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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管理制度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煤矿防管理制度

煤矿防管理制度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它涵盖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旨在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运营。

包括哪些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从矿长到一线工人,每个人都需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 安全规程与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规定各项作业的安全标准和步骤,防止违章操作。

3. 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应急预案与演练: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

6. 设备维护与检查: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7. 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强化全员安全观念。

重要性

煤矿防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够规范生产行为,防止因人为疏忽或违规操作导致的事故;另一方面,通过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可以提前发现潜在危险,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此外,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降低事故损失,保障人员安全。安全教育和设备管理则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方案

1. 制定全面的防管理制度: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详尽的防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2. 强化责任落实:通过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切实履行安全职责。

3. 定期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考核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 建立风险动态管理机制:实时更新风险数据库,对新发现的风险点及时采取措施。

5. 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优化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有序地响应。

6. 加强设备管理:建立设备维护记录,对关键设备实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7. 推动安全文化建设:通过举办安全活动,表彰安全行为,使安全理念深入人心。

煤矿防管理制度的构建与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多层次的配合与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矿工的生命安全。

煤矿防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d矿煤矿防尘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矿井粉尘治理工作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矿井作业环境,降低粉尘浓度,杜绝煤尘堆积,消灭煤尘事故,防止职业病的危害防治的各项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生产情况,特制定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粉尘治理领导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组 长:许三姓

副组长:李丁夫 赵云锋

成 员:陈 朝 欧阳建江 高向东 郑志明 苗成栋

何泽洪 朱振东 林伯坛 向良文 苟战荣

何国顺 冉景荣 刘 林

2、机构成员工作职责:

组长许三姓:是公司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防尘工作全面负责;

副组长李丁夫:负责协调管理现场的综合防尘、安全监督工作;

副组长赵云锋:负责防尘技术管理工作;

成员陈朝:协助副组长赵云峰做好粉尘防治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制定防尘等相关措施及制度;

成员欧阳建江:协助副组长李丁夫负责矿井粉尘治理措施执行情况的安全监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成员高向东:负责与粉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负责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尘肺病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成员郑志明:协调好大黄山矿各连队做好粉尘治理工作;

成员苗成栋:负责按国家行业标准购置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成员何泽洪:全面负责白杨河煤矿粉尘危害治理工作;

成员朱振东:负责白杨河矿井粉尘治理措施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落实工作;

成员林伯坛: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及尘肺病诊断,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成员向良文:负责大黄山煤矿全矿井设施设置(包括防尘管路、防尘安全设施、隔爆水袋)、施工管理及维护管理工作;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对大黄山煤矿矿井各巷道定期进行灭尘工作,使矿井各点粉尘浓度降至《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值以下;负责配备本连队个体防护用品以及发放、使用和管理;

成员苟战荣:具体负责大黄山煤矿综采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范围内粉尘治理工作;负责配备综采一、二队个体防护用品以及发放、使用和管理;

成员何国顺:具体负责大黄山煤矿本连队掘进工作面附近50米范围内的防尘治理工作;负责配备本连队个体防护用品以及发放、使用和管理;负责掘面自动喷雾、捕尘网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成员冉景荣:具体负责大黄山煤矿本连队掘进工作面附近50米范围内的防尘治理工作;负责配备本连队个体防护用品以及发放、使用和管理;负责掘面自动喷雾、捕尘网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成员刘林:具体负责大黄山煤矿所管区域运输线的灭尘工作;负责配备本连队个体防护用品以及发放、使用和管理;

二、防尘设施的设置

一)掘进工作面

1、要求掘进机内外喷雾完好,且掘进时喷雾常开,能保证正常使用。

2、综掘工作面在转载机尾以外5米设置一道移动式净化水幕,外距此道净化水幕20-30m处再设置一道净化水幕。炮掘工作面回风流20-30m范围内设置一道净化水幕,距回风口以里30-50m设置一道净化水幕。要求雾化良好,能覆盖全断面。掘进时随工作面推移而净化水幕向工作面移动且保持正常使用。

3、综掘面距掘面正头50-100m范围内由施工连队负责设置两道全断面牢固可靠的捕尘网,随工作面推进而推移。

4、炮掘面距掘面正头100-150m范围内由施工连队负责设置两道全断面牢固可靠的捕尘网,随工作面推进而推移。

5、施工连队每班对掘进工作面50m内的巷道每班次实施冲洗巷道,无积尘现象。

6、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对工作面30m范围内洒水和冲洗巷帮。

7、放炮自动喷雾安装位置: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装放炮自动喷雾,自动喷雾装置安设在离工作面20~30m处,安设在巷道中间部位并固定牢固,要求使用正常雾化良好。

8、放炮前必须打开净化水幕,要求在放炮时净化水幕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9、锚喷支护作业,必须采用湿式钻孔。喷浆回风流侧20-30m范围内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净化水幕。

10、工作面掘进、实施防突预测(效检)时保证工作面20米范围内喷雾打开一道正常使用。

二)综采工作面

1、要求采煤机内外喷雾完好,雾化效果良好,并坚持正常使用。

2、采面后溜净化水幕完好,后溜工作时正常使用。

3、综采工作面每付支架在放煤时必须打开支架放煤口喷雾,自下端头开始每15付支架要求安装一组净化水幕,在割煤时和放煤时正常打开,雾化良好,能覆盖全断面。

4、综采工作面距上安全出口回风流50至150m处设置两道牢固可靠的捕尘网。

5、综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以外回风流20m范围内设置一道净化水幕,要求雾化良好,能覆盖全断面。

6、采面工作面回风流30m内的巷道由采煤队每班次实施冲洗巷道,确保无积尘现象。

7、采面防尘设施的设置由综采队负责实施。

三)运输线路及其他地点

1、皮带机头、刮板机转载点处由使用单位设置喷雾。

2、皮带机头、刮板机转载点处20m范围内巷道由使用单位每班次实施冲洗巷道,确保无积尘。

3、皮带巷与其他巷道交叉点处,在皮带巷设置一道净化水幕。

4、采区进风流距巷口100m处设置净化水幕,在回风流距总回风巷口100m处设置净化水幕一道,由通风队负责设置。

6、主要进、回风巷,巷口以里10-20m设置一道净化水幕,由通风队设置机运队使用管理。

7、捕尘网处设置的净化水幕由通风队负责设置,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四)隔爆设施

1、主要入风大巷与回风大巷、相邻采区间的集中运输巷道与回风巷道,都要设置主要隔爆设施,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小于400l/m2,隔爆水棚排距1.2-3.0m,隔爆区长度不小于30m,由通风队负责设置。

2、采掘进回风巷,都要设置辅助隔爆设施,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小于200l/m2,隔爆水棚排距1.2-3.0m,隔爆棚区长度不小于20m,由通风队负责设置。

3、采煤工作面、煤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小于200l/m2,水棚排距1.2-3.0m,棚区长度不小于20m,由通风队负责设置。

4、水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m和距掘进工作面正头60-200m内安设。

5、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断面一致。

6、每处水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三、管理规定

一)喷雾管理规定

1、井下各转载点由使用单位必须安设固定的喷雾装置,喷头喷出的水要成雾状,且喷射位置正确。

2、使用单位在皮带头备有不少于20m的胶管,做好本区域的灭尘工作,要求每班次实施灭尘。

3、主要进风大巷、入风(斜井)、采区入风及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入风及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回风都要安设净化水幕,由通风队安设,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4、采煤工作面净化水幕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大于30m,掘进工作面净化水幕距工作面不大于50m,由使用单位及时开关,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5、炮掘工作面安设放炮喷雾装置,距工作面不大于30m,由施工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6、所有净化水幕和放炮喷雾必须形成雾状,应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使用正常,通风队安设后有使用单位及时维护管理。

7、运输线由通风队设置净化水幕;转载点、卸载点处使用单位设置管理,且在设备运行时要求正常使用。

8、掘进期间,掘面净化水幕由掘进队负责打开;采面生产期间,采面净化水幕由综采队负责打开,采掘面责任区域以外运输线净化水幕由机运队负责打开。

二)自动喷雾管理规定

1、使用单位负责安装、使用维护,根据采掘实际情况移设及回收管理工作。

2、使用单位保管好喷雾的辅助装置(充电器等)。

3、每班次做好保养工作(清洗传感器)。

4、使用单位安排专人对自动喷雾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具体检修内容:1)检查个连接胶管有无损坏,如损坏及时维修或更换。2)检查各种喷嘴状况,如损坏或堵塞及时更换。3)检查主控制箱的电源是否安全可靠。4)每班对控制箱实施擦拭。

5、每班次要使用好自动喷雾,在皮带机、刮板机运行时保证主机处于工作状态,喷雾雾化良好。

6、喷雾的水源控制开关保持敞开。

7、喷雾传感器有异常或损坏及时维修处理。

8、喷雾显示控制箱必须加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严禁任何人随意调设控制数据。

9、使用单位负责人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设置喷雾工作时间。

10、声控喷雾必须保持开关常开状态。

11、声控喷雾在升井充电时防止撞击。

12、声控喷雾升井充电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充电。

13、声控喷雾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丢失或损坏。

三)捕尘网管理规定

1、工作面捕尘网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制作安装。

2、采煤工作面第一道捕尘网,安装在回风巷距工作面50-100m的位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3、综掘工作面第一道捕尘网,安装在距正头50-100m的位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4、炮掘工作面第一道捕尘网,安装在距正头100-150m的位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5、捕尘网骨架制作“方格”不大于600_600mm,特殊地方除外(如门框),使用纱窗规格: 8mm纱窗网眼塑料网或金属网,要求纱窗网绷紧铺在骨架并固定好。

6、捕尘网骨架可以固定打有锚杆的地方用卡子固定,也可以固定在煤体内。工字钢支护的地方直接用卡子固定到工字钢上面,骨架必须牢固可靠,并刷漆。

7、行人及车辆过往处必须安装向上风侧开的且能通车活动门,平时活动门保持关闭。行人过车运送物料过往后必须随手把门关闭。

8、纱窗网用废炮线丝或用螺丝固定在捕尘网骨架上,要求网面平整紧绷。如发现一处网面不平整的,必须及时按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

9、捕尘网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请示相关单位(通风部、安检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10、每班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兼职)对捕尘网进行日常维护。

11、对有破损、连接不牢、网面松弛的地方应未及时维修。必须及时按整改通知单要求尽快整改。

12、捕尘网要及时的跟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移设。

四)隔爆水袋管理规定

1、水棚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2、隔爆设施的检查

1)通风队必须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隔爆设施的质量。

2)发现隔爆水袋有掉钩、破损、缺水情况及时进行维护。

3)当隔爆水袋距采掘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时,必须按要求及时移设。

3、所有隔爆设施严禁破坏,在运输过程中造成隔爆设施损坏的由损坏的单位或个人照价赔偿后由通风队负责挂设。

四、巷道灭尘及要求

1、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倾斜巷道,各水平大巷中的管路要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掘进巷道及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中的管路要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采区运输巷、回风巷道中的管路要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

2、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扫运出,杜绝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3、各井筒及矿井各主要入、回风巷道,每月至少清洗一次积尘。井口、井下各水平码头门,每年必须刷白一次。

4、综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每天清洗一次煤尘。综采工作面和工作面以外运输顺槽、回风顺槽30m以内的巷道,由所在单位(综采队)负责每班清洗一次。

5、各煤巷掘进工作面50m以内的巷道,生产单位负责每班清洗一次。

6、各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50m以外的进风巷道和回风巷巷道由通风队负责,每周清洗一次。各煤巷掘进工作面,如煤产尘量大时要随时进行清洗,杜绝煤尘堆积。

五、个体防护要求

1、入井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

2、所有人员必须加强防尘口罩的清洗和滤纸的更换。

3、其他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定执行。

六、处罚规定

1、主要进回风、采区进回风、采面、掘面及其他巷道不按规定设置净化水幕,一处一次对责任连队罚款500元,对主管副队长一次性罚款100元;净化水幕使用不正常,一处一次对责任连队罚款500元,对主管副队长、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净化水幕雾化效果不好,一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对故意损坏人工操作净化水幕的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500元。

3、自动喷雾不按照规定设置一处一次对责任连队罚款500元,对主管副队长、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喷雾维护保养不按规定执行者,造成喷雾不工作,对责任连队一处一次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喷雾雾化不好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

4、对故意损坏自动喷雾的连队一处一次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800元,并按规定赔偿自动喷雾材料损失。

5、捕尘网不按规定设置,对责任连队一处一次罚款2000元,对主管副队长、责任人一次罚款300元;捕尘网门不关,对责任连队值班干部、班组长一次罚款200元;捕尘网处不按规定设置喷雾,对责任连队一处一次罚款50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捕尘网处的喷雾在生产期间由施工单位打开,若在生产期间不打开喷雾,对施工连队一处一次罚款500元,对当班值班干部一处一次罚款100元。故意损坏捕尘网的单位一次罚款2000元;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500元,并要求在3个班次内及时维修好。

6、隔爆水棚不按规定设置,一处一次罚责任连队2000元,罚队长、主管副队长500元,隔爆水棚区内水袋数量不足、水量不足、卫生差一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7、对故意损坏隔爆水袋的连队一处一次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500元;并照价赔偿损坏的隔爆水袋。

8、灭尘管道不按规定设置三通和闸阀,对责任连队一处一次罚款1000元,施工班组一次罚款500元,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喷雾手柄丢失,对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50元,发现损坏喷雾阀门者,对其责任人一次罚款300元。

9、对工作区域不按规定灭尘的对责任区队一处一次罚款1000元,对值班干部、班组长一次罚款200元,对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100元。

10、在炮掘工作面不使用水炮泥发现一次对施工连队一次性罚款2000元;当班值班干部一次性罚款200元;班组长一次性罚款100元。

11、在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对工作面区域不实施洒水灭尘工作,发现一次对施工连队一次性罚款2000元;当班值班干部一次性罚款200元;班组长一次性罚款100元。

12、入井不佩戴防尘口罩的人员一次罚款50元,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13、损坏灭尘管道,对责任区队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500元,并照价赔偿损坏管路。

第2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11、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12、科室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13、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14、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15、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水闸门每年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6、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17、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18、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19、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情况下,必须有防、堵、疏、排措施。

20、公司必须加大对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3篇 某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地面修理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11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12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条 严格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大修。

第14条 拆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

第15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

第16条 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17条 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第18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

第19条 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20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

第21条 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条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

第23条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第24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点。

六、收尾工作

第25条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第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选用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项内容。

第27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第4篇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1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200 立方米以上的水量。

2 、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20 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

3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井口房、井下蛔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

4 、井下铜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5 、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100 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20 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

6 、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酮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 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 、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10 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恫室、检修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巷距上、下出口30 米范围内要放两台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完好不失效。

8 、井下使用的电缆、皮带必须阻燃,风筒、塑料管必须抗静电和阻燃,否则严禁入井。

9 、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加强煤电钻保护的保养及维修,采用皮带运输的巷道必须按规定完善各种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不完善,皮带不得使用。

10 、井下放炮,必须正向装药,正向起爆,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 . 6 米,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坚持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填满,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严禁使用放炮器以外的其它动力进行放炮,严禁放糊炮、巴炮和利用残眼、钻孔装药放炮。

11 、半煤岩巷、煤巷的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以及雷管脚线之间连接处必须用绝缘电工胶布包扎,杜绝明接头。

12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严禁失爆。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13 、首先发现矿井火灾的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汇报,尽快弄清着火原因,根据火灾性质,灾区的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灭火或控制火情。

1 )、采面上出口及上巷因机械火花引起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 %或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 . 0024 %的情况下,首先切断该采面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然后用灭火器、水、砂等灭火扮

2 )、掘进巷道或其它地点的残药、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在瓦斯和一氧化碳不超过以上浓度时可先切断电源,直接用灭火器、水、砂灭火。

3 )、电气设备着火,必须首先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在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的情况下,用干砂或绝缘体灭火。

4 )、瓦斯浓度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以上规定时,必须切断电源,在班队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灾区升井。

14 、调度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本单位领导。

15 、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处理。

1 )、凡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灭火管路。管路出口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15米,并配置一圈不少于20 米的软管,否则停止作业。

2 )、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防灭火措施。

3 )、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回收封闭完毕,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4 )、开展好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健全防灭火检查制度。

5 )、斯抽放泵房作好防灭火检查记录工作,建立防火密闭管理台帐。采掘工作面、机电酮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主扇房、瓦按规定配齐足够数量的防灭火器材,并建立管理台帐。

6 )、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启封火区要经矿总工程师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门措施。

7 )、矿井有权向职工贯彻学习防、灭火的有关知识、井下自燃发火预兆、发生火灾时的避灾路线等。

8 )、采后密闭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设计施工。

第5篇 _煤矿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后,方能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组(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由设备组(电缆组)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 、开、机运、机电各队必须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各单位队长对本队区域内的电气防爆工作负领导责任。机电队(班)长负具体领导责任,对发现电气设备失爆问题,各单位要按矿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6篇 某某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地面修理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11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12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条 严格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大修。

第14条 拆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

第15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

第16条 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17条 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第18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

第19条 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20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

第21条 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条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

第23条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第24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点。

六、收尾工作

第25条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第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选用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项内容。

第27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第7篇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露天煤矿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神华集团公司、神宝能源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矿所属各段、部(室)、外委单位。露天矿领导全矿的消防工作,各段、部(室)、外委单位负责本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露天矿所属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露天矿防灭火组织机构对露天煤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灭火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露天煤矿成立防灭火组织机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各段、部(室)主要负责人 外委单位项目经理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主任:安全管理部主任(兼)

第五条 组织机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审议本矿消防管理制度和办法,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三)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检查,开展好重大节日、重大防灭火季节的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和领导矿消防队经常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消防队队员防灭火技能。

(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及火灾原因的调查和火灾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灭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防灭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培训。

(四)制定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条 调度室职责

负责露天矿地面煤场及本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检查。

第八条 防排段职责

负责露天煤矿的日常防火工作,重点是煤层防火。

第九条 外委单位

各外委单位项目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消防工作及消防设施的管理,加强生活区内防火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 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矿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消防工作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灭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队。

第十一条 段(科)长、项目经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落实防灭火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整改。

(四)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灭火知识。

(六)发现火灾,按照灭火疏散预案进行疏散和扑救。

第十二条 班(队)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二)做好本班(组)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

(三)每周检查本班(组)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确保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用。

(四)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单位负责人。

(五)宣传消防知识,使本班(组)职工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十三条 消防队员职责(消防队员见附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消防宣传、培训、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演练等活动,会使用各种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无法整改的,做好防灭火措施后,立即上报单位领导。

(四)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分布情况,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灭火和灭火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灭火技能。

(五)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疏散和救援工作。

(六)消防队长要不定期组织消防队员进行防火演练。

(七)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由消防队长统一调配人员组织灭火。

第十五条 焊接工职责

(一)焊接作业点,要与易燃、易爆车间、仓库、油罐、堆垛等火灾危险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焊接作业地点的可燃物要清除干净,不能清除的要用水浇湿,周围不能清除的可燃物要用铁板、石棉等阻燃物抵挡,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火灾。

(三)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在焊接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确定无燃烧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中途停止作业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作业。

(四)焊接时要严守操作规程,要合乎安全要求,经常检查焊具气瓶和乙炔发生器,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电工职责

(一)凡从事电业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特殊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

(二)严格遵守电工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按技术要求安装、使用、维修各种电气设备。

(三)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电气线路、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人员应拒绝安装。

(四)变电站(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室内不准存放杂物及化学危险品,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潮湿及小动物进入。

(五)经常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设备、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认真监护,做好运行记录,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操作间(台)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第三章 防灭火措施

第十七条 通则

(一)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灭火规定,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二)矿长为本单位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单位正职为各自责任区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灭火责任状。

(三)各段、调度室、外委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健全防灭火制度和责任制,成立防火组织机构,确立防火责任人,设专(兼)职防灭火管理人员、消防队,名单报露天矿安全管理部备案。

(四)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灭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灭火。

(五)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灭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六)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火部位要设防灭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八)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九)禁止在电炉、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十)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十一)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十二)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十三)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灭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十四)设备上和重点防灭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放或挪作他用。

(十五)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火作业。

第十八条 煤层防灭火

(一)在煤层上动火作业时,要执行动火工作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配备灭火器、洒水车,必要时要铺垫砂岩),安全管理人员要在现场进行监督。

(二)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灭火帽,生产车辆要包扎防灭火包布。

(三)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四)防排段要派专人在煤层上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火情,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统一安排人员及设备进行灭火。当火情无法控制时,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请求支援。

(五)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应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防灭火

(一)配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

(二)箱变周围应该筑土堤维护,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三)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修理。

(四)不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五)当电缆穿过墙壁、地板、芦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缆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绝。

(六)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七)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八)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电源。

(九)在高压线下面不要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十)配电室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条 电焊、气焊防灭火

(一)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别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气瓶和橡胶管未安装牢固前,不要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二)测定气体导管及其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现象时,应该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三)进行气焊和气割工作时,应该用乙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出后,才可以点燃喷咀。

(四)在地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该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要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和喷水等措施,必要时还要派人看守。

(五)在制作、加工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六)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七)炽热的喷咀、电焊把手及焊条头等,严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防灭火

(一)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二)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三)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四)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五)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除出瓶内气体。

(六)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七)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八)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九)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防灭火

(一)严格执行车辆清洗制度,确保车辆整洁、卫生,防止油污遇热起火。

(二)要经常检查配线是否合理、有无老化,以免配线短路起火。

(三)检修人员要按规程规定,按时更换液压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压油系统损坏,液压油喷出,发生火灾。

(四)车辆发生火灾后,司机要马上关闭发动机,防止事故扩大,然后,一边按火灾报警的四要点向矿调汇报,一边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灭火器进行积极地扑救。

(五)在用的洒水车应经常贮满水,以备应急用,洒水车司机应时刻处于戒备状态,监听火情讯息,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出动,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灭火。

(六)车上的灭火器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过期、失效、用完应立即更换,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七)加强防灭火包布的检查,有破损和油污大的及时更换,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八)液压胶管的检查和包扎,在加强高压胶管检查的同时,应重视低压胶管的检查。特别是排烟箱(管)附近油管的检查,发现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头多次松扣,要及时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更换新油管。

第二十三条 仓库防灭火

(一)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二)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个库房要规定贮存限额和标准。

(三)凡是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火灾扑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开贮存。

(四)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高压架空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五)贮存有物品的库房不要住人和设置火炉。

(六)贮存易燃物品的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七)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在热天要采取降温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应定期进行测温,如果发现温度升高,就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大车库防灭火

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防灭火工作,避免作业区火灾、设备火灾、设备损坏的发生,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厂房有人看,设备有人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责任区划分

段、外委单位和班组的作业区和工作场所即是单位、班组的防灭火区域,所使用、维修的设备也归属本单位、班组负责管理,落实防灭火责任制。

(二)具体要求

1.车库夜间由夜班值班人员负责,每天要落实1名人员具体负责,该人如因工作出外作业,可交付给另一名人员负责。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员都需要出外作业时,先检查一遍负责的场所,认为无隐患,将维修间大门用明锁锁上后,方可离开。工作完毕回维修保养间后,要马上检查一遍自己所负责的场所。

2.夜间负责防灭火人员要每2小时巡视一次,并做好《巡视记录》。遇有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以便组织抢救。

3.车库大门的钥匙要有两套,一套由本班组值班、值宿人员保管,一套由调度室保管,以备应急使用。

4.所有的车库不允许停放待修车辆,所放车辆必须是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车门和发动机钥匙要放在车上。长时间备用的车辆,电工要将电瓶卡子摘开,但要每台车保证电瓶经常有充足的电量,以便能随时启动设备。

5.下班后入库的车辆,司机必须关闭车上的总电源开关,并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6.夜间无人看管的办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关闭照明及所有用电设备的开关。

7.露天矿所有场所一律不许设有电炉子。

8.各单位每班要将车库、设备临时停放点设备的明细报调度室一份,以后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能组织应急救险。

9.车库内的消防器材要定点存放、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2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

2.违反禁令,在厂区、库区内吸烟的。

3.损坏消防设施和防灭火标志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300元以下罚款:

1.在工作场所、办公室等处违章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2.在禁止烟火部位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的。

3.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灭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5.乱拉、乱接电线或擅自使用电器设备的。

6.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消防措施落实不当的。

2.重点部位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作业的。

3.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未遵守消防规程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

有以下突出表现的,经矿研究批准后,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检查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2.在灭火救援中积极勇敢,表现突出的。

3.在消防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煤矿防尘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矿井粉尘治理工作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矿井作业环境,降低粉尘浓度,杜绝煤尘堆积,消灭煤尘事故,防止职业病的危害防治的各项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生产情况,特制定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粉尘治理领导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组  长:许三姓

副组长:李丁夫  赵云锋

成  员:陈  朝  欧阳建江  高向东  郑志明  苗成栋

何泽洪  朱振东    林伯坛  向良文  苟战荣

何国顺  冉景荣    刘  林

2、机构成员工作职责:

组长许三姓:是公司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防尘工作全面负责;

副组长李丁夫:负责协调管理现场的综合防尘、安全监督工作;

副组长赵云锋:负责防尘技术管理工作;

成员陈朝:协助副组长赵云峰做好粉尘防治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制定防尘等相关措施及制度;

成员欧阳建江:协助副组长李丁夫负责矿井粉尘治理措施执行情况的安全监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成员高向东:负责与粉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负责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尘肺病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成员郑志明:协调好大黄山矿各连队做好粉尘治理工作;

成员苗成栋:负责按国家行业标准购置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成员何泽洪:全面负责白杨河煤矿粉尘危害治理工作;

成员朱振东:负责白杨河矿井粉尘治理措施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落实工作;

成员林伯坛: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及尘肺病诊断,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成员向良文:负责大黄山煤矿全矿井设施设置(包括防尘管路、防尘安全设施、隔爆水袋)、施工管理及维护管理工作;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对大黄山煤矿矿井各巷道定期进行灭尘工作,使矿井各点粉尘浓度降至《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值以下;负责配备本连队个体防护用品以及发放、使用和管理;

成员苟战荣:具体负责大黄山煤矿综采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范围内粉尘治理工作;负责配备综采一、二队个体防护用品以及发放、使用和管理;

成员何国顺:具体负责大黄山煤矿本连队掘进工作面附近50米范围内的防尘治理工作;负责配备本连队个体防护用品以及发放、使用和管理;负责掘面自动喷雾、捕尘网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成员冉景荣:具体负责大黄山煤矿本连队掘进工作面附近50米范围内的防尘治理工作;负责配备本连队个体防护用品以及发放、使用和管理;负责掘面自动喷雾、捕尘网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成员刘林:具体负责大黄山煤矿所管区域运输线的灭尘工作;负责配备本连队个体防护用品以及发放、使用和管理;

二、防尘设施的设置

一)掘进工作面

1、要求掘进机内外喷雾完好,且掘进时喷雾常开,能保证正常使用。

2、综掘工作面在转载机尾以外5米设置一道移动式净化水幕,外距此道净化水幕20-30m处再设置一道净化水幕。炮掘工作面回风流20-30m范围内设置一道净化水幕,距回风口以里30-50m设置一道净化水幕。要求雾化良好,能覆盖全断面。掘进时随工作面推移而净化水幕向工作面移动且保持正常使用。

3、综掘面距掘面正头50-100m范围内由施工连队负责设置两道全断面牢固可靠的捕尘网,随工作面推进而推移。

4、炮掘面距掘面正头100-150m范围内由施工连队负责设置两道全断面牢固可靠的捕尘网,随工作面推进而推移。

5、施工连队每班对掘进工作面50m内的巷道每班次实施冲洗巷道,无积尘现象。

6、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对工作面30m范围内洒水和冲洗巷帮。

7、放炮自动喷雾安装位置: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装放炮自动喷雾,自动喷雾装置安设在离工作面20~30m处,安设在巷道中间部位并固定牢固,要求使用正常雾化良好。

8、放炮前必须打开净化水幕,要求在放炮时净化水幕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9、锚喷支护作业,必须采用湿式钻孔。喷浆回风流侧20-30m范围内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净化水幕。

10、工作面掘进、实施防突预测(效检)时保证工作面20米范围内喷雾打开一道正常使用。

二)综采工作面

1、要求采煤机内外喷雾完好,雾化效果良好,并坚持正常使用。

2、采面后溜净化水幕完好,后溜工作时正常使用。

3、综采工作面每付支架在放煤时必须打开支架放煤口喷雾,自下端头开始每15付支架要求安装一组净化水幕,在割煤时和放煤时正常打开,雾化良好,能覆盖全断面。

4、综采工作面距上安全出口回风流50至150m处设置两道牢固可靠的捕尘网。

5、综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以外回风流20m范围内设置一道净化水幕,要求雾化良好,能覆盖全断面。

6、采面工作面回风流30m内的巷道由采煤队每班次实施冲洗巷道,确保无积尘现象。

7、采面防尘设施的设置由综采队负责实施。

三)运输线路及其他地点

1、皮带机头、刮板机转载点处由使用单位设置喷雾。

2、皮带机头、刮板机转载点处20m范围内巷道由使用单位每班次实施冲洗巷道,确保无积尘。

3、皮带巷与其他巷道交叉点处,在皮带巷设置一道净化水幕。

4、采区进风流距巷口100m处设置净化水幕,在回风流距总回风巷口100m处设置净化水幕一道,由通风队负责设置。

6、主要进、回风巷,巷口以里10-20m设置一道净化水幕,由通风队设置机运队使用管理。

7、捕尘网处设置的净化水幕由通风队负责设置,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四)隔爆设施

1、主要入风大巷与回风大巷、相邻采区间的集中运输巷道与回风巷道,都要设置主要隔爆设施,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小于400l/m2,隔爆水棚排距1.2-3.0m,隔爆区长度不小于30m,由通风队负责设置。

2、采掘进回风巷,都要设置辅助隔爆设施,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小于200l/m2,隔爆水棚排距1.2-3.0m,隔爆棚区长度不小于20m,由通风队负责设置。

3、采煤工作面、煤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小于200l/m2,水棚排距1.2-3.0m,棚区长度不小于20m,由通风队负责设置。

4、水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m和距掘进工作面正头60-200m内安设。

5、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断面一致。

6、每处水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三、管理规定

一)喷雾管理规定

1、井下各转载点由使用单位必须安设固定的喷雾装置,喷头喷出的水要成雾状,且喷射位置正确。

2、使用单位在皮带头备有不少于20m的胶管,做好本区域的灭尘工作,要求每班次实施灭尘。

3、主要进风大巷、入风(斜井)、采区入风及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入风及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回风都要安设净化水幕,由通风队安设,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4、采煤工作面净化水幕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大于30m,掘进工作面净化水幕距工作面不大于50m,由使用单位及时开关,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5、炮掘工作面安设放炮喷雾装置,距工作面不大于30m,由施工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6、所有净化水幕和放炮喷雾必须形成雾状,应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使用正常,通风队安设后有使用单位及时维护管理。

7、运输线由通风队设置净化水幕;转载点、卸载点处使用单位设置管理,且在设备运行时要求正常使用。

8、掘进期间,掘面净化水幕由掘进队负责打开;采面生产期间,采面净化水幕由综采队负责打开,采掘面责任区域以外运输线净化水幕由机运队负责打开。

二)自动喷雾管理规定

1、使用单位负责安装、使用维护,根据采掘实际情况移设及回收管理工作。

2、使用单位保管好喷雾的辅助装置(充电器等)。

3、每班次做好保养工作(清洗传感器)。

4、使用单位安排专人对自动喷雾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具体检修内容:1)检查个连接胶管有无损坏,如损坏及时维修或更换。2)检查各种喷嘴状况,如损坏或堵塞及时更换。3)检查主控制箱的电源是否安全可靠。4)每班对控制箱实施擦拭。

5、每班次要使用好自动喷雾,在皮带机、刮板机运行时保证主机处于工作状态,喷雾雾化良好。

6、喷雾的水源控制开关保持敞开。

7、喷雾传感器有异常或损坏及时维修处理。

8、喷雾显示控制箱必须加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严禁任何人随意调设控制数据。

9、使用单位负责人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设置喷雾工作时间。

10、声控喷雾必须保持开关常开状态。

11、声控喷雾在升井充电时防止撞击。

12、声控喷雾升井充电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充电。

13、声控喷雾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丢失或损坏。

三)捕尘网管理规定

1、工作面捕尘网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制作安装。

2、采煤工作面第一道捕尘网,安装在回风巷距工作面50-100m的位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3、综掘工作面第一道捕尘网,安装在距正头50-100m的位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4、炮掘工作面第一道捕尘网,安装在距正头100-150m的位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5、捕尘网骨架制作“方格”不大于600_600mm,特殊地方除外(如门框),使用纱窗规格: 8mm纱窗网眼塑料网或金属网,要求纱窗网绷紧铺在骨架并固定好。

6、捕尘网骨架可以固定打有锚杆的地方用卡子固定,也可以固定在煤体内。工字钢支护的地方直接用卡子固定到工字钢上面,骨架必须牢固可靠,并刷漆。

7、行人及车辆过往处必须安装向上风侧开的且能通车活动门,平时活动门保持关闭。行人过车运送物料过往后必须随手把门关闭。

8、纱窗网用废炮线丝或用螺丝固定在捕尘网骨架上,要求网面平整紧绷。如发现一处网面不平整的,必须及时按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

9、捕尘网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请示相关单位(通风部、安检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10、每班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兼职)对捕尘网进行日常维护。

11、对有破损、连接不牢、网面松弛的地方应未及时维修。必须及时按整改通知单要求尽快整改。

12、捕尘网要及时的跟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移设。

四)隔爆水袋管理规定

1、水棚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2、隔爆设施的检查

1)通风队必须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隔爆设施的质量。

2)发现隔爆水袋有掉钩、破损、缺水情况及时进行维护。

3)当隔爆水袋距采掘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时,必须按要求及时移设。

3、所有隔爆设施严禁破坏,在运输过程中造成隔爆设施损坏的由损坏的单位或个人照价赔偿后由通风队负责挂设。

四、巷道灭尘及要求

1、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倾斜巷道,各水平大巷中的管路要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掘进巷道及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中的管路要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采区运输巷、回风巷道中的管路要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

2、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扫运出,杜绝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3、各井筒及矿井各主要入、回风巷道,每月至少清洗一次积尘。井口、井下各水平码头门,每年必须刷白一次。

4、综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每天清洗一次煤尘。综采工作面和工作面以外运输顺槽、回风顺槽30m以内的巷道,由所在单位(综采队)负责每班清洗一次。

5、各煤巷掘进工作面50m以内的巷道,生产单位负责每班清洗一次。

6、各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50m以外的进风巷道和回风巷巷道由通风队负责,每周清洗一次。各煤巷掘进工作面,如煤产尘量大时要随时进行清洗,杜绝煤尘堆积。

五、个体防护要求

1、入井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

2、所有人员必须加强防尘口罩的清洗和滤纸的更换。

3、其他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定执行。

六、处罚规定

1、主要进回风、采区进回风、采面、掘面及其他巷道不按规定设置净化水幕,一处一次对责任连队罚款500元,对主管副队长一次性罚款100元;净化水幕使用不正常,一处一次对责任连队罚款500元,对主管副队长、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净化水幕雾化效果不好,一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对故意损坏人工操作净化水幕的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500元。

3、自动喷雾不按照规定设置一处一次对责任连队罚款500元,对主管副队长、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喷雾维护保养不按规定执行者,造成喷雾不工作,对责任连队一处一次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喷雾雾化不好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

4、对故意损坏自动喷雾的连队一处一次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800元,并按规定赔偿自动喷雾材料损失。

5、捕尘网不按规定设置,对责任连队一处一次罚款2000元,对主管副队长、责任人一次罚款300元;捕尘网门不关,对责任连队值班干部、班组长一次罚款200元;捕尘网处不按规定设置喷雾,对责任连队一处一次罚款50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捕尘网处的喷雾在生产期间由施工单位打开,若在生产期间不打开喷雾,对施工连队一处一次罚款500元,对当班值班干部一处一次罚款100元。故意损坏捕尘网的单位一次罚款2000元;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500元,并要求在3个班次内及时维修好。

6、隔爆水棚不按规定设置,一处一次罚责任连队2000元,罚队长、主管副队长500元,隔爆水棚区内水袋数量不足、水量不足、卫生差一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7、对故意损坏隔爆水袋的连队一处一次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500元;并照价赔偿损坏的隔爆水袋。

8、灭尘管道不按规定设置三通和闸阀,对责任连队一处一次罚款1000元,施工班组一次罚款500元,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喷雾手柄丢失,对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50元,发现损坏喷雾阀门者,对其责任人一次罚款300元。

9、对工作区域不按规定灭尘的对责任区队一处一次罚款1000元,对值班干部、班组长一次罚款200元,对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100元。

10、在炮掘工作面不使用水炮泥发现一次对施工连队一次性罚款2000元;当班值班干部一次性罚款200元;班组长一次性罚款100元。

11、在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对工作面区域不实施洒水灭尘工作,发现一次对施工连队一次性罚款2000元;当班值班干部一次性罚款200元;班组长一次性罚款100元。

12、入井不佩戴防尘口罩的人员一次罚款50元,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13、损坏灭尘管道,对责任区队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一处一次罚款500元,并照价赔偿损坏管路。

第9篇 某煤矿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后,方能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组(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由设备组(电缆组)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 、开、机运、机电各队必须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各单位队长对本队区域内的电气防爆工作负领导责任。机电队(班)长负具体领导责任,对发现电气设备失爆问题,各单位要按矿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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