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确保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组织效率,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1. 劳务派遣定义与适用范围:明确劳务派遣的法律定义,规定何种工作性质适合采取劳务派遣形式。
2. 派遣单位资质与选择标准:设定派遣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以及企业选择派遣单位的考量因素。
3. 劳务派遣合同:详细描述合同条款,包括工作内容、期限、薪酬、福利、解约条件等。
4. 派遣员工的权利与义务:阐述派遣员工在企业中的权利,如工作安全、劳动保护,以及应尽的职责。
5. 管理与考核机制:设立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规则,包括考勤、绩效评估、晋升路径等。
6. 培训与发展:规定企业对派遣员工的培训政策,包括入职培训、技能提升等。
7. 纠纷处理与投诉机制: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渠道,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公正解决。
8. 法律责任与应急预案:明确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1. 规避风险:通过规范的制度,降低因劳务派遣引发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合规经营。
2. 提升效率:明确权责,优化流程,提高派遣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组织协调性。
3. 维护和谐:保障派遣员工权益,增强其归属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4. 保障服务质量:通过制度约束,确保派遣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满足企业需求。
1. 制定详实的制度文本:由人力资源部门主导,结合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全面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2. 培训与宣导: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遵守,特别强调派遣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3. 实施与监督:设立专门的执行小组,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4. 定期评估与修订:根据实施效果和法规变化,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调整和完善。
5.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意见,持续优化制度,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需要。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期望能构建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劳务派遣管理体系,既满足企业运营需求,又能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第1篇 矿务集团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采掘劳动力,满足煤炭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矿务集团公司《关于对联采劳动力进行整合的通知》(某矿司[2004]230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实际,特制定《某矿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劳务派遣工本人与市、县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机构)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被派遣到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
2、各生产矿井与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须经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确认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后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训和录用
1、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某矿矿务集团公司规定的招收范围、条件和人数负责招收。
2、经报名、政审和体检,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集中送往各生产矿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技术培训,如果生产矿井不具备四级培训资格或条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培训费用从各生产矿井职教经费中列支。
3、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矿井方可安排下井作业。
三、待遇
各生产矿井的劳务派遣工纳入本矿统一使用和管理。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并执行企业的休息休假制度;生产矿井要关心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党政工团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注重对劳务派遣工中积极分子和生产骨干的教育和培养,做好发
展党团员、工人技师评聘和培养后备干部的组织工作。
四、费用结算
1、劳务派遣工的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及其它代扣费用由各生产矿井按月填报统计报表,于次月5 日前报劳动工资部。经劳动工资部审核后按月进行征缴,财务部凭征缴单按月从各生产矿井统一征收至劳务派遣工专用帐户。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劳动工资部负责按季度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用和代扣费用。财务部凭劳动工资部出具的结算单据与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结算和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3、各生产矿井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劳务派遣工有关费用,违反此规定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违规金额对责任人处以等额罚款。
五、实行“留转”制度
为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采掘队伍,对在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工作者和生产骨干,实行将劳务派遣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转”制度。“留转”范围、条件和操作程序如下:
1、范围
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劳务派遣工中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三年以上(原采掘轮换工直接转为劳务派遣工的,其采掘轮换工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年龄在38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人员。
2、条件
(1)、被评为市级(含集团公司)以上劳动模范;
(2)、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文明职工”累计二次以上或矿年度“文明职工”三次以上;
(3)、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党员一次以上或矿年度优秀**党员二次以上;
(4)、被聘用为工区区长、副区长、书记、副书记半年以上;
(5)、被聘用为班长一年以上或副班长连续二年以上;
(6)、被评聘为工人技师及以上资格的;
(7)、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中获得前三名;
(8)、年出勤在260 个工日以上,无“三违”行为,并且在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3、操作程序
⑴、劳务派遣工的“留转”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各生产矿井根据“留转”条件,择优确定“留转”人员名单,上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
⑵、劳动工资部根据各生产矿井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留转”条件的劳务派遣工,集中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⑶、各生产矿井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上报“留转”的劳务派遣工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其他管理规定
1、劳务派遣工仅限于煤矿(含建井工程处)井下采掘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岗位。
2、各生产矿井需补充劳动力,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由劳动工资部负责联系招用劳务派遣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劳动力,否则一经查出,将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擅自招用人数处2000 元/人月的罚款。
3、根据煤矿生产需要,劳务派遣工可以安排在本部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也可以随本矿其他职工“走出去”到外部从事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但必须经劳务派遣工所在的劳务派遣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外出。
4、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要加强对他们在安全生产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作业、杜绝“三违”行为。劳务派遣工一旦发生工伤(亡)事故,生产矿井应及时通知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同时,协助劳务派遣机构收集相关原始资料,由各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向其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亡)的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5、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法或违纪构成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由生产矿井向劳务派遣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违法或违纪的事实依据,由劳务派遣机构按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某矿矿务集团公司。
第2篇 石油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管理,满足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章,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集团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劳务派遣收支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操作协议》(以下简称操作协议),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公司是指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公司从事劳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用人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公司负责派遣人员工作及绩效等管理,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派遣至公司的所有派遣人员。对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较高的岗位鼓励实施项目外包。项目外包由公司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公司对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公司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编、依岗派遣。公司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工作管理、绩效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用工需求;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工作;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岗位管理;
(四)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工作,及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五)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绩效兑现及奖惩;
(六)负责办理劳务派遣人员的派回手续。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八条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九条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选择确定。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的原则。
第十一条招聘方式
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自行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单位名义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也可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委托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向公司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员须事先征公司同意。对未经公司同意的,可不予以接收。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录用
派遣人员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派遣手续。公司应在派遣前向用人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要素)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四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派遣人员应认真学习由用人单位制作的《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用人单位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公司可监督用人单位发放手册并督促用人单位向派遣人员宣讲。
用人单位还应向公司劳务派遣业务经办人员免费提供《劳务派遣业务经办手册》,并向公司相关人员提供义务培训。
第十五条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对二年以下的劳务用工可实行项目外包。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一)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为增强派遣人员集体感,公司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人员纳入范围。
第十八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及公司规章制度宣讲等),公司综合办公室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派遣人员本人同意,可对派遣人员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派遣人员均可参加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武、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人员,公司应将相关资料抄用人单位备查,由用人单位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劳动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操作协议《用工通知函》中列明。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以月为周期按时足额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支付员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派遣
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公司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派遣人员福利费为:冬季采暖费;防暑降温费;丧葬补助金;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集团公司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公司在内时,公司不再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公司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期、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参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三十条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团体医疗保险费等,内部统计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外部统计不纳入从业人员统计范围(统计部门有要求时除外);列支渠道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劳务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公司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公司垫付(对参加了团体保险的派遣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牵头会同保险公司完成权益确认书签订)。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操作协议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用人单位,垫付款可用于冲抵劳务派遣服务费)外,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公司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为分散公司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公司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派遣人员,按照分类参加的原则,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缴费和赔付办法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公司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七章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公司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一)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派遣人员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三)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公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一)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外,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还应另行承担);
(二)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公司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经公司、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四)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五)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第三十八条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公司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公司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操作协议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公司最终承担:
(一)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因公司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因公司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公司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三条公司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第八章 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十五条着装及礼仪:
(一)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岗位要求着装,保持衣冠、头发整洁;
(二)上班前不得饮酒(公务接待除外);
(三)谈话时态度要和蔼,使用文明用语;
(四)注重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维护公司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
第四十六条基本行为准则
(一)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聊天;
(二)应当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和破坏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信任、协作、健康的员工关系;
(四)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高效率的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五)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区域进食、吸烟,禁止聊天、高声喧哗;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公司财产;
(七)严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集体利益,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公司经营状况,更不得越权签署任何文件、合同;
(八)公私分明,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人利益;
(九)未经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第四十七条安全
(一)具备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二)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地时,要确保窗户、电源、水源的关闭,确保锁好大门;
(三)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办公室财物搬出室外;
(四)如果发现公司或个人财产被盗,应立即报告。
第四十八条派遣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工作安排。
第四十九条公司实行的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应获得政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因工作需要,派遣人员需加班的,由公司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第五十一条派遣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派遣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负责对派遣员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公司将考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在发放薪酬时予以执行。
第五十三条绩效考核一般分为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形式。
第五十四条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第五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遣人员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对获得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技术技能比武名次的派遣人员,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表彰方案,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七条对于符合集团公司规定条件的派遣人员,由公司逐级申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择优录用为合同制在册员工。派遣人员录用为公司合同制在册员工后,其在派遣期间的工龄可连续累计计算(公司不再向派遣人员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八条对违法乱纪、两不找、病事假长期不上班、旷工、雇请他人上班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在册员工,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若本人同意,可纳入劳务派遣管理范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3篇 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 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 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 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 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 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
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4篇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 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条 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条 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八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九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四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一条 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 5 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子单位和分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 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条 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条 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八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九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四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一条 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 5 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子单位和分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劳务派遣管理细则办法
劳务派遣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下面qiquha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劳务派遣管理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由于劳务派遣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的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征所决定,再考虑到劳动关系运行环境某些因素的作用,形式用人单位、实际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三重复杂关系的运行中的内部矛盾,劳务派遣中极易出现规范的劳动关系运行中不曾出现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必须对劳务派遣现象强化管理,以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
在劳务派遣的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义务。派遣单位具有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形式用人主体和被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的中介组织者的双重身份,对保证组合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负有重大责任,其抵御劳务派遣的社会风险的实力和信誉都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而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这不仅对社会、对劳动者,而且对接受单位的利益都有直接关系,因而对派遣单位的资格、责任及其承担责任的财产条件、制度条件等必须明确设定,避免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后找不到归责依据或不具有承担责任条件的现象。其内容主要有:
1.资格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依法设立法人治理机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达到法定标准的注册资本,以保证抵御可遇见的劳务派遣的系统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合同体系。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其一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二为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定条款之外,为适应劳务派遣的特殊需要,还应增加法定条款,如接受单位、派遣期限、接受单位的工作岗位等;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职责划分、责任范围、责任担保形式、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应具有操作性。《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协议应能保证派遣单位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实现方式,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特别地,如果出现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不能履行派遣服务费支付义务时,劳务派遣单位应负有担保责任。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关于劳动条件的标准应保持均衡。
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应推荐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格式文本。
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应和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建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接受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用工单位,作为组合劳动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享有获得劳动给付的权利,对被派遣劳动者行使生产性劳动组织、指挥、管理等权利,严格履行劳务派遣协议规定的义务。其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在于避免可能出现的劳动歧视问题,即单位的正式雇员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地位、待遇等方面的差别对待。为了协调控制被派遣劳动者与单位正式雇员的系,防范和制止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歧视,在管理中应当注意下述要点:
1.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如参加工会的权利、民主参与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标准统一适用;实际用工单位的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标准同样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
2.在同一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待遇的差别对称于劳动义务的差别,而不能有身份的差别。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实际用工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的实施,包括劳动定额标准、劳动纪律、绩效评价等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一律平等。
4.实际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5.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被派遣劳动者如果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应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单位,派遣单位依法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7.实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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