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有效管理、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环保合规,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保障员工健康,以及维护企业声誉。
1. 废物分类与标识:明确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标准,如有害废物、可回收废物、普通废物等,并制定相应的标识系统。
2. 储存管理:规定废物储存区域的安全标准,包括防火、防泄漏、防污染等措施,以及储存容器的选择和维护。
3. 收集与运输:设定废物收集的时间、频率和方式,以及安全运输的规程,如使用专用车辆,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
4. 处理与处置:确定固体废物的处理方法,如回收、焚烧、填埋等,并选择合格的处理设施或服务提供商。
5. 责任分配:明确各部门和个人在废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6.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固体废物管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7. 监测与审计: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废物管理进行内部审计,以评估制度执行效果。
8. 应急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废物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
9. 法规遵守:确保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定期更新以适应法规变化。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保护:有效管理固体废物可以减少对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2. 员工健康:防止废物引发的健康风险,如职业病和事故。
3. 资源循环利用:通过回收和再利用,节约资源,降低生产成本。
4. 合规经营:避免因违规处理废物导致的罚款、诉讼等法律风险。
5. 企业形象: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公众对企业的好感度。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编写详细的固体废物管理操作手册,涵盖从废物产生到最终处置的每个环节。
2. 引入专业咨询:聘请环保专家或咨询公司协助制定和优化管理制度。
3. 建立废物管理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电子化的废物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4. 持续改进:定期审查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反馈和新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和完善。
5. 激励机制:设立环保绩效指标,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废物管理,如设立奖励机制。
以上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全面的管理框架,确保废物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
第1篇 物业管理手册-固体废物控制程序
物业管理手册:固体废物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减少固体废物(包括废油脂)对环境污染,并对固废的削减、治理以及综合利用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固废物管理的控制。
3、职责
3.1产生固废物的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废物的分类、存放。
3.2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固废物的管理、处置。
3.3品质部负责固废物分类存放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4、程序
4.1固废物分类和标识
4.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河南省、郑州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废物分为四大类:
a)可回收利用的再生物:废纸张、废设备、废玻璃、废零部件、废木料等;
b)危险、有毒有害废物:废电池、废墨盒、废色带、废灯管、不可降解物资、废矿物油及含油废物、废溶剂桶、废油漆桶、废敌敌畏瓶、废电子产品等;
c)一般工业废物:不可利用的零废部件、装修废弃物等;
d)生活垃圾:包括业主生活垃圾、公司办公室废物等。
4.1.2各部门根据以上的分类方法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分类存放在设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
4.1.3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废溶剂等应放入专用容器中,并做出明确的标识。
4.2固废物的搬运和存放
4.2.1固废物的搬运
a)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将本部门产生的固废物运送到指定的废物统一存放场所。
b)为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搬运过程中禁止废物洒漏、挥发、倾倒以及存放在非存放场所。
4.2.2固废物的存放
a)各物业服务中心委托清运公司管理本部门所辖区域内产生的固废物存放点(垃圾中转站),具体执行《相关方环境制约控制程序》。
b)各种废物分类存放,应有明显的标识;
c)存放场所要达到防火防爆、防地下渗透、防雨淋、防流失,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d)危险、有毒有害废物由各物业服务中心集中存在指定地点,并做出明确的标识。
4.3固废物的处置和回收
4.3.1各物业服务中心对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对外销售,以减少资源的浪费。
4.3.2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定期收集、存放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每半年交于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根据《相关方环境制约控制程序》,要求处置单位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严格按《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4.3.3处置危险废物时,相关部门应做好记录,填写《危险废物处置记录》。
4.3.4对于一般工业废物和生活垃圾、办公废物由各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处置。
4.4品质部每季度对各部门的固废物分类存放和处置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品质部抽检单》。
4.5各部门按照《各部门环境因素管理办法》要求落实。
4.6本程序产生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2《相关方环境制约控制程序》
5.3《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6、相关记录
6.1《危险废物处置记录》jw/jl-7.5.1-10-001
第2篇 公司iso14000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iso14000手册--固体废物管理程序
编号-ep10ems程序文件
1目的
对各类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明确各种废弃物的收集,处理方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条件下,以实现各类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从而达到节约资源和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
3职责
3.1各部门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按其性质分类、收集、堆放到指定的场所。
3.2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分类的废弃物进行收集、清理,对无回收价值的固废的处置。
3.2技术质量科负责对全公司可回收的固废的处置。
4程序
4.1公司内固体废物分类:公司内的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可回收、不可回收)。分类情况如下:
4.1.1一般废弃物的分类:
a.塑料类
b.金属类
c.棉线类
d.纸箱类
e.生活类
f.筒管类
g.其它类
4.1.2有危险性废弃物的分类:
a.液体类
b.固体类
c.容器类
d.其它类
4.2综合办公室应在办公楼、每个车间各放置适量的固体废物收集桶,各固废收集桶应按危险废物(红色标识)、可回收废物(绿色标识)和一般废物做好标识。固状的危险废物可用原料桶或其它容器收集(化学染料包装物集中堆放并有标识),液体及挥发性危险废物应用原包装桶收集,并紧闭桶盖。固废收集桶的放置要求如下:
a、垂直放置,禁止倒卧;
b、有防雨水措施,远离下水道入口;
c、盖好容器盖;
d、禁止露天放置。
4.3各部门对产生的固废应按《固体废物分类表》分类收集,并存放在相应的固废收集桶内。
4.4综合办公室派人每天对固废收集桶的固废收集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及时将桶内的固废转移到厂部内的固废堆放场。
4.5可回收固废由设备部负责处置,可回收废物由相应的废品回收部门回收处理;不可回收废物由综合办公室联系环卫部门统一填埋处理。其中危险废物处置应委托有资源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应确保对方不将回收的危险废物再转移。除不可回收的一般废物外,其余固废的处置均应做好记录。
4.6综合办公室每季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环境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出现不符合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4.7处置废弃物过程中,遇油类或其它粉状、液体类危险固废泄漏地面时,应立即用抹布等擦拭或吸干净,抹布作为危险废弃物处理。
4相关文件
4.1《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4.2《环境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
4.3《食堂废物管理规程》
6记录
6.1《固体废物处置登记表》
6.2《固体废物分类表》(ep10-ep02)
第3篇 电池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电池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业废物类别
本企业主要是指在生产中包装材料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属于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3、生活垃圾
办公楼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职责
公司环保组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协调外运环卫部门转运处置。
按所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有效无害的清除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存放、处置
5.1各车间、库房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5.2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5.3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放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所。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一般固体废弃物储存间设置标识。
5.4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
5.5委托处理
环保组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5.6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中。环保组应每月检查一次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产生点设置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建议定期的收集处置协议。确保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外运。 不产生恶臭、蚊虫等环境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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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 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 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 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等工作;公司生产安全科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危险废物
第九条 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12废漆渣、hw49油漆空桶、hw49油手套、油棉纱、hw49废活性炭、hw49废吸附棉。
第十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四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生产安全科批准。
第十五条 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科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一条 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 一般工业废物
第二十二条 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5篇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等内容。
1.3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所有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
2名词术语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固体
废物能污染地下水、地面水和空气并影响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卫生影响景关且占用土地。
3管理职责
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是安全办。在厂长的领导下履行业务职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
4.1.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同时必须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1.2对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同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1.3禁止擅自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须拆除的必须报请生产部同意。
4.1.4对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4.1.5禁止使用国家规定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4.1.6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1.7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移出地和接受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
环境保护管理标准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应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考核、管理。
2名词术语
2.1环境保护是指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各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
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2.2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
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2.3环境管理是指在环境容量的允许下以环境科学理论为基础、运用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的、教育
的和行政手段对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2.4环境监测是指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2.5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3管理职责
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是安全办。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公司、铜板带厂环境保护法规及规章制度。
4.2环境管理必须纳入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中各单位领导在生产组织过程中要树立环境保
护意识从每一道生产工序抓起尽量做到清洁生产。
4.3所有环保设备未经生产部同意不准擅自停运、拆迁、报废。
4.4凡对环境有污染的岗位都要制定控制污染的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和责任制。
4.5各单位每年应举办至少一次的环保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环保意识。
4.6污染与治理
4.6.1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水、废液、废渣、粉尘、烟尘、有害气体、振动、噪声和放射性等岗位
均属污染源。
4.6.2凡是污染超标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治理计划及技术措施经生产部审核同意后
公司平�列入污染治理计划。
4.6.3治理污染各单位应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入手尽量不用或少用产生污染的原材料从源头控制
污染的产生。
4.6.4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
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
手册
总则
1.1 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ehs管理方案持续改进员工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实现ehs目标进而确保
公司的ehs总体目标的实现持续改进ehs绩效。
2 职责
2.1总经理为ehs管理方案实施提供资源保证。
2.2 品质部经理审核公司ehs管理方案。
2.3 安全版纳负责监督ehs管理方案的制定并对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各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ehs管理方案。
3控制要点
3.1 管理方案的内容包括 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的现状、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和指标、可行的技术措施、
技术方法的步骤、必要的资源需求人力、物力、财力、完成的时间进度表、相关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2 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2.1 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安全办根据ehs方针目标制定年度管理方案
经公司会议通过批准后实施。
3.2.2 各职能部门、车间根据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及安全办年度管理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确保目标实现。
3.2.2 3.3管理方案的修订
3.3.1 管理方案应随公司目标、生产活动、服务的变化、或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调整和修订。
3.3.2 当管理评审或审核对管理方案有修改要求时应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3.4 管理方案的检查。
3.4 安全办应按管理方案的时间表检查各单位、各部门ehs管理方案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
以纠正并进行汇总及时报品质部经理。
第6篇 危险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1.总则
1.1制定目的:
本规定要求对公司危险固体废弃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合理处置废弃物,减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1.3职责:
(1)___部总监负责管理各车间日常危险固废的分类、临时堆放、外运固废装卸工作。
(2)___部负责固废处置管理外部协调工作并负责相应台帐。
2.管理流程:
2.1 废弃物分类及委托单位
各部门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两大类:危险废物(公司现阶段处置的固体废物有漆渣、污泥、废包装桶、废活性碳)和普通废物(生活垃圾);
(1)公司委托____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并由设备部每年签订处置合同。
(2)公司委托____处置生活垃圾,由公司废纸回收单位统一负责运输生活垃圾到_____垃圾填埋厂,并由___部每年签订协议。
2.2 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2.2.1 各部门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设置收集容器进行回收。统一进入危险废物存放点,并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型分别以不同的标识,以利于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2.2.2 危险废物收集容器的配备要考虑危险废物特性与盛装容器的化学相容性
2.2.3___部定期联系对固体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由___部安排人员负责装卸工作。
2.4 危险废物的处理流程
危险固废量以3吨为限,由固废堆放房管理员提出申请,以oa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发于设备部,___负责联系对固体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2.5 处罚
违反以上规定,责任人承担10/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罚。
执法人:稽查小组、部门领导
2.6附则: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7篇 环保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模板
目前,特钢事业部厂区内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混放,成为特钢现场环境提升的一个瓶颈,为了便于大家正确辨识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对各类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存放,小编将连续两期为大家推送一般固体废物的相关知识,期待大家按照公司下发的《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废物分类,提升特钢现场环境。
什么是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
什么是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废油、废油桶、废油漆桶、废铅酸电池、废化学试剂、废乳化液、废水乙二醇、废树脂、废含汞荧光灯管、酸洗废液、废石棉等。
什么是一般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是指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除尘灰、转炉污泥、热轧污泥、钢渣、铁渣、瓦斯灰、瓦斯泥、高炉水渣、水处理污泥、各单位在作业过程的落料,以及厂区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
公司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什么
1. 公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生活垃圾的外委处置与协调工作,负责与回收单位签订合同,监督回收单位运至有资质的填埋、焚烧厂,并定期监督检查;
2. 战略运营部负责公司一般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及外委处置,牵头与处置、利用单位签订协议,监督回收利用及处置单位按照协议要求运至指定地点,并定期监督检查;
3. 安全能环部负责制定公司一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时传达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监督各事业部和相关单位规范化管理固体废物;
4. 事业部
4.1 负责本事业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与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各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建立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处室职责,落实各级责任人。
4.2 事业部合同签订处室即为该固体废物责任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该固体废物的流向过程是否合规;
4.3 负责指导下属单位制定一般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收集整理一般固体废物产生、处置、利用、外售等记录台账;
4.4 配合公司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固体废物跨事业部综合利用的工作。
产废单位需要做哪些工作
1. 建立本单位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2. 按公司及事业部要求,跟踪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出厂流向,确保运至合同指定地点,跟踪运输、处置单位按环保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3. 建立一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等记录台账,按时上报。
固体废物
识别与分类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识别危险废弃物与一般固体废弃物。特钢事业部固体废物种类有:
特别提醒: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虽然属于全过程豁免类危险废弃物,但只可混入生活垃圾池,而不能混入工业垃圾池。
收集和存放
1、各单位一般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并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2、为防止一般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需设置导流渠、渗滤液收集池;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淋、防泄漏、防扬散、防流失等设施或措施。
3、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禁止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如混入危险废物,则全部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4、堆场所属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围挡、喷淋、导流渠等设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以保障正常运行。
转运与处置
1、各单位应合理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2、合同签订处室为责任监管部门,签订合同中应明确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或签订环保协议书,处置、利用方自有或外租的堆放场地,也必须符合5.2条款的要求,责任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前明确相应的要求,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3、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工业污泥(含各工序水处理污泥),应按照所属项目环评要求返回相应生产系统综合利用,如需出厂处置的,需按照省市环保部门要求,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4、出厂的固体废物应运至协议内指定的堆场,运输单位不得擅自向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登记、台账管理
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并保存一般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储存、处置的相关资料,原始资料保存两年。
应急制度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8篇 某某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固体废物的管理职责、基本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与控制,包括造气炉渣、电厂炉渣、粉煤灰、矸石、煤泥及建筑和生活垃圾。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控制与处置。
2 引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
3.1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2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3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4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5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3.6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3.7贮存
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8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
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9利用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可用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4 管理职能
4.1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公司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2各部室、分厂负责本单位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4.3公安处负责固体废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4.4安全管理部负责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5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固体废物的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
5 基本内容与要求
5.1固体废物的产生
5.1.1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炉渣、粉煤灰、煤矸石、煤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
5.1.2炉渣主要由造气分厂造气炉与热电分厂锅炉产生,粉煤灰由热电分厂锅炉产生,煤矸石和煤泥主要由选煤分厂产生。
5.2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5.2.1公司各相关部室、分厂应按固体废弃物的种类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设置明显标识。
5.2.2固体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或废物箱。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扬散等设施或措施。
5.2.3必要时,一般固体废弃物可分区进行存放,如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存放箱;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
5.2.4一般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应及时送交物管中心废品回收库贮存管理。
5.2.5需特殊贮存或处置的一般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贮存或处理,如公司粉煤灰和电厂炉渣需在公司贮灰坝内进行贮存。
5.2.6禁止向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抛撒、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固体废物。
5.2.7禁止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
5.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5.3.1固体废物处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3.2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
5.3.2.1选煤分厂产生的矸石、煤泥直接送到热电分厂作为锅炉燃料使用。
5.3.2.2造气炉渣部分进行综合利用,如公司自用或附近村屯道路维修等,其余部分无偿转给龙化实业公司进行销售。
5.3.2.3电厂产生的粉煤灰和部分炉渣采用水利除灰除渣的方式,输送到贮灰坝贮存,其余炉渣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偿转给龙化实业公司进行销售。
5.3.2.4公司自行可回收的废弃物(报废设备及金属边角料等)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移交物管中心废品回收库贮存,统一进行处理。
5.3.2.5公司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镇政府城建局指定的垃圾堆放点进行定点堆放,环保化验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5.4固体废物的登记、台账管理
5.4.1粉煤灰、电厂炉渣、造气炉渣、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规定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产生的种类、数量及去向,上报应准确、及时,上报材料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4.2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固体废物台账。
5.4.3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各单位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进行日常检查,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6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环保化验中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管理考核标准》实施,经营管理部定期组织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第9篇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第九条 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三条 进口固体废物的装运、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第十五条 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第十六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建设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以外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核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和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加工成品因故无法出口需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无须再次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未经加工的原进口固体废物仅限留作本企业自用。
第三章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当年有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一证一关”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由海关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最后一批进口时,允许溢装上限为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际余额的3%,且不论是否仍有余额,海关将在签注后留存正本存档。
第二十三条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注销原证,并公告注销的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 进口固体废物审批管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口固体废物的承运人在受理承运业务时,应当要求货运委托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进口固体废物,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的固体废物运抵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列明的口岸后,国内收货人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报检验检疫联、装运前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物质”;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利用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检验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的有关规定申请复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复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及有关鉴别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检验或者鉴别期间,海关不接受企业担保放行的申请。对货物在检验或者鉴别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损失,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行承担。
本条所涉进口固体废物的鉴别,应当以《固体废物鉴别导则》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由口岸海关依法责令进口者或者承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固体废物原状退运至原出口国,进口者或者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进口者或者承运人不得放弃有关固体废物。
收货人无法确认的进境固体废物,由承运人向海关提出退运申请或者可以由海关依法责令承运人退运。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拒不退运或者超过3个月不退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口岸海关会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者或者承运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退运。
第三十一条 对确属无法退运出境或者海关决定不予退运的固体废物,经进口者向口岸海关申请(进口者不明时由承运人或者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申请),参考就近原则,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相关滞港费用和处置费用由进口者承担,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
对委托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扣除处理费用后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交由海关上缴国库。各级海关未经批准,不得拍卖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海关应当将退运等后续处理情况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做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
第三十四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处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单位,必须对所承担的进口固体废物全部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五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监测报告应当至少保存5年。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固体废物的进口者、代理商、承运人等其他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所代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资料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或者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三)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四)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审批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依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与进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六章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固体废物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时,有关单位应当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申请检验检疫。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第三十九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其在境内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免于提交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
第四十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转移固体废物出区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接收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
(五)接收单位利用或者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利用或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
(六)证明接收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材料;出区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接收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接收单位章。
第四十一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出区申请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出区的决定,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通关单,并对固体废物免于实施检验。海关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出区时须依法执行危险废物管理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进口固体废物名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海关有关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进口禁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经海关责令退运,超过3个月怠于履行退运义务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进口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人员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管职责,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及省、自治区直辖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运抵关境即视为进口行为发生。
第五十三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固体废物拆解、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
第五十四条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本办法实施前根据各自职责发布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有关规定、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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