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预防工作场所事故的发生。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1. 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安全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规定作业流程、设备操作、危险品管理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3.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4. 应急响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5.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培训内容应包括:
1. 安全法规:让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白违反安全规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2. 危险源识别:教会员工识别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如电气风险、机械伤害、火灾爆炸等。
3.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讲解各类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4.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5. 应急处理:模拟演练各种应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自救方法。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涵盖以下几个关键点:
1. 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和危害,评估其可能导致的后果。
2. 应急组织:设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应急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3. 应急程序: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步骤,包括报警、疏散、救援、恢复等。
4. 资源配备:确保应急设施、器材和人员的到位,如消防设备、医疗急救包等。
5. 演练与修订: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乎到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1. 保障生命财产:有效的安全管理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
2. 提升生产效率:安全的工作环境能减少因事故导致的停工时间,提高生产效率。
3. 维护企业声誉:良好的安全记录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
4.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被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5. 促进员工满意度:当员工感到安全得到保障,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也会相应提高。
通过实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管理制度,我们能够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从而实现企业持续、稳健的发展。
第1篇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制度。
二、进行爆破、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组织力量,分析、研究现场状况,提交由负责人签字的危险作业实施方案,报安环部和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三、进行吊装作业,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安排至少一人的现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进行爆破作业,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安排专职、兼职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五、凡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六、凡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七、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立即处理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对于重大安全问题,有关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研究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重特大危险情况,应立即下令停止作业,并采取尽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的,应立即撤离现场和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必须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九、易燃易爆场所的焊接、用火,进入有毒的容器、设备工作,非建筑行业的高处作业,以及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作业,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2篇 露天矿山标准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作业环境概况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行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 作业场所条件艰苦,并受粉尘、噪音及有毒有害气体等威胁。
作业中容易引发各类事故
1、生产作业过程中易发生的事故 金属于非金属矿山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具有的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范围广的特点。按事故性质分类有如下多种: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击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擅、倾覆等);
3)机械伤害(包括机械工具等的绞、碾、碰、割、戳等);
4)起重伤害(指起动设备或其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6)火灾;
9)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坠落以及平地上坠人地坑等);
10)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等的倒塌);
11)放炮;
13)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
14)中毒(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和窒息;
15)其他伤害(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为此,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1、施工现场必须安全操作设备工具 1)机电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或其他工具、机具等 2)从事不同作业必须遵循操作程序、方法、应急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3)凿岩、爆破、提升、装卸运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不同工种岗位按照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严格进行作业。
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各项目施工现场在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场所的醒目位置, 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 2)项目部所选购的和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必须符合 gb2893-2008《安全 色》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3)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的平面与视 线夹角应接近 90 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 75 度角 4)标志牌不应放在可以动的物体上,避免移动后人员看不到而引起事故,标志牌前不得有妨碍人员认读的障碍物 5)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要根据合理的平面布置图布置 6)一旦设置好的警示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确实需要挪动时,须将原来具有 的隐患排除或者利用其他有效方式提醒注意 7)警示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 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8)所有的警示标志牌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对故意破坏或者偷盗者应严肃查处 b)安全色与安全标志 1)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提 醒注意,防止事故。 安全色的含义和用途: ——红色:禁止、停止 用途 禁止标志、停止信号、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 ——黄色:警告、注意 用途 警告标志、警戒标志、机械传动部位等 ——蓝色:指令标志等 用途 要发出的指令等 ——绿色:安全状态、通行 用途 安全通道、通行标志、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标志 ——红白间隔条纹:禁止跨越 用途 现场防护栏杆、安全网支撑杆 ——黄黑间隔条纹:警告危险 用途 洞口防护、安全门防护、吊车吊钩的滑轮架等 2)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和文字等构成,用以表达特定 的安全信息。 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 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 志。基本标志位正三角形边框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作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 式为圆形边框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 (如表明安全设施场所等) 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式为正方形边框。 c)各矿山项目必须按照如上标准规范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这只不同的安全警示标 志。 10.1.3 设立矿山边界围栏或者警示标志 严格依照 安全警示 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区周围边界设立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更换。 a)露天矿边界 应设置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 b)开采境界内 有人坠落危险的地点设明显的警示标志或盖板、栅栏 ——钻孔 ——井巷 ——溶洞 ——陷坑 ——泥浆池和水仓 10.1.4 对矿山边界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松散岩土层、植物和不稳固矿岩进行处理 a)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b)应确保露天矿边界上 2m 范围内,无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植物和不稳固的矿岩 等。 若存在这些已发生事故或影响工作的情况存在, 则应尽快清理。 清理方式有: 1)推土机清理 2)挖掘机清理 3)人工清理 c)应确保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处于稳定状态,并加强周边检查 10.1.5 夜间和昏暗的、具有危险工作场所的照明工作 夜间和昏暗的、具有危险工作场所必须做好相应的照明工作,并且必须符合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 中规定的相关制度;所要安装照明 c)废弃巷道照明 d)采空区照明 e)溶洞照明 4 f)陷坑照明 g)泥浆地和水仓照明 10.1.6 防尘措施 a)采场道路防尘措施 利用水或者其他液体,使之与尘土相接触而捕集粉尘,从而降尘。具体措施 有以下: 1)湿式凿岩,钻孔 2)洒水降尘 ——在采场道路及两侧、支架等处洒水 3)除尘装置 ——干式除尘装置; ——湿式除尘装置。 4)个体防护 ——相应的劳保用品 b)爆破堆积等场所防尘措施 1)喷雾洒水 ——利用喷雾器等压力容器喷洒 2)利用水泡泥和水封爆破 3)个体防护 ——相应的劳保用品 10.1.7 平台建设 a)安全平台建设 b)清扫平台建设 c)运输平台 10.1.8 边坡处理 a)边坡浮石处理 1)采场内必须无边帮浮石; 2)生产过程中边帮浮石未清理完毕前,其下方不得生产; 3)雨季前后加强检查清理边坡浮石。 b)边坡松动处理 10.1.9 标志设置 a)重要设备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b)开采境界内的钻孔设置警示标志 c)废弃巷道警示标志 d)采空区警示标志 e)溶洞内警示标志 f)陷坑处警示标志 g)泥浆地和水仓处警示标志 h)其他洞口临边护栏与盖板警示标志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0.2.1.1 穿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符合要求 穿孔作业应满足爆破作业对其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并未爆破作业创造良好的条 件。 b)穿孔作业应当符合的规定: 1)抛空中心偏差不得超过设计的 0.5m; 2)炮孔方向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3)最后一排炮孔位应尽量保持在一线上; 4)炮孔中岩渣应尽量清除干净。 c)改变网孔参数,必须进行试验和技术经济论证,并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 d)穿孔作业前检查;穿孔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检查,并消除隐 患。穿第一排孔时,钻机作业应垂直台阶坡顶线设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靠帮 并段)才准平行设置,但其钻孔中心距坡顶线不得小于 3m; e)穿孔作业必须按设计施工,并严格验收。对不合格的炮孔应该及时清理,成 孔后应该妥善保护; f)当钻头或钻具掉入炮孔时,应尽量打捞取出,如不能取出,铲装时应注意回 收; g)当采用重新穿孔方法处理拒爆深孔时,新孔距离拒爆口不得小于孔径 10 倍, 新孔方向必须与拒爆孔方向平行。 10.2.1.2 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a)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遵循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b)有严格的爆破器材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c) 爆破作业应按批准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d) 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时,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震措施。 e) 爆破工作开始前,应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爆破前 应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f) 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统 一指挥。 g) 爆破后,爆破员应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 现象, 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 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 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h)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0.2.1.3 铲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挖掘机安全作业 挖掘机的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挖掘机工作时, 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1m: 2)挖掘机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 3)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禁止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b) 挖掘机同时作业的间距 挖掘机同时作业的间距应满足: 1)同一平台上两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时,挖掘机之间的间距;汽车运输时 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 3 倍,且不小于 50m; 2)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挖掘机沿阶段方向错开的距离:在上阶段进行辅助作 业的挖掘机超前下一阶段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的 3 倍的距离, 且不小于 50m。 10.2.1.4 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运输相关图纸及资料 1)建立健全各种运输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 2)有运输线路图、技术参数和矿山专用桥梁、河堤、水域、电网、油气站、 厂区、办公生活与居民区分布图; 3)各类车辆必须牌证齐全。 b)运输设备路径要求 1)汽车运输要求:
8 中国水利水电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道路技术参数要满足要求;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及高堤路基外侧设置护栏、挡车 ——墙等;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要设置警示牌; ——汽车运输在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有警示标志; ——卸矿地点设置牢固可靠地挡车设施, 挡车设施的高度不小于该卸矿点各 ——种车辆的最大轮胎直径的 2/5; ——采场加油站应设在安全地点。 2)带式输送机运输要求: ——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主要包括防止跑偏、撕裂、断带、过速保护、过载 保护、放大块冲击等装置、信号、电器联锁装置和紧急停车装置; ——各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有与输送机连锁的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 ——机头、减速器及其他旋转部位设防护罩; ——人员跨越输送机处设置有栏杆的跨线桥; ——带式输送机两侧专用走廊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宽度不小于 1m, 另一侧不小于 0.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 7 时应设置踏步; ——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50 倍、 不小于钢 丝绳直径的 100 倍,且钢丝绳最小直径不得少于 40mm。必须设置防止胶带托槽 和多滚轮传动的叠绳保护装置; 3)架空索道运输要求: ——驱动机必须同时设置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两套装置, 任一制动装置出现 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索道各站都应设有专用电话和音响信号装置,其中任一种出现故障,均 应停止运行 ——离地高度小于 2.5m 的牵引索和站内设备的运转部分,设置安全罩或防 护网;高出地面 0.6m 以上的站房在站口设置安全栅栏。 c)运输作业过程要求 1)汽车运输作业: ——严禁超载运输,严禁自卸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车辆在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限速行驶,养路地段应减速通过; 9 ——不得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挡滑行; 2)带式输送机作业: ——不得运送规定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设备; ——非乘人带式输送机,严禁人员乘坐; 3)架空索道作业: ——索道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索道线路与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八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一切索道线路上的作业并停止运转。 10.2.1.5 排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排土场基本要求 1)排土场位置 ——排土场应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确保采矿场、 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耕种区、水域、隧洞等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 在设计中作出规定。 2)人员和机构 ——设置专职人员对排土场进行观测和管理;较大的水力排土场设置值班 室,专人负责定期观测和记录。 3)设计资料 ——排土场设计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 ——有下列设计图纸资料:排土场设计资料、排土场最终平面图、排土场工 程水文地质资料、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资料、排土场复垦规划资料。 b)排土场作业要求 1)排土工艺参数 ——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 总边坡角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排弃岩土的岩土比、岩土混排或分排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将岩土分层 交替堆置。 2)警示标志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3)排土作业 汽车排土作业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有专人指挥进入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服从指挥人员的 指挥; ——在排土场边缘,推土机不应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 离; ——排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 雨、 ——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排土作业; ——夜间作业时,作业点应设置良好的照明设施; ——卸排作业场地应经常保持平整,并保持有 3%~5%的反坡; ——汽车运输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有牢固可靠的档车设施, 其高度不小于轮胎 直径的 l/2; ——汽车进入排土场内距排土工作面 50~200 米限速 15km/h,小于 50 米限速 8km/h; ——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 离。 铁路运输卸排作业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运行中不应卸载(曲轨侧卸式和底卸式除外); ——卸车完毕,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排土犁推排作业: ——推排作业线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机构上,不应站人; 单斗挖掘机排土作业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土坑的坡面角不应大于 60°,不应超挖卸车线路基。 人工排土作业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禁止人员站在车架上卸载或在卸载侧处理粘车。 c)排土场日常管理与维护 1)排土场安全检查 ——排土场稳定性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排土参数、变形、裂缝、底鼓、滑 坡等项目; ——捧水构筑物与防洪安全俭查,内容包括:排水构筑物检查和截洪沟断面 检查。 2)排土场防洪和排水 ——排土场应有可靠的截流、坊洪和排水设施;水力排土场必须有足够的调 洪、贮洪容积,设置防汛设施; ——较大的水力排土场配各通讯设施和必要的水位、坝体沉陷与位移、坝体 浸润线观测设施。 3)排土场防震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 6 度地区的排土场, 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措施 及应急预案。 4)复垦 ——在结束施工的排土场平台和斜坡上普遍植被。 10.2.1.6 交接班管理制度 a)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b)坚持按时交接班,按规定标准穿戴整齐劳动防护用品 c)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交接班记录。 无记录或不完整不交班;设备不清理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齐不交班;隐 患处理不妥当不交班 d)交班人向接班人说明运行工况 e)为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而负责 f)严禁酒后交接班与作业 10.2.1.7 边坡安全管理制度 a)基本要求 1)边坡要求和检查制度 ——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较大的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 制度。 2)图纸资料 ——矿区地质普查或其他地质资料报告; ——具有同向切坡面的边坡有滑坡分析报告; ——边坡岩体地质结构面分析图; ——日常观测、检查记录。 b)现场管理 1)边坡检测 ——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边坡应进行定期检测, 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 整理边坡检测资料,指导采场安全生产。 2)边坡检查 ——边坡的形式、角度及几何形状符合设计要求: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 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检查有记录。 3)边坡隐患处理 ——采场或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危险区作业,撤离人员,禁止人 员和车辆通行,并及时处理。 4)最终边坡控制 ——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时,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 大爆破; ——临近最终边坡的采掘作业, 必须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 运输平台; ——保持阶段的安全坡面角,不得超挖坡底; ——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 施。 c)安全技术措施 1)边坡治理规划 ——编制边坡治理规划,制定边坡治理的技术措施计划。 2)边坡稳定措施 ——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有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帮岩体软弱结构面 (夹层) 或直接冲刷边坡的措施。 13 10. 10.3 劳动防护用品 10.3.1 劳动防护用品发 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劳动保护用品,保 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 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和 省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 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公司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度本规定。 a)采购 本制度所指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绳) 、矿靴、防尘口罩、 护目镜、电工用具、手套等。各矿山项目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需求提出购买劳动防 护用品的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的劳动 防护用品必须要在具备相应资质的销售商处购买, 购买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妥善保管产品说明书及商品标签、合格证。购买回来的用品 必要时可做破坏性试验,并将具体的数值记录下来。 b)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按岗、按需求发放,发放时应当对被发放人进行正确的 穿戴、使用培训,建立特殊劳保用品发放清单;将发放和培训情况分别作记录。 外来人员也应当由安全管理部门对其发放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介绍完整 的正确使用方法,或演示。 c)贮存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存储于无有毒有害、无易燃易爆、无危险化学品物质、无 火灾其他安全隐患的干燥场所,并且应由专人保管,还需做好防盗措施。 d)检查 各矿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坚持日常检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佩戴 情况, 对检查情况做记录。 对于不按要求佩戴的应当严厉批评教育, 并责令改正。 e)保养 员工应当爱惜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定期清洗,擦拭,并妥善保管。仓库 内的用品也应该定期查看,避免受潮受压。 f)检测 14 各矿山项目除了对劳动防护用品定期维护保养外,还应当定期进行相应检 测,检测作相应记录。 g)使用与评估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一定要结合自身的风险,所有身处施工现场的人必须 佩戴安全帽,对头部进行保护;遇到对眼睛有危害的作业时,必须使用护目镜或 眼罩;遇到对面部伤害的作业时,应使用面罩进行作业;遇到对听觉造成损害的 作业时,应该佩戴耳塞进行作业;遇到手容易受伤的作业时,应当佩戴合适的手 套进行作业;遇到脚容易受伤的作业时,必须穿着合适的鞋或靴子;遇到有毒场 所作业或者粉尘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合适的防护口罩或者呼吸器;遇到易发生 烫伤或冻伤的作业时,应穿戴合适的工作服或外套;遇到有触电危害的作业时, 必须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绝缘防护用品。 h)更换与处理 如有破损、受污染、老化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应由保管员 收回存放,并换发新的用品,对换发作相应记录。
第3篇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术语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 ,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 相关文件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
《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安全办是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公司《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以下简称《有限空间清单》),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各单位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单位开展有关培训教育、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负责对公司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条 制造部、 机修组和水电组负责协助安全办建立公司《有限空间清单》,负责组织配备、管理、检定和维护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负责组织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管理部及安全办负责与有限空间作业有关的的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办负责建立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相关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间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有限空间实行危险分级管理。根据有限空间内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种类和含量、入内作业的频繁程度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将有限空间分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二级危险有限空间、三级危险有限空间。
第十条 制造部会同管理部参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公司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 管理部负责将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下发各单位,并组织其按标准开展本单位有限空间识别和危险级别判定工作。各单位按要求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及一线职工共同识别、讨论、判定形成本单位的《有限空间清单》,并上报安全办。
第十二条 安全办对各单位上报的《有限空间清单》进行补充、审核、确认,报公司管理部主管批准后,形成公司《有限空间清单》,由安全办下发各单位执行,同时报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制造部应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等有关标准,组织各单位在有限空间入口处或醒目处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安全办予以协助和监督指导。告知牌内容应包括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和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应在日常加强对告知牌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有限空间控制应按照“优先综合治理、其次封闭隔离、而后作业控制”的原则进行,具体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顺序如下:
(一)采取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措施从本质上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
(二)采取改进作业组织、封闭隔离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作业。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规程对有限空间作业过程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有限空间清单》形成或集中更新后,制造部、管理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讨论技术设备改造、作业组织改进、封闭隔离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形成改造计划、改进方案等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有限空间清单》均应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坚持在日常持续关注、不断识别并及时上报安全办进行增减和完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识别、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级《有限空间清单》。
第四章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审批、后作业”的程序,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及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作业票》办理程序如下:
(一)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清单》和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具备基本作业安全条件的定性结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如结论为“否”,则本流程终止,不得作业。如结论为“是”,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则应向作业负责人发放空白《作业票》并指导其填写。
(二)对于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通知管理部进行检测。对于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由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将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填入《作业票》中,签字确认,并将检测时所取样品封存保管(样品至少保留8小时)。
(四)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共同确定、安排好作业监护人,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识、气防知识、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识,并组织落实防护措施。交代完毕、防护措施落实后,作业人、监护人共同在《作业票》中签字确认。
(五)检测合格、措施落实到位后,作业负责人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并将《作业票》报审批单位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其中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管理部审批(必要时应由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二级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作业票》管理要求
(一)作业票共四联,第一~三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在作业过程中随身携带,第四联由审批单位留存备查(保存期1年)。
(二)《作业票》要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和作业详细地点、部位,作业期间应根据有限空间内介质的危险程度,确定检测分析的时间间隔和作业票的有效时限。作业时限要求一般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不应超过4小时,每隔4小时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进行一次复查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过程间断超过1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二级、三级危险有限空间连续作业通常不超过8小时,装置(设备)全面停工(停车)检修期间不超过24小时,作业过程间断超过4小时应重新检测分析,超过8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第二十一条 检测分析单位应具备较高的检测分析能力、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取样要具有代表性,在进行检测分析时要确保自身安全,必要时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检测过程中,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护。
第二十二条 作业负责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备较高的应急处置、指挥和急救能力;
(二)负责办理《作业票》;
(三)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在《作业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依照作业标准、安全标准组织作业;
(四)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空间内发生的变化,当作业条件异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要立即终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的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具备基本急救常识,掌握应急报警方式。
(二)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的状况,与作业人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第二章(三)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时,有权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
(六)发现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质时,应立即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并及时通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七)在作业前后对进出有限空间的人员、工具、材料等进行清点。
(八)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监督对有限空间予以恢复或封闭。
(九)监护过程中如发现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或出现异常,应立即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报警,不得盲目进入空间内施救。
第二十四条 作业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熟悉所从事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及自救措施,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严格执行“五不作业”的原则,即:没有有效的《作业票》不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作业时间、地点与作业票不符不作业;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三)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四)与监护人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五)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
(六)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状或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发出撤离信号,向监护人传递信息,并立即撤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分别指派一名以上人员担任监护人。作业人员分属不同单位时,双方应协商指定一名人员担任作业负责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时,还应设置专职指挥人员,负责在有限空间外统一指挥。
第五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检测合格标准如下:
(一)氧气含量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如: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0mg/m3,硫化氢浓度不超过10mg/m3。
(三)可燃性气体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为2.1%)。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断开、加堵盲板,并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第二十八条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先停机、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作业工具等,进入煤气环境还应携带便携式报警仪。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内如需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同时办理上述作业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第三十二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使用的行灯电压应在12v以下,凡超过12v的电气设备都必须设漏电保护器且保持良好绝缘和接零保护。
第三十三条 电器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导线进出有限空间必须事先切断电源传递进出。暂时不用的焊钳、电气设备、工具应切断电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绝缘板上,严禁将带电的焊钳、电气工具随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间的金属体上。
第三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内使用二氧化碳、氩气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不间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保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三十六条 有限空间应急要求
(一)管理部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基地级和单位级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预案应确定救援人员及职责,明确救援设备器材,科学、规范策划事故处置程序。预案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可行性评估、修订。
(二)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拟定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和方法,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人应牢记。
(三)有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呼吸器、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安全绳、安全梯等应急物资。
(四)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启动有关预案,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三十九条 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需设备、工具、仪器等由装备动力部组织配备。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等应作为安全防护报警用具进行管理,装备动力部应组织各单位建立《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登记台帐》,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检定工作。安全环保部应对各单位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的建账登记、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时,外委施工组织单位(部门)应通报安全环保部和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并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告知其有限空间危险状态。安全生产协议应明确承包单位承担的检测分析、安全管理等责任。作业过程中,我方不得为其出具检测分析结论、审批《作业票》等。外委施工组织单位(部门)、安全环保部、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步骤、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规程应分别单独制定保证与各个有限空间一一对应,规程编制过程中安全环保部应予指导。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并报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后下发执行,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熟记并严格遵守。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未按要求建立并动态管理《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的,对责任单位处每例100~3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未办理或违规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对责任单位处2000~4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同时,违规情况应在基地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未按要求随身携带的,对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四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存在违章、违规行为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八条 作业过程中违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的,视情节每项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400元罚款,并责令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 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或培训无记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未分别单独制定不能保证与各个有限空间一一对应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2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条 未与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条 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配备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制度及有关规程、预案规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记录见附表。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制定,报公司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第4篇 尾矿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电力线路、照明、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工作、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
第二章 电力电缆线路安全管理
第三条 禁止挖掘地埋电缆沟上部及两侧,保持电缆沟盖板完整,沟内无积水、淤泥堵塞情况,无机械损伤。
第四条 定期检查电缆终端盒,中间接线盒接头,保证其牢固,无发热渗油现象。
第五条 保持户外露天电缆钢带完好、外护层麻被无脱落。
第六条 接地线必须良好,无松动、断股现象。
第七条 定期测试绝缘电阻,并要有记录。
第八条 库区内电力线路必须按要求敷设整齐,禁止乱扯乱接。
第九条 架空线路、牵引网路、通讯线路的对地距离要符合规程要求,线路通道要及时清理。
第三章 照明管理
第十条 夜间作业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有足够照明。
白班作业时,注意节约用电。
第十一条 变电所(室)内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完好,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充足。
第四章 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 供配电设施及危险地段(山坡、坝体、深水区等)的安全警告标示牌齐全、清晰、正确、规范、安装牢固。
第十三条 安全标志牌要悬挂端正、保持清洁、严禁人为恶意涂抹破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实施。
第5篇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坑沟、池必须有盖或围栏,原材料、器材、废料应合理分类堆放,不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2、废料必须及时清除,人行道必须畅通无阻;
3、生产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4、生产现场必须保证消防设施的有效性,过期灭火器必须更换;
5、压力容器专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进入生产现场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将头发露出帽外,不准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长大衣等;
7、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8、从事可能被传支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长围由或其他佩物上班,严禁用工具或身体接触机械的运动部位;
9、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2m以上)或下料仓、坑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从事电气作业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10、在易燃、易爆等物品区域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明火作业;
11、作业现场的电力线路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敷设,严禁乱接乱拉;
12、保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未经相关人员的允许,不准任意拆除或移动。
第6篇 进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各部门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
3规定要求
4.1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
4.2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罐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4.3动火作业
4.3.1在厂动火作业区内动火必须到安全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4.3.3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5m,距离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4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4.4登高作业
4.4.1首先要办理登高作业证,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由安全部审批。
4.4.2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
4.4.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等恶劣气侯,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的照明。
4.4.4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业时要顾前思后,细心从事,穿戴轻便,不准带重物。
4.4.6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
4.5设备内作业
4.5.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5.2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盲板或拆除
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合格。
4.5.3对于进入有害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30分钟之内由化验室取样分析,分析合格,经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5.4在设备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5.5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6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7在生产区内不准使用电炉子取暖。
4.8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4.9安全装置
4.9.1现场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4.9.2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6.0生产区内“十四不准”
6.1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6.2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6.3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6.4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6.5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6.6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7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6.8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6.9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6.10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6.11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6.12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6.13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6.14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7.0操作工“六严格”
7.01严格进行交接班。
7.0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7.0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7.04严格执行操作票。
7.0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7.06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8.0动火“六大禁令”
8.01没有有效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严格禁止动火。
8.0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8.03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8.04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8.0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8.0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9.0进入容器、设备“八必须”
9.0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9.0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9.03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9.04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9.05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9.06必须器外有人监护。
9.07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9.08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10.0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0.01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10.02严禁酒后开车。 10.03严禁超速开车 10.04严禁空档溜车。 10.05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10.0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10.0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量)装载行车 11.0起重作业“十不吊” 11.0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11.02超负荷不吊。 11.03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11.0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11.05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1.06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11.07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11.08斜拉工件不吊。 11.09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
12.0预防事故“十问” 12.01身体状况是否正常。 12.02心理状况是否正常。 12.03班前是否进行安全检查。 12.04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穿戴。 12.05操作技术是否熟练掌握。 12.06是否会处理工作中的异常情况。 12.07自己周围是否存在危险因素。 12.08工作中是否有不良习惯。 12.09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2.10是否注重消除危险隐患。 13.0安全生产现场自律准则“20条” 13.01要正确使用与清洁整理物料架、模具架、工具架。 13.02作业台面要整洁。 13.03正确使用、定位摆放模具、量具、工夹具。 13.04机器上不能有不必要的物品、工具,工具摆放要牢靠。 13.05私人用品及衣物等要定位置放。 13.06手推车、小推车要定位放置。 13.07塑料箱、铁箱、纸箱等搬运箱要定位摆放。 13.08润滑油、清洁剂等用品要定位放置并作标识。 13.09消耗品(如抹布、手套、扫把等)要定位摆放。 13.10物料、成品、半成品等要堆放整齐。 13.11通道、走道要保持畅通。通道内不能摆放物品(如电线、手推车)。 13.12不良品、报废品、返修品要定位摆放并隔离。 13.13易燃物品要定位摆放并隔离。 13.14下班后,要清扫物品并摆放整齐。 13.15垃圾、纸屑、烟蒂、塑料袋、破布要消除。 13.16废料、余料、吊料等要随时清理。 13.17地上、作业区的油污要清扫。 13.18垃圾箱、桶内外要清扫干净。 13.19工作环境要随时保持整洁干净。 13.20地上、门窗、隔壁要保持清洁。 14.0员工防火“三懂”、“三会” 14.1三懂 14.1.1一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 14.1.2二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 14.1.3三懂本岗位扑救火灾的方法。 14.2三会 14.21一会报警。 14.22二会使用本岗位灭火器材。 14.23三会扑救初起火。
第7篇 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减少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原国家电信总局《市内电话线路维护手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上海电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员工及外协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线路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一、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辅以红白带),晚间必须增加使用红灯等警示标志,以便行人和车辆注意。
二、为了保护行人、车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在下列地方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1)在道路拐弯角处;
(2)有碍行人和车辆通行处;
(3)跨越道路线,需要车辆暂停通行处;
(4)挖掘的坑、洞、沟处;
(5)揭开盖的窨井处;
(6)架空电缆接续处;
(7)敷设人井、架空电缆和光缆处。
三、在铁路、桥梁及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作业,不得使用红旗和红灯,以免引起误会而生意外,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志。
四、车辆及其它物品不能代替安全警示标志。
五、在道路上进行占路施工必须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在“道路上的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急需抢修时,抢修单位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两日内不能完工的和按施工本施工的,须申办或补办《道路施工许可证》”做到合法施工。
六、施工班组或施工队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了望和其它现场安全事项。
七、占路施工前必须首先做好场地护栏警示标志,根据需要做好护栏工作,尽可能少占场地,确保道路畅通。
八、在人行道(包括行人任意走动的场所如集市等地施工)、应在四周设立护栏,不留间隙。
九、在快、慢车道上施工时,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来往车辆方向设立1—3个方向护栏。
十、施工现场如遇环境复杂、交通繁忙,应指派专人维护秩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留遗弃物品和液体,保障道路畅通、市容整洁。
十一、施工现场的护栏必须使用颜色鲜明、涂有反光漆的路架和红白带、夜间红灯须悬挂在醒目处。
十二、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夜间在交通繁忙路段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反光背心。
十三、架空挂墙施工只能一人在梯上作业,还需要一名作业人员在现场监护。同时在以下场所必须同样做好护栏、醒目标志(以红白带为主),防止车辆或行人撞击梯子以及空中物体坠落伤及行人;
(1)人行道、车行道;
(2)行人任意走动的场所,如集市、商场等;
(3)新村、住宅区内人员和行走区域。
十四、 在占路施工时若本规定与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有矛盾时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在施工中的其它安全如:器材搬运、挖沟、打洞立杆、登高和井下作业等均按《市内电话线路维护手册》中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71位用户关注
38位用户关注
98位用户关注
2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