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其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明确各级部门及岗位的职能,保证工作流程的顺畅。
2. 业务流程管理:规定各项业务的操作规程,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
3. 质量与安全管理:设定质量标准,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安全性。
4. 人力资源管理:涉及招聘、培训、考核、福利等方面,激发员工潜力。
5.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操作,强化成本控制,确保财务健康。
6. 法规遵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7. 内部审计与监控:设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评估企业运营状况。
1. 管理政策与程序:明确公司的管理方向,制定具体的操作步骤。
2. 决策机制: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
3. 沟通与协调机制:促进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解决跨部门问题。
4. 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策略,降低风险影响。
5. 创新与改进:鼓励创新思维,推动企业持续改进。
6. 员工行为准则:设定员工行为规范,提升企业形象。
7. 合同与供应商管理:规范合同签订,评估和管理供应商表现。
中石化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无效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2. 控制风险:预防和控制各种潜在风险,保障企业稳定运行。
3. 保障合规:确保企业遵循法律法规,避免违规带来的法律风险。
4. 促进沟通:明确职责,改善信息流通,增强团队协作。
5. 保护资产:通过财务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保护企业资产。
6. 提升竞争力:通过持续改进,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为完善中石化管理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定期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制度审查,及时更新不符合实际的部分。
2. 培训推广: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和执行。
3. 反馈机制:建立员工反馈渠道,收集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4. 实施监督: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落地。
5. 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制度,激励员工遵守规则,提高执行力。
6. 案例学习:分享成功或失败案例,加深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应用。
以上方案旨在不断优化中石化管理制度,使之更加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为公司的长远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第1篇 中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中石化集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独立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 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 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 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一)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各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2篇 设备缺陷、故障及事故管理制度(中石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设备缺陷、故障管理,全面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针对存在的缺陷、故障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出现事故,保证设备安、稳、长、满、优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缺陷、故障的界定、分类、登记及处理等管理。
第二章 设备缺陷管理
第三条设备缺陷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其零部件损伤或超过质量指标范围,引起设备性能下降的状况。
第四条
设备缺陷分类:
(一)一般缺陷:不影响产品质量、不危及安全生产,能及时消除或设备仍可正常运行但不会造成装置波动和引发各类事故,不需采取特殊监护措施的设备缺陷。
(二)重大缺陷是:影响产品质量、危及安全生产,但因生产需要而必须带病运行,有可能造成装置停工或引发各类事故,必须采取特殊监护措施的设备缺陷。
第五条设备缺陷实施分级、动态和闭环管理,各车间应建立所属设备一般缺陷台帐,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设备缺陷台帐,每月更新,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发现一般设备缺陷后,操作人员应逐级汇报班长、车间设备管理人员,由车间组织消缺,完工后及时填写消缺记录。对暂不能消缺的应上报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并填写设备一般缺陷台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后,操作人员应及时汇报车间和本单位生产、设备管理部门,同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对重大缺陷进行分析,制定缺陷监护方案、消缺计划和措施,落实责任人。
第八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设备缺陷的管理,要监督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避免一般缺陷因整改不及时造成缺陷的扩大。对于重大缺陷,要严格落实整改计划,并做好重大缺陷的特殊监护措施。
第三章 设备故障管理
第九条设备故障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件。
第十条设备故障分类:
(一)一般故障:直接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2000元而小于4000元。
(二)严重故障: 直接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4000元而小于6000元。
(三)直接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6000元,按照《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备故障损失的计算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准。其中设备故障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一)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二)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第十二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有专人(可兼职)负责设备缺陷、故障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设备发生故障后,当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长、车间主任报告,车间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故障扩大。设备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故障进行分析处理。对于设备严重故障及关键设备出现的故障,要立即电话报告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十四条不论故障大小,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每月都要将对设备故障进行统计,填写设备故障月报表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十五条设备故障实施分级管理,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建立a、b类设备故障台帐和设备故障报告,各车间建立所有设备故障台帐,其中a类设备故障及造成公司级非计划停车的设备故障分析一般应由公司设备管理部组织,由各单位填写故障报告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设备故障发生、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存入设备档案,为了解设备历史状况、制订检修、更新及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发应用设备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技术,将其用于设备日常管理之中,及时发现故障征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保证设备安稳运行。
第四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十七条设备事故管理引用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第3篇 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中石化)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提高设备维护保养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的工艺设备、管道、动力设备、通用设备、起重运输设备、消防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各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及所属车间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搞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制定本单位及生产岗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及“维护检修规程”。
第四条各单位要大力推动tpm管理,牢固树立“我的设备、我操作、我维护”的观念,设备的操作人员是设备维护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设备维护保养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均有人负责。
第六条对设备维护保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总公司《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完好标准》。
第七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设备的培训,使操作人员达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严格控制操作指标,严禁设备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及介质超标运行。对于超指标运行的设备,要及时通报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分析评估。
(二)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关键机组实行特级维护管理,并严格执行《大型机组特级维护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坚持“五定”、“三过滤”,做好润滑记录及废油回收工作。
(四)严格按《机泵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定期切换和备台的定时盘车工作,对闲置设备应制订相应管理办法以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五)清楚本管辖区内动(静)密封点分布、泄漏标准及设备完好标准,主动消除跑、冒、滴、漏,并搞好设备防冻、防凝、反腐、保温、保冷等工作。
第八条检维修及保运人员(机、电、仪)职责:
(一)坚持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搞好设备的检维修工作。
(二)按时上岗,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及《大型机组特级维护管理制度》,认真巡检,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及时报告,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积极应用状态监测技术,逐步采用先进的仪器,检查设备,指导检修。
(四)严格按总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及有关标准检修设备,保证检修质量。
(五)加强技术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检修工作水平。
(六)保运单位应严格执行保运协议,作好相关设备巡检、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不断设备现场管理水平,设备现场不见脏、漏、缺、锈、乱。设备区域划分清楚,责任落实到班组。做到“一平、二净、三见、四无、五不缺”,即地面平整,门窗玻璃净、四周墙壁经,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无垃圾、无杂物、无废件、无闲散器材,保温油漆不缺、螺栓手轮不缺、门窗玻璃不缺、灯泡灯罩不缺、地面盖板不缺。设备及管线保温规整,油漆美观。装置现场应有明显的物料名称、流向标志及位号等标识。
第十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检查与考核。要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制定检查考核办法,对保运维修单位所负责的设备巡检、维护和保养工作进行检查,并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设备维护保养管理作为设备管理专业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司设备管理部要结合各项检查及tpm活动的开展,加强对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的检查,并进行考核。
第4篇 设备更新管理制度(中石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设备更新费的使用管理,使设备更新费的使用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计划性、经济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设备更新是指用于恢复、维持已有生产能力或功能为目的的而对无修复价值、国家已明令淘汰和已不能满足目前使用要求的现有设备进行的更新,即采用新设备替代技术性能落后、安全状况和经济效益差的原有设备。不包括为提高装置生产能力或其它原因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第三条在设备更新改造过程中应增加技术含量,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精神,经过更新的设备应当比原设备有高的安全可靠度、便于操作、便于维修,有较高的技术经济性能,能耗低,效益高,有更好的适应生产需要的性能,维修费用低,污染少。
第四条设备更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与公司实际情况紧密结合的原则。根据公司的财力、物力、技术能力和生产安排等状况合理安排设备更新,不能盲目追求高、大、精、新。凡能够通过局部改造达到提高安全可靠度和技术经济性能而在费用上又合理的应进行局部改造,不安排更新。即使设备整体更新,也应尽量利用原有厂房、吊车、基础、配套设施等,以节约费用。
第五条设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即公司按照总部设备更新投资安排确定设备更新项目,各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批复项目组织设备更新项目实施。设备更新费必须专用,不准挪做它用和随意变更项目。
第六条本制度不完善之处,以公司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及规定为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设备更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并向公司发展规划部提出年度设备更新计划建议,同时上报总部相关事业部设备管理部门;按照总部批复的年度设备更新投资计划统一安排,组织落实公司各单位的设备更新项目实施,并检查考核。
第八条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汇总、上报公司年度设备更新投资计划建议,并上报投资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依据总部批准的公司年度设备更新投资计划,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按照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物资装备部负责设备更新项目的采购,并协助设备管理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设备更新计划编制与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批复计划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做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第三章 设备更新原则
第十二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进行更新:
(一)使用年限已满,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的;
(二)因生产条件改变,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
(三)使用年限未满,但缺乏配件无法修复使用的;
(四)固定资产毁损,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五)经论证,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六)大修理后,虽能恢复精度和技术性能,但更新更经济合理的;
(七)因技术落后淘汰的;
(八)经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环保部门鉴定,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修复后也无法达到要求的;
(九)机动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报废规定的;
(十)其它符合更新要求的。
第四章 设备更新管理
第十三条除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更新外,各二级单位要以设备运行、缺陷、故障、检修记录和设备档案为依据,建立设备更新项目储备库,及时根据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按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各单位要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本单位下一年度设备更新计划。
第十五条在上报本单位设备更新计划前,各二级单位必须组织项目论证,必要时可组织本单位各相关部门专家参加,要做好设备初步选型和询价工作,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六条2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更新项目计划,在上报的同时应附设备更新项目建议书。对于技术复杂、项目前期准备时间长的项目,各单位可在项目批复前组织完成技术谈判、项目设计工作,一并上报。对于准备在公司首次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各单位应充分组织调研和论证,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依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设备更新计划,逐项组织系统内专家论证和审核,并在8月底前形成公司下一年度的设备更新计划,按照要求上报总部。
第十八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按照总部批复的设备更新投资计划批复,下达公司年度设备更新计划,各相关单位负责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
第十九条物资装备部按照公司下达的设备更新计划,按照有关物资采购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设备采购,设备更新选型方案必须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计划投资安排,超计划投资采购项目必须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同意。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设备更新计划,做好更新资产的入账和资产交付工作,并做好统计,在入账前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条各项目单位和物资
第5篇 中石化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三条 各直属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石油化工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一级(厂级)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三)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四)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二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六)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七)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八)其它安全活动。
第五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二)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四)事故教训等。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二)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三)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五)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六)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三十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
第6篇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中石化)
第一条为健全并妥善保管设备技术档案,明确设备技术档案管理职责,规范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设备技术档案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的档案管理。内容包括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档案管理的要求等。
第三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及车间应妥善保管设备技术资料,建立设备台帐及主要设备、关键设备档案,各车间应建立所管辖范围内的全部设备档案。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公司《设备管理体系相关记录》的要求逐一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基础资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五条各单位应逐台建立健全设备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一般特点及技术特性(如设备编号、位号、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原值、制造厂家、安装地点、投产日期、操作运行条件等);
(二)设备检验总结报告;
(三)附属设备明细表;
(四)重大缺陷记录;
(五)安装试车记录;
(六)设备检修记录;
(七)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八)设备运转时间累计;
(九)设备技术改造和更新记录;
(十)设备故障及事故记录;
(十一)润滑说明表;
(十二)设备腐蚀情况及反腐措施记录;
(十三)设备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记录;
(十四)其它需要建立归档的设备技术资料。
第六条设备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一)设备检修后,必须有完整的交工资料,由检修单位交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所在单位,一并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二)基建、技措、安措、零购及更新等项目的设备投产后,安装试车记录、说明书、检验证、隐蔽工程、试验记录等技术文件由信息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或设备所在车间保管;
(三)各单位对主要设备零部件(润滑油脂)进行改替代和技术改造等,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修订设备技术档案;
(四)设备迁移、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调出,主要设备报废后,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封存;
(五)技术档案应责成专人统一管理,建立清册.技术档案必须齐全、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
第7篇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中石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为生产装置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发电、供电及用电设备。
第四条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经济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保值,为公司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电气设备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学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电气设备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要素,是企业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电气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将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主要经济指标纳入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指标体系,列入经理(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计划,纳入单位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公司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门按照集团公司及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和规定,依据其职责,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各单位的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制定公司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公司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查公司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负责审核公司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建设、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五)组织开展公司电气设备创完好检查,并在此基础上抓好系统及主要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六)组织公司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电气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各单位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厂长)在经理(厂长)的领导下,依据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电气设备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电气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细则,制定本单位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组织编制本单位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电气设备管理工作负责,确保主要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协调生产与检维修、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电气设备的“三定”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电气设备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五)编制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
(六)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做好电气设备的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七)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电气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电厂(变电所)的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改扩建、更新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主要设备进厂验收等。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
第8篇 设备检修管理制度(中石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工作,提高设备检修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设备检修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第四条
设备检修目标是以经济合理的费用,减少设备故障,消除设备缺陷,维持设备良好性能,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
第五条
设备检修应坚持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以状态维修、预防检修和事后检修等多种检修方式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可靠性检修为中心的维修,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检修。
第六条
设备检修遵循原则
(一)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修必节约,能修不换。
(二)恢复性检修与改善性检修相结合。
(三)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科学合理检修时间和降低检修费用。
(四)以安全运行为主,设备检修周期与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相适应。
(五)设备检修、检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
在设备检修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设备检修和质量管理归口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分公司设备管理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设备检修管理的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
(二)制定和修改分公司设备检修的制度、规程、标准和规定,并检查和监督下属单位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分公司检修计划,确保检修工作安全、优质、高效。
(四)确认分公司检修承包商资质,并对其进行考核。
(五)总结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开展设备检修管理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和应用先进设备检修管理方法和技术,组织参加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分公司举办的设备检修管理各种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设备检修管理水平。
第十条
设备使用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分公司和本单位有关设备检修管理的制度、规程、标准和规定。
(二)负责编制、上报并实施本单位设备检修计划。
(三)负责设备检修和紧急抢修的现场管理。
(四)负责设备检修质量验收和工作量的确认。
(五)参与检修承包商资质确认,并提出考核意见。负责办理检修合同。
(六)负责设备检修(包括检验检测)记录和数据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一条
物资装备部职责
(一)按设备检修计划和储备定额的要求及时、足额、优质、价格合理供应所需物资。
(二)对所供应的物资的质量负责,确保满足技术和使用周期的要求。
第三章
检修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检修计划是分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设备检修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的技术变化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制订设备检修计划应与日常的设备管理工作相结合;重要设备及关键部位应采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定期进行数据的归纳整理和分析,组织检查鉴定,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收集、积累设备技术状态数据为编制检修计划、制订检修方案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检修计划主要有年度检修计划、装置停车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等,设备检修计划由各单位设备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按分公司管理规定上报,经分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突发性设备事故或故障应采取紧急抢修,同时要告知分公司设备管理部。计划列入下月检修计划。
第十六条
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对检修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析要客观、内容要翔实可靠,数据统计要准确,对今后提高检修准确率要有参考价值。
第十七条
分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对检修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在分公司设备例会上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设备检修计划的管理,大力推行信息管理技术。
第四章
检修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和设备使用部门应加强检修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检修承包商资质、施工人员资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工作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每一个检修项目都应指定专人作为施工代表对检修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十条
委托检修的项目一律实行合同管理,按国家合同法和分公司规定程序签订检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和责任,明确检修内容、检修工期、检修质量和验收标准、质保期、检修材料及备品配件的供应方式、项目费用、结算方式、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基本条款内容,同时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标准规范施工。
(二)承包商必须遵守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分公司和设备使用部门安全、环保、生产、设备管理等有关制度和规定。
(三)
第9篇 设备润滑管理制度(中石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设备是生产的物质基础,润滑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为减少设备磨损,降低动力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障设备安、稳、长、满、优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设备润滑管理职责,油品的贮存与保管、油品的发放,润滑油具的管理与使用,润滑油品的代用,设备润滑油(脂)标准和废油品的回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设备的润滑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化工生产、产品销售及其它生产运营的机器、工艺设备、动力设备、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等。本制度所称润滑油品包括润滑油、润滑脂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润滑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和修订本企业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及设备润滑手册。
(二)负责公司设备润滑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设专职或兼职技术管理人员,对公司设备润滑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审核设备选用的润滑油品、代用油品、油品添加剂及油品的变更,组织和审批润滑油的代用及国产化工作。
(四)审核各油品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润滑“五定”(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指示表或润滑卡片(记录)和用油计划,监督、指导各单位“三级过滤”的管理工作。
(五)审查公司大机组及重要机泵的润滑油品定期分析化验单。
(六)检查与考核公司润滑油油品的选购、贮存、保管、发放、使用、检验及润滑器具的管理。
(七)组织学习、推广设备润滑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
第六条 润滑油品使用单位职责
(一)执行公司设备润滑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设备润滑管理工作,安排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编制本单位设备润滑手册,应明确所有设备润滑油品的种类、规格、加(注)油点、初装量、换油周期、换油标准等。制定润滑管理规定和各级润滑管理、操作人员职责,并组织实施。结合本单位实际设专用润滑油库(站),以满足设备润滑的要求。
(二)每年根据本单位人员、设备变更情况编制和修订本单位所管设备润滑“五定”表(润滑卡片或记录),做好设备润滑的“五定”及“三级过滤”工作。
(三)制定并上报本单位设备润滑油品用油计划。
(四)搞好本单位设备日常润滑管理、润滑技术革新等工作,及时处理或解决润滑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设备润滑状况。
(五)负责本单位设备润滑油品的入库、贮存、使用和废油回收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润滑品的添加、更换记录、合格证、化验分析档案,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七)编制本单位需定期进行润滑油质分析的设备清单,对于关键机组按照要求每月必须进行质量指标检验,对其它重点设备及质量有怀疑的在用润滑油品适当安排检验,采取铁谱技术等先进手段加强重要设备的润滑油品监测。对于一般机泵的在用润滑油品,应在设备巡回检查制度中专门制定监测办法,主要采取目测等简便易行的方式确保在用油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 物资装备部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润滑油品及润滑器具的采购、保管、发放及供应商评估工作,编制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新购入润滑油品的入库工作,入库油品按批次委托检验部门抽样化验复查。复查不合格油品不得发放。
(三)对库存超过一年的油品,发放前向检验部门提出分析化验委托。
(四)做好润滑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及相关资料的索取、提供及存档工作。
(五)负责公司废油回收、再生及处理工作。
第八条 检验部门职责
根据有关单位的委托,负责本单位设备润滑油品的分析化验工作,按时完成润滑油品分析的计划任务,及时将润滑油品化验单提供给委托单位。
第三章 润滑油品的贮存与保管
第九条 润滑油库(站)及储存库房应防雨、防晒、防尘、防冻、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其中车间(装置)润滑油站应执行公司润滑油站管理规范。
第十条
各种贮油容器及用具应定期清洗,大贮油罐每年清洗一次,或放空后立即清洗;小罐随空随洗。各种贮油容器应确保清洁,完好无损,零附件齐全,并标明油品的名称及牌号。
第十一条
装有油品的容器应按种类规格分组、分层存放。层间应用木板隔开,每组要有油品标签,注明油品名称、牌号、入库时间及质量鉴定时间,不许混放。
第十二条
入库油品必须有合格证,库存3个月以上或倒罐时必须检验。化验不合格的按废油处理,严禁使用不合格超标油品。
第十三条
容器在换装不同种类、牌号的油品时,必须按照规定彻底冲洗干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改装别的油品。
第四章 润滑油品的发放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做到按计划发油,按需要领油,按规定用油,杜绝滥用多领,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发油人员应熟悉各种润滑油品名称、牌号、性能和指标、存放地点,发油时应将领油单据及油品标签核对,确
第10篇 设备保温管理制度(中石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设备保温管理工作,提高绝热工程的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做到经济运行,为生产装置的“安、稳、长、满、优”运行创造条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的保温或保冷管理。
第三条保温(保冷)的设计、选材、施工及验收必须符合gb4272《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11790《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38175《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8174《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估》、gbj126《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j10《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和管道隔热设计规范》、sdgj95《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和管道保温油漆设计技术规定》、dlj5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第四条设备及管道保温绝热的检修,根据集团公司shs0103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维护检修规程》进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检查、考核各单位设备保温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保温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根据公司设备保温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设备保温管理。
(一)负责对检(维)修中的保温绝热工程项目(计划)的审核,组织保温绝热工程的质量检验、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对本单位施工使用的热保温冷保温材料的抽检、验收工作。
(三)负责与保温绝热工程的施工队伍签订工程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违约经济责任。
(四)负责保温性能测试工作。
第七条车间负责保温绝热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设备管理人员要掌握所管辖区域内的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冷)情况,包括采用的材料、保温(冷)层厚度、施工情况、检修情况等,并做好记录以便检修时参考。
第三章 保温绝热材料的选用
第八条需保温绝热的设备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必须保温:
1. 外表面温度高于323k(50℃)且需要保持此温度的物料设备。
2. 工艺生产中需要减少介质的温度损失或延迟介质凝结的部位。
3. 所有热力设备、管道及附件的外表面均应有保温层。当周围空气温度为25℃时,保温层表面最高温度不得超过50℃。对于个别不易保温的设备和管道,其外表面温度低于60℃(防止烫伤运行人员的温度界限)时可以不保温。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必须保冷:
1. 需阻止或减少冷介质及载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冷损失者或温度升高者。
2. 需阻止低温设备及低温管道外壁表面凝露者。
3. 与低温设备及低温管道相连的低温仪表。
第九条保温绝热层材料优选
(一)保温绝热的设计按“经济厚度”法计算,只有在用“经济厚度”无法计算,无法满足有关规定时,才可按允许热损失计算。保温、保冷厚度,可分别参照集团公司shs0103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维护检修规程》执行。
(二)保温材料的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的介质最高温度设计值的10%(按摄氏温度计)。
(三)保冷材料的使用温度下限应低于正常操作时的介质最低温度设计值的10%(按摄氏温度计),上限应高于蒸汽吹扫等特殊操作时的介质最高温度。
(四)保温结构一般应有保温层和保护层,在室外还须有防水层,并必须保证在经济寿命年限内的完整性。
(五)在保温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导热系数低、密度小、价格低廉、刺痒少、粉尘少、施工方便、环保、便于维护的保温材料:
1. 平均温度小于或等于623k(350℃)时,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不得大于0.12w/m.k(0.103kcal.m.h.c),并有明确的随温度变化的导热系数方程式或图表。
2. 保温材料的密度不得大于300kg/m3。
3. 硬质保温材料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392kpa(4kg/m2)。
4. 保温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运行时介质的最高温度。
5. 绝热材料的耐燃性、膨胀性和防潮性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 绝热材料的化学性能稳定,对金属不得有腐蚀作用。
第十条保温保冷材料应用品种及范围
(一)设备部位保温:
1. 常温~573k(300℃)范围,可选择矿岩棉制品,憎水珍珠岩制品,微孔硅酸钙制品。
2. 573k(300℃)~923k(650℃)范围,可选择硅酸铝纤维制品(干发为佳),微孔硅酸钙制品,憎水珍珠岩制品。
3. 立式设备宜用软质或半硬质材料(矿岩棉制品,硅酸铝纤维制品)。
4. 卧式设备宜用硬质材料(憎水珍珠岩制品、微孔硅酸钙制品)。
(二)管道部位保温:
1. 常温~573k(300℃)范围,可选择憎水珍珠岩制品、微孔硅酸钙制品。
2. 573k(300℃)~923k(650℃)范围,可选择微孔硅酸钙制品,硅酸铝纤维制品(干发为佳),憎水珍珠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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