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的安全性和效率,它涵盖了从作业前的准备、作业过程的监控到作业后的评估与改进等多个环节。
1. 作业人员资格认证: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应证书,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2. 风险评估与预防:在作业开始前,需对作业环境和任务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预防措施。
3. 作业规程与标准:明确特种作业的操作流程,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
4. 设备检查与维护: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良好且符合安全标准。
5. 现场监督与管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确保作业过程中遵守规定,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6. 应急响应计划: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培训员工应对突发状况。
7. 安全教育与培训:持续进行安全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8. 事故报告与分析:发生事故后,需及时报告并进行详细分析,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特种作业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安全、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声誉。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降低事故率,减少财产损失,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合规的特种作业管理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
1. 建立特种作业管理团队: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2. 完善培训体系:与专业机构合作,定期为员工提供更新的培训,确保其技能和知识与时俱进。
3. 实施动态风险评估: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在重大变化时重新评估风险,调整预防措施。
4. 强化现场监督:采用数字化工具,如监控系统,加强现场的实时监控,确保规程执行。
5. 优化应急响应机制:定期演练应急预案,确保员工熟悉应对流程。
6. 推行安全文化:通过各种活动,如安全月、安全竞赛等,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7. 持续改进:定期审查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反馈和事故教训不断优化和完善。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起一套科学、严谨的特种作业管理体系,从而实现安全、高效地开展特种作业,为企业的稳定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第1篇 某机械厂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特种作业的概念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复审与培训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运行电工每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司安技员统一办理。
五、复审内容
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
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
4、健康体检。
六、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第2篇 机械厂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机械厂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特种作业的概念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复审与培训
1、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运行电工每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
司安技员统一办理。
五、复审内容
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
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
4、健康体检。
六、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第3篇 z机械厂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特种作业的概念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复审与培训
1、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运行电工每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
司安技员统一办理。
五、复审内容
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
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
4、健康体检。
六、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第4篇 项目工程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2、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方可从事特殊作业。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4、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者,给予适当奖励,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以予处罚。
第5篇 特种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划分
3.1安监处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安监处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安监处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审批程序与条件
4.1安监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安监处、安环处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4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5.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5.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5.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5.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6.1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2安监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6.3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安监处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存档。
6.4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第6篇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第7篇 h矿特种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划分
3.1安监处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安监处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安监处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审批程序与条件
4.1安监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安监处、安环处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4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5.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5.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5.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5.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6.1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2安监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6.3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安监处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存档。
6.4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第8篇 工厂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厂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本厂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 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 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 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第9篇 矿特种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划分
3.1 安监处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安监处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安监处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审批程序与条件
4.1 安监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3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5.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 安监处、安环处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4 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5.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5.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5.3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5.4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6.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2 安监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6.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安监处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存档。
6.4 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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