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是确保动车组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它涵盖了从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到应急响应等多个环节,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以保证动车组的可靠性和乘客的安全。
1. 预防性维护:定期进行设备检查,预防可能出现的故障,确保动车组的正常运行。
2. 故障诊断与修复:设定详细的故障分类和处理流程,快速定位并解决设备问题。
3. 质量控制:对维修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维修质量达到标准。
4. 人员培训:定期培训维修人员,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5.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 记录与报告:记录每一次维修活动,定期提交维修报告,便于分析和改进。
动车维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够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延误,提高动车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完善的制度可以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提升公众对铁路运输的信任度。此外,良好的维修管理还能延长动车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运营成本。
1. 建立标准化流程:制定统一的维修程序,明确各环节职责,减少工作失误。
2. 引入智能化技术:利用数据分析和物联网技术,实时监控设备状态,预测潜在故障。
3. 强化人员考核:定期评估维修人员的工作表现,激励他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动车运行情况,合理调配维修资源,确保及时响应。
5. 完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执行。
6. 持续改进机制:设立反馈渠道,收集维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优化管理制度。
动车维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和运营需求。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动车组的稳定运行,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出行体验。
第1篇 巡逻机动车保养维修及使用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制度
巡逻机动车保养维修及使用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1.0目的
规范保安巡逻机动车的保养、维修、使用工作,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保障行车安全,节约维修费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安部用作巡逻的各类机动车辆的保养、维修、使用管理。
3.0职责
3.1主管经理负责审核巡逻机动车辆的燃油补给、维修申请。
3.2主管负责制定巡逻机动车辆的燃油补给的月额度计划、管理制度及维修申请工作,并组织监督实施。
3.3驾驶员负责对机动车辆的日常检查保养、安全驾驶工作。
4.0程序要点
4.1检查保养
4.1.1小车出车前检查保养:
a)擦拭玻璃、清洁车身、检查车身是否有碰擦伤痕;
b)检查燃油、机油液、冷却液是否加足;
c)检查有无漏油、漏电、漏气现象;
d)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及钢板弹簧是否牢固可靠;
e)检查方向盘、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和驻车器情况是否良好;
f)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发动机各部位工作是否正常;
g)检查灯泡是否完好、正常;
h)查看上两班行车记录,是否有没处理完的行车故障,如有行车故障演技出车;
i)上述检查中如有故障按4.4条款规定处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使。
4.1.2摩托车出车前检查保养:
a)擦拭车部装置,清洁车身,检查车身是否有碰擦伤痕;
b)检查燃油、机油制动液是否加足;
c)检查有无漏油、漏电、漏气现象;
d)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刹车制动是否正常;
e)检查方向把离合器是否正常;
f)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发动机各部位工作是否正常;
g)检查灯泡是否完好、正常;
h)查看上两班行车记录,是否有未处理完的行车故障,如有未排除的故障严禁出车;
i)上述检查中如有故障按4.4条款规定处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使。
4.1.3小车、摩托车行车时检查:
a)清洁车身外部和驾驶室,收拾高携带物品,检查车身状况;
b)收车时将车辆停放+到位,关闭所有电路系统;
c)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并加足燃油、润滑油和冷却液;
d)检查轮胎气压、清除轮胎间表面异物,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损坏,检查个转动体系有无过热现象;
e)作好行车日期、时间、出车前公里数、收车时公里数、班次、驾驶员签名、值班干部签名、行使路线及车辆情况记录;
f)按《保安部巡逻车出车登记表》记录执行。
4.2巡逻机动车辆使用
4.2.1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
a)驾驶巡逻小车的驾驶员必须持b、c牌驾驶证,并有一年以上驾驶经验,驾驶期间未发生过交通事故;
b)驾驶巡逻摩托车的驾驶员必须持d、e牌驾驶证,并有半年以上的驾驶经验,驾驶期间未发生过交通事故;
c)主管对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如定点停车、半坡起动、车速控制、交通标志、交通安全意识等)进行考核。
4.2.2证件验证:
a)主管对驾驶员提供的驾驶证进行真伪验证;
b)主管对驾驶员的年审、交通事故史进行审核;
c)主管负责对驾驶员的驾驶证及交通事故责任书的存档保管。
4.2.3签订交通事故责任书:
a)主管制定《驾驶员交通事故责任书》,规范责任书的条款、责任、赔偿及处理事项;
b)驾驶员的驾驶证验证及技术考核合格后与本部门签订《保安部驾驶员交通事故责任书》方能批准行车;
c)主管经理监督主管对驾驶员的驾驶证验证和技术考核。
4.2.4巡逻机动车辆的使用范围:巡逻车一般情况下仅限于辖区内巡逻使用,下列情况经主管批准可使出辖区:
a)需要追捕嫌疑犯时;
b)管辖的工地发生突发事件时;
c)抢险救灾、有必要时;
d)住户、公司职员有伤、病需送医院,又无法找到车辆送医时;
e)公司领导特别调动。
4.2.5巡逻机动车的路线、时间、次数按《治安巡逻标准作业规程》的4.2要点执行。
4.2.6车速载量停放纪律:
a)小车正常巡逻的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车内载坐保安员(含驾驶员)不得超过3人,特殊处警例外;
b)摩托车正常巡逻的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车上准载人数(含驾驶员)不得超过2人;
c)巡逻小车、摩托车不得乱停乱放、巡逻完毕后停放在规定位置。
4.3车辆维修
4.3.1驾驶员在车前、行使中、收车时以及检查保养时发现机动车有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进行维修。
4.3.2主管接驾驶员的报告应立即对故障机动车进行复查:对有下列故障的由主管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公司审批后,主管负责送外维修:
a)机动车的灯泡不正常、轮胎气压不正常;
b)有漏油、漏电、漏气、漏气现象;
c)摩托车方向把离合器不正常,刹车制动不正常;
d)螺丝松脱;
e)机动车发动机有异响需进维修厂大修。
4.4巡逻机动车的燃油补给与机油更换
4.4.1主管制定巡逻机动车燃油补给和机油更换的月额度计划呈公司审批。
4.4.2主管经理审核月额度计划,并将每月的燃油补给和机油更换的数量及时进行汇总,并核实。
4.4.3主管在燃油不足或需更换机油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进行燃油补给,机油更换。
4.4.4燃油补给、机油更换工作安排如下:
a)巡逻摩托车的燃油补给或机油更换由主管负责:
--燃油统一到公司指定的加油站补给;
--机油统一到公司指定的摩托车维修部更换。
b)巡逻小车的燃油补给或机油更换由主管经理负责;:
--燃油统一到公司指定的加油站补给;
--机油更换到公司指定的汽配修理厂更换。
c)在特殊情况下,小车的燃油补给或机油更换可由
持有b、c牌驾驶证的主管负责。
5.0记录
5.1《保安部巡逻机动车出车登记表》
5.2《保安部巡逻机动车检查保养登记表》
5.3《车辆维修申请表》
5.4《公司车辆入油单据______月份汇总表》
6.0相关支持文件
6.1《治安巡逻标准作业规程》
6.2《保安部/消防管理中心员工绩效考评实施标准作业规程》
7.0附录
7.1《保安部巡逻车驾驶员守则》
7.2《保安部巡逻车使用守则》
第2篇 汽修企业机动车维修接车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接车管理制度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业务接待员应具备助工或高级技工以上职称,有机动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3、业务接待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并做好记录;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
4、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告知客户有关会诊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
5、业务接待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6、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
7、业务接待员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8、更换的配件由客户自己带来的,要填写《客户自带配件登记表》,并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作出约定。
9、会诊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10、业务接待员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自带配件登记表、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3篇 汽修厂机动车维修竣工交车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厂机动车维修竣工交车管理制度
1、维修竣工后,应对机动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业务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机动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业务接待员和结算员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业务接待员应将竣工检验单、出厂合格证、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明细表、维修发票以及从该车换下的旧零件交还给客户。
6、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第4篇 汽修厂机动车维修现场生产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厂机动车维修现场生产管理制度
1、厂区整洁、布局合理,应设有总成修理间、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制度要齐全,并统一格式上墙张贴。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特殊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特殊工位、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3、维修人员着装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持证上岗。
4、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5、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并在过程检验单上记录,合格才可放行。
6、必须追加维修项目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7、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配件而维修合同又未约定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更换。
8、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维修工不得私自保存。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9、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和领用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防止配件串换或丢失,做到原件装回原车。
10、客户自己带来的配件存放于配件库房,由维修工领用。
11、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实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2、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13、需要延期交车时,业务接待员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小修车至少提前一小时,大修车至少提前一天。
第5篇 汽修厂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汽车修理厂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机动车辆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2、机动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建立维修档案。主要内容有: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出厂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3、换修主要配件名称,如曲轴、气缸、活塞等修理尺寸,装配间隙数据必须填写记录存入档案。使用微机登录备案,以备查验。
4、随车的机动车辆技术档案,作业完毕时承修方按说明填写相关内容,签字盖章后交与车主方随车出厂。
5、机动车维修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保存期为二年,使用微机管理车辆维修技术档案时,必须同时保存一份纸质档案。
第6篇 机动车维修竣工交车管理制度
1、维修竣工后,应对机动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业务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机动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字。
4、业务接待员和结算员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作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业务接待员应将竣工检验单、出厂合格证、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明细表维修发票以及从该车换下的旧零件交还给客户。
6、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第7篇 机动车维修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性能;
2、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3、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和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式设备及注油调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调滑与清洁。
4、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5、对私自使用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6、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检测装制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
7、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检验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
8、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
9、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待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10、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请厂长批准;
11、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有关记录,由设备管理员归档,方便检查。
第8篇 汽修厂机动车维修接车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厂机动车维修接车管理制度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业务接待员应具备助工或高级技工以上职称,有机动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3、业务接待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并做好记录;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
4、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告知客户有关会诊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
5、业务接待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6、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
7、业务接待员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8、更换的配件由客户自己带来的,要填写《客户自带配件登记表》,并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作出约定。
9、会诊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10、业务接待员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自带配件登记表、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9篇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必须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第10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检验制度 1、 检验员必须由敢于认真负责及掌握相应修理知识的人员担任。做到尽职尽责。 2、 认真学习并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检验能力。 3、 认真核对工作单上的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验,做到不丢项,不漏检。 4、 对所修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有关领导及维修人员。及时返修,并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理,不拖延交车时间。 5、 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 对屡次不注意质量的个人及班组,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罚。 7、 对坚持质量自检,互检工作突出的个人及班组,及时给予奖励及表扬。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 3、本厂技术档案室由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 设专职技术员,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为保证设备完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设备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设备制度。 1. 责全厂设备维修及重点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制定设备的采购计划。 2. 部门应指定一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指导本部员工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保养设备,同时负责向厂部提出设备维修计划。 3. 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维修技术资料的管理由专职技术员负责。 4. 职技术员按计划对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及时上报厂部。 二、设备维修与保养 1.设备维修保养实行日常维护、例行保养、季度保养、年度保养的制度。 2.日常维护由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3.例行保养: (1)设备启用前应先检查设备润滑状况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_,设备各部有 无异常情况,确认技术状况正常方可开机。 (2)作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应清除设备存留的切屑、污物,对设备进行一次清洁维护,并将设备放置原位切断电源。 4.季度保养: (1)全设备清洁,润滑。 (2)拆洗各润滑油毡,清除污物,加换新润滑油,检查举升器油量,必要时加注。 (3)全面检查各传动部位,如发现松动、失调,应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检查液压、气压部件是否泄漏并处理,清洗油水分离器。 (4)严格检查自动控制开关、电源插头、座、线路接头、操作手柄等是否灵活、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5.年度保养: (1)执行季保养的全部内容。 (2)按设备使用规定更换或过滤液压油,并清洗容器和过滤系统。 (3)清洗密封传动件,更换油封或紧固部件,调整各部位。 (4)测试电机及电器安全性能并检查设备精确度及各项性能。 6.设备备保养计划由专职技术员根据设备使用率、技术状况编制 。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3、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6、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10、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无损。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4、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5、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6、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施工和检查调试。 7、进行发动机起动检验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任何时候车底有人时,严禁发动车辆。 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9、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3、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4、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5、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6、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负责人要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5、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统一归档。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质量检验采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2、企业总检验员全面负责承修车辆的质量检验、外购和外协件的质量检验工作。 3、设专职检验员,对承修车辆的关键项目进行检验,并负责其它项目的抽验工作。 4、对承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工作。 5、检验员负责对承修车辆出厂前的最后检查工作。 6、承修车辆未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与用户使用,不得结算维修费用。 7、检验人员应认真做好检验纪录并及时整理,交专门人员归档保存。 8、检验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技术标准,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指导生产工人提高操作水平。 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 按生产需要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计量器具的有关资料、合格证、说明书等应存档。 2、 使用计量器具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时小心轻放,严禁乱掷,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3、 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失准不得私自拆卸,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 使用计量器具应有检定合格证,计量器具应按周期送检,不得超期使用。 5、 不能用或多余闲置的计量器具,要及时封存、报停。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人员培训制度
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力中最主要的因素,人的综合素质又是人力资源中的主要因素。各种形式的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随着汽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培训和学习是永无止境的。
1.培训形式
上岗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联合主办,通过对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的教育,取得上岗资格证
技术等级培训: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劳动部门共同举办,包括汽车修理各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工的培训,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技术专题培训:针对某项新技术的培训,有专家主讲,发结业证书。
特殊岗位培训:厂长、检验员、业务员、结算员等岗位的培训,合格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书。
厂内业务技术性训:由厂内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培训。
2.建立人员档案。编制全厂人员名册,记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籍贯、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住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3.编制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
4.每年依据本厂人员情况及岗位能力要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和培训种类基本厂自行组织的培训详细计划,并上报运管处维管科一份。
5.参加培训人员应与厂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三年以上的,培训费用由厂方承担,不到三年由本人承担。
6.制定奖惩措施,凡外派参加培训人员,成绩合格者费用按合同规定由达方承担,不合格者,厂方不予承担(应在合同中明确),成绩优秀者应予奖励。
7.每次参加培训的资料和记录,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8.服务合同期满后,人员要求调离本厂的,应一个月前向厂方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人员调离时应与相关科室签署意见,厂长批准。在没有经济纠葛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合同未满要求辞职的,则按合同规定办理。
9.人员培训管理工作有办公室负责。
七.机动车维修企业配件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及用车维修企业,均应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
配件采购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产地等,并查验、保留产品合格证、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
配件检验
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设置专职配件检验人员,负责机动车配件入库前的检验;
2. 机动车维修企业采购的机动车配件应按照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分类入库存放;
3. 经检验不合格的配件要做好标示,单独存放,及时处理
配件使用
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配件出、入库管理档案。并实行配件出库领用登记制度;
2. 配件在使用、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使用的配件在规定的质保期内;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3. 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并做好登记。处理特殊配件如废电瓶、废机油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4. 托修方自带机动车配件(材料)维修车辆,承、托修方应当面点清配件数量、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经双方确认;
配件公示
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向托修方公示维修作业中更换的配件信息,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配件名称、编号、产地(进口、国产)、制造厂、价格等项目;
2.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标识,明码标价、供托修方选择;
3.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为托修方提供检索、查询机动车配件相关信息,为机动车用户辨别真假配件提供便利。
第11篇 汽修企业机动车维修竣工交车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竣工交车管理制度
1、维修竣工后,应对机动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业务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机动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业务接待员和结算员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业务接待员应将竣工检验单、出厂合格证、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明细表、维修发票以及从该车换下的旧零件交还给客户。
6、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第12篇 汽修企业机动车维修现场生产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现场生产管理制度
1、厂区整洁、布局合理,应设有总成修理间、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制度要齐全,并统一格式上墙张贴。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特殊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特殊工位、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3、维修人员着装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持证上岗。
4、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5、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并在过程检验单上记录,合格才可放行。
6、必须追加维修项目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7、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配件而维修合同又未约定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更换。
8、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维修工不得私自保存。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9、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和领用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防止配件串换或丢失,做到原件装回原车。
10、客户自己带来的配件存放于配件库房,由维修工领用。
11、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实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2、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13、需要延期交车时,业务接待员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小修车至少提前一小时,大修车至少提前一天。
第13篇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取得经营资质的各类别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管理责任。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各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内机动车维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组织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企业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爆炸、触电、机械伤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须与各安全生产岗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配套资金的落实,规范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时,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识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各工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相应工位进行公示,提醒和规范各岗位工作人员的生产操作。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每季度召开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查找、分析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每次安全生产会议及检查情况,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维护更新、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必须根据承修危运车辆所涉及的危化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指挥架构、通信联络、报告程序、应急设备的储备和处理措施等内容。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每年演练不少于2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场地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消防安全、生产设备安全和生产操作安全。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参照《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指引》(穗维管[2007]43号)要求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向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负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隐患,并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意见。
机动车维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和生产场地进行考核。企业应当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对生产场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范,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不齐全的,限期15天整改;拒绝整改的,由经营所在地维管部门进行通报。
集团式经营企业或连锁经营企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违反本规范的,追究其上级主管总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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