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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管理制度和规定(6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中石化管理制度和规定

中石化管理制度和规定涵盖了企业的各个层面,旨在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保障员工权益,实现企业战略目标。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配: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职责,确保责任清晰,协作顺畅。

2. 人力资源管理:涉及招聘、培训、绩效评估、薪酬福利等方面,以激发员工潜力。

3. 生产运营:涵盖生产计划、质量控制、安全环保、设备维护等环节,保证生产安全与效率。

4. 财务管理:规定财务管理流程,确保资金运用合规、透明。

5. 市场营销:包括市场调研、销售策略、客户服务等,促进公司市场份额增长。

6.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流程,降低法律风险。

7. 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识别并防范潜在风险。

8. 公司文化与行为准则:弘扬企业文化,设定员工行为规范,提升企业凝聚力。

包括哪些方面

1. 法规遵从性:确保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

2. 决策程序: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信息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4. 资源配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止舞弊和损失。

6. 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企业稳定运行。

7. 持续改进:鼓励创新,推动制度的不断修订和完善。

重要性

中石化管理制度和规定的重要性体现在:

1. 稳定运营: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指导,减少因决策失误导致的风险。

2. 提升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3. 保障权益:保护员工、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4. 塑造形象:体现企业的专业性和责任感,增强公众信任。

5. 驱动发展:作为企业战略实施的支撑,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方案

1. 制度宣贯: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定期评估:每年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根据业务变化及时更新。

3. 反馈机制:设立意见箱或在线平台,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

4. 监督执行:设立专门部门监督制度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5. 强化合规文化:通过案例分析,强化员工的合规意识。

6. 奖惩制度:对遵守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通过上述措施,中石化将不断完善其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变化,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中石化管理制度和规定范文

第1篇 中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中石化集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独立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 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 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 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一)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各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2篇 中石化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中石化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 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 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 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100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100t及以上;

(5) 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日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五章 事 故 汇 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局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 故 统 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附件1 中国石化事故快报

附件2 中国石化事故报告

附件3 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 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第3篇 中石化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三条 各直属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石油化工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一级(厂级)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三)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四)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二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六)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七)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八)其它安全活动。

第五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二)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四)事故教训等。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二)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三)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五)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六)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三十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

第4篇 中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舍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进行15米(合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涉及用水、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管理内容及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许可证办理程序、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的职责、许可证管理等。

(1)危害识别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②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

(2)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②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的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3)许可证办理程序

①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许可证。

②各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许可证。

③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时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4)作业安全措施

①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②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③ 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 带的安全绳。

④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⑤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确需进行交叉作业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其中对于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⑥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⑦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⑧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⑨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⑩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5)作业人员的职责

①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许可证方可进行15米以上(含15米)高处作业。

②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③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④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⑤在作业中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许可证的管理

①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

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②许可证一式两联,各单位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③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5篇 中石化桌面系统安全管理规范

1 目的

为保证中国石化桌面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减少或降低因病毒、蠕虫、黑客等因素对桌面系统产生的破坏,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范围为中国石化所有桌面系统。

3 术语

桌面工程师:是指提供桌面系统检测、维修、故障处理等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4 安全要求

第一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必须安装正版软件,不得私自安装盗版软件;

第二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的命名应符合公司的计算机命名规范;

第三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的用户密码设置必须符合公司密码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必须设置屏幕保护程序密码;

第五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应加入公司的域管理模式,正确使用公司的各项资源。

第六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应正确安装防病毒系统,必须及时更新病毒特征库和进行定期的病毒扫描(一周一次);

第七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应及时安装和升级系统及应用软件补丁,并与公司发布的安全补丁保持一致。

第八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不得私自装配并使用可读写光驱、磁带机、磁光盘机和usb硬盘等外置存储设备。

第九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不得私自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 公司的移动桌面系统必须设置bios开机密码,如有硬盘密码设置功能,则必须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的移动桌面系统在员工外出办公携带时,不得使其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第十二条 公司桌面系统系统不得私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扫描软件或黑客攻击工具。

第十三条 公司桌面系统应关闭并删除iis,telnet以及ftp等服务;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it服务部门批准,员工不得在公司使用调制解调器拨号、上网;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不得向外发送涉及公司秘密、机密和绝密的信息;确需传送的,在经批准后需采用加密手段对信息进行加密后方可对外发送;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不得进行大规模的群发邮件,如确实有群发的需求,必须在非办公时间进行邮件大规模群发;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网络资源访问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网站,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不得使用即时通信软件如msn,qq等发送涉及公司秘密、机密和绝密的信息。

5 报告和处理

第十九条 在使用桌面系统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设备具有可疑情况,或发生病毒和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公司it服务部门进行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it服务部门在接到桌面系统问题报告后,应根据公司的响应时间要求,安排桌面工程师进行及时地处理,并对处理的问题、过程以及办法进行记录。

6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使用桌面系统的安全管理方面应接受公司it服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改进。

第二十二条 公司it服务部门应组织人员定期对公司桌面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指正,违反严重者要及时上报,并协调相应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it服务部门需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通告,促进公司桌面系统的使用安全。

7 附则

7.1 文档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策略由公司信息安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由公司信息安全工作组讨论通过,发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策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2 其他信息

第6篇 中石化安全生产视频监控配置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所称“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设施、单体录像设施和卫星定位装置等3类。

1.1.1视频监控设施。具有不间断摄录、图像传输、主机控制、集中显示和记录保存等五项基本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永久、固定式生产装置和场所。

1.1.2单体录像设施。具有方便拆装、移动监控等特点,主要用于监控临时、流动式生产作业场所。

1.1.3卫星定位装置。具有24小时不间断跟踪监控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机动车辆、船舶等特种移动设备。

1.2本规定适用于总部机关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各企业是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2.2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专业公司分别是板块(行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板块(行业)实施细则和建设规划,确保板块(行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到位、监控有效。

2.3总部和企业信息管理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系统运维、保障等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2.4总部和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视频监控设施和监视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事故后录像分析等工作。

3基本原则

3.1同步建设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企业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开工、同步验收投用。

3.2资源共享、优先投用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际,做到网络共用、平台共享和优先投用。

3.3全覆盖、无盲区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应达到生产区域全面覆盖,重大作业全程跟踪,关键部位全角摄录,监控扫描不留盲区等功能。

3.4分步实施、重点优先原则。

3.4.1各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和专业公司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分步实施,确保重点监控对象优先投用。

3.4.2在当前视频监控系统尚未完全覆盖的情况下,应重视发挥单体录像设施的作用,确保重点场所、大型机组、关键部位和高风险作业随时处于监控状态。

4监控范围

4.1以下范围均应列为视频监控对象,并做到全过程、不间断监控。

4.1.1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和起重作业等高风险施工作业现场。

4.1.2钻井作业、井下(试油气)作业、测井作业等野外油气专业施工,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现场。

4.1.3炼化企业工厂围墙以内生产运行、施工作业、日常巡检、停产检修等生产活动。

4.1.4销售企业油库围墙以内正常运行、施工作业和日常巡检等活动;加油加气站正常营业区域。

4.1.5高含硫化氢气田所辖全部生产区域;油田企业各类油气集输场站,以及油气生产井井场等。

4.1.6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库房(库区),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库区)。

4.1.7海洋钻井作业平台,海(水)上油气生产、作业平台。

4.2汽车吊、桥(梁)式吊、龙门吊、塔式吊等起重设备均应安装单体录像设施,全过程、不间断监控起重作业。

4.3各类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和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大型特种运输(施工)车辆,以及各类运输(施工)船舶均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

5监控技术要求

5.1企业应建立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应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联接。

5.2摄录点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区域、机组、岗位、部位、人员和环境等风险因素确定,做到优先重点、兼顾全面。以下3类风险部位应优先安装:

5.2.1关键区域、关键机组、关键设施、关键物品和关键岗位。

5.2.2操作频繁区、风险叠加区、故障易发区和事故多发区。

5.2.3无人值守区、人员禁入区、人员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5.3视频监控设施和单体录像设备应能满足场所本质安全需要,避免因此而增加(大)事故隐患或风险程度。

5.3.1防火防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视频监控设施和录像设备。

5.3.2海(水)上平台视频监控设施应具有异地备份(存贮)图像记录的功能。

5.3.3视频监控设施设计与安装应满足防雷接地要求。

5.4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选用云台摄像机,确保实现多角度摄录和自动归位;摄像机应安装在最佳观察位置,以有效发挥实时监控功能。

5.5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套图像存储设备,以存贮各台摄像机图像记录。

5.5.1图像记录应能显示摄像机编号、摄录日期与摄录时间,并具有防篡改功能。

5.5.2一般图像记录应能保存7×24小时,关键部位(岗位)图像记录应能保存30×24小时。

5.6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主动监视方式,并与气体、火灾、周界(入侵)等报警系统联动。即一旦发生异常状态,报警系统可自动调动摄像机摄录,并在相关监视器中自动弹出报警区域图像。

5.7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跟踪、越界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6其他要求

6.1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场所应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交事故现场录像。

6.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使用情况,由安全部门纳入定期考核。监控系统凡逾期未建成者,或监控范围达不到“无盲区、全覆盖”要求者,或管理存在较大问题者,一律在安全管理考核中严格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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