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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管理制度及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罐区管理制度及规定

罐区管理制度及规定旨在确保储罐的安全运行,有效管理罐区的存储容量,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运营的稳定性和效率。它涵盖了罐区的日常管理、设备维护、安全操作、应急响应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罐区操作规程:明确罐区的操作流程,包括进出料、清洗、检查等步骤,确保作业人员熟知并遵守。

2. 设备保养与检修:设定定期检查和保养计划,预防设备故障,保证罐体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安全管理:制定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4. 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包括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5. 记录与报告:设立详细的记录系统,记录罐区的运行状态,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6. 环保要求:遵守环保法规,控制排放,实施废弃物的妥善处理。

重要性

罐区管理制度及规定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一方面,它能够降低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它能保证储罐的高效利用,减少物料损失,维护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的罐区管理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

方案

1.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由专业团队负责编写和修订罐区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需求。

2. 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罐区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监控与审计:设置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罐区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4. 激励与惩罚: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员工遵守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5.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反馈和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保持管理制度的动态优化。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罐区管理制度及规定将得到全面执行,从而实现罐区的安全、高效、环保运营。

罐区管理制度及规定范文

第1篇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技术标 <>准

1.平面布置

1)易燃易爆罐区要保证防火堤、事故池严密不漏,坚固可靠,其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2)罐区内的罐间距、罐与工艺装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现行的有关安全规范、标准、规定。

2.防火堤

1)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设在防火堤外,并用易于操作的非普通截止阀,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

4)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3.消防设施

1)罐区的半固定式泡沫管线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且保证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易燃液体物料储罐的喷淋设施,在高温季节要能投用;

3)罐区内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推车式小型灭火器材;

4)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卵石或水泥地坪;

5)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6)罐区的环形消防道路要畅通,且能保证非常状态下消防车的通行。

4.罐区仪表

1)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系统;

2)、液氨罐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及高液位报警;

3)可燃液体物料罐区、及卸车泵房要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罐区防雷防静电

1)罐区及卸车站台必须设防雷防静电接地,贮罐接地点不少于2点,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罐区及站台的独立避雷针要符合规范要求;

3)贮存、输送可燃液体的贮罐及管道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二、安全技术要求

1.易燃品仓库与罐区之间应隔离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罐区及站台,严格禁火管理;

2.经允许进入站台区卸液氨、硫酸等原料的车辆,要严格遵守《危险物料槽车卸车安全规定》,灌区工作人员在卸车时加强现场的检查、监督,严禁外来人员动用罐区内的管线、阀门、仪表等;

3.罐区扩、改建施工要严格遵守《边生产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订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严格动火、进设备内作业等十大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和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落实施工主管部门、公用工程部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4.完善罐区各岗位的安全生产 <>一岗一责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高温季节防火防爆防超温防超压防超贮等安全生产工作 <>,以及冬季防冻防凝防滑工作,避免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5.罐要有位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道位号、物料名称及走向;

6.制订具体的巡检要求,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规范检查项目;

7.对进出罐区物料的关键操作要实行看板管理,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和防止超贮外溢的安全措施;

8.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或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9.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10.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 <>必须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安全作业要求

1.卸汽车物料要求

1)汽车槽车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灌区工作人员的指挥,汽车押运员只负责车上软管的连接,不准操作灌区的设备、阀门和其它部件,罐区卸车人员负责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开关操作;

2)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要牢固,阀门应逐渐开启,若有泄漏,消除后才能恢复卸料;

3)易燃易爆物料的卸料速度不能太快,当贮罐液位达到安全高度以后,禁止往贮罐强行卸料;

4)在整个卸车过程中,司机、押运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也不准在驾驶室内吸烟、喝酒、睡觉、闲谈等,押运员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参加安全监护;

5)在雷击、暴风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要停止易燃易爆物料卸车作业;

6)车内的物料必须卸净,然后关闭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7)严禁在生产装置区、卸车站台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也不准许乱动装置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车辆;

8)卸料完毕后、运输车应立即离开灌区。

9)卸、送料作业要求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不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活动照明要采用防爆手电筒;

卸送易产生静电物料的卸车初始速度应小于lm/s,过后应小于4m/s;

卸车快要完毕时要严格监视,及时关闭阀门,即要避免残留物料过多,又要防止吸入气体;

气温过高,接近或超过物料的闪点时,采取降温措施,操作孔用浇水的石棉毯遮盖;

雷雨天禁止卸可燃物料作业;

卸送料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卸料管道、阀门等系统是否有泄漏,若有物料泄漏,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气防器材进行处理,必要时停止卸料,进行处理;

卸、送料前要反复检查确认卸车流程,防止混料;

作业完毕,将各种卸料作业的设备归位。

四、安全管理要求

1、地坪

1)罐区防火堤内的水泥地坪不能有裂纹、凹坑,沉降缝要用石棉、水泥填实抹平,以防止渗水、渗料或物料积聚;

2)罐区防火堤外的场地,要定期拔除杂草,及时清除枯草干叶;

3)罐区内不准堆放可燃物料。

2.水封井及排水闸

1)水封井建在防火堤外,用来回收贮罐跑冒滴漏的物料,防止着火物料火势蔓延;

2)水封井应不渗不漏,水封层厚度宜不小于0.25m,沉淀层也不宜小于0.25m。经常检查水封井液面,发现浮料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回收运走;

3)排水闸要完好可靠,指定专人管理,下雨时开启,时关闭,并列入交接班内容。

3.防火堤

1)每月检查一次,发现裂缝、坍塌、枯草等应及时修理、清除;

2)堤上穿管的预留孔,要用不燃材料密封,经常检查密封完好情况;

3)要求排水孔无塞,关闭无渗漏,发现掉砖、开裂,要及时修好。

4.贮罐基础

1)每年对贮罐基础的均匀沉降、不均匀沉降、总沉降量、锥面坡度 <>集中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护坡石松脱、出现裂纹时,应及时固定灌浆;

3)经常检查砂垫层 <>下的渗液管有无物料渗出,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清罐修理。

5.罐体

1)贮罐定期清洗时,罐底要测厚,并对罐底的裂纹、砂眼等缺陷进行检测,发现问题,清罐返修;

2)贮罐定期清洗时,罐壁要对腐蚀余厚进行检测,有问题要采取防护措施,或返修处理,必要时报废;

3)罐顶焊缝完好,无漏气现象。构架和弱顶连接处无开裂脱落,顶板不应凹凸变形积水;

4)内浮盘在任何位置都平衡,不倾不转,不卡不憋。浮盘无渗漏,环状密封无破损,无翻折、无脱落现象。

6.贮罐附件

1)呼吸阀低温季节每周检查一次,其它季节每月检查一次,大风、暴雨、骤冷时立即检查,发生堵塞或不畅时,及时疏通或更换;

2)安全阀每季检查1次,有泄漏时立即校验;

3)阻火器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低温季节每月检查不小于1次,散热片间夹层的通道要清洁畅通,无尘土、无腐烂,并定期清洗。垫片密贴、安装牢固,螺栓无腐蚀;

4)消防泡沫产生器每月检查1次,玻璃无破坏,固定严密不漏气,密封垫完好未老化损坏;

5)排污管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阀门要不渗不漏,启闭灵活;

6)进出连接管处无裂纹、无变形,阀门严密,启闭灵活,支架牢固;

7)梯子、平台及栏杆安装牢固,不晃动,安全高度足够,冬季时要有防滑措施;

8)罐体采用阻燃材料反腐保温,雨水、喷淋水、地面水不能浸湿保温材料。

7.防雷防静电接地

1)每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对接地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发现有不合格现象进行整改,且接地线无松动、无锈蚀现象;

2)从罐壁接地卡直接引入地的引下线,要检查螺栓与连接件的表面有无松脱锈蚀现象,如有应及时擦拭紧固;

3)每年检查1次外浮顶及内浮顶的浮盘和罐体之间的电位连接装置是否完好,软铜导线有无断裂和缠绕;

4)地面或地下施工时,要加强对接地极的监护,如可能影响接地时,要进行检查测定。

8.安全监测设施

高低液位报警器、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定期进行检测、校验,确保其完好备用。

制定严谨的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技术要求、罐区管理要求、装卸作业要求,在各方面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岗位操作人员的反事故演练,提高职工反事故操作能力。只要我们熟练掌握各种预防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大力预防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使事故灾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2篇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管理制度

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缘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水喷淋设施,达到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有关的管道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6、对于储存沸点低于25℃的液体危险品的空储罐,应制订先充满液体蒸气至饱和蒸气压后,再充该液体的操作工艺规定,避免空罐进液体闪蒸而使钢材产生低温脆变破坏。

7、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置。

8、同种液体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二个以上互通的等储存能力的储罐,以备突发异常情况时互输。

第3篇 化工中间品树脂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间品树脂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aq-bzh-45

版本号:01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室内储存必须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宜超过30℃,室内必须有干湿计、温度计,随时测量室内湿度和温度。

2、远离火种、热源、仓储区及工作现场严禁烟火。

3、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采用防爆电器。

4、人员在仓内应注意穿戴防护用品。

5、储罐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并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工作人员严禁穿钉鞋上班。

7、按照防雷规定仓储区每年要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8、灌装或卸车时应注意流速,流速不应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第4篇 工厂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油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油。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轻质油泵房应加强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室内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产生火花。

第七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八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量油口有色金属衬垫是否完好等。

第十条油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一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二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三条对于正常生产或事故状态下,雨水明排沟穿越防火堤处所设的隔断设施的正确管理和操作,应由车间工艺技术员写成文字材料作为工艺操作规程的补充,每个操作工人应非常熟悉并会应用。

第十四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瓦斯、污油等的排放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五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六条贮存低沸易挥发物料的贮罐,夏季须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七条不同物料贮罐的管道不得相连。如贮罐换装不同物料时,必须彻底清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换装,以防物料相混。

第十八条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九条油品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油罐、油槽车和油桶中罐注轻质油及其他易燃液体。调合罐禁止通风搅拌。

第二十条向贮罐输油的油泵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

第二十一条油罐油品的加温、脱水循环、清洗、输转、切换和油罐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1、除凝固点过高的原油外,温度一般应控制在油品的闪点以下。向有水份的贮罐送油温度不超过90℃。超过90℃以上的贮罐收油不得带水,不得直接向该罐用蒸汽扫线,以防冒顶跑油。有升降管的必须将升降管提到水层以上。 2、油罐脱水不准离开人,应遵守“三脱水”制,即:收油前脱水;收油后沉降脱水;移动前脱水。3、对调合罐可根据罐的容积大小,泵排量大小和各种调合油品的性质决定循环时间。循环时各有关阀门的开关情况应检查好,防止串油。4、为保证油品质量和安全检修,贮罐必须定期清扫、清洗,清洗时必须采用蒸气直接吹扫加温并保证足够时间,所有与罐体相连的阀门,管线一定要切断关严,防止误操作使油串入罐内伤人。5、油罐收付前后,须详细检查阀门、管线是否开关正确,切换时必须遵守“先开后关”的原则,以免憋压。6、闪点低于60℃以下的油品,禁止用压缩空气扫线,夏季不扫线应防止管线受热升压。闪点高于60℃的油品在用压缩空气扫线时,油温必须低于该油品闪点20℃。7、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罐时,应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铁自燃;清除出的硫化铁应运出罐区,埋入地下。

第二十二条灌装、放置和搬运闪点45℃以下油品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米/秒。2、油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4、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5、灌装石油气体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第二十三条雷雨时应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引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检尺和采样口平时要盖严。量油尺和采样器应有防止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起落要缓慢。

第二十五条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罐区和油罐、槽车上去操作。

第5篇 华电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 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事项

第五条 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 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 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 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 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 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 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 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 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九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 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三十二条 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 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五条 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条 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 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 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4.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 检修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四条 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条 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七条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条 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五十条 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五十二条 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三条 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条 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 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六条 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条 卸氨准备工作

1. 卸氨操作前,要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 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八条 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 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 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九条 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六十条 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六十一条 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六十二条 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条 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六条 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液氨轻微泄漏

1. 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 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 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八条 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 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 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七十条 人员急救处理

1. 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 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 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第6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 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事项

第五条 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 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 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 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 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 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 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 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 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九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 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三十二条 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 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五条 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条 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 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 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 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 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 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4. 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 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 检修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四条 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条 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七条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条 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五十条 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五十二条 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三条 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条 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 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六条 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条 卸氨准备工作

1. 卸氨操作前,要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 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八条 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 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 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九条 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六十条 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六十一条 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六十二条 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条 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六条 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液氨轻微泄漏

1. 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 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 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八条 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 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 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七十条 人员急救处理

1. 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 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 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第7篇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5o一2022)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

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的,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

第十六条储罐区宜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措施,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度冷却的降温喷淋系统。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vps供电。

第十八条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第十九条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按下表选择,并考虑相应的反腐蚀措施。

序号

名称

最低设计温度

>一20℃

≤一20℃

1

管道

20号钢或不锈钢

不锈钢

2

法兰

20号钢或不锈钢,带颈对焊突面法兰

不锈钢,带颈对焊

突面法兰

3

氨用阀门

不锈钢

4

密封垫片

不锈钢缠绕石墨或聚四氟乙烯垫片

5

螺栓螺母

35crm0或不锈钢

6

仪表

氨专用仪表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一条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第二十二条氨区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严禁直接对外排放。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氨区作业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按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条进入氨区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氨区,禁止携带火种或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氨区。

第二十五条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条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氨区设备和系统运行状况,定期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第二十九条运行中不准敲击氨区设备系统,接卸、气体置换、倒罐等重要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第三十条接卸液氨应按照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1、接卸前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2、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侧的阀门操作,氨区操作人员按照操作票逐项操作氨区内设备系统;

3、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

4、接卸液氨过程中应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和压力变化,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液位高限;

5、恶劣天气或周围有明火等情况下,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夜间一般不进行卸氨操作;

6、卸氨结束,应静置10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后,方可启动槽车。

第三十一条氨系统气体置换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连接管道、阀门有效隔离;

2、氮气置换氨气时,取样点氨气含量应不大于35ppm;3、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到18—21%;4、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小于2%。第三十二条氨系系统发生泄漏时,宜使用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或肥皂水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第三十三条检修维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并充分置换后方可作业,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氨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三十四条氨区及周围30m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三十五条储罐内检修维护作业,应有效隔离系统,并经气体置换,同时要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应按规定编制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制订液氨泄漏事故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八条发电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序号

物资

名称

技术要求或功能要求

数量

个人

公用

1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技术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2套

2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技术性能符合aq/t6107要求

2套

3

过滤式防毒面具

技术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1个/人

4个

4

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技术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副/人

4个

5

防护手套

技术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双/人

4双

6

防护靴

技术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双/人

4双

7

便携式氨气检测仪

检测氨气浓度

1台

8

手电简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1个/人

9

手持式应急照明灯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2个

10

对讲机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2台

11

医用硼酸

500ml

2瓶

第三十九条发生液氨泄漏,现场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报告。发生液氨严重泄漏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停运相关设备,切断液氨来源并使用消防水炮进行稀释。

第四十条发电企业接到液氨泄漏报告后,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处理。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独行动。

当泄漏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人身安全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液氨泄漏或现场处置过程中伤及人员的,按以下原则紧急处理:

l、人员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转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通畅。如呼吸困难或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2、皮肤接触液氨时,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医用硼酸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并迅速就医;

3、眼睛接触液氨时,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并迅速就医。

第四十二条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发电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电企业应根据泄漏程度,设定隔离区域和疏散地点。隔离区域应设警戒线,并有专人警戒;疏散地点处于上风、侧风向,沿途设立哨位,并有专人弓l导或护送。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发电企业应加强氨区安全管理,严格氨区设计、施工和液氨运输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开展氨区安全审查和评估。

第四十四条发电企业要严格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氨区安全责任部门,配备氨区专业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电企业应不断完善氨区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氨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徊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教育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发电企业要加强对氨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发电企业要按照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氨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发电企业要深入开展氨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十条发电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氨区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氨气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时、准确报送氨区安全信息。

第8篇 储油罐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储油罐和储罐区储油多,危险性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立防火、防爆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巡查,严格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1)储油罐、储罐区防火防爆应按gb50183,gb50074规定。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按gb50151规定。

(2)储罐区应保持整洁,防火堤内应无干草,无油污,无可燃物。

(3)储罐区排水系统应设水封井;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阀门;油罐放水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清除水封井内的残油。

(4)储罐区内不应装设非防爆电气设备和高压架空线路。

(5)储罐区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保持完好。

(6)储油罐顶部应无油污,无积水。储油罐进出油管线、阀门应采取保温措施。

(7)储油罐顶的透光孔、检尺孔盖、垫片应保持完好,孔盖应盖严密。量油口应装有不打火花的金属垫片。

(8)储油罐上的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底座应装设阻火器。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9)储油罐进出油管线应装设韧性软管补偿器。

(10)钢制储油罐罐体应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点沿罐底边每30m至少设置一处,单罐接地不应少于两处。

(11)每年春季应全面检查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测试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12)浮顶罐的浮船与罐壁之间应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连接。

(13)储油罐装油量应在安全罐位内运行。

(14)当凝油油位高于加热盘管时,应先用蒸汽立管加热,待凝油溶化后,再用蒸汽盘管加热。

(15)不应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上罐。在罐顶不应开、关非防爆电筒。

(16)储罐区内油管线动火、清罐作业应执行行业规定。

(17)储油罐着火,应立即报告,并停止着火油罐的一切作业。组织灭火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9篇 化工企业罐区安全管理措施

储罐区是化工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集散地,是大型化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工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之一。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罐区储存的化工品之多,是任何生产装置无法比拟的。所以,罐区的安全关系到整个工厂的正常生产,如因安全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善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惊人的,罐区的设计及管理都特别重要。

以北京某化工企业为例,90年代,有12套生产装置,设有一个集中管理的罐区,30多座容量为100m3的储罐,储存有甲醇、乙醇、醋酸、乙醛、乙酸乙烯酯及其聚合物等,还包括硫酸、烧碱。有的是易燃、易爆的液体,有的是强腐性的介质。对于这样一个集中式的罐区安全管理,必须实施现代化、信息化、科学化的管理。

1. 化工企业罐区的危险性预分析

从危险源的辨识、评价,针对危及罐区不可容许的风险因素,就火灾风险进行分析:

(1)对罐区的化学危险品进行说明。查gbl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乙醛是低闪点的液体;甲醇、乙醇、乙烯、乙烯酯是中闪点的液体;硫酸是强腐蚀介质。

(2)燃烧和爆炸的条件

任何一种物质的燃烧条件,必须具备明火、可燃物、助燃气体三要素。爆炸是产品达到爆炸极限,并伴随升温达到燃点而发生。为此,也要寻找燃烧的条件:①存在明火:电气发生火花、摩擦撞击发生火花、携带火种等。②化学品物理化学性质:低闪点,受热达到爆炸极限。③化学品流速过高,静电积累,引起爆炸。④管理制度不健全,动火制度不严密。⑤人为火源控制:机动车行驶,穿铁钉鞋等。⑥雷击:罐区要有完整的避雷系统。

2. 罐区的安全技术措施

按《石油化工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应有完善的各项安全措施:

(1)储罐的布置

①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似的物料布置在同一组内。②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组内。

(2)罐区应设防火墙

防火墙的容积应大于区内最大罐的容积,每四个或两个设一个隔墙。

(3)罐区的安全设施

①罐区设有专用消防水管网及足够的消防栓。②设有大型泡沫站及一定数量的泡沫车。③整个罐区有完善的避雷装置。④罐区内设有防火墙及隔墙。⑤罐区附近设有明显的防火、禁入等标志。

(4)储罐的安全设施

①罐内的液位、温度、压力有精确计量。②根据罐内物料性质不同,设有呼吸阀、阻火器、防爆膜、氮封等安全设施。③根据罐内物料性质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者冷冻装置(乙醛)。④良好的静电接地装置。

3. 罐区的安全管理

(1)生产人员的安全管理

①生产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厂、车间、班组),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②生产人员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安全责任制、巡回检查制、设备检修制、动火制等)。③班前会、班后会要讲安全,贯彻“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④定期做消防演习(一般安排在泡沫液更换时)。

(2)安全信息管理

每个储罐内,物料的液面、温度、压力等信息,均输送中央控制室及总调度室。重要参数,均设有上、下限及警报装置,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3)设备及设施的管理

①储罐每年要检查一次腐蚀情况并测壁厚,如不合要求,要进行整修或更换。②定期检查储罐上的测量设施,如其测量值不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立即检修或更换。③检查储罐附属的呼吸阀、阻火器、防爆膜是否完好。④泵及管线每班要检查四次。

(4)装卸运输管理

①运输车辆必须具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车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92)。③进入罐区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得在罐区内检修车辆。④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消防器材的管理

①消防器材按安全规定放置。②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及杂物。③消防器材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修理、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存放。④定期更换泡沫消防站的泡沫液。泡沫泵要按时维修,每月点试一次。移动泡沫车要按规定地点放置,移动后要放置原位置。

总之,罐区的安全管理是化工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执行各有关规定,才能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

第10篇 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材料仓安全管理

(1)仓管人员应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各项制度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自然灾害事故“四防”工作。

(2)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准携带火种进仓。

(3)物资出入应做到存量、帐、物卡、资金“四对口”,库内必须整齐、清洁。

(4)班前班上要做到勤检查,离开仓库时要关锁门、窗,切断电源。

2、备品、备件仓安全管理

(1)备品、备件仓内,严禁烟火。

(2)仓内的备品、备件应按不同类别分开存放,特别是不同化学性质的物品不能混合存放。少量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应分仓或分区单独存放。

(3)仓库内不准闲杂人员进入。

(4)员工领取劳动保护用品持单交仓管员领取,不得进入仓内。

(5)仓内要注意通风良好,温度不宜超过30℃。

3、储罐区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室内储存必须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宜超过30℃,室内必须有干湿计、温度计,随时测量室内湿度和温度。

(2)露天贮罐夏天要有降温措施,地面温度太高,要定时喷淋。

(3)远离火种、热源、仓储区及工作现场严禁烟火。

(4)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采用防爆电器,开关设在仓外。

(5)保持容器密封,桶装堆垛不宜过大,应留墙距,柱距及必要的防火检查走道。

(6)人员在仓内应注意穿戴防护用品。

(7)储罐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并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8)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工作人员严禁穿钉鞋上班。

(9)按照防雷规定仓储区每年要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10)灌装或卸车时应注意流速,流速不应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第11篇 仓库罐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物资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身体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资管理场所的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执行部门:物资管理科。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物管科负责人对仓库、罐区安全负全面责任。

4.2 物资储存场所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

4.3 加强物资储存场所防火、防汛和防盗的安全管理。

4.4 在仓库、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5 确保各种压力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无损。

4.6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喷淋装置,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防护堤外。

4.7 物品入库须由物资管理员认真核对、检验入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4.8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4.9 对危险物品的存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 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9.2 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

4.9.3 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9.4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9.5 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 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剧毒品必须实行“五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检查)管理办法。

4.11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存放一库。

4.12 对于气瓶的储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a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 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b 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体不能存放一库。

4.13 遇水燃烧、易燃、自然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 对于存放易燃品的库区,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库内,各级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15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各种灭火的方法。

4.16 仓库保管人员需严格执行《仓库管理规定》,并填写《车间领料单》、《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物资出门证》、《货物装卸证明单》记录。

5 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物资收发登记台帐》

《车间领料单》

《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

《物资出门证》

《货物装卸单》

第12篇 贮罐区管理防火制度

1.罐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罐区电器设备必须防爆,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要有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不得用明火照明。若使用手电筒,应选用防爆型。

3.贮罐管线要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4.对输送管线、阀门、泵等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好,不得泄漏,开关阀门应缓慢,以免造成损坏引起事故。

5.装卸时严禁敲击碰撞,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危险品罐车装卸前要安全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6.罐区要保持清洁,附近可燃废物及时清除。

7.消防器材应固定放置,不得随意挪用。

第13篇 柴油罐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储油罐着火灭火措施:

(一)立即停止卸发油作业,关闭储油罐一切阀门,将量油口、呼吸阀等孔口用石棉毯蒙盖;

(二)开启消防泵,向着火油罐喷洒冷却水,开启消防泡沫,向罐内注入灭火泡沫;

(三)接装水龙带,用水枪喷射罐体降温;

(四)必要时可对相邻储油罐采取降温等保护措施;

二、油罐车着火灭火措施:

(一)立即停止卸油作业,关闭电源、阀门,取出鹤管、胶管,迅速关闭油罐车盖,用泡沫灭火机灭火,有条件时将着火油罐,拖离卸油线;

(二)卸油鹤管取出困难时,应迅速用石棉毯覆盖堵塞罐车上口,同时用泡沫灭火机泡沫封口;

三、油泵房着火灭火措施:

(一)立即停止卸油作业,关闭各管路阀门;

(二)迅速切断电源;

(三)用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四)将周围油桶、棉丝等易燃物品及时转移,采取隔离措施;

四、作业场地着火灭火措施:

(一)切断火源,清理易燃物品;

(二)就近利用灭火器、砂、土等扑救;

五、对无法扑救的火灾应急措施:

(一)值班人员立即报警,拨叫火警电话119。

(二)报告火警时,要将单位、姓名、职务、着火原因、位置、火情、车辆通行路线报告清楚;

(三)向消防部门报告火警同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进行报告,并及时打开消防通道大门,立即停止卸油作业,关闭有关管道阀门,转移火场周围易燃物品,组织人员利用现有消防设备积极扑救,控制火源;

(四)值班电话要专人守候,绝对禁止外人使用,保证通讯畅通;

(五)消防队赶到后,一切行动听从公安消防部门指挥。

第14篇 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2)

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

为加强对库存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加强对危险品装卸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包括仓库及储灌。

三、职责

仓库主管对仓库安全生产负责,罐区主管对罐区安全生产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四、内容

仓库:

1.危险品从入库、领料、搬运、使用、处理残余杂质都应指定专人负责。

2.部门领用时需先预算当天用量按单领用,当天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应送回危险品仓库。

3.禁止使用无盖容器。在启用危险化学品后应马上将盖拧紧,发料时必需使用专用抽吸工具,溢出的危险化学品须立即清理干净。

4.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必须标明正确的标志及危险警告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生产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6.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员工,下班时必须将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退还给危险品仓库的管理员保管。

7.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废物应放于金属废物箱内,并盖好盖子及附上标志,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定期进行安全处理。

8.危险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包装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

第15篇 储油罐储罐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储油罐、储罐区防火防爆应按gb50183,gb50074规定。低倍数空气泡沫把火弄灭系统应按gb50151规定。

(2)储罐区应保持整齐,防火堤内应无晾干的草,无油污,无可燃物。

(3)储罐区排水域统应设水封井;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阀门;油罐放水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清除水封井内的残油。

(4)储罐区内不应装设非防爆电气装备和高压架空线路。

⑸储罐区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保持完好。

⑹储油罐顶部应无油污,无积水。储油罐进出油管线、阀门应采取保温办法。

(7)储油罐顶的透光孔、检尺孔盖、垫片应保持完好,孔盖应盖严紧。量油口应装有不打火花的金属垫片。

(8)储油罐上的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底座应装设阻火器。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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