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 健康证明要求
3. 员工健康监测
4. 卫生操作规程
5. 疾病预防与控制
6. 培训与教育
7. 个人卫生管理
8. 应急处理程序
9. 监督与评估
10. 制度修订与更新
1. 引言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机制至关重要。本制度旨在确保所有食品加工、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健康状态,降低食品污染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
2. 健康证明要求 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在入职前必须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证明其无传染性疾病,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持续符合健康标准。
3. 员工健康监测 设立日常健康监测制度,员工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应立即报告并暂停工作。对于长期性疾病,需定期评估其是否适合继续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4. 卫生操作规程 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卫生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手部清洁、戴手套、穿工作服、避免接触面部等,确保食品制作过程的卫生环境。
5. 疾病预防与控制 定期进行疾病预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传染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及时接种相关疫苗,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6. 培训与教育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和卫生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政策,提升食品安全意识。
7. 个人卫生管理 强调个人卫生习惯,禁止在工作区域吸烟、饮食,确保个人卫生状况良好,避免对食品造成污染。
8. 应急处理程序 建立应急处理流程,一旦发现健康问题或疑似病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隔离相关人员,及时通知卫生部门并配合调查。
9. 监督与评估 设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员工健康状况和卫生操作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10. 制度修订与更新 根据法律法规变化、行业标准更新及公司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并修订本制度,确保其始终有效并适应当前需求。
1. 设立专门的健康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实施、监督和改进。
2. 提供充足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液、消毒剂等,确保员工能够方便地执行卫生操作规程。
3. 对于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员工,采取警告、培训再教育甚至解雇等措施,强化制度执行力。
4. 定期与地方卫生部门沟通,获取最新疾病防控信息,及时调整公司政策。
5. 通过内部通讯、培训会议等方式,持续宣传健康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重视程度。
第1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2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导语:为保证食品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生产安全》等国家有关法律,对食品从业人员实施统一健康管理,为规范操作特制订本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3篇 职业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三、新上岗或临时上岗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前进行相关的食品知识、卫生知识、食品安全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更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无污垢。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域内;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九、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4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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