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票据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而关键的工作,它涉及到财务核算、成本控制、风险防范等多个环节。这次培训主要涵盖了票据的种类与性质、票据管理流程、风险识别与防范、以及制度的执行与监督等方面。
1. 票据基础知识:详细解析了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各类票据的特性与用途,使参与者了解票据的基本构成和法律效力。
2. 管理流程:从票据的获取、审核、入账到报销,详述了每个步骤的操作规范,强调了票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3. 风险管理:讨论了伪造票据、票据丢失、过期等问题,提出了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
4. 制度执行:强调了制度的严格执行与监督,包括内部审计、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票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确保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另一方面,良好的票据管理能有效防止财务欺诈,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此外,符合法规的票据管理也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1.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明确、详细的票据管理规定,确保所有操作有章可循。
2. 加强员工培训:定期进行票据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全体员工的意识和能力。
3. 引入技术手段:利用电子化、数字化工具,提高票据处理效率,降低人为错误和欺诈风险。
4. 定期审计: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票据管理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 建立奖惩机制:对于严格执行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良好的管理氛围。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全面提升企业的票据管理水平,为企业运营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1篇 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
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
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
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
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
第四条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
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
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
第五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
等是否齐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
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五)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
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
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十)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
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业部
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
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
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
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
策处理。
第十条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
(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
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
存放地点、现值等。
(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
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
应收帐款。
第十二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
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
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
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2篇 建筑总公司票据审批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总公司票据审批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对公司经济往来的票据分两种办法进行审批,即原则上采用董事长一支笔审批,或在董事长批准的部分子、分公司采用计划审批法。
第二条 审批要求:一、审批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根据公司各种管理制度进行审批;二、必须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办事;三、必须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审批;四、必须查清预算价和实际发生量方可审批;五、遇特殊情况或各种干扰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六、对分包工程款必须在工程审计完毕后方可审批;七、对低值易耗品必须根据指导价审批;八、其它材料必须附有符合规定的招投标手续和合同方可审批。
上述第六、七、八款手续必须符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程序,否则对责任人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一一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条 在审批发票时,必须做到连续编号,发票上写明所附单据张数,凡发现不在报支范围内的发票,当场撕毁。
第四条 凡是单独发生的发票,包括汽油发票,必须张张审批,坚决不允许粘贴在封面上审批。现金会计、成本核算登记员要严格把关,配合好审计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在逐张发票审批的同时,把票据的金额、编号及发票本身号码同时输入计算机。
第六条 不管任何人报销发票,发票上都必须具备对方开好的日期,如发现没有日期或自己填制日期的,作无效处理。发票审批时,所有手续必须完备,如发现搞形式主义补办手续的,不予报销并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罚款500元/次,严重的罚款1000元/次并在《某之窗》曝光,屡教不改的开除。
第七条 差旅费、过路费、定额发票等除在封面上签字审批外。对里面的小单据必须张张签字或盖章,以防再次重复报销。定额发票必须连号且盖有对方的财务专用章,差旅费也必须与实际相符(如海门到青岛只能用一种车票)。如发现无正式车票的或缺车票的不予报销,当场撕毁。
第八条 原则上各类发票都由直接主管人签字、监督,不属直接主管的不得无原则的签字与表态,发现后发票作无效处理,并当场撕毁,同时追究签字人的责任,严重的在《某之窗》上曝光。
第九条 各部门主管一定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把好签字关,通过审批发现误差的,一切损失由签字人全额承担,并加倍罚款。
第十条 凡是各种费用指标包干,均须凭实际票据报批,节余部分归个人所有,超支不予报销。
二、计划审批试行办法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的票据审批权归试点单位经理(总经理),在报批过程中超出计划部分由审批人负责。
第十二条 大额费用每月编制计划,计划偏差控制在2000元以内,传真报总经理审批后由现金会计按计划发放。
第十三条 平时管理费开支(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每半月申报计划,计划偏差控制在1000元以内,传真报总经理审批后一份报票据审计部,由现金会计按计划发放,个人备用金按照制度规定,在计划内领用。
第十四条 公司对该财务和票据每两月进行一次审计,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不按照公司制度审批,不论金额大小,第一次罚审批人2000元,第二次罚5000元,第三次取消审批权,情节严重的开除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十五条 市内差旅费实行包干制,由审计部制定标准,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外出差人员在出差之前须征得部门主管同意并事先向办公室通报,不通报的做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出差,乘坐轮船、火车及长途汽车须凭相应的票根报销。报销标准:项目经理、科长报销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一般管理人员报销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以下。如因特殊原因第二天上午必须投入工作,可以夜间乘火车,报销硬卧。
第十八条 路费单程报销标准:
海门一青岛、海门一潍坊140元;海门一济南140元;海门一北京200元;海门一大连260元;济南一大连180;北京一大连140兀;青岛一大连130元;南京一大连230元;青岛一济南60元;青岛一北京120元;青岛一上海150元;济南一上海150元;北京一上海160元(上海原则上以火车为主);济南一北京70元;北京一南京150元;济南一南京130元;青岛一南京130元;海门一南京60元;海门一临沂100元;青岛一烟台30元;济南一临沂50元;北京一烟台160兀。
工地与工地之间调遣以公共车为主。
第十九条 紧急公务必须搭乘飞机、专车时,应事先以书面说明
原因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事后凭发票和经批准的书面申请报销。
第二十条 搭乘公司交通工具者,不予报销交通费,如发现按票据额的两倍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出差伙食补助不论职务高低,往返途中统一每天补贴20元,并且地区之间来往路程时间要超过8小时才能补贴,如济南至青岛、济南至北京、海门至上海、海门至南京等,不予补贴;在没有公司分支机构的地方出差,出差期间每天补贴20元。
第二十二条 子、分公司之间出差一律住公司招待所,不报支住宿费,特殊情况须分公司办公室出具证明。需要在外住宿的住宿费报销标准:北京、上海一般管理人员在每天70元以内,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在120元以内;大连、青岛、深圳、南京一般管理人员在每天60元以内,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在110元以内;其它地区一般管理人员在每天50元以内,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在100元以内;一个人出差的在上述住宿费标准上增加30%。
第二十三条 子、分公司间出差一律在公司食堂用餐,计人个人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结束后,必须及时到考勤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婚假、产假、大中专毕业生每年一次探亲假、丧假报销来回路费。其余一律不报,报销时婚假必须附结婚证书,丧假必须附死亡证书。
四、招待费和业务费审批规定
第二十六条 500元以上的餐费报销必须附上菜单明细,对白纸抄写的部分菜单,必须盖好与饭店相符合的公章.否则不予报销,当场撕毁。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对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费用考核的正确性,招待费报销时必须另附说明,要写明费用事由和列支部门,并注明所有陪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成本核算登记员必须把发生费用的部门和人员记录清楚,不得串户,不得徇私舞弊记在领导的帐上,领导也要以身作则,不得将下属的餐费拿来报支,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名义招待自己的亲戚好友或公司内部人员,一经查实,发票当场撕毁,同时给予双倍处罚。
第二十九条 项目招待费在十七项指标中考核,在指标70%内项目经理自行支配,其中大约30%用于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预算员对外交
往,超出70%后每次使用必须报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招待费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年度和每次使用的限额,特殊情况须请示分公司经理同意。
分公司经理招待甲方主要人员尽量让分公司生产(副)经理、经营科长、项目经理一起参加,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重复支出。
第三十一条 不允许将超额发票分开报销,一经发现,当场撕毁,并予以双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 逢年过节拜访的合作单位及上一级部门,额度都得事先请示总经理,并列出明细,报销时须经过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复,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内部食堂招待客人和有关领导,可按150元一桌的菜和30元一瓶酒的标准,其余一般人员可按80元一桌的菜和10元以下一瓶酒的标准。安全员、质量员陪同甲方对口人员尽量在食堂用餐。
第三十四条 凡外出不在食堂就餐且没有在就餐时间前3小时向食堂打招呼的,按照3元/次记人个人帐上。
五、办公费审批规定
第三十五条 添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用品必须先向总经理书面申请,不得事后补办手续。购买工程上所需要的书籍,应由各科室负责人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购买,凡没有申请签字的,或擅自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报销时必须经同级办公室主任签字。
第三十六条 小型办公用品(如各类手头文具、计算器、质检尺、小型卷尺等)由公司统一采购,公司对每个职位的管理人员核定限额,管理人员在限额内领用。小型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办理采购和发放事务。
第三十七条 一般管理人员办公桌、办公椅等,原则上不添置,但由于人员增加必须添置的,一般人员办公桌不得超过每张200元,并事先征得审计部同意。
第三十八条 项目办公室办公家具标准:
1、3万平方米以上大包工程项目经理办公室费用ioi_io元,包括办公桌椅、沙发、茶几、传真机、饮水机、文件柜、空调、计算机;如有项目总工,总工办公室费用5000元,包括计算机、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饮水机;
2、3万平方米以下大包工程和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办公室费用2000元,包括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饮水机、文件柜、电话;
3、主体项目必须安装固定电话。
第三十九条 对管理人员手机话费实行包干,标准由票据审计部核定。
六、材料票据审批规定
第四十条 一次性购买万元以上设备及电动工具,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招投标手续及质保书、保修卡方可审批,报批时按照招标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内属我方采购的材料,如不争取而归甲方采购的,对材料负责人、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副经理)分别罚2000元;对我方采购的材料,借口甲方采购而在价格上弄虚作假的,罚材料负责人、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副经理)各10000元;凡是招投标手续弄虚作假的,罚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副经理)、材料负责人、经营科副科长、项目经理各10000元,材料员,、预算员各5000元。以上三种情况由监事会主席和票据审计负责人处罚。如连续出现三次,对责任人给予开除处理。
第四十二条 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而采购的材料价格,如经材料监督员询价发现价格偏高的,责任人赔偿50%;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按100%赔偿,并对以上人员罚款1000元以上。
第四十三条 所有甲供材料转帐单必须凭公司领货凭证上的实 i乐数量,由材料会计办理好各项手续,核对后方可进行审批,只提供转帐凭证无领货凭证的作无效处理,不予审批并进行处罚。
七、分包队伍票据审批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分包队伍票据的审批:(1)一定要按公司有关招投标手续的规定进行审批,无合同约定的不能审批,并查清有关事情的来龙去脉;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由我方分包,系甲方指定的,我公司不承担进度、质量、安全和付款责任,配合费按规定收取;(2)必须查清当地的预算价和我方的实际工程量;(3)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后,才可审批。
八、拖延发票报销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材料在付款完毕后一个月内办理报批手续,如有拖延每天罚采购员100元。
第四十六条 招投标材料、设备及工程发包,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必须将合同交票据审计负责人,合同履行完毕一个月内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
第3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办法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规定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权利、徇私及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在工作中徇私及舞弊、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发票管理规定》、《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 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 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
第六条 财务支出票据包括:
(一)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四)单位自制凭证
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零星费用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单)、劳务费用领报单、原材料(办公用品)出入库单等。
第三章 财务支出票据的审核
第七条 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凭证审核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
第八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第九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是指原始票据本身的真实性;票据所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
第十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完整性,是指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规范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发票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第十二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准确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的正确使用,属于非税收支范畴的,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的,必须使用统一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属于代收暂付的往来资金,必须使用往来结算票据;属于向对方提供的经营性服务范畴的货物、劳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等。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时效性,是指财务报销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章 财务支出的报销
第十四条 财务支出的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五条 财务支出报销时,应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包括:单位自外部取得的合法凭证(资料)、单位内部自制凭证(资料)。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事项,需依法提供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单位内部非经营性服务项目的结算,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202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通知》执行。
(一)报销会议费用,须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签到表和结算清单等附件。
(二)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三)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
(四)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达到公务卡支付标准的);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按公务卡使用规定执行);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六)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七)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按《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财行发〔2022〕18号)文件执行。其中:报销附件应提供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及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八)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决议、决定等附件。
(九)报销临时租房的房租费,应提供租房审批件及租房协议等附件。
(十)其他报销事项,均需要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附件。
第十六条 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可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第十八条 除必须作为附件的财务支出票据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外,其他资料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财务报销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归档,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财务支出票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细化管理规定,规范管理程序,定期做好内部稽查,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财务报销行为,除按本规定规定整改外,要分清责任界限,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财务报销凭证的监管工作,对财务支出票据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对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制售、使用虚假票据,虚开、套开票据等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第二十三条 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的信箱,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等多种平台发挥举报监督作用;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督办查处和公告制度;认真执行信访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财务支出票据问题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齐抓共管机制,及时移送问题线索。对于财务支出票据中典型违规违纪问题和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假伪发票线索,应及时向公安、税务等部门反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4篇 房产经纪销售票据的管理规定
房产经纪公司销售票据的管理规定
票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进行核算的依据。为加强__房地产经纪公司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合理合法经营,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申请、购买、印制公司经营性发票
及收据等,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办理。财务部有权检查和监督销售票据的使用及管理情况,有权对违规现象作出处罚意见,并报请总经理批准。
第二条 建立票据专管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负责票据的领用、使用情况的登记与汇总并保管空白票据及存根。领用人负责领用票据的保管,保证其完整性,并按期编制发票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三条 开具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时限、要求,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
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具体规定如下:
1、分项、分本管理。针对公司业务情况的特点,按照定金、保留或预留金、代缴印花税、代缴外地人购房手续费、代扣代缴契税维修基金及入网收视费、多(少)付房款等项目,依据业务员提供的有效单据分本开具收据,并注明客户姓名、房号(车位号)、项目名称、现金(支票)等相关内容,经交款人、开票人、财务人员三方签字确认。
2、客户首付分期付款的情况,先按实际收款数开具收据,并根据客户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需要开具20%首付款发票,该发票暂由销售部统计员保管,待首付款全部交齐后客户凭首付款收据换领正式发票,如客户确需凭首款发票亲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必须填写承诺书,经业务员(主管)、客户、销售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取走发票,并及时催还。客户贷款、根据结算明细支付的房差款的情况下,经财务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具销售专用发票,注明定金、房款(车位款)等项目,并收回原开具的定金、房款(车位款)收据,发票背面注明已换正式发票字样,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3、发生退(换)房业务时,根据退(换)房申请书、资金支出审批单、原销售发票等单据填制销售日报表;换房的情况,须收回原销售发票,并根据换签后的《买卖合同》及已付款金额,重新开具销售专用发票。
4、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明细退款时,将已开具的全款发票收回后重新开具实际房款金额,注明原发票号码。
第四条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第三条第5项业务除外),不得倒卖、私开
票据,更不得撕毁、涂改、伪造票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擅自毁损。已经开具的
票据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保存期10年,期满时,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六条 严格按照现场收银及票据流程进行票据管理,按时完成各种报表的
编制工作,及时汇报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以及与税法规定相矛盾的地方,遵照税法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在公司财务部。
第5篇 附属医院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1、贯彻落实执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2、在财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保障收费票据的保管供应工作。对所购的票据进行分类、排列,保证清洁、整齐。
3、做好票据的定额管理。凭领购证向当地财政部门领购、核销,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如有遗失,向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声明作废。
4、每年及时注册年检,如遇合并、分设、撤销时,应向财政部门缴销收费票证和领购证,对收费资金做好专户储存和及时解交等记录工作。
5、认真填写收费票据,注意票据的种类、数量和使用范围。不得转借、代开或违章填开。
6、票据专管员应做好实物账,保证账务清楚、账实相符。对收费人员使用完的收款票据应及时核销,保证收款金额及时、如实上交医院账户。票据专管员调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7、保证收费票据的安全。注意防水、防潮、防霉、防虫和防盗。
8、收集各科室对票据的式样、质量的使用意见,及时向票据的核发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第6篇 附三医院有关记录票据凭证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有关记录、票据和凭证管理制度
1.为加强医院药品购进记录、票据和凭证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记录是指与药品有关的各种记录,如购进药品验收记录;药品拆零记录;麻醉、精神药品相关记录;处方等。票据和凭证指证明所使用药品购进、销售合法性的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发票、随货同行单据等。
3.各种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完整。
4.票据和凭证的索取: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及时索取相应的药品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发票应为统一增值税发票(微机打印)且与随货同行联及结算联相一致。
5.票据和凭证的内容:应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包装数、包装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药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
6.票据和凭证的核对:药库保管人员每笔药品入库后要及时与发票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上报。
7.记录、票据和凭证的储存:药品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3年;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毒药、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普通药品处方保存1年;麻醉、精神药品消耗登记本保存3年;药品拆零记录保存1年。票据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7篇 公司大区票据管理制度
某公司大区票据管理制度
一、发票管理
(一)申领
1、由申请人在《零星开票通知单》中详细填写部门名称、申请日期、合同号(右上角填写)、企业全称、广告刊登媒体或网刊全称、业务发生具体日期、开票金额、业务性质(广告或信息)、申请人姓名等,交部门经理审批、会计审核后开具。
2、若零星开票通知单中企业名称与合同中的企业名称不相符,业务员需持有双方企业盖章认可的证明(特殊情况可由部门经理签字认可),财务方可开具发票。
3、杜绝开无企业名称发票。
4、杜绝开企业名称不全发票:任何人无权把企业名称缩减 至2-3个字。
5、若业务实际发生与合同不符,业务员需持有企业的附加合同或加盖公章的证明方可开票。
6、丢失发票一切后果由业务人员自负,在对方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标明发票号及金额并加盖公章)后,我公司可提供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业务人员因丢失发票或其他原因需要借出发票时,需有书面申请并由各部门经理人员签字,财务人员对于借出发票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取回。
7、发票复印件盖章需由部门经理人员、公司总裁批准,财务人员应进行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
8、开发票时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财务人员均应取得公司领导的批准后,才能开具发票。
(二)具体规定
1、已提供劳务并签订合同的,业务员凭运营中心盖章认可的合同及零星开票通知单或有企业盖章认可的广告认定单,以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
2、未提供劳务已签订合同但又未收款的,业务员根据部门经理认可的业务内容,填写零星开票通知单,由部门经理或以上级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开具发票。若此项合同终止又收不回原发票视同未回款处理。
3、未提供劳务,已签订合同且已收款的,业务员可凭零星开票通知单或广告(信息)认定单开具发票。
4、已提供劳务,但未签订合同且已收回款的,业务员根据运营中心认可的业务内容,填写零星开票通知单或广告(信息)认定单开具发票。
5、未提供劳务且未签订合同的,禁止开发票。特殊情况如预收款项等,须部门经理专门说明。
(三)回收
1、当天领出发票,已收款项的,当天必须将款项交到公司出纳处,否则作挪用公款处理;当天未能收回款项的,当天必须将所领发票交还公司财务统一保管;客户因特殊原因需先将发票留下后再结款项的,所开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领票人必须要求客户签收条经本部门经理签字后交回公司财务。所开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领票人必须持客户签收并加盖客户公司公章的收条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回公司财务。违反此项,每次扣款200元直至开除。
2、若是抵货业务,当天领出发票,必须要求客户开具同样金额的销售发票交还财务,否则必须将公司发票退回。违反此项,每次扣款100元。
3、凡将所开发票重新更改、退票(换名称或换金额),必须写明原因并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退换。
(四)填写
公司统计(或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零星开票申请单》按照发票顺序认真填写,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如有填错,应整套(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五)监督
会计(统计、业务部门)应根据当天的 支票回收单核对每张发票(每笔业务发生额)的回款情况,对所开出发票(所发生业务)进行监督。
(六)内容不符时的处理
支票回收的付款公司名称与市场员所报客户名称或所申请发票名称不符时,市场员必须同时上交由付款方加盖财务章的付款说明交财务备案。如无说明,财务先扣留支票,要求业务人员补交说明,如到截止日期仍无说明,按未回款处理。
二、收据管理
1、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2、收据、发票不得重复开具,若已开出收据需换开发票,必须要求客户先将收据退回后再补开发票。
3、以上规定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如不按规定执行出现问题由财务部负全责。
三、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加盖有支票收讫章的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单》,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 ,由经办人、部门经理、 财务经理、总经理(计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四、票据管理原则
1、加强票据管理,杜绝单据遗失现象。谁遗失谁负责,罚遗失者每张单据金额的10%,直接从报销金额中扣除(即实报金额为应报金额的90%)。
2、财务有权拒绝持非正式票据报销。
第8篇 医院有价证券收款票据的管理制度
医院有价证券、收款票据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有价证券、收款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审批、印刷、保管、登记、销号工作,防止发生错收、错发等差错现象,堵塞漏洞。
二、任何发票只限于财务科有收费职能的岗位人员领用,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收款票据,票据的领用数量一般按收费人员七天的用量控制。
三、建立票据购入、领用、销号登记本,有价证券、发票的领用按使用人员分别进行登记并签名,逐日对已使用的发票,有价证券进行回收注销登记,并与门诊收费日报表进行核对,是否正确无误。
四、逐日对收回的收据票据查看是否连续编号,有无漏号、缺号现象,有价证券、发票、收据存放在固定的仓库内,避免烧毁、遗失或被盗。
五、有价证券、收款票据的移交当面点清,防止差错发生。
六、医院的发票和收据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发票,不得折本使用,每月应及时到财政局结报中心办理票据结报手续。
七、内部发票是根据内部财务管理需要而设置的一种代用发票收据,不得在医院以外使用。发票的领用登记本和发票的存根应保存十年,并列入会计档案一同保管。
八、如发现发票遗失,应立即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书面上报,如果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发票保管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9篇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范例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范例
(一)、票据的范围:本票据是指财政局监制的各类收费票据和统一收据。
(二)、票据的用途:收费票据是学校依据国家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收取各类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三)、票据的管理:财务室负责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票据的领用人(出纳)与票据的管理员(会计)严格分离。各组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积极协助财务室做好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四)、票据的购买:学校所有的收费票据和统一票据,必须由财务人员持《zz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zz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购用证》到财政部门购买。
(五)、票据的保管:学校建立收费票据购领、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制度。
(六)、票据的使用: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重页、漏号、重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将整本票据交回财政部门更换或注销。
(七)、开具票据时,应使用中文,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必须真实并且填写完整,全部联次应使用双面复写纸一次复写完毕,票据开出后需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方才有效。
(八)、收费票据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填错的废票不得撕毁,因故作废时,应在同一号码的全联票据上注明作废,妥善保存,便于核销和备查。
(九)、票据应当妥善保管,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如票据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财政部门,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
(十)、开具收费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其中,退款对象为个人的,必须收回原收费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退款对象为单位的,必须收回原收费票据或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
(十一)、收费票据用完后,经办人员必须在封面上注明收费票据起讫号、作废号、收费总金额、使用单位、经办人姓名等内容。
(十二)、财会人员必须在确认发生收款业务时才能开具收费票据,未发生收费收款业务时,原则上不得先开收据(发票)。
(十三)、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收费票据,各类收费票据不能相互串用。严禁私自转让、转借、代开、销毁。
(十四)、财务室收费票据管理员应将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期满需销毁的,应由收费票据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不得擅自销毁空白的票据及票据购买证。
(十五)、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物价部门对我校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10篇 某科技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科技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种发票、收据由财务部门会计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2、银行结算有关票据由财务部门出纳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本。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3、公司库存物资入、出库单,分别由销售部和人事行政部专人负责,领购、登记、填制、保管。库管员依据入、出库单的保管联登记库存物资的明细帐,并妥善保管存根联,以便备查。
4、各种发票填制必须按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及发票内容详细填列,如填写错误应将发票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以便审查。
5、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6、本制度从深圳旭感数码影像系统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酒店票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酒店财务管理制度之票据管理
一、票据包括财务票据和经营用票据。其中,财务票据包括收据、发票、定额票据、支票、信用证等;经营用票据包括机币、机币券、消费券、代用券、赠券、出品单、月卡等。
二、发票、定额票据、支票、信用证由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到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领用。
三、收据与经营用票据的购买、印刷或制作,由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总经办审批。
1、不需改板制作的,经审批同意后,按酒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2、需定板或改板制作的,经审批同意后,财务部联系营销部设计样稿,经双方签认再报总经办审批,批准后按酒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四、财务票据和经营用票据的保管、领用等工作事项分别按酒店《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和《营业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五、需淘汰的机币、未经使用的收据与经营用票据废止时,财务部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总经办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六、经批准废止的收据或经营用票据需销毁时,财务部须提交书面的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单报总经办批准后执行。销毁时,总经办视情况派人与财务部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
第12篇 集团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某集团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一、发票、非经营性票据由财务经理编号(本数)盖财务专用章。
二、票据由出纳在登记本中签字领取。
三、会计负责开票。上班时间中商家交款出纳才将票据交予会计开票。出纳需复核票据中各栏和金额无误才收款签字,留下记帐联。
四、当日下午4点钟会计与出纳相互监督清点已开票份数、号码、金额,如实存入银行。到银行存款必须保证现金安全,由会计、出纳同行。若有其它原因会计不能同行,出纳应找商场管理人员同行到银行存款。
五、下班前会计将票据交予出纳存放保险柜中。
六、票据开完需领取,由财务经理审核存根联,份数、号码、经手人,经查无漏洞、无差错才能重新领用。
七、公司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以上规定办理。若违规操作则上报公司总部给予重罚除名。
八、各商场财务室按月将银行存款对帐单交公司总部财务部,每周三、五报银行存款金额。
第13篇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五)
为了加强有力会计核算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票据妥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一、支票由出纳员专人保管。领用支票进领用人需填写领用支票审批单,由总经理审批并由财务总监认证后向出纳员领用,领用人负责收回相关单据并及时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二、原则上不准签发空白抬头或金额的支票,如确实需要,应由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意,并在支票上填上最高限额,由领用人员负责收回相关的报销凭证,由财务人员核对是否准确。
三、建立支票领用备查簿,依序登记领用人,领用支票日期及注销日期等。
四、对已作废支票,与支票存根放在一起,并加盖“作废”印章后妥善保管。
五、发票由主管会计专人保管和负责核对,建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定期对空白发票及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
六、仓库验收单、领用单每月必须定期核对后,交会计部门入帐,并装订保管。
七、出纳的支出单据,由出纳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后,经会计核对后,交会计入帐。
第14篇 第2人民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1、医院使用各种票据,须由财务科派专人向有关部门购买,或由财务科根据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的印刷计划,经院领导批准,由相关科室印制。
2、财务科指定专人保管票据,出纳不得兼保管或核销票据。
3、票据管理人员负责登记收费票据的购买、发放、核销的日期、名称、起止号码、规格及数量等。票据领取人应对相关内容确定后签字。
4、各种票据只限于规定的业务范围中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票据。
5、作废票据要求联式齐全,作废后应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6、票据的核销。各种收据应以结账单的收据区间号码、存根及日报表为依据进行审核后核销。票据遗失、短少应及时向财务科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15篇 人民医院公务票据报销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z人民医院公务票据报销、差旅费报销管理若干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公务费用、差旅费费用报销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标准,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客观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以下若干办法:
一. 所有公务事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报销,必须提供所发生费用产生的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票据等正规发票,收据、白条、发票复印件、用其他发票代替等一律不予报销。
二. 公务事项的费用报销:公务用品的购买,科室应提前向分管院长汇报,由相应职能科室负责办理,原则上业务科室不得自行采购公务用品。
三. 因公务事项的招待费,应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参加人员,科室应提前向分管院长汇报。
四.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路线到达出差地,提前出差、中途停留、途中转道等原因发生的费用,单位不予报销。严格控制住宿标准:会务通知书明确住宿标准的,按照会务通知标准执行,其他的按照本单位标准执行;由接待单位,会务单位承担住宿费、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享受伙食补助。
五.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乘坐汽车的汽车票原则上要求车站机打的票据,凭票报销;采用手撕汽车票的,确认情况属实的,按票面价格报销三分之二。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出差人员严格控制乘坐飞机。
六. 外出进修培训,只报销一次往返车票,中途返回发生的车票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属公务原因,须提前向分管院长汇报,并经院长办公会同意,方可报销。
七.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进修培训等,出租车票,单位不予报销。
八. 出差人员发生的订票手续费,火车票订票费报销5元/人次。
九. 驾驶员只负责填报本人的交通费,其他公务费用由经办人填报。
十. 原则上2周内报销有关费用,如有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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