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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制度是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进行规范的管理体系,旨在保障公共安全,降低灾害风险,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包括哪些方面

1. 预防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预警系统建立、应急预案制定,确保对潜在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防范。

2. 应急准备:涉及人员培训、物资储备、设施维护,以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响应程序: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报告流程、指挥协调、现场处置等环节,保证快速有效的行动。

4. 恢复管理:涵盖灾后评估、修复重建、心理援助等,帮助社会恢复正常秩序。

5. 监督与评估: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评估应急效果,持续改进和完善。

重要性

应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有序的应急响应,减少灾害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2. 保护生命财产:快速有效的救援行动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提升政府效能:科学的应急管理体系能展现政府的危机处理能力,增强公众信心。

4. 防控风险扩散:及时的应对措施可以防止小事件升级为大危机,维护国家安全。

方案

1. 制定全面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涵盖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针对性和实用性。

2. 强化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和协作能力。

3. 加强科技应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智能化预警和指挥系统,提高应急反应速度。

4.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协调各部门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应对突发事件。

5. 完善法制建设: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6. 加强公众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社会的应急意识。

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通过科学的管理和高效的合作,我们将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守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提高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将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资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条 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按本制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二 案卷材料排列原则

第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和一般以上事故处罚案件,原则上应当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副卷)一号。依法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故类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

第六条 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遵循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执法阶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则:

1.证据及密切关联材料依时间排序。

2.实体决定在前,程序决定在后;批复件在前,请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结论件在前,依据件在后;法律文书在前,其他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在后。

3.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对象不同的,法人文书材料在前,个人文书材料在后。

4.同一案件中行政处罚对象同类的,处罚重的在前,处罚轻的在后。

5.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图或附表在后。

6.事故案卷中,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附事故调查报告)排在结论性文书之前,其余事故调查材料作为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 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送达回执;

(五)立案审批表;

(六)罚款收据;

(七)结案审批表;

(八)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

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回执;

5.案件处理呈批表(决定);

6.立案审批表;

7.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8.行政处罚告知书;

9.听证告知书;

10.案件处理呈批表(告知);

11.罚款催缴通知书;

12.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3.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4.强制执行申请书;

15.罚款收据;

16.案件移送审批表;

17.案件移送书;

18.结案审批表;

19.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制发日期先后排列);

20.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初次);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现场检查记录(复查);

(4)整改复查意见书;

(5)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6)强制措施决定书;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笔录(附被调查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10)当事人陈述;

(11)证人证言;

(12)鉴定结论(包括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3)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4)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5)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6)勘验笔录;

(17)其他证据材料。

21.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凭证(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2.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统一入库的,附入库单;销毁的,附销毁记录及照片;拍卖或变卖的,按规定保存相应手续材料,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

23.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目录;

3.案源材料(包括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听证报告书等材料;

6.其他有关内部讨论材料。

第九条 事故行政处罚类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4.事故调查结案请示;

5.事故调查报告;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 送达回执;

8.案件处理呈批表(决定);

9.立案审批表;

10.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11.行政处罚告知书;

12.听证告知书;

13.案件处理呈批表(告知);

14.罚款催缴通知书;

15.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6.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7.强制执行申请书;

18.罚款收据;

19.案件移送审批表;

20.案件移送书;

21.结案审批表;

22.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制发日期先后排列);

23.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初次);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4)强制措施决定书;

(5)询问通知书;

(6)询问笔录(附被调查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8)当事人陈述;

(9)证人证言;

(10)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1)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2)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3)勘验笔录;

(14)其他证据材料。

24.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凭证(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5.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目录;

3.案源材料(包括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页码起始页);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事故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5.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报告;

6.组成事故调查组通知;

7.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8.技术鉴定报告(含技术专家组名单及签字);

9.事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10.伤亡者基本情况及相关医学病理证明(含身份、劳动关系、收入等);

11.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附后,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当事人陈述;

13.证人证言;

14.鉴定结论(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5.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6.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7.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8.勘验笔录;

19.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材料);

20.财物处理单据(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1.事故调查组内部讨论记录及签名;

22.其他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意见;

23.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4.其他需要搜集整理入卷材料;

四 案卷材料填写要求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内所有执法文书应统一使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印发的执法文书式样。

第十一条 案卷封面内容要求为:

(一)题头:注明案件办理部门。

(二)文书文号:文书文号是案卷首页的编号,由地区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序号可以按照本单位统一编写,如“福应急案〔2019〕1 号”文书文号应当与其他执法文书一致。

(三)卷宗类别:正卷和副卷。

(四)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准确、简洁描述,直接反映案件的要素,并且在案件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

案件名称表述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事故类: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如“__ 公司12.13 较大坍塌事故案”;

2.违法行为类: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如“__ 公司违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3.非法行为类:违法主体+非法行为+案,如“__ 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五)类别:案卷类别分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一般程序案卷又分为事故案卷和非事故案卷。

(六)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具体如下:

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3.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类违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

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

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10.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11.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1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1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1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

16.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17.其他类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定性后填写。

(七)立案日期:同立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八)结案日期:同结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九)办理结果:处理结果应当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引用法律条文应具体到条、款、项、目,并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一致。

(十)承办人员:填写该案件具体承办人姓名。

(十一)归档日期:具体存档的时间。

(十二)归档号数:按照本单位统一的顺序排列编号。

(十三)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要求填写。

第十二条 卷内目录内容包括序号、文件名称及编号、日期、页号、备注五项。

序号即卷内文件的编号,以整份文件材料为单位,一文一号,使用阿拉伯数字排列填写。

文件名称及编号应当填写文件材料全称及文件编号,无编号的文件应填写制发或者提供该文件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名称。

日期应当填写文件材料制成或印发的日期。

页号即卷内文件所在之页的页码,填写每份文件的起止页码。

备注根据需要填写文件说明事项,如复印件。

卷内目录应当填写真实、全面、客观,与卷内材料相符;

无签字以及行文日期等材料,应考证补充清楚再填写。

第十三条 卷内备考表是填写该卷有需要加以说明与解释的情况,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如卷内材料件数、页数;卷内文件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重要价值或特别意义的文件等);整理人(由档案整理者签名);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日期(由检查人填写)。 卷内备考表放置于案卷末页。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一律采取打印制作。

五 案卷材料的整理

第十五条 整理完毕的案卷,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排列分类系统条理;书写标记整齐规范;装订折叠美观简洁。

第十六条 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从调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承办人员就应当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承办人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15 日内立卷完毕。

第十七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形成的档案,可以合并入原案卷保管,或者另立附卷保管。

第十八条 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 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 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案卷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按指印确认。

第二十条 案卷文书材料整理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照片与破损、字迹模糊或容易褪色的铅笔、圆珠笔等文书材料以及纸张较小、轻薄的文书应复印或托裱,复印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 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 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覆盖住字迹或图表画面;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并保留邮票、邮戳;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六)案卷装订应当采取线装,加盖档号章。

第二十一条 案卷材料除空白页外,凡载有文字、图表的正反面均一页编一号,依次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编码可用页码机戳盖。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页码。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视频等声像档案,应转换成格式统一的数字信息进行存储,并在载体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装订入卷的,应拍照入卷,证物放入证据袋内,并贴上标签,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案卷号等事项。

六 案卷的移交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每年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案件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移交前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案卷和附卷证物进行当场清点接收,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电子文件应当随纸质案卷一并移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办案人员重新整理后归档。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调动或者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当在调动手续办理完毕前或者岗位调整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将有关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后,及时移送委托机关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一般不得从中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确需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应当经执法监察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监管部门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案卷的借阅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安全监管系统内因工作需要查阅和摘录案卷材料的,应当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经执法监察负责人审核、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和摘录。查阅和摘录原则上在档案室进行,不划道、涂改、拆卷、裁剪、拍照、撕毁等。确需复制案卷材料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安全监管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摘录和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公函、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执法监察负责人审核、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摘录和复制。外借案卷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借出单位禁止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接收借出的案卷时,要认真验收和清点核对。对存在的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及时追查处理。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片等档案一律不得借出。

七 案卷的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案件档案保存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采用标时制,根据归档材料的价值定为30 年或者10 年。保存期限自立卷之日起开始计算。简易程序案卷的保存期限为10 年。一般程序案卷中,未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的保存期限为30 年;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所有事故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或者上级领导批示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销毁标准,经执法监察负责人鉴定后,书面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填写案卷销毁登记表,由两人以上(一名销毁人、一名监督人)负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名,严禁把销毁的档案出售给任何单位和个人。销毁档案的请示报告和销毁登记表应立卷存档。

八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属于福泉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处理上以上位法为准。国家、省对实施行政处罚及法律文书制作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福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监督本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二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局投诉或举报:

1、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2、认为行政机关不覆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4、认为行政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5、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2、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或举报人的情况。

第六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第七条、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八条、要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受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有档案查,领导签字,投诉、上访人签字要真实齐全,相关资料要保存完整。

第九条、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领导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 各有关业务科室(机构)及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薄,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直接调阅,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对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行政执法档案承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有关部门来函索要行政执法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要求,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按规定复制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档。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4篇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市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便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和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福泉市安全生产2019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执法条件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或机构都要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依法统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实行科室负责制,并设立统计员,部门统计员负责单位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各科室对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在每年1月15日前统一整理,形成报表。于1月20日前报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汇总后报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开展专项执法治理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填好报送执法大队。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2.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4.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九条 各监管科室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执法效能,普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政水平和全民法制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行政执法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对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对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活动过程。

第三条 以案释法包括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工作以案释法。

政策法规科负责以案释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受委托执法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以案释法工作。

第四条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的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的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例,释法讲道理的主体应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释法说理的对象为案件参与人,包括行政案例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的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与进行释法说理。对有可能造成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论等严重后果,影响应急管理部门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七条 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结合相应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第八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录像方式做好记录。

第九条  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司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工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一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舆论动向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示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同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二)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开展以案示法;

(三)利用政务大厅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

(五)通过举行听证会,普法知识竞赛,事故案例分析等多种以案释法形式;

(六)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七)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三条 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等进行评估,准备好以案释法资料以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以案释法后,应当及时关注、收集、分析相关舆情,做好后续的应对,引导工作,发挥以案释法的最大效应。

第十五条 加强典型案例收集、分析、整理、研究和发布,建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做好以案释法基础性工作。

第十六条 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能力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媒介素养、公共沟通及网络运用等素能,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针对性强的案例,既要有实体法案件,也要有程序法案件,重点是易发多发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以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较好的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十八条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授、座谈等方式进行,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处理重大案件采用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应当定期对以案释法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展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以案释法工作。

第二十条  以案释法的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者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碍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二)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释法说理时有重大过失引发舆论事件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 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对应急管理部门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案件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依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案件参与人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消极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福泉市应急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六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或者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罚款幅度予以细化。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细化,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不同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的处罚种类,不得选择性适用,而应当予以并处;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的,应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进行选择性适用:情节较轻的,不予并处;情节较重的,应当并处。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二条 对法律中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福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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