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设施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它涵盖了设备的运行、维护、更新,以及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控制等多个环节。这一制度的核心目标是提高环保效率,遵守法规,以及保护企业声誉。
1. 设施管理:包括污染设施的日常操作、性能监测、故障报告和维修保养。
2. 废弃物处理:规定废弃物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的程序,确保合规性。
3. 排放标准:设定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4. 预防措施:制定预防环境污染的策略,如减少废物产生、优化工艺流程等。
5. 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教育,提升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6. 法规遵循:跟踪环保法规更新,确保所有的操作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污染设施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帮助企业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的罚款、诉讼甚至停产的风险,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良好的环保表现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公众信任,塑造正面的企业形象。此外,通过高效的污染控制,也能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1. 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或岗位,负责污染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2. 制定详细的设施操作手册,明确每个步骤的标准操作程序。
3.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第三方审计,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和设施性能。
4. 建立环保培训计划,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制度。
5. 实施环保绩效考核,将环保指标纳入员工的绩效评价体系。
6. 与环保技术研发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污染处理技术和设备,持续改进环保设施。
7. 建立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事故,减少损失。
污染设施管理制度是企业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员参与,严格执行。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我们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的双重提升,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1篇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环境,控制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
第三条 废水排放点按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点位
第四条 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正常运行。
(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所配套的生产系统或装置同步运行。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行控制指标和运行效果必须符合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要求。
(三)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在其良好状态下运行。对长周期运行或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或配件。
(四)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因故障或其他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五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工艺监测必须有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妥善保管,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前检查记录。
(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及停运原因记录。
(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监控点的温度、压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终结分析值、中间过程分析值,进系统及出系统物料的量及有关污染物的含量等。
(四)污染处理介质(包括活性碳、各类酸、碱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换记录、台账和档案。
第六条 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请市环保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须暂停运行的。
(二)须拆除或闲置的。
(三)须更新改造的。
第七条 应高度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创新工作,针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适时组织协调科研及设施维护部门,强化对污染防治工艺改进和治污设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断提升治污效果,增强设施运行的本质可靠性。
第八条 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培训,改进和完善治污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治污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2篇 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在公司所使用的污染防治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公司内的污染防治设备由制造一课主要负责管理,各使用部门协助管理,制造一课与采购课负责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污染防治设备的显着位置。
3、公司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污染防治设备的,应当委托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当向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己停用的污染防治设备,应向区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己停用一年以上的污染防治设备,也应向区环保局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4、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污染防治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污染防治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污染防治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污染防治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污染防治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或委托具有保养资质单位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公司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在对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使污染防治设备用部门应当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殊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污染防治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区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求援预案。
10、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备安全作业知识,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4、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3篇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 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
(1) 、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 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 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
(3) 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
(4) 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 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5、 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200元罚款。
(1) 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3)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75位用户关注
97位用户关注
76位用户关注
29位用户关注
83位用户关注
53位用户关注
28位用户关注
81位用户关注
87位用户关注
85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