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预防和控制潜在风险的重要手段。它旨在通过系统性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规定,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财产损失,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同时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合法性。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预防: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培训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2. 事故报告:明确事故报告的流程,确保任何事故都能迅速、准确地被记录和上报。
3. 事故调查:设立专门的事故调查小组,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问题根源,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应急响应:设定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恢复工作。
5.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
6. 制度修订:根据事故教训和新的法规要求,定期更新和完善事故管理制度。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生命安全:制度可以防止或减少因工作环境和操作不当导致的人员伤亡,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2. 财产保护:有效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能减少财产损失,降低运营成本。
3. 法规合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
4. 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记录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和公众的信任。
5. 企业文化:通过制度化管理,培养员工的安全文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为了实施有效的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制定全面、具体的事故管理规定,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 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让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3. 检查监督: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4. 激励机制:对遵守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的员工给予奖励,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5. 反馈与改进: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持续优化和完善制度。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期望能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实现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第1篇 公司事故调查与管理咨询实施方案
公司事故调查与管理咨询实施方案
为更好的拓展新的业务方向,结合公司安全评价工作实际,针对安全咨询工作特点,初步拟定事故调查与管理咨询实施方案,仅供客户参考与研讨。
一、目的意义
针对危险化学品及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认真查找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同时开展全厂性的生产现状安全性分析、主要危险装置的危险与可操性分析,为预防同类事故发生,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使企业安全、及时地恢复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一)事故原因分析研究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深层次技术原因进行分析,目的是认识事故的发生、发展、扩大的过程,力求探索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为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展提供依据。确定对如下几个关键环节进行详细分析:
(1)事故装置涉及物料的理化危险特性分析;
(2)事故装置的工艺危险性及自动控制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3)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分析爆炸物质及其来源、爆炸事故产生条件、点火源的来源及其位置等;
(4)事故爆炸强度模拟分析;
(5)事故损失分析;
(6)防止爆炸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生产现状安全性分析
针对全厂的主要危险物质、工艺、设备,以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事故应急等情况做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性分析,以进一步掌握企业的生产安全现状,对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恢复生产等提供决策依据。具体包括:
(1)对以往事故案例进行统计分析,从中找出预防控制事故应注意的问题;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对全厂的物质危险性、生产过程危险性进行全面分析;
(3)工艺安全性分析:对比国内外目前同类型项目生产工艺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工艺成熟性、先进性,进行项目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评价;
(4)设备安全性分析:针对主要设备和管道的材质是否满足接触介质性质、浓度、操作条件要求,主要设备目前是否满足长周期运行要求等,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管理进行评价;
(5)公用工程与安全设施安全性分析:对管廊、供电、供水、供热、控制事故设施等进行安全分析与评估;
(6)安全管理系统分析:对安全管理人员、机构配置、安全日常检查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投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等进行评估分析。
(三)关键装置的危险与可操性分析
针对主要危险装置或关键装置开展危险与可操性分析,通过分析生产运行过程中工艺状态参数的变动、操作控制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以及这些变动与偏差对系统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找出出现变动和偏差的原因,对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潜在的危险进行预先的识别、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高装置工艺过程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包括:
(1)辨识主要危险装置及工艺;
(2)针对关键装置划分节点并确定引导词及偏差;
(3)识别原因和后果;
(4)确定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问题;
(5)确定可能的补救/减缓措施。
三、部分业绩
(1)某制药厂“1028”火灾事故调查与分析
(2)50m3立式塑料贮槽爆裂事故分析
(3)卧式刮刀卸料离心机闪爆事故分析
(4)一起蒸汽管道爆裂事故分析
(5)玻璃钢电缆桥架“719”坍塌事故调查与分析
(6)一起基坑边坡坍塌事故分析
(7)回收碱储罐“812”爆燃事故调查与分析
(8)蓄能器(无缝钢瓶)爆炸事故技术分析
第2篇 食品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劳动者个人生存和发展必需遵循的重要原则。因此,企业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的重点工作来抓,常抓不懈,以确实保证员工的安全和企业的利益,为全体员工了解本企业安全防范的重点和要求,特别区域及危害物品及防范方法和措施,制定事故的隐患消除及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接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防护
1、氯乙酸、液碱、盐酸的使用防护
(1)使用时必需按规定戴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确保专人负责管理。
(2)使用和运送氯乙酸、液碱、盐酸时必须两人以上,非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
(3)用桶装运时必须加盖,不得使用破、漏的包装物、桶,防止物品泄漏。
2、应急处理和措施
发生氯乙酸、液碱、盐酸溅滴到皮肤上时,不论什么部位,伤害范围的大小均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不得擦抹,以免扩大受伤面积,冲洗至无灼伤感。
(1)液碱灼伤: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30分钟以上,然后用稀醋酸或2%硼酸溶液擦灼伤部位,使其中和,严重的应及时送往医院就医,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2)氯乙酸、盐酸灼伤:先用大量清水冲洗30分钟以上,后用石灰水或棉籽油和石灰水的混合物涂抹伤处,严重的应及时去医院治疗,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二、酒精的使用、储存和管理
1、酒精在生产过程中主要用来清洗产品,使用量很大,由于酒精易挥发,所以在生产车间的空气中酒精气体的浓度很高,在气温较高时更高,所以必须高度重视防火工作。
2、安全科必须根据隐患程度、范围备好不同数量的灭火器材与灭火设备。
3、在生产车间酒精存放点和仓库为重点防火区域,必须严、严禁烟火。
4、动火:由于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必须动火,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单,经安全科领导和生产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在申请时间内动火,动火前必须停止动火区域的生产,由安保科指派监护人到现场做好一切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监护人在现场要紧密监护,不得私自离开,当班生产人员也要现场监护,不的离开动火现场,动火结束,做好一切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工作。
三、安全用电:
1、不得穿布鞋、拖鞋或赤脚上班。
2、禁止非电工修理电器和拉接零时线。
3、及时更换破损电器及零部件,禁止使用不合规定的保险丝(熔断器)。
4、正确开关设备,潮湿的手不得开关已破损的电器开关。
5、发现开关带电,立即切断电源,马上通知电工修理。
6、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干燥的木棒、竹竿、塑料棒等将电线挑离人体,不得去拉触电者的身体。
7、触电者的救护:轻度触电一般无大的影响,如感不舒服可去医院诊断;如触电者已昏迷但未停止呼吸,让他静卧地上压其人中穴,同时马上打120送医院治疗;若触电者已停止呼吸,立即送医院抢救,若暂无救护车辆可让其仰卧于通风的地方并对其实施人工呼吸。
四、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
1、设备泄漏
设备泄漏是引发化工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设备泄漏与设备设计、设备材料、检修质量及工艺特点有直接关系。设备泄漏有三个因素:受热影响、受载荷影响或材质性能下降。
2、违章动火(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及点燃明火等)
化工企业在生产、检修过程中经常需焊接、切割作业,如不安规定作业,而违章动火,引发的火灾占很大的比例。违章动火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领导违章指挥。为了生产、检修进度,一些领导不顾或忽视安全规定,在不具备动火的条件下指挥人员动火。
第二、职工盲目动火。有的员工不熟悉动火管理规定,或存在侥幸心理,不办动火手续,不采取措施清除易燃物,在不具备灭火器材、无人在现场监护的情况下,盲目动火,引发火灾。
3、错误操作
由于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复杂、操作工艺要求高,这就给操作带来难度,进而因错误操作引发火灾。
错误操作有管理上的问题,也有操作人员业务素质差,不按工艺操作等。
本企业因因错误操作而极易引发火灾的部位是中和岗位。中和后必须隔10分钟在漂白,否则就会引起燃烧。
安装、使用不当,器材质量差,设备线路老化,防雷、防静电设施不全等电气故障都能引发火灾。
五、自燃
由于生产中高温高压,时温度达到某些物质的自燃点,而发生自燃引起火灾。
(五)火灾的预防
一、防火安全教育
职工在进厂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了解本企业防火重点区、主要防火手段、容易发生火灾的原因、防止火灾的方法、遵守操作规程等。
二、遵守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时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均处在完好状态、在重点防火区域要防止碰撞发生火花造成火灾。
三、提高生产操作技能水平
一是加强职工的工艺操作纪律,提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二是正确控制温度压力配比流量,减少人为操作失误。
四、控制火源
火源是发生火灾的三个必要条件之一,控制火源是预防火灾的有效措施。化工生产火源繁多,如明火、高热物或高温表面、电器火花、静电火花、冲击、摩擦、高温、压缩等。
明火的控制:建立严格的明火使用及管理制度,杜绝不必要的你、明火在厂区出现,加强检修动火管理,杜绝各种违章动火现象,加强设备的润滑保养,加强其他火源控制。
五、化学危险性管理
在生产车间加强通风管理,促使化学可燃物质的空气含量在其爆炸极限之内,在生产过程中通常可采用通风转换手段,对本身具有自燃能力的物质,采取通风、散热、降温等措施。
六、如发现火警,要立即截断电源、可燃气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七、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安全防范做到三抓
1、早抓
就是要全体职工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积极主动抓好安全防范、防火工作制度化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经常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2、真抓
就是对安全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认真抓落实、勤检查、勤抽查、勤反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出现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处理,决不迁就。
3、严抓
安全就是经济效应。对所发生的事故坚决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吸取教训,绝不心慈手软,对事故隐
患做到一查到底及时清除,对那些屡教屡犯的违规人员,一定做到快查、快办、快罚,是每个职工重视防火工作,自觉消除火灾隐患。
我们要深深体会到安全工作没有终点,只有起点,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一刻不能有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我们将始终像对待自己生命一样对待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做到更好跟安全。
(六)火警的处置
1、出现火警立即切断火警区域电源,撤退无关人员,发出火警信号。
2、使用灭火器材进行抢救,情况严重立即向119求助。
3、烘房发生火警,应先关闭真气阀门和电源,一般情况下,用水灭火。
第3篇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2)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
为在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和扩大,并针对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包含了对本企业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管理。
三、事故管理内容
(一)事故分类
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5.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6.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7.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8.各部门主管、车间主任、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1.重大事故: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2.一般事故: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3.微小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三)事故的报告程序
1.微小事故发生后报告程序立即报告立即报告处理完毕后
当事人或现场班组长部门主管企业安全委员会
1.一般事故发生后报告程序
立即报告立即报告立即报告
当事人或现场班组长部门主管企业安全委员会总经理
2.重大事故发生后报告程序
立即报告立即报告立即报告立即报告
当事人或现场班组长部门主管企业安全委员会总经理安监局、公安、环保、中小企业办等部门。
(四)事故调查和处理
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企业安全委员会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技术、设备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火灾、交通事故,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总经理负责;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2.凡发生事故,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3.发生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
4.不论事故大小,总经理或企业安全委员会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企业安全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事故部门处理,报企业安全委员会备案。
5.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6.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7.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检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8.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9.各主管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四、相关文件
《事故档案》《事故台账》aq-bzh31
第4篇 工贸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各类事故。
三. 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
3.2 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 部门责任者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类事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3.4 安全管理部门承担需要向上级政府部门通报的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3.4 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四. 各类事故的界定
4.1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数字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事故: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质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公司声誉的事故。
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生产装置、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输送设备、管道及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烧毁的事故;
爆炸事故: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爆鸣事故:指发生爆鸣现象,仅造成轻微的经济损失(少于1000元)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污染事故:“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
工伤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破坏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休工天数。
五. 事故管理的分工
5.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责任者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5.2 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5.3 质量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与工程部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管理部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5.4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六. 事故报告程序
6.1 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类重大事故报告
6.1.1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处理外,应立即启动公司报警系统,并快速向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报告,
6.1.2公司总经理或其代理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奔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 总经理或其代理人和安全领导小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基本了解后,立即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向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事故报告制度,属于4.1项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非死亡但属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
6.1.4 应对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场给予妥善保护。
6.1.5 事故处置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立即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在60天内向政府部门和母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2 紧急处置类事故报告(没有涉及人员死亡)
6.2.1对发生的事故,如:火灾、大量原料产品泄露造成环境污染、设备爆裂、员工重伤等属于必须立即处置的紧急类事故,发现者除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处理外,应在启动公司报警系统同时立即向部门责任者及公司领导和关联部门报告,
6.2.2公司总经理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奔赴现
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工作,抑制事态扩大,防止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
6.2.3 上述事故紧急处置结束后,由所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进行事故调查,作成事故调查报告,向母公司通报,必要时提交政府部门。
6.3 其他类事故报告
员工轻伤、产品生产质量、设备故障等日常发生的非严重性事故,由发生部门于24小时内使用事故回顾记录报公司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责任者,事后在三天内提交事故报告书。
6.4 事故报告和提交要求
6.4.1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内容仔细,不能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对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其中需要上报政府的报告须体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 对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协助外单位作成报告提交至政府部门,但非累计在公司事故统计表中。
6. 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6. 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公司责任事故。
七.事故的抢险与救护原则
1 发生事故后,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抢险时应注意保护
现场;
2 发生重大事故时,抢险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抢险救援总指挥的统一指挥,按《应急
救援预案》进行现场抢险和警戒工作,不许擅自行动。
3 当有政府救援部门参与抢险时,本公司抢险人员,要服从政府部门总指挥的指挥,公司内部实施的非严重火灾、爆炸、死亡、重伤的一般事故抢险,要服从公司总经理或其代理人的指挥。
4 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现场或火灾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防护面具,对中毒或灼伤人员,应尽快组织急救处理。
5 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八. 事故的调查与书面报告格式
1 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要求:
轻伤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劳动保障办公室门申报工伤认定的其它人身伤害事故,可由事故单位安全主管及其他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重伤事故,则由事故单位所属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企管、人力资源、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单位所属企业安全主管部
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企管、人力资源、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企业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
1.1事故调查的程序应包括现场调查、技术鉴定等过程;
1.2事故调查取证要求包括:有关物证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人证材料收集、事故现场摄影、拍照机事故现场图绘制等。
2 职责、权利
2.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2 各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2.3 对政府部门未参与的一般事故调查,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4 类似6.1对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关联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与取证,不得阻挠或故意破坏。
3 防范措施要求
3.1 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3.2 教育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3.4 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经济考核。
4 调查报告编写要求
4.1事故调查组人员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等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概况、日期、类别、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二)事故经过
(三)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四)事故的预防措施
(五)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六)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组成员签字
(七)附件,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九. 事故处理
1 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 调查结束后,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 调查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2 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4 由管理部劳资管理负责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伤亡严重程度的鉴定,同时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5 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6 事故处理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职工中通报,使广大群众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7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如因特殊情况,政府安监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80天。
十. 事故统计与分析
11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12事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13根据统计情况分析,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十一.工伤认定及工伤评残
11.1 事故中造成重伤的人员,由政府劳动督察部门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材料,办理工伤认定。
11.2 劳动督察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重伤人员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二.事故回顾
12.1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将事故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到每个人,吸取事故教
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12.2 不定时对近期同行业事故进行及时传达学习;
12.3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历年的事故和同行业企业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与统计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十三.相关文件
13.1 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5篇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 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企业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 企业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或所属单位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 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四条 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企业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设备、计划、财务资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五条 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企业或所属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组织实施,企业备案;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第十八条 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地区分公司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投资渠道。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企业安全部门按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企业有关部门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时组织评估和处置,并督促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事故隐患,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监控管理规定》(质安字[2001]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
1. 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4. 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级暂无国家标准,以上标准参照了原劳动部规定,国家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后,按新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6篇 生物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没有达到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
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等级事故,仅仅发生在生产现场的所有造成人员伤害或带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根据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类别:
(1)一类事故。是指发生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含)以下的;
(2)二类事故。是指发生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含)以下的;
(3)三类事故。是指发生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
(4)四类事故。是指虽未造成人员受伤或一定经济损失,但影响较大给企业带来一定信誉损失的。
1.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2、事故报告
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先后及时向集团分管领导与主管领导汇报。
(1)发生一类事故与二类事故,项目经理应在48小时内上报;
(2)发生三类、四类事故,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上报。
2.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害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应急处置
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总经理应该指定相关人员如实做好影像记录,或者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调查
4.1、事故调查组成立权限:
(1)发生一类事故与二类事故,公司责成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三、四类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项目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4. 4、提交报告的时间:
(1)发生一类和二类事故,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三类和四类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向公司领导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5、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 、事故处理
5.1、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起,除扣除《生产经营主要指标绩效考核责任状》
“安全奖”的10%外,另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予以罚款(发生影响较大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积极配合或者抵制调查的。
5.2、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起,除扣除《生产经营主要指标绩效考核责任状》
“安全奖”的20%外,另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予以罚款(发生影响较大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3、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定比例予以罚款:
(1)发生一类事故的,免于处罚;
(2)发生二类事故的,按1%予以罚款;
(3)发生三类事故的,按2%予以罚款;
(4)发生四类事故,视情处3000-5000元罚款。
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等级事故,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从其规定。
第7篇 石油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__石油集团及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公司负责制。公司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责任制。公司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公司、产品经销公司、集团公司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监控管理,重大事故隐患由产品经销公司监控管理。
第八条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工程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室、库站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公司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 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三条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公司应成立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综合办公室组织财务、销售、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四条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五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按照产品经销公司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公司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由公司组织督促整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自行组织制定方案并实施整改,上级单位督促整改。对于公司的隐患整改,产品经销公司以监管角度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公司应及时组织评估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事故隐患,追究相关部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而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建筑检修公司事故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事故管理工作,依据吉林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结合建修公司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修公司在职员工和外雇员工工伤事故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科主要职责:
(一) 安全环保科负责事故管理,组织轻伤以下微小事故或未遂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协助石化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轻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
(二) 安全环保科负责事故统计和事故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经济损失计算
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按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节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负责人,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火警(电话:3983119)。
第五条 车间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建修公司安全环保科或公司主管领导。
第六条 对于外雇工及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程序逐级报告。
第三节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衍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现场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事故车间必须负责现场保护,为事故调查创造有利条件,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节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于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配合公司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时认真地调查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车间、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车间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的车间,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和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安全环保科要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由事故调查组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责任车间,要为事故调查组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书写要认真、详细、准确,制定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
第五节 事故定义
第十六条 轻伤事故:经医疗鉴定为轻伤性质的损伤。
第十七条 重伤事故:经医疗鉴定为重伤性质的损伤。
第十八条 安全事件:不在以上事故定义之内的人员损伤。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一年内出现一起一人轻伤事故或出现三起安全事件(包括在职人员受轻伤以下伤害或外聘人员受损伤的事件),相关人员除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 事故单位车间主任、主管副主任、书记,给予戒勉谈话。
(二) 车间安全员及车间管片施工员,给予免职降至工人岗位,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可以重新上岗,教育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 责任工段长、班组长,给予免职降为工人使用,并且一年内不准重新启用。
(四) 事故责任者本人,本体职工给予待岗一个月进行安全教育的处理,教育结束后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岗。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外用工给予清退,并列入黑名单不准录用。
(五) 事故车间扣发当月奖金30%,事故班组扣发当月奖金50%。
(六) 机关相关科室及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一年内出现两次轻伤事故或一次轻伤事故受伤人数三人以上或出现一起重伤及以上事故或出现三起以上安全事件,相关责任人员除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 事故车间主任、主管副主任、书记给予免职,车间其他领导给予戒勉谈话,该车间不能参加任何先进评选。
(二)车间安全员及车间管片施工员给予免职降至工人岗位,进行为期半年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在两年内不得再任原职,教育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 责任工段长、班组长,给予免职降为工人使用,并两年内不准重新启用。
(四) 事故责任者本人,本体职工给予待岗半年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结束后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岗。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外用工给予清退,并列入黑名单不准录用。
(五) 事故车间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和年终奖。
(六) 机关相关科室及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事故发生后六小时内未按规定上报),比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按照程序上报的(事故发生后三小时内未按规定上报)及由于事故善后处理不得当引起重大影响的,比照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故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事故考核在公司hse委员会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事故考核由安全环保科牵头,各生产科室进行参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条文由公司hse委员会授权,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与上级《事故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建修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某某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妥善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
2.范围
本规定适合于公司一切事故的处理。
3.定义
3.1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人员受伤或可能受到伤害,迫使原来的行为或状态暂时或永久停下来出乎意料之外的事件。
3.2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公司劳动过程中,或公司安排的外勤事务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4.程序
4.1事故的报告
4.1.1首先各部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4.1.2事故发生后,首先抢救受伤者,并迅速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灾害。
4.1.3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人事行政部、安委会及总经理。
a、轻伤事故由行政部长、安全主任察看后方能解除现场。
b、重伤(1-2人)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察看现场后方能解除现场。
c、重伤3人或以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由劳动部门、工会、公安、检察等上级主管部门察看现场。
4.1.4根据意外事故大小,决定是否上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相应领导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4.2.2一般事故(轻伤或轻微损失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制定整改及预防措施,并完成《意外事故报告》,交行政部审查,再交管理层审核.
4.2.3严重事故(重伤或损失较大的事故),由本部门、行政部及安委会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若发生死亡或特大事故应由劳动部门、社会保险部门及公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2.4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或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3事故处理
4.3.1无论事故大小,均应认真处理,如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3.2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行政部负责监督。
4.3.3事故中如发生工伤,应先抢救伤者,电话或口头告知行政部,伤势严重时,叫厂车送医院或打急救电话120。所有到医院治疗的工伤,行政部均应查看其是否买了工伤保险,如已买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并准备所有相关的有效资料,以获取社会保险局应负担的部分治疗费。
4.3.4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事宜由行政部统一安排,根据需要,可安排伤者的亲戚,朋友或工友到医院照顾,并告知其部门主管。出院后,通知护理人回工场上班,伤者再根据医生开的休息时间,通知部门主管及本人上班时间。
4.3.5住院治疗的伤者及护理人在留院期间(含伤者休养期)的工资由公司按大连市标准工资计付给该员工。如遇特殊情况,由公司与员工按有关法律协商解决。
4.3.6对事故责任人及所有员工进行教育,作相关培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3.7所有事故,无论大小均应记录于《意外事故报告》,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将分析结果及建议报告给管理层,以方便公司更好地制定方针、政策、制度及计划等。
5.参考文件
5.1《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程序》
第10篇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反违章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__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推动公司安全健康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反违章”实施的监管。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领导工作。
2.2设备安全课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并指导各班组开展排查治理及“反违章”工作。
2.3财务部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提取、列支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费用。
2.4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开展,并将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报设备安全课。
3 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章(以下简称“隐患及违章”),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一般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
3.3重大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
4 管理内容
4.1公司各级领导以及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2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机制,建立并落实从部门负责人到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行为的监控责任制。
4.3财务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及“反违章”活动的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安排治理所需资金,确保隐患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有序实施。
4.4设备安全课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各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按照事故隐患及违章等级进行等级,建立事故隐患及违章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5对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有业务往来的相关方,其对口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防控管理职责。
4.6设备安全课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表。
4.7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排查
4.7.1各部门按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排查,掌握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排查、整改记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4.7.2隐患排查及违章的主要内容:
a)查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b)查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和重点管理部位的控制情况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c)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d)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e)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
f)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四新”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g)查各级各类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4.8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
4.8.1对可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4.8.2对于需要较大投入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a)可以按正常渠道解决的,立即落实整改,并落实资金和实施责任人员。
b)需要公司投资整改的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并在技改过程中给予考虑解决。
4.8.3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责任部门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4.8.4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4.9各部门每月对所属的生产现场、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排查,将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进行统计,并与每月28日前报到设备安全课,设备安全课汇总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5 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2010]20号)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版)
第11篇 某某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程序
某公司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妥善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
2.范围
本规定适合于公司一切事故的处理。
3.定义
3.1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人员受伤或可能受到伤害,迫使原来的行为或状态暂时或永久停下来出乎意料之外的事件。
3.2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公司劳动过程中,或公司安排的外勤事务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4.程序
4.1事故的报告
4.1.1首先各部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4.1.2事故发生后,首先抢救受伤者,并迅速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灾害。
4.1.3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人事行政部、安委会及总经理。
a、轻伤事故由行政部长、安全主任察看后方能解除现场。
b、重伤(1-2人)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察看现场后方能解除现场。
c、重伤3人或以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由劳动部门、工会、公安、检察等上级主管部门察看现场。
4.1.4根据意外事故大小,决定是否上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相应领导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4.2.2一般事故(轻伤或轻微损失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制定整改及预防措施,并完成《意外事故报告》,交行政部审查,再交管理层审核.
4.2.3严重事故(重伤或损失较大的事故),由本部门、行政部及安委会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若发生死亡或特大事故应由劳动部门、社会保险部门及公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2.4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或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3事故处理
4.3.1无论事故大小,均应认真处理,如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3.2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行政部负责监督。
4.3.3事故中如发生工伤,应先抢救伤者,电话或口头告知行政部,伤势严重时,叫厂车送医院或打急救电话120。所有到医院治疗的工伤,行政部均应查看其是否买了工伤保险,如已买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并准备所有相关的有效资料,以获取社会保险局应负担的部分治疗费。
4.3.4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事宜由行政部统一安排,根据需要,可安排伤者的亲戚,朋友或工友到医院照顾,并告知其部门主管。出院后,通知护理人回工场上班,伤者再根据医生开的休息时间,通知部门主管及本人上班时间。
4.3.5住院治疗的伤者及护理人在留院期间(含伤者休养期)的工资由公司按大连市标准工资计付给该员工。如遇特殊情况,由公司与员工按有关法律协商解决。
4.3.6对事故责任人及所有员工进行教育,作相关培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3.7所有事故,无论大小均应记录于《意外事故报告》,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将分析结果及建议报告给管理层,以方便公司更好地制定方针、政策、制度及计划等。
5.参考文件
5.1《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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