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管理制度条令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工人行为准则,提升生产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为企业运营提供稳定的基础。
1. 工作职责:明确每个工人的岗位职责,规定其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和标准。
2. 行为规范:设定工人的行为准则,包括安全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团队协作等。
3. 培训与发展:制定定期培训计划,提升工人技能,提供职业发展路径。
4. 考勤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请假程序等。
5. 绩效管理:建立公正公平的绩效评估体系,与薪酬福利挂钩。
6. 纪律处分:设立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7. 员工权益:明确工资支付、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权益保障措施。
工人管理制度条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生产效率: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规范的行为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减少错误和延误。
2. 保障工人权益:通过明确的权益保障措施,增强工人对企业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3. 维护企业秩序:纪律处分机制有助于维持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不良行为影响整体运营。
4. 促进员工发展:培训和发展机会可以激发工人的积极性,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5. 提升企业形象:一个公正公平的管理制度有助于塑造企业对外的良好形象,吸引优秀人才。
1. 制度制定:由人力资源部门主导,各部门参与,确保制度涵盖所有工作环节。
2. 宣传教育:通过培训会议、公告栏等方式,让每位工人了解并理解制度内容。
3. 实施监督:设立专门的执行小组,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差。
4. 反馈调整:收集工人反馈,定期评估制度效果,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5. 公开透明:公开所有的考核结果和处分决定,保证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以上方案,工人管理制度条令将得以有效实施,为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工人满意度的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第1篇 _附小校园临时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附小校园临时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备案。
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5.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第2篇 某技术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技术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维护我院教学、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结合学院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外来人员治安管理是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方面,必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
1、凡农民工、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以下简称“四工”)到学校务工,均须持有居民身份证,经学院批准后,报用工部门登记造册并交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
2、办证时,每人缴押金10元,证件工本费2元,一寸免冠照片2张(1个月以内不需照片)。
3、“四工”人员进入学院后,必须佩带《临时出入证》,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检查。
4、证件到期或工程峻工后必须在5日内由用工部门负责人集体办理退证手续,过期押金不退,证件收回作废。
二、用工部门要做好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1、教育外来务工人员要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及各项治安管理条例和安全防火制度等。被聘用的“四工”人员必须与用工部门签订治安合同,并有介绍人担保。施工单位必须与用工部门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2、“四工”部门要建立治保组织,不足30人的要设治保员;30人以上的要建立治保小组,并接受学校治保机构的指导,认真做好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3、学校保卫处负责对“四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要求每作业小组设1名治保员参加安全培训,执行学校治安管理规定。
三、外来人员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
2、“四工”人员在学校内严禁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内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3、寄住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遵守宿舍规章制度,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宿。
4、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治安责任人(承包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不执行治安整改措施,致使连续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视情节按有关法规给予警告、经济处罚或拘留。
四、租赁单位治安管理规定
1、凡借租学院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学院同意同出租单位签订治安等有关合同,一式三份(本人、出租部门、校保卫处各一份),必须接受学院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治安管理规定。
2、租赁单位不得利用租赁场所进行赌博、卖淫、嫖娼、奸宿、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和不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3、租赁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对单位职工实行治安责任管理,建立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4、租赁单位人员凡在学校场所住宿,必须按本规定第三项第3条办理寄住手续,佩带《临时出入证》,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5、租赁责任人未按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本规定第三项第5条予以处罚。
6、租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租赁合同协议,违约者按有关法律追究民、刑事责任。
第3篇 瓦斯隧道施工人员安全管理规范
⑴爆破工、焊工、电工和特种设备司机等特业人员和安全员、瓦斯检测员、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正规安全培训,懂得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知识,保证100%持证上岗。
⑵所有参与瓦斯隧道施工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⑶进入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并均要求携带个人自救器。
⑷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含有瓦斯的工区。
⑸钻工必须穿棉质服装、雨衣和胶鞋,佩戴防尘口罩。
⑹瓦斯隧道各道工序、各种作业施工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4篇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2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3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4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5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6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7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8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9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10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11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12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5篇 临时工人安全管理措施
许多企业根据生产任务的临时需要等,常常雇佣一些临时工来完成一些诸如物资的搬运、建筑施工、设备的起重作业、清理等工作。但是,因对临时工管理、监督不力所造成的种种不安全现象,又成为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薄弱点,使得企业安全工作隐患重重。那么,对于临时工安全管理,我们要做些什么
一、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绝大多数临时工文化水平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劳力、轻技术的思想。这就需要各个用工单位把临时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等置于应有的高度,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以满足我们的工作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对临时工进行厂级和作业现场(即车间级)二级安全培训教育。我们的做法是临时工必须首先经厂技安部门进行厂级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厂级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相关安全知识、事故案例等。然后由综合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出入证”给厂级考核合格的临时工,持证进入厂区。进入厂区后,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临时工进行进入作业现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车间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能实施作业。车间级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
二、同法人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由于临时工具有流动性大、组织松散等特点,企业应规避直接骋用临时工,寻求与有合法资质的劳务单位(以下称外来单位)合作,签定安全协议或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
1、外单位作业人员对其自己作业的安全行为负完全责任,包括对我厂造成的各种危害、伤害及其他损失,
2、责任单位因自身原因而给外单位作业人员造成的损失承担其相应责任,
3、企业责任单位对所辖外来人员的作业及其过程应有专人监控,作业现场所在岗位应派专人对其作业过程进行监护,
4、监护人员对外单位作业行为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告戒,促使其立即改正。如不听从劝阻,有权制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企业技安部门。企业技安部门按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单位采取立即停止作业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提出索赔诉求。
三、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限制进行作业
如前所述临时工具有文化水平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组织观念不强等特点,因此对临时工的作业项目应作出严格的限制。让临时工做的项目不能超出劳务单位经营范围以及与企业签字的合同范围。对危险性、技术含量高、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限制其进行作业,如下釜作业、危险化学的包装作业,就不能让临时工进行。
四、强化现场管理,覆行协管责任
对临时工的管理不能临时。应对临时工实施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落实相关责任,实现用工临时、管理长远、可控在控的管理模式。同时,特别要加强现场协管。
1、企业针对临时工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了特殊作业协管制度,由企业对口业务管理部门办理特殊作业(高处、动土、断路、吊装)协管作业证,明确双方的安全协管责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位,加强现场的安全监管。
2、在现场施工中,对口业务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外来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周至少作一书面检查记录,对违反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以及本企业相关管理规定的施工作业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整改或停工要求,从而促进外单位的管理水平的提高,防范事故发生。
3、项目单位应做好作业现场安全技术和生产装置危险因素交底。进入作业区域前,作业现场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向外来单位告之现场存在的危险源,制定的作业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等措施,让其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同时指定专门监护人进行现场协管,通过这些削减风险措施,做到事前预判危险,规避风险,达到防止事故的发生。
4、做好界区相关联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项目单位有可能是边生产边施工作业,做好界区相关联区域安全管理工作特别重要。应在界区边沿设置警戒线和安全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区域,外来单位人员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不得进入生产区域。生产出现常情况,有可能影响到施工区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
5、同一作业项目涉及多单位、多人员参与的,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任何操作,都有可能发生影响化工装置物料、水、电、动力等正常运行或其他工艺设备、设施,以及人员伤害、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在该作业中,各方均指定专职的现场负责人,及时协调区域内的作业,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提高对作业安全管理力度。当出现异常情况时,要求将作业先停下来,分析异常情况的性质,研究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促进危险作业的有效实施。
对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很多,但通过规范各项工作,就可达到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6篇 工人(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职责
工人安全职责(安全管理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第7篇 某工厂生产工人员健康卫生控制管理制度
工厂生产工人员健康卫生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防止直接接触食品的员工对食品造成污染。
2.适用范围
生产科(车间)员工的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的控制。
3.职责
办公室负责对员工的健康及卫生状况进行监控。
4.程序
4.1员工健康
4.1.1由办公室对每个员工建立一份健康档
4.1.2生产车间的加工个人、管理人员每年一次由办公室部组织体检,并出具健康证明。新入厂员工必须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上岗。
4.1.3经市(区)卫生防疫站体检或主管人员检查,发现有或可能有疾病、传染病、外伤(如切伤、烫伤)、开放性溃疡及其他任何可能对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包装材料造成污染的员工,都要立即调离生产岗位,直到恢复健康或符合条件为止。
4.1.4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培训,要特别强调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如果生病或受伤、或是传染病(肠道疾病、肝炎疾病等)者有接触,都必须立即通知生产主管人员。
4.15所有管理人员都有监督了解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责任,在观察到或被告知有可能污染生产工序的个人生病或受伤的情况下,生产主管人员可以要求其离开生产线,并记录在《每日卫生检查记录》中。
4.2个人卫生状况
4.2.1由办公室按照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个人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训,新进厂员工要集中进行系统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培训和考试效果要记录。
4.2.2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帽、鞋,袖口要扣严,勿使内衣外露,工作帽要将头发完全罩住,防止头发等夹杂物落入食品中拆包和封口工序要戴口罩。
4.2.3与食品接触的从业人员要勤理发、洗澡,不得蓄留指甲、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等。
4.2.4工作人员手部应经常保持清洁,并于进入加工厂前、上卫生间后手部受污染时,须即清洁洗手。
4.2.5工作人员的个人衣物及物品应放置在更衣室,不得带入工作间。
4.2.6工作期间严禁大声喧哗、吸烟、咀嚼及饮食等行为。
4.2.7上厕所时,要换帽换鞋,遵守卫生间使用制度。
第8篇 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为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维护公司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设备处负责本制度的归口管理;
3.2各职能部门及项目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并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4、管理内容
4.1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4.1.1凡新入厂务工人员必须与接洽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由安全设备处进行安全施工前注意事项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上岗作业。
4.1.2安全设备处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签订安全施工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1.3各部门及生产车间在接受新务工人员时,应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安全技术规程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4.2外来务工人员监护制度
4.2.1对于新来务工人员,各接受单位应向其指定安全监护人,并报安全设备处备案。为方便安全工作方面的协调,务工和施工单位也必须设立安全监护员。
第9篇 余热电站员工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分厂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施工现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生产培训、办公管理等环节的员工安全管理。
第三条分厂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条实行外出登记制度。
(一)员工出省办事、考查、学习等必须征得公司同意,并登记办事地点、往返时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必须电话告知未返回的原因及返回时间。
(二)员工在上班期间若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需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应按时返回。
(三)员工若因私事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四)员工去工地时,应向部门领导汇报,说明办事地点、出发时间及返回时间。
第五条员工日常安全管理
(一)员工去工地(或电站)时,所派车辆应指定带车人,带车人应了解司机的状况及情绪,督促司机出车前对车辆进行检查。
(二)带车人在路途中,应监督司机行车是否按《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若有违反,立即制止。在行车过程中,应提醒司机中间休息,不能疲劳驾驶。
(三)员工去工程施工现场后,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员工外出时,不要让不认识的人照看行李;不要与生人接触;不要凑热闹而发生不安全现象。
(五)员工外出时不宜过多携带现金,做到重要证件及现金不离身,不与陌生人谈经济话题。
(六)员工外出时,不要给陌生人带行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七)员工外出时,晚上不宜出门,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严禁与陌生人赌博、酗酒及其它活动。
(八)员工上、下班时,不要与机动车抢道,应严格执行交通规定,走人行道,不闯红灯;上、下车应小心,防止被盗、被抢事件的发生。
(九)员工下班后不准参与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杜绝其它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十)员工不能与不三不四的人员接触。不能进行任何违法、违纪及不正当交易。
第三章施工现场员工安全管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夜间不允许职工外出,特殊情况需经值班领导批准,女工晚上外出时一定要有男员工陪同,不能在外时间太长,员工必须在22:00点之前返回到规定地点。
第七条现场安全管理
(一)分厂各专业要经常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学习,要求员工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二)员工只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三)员工在工地检查工作,必须遵守工地各项安全规定。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工作服、穿绝缘靴、带安全帽。
(四)新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至少两人以上方可进入。禁止一个人单独进入生产现场。
(五)起重设备下面严禁站人,为防止起重设备吊装时误伤人员,起重设备工作时在其周围装设临时遮栏或设立告警标示。
(六)生活用电及现场施工用电电源必须有明确标示,应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不准使用明火炉具,不准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如有特殊需要,电源故障处理时应由两人进行,严禁一人进行带电作业。
(七)在有危险的区域设警示牌,防止人身坠落事故。
(八)严禁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不得带周边闲散人员在本单位逗留。
(九)公司各部门定期开展安全防火大检查、防火设施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在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十)定期对办公、生活区进行灭虫工作,定时检查食堂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保障食品安全。
(十一)食堂液化气罐在使用完后,须及时关闭阀门,要经常检查通气管的完好性,液化气罐应存放于太阳不能直射到的阴凉通风处。
第四章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八条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才能投入使用。
(二)公司车队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的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制度,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公司车队应建立健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修制度。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的状况,做到无故障出车。
(四)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及警示牌,消防器材必须随车保存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车上不准存放易爆物品。
(五)高速公路应按车道标识的速度区间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规定的车速。
第九条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必须有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
(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及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
(三)新调入公司的驾驶员,须经全面考核合格,方能调入。
(四)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系好安全带,副驾驶座位也需要系好安全带,做好一切安全防护措施。
(五)驾驶员在出长途期间必须每日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办公室应做到及时了解车辆动态,以保证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
(六)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五章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生产运行管理
(一)生产运行单位员工必须熟练掌握《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部分及发电厂有关规程规定。
(二)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三)任何人发现有违反电业规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四)运行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五)现场工作,运行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六)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它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七)水电站运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有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
(八)雷雨天气,需要巡视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九)厂内进行操作时应严格按工作票执行,若有疑问时停止操作,等疑问解决后才能继续操作。
(十)所有电气设备标志清晰、明确,编号齐全。
(十一)在电站工作,不论停电与否均需填写工作票,不允许无票进行任何工作。
(十二)防止人身高空坠落事故。检查水电站所有井口封盖,前池、尾水池等危险的地方应设警示牌。
(十三)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以下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十四)送出线路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线路工作许可人的指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
(十五)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
(十六)发电厂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消防器材配备应齐全。
(十七)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凡在离地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视为高处作业。
(十八)使用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不易绑接使用。
第十一条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
(一)培训期间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严禁吸毒、贩毒等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生立即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
(二)学员必须严格遵从培训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课程安排,遵守工作纪律,不能以任何理由与培训单位领导、师傅吵架,更不能打击报复。
(三)严禁从事或参与酗酒、聚众赌博、打架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若发生上述行为,公司可依据本管理办法,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四)学员进入水电站进行实际技能培训时,必须遵守本电站各种规章制度及规定。听从培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不准随意走动。
(五)学员在电站学习期间,只能参加指定的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任何与运行设备有关的工作。
(六)学员外出必须请假,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七)学习期间,不准随便乱动设备,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操作。
(八)若在现场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当值值班长,不得自行处理。生产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2022.11.11
第10篇 弱电工程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弱电工程管理是弱电施工的重要环节,按照弱电工程质量规范要求,包括很多方面,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弱电施工管理、工程技术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
一、弱电施工管理
弱电工程施工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关键在于它的协调和组织的作用,也包含其他专业的管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弱电施工的进度管理
弱电施工进度管理决定着整个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的组织,设备的供应,以及弱电工程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的配合时机,通常必须通过建立工程进度表的方式来检查和管理。弱电施工进度表的建立是在施工顺序的基础上,其施工顺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即施工安装图设计(深化二次设计)、管线施工、设备(进货)验收、设备安装、调试、初开通和验收。
弱电施工各阶段工作如下:
1)现场安装阶段
(1)土建施工配合阶段:应依据土建专业图上标注的各系统所需预埋件,预留楼板洞、墙洞的施工,并根据各弱电工程平面管线敷设图进行暗管预埋工作。(2)机电设备安装阶段:依据各系统平面管线敷设图进行桥架、主干管、支干管等明线的敷设工作。(3)弱电施工队应对土建专项施工单位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进行弱电工程技术交底,现场安装配合,与机电设备供应商共同磋商技术衔接问题。(4)土建施工单位为弱电施工队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条件,提供高位作业的作业台。(5)机电设备供应商应提供机电设备本体的预留测点位置及连接件规格,提供进入各系统的元件的原理及接线方式,提供智能设备的原理及通信接口等技术文件及图纸,并义务进行技术配合。(6)设计单位应对弱电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负责。
2)调试阶段
(1)弱电系统软件进场前联调。(2)弱电系统硬件进场前联调。(3)控制弱电设备单体调校。(4)弱电工程现场软硬件冷态调校。(5)弱电各子系统调试工作。(6)机电设备安装单位与子系统现场调试人员协调配合共同完成调试工作。
2.弱电施工界面管理
参与弱电施工的单位主要有弱电总包方、弱电子系统分包方、弱电施工公司,而在施工过程中与业主、安装监理、弱电监理(督导)、装潢总包、建筑总包等单位的协调也是至关重要的。
施工界面管理的中心内容是弱电系统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在其工程施工内容介面上的划分和协调,尤其是智能建筑物管理系统与机电设备和独立子系统的接口界面很多,一般通过各子系统工程负责人开调度会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建立文件报告制度,一切以书面方式进行记录、修改、协调措施等。
3.弱电施工的组织管理
合理安排整个弱电施工期间的弱电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装工人和调试工程师的人数和这些人员进场的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劳动力浪费,增加人工成本。这种管理需要与施工进度管理密切结合,分阶段组织强有力的弱电施工队,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这个阶段的施工任务。
4.弱电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
安全重于泰山,严格贯彻、落实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各项措施,保证弱电施工队在施工期间的安全。
除了满足上述的弱电施工管理外,对弱电施工更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专业与工种之间的协调配合
弱电工程涉及土建、装饰、空调、给排水、供电、照明、电梯等专业,在某种意义上弱电工程是配合工种,因此在工程现场必须与上述专业密切配合与协调,尤其在阀门、水管温度传感器、流量计和水流开关及其安装、开孔位置、凸台焊接、风门与执行器的配合等,均须与相应工种协调配合。
(2)、加强工序之间的检查与验收
由于弱电工程的配管、线、槽和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及调试,可能是不同的施工单位施工,因此当每个工序或工种施工结束后,必须填写相应的施工记录或安装表格,进行单体设备安装和穿线、接线时,必须按照隐蔽工程和相应的工程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并进行交接验收,做好单体设备的测试记录,提交较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以确保工程质量和防止扯皮。
二、工程技术管理
1.技术标准和规范管理
弱电工程要在系统设计、提供和安装等环节上认真检查,对照有关的标准和规范,使整个管理处于受控状态。弱电工程设计的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很多,必须严格遵守。根据合同和设计要求,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定弱电各系统之间,以及每个子系统与机电设备、土建、装饰专业之间的工程界面,以及产品供应商、工种承包商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工程范围,职责界面的确定,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这些工程界面的修改调整和再确认工作。
2.安装工艺管理
弱电工程是一个技术性、工艺性都很强的工作,要做好整个弱电工程的技术管理,主要要抓住各个施工阶段安装设备的技术条件和安装工艺的技术要求。现场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格把关,凡是遇到与规范和设计文件不相符的情况或弱电施工过程中做了现场修改的内容,都要记录在案,为最后系统整体调试和开通,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和数据。
3.技术文件管理
弱电工程的技术文件是工程各阶段实施的共同依据。这些文件夹主要包括各弱电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产品说明书、各子系统的调试大纲、验收规范、弱电工程的验收标准等,这些技术文件都有要进行系统的科学管理,为了能够及时向工程管理人员提供完整、正确的上述技术文件,因此建立技术文件收发、复制、修改、审批归案、保管、借用和保密等一系例的规章制度,实施有效科学的管理。
三、工程质量管理
弱电工程质量管理是建筑弱电工程单位各项工作的综合反映,执行iso9001系统工程质量体系,要贯穿在弱电系统的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之中,要确实抓好以下的质量环节:
1.弱电施工图的规范化和制图的质量标准;
2.管线弱电施工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3.配线规格的审查和质量要求;
4.配线弱电施工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5.现场设备或前端设备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6.主控设备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7.智能化弱电系统的监控参数设定表的填写和枋对;
8.调试大纲的审核和实施及质量监督;
9.系统运行时的参数统计和质量分析;
10.系统的保养和维修的规范和要求;
11.年检的记录和系统运行总结等。
上述弱电工程质量管理最重要的是真实性,只有真实的检查监督,才能在弱电施工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保证弱电工程质量。
综上所述,在智能建筑弱电工程中,总体设计是龙头,是智能建筑功能与水平的体现;弱电工程实施是智能建筑成败的关键;弱电施工队的选择,确保以确定的工程界面实施为中心的工程项目管理以及严格按设计、产品技术标准、弱电施工规范施工和质量控制是工程成败的三要素;弱电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是智能建筑历史实绩或成果的基本保证。
第11篇 _小学校园临时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长江路第一小学校园临时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总务处备案。
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5、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学校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第12篇 临时借工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班组应负责向临时借工人员进行工作范围的作业环境、设备情况等全面的安全交底。 第二条 该类临时借工人员需要作为工作负责人时,必须由该类人员所在单位安全监察室出具其具
备的资格,由电厂安全监察室审核批准并公布后,方能担任其帮工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人。临时借 工人员办理的工作票应使用外包工程工作票,并承担该类工作票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临时借工人员应严格按照从事工作的安全技术要求工作,并服从电厂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班组有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临时借工人员应严格遵守电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电厂班组定期进 行的安全活动,不发生违章行为。若发生违章,按照电厂制定的《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 严禁临时借工人员随意进入其非工作范围的运行和施工区域。 第六条 未经许可,严禁临时借工人员随意动用现场设备、设施。 第七条 严禁临时借工人员单独从事现场的检修工作。
第八条 临时借工人员有权要求电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安全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 和培训,有权拒绝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九条 临时借工安全教育
(一)临时借工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应由部门(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 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教育工作结束后,由使用部门将教育档案交安监部一 份(复印件)备案;
(二)对临时借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5.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6.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7.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8.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第13篇 水利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14篇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管理制度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管理制度
一、公司成立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活动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负责业余学校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
二、公司成立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总校,各项目部成立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明确教务工作负责人,贯彻落实教学大纲,严格执行教学计划,配合做好教学工作。
三、实行每周教学,开课时间应保证1~2个课时。
四、授课人员应认真备课,熟悉教材,力求通俗易懂,做好各课教学考试的命题、出题和阅卷工作,认真听取授课情况反馈并改进。
五、各班组必须按时到校上课,不得无故缺席,班组到课率不得低于85%;各学校教务负责人负责对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和统计,作为班组考核和优秀学员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教室内应配备必需的教学设施,尽量做到功能多样。
七、落实专人监督管理好业余学校校舍、桌椅等公共财产,执行损坏赔偿制度。
八、组织开辟学习园地,通过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交流学习心得,表扬好人好事。
第15篇 教职工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奉献于教育事业的各位教职工,在不同的教学单位,学校为更好的管理,都会为各位教职工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以下是教职工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各组、室设考勤员一名,(由组长担任),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上海晚婚晚育产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享受假期的三之二,其余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
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在1—2节课以内,本人空课者,由年级组长批准;一天以内由教务主任批准(后勤人员由总务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办公室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更多文章:
4、请长期病假者,从绺三个月起,除执行上述第三条规定外,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标准如下:
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指除工务工资、奖励工资以外的基本工资,下同)。满十年的照发,六个月以上病假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病假期工资,标准如下: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70%;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6、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上海晚婚晚育产假。
7、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8、外省市籍职工,请假赴原籍结婚、奔丧者,根据往返路程、远近往返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
9、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3、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为您提供范文
4、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5、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6、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为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7、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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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仗,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9、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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