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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管理制度审核汇编(14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审核

包括哪些

我们的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运营的安全性,涵盖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安全评估程序:定义如何对工作场所、设备、流程进行风险评估。

2. 审核与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机制,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责任分配:明确各级员工在安全评价中的职责和权利。

4. 事故报告与分析:设定事故报告流程,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防止重演。

5. 改进措施:针对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方案,并追踪其实施情况。

培训内容

为确保所有员工理解和遵守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我们将开展以下培训活动:

1. 制度解读:详细讲解各项规定,解答员工疑问。

2. 实操演练:模拟风险评估场景,让员工亲身体验并掌握操作流程。

3. 安全文化:强调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培养预防为主的思维模式。

4. 应急处理:教育员工在突发状况下的应对策略。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安全评价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1. 紧急撤离计划:设定安全出口,规划疏散路线,确保人员快速、有序撤离。

2. 首发响应团队:培训专门的应急小组,负责初期事故处理。

3. 资源调配:明确救援物资和设备的位置,确保快速获取。

4. 沟通协调:建立内外部沟通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重要性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它:

1. 预防事故:通过风险评估,能预先发现并消除潜在危险,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2. 保障员工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3. 符合法规: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4. 提升效率:减少因事故造成的停工时间,提高生产效率。

5. 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增强公众信任。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是我们安全管理的基石,它不仅关乎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也是我们对每一位员工的承诺。只有全员参与,制度才能真正落地,从而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审核范文

第1篇 化工设备安全评价与管理措施

化工生产的特点是易燃、易爆、高温、高压。随着工业化生产规模的扩大,工艺技术的不断更新,新设备、新材料、新型催化剂及高效节能设备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化工生产装备中,使得装置的规模越来越大,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化工的生产及围绕煤、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生产设备大致如下:气化炉、废热锅炉、反应塔、换热器、压缩机、泵、合成氨装置等。

目前国内上的化工单套设备在千吨级以上,乙烯生产装置单套也在100万吨以上。装置规模的大型化,对化工配套设备的安全评价技术和方法的要求也日益复杂。有效的安全评价可以掌握系统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使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大大降低。

一、概述

目前我国安全评价共分4大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对于我国化工工程项目来说,政府的要求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以确保项目的“三同时”工作,安全预评价工作主要是给初步设计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设性见,预测项目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估风险的大小,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以将风险水平控制在安全等级。所以安全预评价工作重在预测性。

安全验收评价主要针对化工生产设备的特点和运行情况,通过对化工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重点在于复核其适应性。

安全现状评价目前国内主要是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进行的,主要是从人-机、物、料、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企业的情况,给予设备安全生产的运行状态以综合性的结论,大部分企业目的在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化工设备安全评价的重点

根据化工生产的特点,目前我们在进行化工设备安全评价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化工生产设备的资料准备和分析

化工生产设备有其特殊性,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资料,

2.选择评价方法和评价软件

化工生产的特点体现现代的工业化生产,自动化程度高,具有连续性,装置高度密集,所以选择合理、科学、有效的安全评价方法和选择安全评价软件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在化工安全评价中,可以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不同生产设备的寿命期和不同的评价目的,选择安全评价方法。如对单个设备的故障分析,采用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在进行化工安全评价时,安全评价工程师除了应具备对化工设备基本的安全分析基础知识,熟知常用的化工安全评价方法外,还应该能借助一些成熟的安全性评价软件分析,比如dnv的leak、safetyⅱ,将各种有效的评价方法有机结合在一起,计算故障的频率和事故的后果严重度,进而计算出事故的风险程度。

3.评价的重点内容和突出环节

化工生产的特点是易燃、易爆,所以在化工设备的安全评价中,安全对策的基本思路也是防止、减少火灾、爆炸的发生,控制和扑灭火灾而采取各种对策。具体评价重点包括:

(1)总图布置评价。对总图布置进行评价时,要考虑风向、地形标高、平面布局与安全防火的关系,明火与可燃气源的关系,重要设备的重点保护,同时还要考虑总体布局要适应应急救援的要求。

(2)设备装置评价。对设备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应包括对化工生产过程中危险源的识别、危险物料的识别、危险化学反应的识别和危险单元的识别;按生产单元对工艺生产设备的危险进行定量评价,以确定单元的危险度和需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用hazop或对设备rbi分析方法进行危险性分析。

三、设备的危险性主要包括:

一)、泄漏和静电。设备和管道在正常操作下不严密会产生泄漏,如泵、压缩机等动设备及阀门、法兰、取样口、放凝口等静设备都可能发生泄漏,引发爆炸事故。

二)、超温、超压。可能导致设备超温、超压的原因包括:活性物质激烈反应引发的内部爆炸、被外部火灾包围导致机械强度降低或爆炸、设备腐蚀穿孔、机械破坏、设备和管道内物料流速过快或电荷积聚,产生静电,发生爆炸等。

评价时要特别注意:

1)、高温高压的设备事故几率较高。在含腐蚀性物质多,在生产过程中容易穿孔,导致破坏泄漏,例如中化工设备德士古气化炉、合成塔。

2)、与设备相连口径管道连接处容易发生机械破坏。

3)可燃气体燃烧设备的安全性是重点监控对象。

三)、火灾。

在评价中要对可燃性气体重点关注,可燃性气体一旦发生大量泄漏后容易大范围地扩散,在有些地方可燃性气体易于积聚,泄漏气体遇火源将会发生爆炸,通常发生大面积的泄漏的破坏几率是比较低的,但破坏损失的严重程度较大,对于少量泄漏也要关注,特别是对co、h2等物质。因此,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现场的安全泄漏检测手段。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四、主要评价的设备

a、可燃性气体燃烧设备。如德士古气化炉装置生产过程技术复杂,危险性大。装置界区内有多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如co、h2s、等。要保证燃烧的安全性,本装置采用了先进的集散控制系统及自动调节、报警、安全联锁。

如:气化炉安全联锁,先进行系统初始化,再进行系统复位将阀门开关到位,在依次进行操作。

烧嘴冷却水泵联锁,防止水泵故障烧坏德士古烧嘴,运行泵故障时备用泵能及时启动供应烧嘴冷却水。

锁斗逻辑联锁,保证锁斗能按程序控制及时安全的将渣水排放到渣池。

采用了氮封技术,在开停车时,必须进行氮气置换,使系统中氧气或可燃性气体含量合格,防止爆炸或火灾事故。

同时配有阻止可燃性气体输送部分回火,有燃烧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截止阀,配置点火装置、火炬安全排放系统,

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事故状态下的连锁控制系统如氧煤比高跳车,

设有紧急事故“关”按钮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b.加热炉。对于加热炉,要对炉管破坏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安全分析。对于炉内炉管破坏造成的火灾,因为蒸汽灭火系统可以及时扑灭,评价时要考虑是否安装蒸汽灭火系统及阀门切断系统,保护炉内发生火灾时不会发生可燃性气体喷出炉外火灾。

c.塔和反应器。对于化工生产来说,塔和反应器是其关键设备,评价时要考虑塔和反应器发生的几率和破坏的严重程度。

对于静止设备的压力容器,是安全评价的重要部分,要有压力容器台帐需复查生产单位的资质,生产单位有无按规定及时进行压力容器年检,正确评定安全等级,

1、隐患的原因分析,包括介质对设备材料的影响、腐蚀机理、进行强度校核。

2、检查中容器的选点部位是否不合理。

3、出现隐患后的检修及整改方案须由有资质单位制订或上报认可。

4、附属安全阀是否定期校验,保证开关灵活,不得超压。

5、进行是否是重大危险源的评定,如是,许建立紧急预防预案

d.各类压缩机。对于各类压缩机,要考虑泄漏的可能性,因此,安全评价时应考虑安全检测设施的配套和适用性。按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配置超压、异常事故的安全防护装置。

e.设备内爆及管道破裂。化工生产由于高温、高压,许多反应其压力高达上千帕,压力高,运行过程中要防止设备发生内爆形成的破坏,在评价时应考虑泄压的厂房设备和抑爆措施。对于管道,要考虑一旦发生破裂,可燃介质大量泄漏,形成爆炸性空间的可能性。

f、储运设施的评价。对储运设施要重点考虑,特别是危险性气体的罐区和装卸站等。要设置合理的安全距离,要有防止危险发生的各类应急预案。

g、公用工程系统设备的评价。公用工程中的水、电、气、风在化工生产中也非常重要,对蒸汽的供应能力、风的供应能力,火炬泄放能力和负荷、发生事故时的影响均要进行安全分析和评价。

h、设备电气的安全评价。电气的安全分析应重点考虑双电源问题、主接线问题、电气设备选型问题、保护(过流保护、过压保护、扰动保护等)问题、停电状态下各种安全连锁启用大机组安全问题、过电压问题、防雷、防静电问题、变电站设置和负荷率的安全分析等。

安全管理措施

首先,要从设备本身设计努力做到本质安全型,将事故的发生降至最低。这需要涉及到各专业设计,因为每个专业自身的设计技术都存在自身的安全技术

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其次, 加强设备部门职责:

1)加强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按时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超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制度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及时进行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再次,控制泄漏与加强技术素质管理

从经验统计,防止物料泄漏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是日常巡检的重要工作。也是降低火灾、爆炸危险性的一项根本措施。

加强技术素质管理,经常进行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

处理险情的果断性,尽最大可能减少因人为失误而导致的事故,是维护设备安全运行的这样保证。

最后,设立救灾、控灾设施系统,即消防保护系统。这一系统只是被动防火,以减少损失。并成立重大设备事故应急预防小组,将重大危险源分危险级别进行监控。

结束语

从化工设备的安全评价可看出,设备的火灾、爆炸风险主要取决于工艺过程中所涉及的物料性质、操作参数(包括压力、温度等)以及相应的安全仪表设施的配备和维护使用情况。从安全管理的角度看,操作者的操作技能水平和责任心权重较大,不可忽视。因此,为有效控制化工设备的火灾、爆炸风险,在确保各种安全装置设施齐全好用的前提下,企业需要关注各类作业人员素质的培养和锻炼。

第2篇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1 为车间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评价分为安全技术评价和安全管理评价。安全技术评价是指在生产开始前或在生产过程中,对系统、设备设施、施工技改项目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评价不安全因素是否处于受控和有效管理状态。安全管理评价是指通过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评价,全面、系统地评价相关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3 安全评价的目的:通过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或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技术控制措施或管理控制措施,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车间安全目标。

4 安全管理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一般采用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专项评价。

5 安全管理评价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职责、安全责任区、专业化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危险源、危害因素、外委检修及施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基础资料等。

6 专项技术评价是对专项施工和大型施工设备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专项管理评价是指对专项安全工作、安全活动等落实和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7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安全评价:

7.1 新开工项目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时;

7.2 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劳动组织和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7.3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

7.4 不断改进、提高车间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需要时;

8 安全评价应按照划分作业活动、确定评价方法、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制定控制措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或通报等程序进行。

9 作业活动一般按照作业区域、工艺程序、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进行划分。

10 识别不安全因素应从作业环境、总体布置、作业过程和工序、生产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组织、作业人员等方面进行识别。

11 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个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控制措施应包括评价组成员的专业化安全管理评价意见以及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等。

12 车间根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措施和建议,按进度和要求改进、规范管理工作;属于技术方面问题的,要主动、及时地整改问题和隐患,消除风险危害因素,对不能有效整改的要建立高危作业区、关键岗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体系,实施分级监控,挂牌警示,使其时刻处于防范和监控之中。

第3篇 安全评价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的安全评价和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是指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在生产开始前、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后,对生产场所及周边环境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为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安全评价的目的:通过识别、分析、评价危险及有害因素,通过对潜在危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通过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的评价,制定安全生产最优管理方案和安全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实现本质安全。

第二章 安全评价分类及要求

第四条 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综合评价、专项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项目建成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程度,提出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三)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公司、项目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确定其安全风险,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应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员工培训、技术管理、分包单位和临时用工管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现场控制等。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项目的专项施工、具体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大型施工设备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一种安全评价。

第五条 股份公司投资开发的所有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综合评价。所有建设施工项目应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安全评价。

(一)新开工、竣工的建设项目。

(二)重大危险因素较多的时段。

(三)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劳动组织和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四)发生安全事故后。

(五)其它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价时。

第三章 安全评价的基本方法

第七条 安全评价应按照划分作业活动、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识别评价危险有害因素、确定评价方法、制定控制措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作业活动一般按照作业区域、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等进行划分。

第九条 识别危险和有害因素一般从施工区域内外部环境、道路运输、作业场所、生产设备和设施、施工过程、劳动组织和人员、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识别。

第十条 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个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的方法可分为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主要有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一般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故障树分析法等。

(一)预先危险性分析法是在每项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对存在的危险性类型、来源、出现条件、导致事故的后果以及有关措施,作一概略的分析,定性地分析评价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方法。

(二)安全检查表法是根据作业区域、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按照制度和规范要求事先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表。以在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时,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因素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

(三)一般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是根据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度或时间,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三个条件的变化来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评价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方法。

(四)故障树分析法是根据一种演绎地表示故障事件发生原因及其逻辑关系的逻辑树图,来定性定量地对危险因素和危险性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 安全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成立安全评价工作小组,安全评价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评价工作计划,确定评价方法。

(二)组织开展安全评价。

(三)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计划应对人员、时间、工作范围、方法、职责、质量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可采用自评价、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评价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评价工作档案,认真总结,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工作的主要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安全评价的目的、范围。

(二)评价对象的作业程序、流程和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三)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

(四)评价对象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措施。

(五)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

(六)安全评价结论。

第五章 重大危险因素管理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对于重大危险因素实行分级控制、重点监控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因素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重大危险因素分为四个级别:

一级: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二级: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级: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四级:可能造成人员重伤和一般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因素主要存在于以下施工范围,各单位应根据实际辨识和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一)高边坡土石方开挖、支护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开挖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高处模板施工、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上下班班车。

(九)重要临时设施施工。(如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现场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厂内施工道路建设运行等)

(十)电力生产设备的故障运行。

(十一)电厂大坝、尾矿库的病险运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和建档

(一)重大危险因素主要由项目部建立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经验的工人或聘请安全评估专家组成危险因素辨识及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小组,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也可由上级单位组织辨识和评价。

(二)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因素的,报项目部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管理要求,并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所属项目部应对重大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确保重大危险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对重大危险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因素,应按照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为一级、二级重大危险因素和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因素有关情况(位置、危险等级、事故发生方式、已经采取的监控措施)分类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4篇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你了解这个规定吗,下面带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解读【2】

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世纪80年代从国外引入,在我国经历了探索、起步和规范发展三个阶段,目前不仅成为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应用技术,而且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风险控制的现代化、科学化进程中,起到推动作用。

2004年,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公布施行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

自实施以来,原《规定》对加强甲级、乙级评价资质分级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进一步转变和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满足安全评价资质管理和市场发展的需求。

经多方调研、讨论、研究,新制定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立足于中介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指导思想,旨在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机构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拓展技术服务领域,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与服务,使之成为安全生产事业发展的重要推进和补充力量。

明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

为实现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发展,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到2010年,全国安全评价机构的总量要控制在甲级资质200家、乙级资质500家以内,总体上达到安全评价机构发展与市场需求相平衡的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今后要重点发展专业能力较强的评价机构,加快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评、学、研于一体的规模化安全评价机构。

正式实施安全评价师及其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原《规定》实施以来,安全评价人员一直采用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制度,这是为安全评价机构培养、考核、选拔专业人才而专门设立的。

为促进安全评价人员依法从业和规范管理,原劳动保障部于2007年11月,批准设立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2008年2月正式颁布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由低到高将其分为三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新《规定》正式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对安全评价机构应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要求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使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工作能够得到规范发展。

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资质审批程序

为强化各级安监部门的责任,新《规定》继续实行了分级管理制度,以积极发挥基层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的作用。

新《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分为审核、审批两步,先由下一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进行审核,再提交上一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进行审批、发证(详见新《规定》第四条),从而促使各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切实推动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提高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准入条件

原《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符合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存在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

新《规定》分别对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

一是申报条件由“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法人资格”。

二是提高了注册资金额度,甲级资质由300万元以上增至5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须达400万元以上的要求;乙级资质由100万元以上增至300万元以上,并要求固定资产达200万元以上;根据评价业务范围的不同,对专业人员构成和设备、设施配置等进行了具体要求。

三是提高了专职安全评价师的数量和技术等级配置要求,甲级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由12名增加为25名,乙级机构由8名增加为16名。

四是增加了有关不良记录的规定,即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已取得安全评价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五是增加了对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

重新划分甲级、乙级资质的业务范围

新《规定》第六条对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即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评价活动。

此外,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大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活动则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原《规定》中没有对上述重大项目、大型企业该由哪一级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作出规定。

加强审批后的监督

新《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作为一项重要监管措施(详见第三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并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备案。

对在资质规定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核减其业务范围;对连续两年没有业绩的,取消其相应业务资质。

原《规定》中并没有对如果考核进行明确。

防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

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总局“双五条”规定要求,新《规定》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评价活动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

加大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

原《规定》中相关处罚规定并不明确,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

新《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行政处罚条款,强化评价机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这将有利于加强对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形成威慑力。

如对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便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原《规定》中的处罚为“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新《规定》明确了处罚下限,即处于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近年来新出现的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资质证书的情况也纳入其中进行处罚。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活动时将会受受罚的违规行为,新《规定》作出了调整,并增加为10项,并在原有处罚条款基础上,对情节严重的增加了暂停资质半年的处罚(见第三十六条)。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新《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

评价行业可通过会员加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执业自律公约》、制定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指导价格、实施技术仲裁管理办法等方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和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和推动诚信建设,实现自律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第5篇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办法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你了解这个规定吗,下面带来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22〕2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委托,负责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中安协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管理档案,记载安全评价师的从业登记和业绩等信息。

第二章从业登记

第六条 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或欲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中安协网站填报信息,打印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所在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单位;

(三)所在地省级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查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中安协;

(四)中安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办理登记,发放《信息卡》并通过网站公布从业登记相关情况;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初次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初次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彩色扫描件;

(四)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五)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六)从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第九条 从业登记《信息卡》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四)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第十条 在有效期内,安全评价师变更从业机构或从业机构的名称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仍延续原《信息卡》有效期。

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每周年只能办理1次。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信息卡》原件;

(四)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应提交与变更前、变更后从业机构分别依法解除、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从业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从业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师应牢固树立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宗旨,依法从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拓展和提高从业能力;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社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发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卡》作为安全评价师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有效从业身份证明应当在工作中随身携带。《信息卡》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不得设置本规则规定程序之外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需继续实施,另行规定。

第6篇 某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1、工程安全评价,是指安全监督站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对所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结论。

2、安全评价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施工准备评价;第二阶段是达标阶段;第三阶段是结构施工评价;第四阶段是装饰施工评价;第五阶段是竣工评价。

3、施工准备评价

(1)填表申报。项目开工前15天,施工单位在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交监理公司签署检查意见后,按有关要求将资料报送监督站办理申报手续;

(2)审查认可。监督员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查后,在《检查表》签署认可意见,交站长签发;对未通过审查的,监督员应书面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报审;

(3)如工程建设中有停工的,复工前按规重新进行开工安全条件检查。

4、达标评价、结构施工评价和装饰施工评价

(1)在工程开工1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进行1次安全文明施工达标评价;

(2)在工程结构施工阶段,每3个月进行定期评价1次,直至结构完成;

(3)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5、竣工评价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以下程序对竣工项目进行竣工安全评价:

(1)安全监督员核收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管理资料和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

(2)安全监督员审查安全管理资料,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表》填写有关记录和提出推荐意见;

(3)安全监督员将有关材料逐级送审,报站长签发《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4)安全监督员把《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送施工、和建设单位,并把安全管理资料退还给施工单位。

第7篇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行为,保证其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安全评价人员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与综合应用两部分,分两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四、基础知识、综合应用的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合格标准各为60分。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一次考试中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为合格。考试不设补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名。报名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安全评价人员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九、考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考试合格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主要考查应考人员的安全评价相关知识以及所具备的从事安全评价的实际能力。

一、考试题型

基础知识试题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类题型。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安全评价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程度。

综合应用试题设论述题、场景及案例分析题和安全评价模拟题三类题型,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要求

(一)基础知识考试

知识结构完整、法规把握准确、理论应用灵活、方法使用得当、选择结果合理、判断正确无误。

(二)综合应用考试

1.论述题:通过实例应用所列举的论据说明论点,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晰、逻辑关系正确、语言表达流畅。

2.分析题:正确运用有关的理论知识,分析过程清楚、内容完整全面、假设条件依据充分,结果符合实际。

3.模拟题:根据所给出的条件和要求准确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合理划分评价单元,正确选择安全评价方法;对策措施切实可行,评价结论明确、符合实际。

三、考试内容

(一)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体系的基本结构及分类方法。

2.熟悉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修正);《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8篇 水下分离器安全评价和安全管理

水下分离器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1)安全管理体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对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即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领导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主持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组织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管生产的企业领导人应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企业领导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对本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分管的领导人应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水下设备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坚持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并大力开展班组安全工作。

相关安全技术员应负责相关的安全技术工作,其中主要包括负责或参与制定、修改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班组的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活动;并负责对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管理;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检查落实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及时上报,健全安全管理资料。

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职责和安全责任,按工艺规程和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不违章作业,保证分离器安全、平稳地运行。

(2)安全管理教育

企业领导人应参加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企业安全部门领导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也要经过安全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按其管理权限逐级组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任职。

所有新入厂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班组的安全教育。

对于水下分离器这类压力容器,可以参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要点,从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角度,主要应作好以下各点:

1.使用定点厂家的合格产品 购置、选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是持证定点厂家的合格产品,并有足够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装置的生产单位,也应有生产许可证,或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也须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

2.登记建档 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式使用前,必须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登记,经审查批准入户建档,取得使用证后方可启用。在使用单位,也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的设备档案,保存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检验、改造等环节的技术资料。

3.专责管理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对设备实行专责管理,即责成专门的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管理设备,并使其相对稳定,有职有权,熟悉相关法规,了解和掌握专业技术。

4.持证上岗 锅炉司炉及水质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分别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操作证书,持证上岗,操作相应等级的设备。

5.照章运行 锅炉房和压力容器操作间应有完善的操作管理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法规操作运行,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章操作,领导者不得以行政命令让人违章操作。

6.监控水质 锅炉用水必须严格监控,必须同时搞好水质化验、水质处理和锅炉排污三个环节。使运行锅炉的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

7.定期检验及校验 即定期停炉停机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内外部检验,以确定设备完好程度,查明缺陷并妥善处理。并定期对安全装置进行校验,确保其准确可靠。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编制锅炉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须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检验证和检验员证,方可进行相应级别的检验工作。

对缺陷的处理必须慎重。须修理及更换部件时,修理单位应是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重大修理方案应符合规程规定,并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

8.优化环境 对锅炉压力容器所在的锅炉房和操作间,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建造和管理,使设备和操作人员处于适宜的环境条件中。

锅炉房的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gb50041-92《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锅炉房的管理应依据《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进行。

9.维护保养 包括使用中的维护保养和停用保养两方面。

使用中的维护保养主要有:检查维护安全装置,消除泄漏,修复或更换损坏件;检查维护管路附件,消除泄漏;检查维护设备的反腐层和保温层;检查设备门孔,消除泄漏;给锅炉炉膛、烟道和受热面清灰除渣;维护转动机械等。

停用保养主要指锅炉停炉保养。锅炉停炉后如不加保养,其腐蚀损坏较运行时严重得多。锅炉停炉后必须妥善保养。常见的保养方式有压力保养、湿法保养、干法保养、充气保养等种。压力保养及湿法保养均是在锅炉内保留或充注碱性水进行养护的方式,分别适用于停炉不超过一周或一个月的锅炉。干法保养是在放净水的锅炉锅内及炉膛内放置干燥剂进行养护的方式,常用的干燥剂是生石灰或氯化钙,适用于长期停用的锅炉。充气保养是在锅炉水中充入氮气或氨气,以对锅炉进行养护的方式。适用于长期停用的锅炉。停用的压力容器也应保持干燥和清洁。

10.报告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出了爆炸事故或重大事故,除紧急妥善处理外,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

安全管理师主要是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开展全员安全、技能培训教育,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找出安全隐患并进行分析、总结、整改,从而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及消除导致火灾、爆炸的潜在危险。为此,要在管理、操作、维修维护等方面杜绝不安全因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水下分离器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上一章节的水下分离器的失效分析很容易知道,在水下分离器的正常运行过程中有对海洋噪声、电磁场干扰、机械振动等的影响。而当分离器失效时可能发生油气泄漏或分离器开裂、爆炸等事故,这些事故具体为分离器法兰出现泄漏事故,分离器发生堵塞事故。分离器出现开裂或有裂纹在高压低温的条件下发生爆炸。这些事故带来的后果无一例外的是溢油事故。由于水下分离器是压力容器,具有与海底管道相同的环境因此可以将它定性的简化为参考与海底管道工程环境影响分析过程。

1.水下分离器油水分离工艺分析

水下分离器是海上石油处理设备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主要进行油水两相分离、油气两相分离和油气水三相分离等用途。主要是将从水下开采上来的原油混合物,不经过集输直接在水下进行分离,并通过连接管线在水下直接将分离出来的油气水三项各自输送到远处的集输站,这种处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海上平台的空间,而且提高了原油采集和集输处理的效率,省去中间的很多麻烦,实践证明这种开采并初步处理的方法,有利于将有用的油气输送到集输站,进行后续的化工处理,而且能将多余的水通过压力泵重新注入井口,进行注水,省去了将将水重新举升至地面的能源消耗,降低了石油开采与注水的成本,从而在整体上位海洋石油开采节约成本发挥重要作用。。

2.海底设备(水下分离器)工程污染物分析

水下分离器污染物分析主要考虑的是海底油气水分离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分析,并结合海底分离器的安装方案,分析海底分离器安装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

分离器安装与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环境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有废弃泥浆、分离过程中从原油分离出的固体物目前,海上油田一般用的是水基泥浆,废弃泥浆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其组分,给环境造成危害的主要是重金属、酸碱类、有机有毒物质等。

(2)废水污染,生产过程中,从原油分离出大量的废水、泥浆、设备润滑等工作步骤都要消耗大量的水,产生大量废水,造成环境污染。废水主要包括机械废水、废钻井液、冲洗废水及其它废水等。而这些污水的特性主要有:①外排量大,特别是到开发后期,采出液含水将逐年升高;②所含有机物种类多、数量大,主要包括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等;③细菌含量高;④油水密度差值小,难以分离;⑤水温高,外排会带来热污染:⑥矿化度高、腐蚀性强、容易沉淀结垢。

(3)废气污染,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一氧化氮和烟尘等。主要来源于燃料废气和工艺废气。燃料废气主要是采油过程中加热炉、锅炉、高压蒸汽炉等燃烧产生的大量废气及烟尘。工艺废气主要来自采油场、联合站和油气集输系统轻烃的挥发,主要成分为烷烃。

(4)噪声污染,包括气流噪声和机械噪声两大类。采油生产中使用许多大型机械设备,产生较大的机械噪声。

(5)电磁场干扰,生产过程中分离器的状况监测、分离等都用到了电磁。

3.海底设备环境影响分析

(1)水下分离器安装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假设在安装的过程中无事故发生,假如有事故发生就是油气泄漏,与下一步分析的油气泄漏相同):

①水下分离器安装对海水水质的影响:在分离器安装过程中用到各种未处理的化学品,对分离器作业区得水质一定的影响。再则就是安装过程中海底扬起的泥浆等影响海水的水质,总的来说对海水水质基本影响不大。

②水下分离器安装对海底沉淀物的影响:研究资料介绍,钻屑和泥浆一般含有含量不等的有毒重金属,膨地岩、无机盐、表面活性剂、有机聚合物、洗涤剂、反腐剂、杀虫剂、含油润滑剂(含油泥浆)或水乳剂(含水泥浆)等。化合物和污染物含量与岩石的类型和油井深度等有关。钻屑的大量排放可导致海底沉积物产生缺氧条件,产生有毒硫化物,在中等受影响地区,通常要经过2-3年大型底栖生物才得以恢复。

③水下分离器安装对生物生态的影响:

④水下分离器安装对渔业资源的影响:

(2)水下分离器生产运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水下分离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所划定的安全作业区对渔业生产和海洋生态所带来的影响。

4.海底设备油气泄漏事故风险分析

(1)海底管道事故溢油源强计算(略)

根据风险分析及海底管道事故概率,估算泄漏源强时需综合考虑紧急关断前和关断后的泄漏量。溢油泄漏量可本着保守原则按下式估算:

(1)

式中 qa-事故溢油量,m3;

f-最高输送流量,m3/s;

d-管道内直径,in;

l-管线长度,km;

a-管内物流含水率,%

b-事故源点位置系数,a≤1。

(2)海底设备油气泄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主要是分析溢油对渔业资源、海洋环境等可能造成的影响。石油碳氢化合物的污染带有全球性质,海洋石油污染的生态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影响光合作用 发生泄漏后原油入海形成油膜,油膜阻碍大气与海水之间的交换, 减弱太阳光辐射透人海水的能力, 影抑制海洋生物(浮游植物)光合作用,从而破坏海洋食物网的中心环节--浮游植物光合作用,破坏食物链,导致生物死亡。

(2)消耗海水溶解氧 油膜覆盖影响海水复氧,石油分解,消耗水中溶解氧,造成海水缺氧,使生物死亡。

(3)毒化作用 石油中所含毒稠环芳香烃和有毒重金属,可通过生物富集和食物链传递危害人体健康。油类中的水溶性组分对鱼类有直接毒害作用, 可使鱼类出现中毒甚至死亡油膜附着在鱼鳃上会妨碍鱼类的正常呼吸, 对鱼虾的生存、生长极为不利沉降性油类会覆盖在底泥上, 破坏底栖生态环境, 妨碍底栖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油类可直接使鱼类着臭或随食物进人鱼、虾、贝、藻类体内, 使之带上异臭异味, 影响其经济价值, 危害人们的健康。

(4)影响海气交换,破坏co2平衡 石油污染破坏海洋固有的co2 吸收机制,形成碳酸氢盐和碳酸盐,缓冲海洋ph 值的作用,从而也破坏co2 的循环和平衡。

(5)玷污 海洋石油污染玷污海产品,使之不能食用。鱼和虾对油类的着臭浓度为0.05mg/l油类还可降低鱼类的繁殖力, 在受油类污染的水体中, 鱼卵难于孵化, 孵出鱼苗多呈畸形, 死亡率高, 虽然《渔业水质标准》中规定油类含量不超过0.05mg/l, 但是, 当水体中油浓度超过0.01mg/l时, 就已对孵化不利。

(6)海洋石油污染玷污海滩,毁坏海滨娱乐场所。溢油抵岸后, 将影响海洋水产养殖和盐业生产, 甚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的破坏。而清除污染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此外, 溢油抵岸还将会制约沿岸旅游业的发展。

5.水下分离器油气泄露防范措施分析

5.1预防泄漏措施

预防措施是通过研究解决事故链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减少事故发生的次数和泄漏量,为了预防、控制溢油事故的发生, 降低溢油风险程度, 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

(1)在整体设计中考虑导致溢油或其它应急情况发生溢油的潜在风险。

(2)设备的布置考虑容易被应急处理设备接近。

(3)对油田、终端处理厂作业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加强环境保护教育, 提高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将此作为防治污染的一个重要环节。

(4)配备溢油应急设备, 具有一定溢油处理回收能力。

(5) 建立溢油应急处理系统。

5.2事故响应计划、训练与管理

事故响应计划、训练与管理是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和更好的组织协调以提高应急响应的后果。包括应急组织、应急设施、应急能力、人员训练等方面。

5.3反泄漏策略和清除

反泄漏策略和清除是提高应急响应者清理漏油, 最大限度保护海洋环境, 主要对策是:

a.针对泄漏源的围堵和对策;

b.水上围堵和恢复设备;

c.海上泄漏对策分散剂和现场焚烧;

d.泄漏轨迹和行为预言;

e.环境恢复方法和技术。

(4)治理技术开发

治理技术开发是通过开发先进的海洋油污染治理技术, 来减少石油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目前发展迅速的微生物治理技术尤其应该得到关注和重视。微生物能降解石油污染物的关键在于:一是石油污染物与水或与空气相接触时容易受到微生物降解, 为微生物破解石油提供良机;二是选育高效降解石油污染物的菌种, 它们所含特定的酶系是降解石油污染物有利的基础。

第9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 安全评价标准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结论

检查人

1

有“防爆、电缆及小型电气”专业化管理机构。机、运区队必须设有一名副科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防爆电气设备具体负责

《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检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煤矿安全规程》

2

制定防爆电气设备到货验收制度、检修验收制度、入井管理制度、现场检查管理制度、电缆修理、试验管理制度等

现场检查矿上制定的规章制度

3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供电设计,设备选型合理,计算正确。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经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证方可下井。安装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现场检查

4_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齐全

《细则》现场检查

5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和铭牌

《细则》 现场检查

6

专职防爆检查员、电气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现场检查

7_

运行中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必须满足《细则》要求

《细则》 现场检查

8

开关上悬挂的标志牌,应注明设备编号、型号、整定值、整定日期、用途、使用单位及维护人。所标明的整定值,应与开关内部的整定数值相一致

《细则》

9

每天由分片负责电工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月由专职防爆检查员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本内

《煤矿安全规程》 现场检查

10

防爆电气设备,从入井检验、整定计算、安装调试、故障检修、定期试验、记录填报等各环节要有专人负责

查矿上制定的规章制度

11

开关要台台上架(台),三件及以上小型电器要上板。淋水不得溅到开关上

完好标准 现场检查

12_

管理体系与管理机制

现场检查各类制度、管理机制、落实制度的记录,通过现场查看各种记录,评定管理流程是否形成闭环

第10篇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 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 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 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四) 装饰施工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 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七条、每次安全评价前,组织班组、作业队、项目部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八条、安全评价检查组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各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检查组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九条、按规定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条、对于各次安全评价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和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评比活动,定期组织对本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部按规则作业的班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弄虚作假,或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经过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项目,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出发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二建

东山壹号项目部

2022年3月15日

第11篇 现有信息管理状况安全评价

安全管理是一个仍在继续发展的领域,除了cc中的系统和产品标准、sse-cmm中涉及到的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和bs7799中的如风险管理和涉及安全方面的人员管理等外,企业还应该更加自己的需要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政策并对此有效的执行。安全管理措施对于企业来说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企业安全管理措施不完善或实施不力必然会导致企业人员的违章现象,从而产生事故隐患。这种现象不能及时改正、消除,就极易发生事故,酿成大祸。有资料表明,我国工伤事故中70 %以上是由于人的因素和管理问题引起的。所以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评价势在必行。

安全管理的前提是制订保证安全目标的政策。安全政策包括物理方面的政策如关键计算设备的安全政策、逻辑方面的政策如数据访问、安全政策和行政制约方面的安全政策如人员安全管理政策。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安全政策实施过程与结果的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采取必要的行动,目前虽然对安全管理力度的级别定义在国内的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中有了要求,但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没有正式执行,目前还无法进行参照。不过有一个原则是在高密级要求环境下应采取比低密级更强的安全管理。

另外也可以参考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发布的《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对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该办法对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安全方案审查、安全服务单位、产品资质准入、保密要求和管理制度、监控和应急处理、信息内容、人员上岗培训、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实施时间等方面都作了不同的要求,应该说涉及面还是很广的。

在进行自评估时,除了可以参照bs7799的控制项进行自我检查外,还可以考虑采用外部的风险评估服务,其目的是通过系统的风险评估识别企业信息系统中的风险点,并区分出高低,例如哪些威胁才是需要关注的,定位出特地的安全需求。并且在一定条件下,指导企业进行最有效的降低总体风险和特定风险,监控不断变化的安全状况,最终指导进行安全风险管理,为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原始信息。

如何针对安全管理的内容进行管理

首先,需要根据企业的现实情况,明确大概的安全方针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策略。在制定策略时需要注意不能脱离实际,很多安全策略和标准实际上是为 一种理想状态下写的,包括一些信息安全顾问偶然也会犯这种错误,并没有真正了解到当前企业的安全需求和现状的情况下制定的安全策略在企业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问题,管理层或使用者会发现策略的定制者们并未理解他们真正的需要。如果这些安全策略过于理论化或限制性太强,那么企业组织就会漠视这这些策略。因此在安全策略定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越符合现状越容易推行,越简单越容易操作,改动越小越容易接受.同时,在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时要注意考虑企业现有的文化。许多信息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都是参考制度模板或者以其他组织的规章制度为模板而制定出来的。与企业文化和业务活动不相适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往往会导致发生大范围的不遵守现象。另外,规章制度还必须包括适当的监督机制。

其次,要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信息系统安全评估是指根据公认的标准和指导规范对信息系统及其业务应用的效能、效率、安全性进行监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以完成企业的安全目标,同时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遵循这个进行相关的安全体系建立。

再次,要充分认识到信息安全管理是一个过程。信息安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必须分阶段的对安全策略进行调整,同时安全攻击和防范技术都在高速的发展,而这一切是一个没有终点的过程,必须建立在一套好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

总的来说,安全管理不是一种即买即用的东西。一购买就能提供足够安全水平的安全管理体系是不存在的。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首先需要要在信息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关的管理策略和规章制度后,才能通过配套选用相应的安全产品搭建起整个信息安全架构。现在有些企业通过安装部分的安全产品或者制定了一些安全制度但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我们也不能认为这个企业就有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因为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管理系统的验证规范, 需依循“pdca”循环进行,包括持续改善,订定政策、管理审查、文件管制、内部稽核等。而且信息安全管理与一般管理的不同在于信息安全管理着重在风险评

估及管理,并选择适当控制措施,将组织损失降到最低。风险评估的过程不是一段时间的工作,而是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及企业自身的变化持续改善的过程。企业实施了一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不表示其自身信息安全受到绝对的保护,而是确保其本身的信息安全价值、风险等已确实评估,同时为当前信息系统的安全状态提供了一个快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不断的控制与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要遵循以上要求即使对最有安全意识和执行能力的企业来说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但总体来说提高信息安全管理水平已是一股不可违逆的潮流,所有的机构或企业已不是“做”与“不做”的问题,而是必须尽早实施的问题。企业应权衡自身承受安全的风险与成本,订定出一套符合本身需求的安全政策,改善自身的营运体制,以符合国际安全标准与世界潮流。

如何建设一个安全监控中心(soc)

虽然信息安全管理问题主要是个从上而下的问题,不能指望通过某一种工具来解决,但良好的安全技术基础架构能有效的推动和保障信息安全管理。随着国内行业it应用度和信息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对于安全管理的配套设施如安全监控中心(soc)的要求也将有大幅度需求,这将会是一个较明显的发展趋势。

推行soc的另外一个明显的好处是考虑到在国内企业目前的信息化程度下直接实施信息管理变革的困难性,如果尝试先从技术角度入手建立soc相对来说阻力更小,然后通过soc再推动相应的管理流程制定和实施,这也未尝不是值得推荐的并且符合国情的建设方式,而且目前已经有些it应用成熟度较高的大型企业开始进行这方面工作的试点和探索了,因为这些组织已经认识到仅依赖于某些安全产品,不可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整体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作为一个整体,需要把安全过程中的有关各方如各层次的安全产品、分支机构、运营网络、客户等纳入一个紧密的统一安全管理平台中,才能有效地保障企业的网络安全和保护原有投资,信息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不是单一的安全产品的比较,也不是应用安全产品的多少和时间的比较,而是组织的整体的安全管理平台效率间的比较。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建立一个soc应该从那些方面考虑。

首先,一个较完善的soc应该具有以下功能模块:

(一)安全设备的集中管理

统一日志管理(集中监控):包括各安全设备的安全日志的统一监控;安全日志的统一存储、查询、分析、过滤和报表生成等功能、安全日志的统一告警平台和统一的自动通知等;

模块分析:大型网络中的不同节点处往往都部署了许多安全产品,起到不同的作用。首先要达到的目标是全面获取网络安全实时状态信息,解决网络安全管理中的透明性问题。解决网络安全的可管理控制性问题。从安全管理员的角度来说,最直接的需求就是在一个统一的界面中可以监视到网络中每个安全产品的运行情况,并对他们产生的日志和报警信息进行统一分析和汇总。

统一配置管理(集中管理):包括各安全设备的安全配置文件的集中管理,提高各管理工具的维护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效率;有条件的情况下实现各安全产品的配置文件(安全策略)的统一分发,修正和更新;配置文件的统一在(离)线管理,定期进行采集和审核,对安全产品的各种属性和安全策略进行集中的存储、查询。

模块分析:目前企业中主要的安全产品如防火墙、入侵检测和病毒防护等往往是各自为政,有自己独立的体系和控制端。通常管理员需要同时运行多个控制端,这就直接导致了对安全设备统一管理的要求。不过从目前国内的情况来说,各不同厂商的安全产品统一管理的难度较大,统一监控更容易实现,在目前现状中也更为重要。

目前国内现状是各个安全公司都从开发管理自己设备的管理软件入手,先做到以自己设备为中心,把自己设备先管理起来,同时提出自己的协议接口,使产品能够有开放性和兼容性。这些安全设备管理软件和网络管理软件类似,对安全设备的发现和信息读取主要建立在snmp协议基础上,对特定的信息辅助其他网络协议。获取得内容大部分也和网络设备管理相同,如cpu使用情况,内存使用情况,系统状态,网络流量等。

各安全产品和系统的统一协调和处理(协同处理):协调处理是安全技术的目标,同时也符合我国对信息安全保障的要求即实现多层次的防御体系。整体安全技术体系也应该有多层次的控制体系。不仅仅包含各种安全产品,而且涉及到各主机操作系统、应用软件、路由交换设备等等。

模块分析:目前国内有部分提法是ids和防火墙的联动就是基于这种思路的,但是实际的使用情况中基本上没有客户认同这点,原因当然有很多,但实际上要实现这点还需要较长的技术积累。

设备的自动发现:网络拓扑变化后能自动发现设备的调整并进行基本的探测和给出信息。

模块分析:大部分企业内部的网络的拓扑都是在变化的,如果不支持设备的自动发现,就需要人工方式解决,给管理员造成较大的工作压力,也不能掌握网络的实际拓扑,这样不便于排错和发现安全故障。可以采用自动搜寻拓扑的机制。如ibm tivoli netview可以自动发现大多数网络设备的类型,或通过更改mib库,来随时添加系统能识别的新的设备。

(二)安全服务的集中管理

实现安全相关软件/补丁安装情况的管理功能,建立安全相关软件/补丁信息库,提供查询、统计、分析功能,提供初步的分发功能。

模块分析:微软在对自己的操作系统的全网补丁分发上走的比较前,成功的产品有sus和sns等,国际上也有部分的单一产品是作这个工作的,但目前还没有看到那个soc集成了这个模块。

安全培训管理:建立安全情报中心和知识库(侧重安全预警平台),包括:最新安全知识的收集和共享;最新的漏洞信息和安全技术,;实现安全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持续更新发展的知识和信息是维持高水平安全运行的保证。

模块分析:虽然这个模块的技术含量较低,但要为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有效的支持,这个模块是非常重要的,有效的安全培训和知识共享是提示企业的整体安全管理执行能力的基础工作,也有助于形成组织内部统一有效的安全信息传输通道,建立安全问题上报、安全公告下发、处理和解决反馈的沟通平台。

风险分析自动化:自动的搜集系统漏洞信息、对信息系统进行入侵检测和预警,分析安全风险,并通过系统安全软件统一完成信息系统的补丁加载,病毒代码更新等工作,有效的提高安全工作效率,减小网络安全的时间窗口,大大提高系统的防护能力。

模块分析:安全管理软件实施的前提是已经部署了较完善的安全产品,如防火墙,防病毒,入侵检测等。有了安全产品才能够管理和监视,安全管理平台的作用在于在现有各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数据分析和部分事件关联工作,例如设置扫描器定期对网络进行扫描,配合该时间段的入侵检测系统监控日志和补丁更新日志,就可以对整网的技术脆弱性有个初步的了解。

(三)业务流程的安全管理

初步的资产管理(资产、人员):统一管理信息资产,汇总安全评估结果,建立风险管理模型。提供重要资产所面临的风险值、相应的威胁、脆弱性的查询、统计、分析功能。

模块分析:国内外安全厂商中资产管理功能都很简单,和现有的财务、运营软件相差非常大,基本上是照般了bs7799中的对资产的分析和管理模块。

安全管理系统与网管系统的联动(协调处理):安全管理系统和网络管理平台已经组织常用的运营支持系统结合起来,更有效的利用系统和人力资源,提高整体的运营和管理水平。

模块分析:如果可能的话,由于各产品的作用体现在网络中的不同方面,统一的安全管理平台必然要求对网络中部署的安全设备和部分运营设备的安全模块进行协同管理,这也是安全管理平台追求的最高目标。但这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还涉及到行业内的标准和联盟。目前在这方面作的一些工作如 check point公司提出的opsec开放平台标准,即入侵检测产品发现攻击和check point防火墙之间的协调,现在流行的ips概念,自动封锁攻击来源等,都在这方面作了较好的尝试,在和整体的网络管理平台的结合方面,目前国内外作的工作都较少,相对来说一些大型的it厂商如ibm/cisco/ca由于本身就具备多条产品线(网络、安全、应用产品),其自身产品的融合工作可能已经作了一些,但总体来说成熟度不高。

与其它信息系统的高度融合:实现与oa、erp等其他信息系统的有机融合,有效的利用维护、管理、财务等各方面信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管理的决策分析和知识经验将成为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组织的安全管理

组织构成: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队伍,从事具体的安全工作。由于信息安全工作往往需要多个业务部门的共同参与,为迅速解决业务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必须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具体协调机构应由专门的安全组织负责,并明确牵头责任部门或人员。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应成立独立的安全工作组织。

组织责任:

a) 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岗位及职责;

b) 制定并发布相关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修正;

c) 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实施,处理信息安全事故;

d) 部门间的协调和分派并落实信息安全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

以上是soc必须具备的一些模块,现阶段国内外也有一些厂商推出了安全管理平台软件,从推动整个行业发展来看当然是好现象,但萝卜快了不洗泥,其中也存在一些发展中的问题,比如作为一个soc必然要求具备统一的安全日志审计功能,但单一安全设备审计软件不能等同于安全管理平台,究其原因为国内现有安全厂商中安全设备厂商占多数,优势项目是在已有安全设备上添加统一日志管理和分析功能,由于是单个厂商的行为缺乏整体的行业标准,导致目前的安全审计软件普遍缺乏联动性,不支持异构设备,就算是对java的支持各个厂商的实现力度也不同,普遍只具备信息统计功能和分析报告的功能。。

在目前的安全管理平台提供商中,能提供完整的产品体系厂商非常少。而号称专业的安全产品厂商,因为安全产业起步很晚,这些厂商只能在某个领域做深,还无法提供整套的安全产品线,这也是一个现实。作为用户应该认清需求,把各种安全产品在自己网络中结合起来,深入了解安全管理平台提供商的实力,才能够达到安全目的,满足自己的安全需求。

最后,从投入产出比的角度来说,因为soc往往只是一个软件平台的开发工作,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或者较少需要新的硬件投入,总投入往往不是很大,如果上了soc后即使不能完善和推荐安全管理体系,也可以起到减轻管理员的工作负担,增强管理员的控制力度,并对整个网络内的安全状况进行统一监控和管理的作用,这样总体来说安全管理平台soc的投入产出就非常值得。

第12篇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人员是指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资格登记,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统一管理。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后,只能在所登记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

五、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书后6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格登记。

六、申请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

㈢具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填写《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㈢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

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

十、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续期登记申请表;

㈡安全评价机构的意见;

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㈣登记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

㈤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

㈥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续期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向其所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㈡安全评价机构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续期登记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续期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与其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无劳动关系的;

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㈣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㈥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的。

十三、安全评价人员变更从业机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资格登记手续。

十四、申请变更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向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㈡安全评价机构填写《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登记申请表》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安全评价人员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供与原登记从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且在1年内只能办理1次变更登记。

十六、发证机关将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的安全评价人员名单。

十七、安全评价人员年度考核业绩记录将作为其续期登记的基本依据。

第13篇 安全评价公司技术专家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安全评价过程中所聘用的技术专家具备相关专业的必要的水平和经验,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开展安全评价工作需要的技术专家的聘用和考核。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主持技术专家的资格评定工作。

3.2办公室负责技术专家的聘用。

3.3办公室负责技术专家的业务考核和技术档案管理。

3.4安全评价部负责技术专家的日常管理。

4管理内容:

4.1技术专家的资格评定工作由总经理主持。

4.2聘用时对技术专家资格评定条件:

4.2.1工业技术类和安全管理专业大学(含以上)学历,至少六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历。

4.2.2所聘用的技术专家在所从事的技术或管理工作领域内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或有相应的专著。

4.2.3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4.2.4了解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和法规。

4.2.5了解安全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4.3日常工作中对技术专家的考核:

4.3.1安全评价人员在实施安全评价过程中要对技术专家所指出的安全隐患和提出的建议整改措施做好记录。

4.3.2安全评价部应每季度对技术专家的工作业绩、工作效果、客户反映情况进行统计。

4.3.3每年底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对技术专家进行资格评定,评定分二个方面:工作能力和行为表现;三个等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经评定为不合格者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停止聘用。

4 相关文件

_tap-qms110-2006《记录和档案管理程序》

_tap-qms111-2006《评价报告管理程序》

第14篇 水利水电建设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河流、湖泊上新建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大型水利枢纽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其他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逐步推广实行。

第三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有关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可根据需要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第四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对象为生产设备、作业环境、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等有关工程安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项目。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安全预评价

第六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推荐的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承担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机构应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工程设计方案,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根据危险发生频率、危害程度、已提出的防范措施,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实践,确定危险等级和排序,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为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安全篇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 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初步设计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

第三章 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对该项目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进行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第十条 承担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在分析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的安全自检报告和监测资料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现场检查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运作状况;深入调查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装置的实际运行状况、管理状况、监控状况,查找尚存的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确定其危险程度并提出安全对策和建议;对项目运行状况及安全管理做出总体评判,为生产管理单位制订防范措施和修编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前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安全评价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总责。

项目法人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尚未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资质并经水利部认可的设计单位或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业)的甲级资质机构承担。建设项目工程主体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从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应具有安全评价师资格。

第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应组织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深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设计文件、相关审查和鉴定意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为依据,对照设计成果、工程施工状况,独立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发生的费用,根据评价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纳入项目建设费用。

第五章 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第十六条 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承担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

安全预评价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水规总院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送有关验收主持单位进行安全专项验收。

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确定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或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形式,实行专家审查。

水规总院和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审查制度、工作程序和审查专家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 “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相关专家,充分发挥审查专家组的作用,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水规总院和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及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安全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对审查中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水规总院和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应将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发送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水利部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及评价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组织对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业务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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