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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管理制度什么意思(11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二级管理制度什么意思

二级管理制度是指在企业组织架构中,为了实现有效管理和运营,设立的层级分明、职责明确的管理机制。这种制度通常由一级管理层(如公司高层)和二级管理层(如部门经理)组成,通过明确的权责分配和沟通渠道,确保企业的决策能够迅速执行,并对各项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包括哪些方面

二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权责划分:明确各级管理层的职责范围,一级管理层负责制定战略方向和重大决策,二级管理层则负责执行决策并管理日常运营。

2. 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确保一级管理层的指令能够准确传达给二级管理层,同时二级管理层也能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

3. 决策流程:设定决策审批流程,规定何种级别的决策由一级管理层决定,何种级别的决策由二级管理层自行处理。

4. 监督与考核:建立对二级管理层的绩效评估体系,以监督其工作效果,并作为晋升、奖励或调整的依据。

5. 培训与发展:为二级管理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技能。

重要性

二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高效率:明确的权责划分使决策执行更为高效,减少沟通成本和决策延误。

2. 促进协作:通过有效的沟通机制,各部门间能更好地协调工作,增强团队合作。

3. 控制风险:通过监督与考核,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降低经营风险。

4. 增强稳定性:二级管理层的存在,使得企业运营不会因个别高层变动而受到严重影响。

5. 人才培养:为企业发展储备人才,二级管理层的培养有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方案

实施二级管理制度的具体方案可以包括以下步骤:

1. 制定详细的职位描述和权责清单,明确各级管理层的职责。

2. 设立定期的会议制度,确保信息的有效流通和决策的及时执行。

3. 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包括量化指标和行为评估,以客观公正地评价二级管理层的工作表现。

4. 实施管理培训计划,提升二级管理层的管理知识和技能。

5.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二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起一个高效、有序的二级管理体系,从而提高整体运营效能,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级管理制度什么意思范文

第1篇 动火管理一级动火与二级动火级别划定范围

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一级动火与二级动火的范围

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一级动火与二级动火的范围

一级动火范围

油区和油库围墙内;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连的设备,油箱(除此之外的部位列为二级动火区域);危险品仓库及汽车加油站、液化气站内;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时(铅酸);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二级动火范围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电缆沟道(竖井)内、隧道内、电缆夹层;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档案室;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第2篇 中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二级)

二 级

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

(一)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国家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3、应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定物业管理合同。

4、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规范用语。

5、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二年以上专业物业管理经验。

6、管理人员应9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7、一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8、物业管理企业多方面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收费管理等)。

9、小区实施每周六天每天12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10、根据小区实际条件,开展业户必需的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11、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30%以上业主作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90%。

12、建立较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

13、根据小区实际条件,配合开展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

1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15、按规定管理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二)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污迹、无破损;外墙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支架无锈蚀,无安全隐患。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6、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外凸防盗网和屋顶平台护栏等。

7、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小区装修管理制度、装修申请及审批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等。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止、报告。

8、小区主出口设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内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及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共用配套设备设施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备运行记录。

2、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0%以上。

3、水、电、电梯等设备运行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制订消防应急方案、进行消防演习。

4、道路通畅,路面平整,路面井盖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场及主要道路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5、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5%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6、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7、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8、各设备房卫生、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设备房管理制度明确。

9、各设备房及公共场所、场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0、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四)公共秩序维护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12小时立岗)。

2、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

3、小区设有中央监控室实施24小时监控。

4、应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5、 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6、 进出小区的装修工、服务人员实施发放临时出入证管理。

7、对火灾、水浸、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每年进行消防演习一次)。

(五)保洁服务

一、 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干道、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洁 (不少于以下频次)

1、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干道

(1)公共绿地 1次/天 清理

(2)硬化地面 2次/天 清扫

(3)主次干道 2次/天 清扫

(4)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 1次/半个月 擦拭

(5)水池、沟、渠、沙井 1次/天 清理

2、房屋内公共部位

(1)多层楼内通道、楼梯 1次/天 拖扫

(2)高层电梯厅(白天) 1次/4小时 拖扫

(3)高层消防通道 1次/半个月 拖擦

(4)共用活动场所 1次/天 清扫

(5)楼道玻璃窗 1次/半月 擦拭

(6)高层大堂、会所 石料地面 2次/天 全面拖洗 1次/4个月 打蜡地板地面 2次/天 全面拖洗 1次/4个月 打蜡地砖地面 2次/天 全面拖洗 1次/4个月 清洗 地毯地面 2次/天 全面吸尘 1次/4个月 清洗

(7)室内信报箱、消防栓、过道门、扶手等公共设施1次/15天 擦拭

(8)公共卫生间 2次/天 清洁

(9)电梯内 1次/天 清洁

(10)及时

清扫积水、积雪清洁完成后,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并进行保洁巡查。

二、垃圾的处理与收集

1、根据物业实际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

2、垃圾每日收集1次,作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壳箱满溢现象;

3、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每日进行冲洗,冲洗后无异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蚊等害虫孳生;

4、垃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三、排水、排污管道畅通

1、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 1次/年 疏通

2、雨、污水井 1次/6个月 检查,并视情况进行及时清掏

3、化粪池 1次/6个月 检查 1次/年 清掏四、二次供水水箱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定期清洗、消毒、加药,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定期巡查。

四、无饲养家禽、家畜,宠物受到严格管制

1、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对违反者及时劝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饲养宠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对违反者及时劝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消杀工作,有效控制害虫孳生;定期对各类病虫害进行预防控制,适时投放消杀药物。

(六)绿化养护管理

1、草坪保持平整,及时进行修剪。

2、草坪内常年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

3、花草树木无枯死,养护中发现的死树,必须在半月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4、绿篱超过平齐线时应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清除修剪废弃物。

5、造型树木应根据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观赏效果良好。

6、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7、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防沙,预防病虫害。

第3篇 通用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一、消防重点单位及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必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二、消防巡查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巡查日志。

三、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在隐患未解决前,所属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四、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值班人员的在岗情况。

单位每月防火检查制度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单位要把防火检查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计划、组织、人员、内容、措施五落实。

三、单位要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每次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字。

四、除防火巡查内容处,防火检查的内容还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有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的单位还要进行专门检查。

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一、单位和下属机构要积极参与并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单位和下属机构要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班会、讲座、演出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

三、消防重点单位、重点岗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技能演练。

四、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六、单位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火场逃生演习。

单位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管理制度

一、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将安全出口锁死。

二、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三、严禁部门、个人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

四、公共场所和建筑物的通道、安全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

五、严禁在公用道路、建筑物门口停放自行车和其它物品。

六、严禁在单位建筑物内内燃烧废纸、垃圾和树叶等杂物。

单位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义务消防队是在保卫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义务消防队应做好学校内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理扑救初期火灾,并负责保护火灾现场。

三、发生火灾后,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的工作。

四、义务消防队员应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和重点防火部位情况。

五、义务消防队应在保卫处的指导下,积极参加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能力。

单位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一、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学校保卫处存档。

二、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八)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九)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十)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十一)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十二)火灾情况记录。

(十三)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十四)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单位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一、凡具备下列备件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规,使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者;

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深入普及,防火安全制度健全,安全措施落实,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完整,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者;

3、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4、发现火灾及时组织扑救,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者;

5、在消防工作的其它方面做出成绩者;

二、凡具备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处罚直至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者;

2、违规用火、用电者;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抵制火灾隐患整改者;

4、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擅自乱搭、乱建棚房,造成不良后果者;

5、慌报、隐瞒不报或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者;

6、造成火灾事故责任者;

7、其它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者;

第4篇 动火作业二级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 的

为规范分厂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范 围

1、本规定适用于分厂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三、程 序

1、动火作业的分级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在汽柴油加油站(库)、危险品库、物料仓库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除一级动火作业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4、二级动火作业申请程序

由动火作业班组通过流程串发报请车间主任、安全员、分厂厂长。

四、管理规定

1、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人员应监督检查动火区域消防设施的备用情况。监督检查动火区域隔离处理情况。

2、动火作业前,动火操作人员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确认作业区域或设备所潜在的危险和特别的安全注意事项;所适用的安全事项;交通状况;邻近的作业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方式方法等。

4、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操作人员要坚持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措施没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的原则。

7、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施工人员打扫、清理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卫生的整洁,通知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结束。动火监护人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火源的彻底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同时监督检查动火人员收好用于监火的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设施,一切确认无误后, 方可离开现场。

8、凡各车间不按要求办二级动火操作票进行动火作业,检查发现一次处罚动火操作者200元;对动火车间主任处罚100元;处罚车间500元。

第5篇 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模版

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职权滥用、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级建造师注册程序及要求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初始、增项重新和延续注册业务登陆甘肃省建筑市场信息网企业维护平台系统申报。

一、初始(增项)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增项注册还需提供增项合格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和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3.若申报人员不是在原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单位申报初始、增项注册的,还应出具工作调动证明原件。

注: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后申请初始或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6.申报人所在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验证后退回);

7.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一张,贴在照片纸上,备注申请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8. 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

二、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4.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5.同时申请聘用企业变更和延续注册业务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介绍信(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并加注相应市州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6.二级建造师三年为一个注册周期,申请延续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满足每一个注册周期的学习后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三、重新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3.若申报人员不是在原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单位申报重新注册的,还应由原注册单位出具二级建造师失效或不予注册、被注销注册原因的证明原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验证后退还);

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6.申报人所在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7.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一张,贴在照片纸上,备注申请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聘用企业变更

1.二级建造师聘用企业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介绍信(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要在证明文件或合缝介绍信上加注相应市州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

(二)姓名变更

1.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3.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姓名变更有效证明的原件;

4.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姓名变更的介绍信原件。

(三)企业名称变更

1.二级建造师企业名称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二级建造师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中所列二级建造师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单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五、注销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3.注册单位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或介绍信,同时要在证明文件或合缝介绍信上加注相应市州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如是个人提出注销申请还需附个人申请资料)。

六、遗失补办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省级刊物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3.原注册单位出具遗失补办的介绍信;

4.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一张,贴在照片纸上,备注申请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照片纸见通知中附件2)。

七、注意事项

1.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报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我省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等事项的办理可同时受理,办理程序及要求按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doc》(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人[2007]472号)规定办理。

2.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3.同时具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人员,所获资格只能注册在同一单位。

4.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等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的建设口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二级建造师相关业务办理时需要同时在建造师执业注册系统和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中打印相关表格。

5.申请人及聘用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真实、齐全、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制作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7.今后相关信息将在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

第6篇 酒店财务二级核算资产管理规程

一、为什么要进行二级核算与资产管理

企业的各种资产等物资种类多,收发频繁,流动性大,容易流失,因此各部门的物资需要经过领用、保管、盘存、报损等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中,我们必须加强实物的管理,控制部门耗用成本和费用,防止人为漏洞的产生。

二、酒店资产物资的分类和我们需要管理的物资项目

1、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设备、家具设备、电器设备等。

2、原材料:包括食品、饮品。香烟等;

3、燃料:包括煤气、柴油、酒精等;

4、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和家具,包装容器等。

5、物料用品:经常性使用的一次性耗用的用品,如:旅游用品、日常用品、针棉织品、办公用品、其他物品等。

6、库存商品:商场销售的各类商品。

三、如何进行实物管理的明细分类核算

1、资产管理酒店更新改造,乘此机会,废旧物资将全面处理,新的资产马上在装修后运作,这就给我们的核算人员增加了很多工作,也要求我们更加仔细地对可用不可用资产进行分类,各部门在电脑已经配置齐全的情况下,要开始准备二级台帐的电脑建帐,今后所有的物资收发由各部门二级核算员管理帐务,每半年酒店资产盘点,各部门核算员要先进行自核,就是根据到 6月30日//12月31日的资产帐面数量与实物进行盘点核对,对盘盈、盘亏、需报损的资产进行整理汇总,写明原因。财务部根据各部门资产明细帐的数据进行实物实地盘点,并进行数量金额核算,根据盘点情况出具盘点分析。帐务的管理责任人落实到核算员和部门经理。真正的实物管理是_每个部门在日常经营中去严密实施的。

2、帐本的建立从目前看,我们已经不需要用纸制的帐页了,我们在电脑上设置建立资产明细帐,具体格式如下: __部固定资产明细帐本

(一) 2004年 类别:__类 添置日期 摘要 名称 单价 收入发出 结存 备注 __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本

(二)类别:__类 添置日期 摘要 名称 单价 收入 发出 结存备注 __部原材料明细帐本

(一) 2004年_月 类别:食品类 日期 摘要 名称 单价 收入发出 结存备注这里的收入发生是指数量核算,不需要帐页上填制金额,日期是指发生日期,收入就是指从总仓领用出来的、从其他部门调拨进入部门的数量;发出就是部门在经营中耗用、销售、调拨到其他部门的数量;结存就是指根据每天的收发单据在月末最后一天结存的帐面数量。摘要一栏写明比如:发出是销售发出还是调拨发出;收入是指领用收入还是调拨收入,写明后便于查帐。各部门的物资收发存帐本,是采购部门用来作为物资采购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部门用来日常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发出的数量还可以核算出日常的耗用量,及时发现物资超额库存或库存不足的情况,与实际库存相比,可以检查帐实相符等情况,在部门核算的基础上,财务部按部门物资品种,设立物资数量分类帐,两套帐的设置,采用的是同一种方法。

第7篇 某物业工程部库房管理规定(二级库)

物业工程部库房管理规定(二级库)

1.从公司库房领入二级库的物品应进行登记入账。

2.维修人员维修时所用物品应凭工作单从库房领取。

3.每月底对二级库所消耗的物品进行盘点登记。

4.各类物品应进行分类存档,码放整齐,物品标签与摆放的物品应对应无误。

5.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二级库房。

6.库房应注意防火,防盗,防火用具应摆放在明处。

7.房屋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以防丢失。

第8篇 _大厦物业工程部二级库房管理规定

大厦物业工程部二级库房管理规定

1.材料、备品、备件,应按品种、规格分门别类摆放。常用物品应设有标签。

2.建立物品库存账目出库领用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3.每月应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定期与招标采购部进行核对。

4.严格执行《消防法》及《61号令》。易燃、易爆物品单独存放。

5.保持库内整洁。库房内严禁吸烟,并配置灭火器。

第9篇 物业园区管理员二级财务岗位职责

物业园区管理员(二级财务)岗位职责

1、遵守公司财务制度,负责园区财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中心资金管理。

2、及时登记各类明细帐目。

3、做好物业服务费的催收,收缴率达到95%。

4、做好业主的委托服务工作,积极按业主的需求,负责联系和安排,并做好跟踪反馈工作。

5、负责物业服务中心物品管理,员工工资的发放及管理中心费用报销工作。

6、严格按公司规定使用发票及收款收据。

7、每月与公司财务部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第10篇 二级部门安全管理小组安全职责

1)公司各部门设二级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部门副职、兼职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为小组成员。

2)每个部门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安全生产部的领导。

工段、班组应分别确定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员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二级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及时传达安全工作指令,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4)每月按规定组织部门级、工段班组级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纠正排除。

第11篇 临沂大学二级网站网页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网站(页)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各级网站的设计水平、服务水平、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网站建设规范

1、学校所属各职能部门、学院网站(页)是校园网主站点的二级站点,只能建在校园网上。

2、各职能部门、学院原则上不单独建立服务器用于网站建设,网站建设所需空间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规划和提供。

3、域名统一由党委宣传部分配,并提供主页空间和维护方式。

4、各职能部门、学院在建设网站和网页时,技术上接受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中心指导,以保证与校园网主站点的正常链接。

5、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建立商业网站或网页。

6、开办二级网站或与二级网站平行的站点,必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部长批准后方可申请域名并分配网站空间。教师个人、学生班级、学生组织和社团开办网站或网页,必须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属单位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开办,并链接在本单位的网站或网页上。

二、网页设计规范

1、网页基本要素应包括:校名、网站名、网站主办单位、网站建设时间、网站管理员信箱和电话、学校网站首页的链接。

2、至少应在首页上呈现学校全称(临沂大学),学校全称可使用校名标准字体,也可使用标宋、黑体、楷体、仿宋体,但不应使用其他字体,以保证学校名称的庄严、规范。

3、首页必须提供学校网站首页的链接。

4、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及其它标志、图案、图片等作为版权信息或链接时必须规范。

5、同一网站的网页风格要协调统一,主页同下层页面设计上要有所差异,但每层页面的色彩、版面风格要尽量保持和谐。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网页名称、标题、正文均必须使用简体中文。需要开办外文网页或繁体中文网页的,必须同时设简体中文网页,且外文、繁体中文、简体中文版本内容应一致。网页中的文章标题字体和大小应统一,可选用标宋、黑体、楷体、仿宋体,字号为14磅;正文字号一律用10磅宋体。数字和标点符号用法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7、重要通知不能用弹出窗口发布,以免被具有过滤功能的web浏览器或软件过滤。网页上不能发布商业广告。

8、网页制作时应以分辨率800×600、1024×768为标准。

三、网页内容管理

1、网页内容的发布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署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2、内容建设应注重实用性和服务性。

3、上网信息,文字要简洁流畅,文字和图片内容要清晰、健康。

4、上网信息必须是非涉密信息。

5、二级网站不能开设独立的论坛(bbs),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开设bbs的,可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自设研究机构、班级主页、同学录和其他实体,一律整合在二级网站上,校园网导航栏不单独提供链接。

6、各二级网站(页)在引用学校基本情况方面的数据时,必须与学校网站保持一致。

7、各学院主页应至少包括以下栏目:学院新闻、信息公告、教务教学信息、学院概况、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培养方案、招生就业、师资队伍、学术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室建设、职成教育、文化驿站、党建工作、团学、领导信箱、服务指南、特色栏目、相关链接等。

8、各部门处室主页应至少包括以下栏目:新闻、信息公告、机构设置、单位简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领导信箱、服务指南、特色栏目、相关链接等。

9、各主页信息内容每学期更新二次(每年4次),动态信息要求及时更新。更新时间不迟于信息发生时间的2个工作日内。

四、网站(页)管理规范

1、网站(页)主办单位必须对所开办的网站进行管理,并对该网站(页)的形式、内容和运行负全责。

2、网站(页)管理实行领导分管负责制,指定1名负责人对网站(页)规划、建设、管理、运行负总责。

3、网站(页)信息监控实行专人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制作人员联系,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改正;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4、网站(页)制作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

5、各学院、部门处室应及时将网络工作分管领导、网站(页)信息监管人员、网络制作维护人员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6、网络工作分管领导、网站(页)信息监管人员、网络制作维护人员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行使职责的,单位要指派替代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7、因疏于管理而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和信息管理事故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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