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八、暂停与注销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1. 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
2. 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 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 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资格的恢复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
第2篇 企业机动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定义:在工厂里,把材料、成品、零件、部件、产品按生产路线、工艺流程进行库房与车间、车间与车间、车间内部各工序之间的运输都称为厂内运输。
二、目的:防止各类厂内运输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分类:
1.把原材料运到工厂。
2.把原材料搬运入库或运到堆放场地。
3.将材料由仓库或堆放场地运到车间或者生产作业班组。
4.零、部件、原料在车间内部班组、工序间的转运。
5.零、部件、原料在车间与车间之间的转运。
6.将产品由车间运送到库房。
7.将产品由库房发运出厂。
四、厂内运输易发生的事故种类:厂内运输易发生的事故有撞车、翻车、轧辗以及在搬运、装卸、堆垛中物体的打击等。
五、安全操作规程:
1.厂内车辆驾驶员经过体检合格后,由正式驾驶员带领辅导实习一个月,经过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即可独立驾驶。非司机和无证者一律不准驾驶。
2.出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轮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3.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思想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驾驶室内只许坐一人(随车实习时除外),车厢内及拖挂车上禁止乘人。
5.车辆只准在厂区及规定区域内行驶,凡需驶出规定区域时,必须经公安部门同意。
6.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5km/h。在转弯、狭窄路、交叉口、出入车间的大门、行人拥挤等地方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5km/h。
7.装载物件时,宽度方向不得超过车底盘两侧各0.2m,长度方向不得超过车长0.5m,高度不得超过离地面2m。不得超载。
8.装载的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必要时用绳索捆牢。危险物品要包装严密、牢固,不得与其他物件混装,并且要低速行驶,不准使用拖挂车拉运危险品。
9.行车前应先查看前方及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鸣笛后再开车。在转弯时应减速、鸣笛、开方向灯或打手势。
10.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11.工作完毕,应做好检查、保养工作并将车辆驾驶到规定地点,挂上低速挡,拉好刹车,上锁,拔出钥匙。
12.在装卸车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车辆货物装卸规程》操作。
第3篇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实现对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依据与要求
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2机动车辆交通风险大,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安全部门、车管单位、车管干部和驾驶员、修理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和本规定,共同搞好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2.3 局、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均应建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环保部门、劳动人事等部门和车管单位要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驾驶人员交通法规、操作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4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行政正职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主管责任人,业务归口各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3定义
3.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系指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保障自有机动车辆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行驶,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辆行驶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的安全管理。
3.2企内机动车辆
资产隶属于局、分公司建档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
3.3长途出车
到200km及以远执行任务的机动车辆。
3.4 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3.5 特殊运输
运输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6 准驾证(含临时准驾证)
由局、分公司、二级单位、基层队逐级考核、审查,为企内驾驶员颁发的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证。
3.7 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二级单位每月组织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签章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3.8 驻外机动车辆
大牛地气田以及新疆、东北作业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
3.9长期在基层值班的机动车辆
由上级指派的在一线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机动车辆。
4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辆服务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5组织机构及职责
5.1局、分公司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职岗或兼职人员。
5.2基层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5.3局、分公司及其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安全职责
5.3.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3.2.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5.3.3参加本单位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组织或参加单位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3.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配合劳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负责对驾、乘人员(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3.5负责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牌证和单位内部准驾证管理,组织或参与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证的定期检审。
5.3.6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机动车辆保险方案、投保和保险机动车辆事故定损、索赔工作。
5.3.7参加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能考核工作,对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5.3.8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各项档案资料。
5.3.9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建议,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3.10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5.3.11及时总结、发现、推广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5.4专(兼)职安全员交通安全职责
5.4.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5.4.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5.4.3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动车辆驾驶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5.4.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交通安全活动。
5.4.5做好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4.6组织开展本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5.4.7督促、检查驾驶员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5.4.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准驾证的检审或换证工作。
5.4.9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5.4.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5.5生产、企管、设备、资产、人事、组织和宣传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本部门以下安全职责:
5.5.1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组织机动车辆生产运行时应认真识别控制风险因素,查处“三违”现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5.5.2企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外雇及租赁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审核。
5.5.3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维护维修和检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5.4资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保险工作,负责保险方案审核,并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5.5劳资部门应制定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管理和技能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5.6组织、教育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5.7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机构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
5.6车队长安全职责
5.6.1 车队长是车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负责任人,对车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负第一位领导责任。
5.6.2 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6.2 落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机动车辆交通任务顺利完成及本单位安全目标的实现。
5.6.3 严格执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制度,不准安排无“双证”人员上岗。
5.6.4 检查车队班、组安全活动,做好驾驶员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修保养,保证机动车辆完好率符合规定要求。
5.6.5 发生事故及时上报,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7驾驶员安全职责
5.7.1 严格执行和遵守交通法规及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确保自己所驾驶机动车辆的行车安全,努力争当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
5.7.2 积极参加业务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技术水平,练就过硬本领。
5.7.3 爱护机动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使自己所驾驶的机动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5.7.4 遵守职业道德,文明驾驶,杜绝违章行为,自觉接受安全部门或车管安全员的监督,团结互助,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帮助解决或上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6管理内容
6.1一般管理
6.1.1局、分公司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6.1.2各单位为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机动机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加强对机动车辆运行监控管理。
6.1.3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常开展路检夜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6.2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6.2.1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制度,包括准驾证申领范围、申领种类、审验或换证办法、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6.2.2机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和长途机动车辆审批制度。
6.2.3日常机动车辆运行“三交一定(驾驶员应将准驾证、机动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机动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制度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机动车辆的三交一封”(驾驶员将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行车证件上交单位统一封存,将机动车辆固定停放)制度。
6.2.4机动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2.5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机动车辆安全行驶规定。
6.2.6长期在外值班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7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6.2.8机动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6.2.9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6.2.10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11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定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6.2.12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将全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制度中,将交通安全相关知识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6.2.13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3局、分公司所属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生活区应采取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6.4基层机动车辆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6.4.1机动车辆档案。
6.4.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6.4.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6.4.4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6.4.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4.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6.5驾驶员管理
6.5.1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机动车辆驾驶证。
6.5.2对驾驶员的选用,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经县以上医院体检无妨碍驾驶疾病的(由医务部门监督),安全部门进行驾驶技术实际考核(两人以上专业人员监考),经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华北局、华北分公司选用驾驶员审批表见附表1)
6.5.3对现在用驾驶员因技术素质较差暂时达不到上岗条件的,应停止其驾驶资格,或重新进行技术培训,待达到要求后方可聘用。
6.5.4驾驶重型、大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了解所驾机动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车载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驾驶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质、一般安全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6.5.5驾驶员应做到:
6.5.5.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局、分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自律,驾驶机动车辆做到“四不、四让(不违反信号,不争道抢行,不乱停乱放,不随意变道;机动车辆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超车让对行),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6.5.5.2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安全自律性,不开英雄车、斗气车和霸气车,礼貌行车,文明行车,驾驶机动车辆时应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6.5.5.3爱护机动车辆,服从调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检查机动车辆,及时做好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机动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6.5.5.4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和公安交通部门和单位车管部门按期组织的驾驶人员“安全学习”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6.5.5.5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6.5.5.6严禁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违章超车,严禁疲劳驾驶。
6.5.5.7严禁驾驶员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6.5.5.8严禁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或车载电话等。
6.5.5.9严禁驾驶员不经领导指派私自开车。
6.5.5.10驾驶人员发生事故后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报警和向单位汇报,严禁肇事逃跑。
6.5.5.11吊车驾驶员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起重工操作证,方能进行起重操作。
6.5.5.12参加气田(作业区)施工建设的内部驾驶人员(包括试气队驾驶自行式作业机人员),应按照要求,实行企业内部“准驾证”制度(含外聘驾驶员),即机动车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货物运输机动车辆驾驶员,还应持有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a) 驾驶人员在气田(作业区)道路上行车时要做到礼貌行车,应执行大车让小车,轻车让重车的行车规则。
b) 机动车辆驾驶员进入气田(作业区)应着装整齐,进入现场必须着工装。不准有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等违规行为发生。
c) 驾驶员进入井场、气站后严禁吸烟。
6.6 内部准驾证管理
6.6.1 局、分公司对驾驶员(含外聘驾驶员)实行企业内部“准驾证”制度,即机动车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局、分公司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6.6.2 “准驾证”由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统一印制,审核和发放。未经局、分公司审核和发放内部“准驾证”的各类驾驶人员不得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局、分公司审核和发放内部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各单位不得擅自安排上岗驾车。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由单位安全、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日常培训、教育、管理及新增、聘用驾驶员的考核、申报工作。
6.6.3 “准驾证”分为局、分公司机动车“准驾证”和局、分公司机动车“临时准驾证”两种。“准驾证”和“临时准驾证”制作有正证和副证两种版本,正证为驾驶员随车携带,副证为驾驶员所在单位保存,备查。副证不能替代正证使用。
6.6.4“准驾证”的发放范围为在岗的专职驾驶员、专职车管、安全人员。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在驾驶岗位的人员)不办理内部“准驾证”。对具有实际驾驶经历、技术熟练,又确属工作需要驾驶机动车辆的非专职驾驶人员,可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内部“临时准驾证”。“临时准驾证”最长时效为一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6.6.5 办理内部“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的程序分别为:
6.6.5.1 专职驾驶员“准驾证”办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准驾证”申报表(见附表2),附上申报办理“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后,经所在单位研究批准,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准驾证”手续。
6.6.5.2 非专职驾驶人员,井、分队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必须是具有3年以上实际驾驶经历,驾驶技术较好,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临时准驾证”申报表(附表3),附上申报办理“临时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考核,井、分队及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还需经所在单位安全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技术考核,填写考核表(见附表5),经所在单位hse管委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然后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临时准驾证”手续。
6.6.5.3 队、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临时准驾证”申报表(附表4),附上申报办理“临时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由局、分公司安全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技术考核,填写考核表(见附表6),经局、分公司hse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主管安全生产的局、分公司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临时准驾证”手续。
6.6.5.4 对外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经历必须调查清楚,严格把关。聘用者必须是连续驾驶机动车辆5年以上,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安全行驶10万公里以上的专业驾驶人员。使用外聘驾驶员必须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安全部门技术考核,经局、分公司办理内部”临时准驾证”后方可准许上岗。
6.6.5.5 气田、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区域内部使用的专业机械工具,诸如推土机、装载机、铲车等,其操作人员必须要持有公安交通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或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经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准上岗。
6.6.5.6 汽车专业修理试车人员可办理”临时准驾证”,但只限于在非正规公路上或规定路段试车。部分单位使用的农用三轮车驾驶人员须先取得国家核发的该项纪录驾驶证资格后,再比照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办理“临时准驾证”,而后方可驾车上路。
6.6.5.7 持有内部“准驾证”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 证件必须随身携带,不带“双证”不准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b) 证件不准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c)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安全部门申请补办;
d) 退休、调出、改变工种人员应及时交回“准驾证”;
e)办理“临时准驾证”的须按规定期限收回。
6.6.5.7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准驾证”资格:
a) 发生表内外重伤、死亡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以上者;
b)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含3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者;
c)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以上者;
d)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者;
e) 经本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f)其它不适应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者。
6.7机动车辆管理
6.7.1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申领临时通行牌证并按规定行驶。
6.7.2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装置和机动车辆标识应符合gb7258规定要求,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应重点检查监控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要害部位,严禁机动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6.7.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灭火器、警告标志牌、大中型客车逃生安全锤等;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防溜掩木。
6.7.4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载,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人(重)量,运输超限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6.7.5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机动车辆,严禁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用于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6.7.6 三台车以上共同执行同一任务时,应指定负责人并编队行驶。车队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中速行驶,并做好途中对机动车辆的“三停四查(通过险路险桥前停车查看路况、通过城市前停车整理车容车貌、遇有行车安全障碍时停车排除事故隐患,途中检查机动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检查机动车辆制动、转向等装置是否灵敏安全可靠,检查机动车辆灯光信号是否有效,检查货物捆绑是否牢固。
6.7.7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机动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6.7.8机动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机动车辆,不得继续行驶。
6.7.9机动车辆变更、转移和报废时,应及时到公安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6.7.10机动车辆应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以规避风险为原则,根据不同机动车辆风险大小确定投保金额。
6.8机动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6.8.1条生产管理部门和基层机动车辆单位安排机动车辆任务时,应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天气、道路和任务等进行hse风险识别分析,合理调派机动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因工作任务造成驾驶员疲劳开车、超速行驶。
6.8.2对外出机动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对每辆车应配备随车登记册。驾驶员每次出车应将机动车辆行驶里程、路线、机动车辆技术状况、事故隐患情况以及维修情况记录在册。
6.8.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全面了解出车任务,选择最佳行车路线,预测分析途中风险因素,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行车证件齐全有效。
6.8.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进行确认,确保行车过程中精神饱满、精力充沛,身体和精神状态不会对安全行车造成影响。
6.8.5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酒后开车、疲劳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严重交通违规行为,并做到以下要求:
6.8.5.1起步前,要认真查看机动车辆周围,大型机动车辆还应注意车底,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信号起步行驶。
6.8.5.2驾驶机动车辆时,应集中精力,认真观察判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提前减速,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勿疏忽麻痹、心存侥幸。
6.8.5.3行车过程中,要沉着冷静,谨慎驾驶,不可急躁侥幸、左右超车、超速行驶。
6.8.5.4行车途中要保持安全车距,切勿跟车过近、横距过小,导致突发情况措手不及。
6.8.5.5超会车时,要正确判断超会车的距离、速度,切勿盲目侥幸,避免“三点”或“多点”交会,严禁强超抢会行为。
6.8.5.6行经路口时要严格遵守灯光信号和通行规则,注意避让行人,不得强行通过。
6.8.5.7行经村庄、学校、繁华街道或城乡结合部时,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判断,并做好预防措施,防止儿童、学生玩耍打闹或车、马、行人争道抢行、截头猛拐、突然横穿等意外情况发生。
6.8.5.8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冰雪、泥水道路上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速,掌稳方向,加大安全车距,操作方向、油门、刹车要轻缓,切勿急打方向、猛踩急抬油门或刹车过急过死,禁止超速行驶、左右穿插、紧急制动。
6.8.5.9长途任务要遵守规定,行车途中应中速行驶,沉着冷静,不可高速赶路、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
6.8.5.10机动车辆转弯、掉头、停车或变道行驶时,要注意观察来往机动车辆和行人,遵守通行规则,给后方来车、行人留有安全距离,不得强行转弯、掉头、停车或随意变道。
6.8.5.11高速公路行驶应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车距,注意调节注意力,按规定行车、超车、变道和应急停车,避免视觉疲劳、注意力分散,严禁疲劳开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和逆向行驶。
6.8.5.12午饭后应尽量稍作休息调整再上路行驶,若饭后急需上路,应采取措施振作精神,避免发生饭后困倦、瞌睡、精力不足和注意力分散等现象。
6.8.5.13夜晚、黄昏行车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超会车时应沉着谨慎,合理使用灯光,切勿观察不清盲目行驶,要特别注意因光线对射形成的视线盲区。
6.8.5.14遇有险路、险桥时,驾驶员应下车察看,必要时乘车人应下车步行通过;机动车辆行驶时应低速慢行,乘车人应协助了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6.8.5.15行经沼泽和泥泞路段时应下车察看路况,不得冒险驶入;机动车辆被陷时,不应猛加油门前行或倒车,要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机动车辆拖出。
6.8.5.16机动机动车辆需要通过水淹路段时,应下车察看积水深度,不可侥幸冒险通过。如可通行,应选好行车路线,使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不宜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若机动车辆在水中因故熄火,不可再发动机动车辆,应设法将车拖出,防止发动机动车辆时水从排气管进入发动机造成发动机毁坏。
6.8.5.17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稳方向盘,中低速行驶,充分利用发动机的牵制力控制车速,不宜频繁使用刹车;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提前减速、鸣号;上坡时不得蛇形曲线行驶,下坡时严禁熄火或空档滑行。
6.8.5.18在沙漠地区行驶,应先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6.8.6本规定未列出的特殊道路环境条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6.8.7 任何领导干部和个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装载,违章行车。
6.8.8 任何乘坐人员不得强迫或怂恿驾驶人员违章行车,在驾驶员违章行车时,乘坐人员有义务提醒驾驶员停止违章行为。
6.8.9 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应确保机动车辆轮胎气压、磨损程度合乎要求,轮毂及底盘各部螺丝无松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速行驶,小型车时速不准超过120公里。行驶中与前车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6.8.10 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或长途行车时,凡车上设有安全带的,驾车人和乘坐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6.9 机动车辆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机动车辆
6.9.1 机动车辆调派由机动车辆所属单位及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实行出车路单(派车单)(见附表 7 )和长途机动车辆严格审批制度。
6.9.2 各级用车单位须填写用车申请并经主管领导签批,无调度部门的零散机动车辆单位,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6.9.3 生产用机动车辆调派由生产调度部门负责。长途用车须由用车单位(部门)向基层机动车辆单位(车队)或机动车辆调派部门提出用车申请,填写机动车辆长途用车申请栏,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并经主管领导签批,路单必须标明用车时间、工作项目、到达地点。
6.9.4严格机动车辆派车制度,任何驾驶员无权在没有得到车管人员指派的情况下,将机动车辆驾出指定停放点。非执行特殊任务,任何机动车辆不得“外宿”。
6.9.5机动车辆出车路单(派车单)由本单位调派机动车辆部门存档备案。
6.10 “三交一定、三交一封”
6.10.1日常机动车辆回场驾驶员应将准驾证、机动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机动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
6.10.2节假日期间,不值班的机动车辆须由驾驶员向机动车辆所属单位上交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定点停放,单位封存机动车辆。
6.10.3 各单位在收队、机动车辆到达基地后3天内必须由驾驶员向机动车辆所属单位上交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按要求把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封存。
6.11 大型搬迁、吊装和联合作业
6.11.1 各单位在进行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时要制订详细的吊运计划,由所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
6.11.2 所有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机动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派出。
6.11.3 大型搬迁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相关影响因素调研,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由搬迁单位组织制定拉运安全监护措施。
6.11.4 运输大件物资、设备,必须捆扎牢固。
6.11.5 运输超高、超宽、超长设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必须设明显标志,注意观察、避让和处理行驶中遇到的电线、树木、建筑物以及其它物体。
6.11.6 大型搬迁行驶遇软基路面、涉水路面或桥梁情况不明时,必须详细了解路面、路基、边坡、桥梁情况,选择安全路面通过,严禁冒险穿越。
6.11.7 大型搬迁机动车辆必须保证机动车辆驱动、制动、转向、轮胎、喇叭、刮雨器、后视镜和灯光等部件安全性能良好。
6.11.8 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行驶在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规道路时,严格按照“礼让三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
6.11.9 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的年审、签章。
6.11.10 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严格按照jt3130《汽车运输规则》以及jt3145《汽车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6.12 长期在外值班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6.12.1 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认真遵照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6.12.2 加强在外值班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切实有效地控制所在作业区内部道路交通违章现象,避免事故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交通安全按照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的原则进行管理。
6.12.3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应由局、分公司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与在外值班单位签订hse承诺书、安全管理委托书,制定管理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和派车人,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6.12.4 各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6.12.5在外值班单位严格对驾驶员管理,礼貌行车;尊重当地国家、地方的风土人情,
6.12.6在外值班单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6.12.7在外值班驾驶员着装必须符合在外值班单位要求。
6.12.8各单位应根据作业任务合理安排基层值班机动车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长期值班机动车辆制定管理措施,划定值班区域。
6.12.9长期在基层值班机动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性能完好;有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年审签章。
6.13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车辆安全行驶
6.13.1 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管子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机动车辆在恶劣天气时原则上避免出车,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实施。
6.13.2机动车辆在恶劣天气出车,必须保证机动车辆性能完好。
6.13.3 能见度低时要限速行驶:当能见度在100~200米时,机动车辆限最高速:小车60km、大车40km;在气田作业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最高限速:小车30km、大车20km;当能见度在50~100米时,机动车辆限最高速:小车40km、大车30km;在气田作业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最高限速:小车20km、大车10km;;当能见度低于50米时,各单位控制机动车辆出行,如遇紧急情况,由主管领导签批。
6.13.4 在雨天行车时,红泥路面要严格执行晴通雨阻规定。
6.13.5 雨、雪、冰以及泥泞路面行车,必须谨慎驾驶,控制车速,正确利用制动,严防溜滑。必要时,应加装防滑装置。
6.13.6 在泥泞滑路和便道上行驶时,要提前换入低速档,少加油慢通过,不能加大油猛冲,更不能中途换档或停车、起步。
6.13.7 在遇暴风雨视线不清时,一定要立即停车避让,待雨小后,有安全把握时,在继续行驶,绝不冒险行驶。
6.14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6.14.1 机动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辆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与所在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联系,进行年度检验。
6.14.2 机动车辆年度技术等级评定由机动车辆所在单位物资装备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定并建立档案。
6.14.3机动车辆二级维护和修理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14.4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参与机动机动车辆的维护维修工作。
6.15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6.15.1 各单位在租用外部机动车辆时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机动车辆租用事宜签订机动车辆租用合同,明确责权。
6.15.2各单位租用外部机动车辆,由机动车辆方提供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件。
6.15.3租用外部机动车辆时必须详细了解机动车辆的运行情况,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检验。必须有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签发的有效营运证以及相关的道路运行证签。运输危险品(油品、炸药、雷管、有毒物资、放射性物资等)的机动车辆必须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6.15.4 企内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在驾驶外租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内部颁发的“准驾证”(临时准驾证)。
6.15.5 机动车辆维护管理执行gb 7258《机动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6.16乘员安全管理
6.16.1乘员乘坐机动机动车辆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6.16.2带车人应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约束其他乘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6.16.3乘员应听从指挥,先下后上,依次排队上下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机动车辆左侧上下车,下车后不得匆忙横穿公路;机动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或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
6.16.4乘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6.16.5所有乘员均有协助驾驶员观察了望的义务,不得妨碍或干预驾驶员正常驾驶,不得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
6.16.6货运机动车和吊车、罐车、酸化压裂车等特种工程专用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坐人。
6.16.7搭乘出租车或长途车外出时,应乘坐具有营运资质正规专业公司的出租车或线路车,不宜搭乘个体营运的线路车或长途夜车,不应搭乘黑出租、货运车、摩托车。
6.17交通安全教育
6.17.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交通安全教育的对象包括: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驾驶员、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员工、家属等。
6.17.2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结合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交通法规、交通规定、交通安全常识、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指示等。
6.17.3要组织单位职工(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员工、家属等)每年一次,专职驾驶员每季一次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存档。
6.17.4要利用驾驶员活动室、工会活动室等场所,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宣传橱窗,宣传内容定期更新。
6.18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6.18.1一般规定
6.18.1.1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要求对罐式机动车辆的罐体进行定期检验。
6.18.1.2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符合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结构要求》的规定。
6.18.1.3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按照gb1339《道路运输机动车辆标志》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安装标志牌、标志灯和粘贴、喷涂反光带及安全标示牌。
6.18.1.4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按照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gb203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安装符合aq3004《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规定的gps监控车载终端和配置必要的通讯工具。
6.18.1.5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的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排气管应装有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机动车辆应安装符合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规定的导静电拖地带。
6.18.1.6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18.1.7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随意排弃;被污染过的机动车辆应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品、药品、饲料及动物。
6.18.1.8移动罐体车、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不准运输危险货物,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外,不准运输其他危险货物。
6.18.1.9除特别规定外,机动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侧配备1只2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6.18.1.10危险货物运输应配备押运员。
6.18.1.11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件,了解所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车上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6.18.1.12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机动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
6.18.1.13装有危险货物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机动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
6.18.1.14运输途中机动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
6.18.1.15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机动车辆不得接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6.18.1.16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工具时不得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6.18.1.17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连接好导静电接地线,雷雨天气无避雷措施时禁止装卸作业。
6.18.1.18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6.18.2石油测井专用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gb1180《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和sy5131《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的规定。
6.18.3石油工业专用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sy543《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6.18.4条液化石油气的公路运输应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气储运》的规定。
6.18.5条运输散装危险货物(如液化石油气瓶等)和其他危险货物(如油泥砂、医疗废物等)的机动车辆,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范要求,对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改装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6.19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管理
6.19.1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机动车辆设备,或者安装固定有特种施工作业设备、仪器,且设备、仪器运行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涉及人身安全的专用工程机动车辆。具体包括汽车起重机、修井作业车、酸化车、压裂车、锅炉车、管汇车、钻机车、绞车、发电车、压风机车、测井仪器车、现场照明车、震源车等。
6.19.2应根据不同特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和车载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6.19.3组织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时,应对车载设备的安全附件、仪表、承压和受力部件以及各种控制阀门、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严禁机动车辆、设备带病施工作业。
6.19.4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设备、装置、附件等有检验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19.5特种机动车辆的设备操作人员应熟知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要求和施工作业工艺流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对操作人员有培训取证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取证,持证上岗。
6.19.6施工作业前,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关键安全部位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6.19.47施工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6.19.4物探队钻机车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配备有效的防触电高压报警器,并采取人工监护制度。防止高压触电。
6.21气田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6.21.1分公司成立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或授权单位负责气田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6.21.2各承包商单位指挥部(所、项目部)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
各工程技术服务队伍,应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并明确责任人。
6.21.3专业搬迁运输车队、钻前队、固井队、压裂队、物探队、测井队等大型货运车辆和特种作业车辆较集中的施工单位,除应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外,应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21.4各承包商及工程技术服务队伍道路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气田道路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和交通运输安全。
6.21.4气田道路建设、维护和管理遵从以下要求:
6.21.4.1 气田道路按照等级分为沥青路、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和沙土路等。所有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均有爱护和管理道路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有破坏道路的行为。
6.21.4.2气田道路建设应根据井位分布和周边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道路走向、道路等级和转弯半径,充分考虑周围农田灌溉等对道路的影响。道路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道路的指令,确保道路建设任务按时完成。通车前,由分公司组织对道路进行检查验收。
6.21.4.3道路建成后应尽快做到设施配套。合理设置路标、路牌,主要分叉路口应在路牌上绘制明显的导向图或文字指向。
6.21.4.4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段应根据路况设立车辆会车点;会车点宽度和长度应能保证车辆停、站的需要;路面转弯处应加设会车区或会车点。
6.21.4.5遇有放射源库、火工品库、集气站、加油站等区域应设有危险标志和相应的警示标志。
6.21.4.6道路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路面和路段状况,协商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设立限速标志。
6.21.4.7分公司应根据气田发展状况,及时变更、绘制、印发气田井位道路交通线路图。
6.21.4.8道路建设单位以及分公司安排的道路维护人员应做好气田道路的维护保养工作。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规道路按照“谁修路谁维护”的原则,负责道路管理和维护。
6.21.4.9因生产需要确需开挖道路的,应先修便道,确保道路畅通,施工后,及时由开挖道路单位恢复道路原貌。
6.21.4.10生产过程中出现阻碍交通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调度处和协调处汇报。
6.21.5在气田道路上行驶车辆的车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21.5.1特种车辆车速:≤40公里/小时;
6.21.5.2其它大型车辆车速:≤50公里/小时;
6.21.5.3小轿车、越野车及各类小型车辆车速:≤80公里/小时;
6.21.5.4农用车车速:≤30公里/小时;
6.21.5.5车辆行经村庄、路口等路段或遇阴雨、雾天、冰雪路面,车速不超过30公里/小时,必要时需减速慢行或停车瞭望,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6.21.6路卡工作安全
6.21.6.1路卡工作人员在公路上拦截及检查超载车辆时,必须穿戴分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
6.21.6.2路卡夜间执勤的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志的专业衣服或背带及头盔。
6.21.6.3路卡人员在横穿公路拦截车辆时一定要注意公路双向的车辆,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6.21.6.4当司乘人员与人员发生争执时,需交由当地路政部门解决并上报部门领导,坚决避免打架及伤人事件,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需马上上报部门领导及治安队。
6.21.6 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交通安全表现,不定期对交通安全优秀单位、优秀驾驶员以及不重视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
6.21.7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或对不重视交通安全,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执行《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22路检路查管理
6.22.1 安全环保处负责工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负责工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6.22.2 调度处负责工区内交通线路设置和运行管理。
6.22.3 对外协调处负责工区路政管理和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考核各施工单位在工区交通职责落实情况。
6.22.4 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勘察处理工区交通事故,并及时上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
6.22.5 党委工作部、办公室负责交通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
6.22.6 车辆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6.22.7开展定期检查和“不通知、不定点、不定时”的“三不”抽查等形式相结合的交通安全检查活动。
6.22.8路检路查的内容
6.22.8.1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6.22.8.2 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6.22.8.3查车辆是否带病运行;
6.22.8.4 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是否提高;
6.22.8.5 车场及维修工房的管理是否达到安全标准。
6.22.8.6 查处无证驾驶(驾驶证、上岗证)和酒后开车;
6.22.8.7 查处无路单行车、跑私车、疲劳驾驶;
6.22.8.8 查处超员、超载、车辆带病运行、不按时归场;
6.22.8.9 查超速行驶:
6.22.9 路检路查责任区
6.22.9.1分公司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行驶在气田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和司乘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6.22.9.2 安全环保处、工程处、调度处、外协处、监督中心、办公室等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与检查的权利。
6.22.9.3 各承包商单位指挥部(所、项目部)应成立道路路检路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所在生产区内作业车辆的检查。
6.23汽车修理安全管理
6.23.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23.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23.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6.23.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6.23.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23.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6.23.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6.23.8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6.24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
6.24.1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等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6.24.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6.24.3在停车场(库)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6.24.4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6.24.5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
6.24.6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进入指定位置。
6.24.7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6.24.8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驾驶员应立即处理。
6.24.9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6.25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25.1 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上级部门交通运输安全规定,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5.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遵章守纪,对安全行车30万、50万、80万公里以上,成绩显著优秀驾驶员的表彰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分别由各主管单位和局(分公司)分级给予表彰和奖励。受奖人员须经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材料,安全部门进行审核,单位hse 委员会或hse领导小组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25.3 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表彰和奖励,与表彰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活动同期进行。
6.25.4 在年度驾驶工作中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遵守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好的驾驶人员,在年终考核后,所在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据情给予奖励,以资鼓励。
6.25.5 对驾驶人员安全行驶公里折算方法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6.25.5.1 驾驶员有实际行车纪录资料的,以实际考核公里计算。
6.25.5.2 驾驶员没有实际行车纪录资料的,按每年安全行车3万公里计算。
6.25.5.3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上,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严重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累计安全行驶公里数;负次要责任的。扣除事故前累计安全行驶公里数的一半。
6.25.5.4 对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所有安全行驶公里数的一半。
6.25.5.5 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车辆部分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当年安全行驶公里数。
6.25.6 领导违章指派,驾驶员未予拒绝而造成事故的,领导和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对领导强令驾驶员违章开车而造成事故的,领导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追究及经济处罚。
6.25.7 一般人员无内部“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驾驶本单位车辆,一经发现,责令其向单位写出检查,并处罚款500-1000元。队(处)级领导以上人员无“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驾驶本单位车辆的,一经发现,必须向局、分公司领导作出检查,并处罚款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在年度安全考核时,否决其单位的“优秀”“良好”资格。对于无“双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6.25.8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分别给予驾驶员及所在单位下列处罚:
6.25.8.1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驾驶员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离开气田,或取消雇用资格。对驾驶员所在单位进行气田内通报批评。
6.25.8.2私自驾驶机动车辆,或私自将机动车交他人驾驶,对驾驶员罚款100-3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6.25.8.3明知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等机械安全系统存有不安全因素而继续使用的,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100-300元,对车辆单位罚款500-1000元,责令强制维修。
6.25.8.4对毁坏道路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和车辆所属单位承担,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6.25.8.5对于其他违章行为,根据性质和情节,对驾驶员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6.25.8.6指使驾驶员发生上述行为的责任人,按上述处罚标准处以三倍罚款。
6.25.9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按照《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6.25.9.1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8%,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4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2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6%,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3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3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2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4 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
6.26事故管理
6.26.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6.26.1.1 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6.26.1.2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6.26.1.3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6.26.1.4 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6.26.2 凡发生交通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对责任人根据事故情节、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责任大小按照规定权限严肃处理。
6.26.2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附则
7.1本规定未列入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7.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一)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具有与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广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及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2.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公示合法经营的有关证照、服务程序、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示投诉电话,要建立客户投诉的畅通渠道,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5.公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接车员的姓名、岗位及照片。
6.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化、制度化。
7.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8.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9.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10.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二)接车管理工作规范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接待员应身穿企业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3.接车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4.实事求是确定维修项目,耐心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意愿和知情权。
5.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待员应主动为客户解难释疑,指引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6.接车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并做好记录。不承修报废、拼装及来历不明的车辆。
7.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对维修车辆检测诊断后发现的可能引起行车安全的隐患或其它故障,应书面告知客户存在的问题,如客户不愿对告知的项目委托维修企业维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8.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事先告知客户企业有关会诊的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如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9.接车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10.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方式、修理周期、预计维修费用、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以及新增项目的确定方式。
11.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12.如客户自带配件,要做好登记,双方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做出书面约定。
13.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14.若延期交车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
(三)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1.不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维修。
2.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做好进出台帐记录,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4.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并在使用时告知用户。
5.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6.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做好过程检验记录。
7.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8.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9.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0.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11.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2.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4.对发生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重纠纷。
15.对维修质量纠纷的车辆,维修经营者应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1.厂区环境保持清洁,符合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应设有总成修理工位、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等。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重要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和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5.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6.维修人员着装企业统一、保持整洁,持证上岗。
7.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废料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8.如追加维修项目或更换配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实施,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9.严格领料制度,换下的旧件、领用待装的配件及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10.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试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1.非车间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须经企业同意、有关人员陪同。
(五)竣工交车管理工作规范
1.维修竣工后,应对汽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应提供维修项目表、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费用明细表、维修发票给客户。
6.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7.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托修方有权查验或带走,承修方应无条件满足托修方的查验或带走的要求。
8.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托修方使用。
9.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10.制定跟踪服务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档案,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做好处理记录。
第5篇 革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私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职工的利益,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家庭的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作业大队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四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驾驶证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大队的交通安全教育,服从监督管理,保证行车证件合法有效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的要求。
第六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对自己的交通安全行为向大队做出书面郑重承诺,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大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登记台帐,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履行安全教育义务。
第八条 做好私人机动车辆管理,监督私人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和私人机动车进入易燃、易爆、作业现场等重要工作场所。
第九条 私人机动车辆不准单位生产和公务活动,(上井和私车公干行为),严禁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按规定停放。单位通勤车辆的,职工上、下班原则上应坐通勤车辆。
第十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因事故造成驾驶人和搭乘车辆的职工伤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成立私家车协会,大队只能对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进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车管业务、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油田在岗的正式、集体、内聘、劳动合同、企业员工、非全日制职工、临时工等。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四)在大队院内不按规定位置乱、停放的,否则罚款300元/次;
(五)私自驾驶私家车上井的罚款500元/次;
(六)对私自安排私家车上井或私车公干的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e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6篇 厂内机动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定义:在工厂里,把材料、成品、零件、部件、产品按生产路线、工艺流程进行库房与车间、车间与车间、车间内部各工序之间的运输都称为厂内运输。
二、目的:防止各类厂内运输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分类:
1.把原材料运到工厂。
2.把原材料搬运入库或运到堆放场地。
3.将材料由仓库或堆放场地运到车间或者生产作业班组。
4.零、部件、原料在车间内部班组、工序间的转运。
5.零、部件、原料在车间与车间之间的转运。
6.将产品由车间运送到库房。
7.将产品由库房发运出厂。
四、厂内运输易发生的事故种类:厂内运输易发生的事故有撞车、翻车、轧辗以及在搬运、装卸、堆垛中物体的打击等。
五、安全操作规程:
1.厂内车辆驾驶员经过体检合格后,由正式驾驶员带领辅导实习一个月,经过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即可独立驾驶。非司机和无证者一律不准驾驶。
2.出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轮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3.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思想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驾驶室内只许坐一人(随车实习时除外),车厢内及拖挂车上禁止乘人。
5.车辆只准在厂区及规定区域内行驶,凡需驶出规定区域时,必须经公安部门同意。
6.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5km/h。在转弯、狭窄路、交叉口、出入车间的大门、行人拥挤等地方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5km/h。
7.装载物件时,宽度方向不得超过车底盘两侧各0.2m,长度方向不得超过车长0.5m,高度不得超过离地面2m。不得超载。
8.装载的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必要时用绳索捆牢。危险物品要包装严密、牢固,不得与其他物件混装,并且要低速行驶,不准使用拖挂车拉运危险品。
9.行车前应先查看前方及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鸣笛后再开车。在转弯时应减速、鸣笛、开方向灯或打手势。
10.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11.工作完毕,应做好检查、保养工作并将车辆驾驶到规定地点,挂上低速挡,拉好刹车,上锁,拔出钥匙。
12.在装卸车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车辆货物装卸规程》操作。
第7篇 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各类车辆设备、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安全部门、机电物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其所购置的机动车辆,及其对所属劳务组织、分包队伍以及租赁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四条安全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归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车辆伤害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驾驶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操作证的取证和复审,以及驾驶员驾驶执照、从业执照的年审工作;
5、负责机动车辆户籍管理;
6、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负责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五条 机电物资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职责:
1、归口集团公司机动车辆的实物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3、组织或参与重大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机电物资管理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堆积及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设备安全运行及机动车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3、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4、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安全鉴定及管理;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
6、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7、组织或参与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指导、协助用人单位招聘机动车辆驾驶员;
2、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工作;
3、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试用、录用、解聘工作;
2、负责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
3、协助、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4、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各类费用的收缴、筹集,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所属单位(项目部、厂队)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并适时建立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聘用、解聘信息资料的提供;
4、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6、负责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7、参与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三章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坚持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保证车辆安全装置、零部件等齐全完好,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机动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及车辆性能的相关证明、说明书等,车辆维护、检修、自检记录,车辆改装、改型记录,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审验记录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实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制度。杜绝私自开车,无证驾驶,公车私用,乱停乱放等现象,规范管理,减少违章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要按规定划出停车区域和通道线,保持道路畅通,并配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与其它车辆混合停放。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和停车场所应按规定配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有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厂内车辆运输,要严格执行《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公路运输及特殊运输(超长、超高、超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个体车辆不准在任何单位挂靠和以单位名义办理私人车籍证明和证件及上缴各类规费。
第十八条 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要强制报废,并及时办理报废、回收、销户手续。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的车辆必须报车籍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凡机动车辆产权关系发生变化(如转让、变卖等)时,应及时到车籍所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辆实行承包、租赁和使用外单位车辆的单位,要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将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驾驶员实行聘任制,经资审、考试、考核、试用后,择优录用。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二条 招聘录用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大型施工生产车辆,应同时持有集团公司核发的《设备操作证》;
营运性运输车辆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龄;
大客车及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无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三)经理论和实际考核,驾驶技术满足工作要求;
(四)有良好职业道德,一年内无违章及其它不良记录;
(五)试用期至少3个月,且试用期间无肇事,无违章违纪行为;
(六)爱护设备,精心保养,且满足使用单位其它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上岗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员要根据招聘单位录用后所确定的车型,尽早熟悉指定车辆的设备性能,掌握车辆驾驶技术;
2、驾驶员对驾驶的车辆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勤保养,勤维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开“凑合车”、“带病车”;
3、驾驶员要具有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习惯,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违章驾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将车辆交给无证、无关人员驾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不遵章守纪、不服从管理、缺乏职业道德且性质恶劣及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操作证等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实行解聘。
第二十五条 聘用驾驶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驾驶员个人简历,驾驶执照、从业执照、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复审记录,安全培训记录,表彰奖励、违章违纪、肇事处罚记录,聘用及解聘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接受集团公司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参照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针对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规定,明确责任,落实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每年12月26日前将机动车辆明细台帐(含新增、报废、户籍变更车辆)(见附表)报集团公司质安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自行作废。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年抵触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
第8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
五、安检机构的职责和守则
(一)安检机构的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
6.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7.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8.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安检机构守则: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 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主要监管方式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应当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主要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检验项目的齐全性和检验结果判定的准确性;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可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考察安检机构检验水平。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安检机构的有关变化、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和检查等情况,包括:
(1)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2)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人员变更情况;
(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安检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重大案件应当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当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联网监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
(三)监督检查中尽量避免影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归档,并保存3年。
八、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依法撤消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九、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查处范围:
1.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安检机构超出许可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5.不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7.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8.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10.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11.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12.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13.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缴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14.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二)对无证从事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未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专用章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考核。
十、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检验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检验资格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
6.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反安检机构守则,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7.对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十二、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9篇 大学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中心车辆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做好机动车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的制度,定人定车;
3、机动车辆在校内应限速行驶,特别是冬季路滑车速要慢;
4、车上各种备件、工具、灭火器等物品,应配备齐全。车辆钥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或需要复制车辆钥匙,必须向办公室报告;
5、中心机动车辆只能用于垃圾清运和装运货物,不得作为载人交通工具;
6、驾驶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交通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务必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出车时证件齐全有效;
7、驾驶员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于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私自出车等违章行为。否则,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同时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8、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固定场所,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车辆开回家或随意停放在其它地方;
9、要定期对车辆进行的安全检查、保养。严格执行车辆维修制度,对有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故障的机动车辆未经修复严禁投入运行。对长期停用的车辆要搞好封存保养工作,已报经上级部门批准报废的车辆,不得再行使用;
10、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单位报告、严禁逃逸;
11、加强对机动车辆的车籍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私车挂靠或以单位名义为办理各种车籍证明、证件。
第10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厂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行驶及作业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 各种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第五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第六条 厂区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超过10km/h,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
第七条 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标志的内容,听从保卫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超速、高速行驶,不得随意转弯、停留。 行车中应注意观察掌握行人、车辆动态及道路、地形、气候、风向等情况,在情况不明,视线不良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急弯、铁路道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会车时应预先选择宽阔路面,减速靠右交会,做到安全礼让行车。超车前方必须是宽阔无来车、人的路段,提前开启左转弯灯并鸣号示意,待前车开启右转弯灯并靠右让车后方可超车。
第九条 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第十条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禁止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带病或疲劳驾车。
第十一条 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爬车和跳车。
第十二条 所有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厂区道路,原料卸车等待结算运费必须将车辆开出东门外;装好的钢坯车等待办理出门证必须将车辆停放到生铁库停车场内。
第十三条 车辆过磅时遵守秩序,不得抢磅,不得占用对方道路。
第十四条 公司铁水拉运罐车在2#和3#高炉盛装铁水时,驾驶员要注意相互避让,防止碰撞;司机接到炉前通知后方可离开接铁水罐位;驾驶员不得离开岗位,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铁水罐车装铁铁水面距罐沿的距离低于200-300mm,运输罐的浇铸口要清理干净,修复完好,不得粘挂残渣、残铁,防止出铁时散流。
第十六条 铁水运输线路原则只允许铁水罐车行驶,考虑公司院内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车辆、劳务承包人车辆可以远离谨慎低速通过(装载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过),并以铁水罐车优先通过为原则。外来其他车辆不得在铁水运输线路行驶。
第十七条 载重铁水罐车在行驶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追尾。
第十八条 载重铁水罐车应低速有序进入炼钢混铁炉卸载铁水,后来载重罐车在路边停靠,驾驶员不得离开。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的行驶、驾驶资质负责,并将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公司安环科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机电分公司每天出车前要对自己所有各种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警示灯要确保正常使用,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利用吊车、装载机等车辆进行高空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等其他可靠防护设施配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厂区道路各种指示牌的设置、车辆指挥、行驶路线划分、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及劳务承包人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审核存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规范作业、职工交通知识教育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技术部公司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11篇 厂区道路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为加强厂区道路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范机动车辆遵章行驶,保证厂内设施、行人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入厂车辆进入生产区前,必须办理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司人员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及安全教育,车辆佩带防火罩后,方准进厂。
2、司人员进入厂区内不准携带香烟、火种,严禁在厂区内吸烟。
3、驾驶车辆必须为持有路权、正式牌照、行车执照,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出厂、入厂机动车辆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接受检查,符合出、入厂要求的持物资出门证、车辆入厂证方可出入。
4、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5、不得在厂内道路随意停放车辆。
6、机动车在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驶。翻斗车斗不落实不得行驶,不得超载,通过管桥下方注意管桥限制高度,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通行。
7、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或上方有管道厂房等处时,必须提前减速,加强瞭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一侧指挥。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不得在行驶时存在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9、进入生产装置或靠近管线、桥架行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缓慢行驶、确保安全。
10、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及外雇车辆的安全管理负全责,并对司乘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同时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11、凡因违反本规定引发事故,除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外,视情节对违章车辆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者处1000~5000罚款,并在工程例会上通报批评。
12、指挥部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1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x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一、 安全技术要求
1.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0.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13.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17.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18.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 车辆在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海参、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 传动轴方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二、 安全管理
1.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 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 车辆事故记录。
4.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5.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6.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7.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8.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三、 安全技术检验
1.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3.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4.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5.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13篇 班组安全管理讲座:机动车辆8大禁令规定
1.严禁酒后开车;
2.严禁无证开车或无令(调度令)开车;
3.严禁超速开车;
4.严禁空档滑行;
5.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8.严禁分散精力开车。
第14篇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尔滨通信段劳动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哈通的改革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全局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机动车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等法律、《哈尔滨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的要求,结合哈局的实际,特制定《哈尔滨通信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车间、科室要高度重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把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使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实处。
第三条 各车间、科室要按照机动车“谁配属谁负责”的原则,构建起“配属单位负责、设备(车管)部门综合管理、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监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做到职责清晰、协调配合、共同把关,形成有效的机动车弄权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段管辖的各单位。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段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段长任组长,负责后勤工作的副段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办公室主任、车队长技术科主管设备工程师和劳安工程师组成。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分别由办公室、技术科和安调科有关专兼职人员组成。负责汽车定编、报废、更新、汽车档案等技术管理工作。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的交通安全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段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省、铁路局和通信段对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2全面负责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及时通报有关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3对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负责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
4制定交通安全奖惩规定。对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车间要建立和完善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制、逐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第八条 严格限制长途机动车的使用。各车间、科室人员在管内出差开会等,原则上凡可乘火车前往的不乘机动车。除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处理,处理突发事件,一律不得跨越城区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乘车辆跨越城区时,必须由段和车间主要领导审批并填写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对经常有长途任务的机动车,要选派技术好、责任心强的驾驶员和车况好的车辆,并固定下来。
第九条 严禁干部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段和车间干部不准用公款办理驾驶证和用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已有驾驶证的干部一律不准驾驶单位公车。不是驾驶员职名的职工不准操作机动车。一经发现,工人按严重违章处理,干部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十条 外借或临时租用机动车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临时租用机动车时,必须经段主要领导批准,并要签订合法的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的条款中明确双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的管理。凡是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在用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上报路局物资处审批,不得强行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机动车必须由当地公安监理部门检验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机动车安全备品的检查。主管汽车的专兼职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驾驶员随车携带的灭火器、安全带,以及备用品、附属件的性能是否齐全、有效、可靠,发现问题应督促有关人员尽早、尽快修复和解决。并教育督促驾驶员和乘车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安全备品。
第十三条 段办公室负责机动车管理工作,同时设立专职队长,负责段驾驶员教育、车辆保养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派车制度。机动车管理应由办公室车队长负责,每天根据出车用途派调,并有出车登记、收车记录簿。出长途的机动车应填写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按“三检”规定的内容认真检查、记载。
2建立机动车油材料消耗定额制度。机动车车油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应结合段和车间的工作性质、任务、生产规模、地理环境、道路交通、车辆技术状态等实际,制定相应的机动车油材料消耗定额和驾驶员节奖超罚制度。
3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学习制度。段和车间每月应组织机动车驾驶员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要有点名、有内容、有纪录、驾驶员有笔记。重点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路局、段的文电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
4建立车辆检查制度。段和车间的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车辆检查制度,对管内的车辆进行经常性的路检和场(库)检,并有记录。
5建立机动车保养制度。机动车保养是对使用中的机动车进行维护作业,以维护机动车正常的技术状况和延长机动车使用期限。其主要内容是清洁、检查、紧固、调整以及润滑。配属机动车的车间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养项目认真进行维护。
6建立驾驶员“三检”制度。“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运行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完成任务后,应向负责人进行安全行车情况汇报。“三检”制的内容张榜上墙。
7建立事故分析制度。事故的发生有其必然性,必须从人、车、道三个方面分析。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追究肇事车间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8建立机动车台账、技术档案制度。按铁道部设备办公室统一规定建立机动车技术档案,段的机动车应由技术科负责登记造册,登记的台账、技术档案要有原始资料,应与现有机动车相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在严格遵循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吸取历年来发生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确保机动车运输作业的安全,段和各车间要重点抓好11个关键环节的控制:
1.长途安全行驶。长途连续行车超过有关规定的公里数和时间时,应由2人轮换驾驶机动车,同时要选派驾驶技术熟练和有安全驾驶经历的机动车驾驶员承担长途驾车工作。机动车上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
2.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因公务确需二人以上乘同一车辆外出的,在派车时,应指派一人为安全监督员。副驾驶位置设安全监督员坐席,并明确安全监督员的责任,在车辆行使中发挥安全联防控制作。
3.杜绝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酒后、疲劳、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拨打接听手提电话和违反禁令标志及不服从执勤交警指挥等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
4.行驶中安全距离。同车道行驶时与前车的安全距离、会车或超车时两车侧向的安全距离、超车后与被超车车辆的安全距离、车轮至路边安全距离,在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基础上,还要结合当时天气、路面、车速、装载等情况,适当加大安全距离。
5.恶劣气候驾驶员出车控制。暴风雨雪雾天原则上不允许出车,特殊情况下必须出车时,驾驶员应降低速度,加长制动距离,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避免紧急制动车辆、打方向盘时出现车辆侧滑,原地调头等现象。行驶在有冰雪的路面要加设防滑链条,雾天要开防雾灯等。
6.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控制。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得抢道或盲目通过。
7.倒车时安全控制。倒车前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遇有特殊情况,安全监督员要亲自下车指挥。
8.车辆载人安全。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货车不准客货混载。按规定大型货运机动车在短途运输时,在严格遵守车辆货物装载加固规定的前提下,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但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时,货物上不准载人。
9.货物的安全装载。装运货物时必须遵守车辆装载规定,严禁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货物装载必须均�平稳,捆扎牢固等。超过装载规定范围的,必须经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和要求行驶。
10.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前,必须事前按规定办理运输证,机动车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11.严格要求机动车驾驶员按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车辆行驶的规定驾车,遵守会车、转弯、掉头、停车和夜间行驶规定,遵守带挂车、牵引车辆的规定,不得强行或违章超车等。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休息好,驾驶机动车时必须精神集中专心驾驶,排除外界干扰,不做任务妨碍安全行车的事情,要准确判断路面、行人和车辆情况,提高对突变情况的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 派车办法
1、日常生产、公务用车,须由各科科长(主任)或各部门负责人提报派车单,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报车队长派车,车队长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2、日常生产、公务紧急用车来不及提前报派车单的,应在用车当日段早交班会后提出,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经主管领导批准,车队长从当日应急备用车中派车。
3、特殊情况紧急用车来不急由本系统主管领导批准的,可由车队长填写派车单并派车,事后由用车部门主管领导补签。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必须填写《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4、日常生产、公务用车的审批权限,定在以下领导:段长、党委书记、副段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5、节假日、双休日和日常夜间的生产、公务用车,须由段调度填写派车单,经值班干部批准,派值班驾驶员出车,值班驾驶员应在派车单上按项目认真填写后交门卫。
6、特殊用车,如外单位借车、婚丧用车、双休日、节假日用车,以及日常、夜间需动用非值班车辆的,必须经段长、党委书记、主管后勤副段长批准方可派车,由批准人通知调度填写派车单并通知门卫放行。婚丧用车用车人可根据所用车车型交纳燃油费,由用车人带车去加油站加油。
7、车队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汽车的使用,用车单位和用车人无权选择车辆。
8、车队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对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进行调整,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9、车队和所有用车单位及用车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四、机动车的使用和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汽车使用及费用管理
具体结算办法:
1、全段汽车凡是上缴国家的各项费用由汽车科目费用列支。
2、燃油和材料维修费用分批分期由生产费和工程费用补充。
3、具体运作由各系统主管副段长、车队长、计财科长、各系统技术科科长本着按用车量大小来分担列支费用大小的比例,共同协商解决。
4、车队所有汽车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一到指定厂家修车。
5、当汽车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由该车驾驶员提出所修项目,车队长确认同意,填写送修单后到指定修配厂修理。
6、送修车驾驶员要认真配合修车,并认真核对所修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确认无误后在修配厂结算单据上签字。
7、在修车过程中,检查发现送修单上没注明的项目,而又必须修理时,必须马上通知车队长。经车队长同意后方可加项修理,否则所加项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8、每月底由车队长统一到修配厂进行结算。车队长要认真核对修车发生的费用各车驾驶员的签字及车队的送修单。
9、结算的修车明细费用必须与修车发生数额相等。修车明细表上必须有修车驾驶员复核后的签字,才能上报段长审核批准后报销。
10、车队必须根据季节不同对所有汽车进行百公里耗油量的标定。每月底统计派车单,对单车月走行公里数,单车月耗油数,进行分析,节约奖励,超支处罚,并查清超支原因后制定整改措施。
11、汽油、柴油由车队长统一发放。驾驶员领取油票在油料发放登记本上签字,登记本上注明领取油票的时间和数量。
五、沿线汽车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沿线汽车管理制度
1、沿线车间配备的驾驶员日常考勤、考核、各项管理由车间主任负责。
2、车间主任负责车辆日常生产、集中修、故障处理等用车的调度指挥,并做好车辆出车登记、记清出车用途。
3、车间主任要认真掌握汽车的成本支出(用油、公路费、零配件),不得计划外超支。如发生计划外超支,超支部分由车间自行负担。
4、凡在哈地区落户的车辆,养路费、车船税、货车管理费、货车二保费、年度检车费由段车队统一办理,分别记帐。在其它县市落户的车辆由车间自行办理后,由车队分别记账列支后到财务报销。
5、所有车间汽车保险费按局电报精神,由段车队统一到局汽车保险代办交纳。
6、哈地区各车间汽车、燃油、汽车修理必须到段车队指定加油站加油,指定修配厂修车。每月用油到车队领取油票,修车经车队长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厂修车。单车记账后在该车有权支出成本中列支。沿线车间汽车用油、零配件、养路费、修车费等由该车间主任直接负责,购买记账,须有车间主任和驾驶员共同签字,每月报给车队长分别记账列支后到财务报销。修车或购买配件,金额超过200元以上的须向车队报告,车队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在报销时不予列支。
7、沿线车间配备的汽车,原则上为管辖范围内的日常集中修、故障处理用车,车间主任要把好汽车使用关、安全关,降低成本做到不超支。坚决杜绝出私车和与生产无关等用车,车辆禁止跨越辖区使用,特殊情况需跨区运行必须经主管副段长批准,车队长登记方可使用,并填写跨越城区运行记录。
8、如有大项工程施工用车,技术科承认所发生的汽车费用,应由段技术室在工程科目中列支。
9、各车间驾驶员必须遵守段汽车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服从段汽车队长的管理。必须做到车钥匙24小时不离身,绝对不允许其他人员驾驶,如发现责任同负。特别是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一经发现,将就地免职,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事故的,除解除责任者干部身份外,还承担事故全部损失。
10、段汽车队长每月对沿线车间汽车使用情况,包括车容、车况、成本支出、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指导,并有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对不称职的驾驶员有权建议,并报主管副段长批准调整或调离。
六、驾驶员的管理教育
第十八条 要严把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关。段和车间在选配驾驶员时,要认真把关,选择政治素质好、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强、驾驶技术熟练、遵章驾驶、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担当跨城区行驶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有五年以上驾龄。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如:脑血管、心血管疾病、癫痫、眩晕、发烧、严重的耳疾、眼病、肢体严重伤残等)的人员,不准驾驶机动车。对技术低、素质差、特权思想严重、年龄偏大的驾驶员要进行适当和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除按规定参加地方交警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外,段和车间要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学习,对其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段每年对管内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并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路局统一进行补考,合格后由路局统一发机动车驾驶员山岗证,补考不合格者要调离驾驶员岗位。无上岗证继续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按路局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日常出车的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要牢记自己的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随时使机动车处于良好状态。驾驶机动车行驶中,在情况不明、视线不清,以及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和繁华地点时,应减速缓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在通过。会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超车时,必须选择好路段,提前鸣号(晚间可用灯光信号示意),不见前车让路,不得强行超越。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前应睡眠充足,精神饱满,不得疲劳驾车。
七、交通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分以下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注:“财产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造成的间接损失;“死亡”以发生事故30天内死亡为限;“轻、重伤”鉴定标准,按高检、高法、公安部门发布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
1.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和随车乘坐人必须积极抢救伤者,找证明人和保护现场,要尽快通知当地交警部门和报告单位,积极配合交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肇事人和单位方能签认。
2.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交管部门处理与否,责任归属,肇事单位遇有职工伤亡,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段和路局劳动和卫生处书面报告,重大以上事故随时报告,一般事故24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
1.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不论责任大小,位须复印后报路局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各一份。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是否列责任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及以上的列为单位责任事故),将根据奖惩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分析、及时处理,做到“四不放过”。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肇事单位及时填写《交通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报主管交通安全的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待批复后追究有关责任者。
2.经批准租赁、承包出去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单位仍按规定时间向主管车间部门报告,有人员伤亡按《伤规》规定处理。
八、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奖励
段每年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1.车间全年无事故、无违章,并在汽车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2.连续驾驶汽车安全行驶50万公里以上、三年无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
3.全年无一切交通事故,路局和段检查各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处罚
1.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车间,实行挂“黄牌”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挂“黄牌”车间期限半年,由段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整顿。
(2)考核期满摘“黄牌”的车间,须写出整改总结和摘牌申请,经路局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车管部门考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2.对发生交通责任一般事故的车间由段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驾驶员下岗三个月,经强化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3.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驾驶员或肇事者),按责任大小实行追究,具体追究处罚标准如下:
重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3%;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下岗一年,罚款8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下岗半年,罚款6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1%。
特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2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4%;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对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3%;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下岗一年,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8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
4.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实行追究,具体追究处罚标准按〔哈铁劳(2005)86号〕《哈尔滨铁路局责任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5.机动车驾驶员因私事出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无论责任大小,一律免去驾驶员职务,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负,并追究其违纪责任。
6.机动车驾驶员因酒后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机动车驾驶员死亡除外)。
7.各级干部因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大小,一律免职并承担经济损失。
8.无上岗证人员驾驶公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者,无论责任大小,对责任车间罚款5000元,挂黄牌6个月,通报全段;党政正职罚款1000元;行政纪律处分按管理权限决定。
9.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并触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对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或隐瞒事故情节者一律按处罚规定提升一个等级处理。
11.段各科室和车间人员如因规章制度不健全,卡控措施不到位或因循私情不及时纠正违章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对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 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铁道部有明确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通信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第15篇 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各类车辆设备、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安全部门、机电物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其所购置的机动车辆,及其对所属劳务组织、分包队伍以及租赁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四条 安全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归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车辆伤害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驾驶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操作证的取证和复审,以及驾驶员驾驶执照、从业执照的年审工作;
5、负责机动车辆户籍管理;
6、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负责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五条 机电物资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职责:
1、归口集团公司机动车辆的实物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3、组织或参与重大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机电物资管理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堆积及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设备安全运行及机动车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3、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4、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安全鉴定及管理;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
6、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7、组织或参与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指导、协助用人单位招聘机动车辆驾驶员;
2、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工作;
3、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试用、录用、解聘工作;
2、负责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
3、协助、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4、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各类费用的收缴、筹集,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所属单位(项目部、厂队)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并适时建立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聘用、解聘信息资料的提供;
4、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6、负责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7、参与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16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怎么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 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
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
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
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
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
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
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
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
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
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
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
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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