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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理制度论文(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法律管理制度论文

本文将探讨法律管理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及实施方案,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管理制度,以保障企业运营的合法性,降低法律风险,并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管理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法律法规遵守:确保企业各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执行和争议解决的流程,保护企业权益。

3. 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防止侵权和被侵权。

4. 风险评估与防范: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制定应对策略。

5. 法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

6. 法律咨询与服务:设立法务部门或外包法律服务,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重要性

法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合法性:良好的法律管理制度能确保企业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避免因违法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2. 防范风险:通过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可以提前识别并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降低企业运营的不确定性。

3. 提升竞争力:合规经营有助于企业建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增强客户信任,提升市场竞争力。

4. 保护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资产的安全,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

方案

实施法律管理制度的方案如下:

1. 制定规章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的法律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2. 建立法务团队:配置专业法务人员,负责日常法律事务处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 加强培训:定期举办法律培训,提高全员的法律素养,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

4. 定期审计:设立审计机制,对法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 强化合作: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获取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建议。

6. 持续改进:根据企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法律管理制度。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可以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管理体系,有效应对法律挑战,为企业的稳健运营提供坚实保障。

法律管理制度论文范文

第1篇 房地产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房地产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务工作合法有效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之法律事务包括日常法律事务和特殊法律事务。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法律文件,资料的建立、存档、保管、签发等;特殊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各部门在其日常管理活动中所签定的管理性合同,如雇佣合同、医疗保险合同等;

2、各部门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现有员工、离退休员工、辞退职人员做出任何形式的处理决定,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

3、公司任何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对外担保、贷款等行为;

4、公司重组、改制、合并、分立、收购或被收购、破产、清算等;

5、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案件;

6、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公司法律事务由办公室联合律师事务所集中管理。特聘的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由其集中处理公司委托之法律事务。具体委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为公司建章立制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并提出审校意见;

2、为公司制定可参考的合同文本,为公司与外界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提供修改意见;

3、参与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重组工作;

4、参与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

5、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其他形式的咨询服务;

6、作为公司代理人统一组织管理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的仲裁、诉讼案件;

7、负责公司对外的法律事务,负责联络司法仲裁机关及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三)、公司处理特殊法律事务时,应遵循如下原则、步骤:

1、如公司发生特殊法律事务,则由该专人或该部门在发生该项法律事务时,立即请示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征求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取得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法律意见书之前,不得对外签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也不得擅自签收或接收利害关联方提交的任何法律性文件,更不得擅自向其他方或新闻媒体透露该事件的进展情况;

2、在该专人或该部门取得常年法律顾问就该法律事务的专项意见后,相关人员将结合该法律意见进行讨论、研究;

3、公司对特殊法律事务的处理,实行集体讨论制度,以保证必要的谨慎性及工作的高效性;集体讨论的范围得依据处理特殊法律事务的工作需要,由具体负责人员自行决定。讨论时,相关负责人应全面客观地介绍特殊法律的情况或相关法律事务背景;

4、公司在依据前款的规定研究、讨论并做出决定后,由公司负责人员协商确定特聘法律顾问,并就该项事务与其签署特聘委托协议;

5、在与特聘法律顾问签署委托协议后,公司指定负责处理前述事务的专人或部门应根据需要与特聘法律顾问进行沟通、联系,以及时关注事务的进展;

6、公司对外与特聘法律顾问、特殊法律事务涉及的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发生的文件、信函往来等,均应及时交与具体负责人审阅;特聘法律顾问与对方当事人、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之间发生的往来函件、法律文书等均应交存公司相关负责人复印件以作备份或留存,同时,公司在以自身名义就该特殊法律事务接收或对外发送往来函件、法律文书时,均要事先征求特聘法律顾问的同意或及时通知特聘法律顾问,并将这些函件、法律文件的复印件等及时提交该特聘法律顾问;

7、在整个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参与该事务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工作范围之外的其他人透露工作事项。

(四)、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后,负责人应注意该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对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并跟踪关注该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的履行情况,及时总结;如发现相关当事人(包括公司)可能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及时向上一级负责人反映情况,在需要时应与常年法律顾问联系,并取得其法律意见。鉴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能导致公司对相关方丧失胜诉权,也可能导致公司免于被追索,因此公司负责人在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签署后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公司发生日常法律事务或特殊法律事务时,有关当事人或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和步骤进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该当事人或该部门承担。

第2篇 t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步骤,规范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程序,提高法务工作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律事务部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处理费用、存档、处理结果执行等相关具体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骤。九江、成都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07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4、职责

4.1对外法律事务:是指涉及集团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纠纷事务,主要包括:1)长期挂账逾期货款催收;2)所购商品、服务的质量或违约索赔;3)诉讼或应诉案件;4)经济合同仲裁;5)劳动纠纷:6)知识产权保护;7)行政听证、复议;8)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对外法律事务。

4.2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

4.3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货款催收

5.1.1与客户已停止业务往来且逾期欠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对该货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管,业务部门予以配合。欠款客户明细及金额由责任部门提供。

5.1.2业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应收帐款移交法律事务部管理,应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往来帐、对帐单、客户资信档案等。资料不全的业务员有义务配合法律事务部补充相应资料。

5.1.3法律事务部根据每笔应收帐款的实际情况,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将催收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

5.1.4法律事务部处理应收帐款期间,业务部门原业务员须继续协助处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5.2供应商质量或违约索赔

5.2.1在出现供应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必须将情况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配合业务部门处理供应商索赔。

5.2.2法律事务部应当就索赔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

5.2.3业务部门可以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在对方有律师或法务人员参加的情况下,业务部门则必须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

5.3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5.3.1业务部门在集团公司发生可能的诉讼、仲裁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前,应将该案件的相关材料交至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关系。

5.3.2对需要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业务部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法律事务部按照5.1条负责处理的货款,确实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由法律事务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批。

5.3.3应诉案件、以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

5.4处理方式

5.4.1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自行办理,重大、疑难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师办理。

5.4.2法律事务部明确处理方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着手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5.4.3逾期货款催收案件、供应商索赔案件、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到调解、撤诉等需要由集团公司对经济利益做出让步的,根据让步金额进行处理。让步金额在十万元(包括十万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事后再以《诉讼工作联系单》形式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明确意见并请分管领导审批;让步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法律事务部和具体业务部门共同出具情况说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呈送总裁审批决定。

5.4.4应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对方同意在法律规定金额以下调解解决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

5.5处理费用

5.5.1案件处理的费用包括:逾期货款催收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供应商索赔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受理费、保全保证金、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等;其他对外法律事务处理产生的各项费用。

5.5.2上述费用中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为支出性费用,统一由法律事务部按照资金使用权限报分管领导或总裁审批后支付。保全保证金为代垫性费用,案件结束后法院将退还,该部分费用由法律事务部报总裁审批后支付代垫,案件结束退款后再予以冲销。

5.6处理结果的实施

5.6.1诉讼、仲裁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对案件处理的执行进行监督,以月为单位,每月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分管领导。

5.6.2如发现有诉讼、仲裁案件未按处理结果执行的,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根据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5.7存档

5.7.1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将该案件相关材料暂时保存。

5.7.2案件处理完结,并且处理结果执行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将案件材料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

6、其他

6.1本标准由法律事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6.2标准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法律事务部,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6.3集团原《案件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在本标准生效的同时作废。

7、记录

7.1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

7.2诉讼工作联系单

第3篇 _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 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 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法律事务部的书面审核。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的,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九条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对法人,需有具备经年检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且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对非法人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有则需提供相应证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如果承办部门对调查有一定困难,可申请法务部介入参与调查工作。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人(部门)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承办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十九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三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一条 对新进公司的新员工如需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需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并应根据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具体合同标的大小而权限不同来确定合同承办人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加强与业务合作方的正式联系,要求所有的活动通知、人员变更通知、调价通知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事件应以书面公函形式发出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回达至各下属公司。

公司应对各级不同业务人员划分不同的授权范围并书面告知各客户,同时取得客户对该相关授权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三条 对于基层一线业务人员,公司应避免将大额现金货款收受业务交与其,以免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对由于业务主管要求业务人员接触大额现金并造成公司损失的,该业务主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所在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顺序会签审核。

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或承办部门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应予采纳。

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具体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往来函件和电话记录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三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尽快审核完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八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必要时可会同法务部人员,对对方的履约能力或其他必要条件进行实地调查。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仅限ems)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四十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仅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十二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我方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对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向法务部报告,并应当及时以书面文函的形式催促对方及时履约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经催促对方仍未能及时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时,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四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四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八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五十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十二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五十三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三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五十五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其上级部门和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金额巨大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需同时逐级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二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六十三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六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四章日常法律事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促销方案、有奖销售、大规模返利、经销商奖励,以及对外的宣传用语、广告用语等需以书面形式报法务部审核。

对于未经书面审核而擅自实行的对外活动、宣传、广告所引起公司涉讼或行政机关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损失金额的大小对相关人员进行追偿,对于金额特别巨大者,将在追偿的基础上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根据公司指示对各下属公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稽查。

第六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接受各下属及消费者举报,将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情况及地点形成报告上报总公司,待总公司审批后联系并协助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假冒伪劣生产窝点、经营企业和法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所招聘的人员必需有一定的背景和个人信用调查,在入职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住所情况、家庭成员等基本信息,对于各下属公司的一些重要岗位人员还需有下属公司所在地常住人口的担保或要求其具有当地户口。

第七十条 公司人事部门应妥善保管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一些信息资料,对员工日常出勤和工作等记录应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对需要员工签字确认的文件则必须经员工签字确认后方可归档。员工相关信息资料应至少保留至改员工离职后一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需第一时间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和法务部,并及时收集和准备相关材料。如果需实行一定的处罚措施如扣除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等应预先告知法务部。对由于系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引起的劳动纠纷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其中需承担个人责任的将由行政人事部和法务部报公司领导决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七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各部门对各自会引起公司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和风险的对外活动必须事先咨询法务部意见。

第七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必须尽快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对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

第七十八条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八十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对象为公司全体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培训考核对象。

第八十一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根据各下属公司、营销部门的不同特点,培训内容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八十二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

第八十三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的途径。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八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贿受贿、侵吞挪用公司财产、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后报公司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或挪用公司财产的

2、在业务活动中收受贿赂或变相收受贿赂的

3、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4、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的

5、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6、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7、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8、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9、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

10、不按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11、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2、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3、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4、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5、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

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6、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

17、伪造合同的

18、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19、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20、在合同可履行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义中止履行合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21、发现合同对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而拒不追究的

22、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2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利、被动局面,造成损失的

25、其他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八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法律事务部配合,协调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实施本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时,应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阻碍责任追究的进行或包庇应当被追究责任人员的公司员工,应当追究其责任,其责任与被包庇人相同。

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的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从重追究责任。

第九十条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损失赔偿和承担刑事责任等方式。

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级、内部待岗、开除等。

适用除开除以外的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公司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九十二条 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者

2、对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的红包等利益,在收受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上缴总公司审计部门的

3、发现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者

4、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公司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4篇 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

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本我厂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厂对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价的控制。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获取、识别、更新我厂适用的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负责汇总登记更新,并将最新适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2管理层代表负责组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符合性评价

4.管理要求

4.1获取方法:

安全科每半年与政府相关安全部门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最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还可以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出版机构、专业性报刊杂志、网络信息、咨询机构等渠道补充,以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为最新有效版本。

4.2识别、确认

安全科获取到新的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后,针对我厂的经营活动、服务状况进行识别和确认。识别其有效性,确认其适用性,确认的依据为我厂实际情况、我厂的风险清单、化工行业特点、相关要求等,并填写《法律、法规符合性调查表》,并报综合科备案。

4.2登记更新

安全科负责将确认后的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纳入我厂《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并及时对其进行更新,并经管理者代表审批,由此涉及到其他文件修改和调整的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4.2传达、培训

安全科负责将最新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下发至相关的使用场所,并组织培训工作,具体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执行。

安全科负责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并负责将本我厂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4.5信息、反馈

各部门负责将最新从外部获取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通过信息交流的方式反馈到安全科,经过识别其有效性,确认其适用后,报综合科进行登记更新。

4.6保存、查阅

安全科负责保存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文本,需要时各部门可到安全科查阅。

4.3符合性评价

4.3.1我厂每年由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员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一次评价,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正常情况下,在企业自评前进行,特殊情况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可适时增加评审的次数。

4.3.2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

4.3.3对在评价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不符合情况,管理者代表、安全环保科应明确责任部门。

4.3.4责成责任部门针对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安全科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保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4.3.5本我厂定期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我厂进行安全评价,以实现方针中所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承诺,避免潜在的法律责任。

第5篇 物业管理手册-法律法规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物业管理手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1、目的

建立获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渠道,为及时获取和识别出适用于本公司与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与更新。

3、职责

3.1品质部负责获取、确认和汇总适用于公司活动及服务中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对其进行登记、更新和传递。

3.2各部门负责收集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品质部。

4、程序

4.1获取范围

4.1.1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能源、资源、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1.2河南省、郑州市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4.1.3其它要求

4.1.3.1与顾客的协议

4.1.3.2非法规性指南

4.1.3.3与政府机构的协议

4.1.3.4行业协会的要求

4.1.3.5上级机关发布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4.1.3.6本公司对公众的承诺

4.1.3.7本公司的要求等

4.2获取途径与方式

4.2.1购买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合订本,获取河南省已经颁发的有关资料,摘录相关内容。

4.2.2从上级有关部门及专业报纸、杂志、出版社、图书馆、cd磁盘等媒体上获取有关法律及其他要求。

4.2.3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获取最新版本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信息。

主要查询的网站有:

中国环境保护网

中国环境标准网

新浪网

搜狐网

商都信息网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4.3识别、填写、确认

4.3.1品质部每年12月底以前识别出其所适用的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它要求。

4.3.2品质部在获取到新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后,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服务状况进行识别和确认。确认的依据为:公司的实际状况、识别出的环境因素、相关方的要求、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公司的要求等。

4.3.3品质部根据确认的结果编制出《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目录清单》,报管理者代表审批。

4.4传达、培训

4.4.1品质部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目录清单》和必要的内容或文本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发放文件、网上公文、会议等形式传达到各部门和有关相关方。

4.4.2各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时,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目录清单》。

4.5保存、发放

4.5.1品质部妥善保存公司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本。

4.5.2品质部将确认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受控文件的形式,复印、发放到各相关执行部门,各相关部门建立部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目录清单》和文本并妥善保存。

4.6跟踪、更新

4.6.1品质部采用互联网查询或采取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的方式,进行法律及其他要求有效性的跟踪,并根据跟踪结果,修改、增补《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目录清单》,执行《文件控制程序》中有文件更改的规定。

4.6.2品质部通过发放文件、网上公文、会议等形式将更新信息传递给员工和其它有关的相关方。

4.6.3由此涉及其它文件的修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4.7公司在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制定管理方针、目标、指标及培训、运行控制、绩效监测、合规性评价等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8本程序产生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5.1《文件控制程序》

5.2《记录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6.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目录清单》jw/jl-5.4.4-001

第6篇 公司管理手册法律法规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公司管理手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1、目的

建立获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渠道,确定并以便遵守公司管理体系运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识别、获取和确认与管理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控制。

3、职责

3.1管理者代表负责批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3.2办公室负责识别、确认和控制管理与与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3.3生产部负责协助办公室识别、确认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

4、工作程序

4.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范围:

a)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制度、标准等;

b)适用的地方政府法规、标准、细则、管理办法、通知等;

c)与管理控制有关的其他要求。

4.2公司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a)订阅报刊、杂志、书籍和网上查阅等;

b)与环境管理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联系;

c)与环境管理的专业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信息交流。

4.3办公室通过走访、电话、传真、信函、网络、会议等方式获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分析法律法规的适用条款,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交管理者代表批准。

4.4办公室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放到相关部门或相关方使用,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4.5针对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办公室应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公司的环境因素,对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检查环境因素是否有识别不全的现象,防止出现遗漏,同时在判定是否为重要环境因素时,必须充分考虑法律法规要求。

4.6办公室负责跟踪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如修订、换版或作废信息,及时更新公司内过期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将作废文件收回,标注作废印章。

4.5办公室根据公司员工法律法规掌握程度,安排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培训,执行《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5.相关文件

5.1《文件控制程序》

5.2《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6.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北京___公司

第7篇 环境管理法律与其他要求手册

环境管理手册:法律与其他要求

生效日期:

法律与其他要求

1 目的和范围

本要素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之获取、更新、识别、评价和实施作出了说明,以确保本公司环境绩效均达到或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2 职责

2.1 环保科负责定期获取和更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2.2 环保科科长负责依据公司环境绩效数据,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识别、评价、找出重要环境因素。

2.3 总经理负责重要环境因素之审批.

3 管理要求

3.1 有关法规标准包括:

a)宪法有关条款;

b)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c)环境保护法律解释;

d)资源法律、法规;

e)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f)中国参加的环境保护多边条约;

g)产品出口国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h)……

3.2 环保科科长负责定期,从有关途径,获取、更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复印件或电子信息。

3.3 环保科科长组织相关部门经理,识别出适用于本公司之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对这些法律、法规标准予以受控。

3.4环保科科长负责依据公司环境绩效数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涉及之区域、范围进行环境因素识别。

3.5 环境管理者代表负责评价出重要环境因素.

3.6 总经理负责确认重要环境因素.

3.7 环境管理者代表针对重要环境因素,管理并控制其执行.

4引用程序文件

4.1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e/zh-pf-04

第8篇 公司产品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产品法律法规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使本公司所生产之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特订立本程序。

2.范围

有关本公司产品之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均属本程序管理范围。

3.权责

3.1 营业部

营业部负责向客户搜集并获得其自订的符合本公司产品之标准,及销售地有关本公司产品之法律法规。

3.2 工程部

工程部负责依据外部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标准,以及搜寻本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3iso文控中心

负责对营业部、工程部搜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资料之保管工作。

4.定义

(无)

5.作业内容

5.1 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见附件一。

5.2 营业部及工程部应在每年的1月份;7月份分别进行搜寻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之工作,以掌握最新的有关方面资讯,并根据搜寻结果填写 <法律法规查核表>。

5.3 工程部应将获得的最新资讯,经整理注释后交付iso文控中心,依照《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统一归档管理。

5.4 工程部依据外部搜寻获得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结合公司之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之相关标准。

5.5 如不需要进行转换,则交付iso文控中心,依照《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发至各部门直接使用。

5.6 质量记录之管理,依据《质量记录管理程序》进行。

6.相关文件

6.1 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

7.使用表单

7.1 法律法规查核表

8.附件

8.1 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

附件一: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

第9篇 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获取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获取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企业认识和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

三、责任

1.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收集所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2.办公室负责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条款进行识别,并按照适用部门、部门进行发放。

3.文员负责法律、法规文件的管理。

四、法律、法规标识

所有法律、法规、标准收集后需经文员统一编号(包括文件编号,版本号)。

五、法律、法规的标识、下发、保存、更新

1.编号及标识方法

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编号为:aq-w-f-o1

其中:aq---为安全化工w---外来文件

f---法律法规o1---文件顺序号

2.法律、法规文件由企业安全委员会确定分发部门,文员根据《文件一览表》中规定的部门予以发放,发放时使用部门在《文件收/发登记表》上签收。

3.法律、法规文件的修订与更新

(1)根据国家对法律、法规的修订或更新,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并在《文件发行/更改审批表》上注明修订、更新的大概内容,修订部门及生效日期。对修改或更新部分用字体加粗或其他标志方式进行区分,起到提示和标识作用。

(2)每年由企业安全委员会按目前现状和条件与法律、法规逐条进行条款识别,以改进现状与标准的相适应性。

4.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

(1)所有作废或过期的法律、法规标准,由文员负责回收并销毁,原版文件注明“作废”,文员登记于《作废文件清单》中,并予以妥善保存,各部门因特殊需要,

要求保留作废法律、法规的,文员予以注明“作废”,并于《作废文件清单》上注明,文员应每年对作废文件检查清理,当原版作废文件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时,文员填写《文件销毁申请单》经企业安全委员会批准后予以销毁。

(2)法律、法规、标准的保存。各使用部门应保持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清晰若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文员更换、补发。文件(包括安全技术参考书籍,标准、国标及所有重要技术资料、法律、法规等)的保存,均先交文员编号:编制《法律、法规文件一览表》,由企业安全委员会审查文件的适用性后发放登记,如某些内容有必要下发时将转化为内部文件,按内部文件管理予以审批、发放、更新、保存。

5.法律、法规日常管理

(1)文员应定期对法律、法规进行清查,确保法律、法规的完整性、有效性。

(2)借阅法律法规文件时必须进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

(3)各部门应做好部门使用的法律、法规的保管工作,法律、法规的保管应便于查阅、存取,注意防潮、防盗和防损坏。

一、相关记录《文件发行/更改审批表》aq-bzh-01《文件收/发登记表》aq-bzh-02《重要文件一览表》aq-bzh-03《文件补发申请单》aq-bzh-04《文件销毁申请单》aq-bzh-05《作废文件清单》aq-bzh-06

二、附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第10篇 公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获取、更新、识别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本于公司获取、更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并建立台帐。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获取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其适用性,并追踪新的法律、标准和其他要求。

3.2安全环保科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3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

3.4各部门单位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

3.5各部门单位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安全环保科。

3.6安全环保科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7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写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8安全环保科负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

4.程序

4.1获取途径

4.1.1由安全环保科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形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1.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综合办公室收集整理。

4.1.3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安全环保科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登记与识别

4.2.1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2.3安全环保科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4.3更新

4.3.1当现行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4.3.2安全环保科每年进行一次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重新识别。

4.4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1安全环保科及时将适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

4.4.2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学习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与安全例会台帐,班组学习情况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

4.4.3安全环保科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安全环保科建立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4.5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4.5.1安全环保科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下发到部门、单位及班组,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

4.5.2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到班组,岗位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评审和修订

4.6.1安全环保科每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颁发的制度文件进行评审,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

4.6.2当发生事故时,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订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安全副总批准后进行修订。

4.6.4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应及时发放到岗位,保证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最新的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统一作废。

第11篇 化工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获取管理制度

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获取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企业认识和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

三、责任

1.安全部负责收集所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2.安全主任负责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条款进行识别,并按照适用部门、单位进行发放。

3.文件管理员负责法律、法规文件的管理。

四、法律、法规标识

所有法律、法规、标准收集后需经文件管理员统一编号(包括文件编号,版本号)。

五、法律、法规的标识、下发、保存、更新

1.编号及标识方法

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编号为:aq-w-f-o1

其中:aq---为a化工w---外来文件

f---法律法规o1---文件顺序号

2.法律、法规文件由安全主任确定分发部门,文件管理员根据《文件一览表》中规定的部门予以发放,发放时使用部门在《文件收/发登记表》上签收。

3.法律、法规文件的修订与更新

(1)根据国家对法律、法规的修订或更新,由安全主任负责收集、整理并在《文件发行/更改审批表》上注明修订、更新的大概内容,修订部门及生效日期。对修改或更新部分用字体加粗或其他标志方式进行区分,起到提示和标识作用。

(2)每年由安全主任按目前现状和条件与法律、法规逐条进行条款识别,以改进现状与标准的相适应性。

4.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

(1)所有作废或过期的法律、法规标准,由文件管理员负责回收并销毁,原版文件注明作废,文件管理员登记于《作废文件清单》中,并予以妥善保存,各部门因特殊需要,

要求保留作废法律、法规的,文件管理员予以注明作废,并于《作废文件清单》上注明,文件管理员应每年对作废文件检查清理,当原版作废文件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时,文件管理员填写《文件销毁申请单》经安全主任批准后予以销毁。

(2)法律、法规、标准的保存。各使用部门应保持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清晰

若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文件管理员更换、补发。文件(包括安全技术参考书籍,标准、国标及所有重要技术资料、法律、法规等)的保存,均先交文件管理员编号:编制《法律、法规文件一览表》,由安全主任审查文件的适用性后发放登记,如某些内容有必要下发时将转化为内部文件,按内部文件管理予以审批、发放、更新、保存。

5.法律、法规日常管理

(1)文件管理员应定期对法律、法规进行清查,确保法律、法规的完整性、有效性。

(2)法律法规的借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从安全部借阅文件时必须进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

(3)各部门应做好部门使用的法律、法规的保管工作,法律、法规的保管应便于查阅、存取,注意防潮、防盗和防损坏。

六、相关记录

《文件发行/更改审批表》aq-ab-b01

《文件收/发登记表》aq-ab-b02

《重要文件一览表》aq-ab-b03

《文件补发申请单》aq-ab-b04

《文件销毁申请单》aq-ab-b05

《作废文件清单》aq-ab-b06

七、附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第12篇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理责任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检验检测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由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未涉及监理单位管理责任。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等均未涉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二、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比。注意《办法》规定的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

2、《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4、《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监理单位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2) 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 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查合格,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机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每月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施工的信息畅通。

(四)。。。。。。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接轨予以公布或通报,同事上报省建设厅。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13篇 冶金员工法律法规意识要求管理办法

冶金公司员工法律法规意识与其他要求管理办法

为提高全员法制意识和业务素质,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企业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

二:普及方法:

各分公司、职能部室要充分利用板报、矿山安全、班前班后会、安全生产例会,知识竞赛、手机短信、通勤车视屏、散发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向员工广泛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行业标准、企业管理制度,从而达到全员遵纪守法、按章操作,杜绝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目的。

三:对员工认知程度的识别方法

1、每年要进行一次全员法律法规考试,了解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

2、每季度对员工进行一次以技能抽查和问卷调查为形式的普查,了解员工的业务水平、应急能力,和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

3、每月初对上月发生或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找出问题的根源,制订改进方式和措施,杜绝同类问题的产生。

四、提升计划及措施

1、制定年度目标责任制时要将制定员工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

2、根据季度调查、月度分析随时制定相应的提升计划和措施并及时实施。

3、每年要组织或聘请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全员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考核。

4、建立有效的信息平台,了解员工的需求,利用《矿山安全报》与员工进行广泛宣传和沟通。

五、跟踪管理

1、安全信息科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基层搜集了解法律法规的普及提升计划的落实情况。

2、对员工反映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督查追究科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制订出相应的整改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

3、安全信息科和督察追究科要根据公司和分公司的工作计划、措施进行督查了解,确保企业政令畅通。

4、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应付支差的不良现象要及时提交经理办处置。

六、绩效评估与措施改进

1、安全技术科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采取随访、问卷调查、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2、标准化办公室要根据债效评估结果,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和建议,修订或完善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

2、2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识别与获取

一: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制度

1、公司设立公开电话(电话号码为)和并在各分公司设立建议箱,全体员工或社会各界如发现我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地方法令、条例、行业标准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相抵触、不完善或政令不畅的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开电话或意见形式反映。

2、职工将在工作中有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不理解,或要求什么法律法规咨询可以通过班前、班后会或向《矿山安全报》报投稿提问,公司将指定相关人员或部门予以详细解答或在矿山安全开辟专栏予以讨论。

3、每月要对员工或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识别和评审作为更新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资料。

4、经理办每半年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依法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一次内审,发现与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不衔接、不完善的的要进一步进行评审和更好完善,

5、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管理部门。

(一、)部门职责

(1)负责收集、汇总、解答员工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疑难问题和建议。

(2)每半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内审。

(3)向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提交内审结果并提出改进更新意见。

(4)负责下达更新后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发并负责跟踪调查其实用性。

(二、)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其它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耐心详答,做到有问必答,自己无力解答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每年6月30日前对前半年员工或外界人士反映问题及处理结果进行分类汇总,做好内审前期性工作。

(3)对本部门的相关资料要分类归档妥善管理,保证资料的连贯性。

2、3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融入到标准化管理的规定。

一 、各职能部门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是要严格《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要体现有关法律的主要条款并注明出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得以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在制定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三、在经营生产过程和安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四、每年度要进行全员安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培训,让广大员工明确自身的权益和义务,特种作业人员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五、要充分利用板报《矿山安全》、班前班后会、员工手册、手机短信、视频、传单等形式向职工广泛宣传已识别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政策法令。

六、部门及人员职责

2、4评审与更新

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评审与更新制度

一、各级领导及职能部室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文件等途径随时了解事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与其它要求的动态。

二、当了解某一法律法规、政策法令与其它要求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向经理办公室反映,经理办公室通过向上级咨询、订购等方法在短时间内获得变化后的范本。

三、根据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更新企业所适用法律法规的清单,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新旧对比学习掌握变化内容及其内涵。

四、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更新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及时融入标准化管理制定。

五、参加2.1相关程序的贯彻执行。

第14篇 300mw火力发电厂企业管理/法律事务管理岗位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法律事务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上岗标准、任职资格。

本规范适用于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岗位。

2 岗位职责

2.1 职能范围与工作内容

2.1.1 坚持法制原则,遵纪守法,抵制不正之风,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1.2 坚守国家机密和本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2.1.3 做好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为本公司员工提供法律服务。

2.1.4 起草和审查公司的经济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2.1.5参与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司领导调解处理公司内外的矛盾和纠纷。

2.1.6 对公司及各业务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从法律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

2.1.7 代理本公司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1.8 负责本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2.1.9 负责本公司业务人员《法人委托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2.2 工作关系

2.2.1 在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2.2.2 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2.2.3 搞好与相关岗位的协作与配合工作。

2.3 文明办公要求

2.3.1 坚守岗位,遵守纪律。

2.3.2 谦虚诚恳,团结同志。

2.3.3 礼貌待人,说话和气,热情耐心。

2.3.4 保持室内清洁,各种物品,定置定位,摆放有序。

2.3.5 按规定着装和佩带工作标志。

3 任职资格

3.1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

3.1.1 坚持本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上与保持一致,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1.2 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忠于职守,开拓进取。

3.2 必备知识

3.2.1 熟悉《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合同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诉讼法》。

3.2.2 熟悉经济合同的各有关条例。

3.2.3 熟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

3.2.4 熟悉本企业有关行政管理的制度。

3.2.5 熟悉本企业各部门的基本职能以及有关销售、原材料、设备、工程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3.2.6 熟悉我国《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经济法律知识。

3.2.7 熟悉涉外经济法律知识。

3.3 政策法规

3.3.1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和国公司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

3.3.2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者》、《电力工业技术管理规定》及其他机关法律、法规。

3.4 技能要求

3.4.1 制订本部业务范围内的岗位经济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基础工作。

3.4.2 对公司各岗位人员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把关。

3.4.3 能指导和整理、装订案卷资料。

3.4.4 编制本单位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4.5 处理本公司比较重大的经济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3.4.6 对较重大的建设项目的法律咨询,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3.5.1 任职资格

3.5.1 文化程度。具有法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

3.5.2 工作经历。具有大专5年(本料3年、研究生1年)及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3.5.3 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5.4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

第15篇 建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晋城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法律事务管理,促进__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__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__公司法律事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勤勉尽职的原则。

第三条__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包括:

1、为__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审核__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

3、组织参与__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对外担保、租赁、资产转让、资源整合等涉及__公司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的法律事务。

4、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合同的签订、履行;组织协调合同纠纷事宜;参与__公司重大合同的调研、谈判和起草工作。

5、接受__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__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6、外聘律师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__公司企业管理部是__公司的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__公司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重大经营决策法律论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第七条__公司各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应进行法律论证。__公司各单位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应当由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组织进行专门论证,并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论证结果交由__公司企业管理部论证,并由外聘律师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第八条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论证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重大经营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九条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论证,一律不得开展;经过法律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要及时给予纠正。

第十条各单位向__公司报送涉及企业改制、并购、投融资方案,以及要求__公司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附相关法律论证情况。

第十一条__公司各单位每半年应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营决策以汇总表(附表1)的方式报送__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法律论证情况,决策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日常法律事务由各单位自行办理,重大复杂、无法自行处理的法律事务一般应交由__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需要__公司外聘的律师提供服务的,应事先填写外聘律师服务申请卡(附表2),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需聘请律师的必须报__公司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管理总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管控制。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原则: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监控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节 合同订立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实行经办负责制,经办人应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履行情况负责。合同需第三方履行的,经办人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时,经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并建立用户资信档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或者不宜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合同示范文本时,应由经办部门草拟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合同应标明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姓名。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和方式。

3、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

4、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合同争议、纠纷解决方式。

7、合同变更或解除。

8、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9、合同签章及签订时间。

10、其它需要标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示范合同文本中未选择的项目或未约定的空白栏,应当填写无字样。

第三节 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__公司企管部为合同管理部门,审核__公司各职能部门经办的各类合同:

(一)机电部经办的购销合同;

(二)生产技术中心经办的勘察设计类合同、基本建设类合同、技术类合同等;

(三)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以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由其自行审核,并对其自行审核的合同的合法性负责。授权分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审核,但下列合同应报送__公司专业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复审:

(一)使用__公司自有资金,但单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合同;煤炭销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各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应报送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复审的合同,由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评审,评审完毕,携带评审表及审核所需资料(中标通知书或相关决定)在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__公司各职能部门所签合同,应经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相关专业部门是指__公司相关业务专业管理部门及__公司财务中心。相关业务专业管理部门对业务工作合理性负责审核,财务中心对款项及收付方式合理性进行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对合法性负责审核。

第二十七条经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下列合同,应报送__公司分管合同的领导审核: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 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 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分公司签订的需经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复审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其它需经分管合同的领导签字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经__公司分管合同的领导审核后,需报送__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合同: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一)授权分公司签订的使用__自有资金,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煤炭销售合同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别需要总经理批准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需报送董事长批准的合同: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一)授权分公司签订的使用__自有资金,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别需要董事长批准的合同。

以上合同价款的划分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需要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通知__企业管理部参与合同的谈判、并按照合同审核程序表(见附表3)履行签订合同程序。

第三十一条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所经办合同的签订、履行、存档等管理工作。经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应在合同审核后一个工作日内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资料包括前期调研资料、相对方的资质、中标通知书、审批卡、合同文本等与所签合同有关的所有资料。__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经办部门应当于每月28日前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上月签订合同汇总表(附表4)和签订合同明细表(附表5),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予以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节合同履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确保合同全面履行。严格执行先审核后签约的程序,禁止先履行后签约的行为。

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各子、分公司及__公司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每半年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履行情况表(附表6)报送时间分别为7月10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

第三十三条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审计、监察、计划、财务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合同评审,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合法性;

(二)合同审核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五)合同标的的使用情况;

(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情况;

(七)其它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如果我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五条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部门除应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报送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发生合同争议,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争议发生起七日内仍无法解决的,应当将争议及时报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受理争议起三日内组织争议处理小组,拟定处理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并应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__公司行政办公室是授权委托书办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代理事项的,代理人应按要求填写授权委托申请表(附表7),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__公司行政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书(见附表8)。

第四十条授权事项的代理期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每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统一办理年度授权委托书更换手续。

第四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内容发生变动的,代理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原授权书应交回__公司行政办公室废止。

第四十二条代理人负责对授权事项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代理人应当于每季度首月的5号前,向行政办公室反馈上季度授权委托事项阶段性完成情况(附表9)。年末应同时反馈全年授权委托事项完成情况。

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届满或授权事项完成时,应当向委托人反馈授权委托事项全面完成情况。

第五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四十四条__公司行政办公室是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应制定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刻制申请,由__公司行政办公室召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初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行政办公室出具介绍信,由承办部门(单位)到公安机关刻制。

合同专用章刻制后三日内,应向__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作印模备案(附表10),__公司行政办公室下文启用,并确定保管及使用办法。

第四十六条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并报__公司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停止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应在合同专用章注销后七日内向__公司行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办理注销备案时应附报注销原因、公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诉讼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__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裁决的所有争议法律事项。

第四十九条__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事务,应事先向__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并在__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全程指导下办理。

第五十条__公司有关部门及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或者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以备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一条法律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应全程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处理纠纷,并对纠纷的责任实行终身负责。

第五十二条__公司各单位将本单位当年度办理的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列表(附表11)在当年12月25日前向__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列表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件数、当事人情况、案由、标的额、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及方式、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数额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相关规定,本办法未作详细规定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__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__企字[2005]第223号文件《晋城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表格1-11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表格.doc

《法律管理制度论文(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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