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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管理制度内容(7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国库管理制度内容

国库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作。它涵盖了预算编制、执行、核算、监督等多个环节,以实现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包括哪些方面

1. 预算管理:制定年度预算,明确政府收入来源和支出计划,确保收支平衡。

2. 收入管理:规范税收和其他收入的征收、入库流程,防止资金流失。

3. 支出管理:监控政府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用于预定的公共项目和服务。

4. 账户管理:设立统一的国库账户体系,进行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清算。

5. 监督审计: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财政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 报表报告:定期编制和公布国库收支报告,提高财政透明度。

7. 应急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风险预警机制,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需求。

重要性

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财政稳定:通过科学的预算和收支管理,防止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2. 提高资金效率:通过对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增强透明度:公开透明的国库管理可以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促进民主治理。

4. 防止腐败:严格的监督审计机制有助于发现和预防财政领域的腐败行为。

方案

为完善国库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方案:

1. 强化预算编制科学性:引入绩效预算,将项目效益与预算分配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完善税收征管:升级税收信息系统,提高税收征管的自动化水平,减少逃税现象。

3. 加强支出监管: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对重大项目支出进行动态跟踪,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4. 提升账户管理水平: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流动性。

5. 建立审计联动机制:加强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协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财政管理问题。

6. 优化信息公开:提升财政信息公开程度,增强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

7.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财政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国库管理的专业素养。

以上方案旨在全面提升我国国库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库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第1篇 国库支付中心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范文

国库支付中心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档案管理员在中心分管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1、协助制定并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计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工作。

2、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防止损毁、散失和泄密。

3、严格按档案管理规定向中心内部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提供需要查阅的会计档案,办理登记手续。

4、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向有关单位复制会计档案资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5、保持中心档案室干净、整洁,定期进行防蛀、反腐、防霉变处理。

第2篇 国库支付中心文印管理办法范文

国库支付中心文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文印管理工作,提高文印工作质量,降低办公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印组织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文印工作包括单位对内、外文件及材料的打印、复印工作。下列事项属于单位文印范围:

1、中心文件、信息、通知的印制;

2、上级重要文件的复印;

3、中心内部资料、会计凭证、报表资料的复印;

4、重要信息资料的复印;

5、其他与本单位有关的资料打印、复印。

第三条 非文印人员严禁擅自开启打印、复印设备,原则上不得从事于本单位无关的打印、复印工作。

第四条 文印人员要做好文印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保持设备清洁,做到摆放有序。每天上班后开启设备,下班前关闭设备。

第3篇 国库支付中心档案管理查阅保密制度

国库支付中心档案管理、查阅、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中心档案的安全,防止损坏、丢失、损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员要认真依照《档案法》及《档案管理办法》,对档案进行开那个规范化管理;

2、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3、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要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4、档案资料要按规定排列,统一编排摆放;

5、严格档案交接手续,日常档案交接要履行规定的交接手续;

6、加强档案的整理工作,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档案清理、统计、核对工作;

7、如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进行严格交接,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条 档案查阅制度:

1、中心内部会计人员只能查阅本组核算范围内的会计档案,核算单位只能查阅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2、严格执行档案查阅手续,在规定范围内查阅档案。不准随便转让他人查阅,不得擅自抄录、拍照、涂改、复印或加注批注;

3、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档案复印件,必须进行登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4、会计档案查阅后,要及时归还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核收。

第四条 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执行有关的保密法规规定;

2、档案管理人员要严守机密,不准在私人交往、谈话、公共场所泄露机密。

第4篇 国库支付中心汽车管理规定范文

国库支付中心汽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管理,保证行驶安全,提供良好服务,制定本规定。

1、中心车辆管理应满足中心业务用车需要;

2、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员操作程序,做到勤检查、保养,按规定维修,做到不带病开车,不酒后开车,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出车;

3、汽车日常维护所需物品,要请示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购买。中、大修要提前申请,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4、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节约用油、降低成本,中心管理人员要经常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考核;

5、在行车和其它情况下发生事故,驾驶员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如实报告,具体处理意见由单位领导根据情况研究决定。

第5篇 国库支付中心印章管理制度范文

国库支付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印章管理,确保中心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制订本制度。

1、中心行政公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核算单位财务印章、财务负责人印章由资金组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2、公章的使用。凡对外事务使用单位公章,必须进行登记,并经主任签字同意;

3、严禁对下列事项加盖公章:空白介绍信、证明;假证明;与本单位无关的资料;其它未按审批程序办理的事项;

4、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印章,只能作为资金结算和业务专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5、工作人员要对所管理的公章、专用章及个人手章妥善保管,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前上锁保管,一旦发现印章遗失,应立即向中心领导汇报。

第6篇 某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岗位职责

a岗

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3、负责拟定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4、负责按照年度预算,审核、上报全系统用款计划;

5、负责按照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及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费申请和拨付手续;

6、负责全系统银行账户监管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7、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b岗

会计或其他岗位人员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

第7篇 国库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库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年度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

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市人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入库、退付和库款支拨,切实加强国库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及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机构。

第二章预算收入资金管理

第四条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及国家指定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管理或监交。

第五条各国库经收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入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等,一经发现,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人行国库对已入库的预算收入须于当日、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严禁延压、挪用预算收入。

第七条各部门发生的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填制更正通知书连同原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市人行国库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办理汇总更正。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要提供依据或说明。

第三章国库资金支拨管理

第八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支拨权属市财政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动用国库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国库库款。

第九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拨付,必须在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十条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市人大批准的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收支计划送交市人行国库,市人行国库据此办理该年度预算拨款业务。年度内预算收支计划如需调整的,应及时将批准的调整计划及有关文件、依据抄送市人行国库。

第十一条对非正常拨款,无论金额大小,市财政局都应事先向市人行国库提供专项文件及有关领导批复意见,经市人行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市人行国库在办理国库资金支拨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办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或擅自涂改的;

(二)拨款凭证手工填写的;

(三)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四)拨款凭证未加盖预留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五)拨款用途违反有关规定的;

(六)非正常拨款无正式文件、依据的;

(七)超预算计划无正式文件、依据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拨款。

第十三条市人行国库应建立大额资金支拨逐级审批(报告)制度,审批人员应在“拨款审批单”上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市人行国库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后,应于当日或次日将款项及时划转,不得无故延压。

第十五条为确保预算拨款安全、准确,市人行国库应加强对预算拨款业务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预算收入退付管理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范围的,市人行国库可以办理收入退库业务: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因改变企业隶属关系、财务结算方式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利税,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

(四)国家政策性计划亏损补贴的退库;

(五)财政部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第十七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计划亏损补贴退库,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退库,由上一级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审批;

(三)出口货物退库,由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四)一般营业税、地方所得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关于退库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干预、强迫市人行国库办理退库。

第十九条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必须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或个人向财政及其授权机构或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送市人行国库通过转账办理退库;退付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签发收入退还书,按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退给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库:

(一)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二)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三)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未提供退库有关文件、依据、退库申请书及收入退还书凭证等;

(四)收入退还书要素不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准确或涂改的;

(五)超计划、超范围、超比例退库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要求退库的。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退库,市人行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于当日或次日办理退库,不得无故延压。

第五章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市人行国库根据上级关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并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协议要求,开立各类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户,经市人行核准后,及时报市人行国库备案;认真办理与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及市人行国库之间的资金清算业务,不得无故延压、拒绝办理。对于存在占压、挪用应缴入国库的财政资金、超额度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向国库多申请支付清算资金、无故拒付、不按规定进行零余额账户报备等情形的,市人行将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代理行,市财政局、市人行国库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解除代理协议。

第六章国库对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人行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代理银行发送预算收入、财政库存、预算支出、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对账单,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市人行国库与市财政局应按月、年办理对账。市人行国库在每月底及次年1月3日前编制本级预算收入、预算支出、财政库存月报表及年报表,连同对账签证单一式两份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及时对其征收的预算收入及办理的各项预算支出分款、项进行核对,并核对财政库存余额,核对无误后,在对账签证单上盖章确认,一份留存,一份于两日内返还市人行国库。

第二十七条市人行国库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日、月、年办理对账。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于每日、每月底及年终及时下载横向联网收入数据进行对帐,核对无误后,在对账签证单上盖章确认,一份留存,一份于两日内返还市人行国库。

第二十八条市人行国库与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按月办理对账。市人行国库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打印集中支付月度对账单,交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对账,并于3个工作日内返还对账回执。

第七章财税库行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财税库行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国库、代理银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如遇重大事项须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参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联席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与财税库管理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三)通报财税库工作计划及工作开展情况;

(四)分析、研究、解决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入库和预算资金支拨、退库、对账等工作及存在的问题;

(五)研究、商讨加强财税库工作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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