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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制度有(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机动车管理制度有

机动车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确保企业车辆的安全运行,提高运营效率,合理控制成本,以及保障员工的出行安全。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购置与管理

2. 车辆使用规定

3. 驾驶员管理

4. 车辆维护与保养

5. 安全驾驶与应急处理

6. 车辆费用管理

7.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包括哪些方面

1. 车辆购置与管理:明确车辆类型、购置程序、车辆登记及保险办理等细节。

2. 车辆使用规定:规定车辆的使用权限、申请流程、日常调度和归还制度。

3. 驾驶员管理:驾驶员的选拔标准、培训要求、考核机制以及行为规范。

4. 车辆维护与保养:设定定期保养计划,规定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5. 安全驾驶与应急处理:强调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高驾驶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车辆费用管理:明确车辆燃油、维修、保险等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报销流程。

7.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设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明确责任归属,强化制度执行。

重要性

1. 保障安全:有效的机动车管理制度能降低交通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2. 提升效率:规范的车辆调度和使用,可以避免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3. 控制成本:通过合理的维护保养和费用管理,能有效控制企业的运营成本。

4. 增强形象:良好的车辆管理展示出企业的专业性和责任感,提升对外形象。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编写涵盖所有方面的车辆管理手册,供全体员工参考执行。

2.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车辆信息、使用记录、费用统计的电子化管理。

3. 定期培训: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理的定期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4. 设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制度执行,处理违规行为。

5. 不断优化: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评估制度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期望构建一个高效、安全、节约的机动车管理体系,为企业的正常运作提供有力支撑。

机动车管理制度有范文

第1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检验制度 1、 检验员必须由敢于认真负责及掌握相应修理知识的人员担任。做到尽职尽责。 2、 认真学习并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检验能力。 3、 认真核对工作单上的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验,做到不丢项,不漏检。 4、 对所修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有关领导及维修人员。及时返修,并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理,不拖延交车时间。 5、 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 对屡次不注意质量的个人及班组,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罚。 7、 对坚持质量自检,互检工作突出的个人及班组,及时给予奖励及表扬。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 3、本厂技术档案室由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 设专职技术员,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为保证设备完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设备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设备制度。 1. 责全厂设备维修及重点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制定设备的采购计划。 2. 部门应指定一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指导本部员工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保养设备,同时负责向厂部提出设备维修计划。 3. 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维修技术资料的管理由专职技术员负责。 4. 职技术员按计划对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及时上报厂部。 二、设备维修与保养 1.设备维修保养实行日常维护、例行保养、季度保养、年度保养的制度。 2.日常维护由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3.例行保养: (1)设备启用前应先检查设备润滑状况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_,设备各部有 无异常情况,确认技术状况正常方可开机。 (2)作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应清除设备存留的切屑、污物,对设备进行一次清洁维护,并将设备放置原位切断电源。 4.季度保养: (1)全设备清洁,润滑。 (2)拆洗各润滑油毡,清除污物,加换新润滑油,检查举升器油量,必要时加注。 (3)全面检查各传动部位,如发现松动、失调,应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检查液压、气压部件是否泄漏并处理,清洗油水分离器。 (4)严格检查自动控制开关、电源插头、座、线路接头、操作手柄等是否灵活、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5.年度保养: (1)执行季保养的全部内容。 (2)按设备使用规定更换或过滤液压油,并清洗容器和过滤系统。 (3)清洗密封传动件,更换油封或紧固部件,调整各部位。 (4)测试电机及电器安全性能并检查设备精确度及各项性能。 6.设备备保养计划由专职技术员根据设备使用率、技术状况编制 。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3、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6、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10、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无损。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4、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5、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6、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施工和检查调试。 7、进行发动机起动检验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任何时候车底有人时,严禁发动车辆。 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9、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3、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4、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5、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6、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负责人要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5、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统一归档。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质量检验采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2、企业总检验员全面负责承修车辆的质量检验、外购和外协件的质量检验工作。 3、设专职检验员,对承修车辆的关键项目进行检验,并负责其它项目的抽验工作。 4、对承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工作。 5、检验员负责对承修车辆出厂前的最后检查工作。 6、承修车辆未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与用户使用,不得结算维修费用。 7、检验人员应认真做好检验纪录并及时整理,交专门人员归档保存。 8、检验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技术标准,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指导生产工人提高操作水平。 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 按生产需要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计量器具的有关资料、合格证、说明书等应存档。 2、 使用计量器具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时小心轻放,严禁乱掷,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3、 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失准不得私自拆卸,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 使用计量器具应有检定合格证,计量器具应按周期送检,不得超期使用。 5、 不能用或多余闲置的计量器具,要及时封存、报停。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人员培训制度

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力中最主要的因素,人的综合素质又是人力资源中的主要因素。各种形式的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随着汽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培训和学习是永无止境的。

1.培训形式

上岗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联合主办,通过对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的教育,取得上岗资格证

技术等级培训: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劳动部门共同举办,包括汽车修理各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工的培训,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技术专题培训:针对某项新技术的培训,有专家主讲,发结业证书。

特殊岗位培训:厂长、检验员、业务员、结算员等岗位的培训,合格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书。

厂内业务技术性训:由厂内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培训。

2.建立人员档案。编制全厂人员名册,记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籍贯、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住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3.编制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

4.每年依据本厂人员情况及岗位能力要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和培训种类基本厂自行组织的培训详细计划,并上报运管处维管科一份。

5.参加培训人员应与厂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三年以上的,培训费用由厂方承担,不到三年由本人承担。

6.制定奖惩措施,凡外派参加培训人员,成绩合格者费用按合同规定由达方承担,不合格者,厂方不予承担(应在合同中明确),成绩优秀者应予奖励。

7.每次参加培训的资料和记录,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8.服务合同期满后,人员要求调离本厂的,应一个月前向厂方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人员调离时应与相关科室签署意见,厂长批准。在没有经济纠葛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合同未满要求辞职的,则按合同规定办理。

9.人员培训管理工作有办公室负责。

七.机动车维修企业配件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及用车维修企业,均应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

配件采购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产地等,并查验、保留产品合格证、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

配件检验

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设置专职配件检验人员,负责机动车配件入库前的检验;

2. 机动车维修企业采购的机动车配件应按照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分类入库存放;

3. 经检验不合格的配件要做好标示,单独存放,及时处理

配件使用

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配件出、入库管理档案。并实行配件出库领用登记制度;

2. 配件在使用、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使用的配件在规定的质保期内;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3. 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并做好登记。处理特殊配件如废电瓶、废机油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4. 托修方自带机动车配件(材料)维修车辆,承、托修方应当面点清配件数量、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经双方确认;

配件公示

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向托修方公示维修作业中更换的配件信息,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配件名称、编号、产地(进口、国产)、制造厂、价格等项目;

2.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标识,明码标价、供托修方选择;

3.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为托修方提供检索、查询机动车配件相关信息,为机动车用户辨别真假配件提供便利。

第2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z校园机动车辆管理试行办法

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切实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及生活环境,特制定办法。

一、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一)学院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1.学院机动车辆一律凭出入证出入校门。已经办理了小车出入证和摩托车出入证的可继续使用,并请各教职工将出入证放到或张贴在车辆明显部位,以便于查看。

2.未办出入证的机动车辆按外来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二)外来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1.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时必须在门卫执勤处领取车辆出入证方可进入校园,离校时须把出入证交还给值班门卫。

2.晚上23:00―凌晨6:00,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要到门卫执勤处登记后方可进出。

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一)学院机动车辆和教职工私家车辆停放管理

1.学院机动车辆和教职工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学院划定的停车区域,禁止随意停放。

2.划定车位后,教职工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禁止占用他人车位。

(二)外来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1.外来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车)因特殊情况进入校园的,须将车辆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停车位内,杜绝随意停放,停车超2小时的收取场地占用费。

2.来我院办事、访问、演出、进行学术交流、举行文艺、体育等集体性活动的公务性车辆可免费进入校园停放,但对口接待的单位须事先到保卫处审批同意,经门卫核实后方可进校,并按指定的区域停放。

3.警车、军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因工作需要可免费进入校园停放,但必须遵守学院的车辆管理规定。

4.如遇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所有机动车辆由保卫处统一安排停放区域。

5.在公共区域划定的临时停车位,仅供外来办事、探亲临时车辆的使用。

(三)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车)停放实行收取场地占用费管理。

1.车位办理

(1)我院将划定教职工固定停车位和公共区域临时停车位。教职工以户为单位,每一有车户可提供一个固定车位。学院教职工的车辆要求车主携带车辆行驶证、户口本、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先到保卫处审核,办理车辆通行证,签订车辆停放有关合同,再到财务处缴费,并按缴费先后选择车位。在满足教职工车位后,居住在我院的非教职工住户可按以上办法执行。学院将所有固定车位进行编号,教职工可依照就近原则自行到保卫处登记,并按登记先后顺序选择车位,由保卫处统一在车位注明车牌号。

(2)保卫处于2008年划定的固定停车位仍然有效,已经拥有固定停车位的教职工仍必须在文件下发一周内到保卫处登记,到财务处交费办理车位使用手续,逾期将作为自动放弃原车位处理。

2.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

(1)收费办法

①机动车辆(不含电动车、摩托车)固定车位采取一次性交费,以年为单位缴费。

②外来机动车辆临时停放,按次数缴费。由保卫处代收,按月汇缴到财务处。

(2)收费标准

本校教职工 20元/月

居住在我校的非教职工住户 120元/月

外来临时停车

以2小时计,2元/次,超过两小时以上的

以此累计,每天最高上限为10元。

三、机动车辆行驶管理

凡是进入我院的机动车辆,在校内必须限速行驶,时速应控制在20公里以内,禁止鸣喇叭。

四、违章机动车辆处罚管理

(一)机动车辆违章进出校门处罚管理。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不按该文件第一条实行的,一律谢绝进入校园。凡机动车辆出校门时,不按该文件第一条实行,违反一次的,我院将对其车牌号进行登记,并要求赔偿出入证工本费,超过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将不允许该车进入校园。

(二)机动车辆违章停放处罚管理。

1.对违章停放一次的车辆,保卫处管理人员将给予口头警告或下发违章通知书。

2.对违章停放超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车辆,保卫处将在简报上通报批评。

3.对违章停放超过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车辆,保卫处将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处置,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

五、校园和教职工宿舍区划定的停车场仅为方便教职工停车之用,不是保管场所,所交费用是场地占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车主必须自行停好车辆、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并带走贵重物品。

六、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负责。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保卫处。

第4篇 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校园内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现对校园内机动车行驶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未经学校许可,任何机动车辆(含外来工作车辆和教职工自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经同意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二、具备校园停车条件的学校,要根据校舍布局,划定校内车辆行驶线路,设置必要的交通和警示标志,合理设置停车位,严禁占用教学和学生活动场地。学校应逐步实行人车各走其门,各行其道,坚决消除车辆入校的安全隐患。

三、车辆停放校内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许可证的车辆方可停放校内。许可证发放数量以校内停车泊位总数为限。教职工自有车辆进入校内,须与学校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车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相关规定及安全责任。

四、学校要严格限定机动车进出校园的时段,坚决不允许与学生上下学混行,或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内行驶。机动车在校园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泊位停车,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不得抢行,禁止鸣笛,并停放整齐。

五、学校每学期应组织取得许可证的教职工进行相关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机动车校园内行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将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二○__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第5篇 艺校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艺术学校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校内行车时速不准超过五公里,不准鸣笛叫人;机动车需停入指定车位,不准随意停放;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驶入校园,夜间不准在校园停放。

2、教师的私人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将停车证摆放在明显处,夜间不准在校内停放。

3、非本单位机动车如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及磕、碰或丢失和车内物品被盗等情况,一切后果自负。

4、教师的私人机动车在进出校门时要服从值班老师、门卫及保安人员的指挥。

5、接送师生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入校内。

6、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到校人员的车辆要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停放。

7、严禁将学校发放的停车证以任何理由进行转让、借用等。

第6篇 革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私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职工的利益,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家庭的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作业大队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四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驾驶证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大队的交通安全教育,服从监督管理,保证行车证件合法有效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的要求。

第六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对自己的交通安全行为向大队做出书面郑重承诺,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大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登记台帐,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履行安全教育义务。

第八条 做好私人机动车辆管理,监督私人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和私人机动车进入易燃、易爆、作业现场等重要工作场所。

第九条 私人机动车辆不准单位生产和公务活动,(上井和私车公干行为),严禁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按规定停放。单位通勤车辆的,职工上、下班原则上应坐通勤车辆。

第十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因事故造成驾驶人和搭乘车辆的职工伤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成立私家车协会,大队只能对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进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车管业务、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油田在岗的正式、集体、内聘、劳动合同、企业员工、非全日制职工、临时工等。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四)在大队院内不按规定位置乱、停放的,否则罚款300元/次;

(五)私自驾驶私家车上井的罚款500元/次;

(六)对私自安排私家车上井或私车公干的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e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7篇 某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私人机动车辆的管理,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私人机动车辆信息,建立私人机动车辆管理台帐。

第二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三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四条 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及时在基层单位登记,并签订“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 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胜利油田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职工上、下班应乘坐工委提供的通勤车辆。不得私自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和从事公务活动。

第七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__工委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__工委在岗的正式工、集体工、内聘工、劳动合同工、企业员工。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__工委hse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8篇 烟草专卖局员工私有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局员工私有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e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文件编号

执行时间

1.0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员工驾驶私有机动车的安全管理,明确责任,根据有关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0范围:适用于公司员工私有机动车用于从事公务及上下班过程的交通安全管理。

3.0定义

3.1私有机动车:本办法主要是指单位员工家庭拥有的私人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私车)。

3.2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按规定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将其私车用于公务的活动。

4.0职责

4.1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提供私车公用和上下班安全管理所需的资源。

4.2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是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管理人,管理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

4.3州局(公司)安监科负责公司员工私车的监督管理,拟定、修订和实施本办法。

4.4各单位(部门)归口车辆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公用具体管理。

4.5各单位(部门)安监股、专兼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6各股、站(室、部、科)是对本部门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内的行车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7家庭拥有私车的员工是车辆安全直接责任人,应自觉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接受各种交通安全教育。

5.0管理要求

5.1各单位(部门)应将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安全工作关键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逐人与私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私车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并将私车安全责任事故作为责任单位(部门)评先的重要依据。

5.2私车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

5.2.1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员工交通安全教育,把本单位有私家车的驾驶人纳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范围,切实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留死角。

5.2.2各单位(部门)应每年邀请辖区交警大队为职工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应急救助、违章案例分析等交通安全知识。

5.2.3各基层部门负责人应采取开例会、印发学习资料的形式,每月组织员工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5.2.4各单位(部门)应在单位的大门口显要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语或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固定的安全宣传专栏,分设“交通安全专栏”,选登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图片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印发机动车驾驶相关宣传资料,对广大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教育。

5.3家庭拥有私车的员工管理

5.3.1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有驾驶证的员工建立管理台帐并每年更新1次,认真核对驾驶证编号、类别、取证年限及审验情况,并报送辖区交警部门和州局(公司)安监部门。

5.3.2各单位(部门)要每季度通过交警部门交通违法查询系统确认员工私车违法行驶记录、处理情况及驾驶证违章记录,对有严重违法行车行为(一次记满12分)和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驾驶人,要列为重点教育对象,进行安全教育。

5.3.3将私车用于上下班和私车公用的员工应在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写出“所使用私车保证按证照齐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公司有关私车驾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如证照不齐、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3.4员工学习驾驶毕业取证、增驾、调出、调入,均须主动及时到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3.5驾驶私车的员工应当依法取得并审验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驾驶证丢失后,本人必须及时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并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3.6私车驾驶员工应积极参加交通安全会议、学习、培训等交通安全方面活动,服从单位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单位的有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5.3.7拥有家庭私车的员工对家庭用车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应做好家庭成员交通安全教育,正确引导家庭成员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及时制止家庭成员中驾驶报废和非法车辆行为。

5.4私车管理

5.4.1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员工家庭私车建立规范性管理台帐并每年更新,掌握员工家庭私车数量、车牌号码、车型、年限、入户情况、年检情况、购买保险情况、驾驶人情况等,并报送辖区交警部门和州局(公司)安监部门.

5.4.2各单位(部门)员工原有或新购置的私车,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核发行驶证后,应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证、本人驾驶证到本单位(部门)车管部门和安监门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4.3机动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动车所有者应及时到本单位(部门)车管部门和安监门部办理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1)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等情况的;(2)机动车租出、租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三个月以上和被盗或车号牌、行驶证丢失的。(3)机动车年度检验和车辆保险到期后续投保后。

5.4.4私车驾驶人应及时办理驾驶证、行车证(未规定上牌除外)、保险证、尾气检测合格证、车辆号牌,并按要求进行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严禁无驾驶证开车,严禁驾驶无行车证(法规未规定上牌除外)、尾气检测合格证、保险证或证件无效的车辆;严禁驾驶假牌、套牌、无牌、无手续、报废、走私车、无保险和交通违法尚未处理的车辆。

5.4.5私车所有者或驾驶人应加强对车辆的检测检验,按行车里程、使用时间及车辆状况,进行保养或维修,保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严禁驾驶带“病”车辆。

5.4.6员工私车应配备灭火器、三角警示牌、护目镜等安全用具,摩托车、电瓶车还应配备安全帽、手套和鞋、安全护肘、护腕和护腿等安全护具,在醒目位置安装安全驾驶警示牌。

5.4.7员工私车严禁挂靠单位,不得随意借给他人驾驶,严禁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5.4.8私车驾驶人行驶前,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认真检查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驾驶摩托车时,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等安全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法会车、争道抢行、闯红灯、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以及超

员、超速、违章停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穿拖鞋驾驶摩托车;不准在行驶途中接打电话。

5.4.9摩托车在高速公路的最高行使速度为80km/h,城市道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50km/h,在没有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通乡公路的最高行驶速度为30km/h,在通村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20km/h,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

5.4.10私车进入单位院落应严格执行登记放行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严格遵守限速、禁鸣等规定,按规定停放,不得妨碍交通、宣传橱窗、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大门附近不准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对车辆采取制动措施,并确认停车安全,以防意外事故。

5.4.11如发生交通事故,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除应先急救伤者及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应立即联络单位主管或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及确认肇事责任。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5.5私车公用管理

5.5.1公司对私车公用实行派车制度,私车公用车辆调派由各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基层部门员工摩托车或汽车由本部门负责人派遣。

5.5.2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因公外出,公务车辆调派不足或争取时效及方便,可以申请使用私车。(1)本人或家庭成员合法拥有私车,具有有效的行车证、保险证、尾气检测合格证、车辆号牌,并按要求进行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2)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审验的;(3)无严重违法(一次扣满6分)和责任重大事故肇事记录;

5.5.3员工私车公出应事先填具《私车公用申请单》经直属部门主管核签,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车管部门开具《私车派遣单》,方可私车公出,未按规定办理派车手续,不得私车公用。

5.5.4基层烟叶站、卷烟服务部、专卖稽查总队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私车派车单”程序,督促烟叶辅导员、客户经理、专卖稽查员严格按照“私车派车单”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5.5.5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不准驾驶私车上下班和私车公用。(1)未按要求,到本单位车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2)不参加单位组织安全学习、培训等活动,一年达3次的;(3)对于一年发生3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等责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次责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4)严重违法(一次记满12分)或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5)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驾驶证被吊销的;(6)没有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一个月以上的;(7)违反单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拒绝接受处罚的;(8)其他不能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5.5.6员工私车必须按时交纳相关规费,车辆一切规费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单位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燃料费、修理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与车辆有关的费用。

5.5.7私车公用途中,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5.5.8经批准派出因公外出的私车,本次外出产生的费用经核对后据实给予交通补助费;私用摩托车公用的按月发放交通补助费。

5.6私车监督检查

5.6.1各单位(部门)安监部门要对私车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严查违章,避免私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5.6.2各单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应将本单位员工的私车与单位公车一样,每月对私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6.3各有私车员工的直管部门应将私车纳入部门安全检查的重要检查内容,每周检查1次,及时掌握本单位(部门)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职工情况。

5.6.4各单位安保人员负责在上下班期间对员工驾驶私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行为。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处罚。

5.6.5因从事单位公务活动(发展指导烟叶生产、市场走访、市场检查等)而驾驶私车和上下班使用私车代步者,必须在三个月期限内补办完善车年驾驶证、行驶证、车船税、保险费相关手续,并接受公司检查。

5.7奖惩制度

5.7.1各单位(部门)综合办或安监部门,对私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不予报销或发放交通补贴、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直至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劳务公司。

5.7.2因公外出必须驾驶私有车辆时,应经批准并办理派车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出差交通补助费。

5.7.3员工因公使用摩托车外出,派车单指定的时间、路线必须与工作计划和工作日志保持一致,否则,不得发放交通补助费。

5.7.4无驾驶证及私车证件不齐、失效等的违法本办法。

5.4.4条款要求的员工,在未完善手续、办理齐全所有证件前执意驾驶者:对全日制员工取消交通补助费和交通补贴,对劳务派遣及其他季节性临时用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退回劳务公司。

5.7.5违法本办法5.4.7、5.4.8、5.4.9条款要求的,视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7.6违法本办法5.4.5、5.4.6、5.4.10条款要求的,视情节处以5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7.7违法本方法其他要求的,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7.8员工驾驶私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事故责任倒查制,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遵照公车事故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肇事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6.0相关文件无

第9篇 某某公司机动车管理制度

某公司机动车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规定

1、公司车辆由运营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

2、管理范围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存放、分配使用、定期维修、出车登记、油料消耗、以及办理用车手续办理等。

3、公司车辆主要用于各部门的发行工作。

4、部门需要用车应提前到运营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由运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调度。

5、运营中心负责安排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和每年度的年检及办理保险等手续。

二、驾驶员的职责

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行车。

2、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保持车容、车况良好、部件齐全、确保行车安全,决不允许带病行车。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及时处理直至修复,确保安全运行。

3、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日常的清洁工作。

4、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带病驾车。行驶中思想集中,自觉遵章守法,服从指挥。

5、驾驶员出车前应及时核对登记簿上的公里数,并于结束任务后,记录实际车程;月底汇总用车记录并按时报财务部。

三、对驾驶员的奖罚规定

1、因公出车,在不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并分不同情况按如下规定进行奖罚;

2、因公出车,在不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发生较大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费用外,驾驶员应承担不超过其余30%的损失。

3、因公出车,违反交通法规或操作规程造成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费用外,其余费用应由驾驶员承担;公司还要视具体情况给予驾驶员100-500元的处罚。

4、每4万公里车辆修理费用不能超出5000元(大部件设备的维修费用按使用寿命来核报,可不计在内)公司在年底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违反该规定一次性处以400元的罚款。

5、驾驶员全年驾车无事故,年底公司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6、驾驶员外出无论因公因私,凡违反交通规则而受罚款处理的一律不得报销。

7、特殊情况经批准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费用外,其余费用应由租借使用人赔偿。

8、向公司申请未获准私自用车或假公济私用车,无论有无发生交通事故,对使用人(包括驾驶员)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如发生事故,还应根据事故对车辆状况造成的折旧损害,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9、未经公司批准使用公车,使用者须按正常费用的5倍缴纳用车费,另外对专职驾驶员每次罚款200元;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用车申请表的,一定要征得运营中心负责人口头同意方可使用公车,用车后再补填用车申请表,否则按未经公司批准使用公车的情况处理。

四、车辆维护修理的审批规定:

1、车辆外出遇交通事故应及时报保险公司理赔,并及时通知运营中心负责人。修理费用应尽可能委托修理厂直接向保险公司结付;

2、车辆发生自身故障需要修理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驾驶员应书面汇报故障发生情况及修理方案、大致费用等,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五、车辆借用

1、各部门节假日借用公车组织集体活动,应提前壹周向运营中心书面申请;运营中心根据车辆状况及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统一调度安排。

2、公车原则上不作私用。特殊情况需向总经理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使用。

六、用车费用

1、公司统一用车,其一切费用由相关部门分摊。具体计算标准为:

1)以公里数计算费用,按每公里耗油量×当时油价×120%(20%的管理费);

2)车辆使用期间的过路、过桥、过江费用由借用人或各部门自行解决;

3)每天车辆的折旧费(车辆使用按10年折旧计算):用车两小时以下按10元折旧,2小时至8小时按20元折旧,8小时按全天42元折旧。

2、凡私人用车,须在整体用车费用上加收20%的管理费。

3、节假日出车,专职驾驶员的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并由使用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10篇 班组安全管理讲座:机动车辆8大禁令规定

1.严禁酒后开车;

2.严禁无证开车或无令(调度令)开车;

3.严禁超速开车;

4.严禁空档滑行;

5.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8.严禁分散精力开车。

第11篇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12篇 汽修企业机动车维修现场生产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现场生产管理制度

1、厂区整洁、布局合理,应设有总成修理间、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制度要齐全,并统一格式上墙张贴。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特殊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特殊工位、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3、维修人员着装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持证上岗。

4、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5、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并在过程检验单上记录,合格才可放行。

6、必须追加维修项目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7、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配件而维修合同又未约定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更换。

8、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维修工不得私自保存。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9、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和领用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防止配件串换或丢失,做到原件装回原车。

10、客户自己带来的配件存放于配件库房,由维修工领用。

11、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实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2、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13、需要延期交车时,业务接待员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小修车至少提前一小时,大修车至少提前一天。

第13篇 汽修企业机动车维修接车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接车管理制度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业务接待员应具备助工或高级技工以上职称,有机动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3、业务接待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并做好记录;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

4、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告知客户有关会诊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

5、业务接待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6、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

7、业务接待员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8、更换的配件由客户自己带来的,要填写《客户自带配件登记表》,并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作出约定。

9、会诊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10、业务接待员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自带配件登记表、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14篇 汽修企业机动车维修竣工交车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竣工交车管理制度

1、维修竣工后,应对机动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业务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机动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业务接待员和结算员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业务接待员应将竣工检验单、出厂合格证、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明细表、维修发票以及从该车换下的旧零件交还给客户。

6、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第15篇 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

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

机动车辆(主要有铲车、农用车等)是矿山主要装运工具,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安装普通“水箱型”净化装置)

6、运输矿碴时,不准超出马槽高度的20厘米。

7、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8、井下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应减速慢行。

9、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

10、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上、下坡时,要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1、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5米的间距,以防发生碰撞。

12、在料场、溜井口、镑房等车辆密集场所,应按秩序行驶,以防车辆拥挤发生事故。

13、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14、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

2、检查规定:

⑴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⑵分公司车间主管车辆的队长或硐长,对本队的所有车辆每旬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⑶分公司安全科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⑷当班安全员要对本班车辆驾驶员持证情况和尾气净化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⑸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⑹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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