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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儿童健康快乐成长的基础,它涵盖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建立安全设施标准:确保园内设施无安全隐患,如防护栏、消防设备、电器安全、玩具质量等。

2. 制定日常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入园离园流程、活动区域监管、食品卫生管理等。

3. 安全教育计划: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

4. 应急预案: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详细应对措施。

5. 员工培训:确保所有教职员工熟悉并能执行安全制度。

培训内容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主要包括:

1. 安全知识普及:讲解基本的安全常识,如火灾逃生、急救技能等。

2. 规章制度学习:让员工理解并掌握各项安全规定,明确各自职责。

3. 实操演练:模拟突发事件,训练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4.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过往安全事故案例,提高员工的警惕性和处理能力。

5. 定期评估: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确保其持续提升。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需详细列出各类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如:

1. 火灾:设定疏散路线,定期进行火警演习。

2. 突发疾病:设立隔离区,配备急救箱,及时联系医疗救援。

3. 外来入侵:启动警报系统,确保儿童安全转移。

4. 自然灾害:如地震、暴雨等,提前制定避难方案。

5. 儿童走失:建立快速寻人机制,与家长保持紧密沟通。

重要性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保障儿童生命安全:防止意外伤害,确保儿童在安全环境中成长。

2. 提升家长信任度:家长将孩子托付给幼儿园,安全制度是他们信心的来源。

3. 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通过安全培训,教师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责任感得以提升。

4. 维护园所声誉:良好的安全记录是幼儿园品质的体现,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家庭选择。

5. 法规要求:符合国家对幼儿园安全的法规标准,避免因疏忽导致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是每个幼教机构不可忽视的工作,它关乎到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幼儿园的长远发展。只有将安全放在首位,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的初衷,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快乐的学习生活环境。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幼儿园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学校的安全,学校在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常抓不懈的前提下,为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有安全事故逐级上报,防止事故的扩大,为此特建立了安全信息上报制度。

一、班级矛盾应做到“矛盾不上交”,班主任能解决的矛盾力求自己解决。

二、班内学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责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并立即报告政教处或值班领导和值日教师,同时告诉家长,政教处视情况轻重上报学校主要领导。

三、校内发生重大事故,学校必须及时上报备案,必要时与当地派出所联系。

四、教职工发生事故,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解决,重大的必须上报。

五、所有事故综治办必须有书面调查材料,上报学校主管领导。

六、充分发挥学校各部门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搜集治安保卫情报信息,及时报告综治办或校长室。情报信息要及时、准确,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七、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要整理、登记,即使搜集整理,认真分析情报信息的内容,提高信息上报的质量,逐级上报治安情报信息。

八、学校设专人负责安全信息的上报,上报信息要完整,要具备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果的“五何要素” 。

九、学校向全校师生公布了所有领导的座机号、手机号,并保证24小时内信息随时都能传输。

十、掌握火警(119)、匪警(110)电话号码,以便出现情况,每个人都可在最短时间内报警、报告。

龙潭镇乐贝儿幼儿园

2022年9月1日

第2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

一、防火

1、每学期开学前夕请有关人员检查一遍消防设施,并教会全园教职工使用灭火器。

2、开学前请电工检查园内电路、开关等用电设施,插座装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防止触电。

3、厨房开火操作时,操纵人员不得离开灶台,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4、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拔掉电线插头,关闭电扇、录音机、电视机等各种电器,门卫每晚需检查一遍门窗,幼儿午睡时当班教师不得离开或睡觉,并注意防止幼儿将异物放进鼻孔。

二、防水、防滑

5、畅通下水道,发现堵塞及时排除。

6、盥洗室内有水及时用拖把拖干净。

三、防走失

7、加强门卫管理,门卫全天守候不得离岗,定时锁门。

8、禁止精神不正常者入园,禁止小商小贩入园。

9、家长接送幼儿高峰期,门卫必须站在门口,防止陌生人接走孩子,防止幼儿独自离园。

10、班内教师不得将幼儿交给未见过又无证明的生人。

11、外出活动经常清点人数,防止幼儿走失。

四、防烫伤

12、厨房工作人员开始点火操作时开小火,防止点火时冲火烫伤员工。

13、幼儿不得进厨房。

14、厨房夏天先烧汤,待凉后再发送到班上,发送到班上时应加盖,装幼儿食品的盆、桶均放置高处。

15、各班教师要加强幼儿饮水管理,并教会幼儿用杯子正确接水的方法,班内不得放热水瓶。

16、保教人员为幼儿乘汤、盛面条等其他点心时应等到稍凉后再进行。

五、防跌伤、擦伤

17、午睡室床铺设防护栏,采取围措施,加强午睡巡视,确保幼儿不滚下。

18、定期检查班内设施,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幼儿厕所要加扶手,玩具下面加草坪、纸垫等。

19、大型玩具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发现螺丝松动、玩具脱落、破损及时维修。

20、幼儿上大型玩具时,教师加强巡视,保证幼儿在教师的视线范围内。

21、教师带班时一分钟也不能离开幼儿,组织幼儿户外活动时,不得聚集闲聊,注意调节幼儿活动量,防止因幼儿活动量失控而跌伤。

22、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需事先向上级报批。外出时注意交通安全,保证每个幼儿有座位,注意幼儿头、手不伸出窗外,防止车内设施伤着幼儿,带幼儿走在马路上时,教师走在靠马路中间的一侧,幼儿走在靠人形道的一侧,在上下楼梯的时候,都应靠右走。

23、不准幼儿上食堂拿或放物品。

六、防戳伤

24、班内不置尖锐玩具和有毒的塑料制品玩具,不放如牙签、木质棉签之类的尖锐物品,教师用剪刀等工具需放置高处,幼儿用剪刀都是圆头。

25、每周清洁玩具时剔除破损玩具、防止破损锋利玩具戳伤幼儿。

26、园内班内在幼儿活动之外不得随便牵拉绳子。

七、防食物中毒

27、不购买变质、腐烂的食品,购买的熟菜荤菜须加工,幼儿不吃隔夜食品

28、严格保管幼儿食品,加强厨房和食品仓库的保管,非有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内不待任何生人,下班前厨房上锁。

八、防药物事故

29、药品放置高处,并有保健老师专人负责,并由保健老师分发幼儿的药品,分发幼儿药品时核对班级、核对姓名、核对剂量、核对用法。

第3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危险品范围: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

2、购置危险品须经园领导的同意,由保健员提出申请,报园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

3、对易燃、剧毒,及其他危险品,要确定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管理,采用双锁双人保管;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等),无标签的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存放地点应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自燃爆炸,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4、使用危险品时,需经保健员同意。保健员对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使用人应详细登记用途、用量及使用时间,剩余物品应及时退库。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乱放、乱倒。

第4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3)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三)

一、保证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生活用品、教学设备设施、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专人检修,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定期向家长及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园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渗透到一日活动中。

三、认真贯彻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严防食物中毒。

四、药物一定要专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电源插座、门锁、插销应安装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

五、开水、豆浆等要放在安全的地方,进行降温处理后方能给幼儿饮用。

六、幼儿厕所、盥洗间保持清洁干燥,做到无异味。

七、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更换,经常组织教职工、幼儿进行安全演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八、不准带幼儿去食堂、配电房等地方。

九、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传达室门卫人员、校园保安要把好大门,杜绝工作时间脱岗或干其它事务。

十、外人不得随意来园,不得进班,有事可在传达室等候接待,并填写好来访人员登记表。

十一、工作人员要保证幼儿的行为安全,出现情况应及时汇报,不得延误。如出现事故,要进行分析研究,做好记录,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处罚。

第5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5)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五)

1、幼儿园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有园长、保健医生、保安组成,园长人领导小组组长。

2、保证园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生活用品、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有专人检修避免摔伤,烫伤,走失,触电,中毒等事故发生。

3、定期向家长及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园(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要经常化,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日常生活,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去。

4、认真贯彻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严防事物中毒,要建立幼儿就餐管理制度,做好每餐食物留样工作。

5、药物必须妥善保管,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吃药时必须认真核对,药品要专人管理,并放置到幼儿不易接触的地方。药箱一定要专箱专人管理。

6、各项活动均以孩子为中心,保教人员要注视儿童的各项活动,幼儿厕所、盥洗室地面应保持清洁干燥,

7、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放在明显地方,定期检查更换。

8、静园后应有专人检查门窗、水电,拉电闸,要灭炉火,锁门,防止以外事故发生。

9、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传达室人员、教师要把好大门,工作时间不脱岗或干其他杂事,传达室应有电话、时钟、并有值班纪录。

10、外人不得随意来园。不得进班,有事可在传达室等候接待。

第6篇 幼儿园安全排查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应当坚持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必须建立一个督查小组,坚持每月一大查,每天两排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隐患杜绝在萌芽状态。

二.园领导必须做到逢会必讲安全,逢活动必强调安全,每天必查安全,进园必看安全,做到排查与督查相结合。

三.要密切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险情及时控制和排查。

四.建立分级分工管理制度。

1.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责任状,建立接送制度。

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每周利用家长接送孩子之机,向家长了解途中存在的隐患,较严重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争取家长和地方群众的支持,迅速控制或排队隐患。

3.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每周进行一次“安全防范”教育,让幼儿学会提醒自己和他人时时处处注意安全,学会保护自己和同学的人身安全。

4.保育员要随时关注幼儿午睡时的情况,多强调、指点,防微杜渐,把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

5. 学校电工要及时检查电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炊事员要随时检查厨房的火、电、锅炉、开水等是否存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排除。

第7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制度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制度

1、注意安全,上班思想集中,组织幼儿在视线范围内活动,不出事故。

2、随时观察幼儿健康状况,发现孩子有病及时处理。

3、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做好门卫安全工作。

4、做到三防: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

5、执行保密制度,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

6、关心幼儿健康,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适当给幼儿增减衣服。

7、要求幼儿不带危险物品及零食。

8、随时检查园内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9、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防止丢失幼儿。

第8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值班制度

1、为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幼儿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要服从领导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准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间离岗,交接班时,要确保不空岗。

3、值班人员要对单位的重要部位进行巡逻看护,交接班前都对重要部位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处理,作好记录。

4、值班室要张贴值班制度和有关电话号码,同时给值班人员配备必需器材。

5、设立值班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来往人员和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事件。

6、幼儿园行政领导和安全领导小组要经常检查值班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7、实行值班责任制,对值班期间发生的案件事故要查明原因,弄清责任,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9篇 幼儿园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幼儿园的全体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安全防火知识,学会消防栓、灭火筒操作,

学会保护孩子。

2、幼儿园安全检查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幼儿园电路、电器、防火设备情况,做好记录,消除隐患。

3、幼儿园的所有电器(电热水器、电吹风、洗衣机、电视机、录象机等)在用完后,马上拔出插头并要放置在干燥地方,以保安全。

4、保育员下班前,要关好所有电器,电热水器每天晚上要切断电源,不能开过夜。

5、各班睡室、活动室之间的门口,通道要保持畅通,孩子在室内时,不准上锁,发生火灾事故时,教师、保育员要沉着镇静,迅速从安全通道疏散幼儿,不能丢下孩子不管。

6、经常对幼儿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幼儿懂得不能玩电插头,发现情幼儿安全教育“五不”。不触摸各种电器开关;不乱食花、草、种子、药物、食品;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不放脏东西和危险品在口袋里;不离开老师。

7、带班时间不得与人聊天,不得离开幼儿;不允许幼儿离开老师的视野。一般情况下,不接电话和会见客人。

8、活动前做“三检查”(即检查场地、设备、幼儿情绪、衣着);“一交待”(向幼儿交代纪律与玩法);活动时注意观察幼儿活动内容和方式;活动后清点幼儿人数并讲评。

9、拿饭、拿水时要打招呼,要躲开幼儿走。刚煮沸的汤和水要加盖放在幼儿碰不着的地方。开饭时,饭菜、汤不烫手才能让幼儿端,饭、菜、汤不能从幼儿头上过。不随便倒开水。

10、进食时不得谈笑,不得含饭在口中就去做其它事。

11、水(粉)的保管:①写好名,(幼儿的药品要写好药名和人名,洗衣粉和洗厕精要写好品名放置幼儿拿不到的地方);②大人的无论什么药都不能放在外面。

12、触电源开关、刀器、滚水和火。

13、要仔细核对幼儿人数;关好门窗;关掉电器、开关;锁好贵重物品。

14、伤后,当班老师要冷静沉着,耐心询问、仔细查看伤口。如果是烫伤要迅速离开热源,是骨折要固定好伤口位置,再迅速护送到医务室处理。

15、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医生和园长。

第10篇 丰南幼儿园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镇南幼儿园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档案,目的主要在于为幼儿园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调度幼儿园安全工作和对幼儿园工作作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2、安全档案保存在幼儿园档案室,由专职人员管理。

3、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档案,按类以时间为序建立。

4、档案人员应按安全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及时收集筛选,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装订、编制目录,进袋入档。

5、每学期结束时,集中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归档。

6、校外人员来校查阅安全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幼儿园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档案资料室查阅档案;未经同意不得摘抄档案材料。

7、校内人员借阅安全档案,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并要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好无损地归还。

8、档案资料室门窗要加固,要备有消防器材,保持整洁、干燥,自然通风,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易引鼠入室的物品。

9、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带进档案资料室,不得外泄档案中的机密,档案资料室人员在工作中所用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应将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第11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户外活动制度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户外活动制度

1、经常组织幼儿到户外开展游戏和体育活动,每天保证幼儿两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

2、教师在组织幼儿户外活动时,幼儿活动范围应在教师的视线范围内,随时注意幼儿安全,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幼儿不安全的行为,教师应及时处理。

3、教师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个体差异,合理安排幼儿的活动量。

4、在户外活动时,教师要根据天气情况注意给幼儿增减衣服。

第12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近期社会上一些犯罪分子针对广大青少年儿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无辜的儿童造成了肉体与心灵上的双重损伤,为了杜绝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保护祖国的花朵不在受到伤害,使广大家长放心,我院做为××_市的正规幼儿园,按照市××部门颁发的《××做好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特制定××市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

(1)推进安保工作。聘用正规保安人员或选用年富力强、责任心强、防范能力强的男同志担任门卫,同时安排教职员工在上学、放学学生集中出入时,到校门口维持秩序。

(2)完善安保设备。在校门口、学生宿舍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安排人员在后台值守,及时处置异常情况。为值守保安和门卫配备橡皮警棍、防割手套等必要的防护器械,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3)落实管理措施。健全门卫制度,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晚间校园管理,加大校园巡查力度,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保卫学生宿舍,坚持晚点名、查铺登记、值守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4)加强值班巡逻。各学校每天要有一名学校领导值班,值班学校领导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及保安值班,做好校内巡逻工作,遇有情况,能及时处理。上学、放学时段,当日值班领导、教师和保安必须在校门口值守,有序引导、护卫学生。在校门口及校园周边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学校放学以后,须检查教室及校园内有无学生逗留,发现有学生逗留的,须及时通知班主任教师做好学生离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1、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与其它学校密切配合安全保卫工作,并学习其它兄弟学校优秀的安保经验。

2、主动邀请公安派出所干警协助,认真查找学校安全保卫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堵疏补漏,防患未然。

3、做好校园管制刀具的排查收缴、校内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周边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同时,认真对学校防范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进行排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4、对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在上学、放学等时段,主动邀请交警部门派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交通秩序,引导安全通行,严防交通事故。

三、进一步深化安全防范教育

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安全防范教育,围绕一些涉校涉生典型案件,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防范教育,切实将防范技能、安全常识传播到每一位师生,提高广大学生和教师的自防能力。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家校通、发放给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引导家长特别是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园家长增强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做到按时接送学生上放学。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进一步完善涉校涉生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涉及在校师生人身安全的案件事故,警校双方能快速反应,整体联动,全力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切实将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加强学校幼儿教师管理规定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

第13篇 幼儿园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每学期开学初,总务组组织人员对幼儿园的电、水、煤气等重要部位及消防设备的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隐患,马上整改。

2.每月对班级和部门的电线、开关、电器设备、门、窗、柜橱、煤气等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常规检修并记录情况。

3.每周对重点部门、仓库等场所及消防设备进行一次检修。

4. 建立每日巡视制度,每天对幼儿园的户外场地及运动器械进行检查并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进行整改。

5.夏天空调及冬天热水器、暖气机使用前请电工检查后方可使用。

第14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三)

一、保证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生活用品、教学设备设施、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专人检修,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定期向家长及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园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渗透到一日活动中。

三、认真贯彻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严防食物中毒。

四、药物一定要专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电源插座、门锁、插销应安装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

五、开水、豆浆等要放在安全的地方,进行降温处理后方能给幼儿饮用。

六、幼儿厕所、盥洗间保持清洁干燥,做到无异味。

七、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更换,经常组织教职工、幼儿进行安全演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八、不准带幼儿去食堂、配电房等地方。

九、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

传达室门卫人员、校园保安要把好大门,杜绝工作时间脱岗或干其它事务。

十、外人不得随意来园,不得进班,有事可在传达室等候接待,并填写好来访人员登记表。

十一、工作人员要保证幼儿的行为安全,出现情况应及时汇报,不得延误。

如出现事故,要进行分析研究,做好记录,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处罚。

第15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范文先生网 www.)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

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

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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