主对相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能力 。

第八条治安安全管理原则

(一)建立健全物业安全保卫组织机构。

(二)制定和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

(三)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

(四)完善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

(五)提高保安人员素质,加强培训,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六)加强区域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七)联系区内群众,搞好群防群治,并在当地派出所的指导下搞好治安管理。

(八)与周边单位建立联防联保制度。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原则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高素质的专人负责与群防群治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伍;

(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定时检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__局物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__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属下公司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十一条 各属下公司依法对设备、治安、消防等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__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__局物业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属下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五)负责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各属下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管理法规;

(二)制定本公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验收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对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参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受理本公司涉及安全管理问题的投诉;

(七)负责本公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各属下公司管理处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七)为相应岗位工作人员投保;

(八)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凡涉及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

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五千(含五千)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五千元至两万(含两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两万至十万(含十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人员及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各属下公司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国家、地方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和规定向相关单位报告外,要第一时间向总公司报告。

第十八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属下公司要积极联系当地有关部门,紧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对有伤亡人员立即组织救护,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依据“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并向上级报告事件的始末。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

(二)协助其他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有效降低损失、挽回声誉的;

(三)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独到经验,并通过系统共享使兄弟单位有效提升安全管理工作质量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到位,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其所在岗位一年内没有发生一次事故的(含轻微事故);

(二)见义勇为,在保护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提出有效管理经验,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实际指导意义并提升管理水平的。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属下公司检查落实,针对不同的情况,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轻微、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或者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五)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

(六)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七)未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八)未按时完成上级单位或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__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__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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