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为了加强对仓库和罐区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工作职责
2.1仓库、化学品库保管负责对库存物资入库、贮存和发放的整个过程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罐区管理(氯甲烷罐、环氧丙烷罐、液碱罐)
3.1.1每天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保证贮罐、设备、输送管道、阀门及机泵的正常使用。
3.1.2要定期保养及维护,做到贮存容器和输送管道、阀门及机泵的清洁和畅通。
3.1.3加强设备管理,防止危险品在入库、贮存和发放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3.1.4罐区内必须配备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3.1.5罐区内严禁堆放杂物及可燃物质。
3.1.6罐区周围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危害告知牌。
3.2仓库及危险品罐区
3.2.1库存物资不准堆放在电器开关附近或压在电线上。
3.2.2库存物资摆放距屋顶、墙壁、灯具不得少于50厘米,距屋柱不得少于50厘米。
3.2.3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3.2.3.1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3.2.3.2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3.2.4库区周围严禁烟火,并注意通风。
3.2.5在工作现场不得使用易燃溶剂做清洗工作。
3.2.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2.7仓库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做好安全标志,对储存物资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查。
3.2.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第2篇 仓库的安全管理
大规模的仓库,要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这对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库房要分类,库房内的物品贮存要分类、分堆,堆与堆之间要留有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m。另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库房内一般不安装采暖设备,如若采暖,则要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物品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物品温度不升高为准)。自燃品、易燃品、剧毒品等库房,不准采暖。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并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品,要定期测温、化验。在防火通道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
2.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3.库房内应设置电话。
4.库区与库房内要保持清洁。
5.库房内除照明设备外,一般不安装电气设备。
6.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安装防爆、隔离或密闭式的电气照明设备。
7.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等,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准用60w以上灯泡,灯头与物品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8.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的电源线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具有防雨、防潮保护设施的开关箱。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线不准超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9.库房、露天库应按设计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并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消防器材、设施要专人保管,保持完整好用。
第3篇 烟花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储行为,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本规范中规定的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全部为c级仓库标准,a级储存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应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运输、驾驶、燃放、押运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仓库守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四)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九)烟花爆竹入库管理制度;
(十)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制度;
(十一)烟花爆竹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
(十二)烟花爆竹仓库安全标识制度;
(十三)仓库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仓库守护员管理制度;
(十五)车辆进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六)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操作规程:
(一)监控设备操作规程;
(二)产品保管养护操作规程;
(三)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四)测温、测湿操作规程;
(五)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第三章 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仓库设计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库房的区域规划和外部距离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5号)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5号)有关规定报安监等部门预先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五)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计算药量3-4吨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3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80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0米。
(七)计算药量2-3吨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2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75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8米。
(八)计算药量2吨以下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1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5米。
(九)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十)库区内明显位置应设置车辆限速标志。
(十一)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在围墙外侧和库区内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警示内容包括:
1、仓库重地严禁烟火;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库内禁止携带火种;
4、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安装防火罩;
5、库内严禁检修汽车;
6、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 库房的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一)烟花爆竹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值班室分离。库房每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库房与值班室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米。
(二)库区应设置密实围墙,围墙与库房墙脚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5m,高度不低于2m,围墙顶部设置防攀越措施。
(三)库房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第十四条 库房建筑与结构
(一)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布置宜为矩形。应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应采用轻质易碎结构。
(二)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建筑物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面积不超过300 m2的c级建筑用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三)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烟花爆竹仓库面积小于150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仓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四)仓库应设置双层门且向外平启,不设门槛,门宽不得小于1.2米。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五)库房的窗应能开启。通风窗应设置在勒脚处,间隔不大于5米,长宽不小于200*200毫米。所有窗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第十五条 库房的安全设施
(一)仓库区域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应不小于15升/秒,延续供水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保护半径应不大于150米。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和防冻的措施。使用后及时补给。
(二)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三)库房内一般不设电路和照明装置,如确需,照明灯应为密封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严禁在仓库附近架设临时性电器设施。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库房的上空。
(四)库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各项规定。仓库防雷措施按ⅰ级设计,中、小爆竹及单个产品装药在40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仓库防雷措施可按ⅱ级设计,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五)仓库必须设置报警电话、监控装置和采取合适的防盗措施。
第四章 仓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库内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5℃,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
第十八条 库房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第十九条 库房门外应设置标示牌,内容包括:仓库危险等级、储存品种、额定药量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 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储存额定药量,应分级分库存放。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烟花爆竹必须堆垛码放,堆垛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0.70m,堆垛距内墙距离应不少于0.45m,堆垛高度应不超过2.5m,搬运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0m。
第二十一条 库房的地面应铺设防静电材料或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第二十二条 装卸作业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应当每天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守护员、押运员配备合理,并持有效证件上岗,其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 仓库守护员每天巡查不少于三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记录,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由专职保管员对货物进行管理和信息输入。做到帐帐、帐货相符,动态反映存量变化,并留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 仓库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货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进出库时间、事由、当事人签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穿戴不防静电的衣物和钉底鞋。
第二十九条 进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由专人引导,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地点停放。
第4篇 仓库装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2.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3.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5.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手机和其它火种。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6.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7.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5篇 硫磺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仓库工作人员需经有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上岗前穿戴好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劳防用品,严禁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等)和穿有铁钉的鞋子进入。
第三条储存时要保持室内干燥,远离热源,不准与磷及氧化剂等相抵触物品混合储存、运输;受潮的硫磺不得与铁接触,以防自燃。
第四条保管员应按实际需用数量领发,不准另设小仓库,不得超标存放。
第五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抛、拖,避免造成散、漏、破包,如有散漏应及时清扫、回收,不准破包进入车间。
第六条房内不准使用非防爆电器,库房内及四周严禁动用电焊、气焊、焚烧、金属切割打磨等各类明火及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七条硫磺储存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射,室内温度、湿度应控制在技术规定范围内。
第八条非特殊情况,除仓库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员不准入内,如若进入一定要严格登记制度,交出一切火种并关闭通讯工具。
第九条仓库工作人员应熟悉硫磺的性能及扑救方法,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能熟练使用。
第十条每天下班前,要仔细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第6篇 仓库物资安全5s管理基本要求管制办法
一.安全管制基本要求和处理办法
1.仓库场所一律为禁烟区,仓库范围内严令禁止吸烟,违者罚款人民币200元,区内发现一个烟头罚款人民币100元,找出肇事者直接处罚其本人,找不出肇事者罚金由仓库负责人负担或把罚金分摊到仓库所属每个人头上,同时公告全厂通报警告。
2.仓库连带所属非禁烟区吸烟应把烟头丢进有水的烟灰缸内,不准把烟头丢在桌上或丢在地上,该区范围内桌面和地面上每个烟头罚款人民币5元,找出肇事者直接处罚其本人,找不出肇事者罚金仓库主管(或仓管员)负担 。
3.天那水、酒精在车间只存放当天用完的少量,当天用完后的余量要送回危险品仓库保管,且无论何时何地都应用铁罐盛装,贴上危险品标识,用后随即把盖子拧紧。
4.仓库应使用防爆灯,用电开关和线路不能发生破损,发现异常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电工前来修整,待修整完善后才可继续使用。
5.所有开关通道、消防通道、安全门、安全通道、走火通道、防火隔离带、灭火器摆放前方、消火栓前一律都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准堆放原材料或杂物,以免造成安全救援阻碍。
6.摩托车、单车不准开进仓库,摩托车开进仓库每台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单车开进仓库每台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7.仓库现场不准使用天那水、酒精、汽油、溶剂等易燃易爆品去擦拭设备用具和衣物,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8.不准在上班时间或在上班前饮酒,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10元并请他(她)不要再上班了。
9.下班或离开仓库应一律做好检查和锁门防范工作,先关好照明开关,再关门上锁,检查妥善后才离开。
10.仓库一切物资不要落地靠窗摆放,物资摆放和管理有防火、防潮、防霉、防雨、防锈、防鼠、防腐、防蛀、防变形、防盗等十防措施。
二.5s管理基本要求和管制办法
1.绘制仓库平面定置管理图,表达物资、设备、通道和工位器具管制现状。
2.适当画出货架、物资、通道和材料、工位器具、周转箱等摆放管制线,转弯或转角处必要时有适当的通行指示标志。
3.制定本仓库5s管理制度张挂实施,要求具体规定大清理大扫除(全员)实施周期,规定每天5常法活动要求,例如每月或每半月一次大清洁大扫除应做到从上到下从里到外全面彻底清除一切卫生死角,彻底清除并恰当转移无用物资,然后搞好现场整齐划一的定置摆放,以便日后进入日常维持保洁。
4.明确落实每人每天清洁责任范围,做到没有空白也没有重复,并适当与个人报酬挂钩(例如从工资中适当提留5s责任款,做得不好的不要100%返还)。
5.对于现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一律应当当面即时指出并做到即时改正,才能达到“整理”境界,5s一时半时做好并不难,但要长期保持和逐渐提升并不容易,车间主任和班组长不但要有菩萨心还要有婆婆嘴,车间工人则要逐步养成良好习惯,也需要互相提醒。
6.养成定置摆放的习惯,做到整齐划一,同类物质高度适宜且一致,文件张挂或摆放做到正确、整齐、完整、清洁、清晰、醒目,且对财务账目和质量记录及时做好归档管理。
7.现场的场所标识、区域标识、产品标识、状态标识、数量标识做到正确、完整、清晰、醒目,且做到与实物一致相符,没有文实不符的现象,尤其是账、物、卡要随时保持一致,并及时做好账目日清月结和质量记录的归档管理工作。
8.不合格品有适当隔离摆放,标识清楚,警示明显,且应得到及时的恰当的处理,例如及时退货。
9.保持所有消防器材和器具完好、清洁,摆放显眼集中方便拿取,并做到所有开关通道、消防通道、安全门、安全通道、走火通道、防火隔离带、灭火器摆放前方、消火栓前方一律都能随时保持畅通,不会出现堆放物料受阻现象。
10.仓库设备和周转盛具有编号管制,摆放整齐,拿取方便,设备(例如叉车)管理做到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周身保持清洁,能体现其原来本色面貌,设备周围地面无灰尘、油污或积水,切屑及时清除,指示仪表清洁明亮,润滑部位按时加油,货架上下和物资堆垛无积尘或杂物等等。
11.仓库现场做到所有开关合、照明光管或灯泡、管道、线路、风扇叶子、产成品、半成品、零部件、原材料无灰尘或无杂物,目视良好,手感洁爽。
12.仓库现成地面清洁,窗户明亮,窗台无尘,门角、墙壁、墙角、房梁、屋顶、柜底、柜顶清洁无灰尘无蜘蛛网。
13.仓管人员穿工作服戴厂牌上班,着装整齐,仪表整洁,精神饱满,充满朝气,早上第一次见面习惯互相问好,做到工作齐心协力,充满团队协作气氛。
14.仓管人员工作守时,无迟到无早退现象,遵守仓库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规章,遵守所有安全管理规章,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物资报告和收发任务,无违反制度和规章的现象。
15.5s的通俗简明要求一是整理要彻底,无关的物件坚决给予撤离,二是整顿要细致,分门别类做好恰当的定置摆放,所有标志标识正确、整齐、清晰、完整、醒目,30秒内能取出任何需要的物件,三是清洁清扫责任详细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人,以便做到持久坚持如一,四是摆放储存透明明朗化,随时可以信息共享,五是每天坚持五常法,仓库主管和仓库管理人员坚持对不良现象现场当面即时教育(而不是事后教育),良好习惯做到大家人人逐渐养成形成素养,达到习惯成自然的境地。
注:公司(厂)级安全检查通常每月一次,5s检查通常每月两次,上述规定中有关奖罚具体操作未尽事宜按公司《广东豪邦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hbwi-wec-001《广东豪邦实业有限公司5s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7篇 仓库储气间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储气间安全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保护仓库、储气间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车间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储气间。
3.职责
3.1生产安全部负责对仓库、罐区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
3.2生产经营部负责成品仓库的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3.3储罐使用单位负责储罐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4.工作程序
4.1仓库安全管理
4.1.1出入库管理
4.1.1.1入库:库管员和搬运人员必须按照“产品入库通知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入库,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转运人员在雨雪天气时要加盖蓬布后进行转运,库管员要认真点清产品数量,确认包装完好无损后,履清交接手续。
4.1.1.2出库:成品保管在接到'产品发运单'后,应首先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辆在干净的情况下(以手摸无灰为准),方可按单上注明的产品数量,产品包装,质量等级发货。保管员在发货后立即清点库存量,做到帐实相符,每天将相关报表及时送生产经营部、生产安全部,每月26日配合生产经营部进行一次盘存,并将相关情况报生产经营部和,若发现差异及时处理。
4.1.2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4.1.2.1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4.1.2.2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4.1.2.3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
4.1.2.4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对破损包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
4.1.2.5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4.1.2.6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1.2.7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4.1.3储存安全管理
4.1.3.1产品堆码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4.1.3.2袋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不高于六袋,重叠两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桶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堆码两桶,重叠三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
4.1.3.3成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挂、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库房周围按安全环保科要求挂放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库门、库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库房应平整卫生,每天扫、拖库房一次。
4.1.3.4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库管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
4.1.4电器管理
4.1.4.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4.1.4.2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4.1.4.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1.4.3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1.4.4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4.1.4.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
4.1.4.6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1.4.7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1.4.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1.5火源管理
4.1.5.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4.1.5.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1.5.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4.1.5.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4.1.5.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1.6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4.1.6.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1.6.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1.6.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1.6.4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4.1.6.5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2储气间安全管理
4.2.1储气间间距、消防设施等应按《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2.2储罐及输气线路日常检查和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2.3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
4.2.4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第8篇 仓库储藏间安全管理规定
一、仓库相关管理条例
1、在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明火和火种进入库房
2、库房内的堆放要整齐,保持通道的畅通
3、无关人员禁止随意进入库房
4、库房内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与电器开关,有需要要经过专业人员的安装
5、库房内的堆放要按不同性质区分开堆放,做好三效标签
6、易燃易爆物品要有指定的地方存放,不得与普通物品混淆在一起
7、库房的堆高不得超过灯具,且要离灯具保持50cm
8、库房内禁止使用电炉/取暖器/电烫斗等电器设备
9、要定期检查库房内的电线/货架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报修
10、库房或库房门口必须配备消防设置,员工必须清楚消防设施的位置
11、每天下班前须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才可以关门离开
二、此执行规范自审核批准执行日起,各门店管理人员需组织学习,建立档案并将规定上墙
1、门店员工在经培训后未严格按规定操作,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2、发现门店未按规定执行操作和未落实培训工作的,对门店管理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3、因门店未落实培训和相关人员未按规定操作引起的安全事件需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杭州知味观连锁部
2023年10月30日
第9篇 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凡进库货物必须进行验收,核实后做好造册登记。
二、认真负责搞好仓库内部材料、设备及小工具的发放工作,并应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三、工程需要的材料库存不足时,应提早备足,不至于影响正常施工。
四、仓库内应保持整洁、货物堆放整齐、货架堆放的物品应挂牌明示,以便迅速无误地发放。
五、严禁非仓库管理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六、不得私自离岗。有事外出,应委托他人临时看守。
七、做好外场砂石料的收、管工作,签好每一张单据,严格把关砂石料的计量及质量。
八、定期检查仓库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在规定的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
第10篇 纺织原料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纺织原料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纺织原料仓库是指用来堆放植物纤维、动物纤维和化学纤维等纺织原料的场所。储存纺织原料的仓库和堆物发生火灾往往造成重在损失。因此,做好这类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极为重要。
纺织原料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有:
(一)纺织原料具有易燃性,遇着火源极易致灾
纺织原料仓库一般储存棉花、麻、蚕丝、羊毛、化学纤维等原料,这类原料均具有易燃性。棉花,其纤维的主要成分是纤维素、蜡质和脂肪等,其成分均是可燃物质,它的燃点为150℃,,氧指数为20.1%。由于棉花纤维细小蓬松,与空气接触面积大,遇到微小的火星就能引燃。燃烧速度为木材的16-25倍;麻容易燃烧,麻大都是半纤维状态,其长度一般为500—1500毫米,如一端着火,能迅速燃到
另一端,蔓延速度比棉花快。麻的燃点为150℃左右;人造纤维的燃烧性能与棉花相似,容易燃烧,如粘胶纤维的自燃点是420℃,氧指数为19.7%;合成纤维燃烧的共同特性是先融熔,后燃烧,与棉、麻相比,在较低温度时不易燃烧。其中涤纶、锦纶、氯纶在燃点温度时离开火焰自灭,只有腈纶、丙纶、维纶等点燃后能继续燃烧。但在高温情况下,合成纤维的燃烧均十分猛烈,由于合成纤维中的腈纶没有明显的熔点,在190—240℃时软化,280—300℃时分解;在分解前虽未融熔,却会生成着火的熔滴,因而燃烧和蔓延极为迅速。同时,燃烧产物中的毒性腈纶物含量高,中毒危险性大。此外,涤纶、腈纶、氯纶等,在常压下的质量比电阻在1013欧·克/平方厘米以上,故易产生几千伏的静电压,而出现静电火花。丝和毛虽然不易燃烧,但一旦引燃,即会燃烧蔓延开来。
由于仓库中储存、堆放的物品具有易燃性,因而一旦遇到着火源,如:未熄灭的烟头、静电火花等极易着火致灾。
(二)纺织原料的自燃和阴燃现象导致火灾
棉花、麻等均有自燃和阴燃的特性。棉花在采摘加工过程中已经沾染上大量的微生物,在潮湿的情况下,微生物极易生长繁殖,而棉纤维素中含有脂肪、蜡质和果胶,为微生物的生产繁殖提供了养料。当棉花含水量较大时,微生物就迅速生长繁殖、发酵,并产生热量;当散热不良,温度升高时,棉纤维开始分解,进行氧化过程,热量继续增加,直到自燃点(棉花的自燃点是407℃,引起自燃。
麻的自燃事故以黄麻为最多,因为黄麻的含水量大于9%,当空气的相对湿度达75—85%时,麻纤维就会膨胀,并且放热。遇水膨胀的黄麻还为生物变化和化学变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纤维素和果胶遇水水解产生大量的糖类,它们是微生物营养物质,微生物大量繁殖、发酵,产生大量的热,使温度不断提高,直至引起自燃。
棉包在运输和贮存中,如混入火种,由于氧气供应不足,燃烧常在局部或小范围内缓慢阴燃,可以持续几天甚至几十天而不被发现,但阴燃一旦遇到空气对流的条件时,阴燃的棉花很快转向完全燃烧,因而造成扑救困难。麻纤维和棉纤维一样,都具有阴燃的特性。
由于纺织原料仓库储存的原料具有自燃和阴燃的特性,因而在无着火源情况下,也可发生燃烧,导致火灾。
(三)棉、麻粉尘有发生爆炸、引发火灾的危险
棉、麻粉尘易爆炸。棉、麻粉尘与空气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即会产生猛烈的爆炸火灾。
棉纤维遇明火燃烧后,在氧气不足的条件下,麻纤维燃烧会生成一氧化碳,突然遇到对流空气时,即可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即发生爆炸;引发火灾。
(四)生活、生产用火不慎
库区布置不合理,或间距不符合防火要求,生产、生活用火不慎,火星溅落库区,引燃原料造成火灾。
(五)电气设备不安全
电气线路安装不当或年久失修,使绝缘层老化、破损,引起短路,产生火花;或照明灯具烤着可燃物引起火灾。
(六)管理不善
管理人员或无关人员吸烟或随意动用明火;运输、装卸原料的车辆、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外来火种带入库内,均会留下火灾隐患。
(七)避雷措施不当
原料库或露天堆场无避宙装置,或其不符合要求而受雷击起火。
二、纺织原料仓库的消防安全
(一)纺织原料仓库的建筑、布局、堆垛的防火要求
1.仓库应避开繁华闹市,建在靠近市区边缘且有水源的地方,处在该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向,并应修筑围墙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2.防火间距的要求。原料仓库库房、堆场与室外变配电站、建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的具体要求布置。原料库房和堆场内不得修建易燃建筑,库房内不能设置休息室、保管员办公室。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
3.库房内储存的原料应有一定的限额。堆垛之间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至少保持2米,小通道至少保持1.5米,以利操作和通风。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距平顶库房顶不小于2米。
4.露天、半露天堆场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原料时,应设分堆场,堆场之间防火间距至少保持30米。每垛底面积应小于100平方米,垛高小于6米,堆垛分组布置,每组小于6垛,垛与垛之间的距离大于6米,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大干15米。堆垛与外墙的距离大于5米。
5.垛基需防潮,纺织原料的堆垛下面,要垫有一定高度的搁栅,以利通风;露天堆垛宜采有“十字通风梯形堆垛法”,垛顶要堆成屋脊形,并且苫布等封盖严密,防止雨水和飞火落人垛内。苫布等不能用铁丝等金属绑扎,以免雷击时产生感应电流。
(二)严格电源管理
1.库房除电气照明线路外,不得敷设其他动力线路。引进线路必须穿管;灯具应放在走道上方,距离堆垛水平距离应不小于0.5米,不得采用碘钨灯、日光灯;电气开关应设在库外,并有防雨防潮装置保护。
2.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不应安装采暖设备。库内可采用投光灯照明。库内用电电源应在库外设插座,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电线、插座、电闸下方不能堆原料。
3.库区电线应埋地缆线。需采用架空线时,应从库房外侧通过,线下不能堆原料。库区内运输原料的通道上空,架空线距地应在5米以上。
4.电气线路和设备不可超负荷运行。
5.每周对线路设备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每年进行二次以上绝缘摇测。若发现短路、绝缘老化等异常情况,需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三)严格控制火源
1.库内禁止明火和吸烟。若需在库区9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应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并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清除火种。
2.蒸汽机车、内燃机车、汽车、拖拉机等应戴防火罩,蒸汽机车不能在站台内清炉、停留,汽车排气管应远离可燃物,停车后立即熄火。在库区内工作的铲车、电瓶车、吊车等,必须有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3.用于捆扎原棉、化纤的铁皮、铁丝不能猛烈撞击或敲打,也勿在地面上拖拉,防止产生火星。
(四)保持库区整洁
要定期清扫库区地面,防止边角料、下角料等可燃物着火燃烧。已破损的原料应重新包扎后再放入垛内,或将散包集中在一起单独存放。
(五)注意监测原料堆垛的温湿度
要加强常位检查和监测。棉、麻等纺织原料堆垛,原则上应有固定式测温监湿仪器仪表,定时监测。如发现垛内温度或湿度过高,应及时采取翻垛、晾晒等通风降温除湿措施。
(六)采取避雷没施
原料库房应设避雷设备,露天堆场需设独立的避雷针,防止雷击。
(七)完善消防设施
1.库区应有环形消防通道,并保证消防车能迅速到达每个堆垛,实施有效的灭火。
2.库区内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堆场的储量为1万立方米及以上者,应至少保证45升/秒(6小时计算)的消防用量,而且消防水源的保护半径不大于150米。(
第11篇 仓库装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2.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3.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5.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手机和其它火种。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6.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7.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12篇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储行为,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本规范中规定的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全部为c级仓库标准,a级储存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应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运输、驾驶、燃放、押运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仓库守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四)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九)烟花爆竹入库管理制度;
(十)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制度;
(十一)烟花爆竹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
(十二)烟花爆竹仓库安全标识制度;
(十三)仓库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仓库守护员管理制度;
(十五)车辆进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六)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操作规程:
(一)监控设备操作规程;
(二)产品保管养护操作规程;
(三)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四)测温、测湿操作规程;
(五)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第三章 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仓库设计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库房的区域规划和外部距离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5号)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5号)有关规定报安监等部门预先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五)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3篇 仓库电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安全规定。
2.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库房内除电器照明外,不得敷设其它动力线路,引进线路必须穿管,闷顶内不得敷设电线,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如需临时拉设电线,应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电工安装,使用后及时拆除。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电气开关应设在库外,并有防雨防潮装置保护。
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动力电气线路及其插座应装在库外,使用机械装卸设备时,电源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
7.仓库电器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14篇 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1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队仓库管理员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严格执行材料及配件入库管理制度,做好入库记录。
(三)严格按照材料及配件发放制度执行,对内、外供材料及配件区分开来。
(四)本单位用材料及配件要细化,对各班组所用材料及配件,要分别明细记录。
(五)外单位所借的材料及配件,严格执行有料单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并做好记录。
(六)仓库内所需材料及配件要齐全,如有缺项及时回报值班领导或通知材料员并补齐。
(七)严格执行交旧制度,对所放发的配件,要及时回收旧配件。
(八)管理好本单位的正常适用的工具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16篇 仓库安全管理检查措施
1 仓库主管、组长是库区安全检查的负责人,每天都要对库区安全性进行抽查。
2 检查安全检查表的记录是否完整,对记录不完整的要记录责任人的姓名及违规事实。
3 检查进入库区的外来人员手续是否完整。对进入库区的外部人员,看是否有准入许可证,如果没有劝其离开;对有许可证的外来人员,要抽查是否进行登记;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记录其姓名。
4 垃圾及垃圾箱的检查。垃圾的清理要及时,垃圾箱不许压黄色地标线,垃圾箱内的废弃物要用手翻查,如发现里面有物料或未拆开的包装盒/箱,马上找责任人改进。
5 检查物料的摆放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垃圾箱内有物料或物料的摆放超高,马上找责任人进行整改。
6 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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