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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我们的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的生产、运营活动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安全风险评估:对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确定潜在的危险源。

2. 安全标准与规程: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规定,确保所有员工熟知并遵守。

3. 安全检查与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和状况。

4. 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5. 培训与教育:提供持续的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

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 安全法规知识:让员工了解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2. 安全操作规程:针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操作,进行详细的安全操作培训。

3.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教育员工如何识别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并教授有效的预防措施。

4. 应急处理技能:模拟事故场景,训练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对方法。

5. 安全文化:培养积极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安全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预警与通知:设立有效的预警系统,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迅速通知相关人员。

2. 应急指挥:设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和指导应急响应行动。

3. 现场处置:明确各类事故的现场处置程序,如疏散、救援、初步控制等。

4. 后续处理:设定事故后的恢复计划,包括环境修复、损失评估和事故调查。

5. 演练与评估: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评估并改进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重要性

安全评价管理是公司稳定运营的基础,其重要性体现在:

1. 保障生命财产: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可以防止或减少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

2. 提升效率:良好的安全环境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降低因事故造成的停工时间。

3. 法规合规:遵守安全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罚款或其他法律纠纷。

4. 企业形象:安全记录良好,能提升企业的社会声誉,增强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5. 长期发展:安全文化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它影响着企业的长期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是我们企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和维护。我们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不断的改进和优化,打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1、工程安全评价,是指安全监督站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对所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结论。

2、安全评价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施工准备评价;第二阶段是达标阶段;第三阶段是结构施工评价;第四阶段是装饰施工评价;第五阶段是竣工评价。

3、施工准备评价

(1)填表申报。项目开工前15天,施工单位在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交监理公司签署检查意见后,按有关要求将资料报送监督站办理申报手续;

(2)审查认可。监督员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查后,在《检查表》签署认可意见,交站长签发;对未通过审查的,监督员应书面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报审;

(3)如工程建设中有停工的,复工前按规重新进行开工安全条件检查。

4、达标评价、结构施工评价和装饰施工评价

(1)在工程开工1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进行1次安全文明施工达标评价;

(2)在工程结构施工阶段,每3个月进行定期评价1次,直至结构完成;

(3)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5、竣工评价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以下程序对竣工项目进行竣工安全评价:

(1)安全监督员核收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管理资料和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

(2)安全监督员审查安全管理资料,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表》填写有关记录和提出推荐意见;

(3)安全监督员将有关材料逐级送审,报站长签发《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4)安全监督员把《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送施工、和建设单位,并把安全管理资料退还给施工单位。

第2篇 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评价)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五条 各部门、车间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六条 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七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九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 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 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 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 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四条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 危险辩识与评价;

(三) 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 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 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 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进行两次模拟演练。

重大危险源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长期或临时的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存贮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设施和设备)。工业生产活动中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引发灾难事故的能量。

重大危险源是重大事故发生的前提。即:由于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危险物质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的本质特性,如果控制不当,就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所以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不仅是预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重大危险源同重大事故隐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强调设备、设施、场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险物质(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认为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

第3篇 某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1、工程安全评价,是指安全监督站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对所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结论。

2、安全评价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施工准备评价;第二阶段是达标阶段;第三阶段是结构施工评价;第四阶段是装饰施工评价;第五阶段是竣工评价。

3、施工准备评价

(1)填表申报。项目开工前15天,施工单位在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交监理公司签署检查意见后,按有关要求将资料报送监督站办理申报手续;

(2)审查认可。监督员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查后,在《检查表》签署认可意见,交站长签发;对未通过审查的,监督员应书面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报审;

(3)如工程建设中有停工的,复工前按规重新进行开工安全条件检查。

4、达标评价、结构施工评价和装饰施工评价

(1)在工程开工1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进行1次安全文明施工达标评价;

(2)在工程结构施工阶段,每3个月进行定期评价1次,直至结构完成;

(3)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5、竣工评价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以下程序对竣工项目进行竣工安全评价:

(1)安全监督员核收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管理资料和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

(2)安全监督员审查安全管理资料,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表》填写有关记录和提出推荐意见;

(3)安全监督员将有关材料逐级送审,报站长签发《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4)安全监督员把《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送施工、和建设单位,并把安全管理资料退还给施工单位。

第4篇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 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 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 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四) 装饰施工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 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七条、每次安全评价前,组织班组、作业队、项目部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八条、安全评价检查组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各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检查组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九条、按规定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条、对于各次安全评价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和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评比活动,定期组织对本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部按规则作业的班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弄虚作假,或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经过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项目,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出发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二建

东山壹号项目部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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