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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实施细则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公司运营的有序性和效率。它涵盖了企业内部的各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职责、工作流程、决策制定、绩效评估、资源分配、合规性管理、沟通协调以及风险管理。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职责:明确各职位的工作内容、权限和责任,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

2. 工作流程:定义各项任务的执行步骤,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延误。

3. 决策制定:设定决策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分析、讨论和批准等环节。

4. 绩效评估: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价体系,用于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 资源分配:规定如何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实现最大效益。

6. 合规性管理:确保企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7. 沟通协调:促进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协作,提高团队协作效率。

8. 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策略,降低对企业运营的影响。

重要性

实施细则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高效率:明确的流程和职责可以减少误解,提高工作效率。

2. 维护秩序:规范化的管理避免了无序和混乱,保证了企业的稳定运行。

3. 保障权益:公正的绩效评估和资源分配有助于维护员工的公平感和满意度。

4. 防范风险:有效的风险管理能预防和减少因决策失误或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损失。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针对每个工作环节,编写具体的操作指南,以便员工参照执行。

2. 定期审查更新:随着企业的发展,管理制度应定期审查,及时调整以适应变化。

3. 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理解管理制度,提高执行力。

4. 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制度。

5. 监督与执行: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落地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动态、适应性强的实施细则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稳固的支撑。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灵活应对,兼顾人性化和制度化,以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

实施细则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风险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制度

1目的

明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要求,运用有效评估方法,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方案,并对风险管控效果进行评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华徐州电力检修公司所有业务领域的风险管理。

3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风险管理子系统

3.2关联子系统

生产安全与健康管理子系统

运行管理子系统

检修管理子系统

危险物品管理子系统

环境保护管理子系统

变更管理子系统

外界服务管理子系统

紧急应变与关注公众管理子系统

生产工程项目管理子系统

4专用术语定义

4.1风险

风险是指危险源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机率或概率)。危害后果和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是风险两个要素。危害后果是危险源本身固有的性质,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是指危害后果出现或发生的几率。

4.2危险源

危险源是可能对人、财产、环境造成危害影响的根源或状态。

4.3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对危险源进行辩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处置危险源,使风险保持在可接受水平。是一种以较低成本投入、超前控制手段,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是一个pdca的管理模式,通过危险源辩识、风险分析、制定并实施风险管控措施与方案、风险管控评价等程序,实施风险管控,使风险保持在可接受范围。

4.4风险评估

根据既定的标准或准则,评价系统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4.5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是标志风险影响程度的概念。依据企业承受风险的能力一般可分为可接受风险和不可接受风险两大类。

可接受风险表示此类风险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安全和健康没有影响,或者影响程度很小,在可接受范围,不需要专注控制的风险,或者控制风险的成本极大于风险造成的损失。

不可接受风险表示此类风险对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造成严重的影响,对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构成较大威胁,已超出企业可接受范围,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否则,风险一旦成为事实,企业将蒙受财务损失以及信誉危机。

对不可接受风险等级描述为重大、较大、一般。对可接受风险等级描述为低。见半定量评估细则要求。

4.6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7风险概述

风险概述指区域风险评估、工作活动风险评估、故障模式评估结合总称。

5执行程序

5.1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5.1.1 成立以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为组长的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相关部门经理和专业主管、风险管理主管。

5.1.2 故障模式评估小组,按照专业进行划分,成员包括工程管理部专业主管、相关部门专工、班组长。

5.1.3 区域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包括部门安健环主管、运行检修专业主管、班组成员。

5.1.4 工作活动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包括部门安健环主管、运行检修专业主管、点检员、班组成员。

5.2进行风险评估方法选择与培训

5.2.1 风险评估方法选择

5.2.1.1 半定量风险评估:应用与各个生产流程中存在的人身、健康和环境方面的风险评估。

5.2.1.2 故障模式评估:应用于生产系统设备评估。

5.2.1.3工作安全分析(jsa):应用于工作进行前的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风险评估。

5.2.1.4定性风险评估:主要适用于相对初级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等级的确定,不需要进行深入风险评估的项目。

5.2.1.5 专题风险评估:根据特殊需要或突发异常情况的评估,如:化学危险品、照明、通风、培训管理、风险费用管理等带有专业性质的专题评估;出现风险评估范围之外的异常情况要做专题评估;

5.2.1.6项目管理风险评估,参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5.2.1.7 对于在年度评估后部门又新增的工作,其风险分析执行工作安全分析方法并将结果应用在作业前的风险控制单中,安健环专责人负责对分析结果的审核把关,确保开工前风险预控。

5.2.1.8 财务、经营风险评估参照其专业规定执行。

5.2.2风险评估培训

5.2.2.1培训应包括外请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方法的讲座、国华公司的风险评估培训、公司安健环处组织的风险评估方法培训,以及部门内部的相关培训。

5.2.2.2培训人员应包括,风险评估组织机构内的人员,各级领导及基层员工。

5.2.2.3 培训目的应根据不同的人员达到不同的水平。

5.3制定风险评估工作计划

5.3.1风险评估专业小组每年12月份应制定下一年度的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并报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列入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分解至各月完成,故障模式评估计划按照其细则要求执行。

5.3.2责任部门每月按下发的风险评估计划执行,安健环处或风险评估专业小组每月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3.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如需对工作计划进行调整,须经风险评估专业小组进行调整并经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风险评估计划。

5.4 危害辨识

根据对人身健康、人员心理、自然环境、生产环境、生产流程、财务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危害辩识。

识别发电生产流程中存在的危险源。

识别各种作业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

识别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源。

识别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变化时产生的危险源。

识别人员变化时产生的危险源。

识别项目变更发生时产生的危险源。

5.5 风险评估

5.5.1 对辩识出的危险源具有的危害进行分析,危害分析应考虑安全、健康、环保三方面的影响。

依据对危险源固有危害的分析,评价其原始风险等级。

5.5.2 风险等级

5.5.2.1 判定风险等级可依据风险后果与发生几率的综合状态考虑;也可依据风险的危害进行单一考虑。

5.6 风险控制

5.6.1 依据风险的实际状况,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制定对危险源的监视、控制措施,以及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及方案的实施时间、实施责任人、实施监督人。

5.6.2 对实施监视、控制措施之后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价,评价现时风险等级。

5.6.3 重大风险公司监督控制、较大风险部门监督控制、一般风险班组控制。

5.6.4 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落实整改计划。

5.6.4.1各风险评估小组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定和下发整改计划,对需要进行重大变更才能消除和控制风险的项目应列入重大技改或重大修理予以立项。

5.6.4.2 风险评估整改计划应经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后批准下发。

5.7编制风险评估概述

5.7.1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风险评估小组编制公司的年度风险概述,明确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和公司的风险状况。

5.7.2风险概述应上报至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和总经理,使其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为其决策提供参考。

5.7.3风险概述应下发至班组,使每一名员工了解企业的风险状况。

5.8编制紧急预案

5.8.1对于那些已经采取措施或目前不能采取措施而又有较高风险的隐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编制紧急应变计划,明确相应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职责和处理流程,将事故发生后的损失降低至最低水平。

5.8.2 紧急预案需经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

5.8.3 风险评估小组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6职责

6.1细则执行负责人

6.1.1安健环处经理担任制度负责人。

6.1.2负责收集细则执行中的信息及反馈意见,不断完善。

6.1.3对本公司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掌握风险管控的总体状况。

6.1.4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6.2细则执行人

6.2.1 安健环处风险主管担任细则执行人。

6.2.2 负责本公司年度风险概述、专项风险评估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排。

6.2.3 负责风险评估文件的编制、汇总、发布。负责有关信息的发布和传达。

6.2.4 对风险评估中确定的风险监视、控制措施和整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2.5 负责对风险概述进行定期更新和发布。

6.2.6 负责本公司风险评估工作执行情况的检讨,并反馈改进建议和意见。

6.3公司总经理及风险评估领导小组

6.3.1 负责本公司风险评估的全面管理。

6.3.2 负责对风险管控提供人、财、物等资源支持。

6.3.3 负责对本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审。

6.3.4 负责批准发布本部门风险评估报告及公司年度风险管控计划。

6.3.5 负责审阅年度风险评估概述,明确本部门的风险状况。

6.4各部门风险评估专业小组

6.4.1 参与公司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具体风险评估的实施,负责组织本专业危害辨识与分析,编制风险监视、控制措施和整改方案,并对措施、方案的准确性和实效性负责。

6.4.2 制定年度风险评估计划,编制本部门年度风险评估概述。接受安健环处对其工作的监督检查。6.4.3 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部门风险评估活动,制定本部门的风险评估计划,并严格执行本部门下发的风险评估计划。

6.4.4 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风险评估的各项培训以及学习本部门紧急预案。向安健环处提出风险评估工作的建议。

6.5部门安健环主管

6.5.1 组织本部门风险评估工作,并对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和指导。

6.5.2 每月组织对本部门风险预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6.5.3 负责部门风险评估的培训工作.

6.5.4 负责收集风险评估改进的建议和反馈。

6.6员工

接受各种风险评估培训。严格执行风险评估流程,并逐渐形成风险意识。对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完成自己负责的风险评估整改后的计划。

7检查、评价与反馈

7.1每月对风险管控情况进行评价,对风险概述、安全隐患等文件进行更新。

7.2每年对全年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讨和评价,以确定下年度的风险管控计划。

7.3在风险管理实施中,各部门应随时向安健环处反馈本细则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给予改善。

8附录

附录1:年度风险概述填报表

附录1:年度风险概述填报表格

年度风险概述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序号

存在风险

分类

影响

范围

危害

影响

原始

等级

监视

措施

责任人

控制

措施

责任人

现时

风险

风险治理方案

责任人

完成

期限

完成

确认

此表:适用于隐患治理或故障模式结果的应用

第2篇 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管养长大桥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原则开展长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五条 对及时发现长大桥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六条 在依附长大桥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条 车辆通过长大桥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

第八条 路政大队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

第九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

第十条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股应当加强对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养护责任人应每日对长大桥主要结构部位进行观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桥梁工程师或公路股人员。桥梁工程师应对养护责任人上报的问题及时到现场查看,如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报市公路局。

第十三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养护责任人负责每日1次,并认真观察记录桥梁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等。

经常性检查由桥梁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长大桥维护作业或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第四章 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十五条 桥梁工程师及公路股相关人员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长大桥桥梁安全监控点,及时掌握长大桥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长大桥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单位各股室应及时给予响应。

对长大桥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公路股、路政大队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长大桥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十九条 长大桥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二十条 进入预警期后,各部门股室和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长大桥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长大桥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各部门股室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第二十五条 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应根据事态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石泉管理段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石泉公路管理段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第3篇 施工现场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强化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进度、成本、质量等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项目管理制度

1、工程例会制度

1)会议类型:

a生产碰头会,每晚利用工作之余时间,项目经理召集工长、技术员、预算员、材料员,进行沟通碰头,核实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同时安排次日生产任务。

b项目管理会,每周定期下午6:00召开项目管理会议,参加人员为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劳务公司项目经理或带班负责人,内容为总结一周来的生产进度、质量、安全状况,看是否按工程进度网络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准备采取何种方案和补救措施来弥补、自行无法解决需请示公司的事项等,会议应记录在案并在公司生产例会上进行汇报。

c成本分析会,项目经理部每月25-26日召开一次成本分析会,由项目经理主持会议,参会人员为项目工程师、预算员、材料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分析一个月来的项目盈亏状况、工程变更签证、劳务用工、材料、机械、三钢工具使用情况,对亏损的成本项目进行原因落实并追究,大的亏损项目记录在册及时汇报分管领导,研讨下一步宜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和补救办法,同时安排下月生产计划。

2)所有应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有事提前向会议组织单位领导请假,不经批准,不得缺席。否则中,对迟到者给予100元/次罚款,无故缺会者,给予200元/次罚款。

3)对因劳务分包组自身,造成未完成上次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或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整改,第一次警告,从第二次开始给予300元/次罚款;若涉及安全隐患、质量问题或影响已确定的施工进度,视造成影响大小给予500-1000元/次罚款。

4)项目经理部议事的形式、内容、时间、参会人员以及形成的会议内容,必须有完整的会议记录(由资料员负责记录)。

2、作息时间

1)食堂开饭时间,上下班时间,可根据不同项目特点由项目部制定。

2)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穿场服,佩戴胸卡。

3、请假制度:

1)居住地在外地项目的管理人员每月项目经理有权批准5天以内的假期,施工高峰期不得超过3天,居住地在太原地区管理人员每月项目经理有权批准4天以内假期,施工高峰期不得超过2天。

4、夜间值班制度(每周)

1)值班人员安排;

2)值班时间负责的工作内容

保证夜间工地的正常施工

负责夜间工地的安全

对夜间工作有全权指挥权

3)值班时间:根据项目上下班时间安排

4)值班纪律

值班人员不得喝酒

值班人员不得离岗

5、项目负责人带班施工检查记录和安全检查制度

1)项目负责人的带班施工记录每月不少于24天。

2)每日安全员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并留有记录。

3)每周六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项目副经理(主工长)牵头,项目安全员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机电员、劳务队安全员参加,内容:对施工用电、临设用电、重点施工部位、施工机械进行检查。

4)每月15日、30日下午进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综合大检查并留有记录,由项目经理牵头,安全员组织,项目副经理(主工长)、技术负责人、工长、机管员、材料员、劳务队负责人、劳务队安全员。内容:检查现场文明施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保卫逐一排查。

6、门卫管理制度

1)所有进出场车辆必须进行登记。

2)所有出场材料必须有出门证,有材料主管签发并由项目经理签字,门卫检查核实后予以放行。

3)夜间值班管理人员对门卫要进行不定时检查,发现有脱岗、睡觉等现象要予以处罚。

4)如现场发生材料、机具等丢失,门卫负主要责任,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由项目部分公司对有关负责人做出严肃处理。

7、材料管理制度

1)进场钢材由主管工长、材料员共同清点,共同签字,门卫把车辆进出记录清楚。

2)材料领用实行限额领料,限额领料单由主管工长签发,材料员根据限额领料单发放材料,如材料用量超出预算定额,超用料单要注明原因,由项目经理签字方可发放。

3)周转材料的使用由材料员发放,劳务队收料员清点,劳务队收料员,负责人签字。

4)材料使用计划由主管工长每月20日提出,由项目经理审批。每月5日可报一次补充计划,材料员按进场时间组织货源。

5)材料进场必须按施工总平面图划分区域,进行垛放,并码垛整齐,方木、竹胶板使用完后起钉分规格整垛。

8、施工机械管理制度

1)机械进场要进行检查验收记录,建立台账。

2)机械设备使用过程每天要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并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及操作与保养记录》。

3)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9、经济技术资料办理制度:

1)项目上发生的预算外签证、洽商记录,由主管工长提出技术,预算配合编制,项目经理审核定稿签发。

2)技术核定、变更由技术负责人办理,项目工程师签发。

3)预算员负责变更、签证的搜集、汇总、归档。

10、培训学习制度

1)每周抽2-4小时组织员工学习企业同心文化、理念、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企业内刊、标化工地宣建,每周二组织学习本周施工分项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工艺标准,每周三12点前将学习记录和影像资料以电子版形式报回安全生产部。

2)每月抽半小时时间学习分公司生产会内容及学习贯彻公司各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

11、项目管理8不准

1)中午和工作时间不准喝酒,酒后不准上岗,否则罚款200元。

2)上班时间和在别人工作时间不准在电脑上做与工作无关事项,否则罚款50元。

3)工地内部不准赌博,否则罚款100元。

4)施工现场内不准抽烟。

5)进入施工现场不准穿拖鞋、光膀子,要注意个人及公司形象。

6)工作中不准做出有损公司、项目利益和形象的事。

7)施工过程中不准违章指挥。

8)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否则给予500元/次罚款。

2)施工现场应设置各工种、各专业及机械设备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否则给予500元/次罚款。

3)各施工队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否则给予1000元/次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

1)施工人员入场7天后,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否则给予100元/人罚款。施工队必须给项目部提供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及照片,否则给予50元/人罚款。

2)项目部应按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否则给予100元/次罚款。

3)在分派生产任务前,技术负责人应对工长交底、再由工长向劳务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否则给予100元/次罚款。

4)施工人员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否则给予100元/次罚款。

5)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并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形成安全周报报分公司,否则给予100元/次罚款。

6)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给予100元/次罚款。

7)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必须经相关部门复查,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否则给予500元罚款。

8)施工现场出入口或施工作业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否则给予200元/处罚款。

9)现场临时用电、深基坑边坡支护、塔吊基础及安拆、外用施工电梯基础及安拆、模板支撑脚手架体系、外防护脚手架体系、吊篮等涉及安全的施工项目应进行相应的专项设计计算,并应报审专项施工方案,否则给予500元/次罚款。

10)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必须经项目部复查,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给予1000元/处罚款。

11)项目部未对承揽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给予500元/处罚款。

12)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给予1000元/天罚款。

1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否则给予50元/人.次罚款。登高2m以上临边悬空施工作业时正确佩戴安全带,否则给予100元/人.次罚款。

14)项目部应按经审批确定的方案及时设置外防护(安全网或硬防护)。

15)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和通道口)五临边(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等)易坠落部位要设围栏防护栏杆,否则处以500元/处罚款。危险部位要设警示牌或警示灯,否则处以500元/处罚款。

16)安全防护栏杆(如井架、电梯的基层栏杆维护)、洞口防护盖板、安全防护网、安全防护罩等其他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破坏,违者处以300元/处罚款。

17)施工人员在现场不许赤身、穿拖鞋、高跟鞋、裙子等,违者处以50元/人罚款。

18)酒后、疲劳、带病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否则给予200元/次罚款。

19)特殊工种人员(电工、焊工、起重机械工、起重信号工、架子工)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发现一例,处以500元罚款。

20)施工现场严禁未成年进入或留宿,违者处以500元/人罚款。

21)脚手架规定

a、外架脚手板上材料、建筑垃圾堆放未及时清理的,处以200元/处罚款。

b、外架拆除时无警戒、无专人监护的,处以200元/次罚款。

c、外架上未进行防雷接地保护的,处以200元/栋罚款。

d、外架未按要求两层(楼层)一隔离或隔离防护不严的,处以200元/处罚款。

e、架搭设高度未超出作业层1.2m以上的,处以500元/处罚款。

f、外架上拉结点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设置或拉结点偏少的,处以200元/处罚款。

g、利用外架直接做电梯或井架卸料通道的,处以200元/次罚款。

h、直接利用外架进行混凝土泵管固定或充做支架的,处以200元/次罚款。

i、落地外架的基础无排水措施或排水不通畅,处以200元/处罚款。

j、外架剪刀撑设置不合理或严重变形的,处以200元/处罚款。

k、剪刀撑搭接扣件数量不够,或搭接长度不够,处以200元/处罚款。

l、外架水平杆或立杆的接头形式违反规范要求未按对接扣件连接的,处以200元/处罚款。

m、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板手检查,抽样不合格处处以200元/处罚款。

22)大、中、小型机械设备规定

a、塔吊、井架、物料提升机未进行防雷接地的,处以200-1000元罚款。

b、其他施工机械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灯具未进行保护接零的,处以200元/处罚款。

c、施工设备、施工机具传动部位无安全防护罩的,处以200元/处罚款。

d、电焊机一、二次线无防护罩的,处以200元罚款。

e、电焊机无二次侧降压保护的,处以200元罚款。

f、塔吊、施工电梯、井架没有由专业安装队伍安装拆除、无专业持有效证件证件的安装人员安装拆除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停工整顿。

g、对于井架、塔吊、施工电梯安装前,专业安拆单位未对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的,处500元罚款。

h、塔吊、施工电梯、井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未经太原市检测中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处2000元罚款。

i、无证私自操作井架、塔吊、施工电梯的,处以1000元罚款。

j、未设置电梯安全防护门、井架安全防护门的,处以1000元罚款。

k、楼层安全防护门损坏未修复的,处以500元罚款。

l、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各种极限限位损坏或未及时修复更换、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情况下继续使用的处以1000元罚款。

m、施工电梯、塔吊等附墙装置被擅自拆除的处以2000元罚款。

n、施工电梯、龙门架等垂直物料提升设备送料时出入不关安全门的处以50元/次罚款。乘坐龙门架等上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

23)出现安全事故,项目部按规定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否则给予1000元/次罚款。

24)项目部未对承揽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给予1000元/处罚款。

25)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给予1000元/天罚款。

3、应急救援

1)项目部未针对工程特点辨识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给予500元/次罚款。

2)施工现场应制定防触电、防坍塌、防高空坠落、防超重及机械伤害、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主要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相应预(监)控,否则给予500元/次罚款。

3)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配备应急器材和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否则给予1000元/次罚款。

4、现场办公与食宿

1)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应有隔离措施,否则给予200元/天罚款。生产区内不许施工人员住宿,严禁在楼内开火做饭,处以500元/次罚款。

2)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应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小于0.9m,否则给予200元/天罚款;夏季宿舍内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否则给予100元/次罚款。

3)食堂与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否则给予500元/天罚款。

4)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且应进行定期体检,否则给予500元/天罚款。

5)项目部对劳务组食堂统一集中布置,劳务组宿舍与食堂分别供电(宿舍供电经变压后电压<220v,食堂供电电压依据需要确定),宿舍内不得私自用电做饭、取暧、烧水,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否则给予500元/次罚款。食堂原则上要求使用燃气罐,不允许用大功率的电厨具,如确实所需,经项目部同意后挂表按甲方所定电价并考虑适当损耗扣款。

6)食堂围护结构应为b级及以上阻然材料(如实心砖砌住),使用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且通风良好,并设置漏气自动报警装置,否则给予500元/天罚款。严禁食堂内住人,否则罚款1000元/次。

7)食堂保持卫生,且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否则给予200元/天罚款。

8)生活区每天必须有责任劳务方派专人进行打扫,否则给予200元/天罚款。

9)施工人员宿舍内不得男女混住,床铺应保持整洁,每天搞好卫生,否则给予200元/次罚款。禁止家属及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如发现将对劳务组处以1000元罚款。

10)生活区布置晾衣区,施工现场生产区内不准晾晒衣服,否则给予20元/件罚款。

11)生活区经项目同意后设置开水供应间。

12)私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毯等物品处以200元罚款,并没收电气设备。

13)现场的一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未经项目同意不许私自挪作他用、故意损坏,否则处以200元罚款。

14)偷盗、哄抢、损坏企业、集体财务,数量较小的除按价加倍赔偿外,另处1000元罚款;数额较大者,移送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5)不按市政府要求办理各种证件,冒名顶替,涂改证件,每查出一位处以200元罚款。

5、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七图一牌”,即施工公示牌、施工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现场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公示牌、城乡清洁工程治理标准牌、三证公示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总平面图。否则给予200元/天罚款。

2)施工工地大门出入口应设置洗车平台和高压清洗设备。洗车平台与主干道相接,并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一般深300mm,宽200mm,长3500mm,内抹水泥砂浆,上敷排水篦子);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就进行硬化处理,保证道路通畅,并满足消防要求;施工现场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合理找坡,避免积水,否则给予200元/天罚款。

3)施工现场应按要求设置高度不小于2.0m的封闭围挡,否则给予200元/天罚款。

4)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门卫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及材料设备进行登记,否则给予200元/次罚款。劳务组往外部拉材料物资用品必须开出门条,否则给予200元/次罚款。

5)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卡和安全帽,否则给予50元/次罚款。

6)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扬尘、出入车辆防止带泥(土)上路等措施,且由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出入口附近相邻路面卫生保洁管理,否则给予100元/次罚款。

7)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不准从楼上直接向楼下抛扔石块垃圾等,每天收工前将楼内的垃圾统一收集并运到楼外指定堆放地点,否则给予200元/处次罚款。

8)工地现场不许随处乱扔烟头,作业区内禁止吸烟 ,违者给予100元/次.人罚款。

9)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否则给予500元/次罚款。

10)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粉尘、防噪音、防光污染等措施,否则给予100元/天罚款。

11)施工现场应制定施工不拢民措施,否则给予100元/天罚款。

12)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且应按要求制定相应防火措施和配备相应防火设施,否则给予200元/天罚款。

13)施工现场不得因任何原因出现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否则给予1000-10000元/次罚款。

14)禁止在施工现场内随意便溺,必须到指定的楼内和楼外厕所,违者对于小便罚款200元/人次,对于大便罚款500元/人次,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分别承担。

15)严禁在工地现场内进行打麻将等一系列游戏赌博活动,否则给予100元/次罚款。

16)项目部以现场情况按时间或区域划分好公共生活区生产区卫生责任区(或项目部外聘其他务工人员,各劳务组承担相应费用)。各劳务组必须认真做好所负责的生活区、施工区的现场环境卫生及因施工造成的责任区域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必须做到随干随清,日干日清,否则给予500元/处次罚款。

17)厕所必须为水冲厕所,劳务组按项目部划分好的时间或区域每日早晚各冲洗不得少于1次,否则给予200元/次罚款。

18)项目部开工前必须做好项目安全文明前期规划,有细化的专项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专项方案》,现场文明施工每半月项目部组织检查一次,发现劳务组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专项方案》等要求施工的,责令及时整改,劳务组拒不改正的给予500元/次罚款。

6、现场消防管理

1)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否则给予200元/天罚款。

2)施工现场消防通道设置、消防器材及水源配备应符合规范和相关要求,否则给予200元/天罚款。

3)施工现场临时用房防火设计应符合相关要求,否则给予200元/天罚款。

4)劳务人员明火作业(特别是楼层钢筋焊接)应按要求进行动火审批且应按要求设监护人员,并配好灭火设备,否则给予1000元/次罚款。

5)木工间、材料仓库或其他禁火禁烟场所吸烟的处以200元/次罚款。

6)木工间、材料仓库或危险品仓库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配备足量消防器材的处以300元/次罚款。

7)乙炔、氧气瓶未按规定分开存放、运输,乙炔瓶没有安装防震圈或回火装置的处以300元/次罚款。

8)乙炔、氧气瓶使用时,分开未达到5m安全距离的处以200元/次罚款。

9)破坏消防器材、拒不执行消防条例的处以300-1000元/次罚款。

7、施工用电管理

以下各条每发现一条,给予现场电工和安全员100元/次罚款,并限期整改。

1)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符合下列规定:①采用三级配电系统;②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③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未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3)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未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未由电源进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4)保护零线未单独敷设、线路上装设开关或熔断器,通过工作电流;保护零线未采用绝缘导线,规格和颜色标记不符合规范要求;工作接地电阻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大于10ω。

5)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大于30ω;线路及接头不能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线路未设短路、过载保护,导线截面不满足线路负荷电流;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6)电缆未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且不符合规范要求,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的芯线,未按规定接用;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小于2.5m。

7)末端用电设备没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不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箱体结构、箱内电器设备及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未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保护零线、工作零线未通过各自的端子板连接;

8)总配电箱与开关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并不够灵敏;箱体未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没有门、锁及防雨措施;箱体安装位置、高度及周边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分配箱与开关箱间的水平距离超过30m,开关箱与用地设备间的水平距离超过3m;

9)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未明确各方相关责任、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未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后未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三、施工质量管理

1、质量程序管理

1)必须坚持“样板先行制”,否则给予1000元/次罚款。

2)必须坚持“三检制”,否则给予1000元/次罚款。

3)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还不能达到要求,对施工队处以500元/次罚款。

4)专职质量员(技术负责人)每周填写质量周报,报送分公司。

2、原材料(构配件)检验管理

1) 原材料(构配件)出厂质量证明资料(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齐全有效,质量证明资料必须由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认可,无证不准进场。

2) 涉及安全、功能的相关材料使用前,应见证取样送检,且有相应的复试报告。

3、土建工程管理

1)楼座各控制线由工长配合专职测量员放完后,向监理报验验收,未经监理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给予200元/天罚款。

2)砼模板经拆除后,内墙、柱须及时标注水平控制线,未标注平线的每处处以二次结构工长50元罚款。

3)建筑物结构每封顶一层,对其水平控制(+50)线及结构顶板平整度复核一次;每三层对其竖向控制线复核一次,以便在施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否则给予相应责任方100元/次罚款。

3)钢筋需焊接加工的,必须在该工序施工前做焊接试验。若劳务组不按工长通知未做试件,或焊接试件制作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的,处以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4)钢筋加工出现错误,造成材料损失,按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并处以200元/次罚款。

5)无论是竖向还是水平构件,在拆除模板后发现钢筋保护层不够,主、箍筋外露,只能靠后序工序弥补的,给予500元/次罚款。

6)模板工程施工前都要进行模板设计,保证模板及支撑体系强度和刚度,施工中严格按设计执行。未按设计执行而出现跑模、涨模的,劳务组派人凿补外,工长统计砼跑模方量.按砼同期单价的处罚,且有一处跑模处罚200元。如出现砼构件整体变形,给予1000元/处罚款。

7)模板经检查标高不符合要求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处以100元罚款。

8)模板加固不符合项目部(专项方案)要求,拒不改正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处以劳务组500元罚款

9)钢筋砼结构底模板及支撑拆除必须通知项目部,擅自除处以500元/次罚款,若是重要结构,罚款1000元以上。

10)竖向构件的垂直度,水平构件的平整度及造型线条做为重点控制对象(特别是楼座、楼梯间、电梯井四角,飘窗飘板,阳台栏板等)。竖向构件的同一柱子在验收模板时,至少要在垂直的两个面吊线,特别是边柱和角柱四个面都要吊线验收,垂直度不能超过规范要求范围。后浇筑阳台栏板定位准确,上下垂直,上口标高准确。楼板在验收模板时,甩出柱筋上抄出水平控制点后拉工程线逐个检查,飘板应检查其水平度、上下飘板间距并吊垂线检查上下飘板外边缘是否垂直。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不能超过规范限值要求。因构件的垂直度、平整度影响后期整修,至使装修费用增加,主体劳务单位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11)自拌砼施工前工长须提前通知资料员出“砼配合比通知单”、并做好开盘鉴定。混凝土浇筑前资料员应及时办理“混凝土浇灌令”。

12)混凝土浇筑完成后,要按交底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方法养护或保温。如养护或保温不当,造成混凝土出现质量缺陷,处1000元/次罚款。砼养护不及时或不到位造成大面积龟裂,罚款3000元/次。

13)砼浇筑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施工,漏振和振捣不实而引起蜂窝、麻面、孔洞、漏筋等现象,劳务组第一时间及时处理(需征得工长同意,出现大的孔洞的需征得技术负责人同意),不经项目部同意私自处理修补的每发现一次罚200元。情节严重时具体处理。如项目部同意后处理时间不及时或修补不符合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造成影响的,每处处以劳务组200元罚款。

14)混凝土浇筑时,木工组,钢筋组、电气组劳务人员必须有专人全程看护,有涨模、漏浆、钢筋变形影响保护层厚度、电气暗配管压扁断裂等影响施工质量的,相关劳务人员应及时修补、更换处理。否则给予相关劳务组500-1000元罚款,造成质量问题的自行承担返工费用。

15)砼浇筑厚度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超过规范允许偏差,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200元。支卫生间降板时,破坏钢筋每处罚100元,损坏电管每处罚200元。

16)施工缝留置必须按规范留置,对违规施工的给予200元罚款。

17)不需设置施工缝的,砼必须连续浇筑,杜绝冷缝现象。违者每处给予500元罚款。

18)砼浇筑前应将柱根、墙根的砼表面浮浆及松动石子等杂物清除干净,若报验后发现有未清除干净的,违者每处给予200元罚款。

19)厨卫间排风道,走廊消防增压送风口,暗埋式消防箱,地下室排送风管等主体结构需预留洞口漏设,每处给予500元罚款。

20)在砌筑过程中,若砖、加气块未提前润水而上墙,砌筑砂浆未原浆勾缝压缝,未及时浇水养护,该部分墙需全部拆除,并给予200元罚款。

21)对砌筑工程的组砌方式、搭接方法、预留孔洞位置、马牙槎设置错误的罚款300元/次。

22)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设置拉结筋或拉结筋长度不够的,每发现一根罚款100元/次,并责令其返工。

23)构造柱、过梁及马牙槎内未清理干净就进行合模的罚款200元/次。

24)构造柱及过梁浇筑时对主筋移位、弯曲、随意调整箍筋未调整复位的罚款200元/次。

25)浇筑完的砼构件出现观感质量差、截面尺寸偏差、轴线位移、漏浆、蜂窝麻面、孔洞的罚款500元/处。

26)各工程必须实行“样板先行制”,所有劳务分包组及中途新入场技工进场后须先做样板,经项目部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否则给予500元罚款。

27)抹灰质量出现平整度、垂直度、阴阳角方正不符合规范要求,抹灰强度不达标的,未按规定分遍成活的罚款500元/次。

28)外墙面砖粘贴不牢固、因工艺而排缝疏密不匀,平整度及垂直度超标、清洗不干净等每处罚款200元。

29)地面工程造成起砂,标高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200元/处。

30)内墙瓷砖施工时因排砖错误造成瓷砖浪费的按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并处以500元罚款。墙砖平整度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地砖造成空鼓的罚款每处200元。

31)前道工序不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得施工。如未经检查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则劳务组必须无条件拆除擅自施工的部位,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32)因劳务组自身原因造成返工,造成的材料浪费及返工费用由劳务队自行承担。

4、安装工程管理

1)主体施工时,楼层结构顶板模板拆除后,三天内劳务组应对该层水、暖、电暗敷管及预留洞口位置标高进行相应“扫管、摸底复查”,报项目部进行摸底检查验收,做到过程控制,否则对相应劳务组处以500元罚款。如有不通的,应在相应位置做出标记,项目部做出书面处理方案,在二次结构施工时及时弥补。劳务组应分析总结原因,在后续主体施工时得到有效改进。

2)项目部根据本地市场施工平均水平,制定出每层暗配管不通控制率。如超出控制范围,给予相关劳务组500-1000元罚款,造成的返工费用(含材料费)自行承担,如发生专业劳务组(抹灰)修补费用,另行扣除。

3)安装管理人员应保证各安装工程及时穿插在土建施工中,避免后开槽,后修补。否则视造成的后果给予200-500元罚款。

5、成品保护管理

杜绝野蛮操作,做好对本单位和兄弟单位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对保护不好者除对被破坏的成品、半成品恢复外,视情节轻重处以责任单位100~500元/处罚款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工程内业资料管理

1、工程内业资料按照“同步、齐全、真实”的原则进行,如经分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不合格,给予资料员处以200元/次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2、施工过程中各类内页资料如工程档案、安全内页、工程签证资料、工程日志、照录相声光资料等和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的档案编制要求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分盒保存,按时报送有关部门。

3、安全资料由资料员配合安全员收集整理和归档,安全员负责与现场相关的安全资料(如材料合格证、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及安全周报等)的及时提供,如经分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属现场资料不合格的,给予安全员处以200元/次罚款,非现场资料原因的给予资料员处以100元/次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4、施工日志由各楼号或各专业主管工长在全天施工作业结束后负责记录,施工日志应真实、及时、完整、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于每周日统一交予资料员进行收集汇总入档。

5、混凝土试块由混凝土工长制作,资料员负责拆除、养护和送检,其他试件现场取样(如钢筋焊接等)由资料员向各专业工长提出,专业工长负责现场安排督促完成。

6、依据工程实际进度及《材料检测试验计划》-(区分30%/70%),做好现场见证取样工作。材料检测试验项目以工程实际情况为准,如发生变化,资料员同技术负责人协商后及时调整。

7、竣工图由技术负责人组织资料员等进行绘制入档。

五、工程进度管理

1、项目部根据合同要求排出总进度计划,依据总进度计划于每月月底排出下月进度计划,于本周末排出下周进度计划,通过每周项目例会形成会议纪要。

2、相关管理人员做好人、材、机、技术等准备工作。工长负责签发“施工任务单”,严密组织施工,控制好施工进度。

3、属劳务原因施工滞后的,自行于下周采取纠偏措施弥补,不得影响各关键节点(±0.00、甲方付款楼层封顶、主体封顶、外墙饰面、竣工等)总进度。否则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劳务自行承担。

六、工程成本管理

1、编制成本计划

2、限额领料

3、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

4、合理安排资源供应

5、及时索赔形成正式文件

6、技术改进

七、处罚单的下发

1、处罚单一式三份,由罚单下发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审批)、相关劳务组、预算员三方各执一份,于当月结算单内扣除。

2、签字的时间规定为二天,如果在二天内有一方拒签或故意拖延,则按默认对待。

八、说明

以上奖罚中受到处罚的事项,需整改而未整改的,加倍处罚。

第4篇 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___高速公路第_合同段的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本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质量安全科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隐患及事故有权向质量安全科建议和投诉。

第四条:施工安全目标:无重大伤亡和质量事故,重伤率不超过0.3%、轻伤率不超过3%。

第五条:施工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__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分管工程的副经理、副总工及各科室科长、协作单位主管为组员的施工安全委员会,并设三个施工安全小组,由分管工程的副经理、副总工担任小组长。各协作单位设不少于两人的专职安全员。

第七条:组长安全岗位职责:

1、对全体官兵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部队与监理发布的施工安全规定、规程以及施工规范。

3、正确处理安全与施工、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确保施工安全。

4、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施工安全大检查,针对主要安全问题,主持安全事故分析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八条:副组长安全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部队与监理发布的规定、规程、安全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情况,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协助项目经理召开安全事故分析会,提出安全技术处理方案。

3、主持项目安全计划工作。主持重要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支持安全员的工作,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第九条:项目部安全员职责:

1、参与项目部召开的安全事故分析会,提出安全技术处理方案。

2、对施工队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随时检查施工队的安全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统计安全事故,定期向项目部安全委员会汇报。

第十条:施工队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规定及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负责安全用品的发放和保管,随时检查安全用品的穿戴情况。

4、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项目部安全员汇报。

第三章施工安全措施

第一节 施工准备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具备防洪、防爆、防污染的安全设施,必要时应设立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在通车道路上测量时,必须有专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1m,20-35kv不得小于1.5m,44kv不得小于2m。

第十四条:构件预制厂、搅拌站,由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并有自备电源,以免因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和出现事故。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连锁保护。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第二节 路基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砍伐树木应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再从剁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最后应留2-3cm安全距离,砍伐树木时应设立警戒。

第十七条:拆除结构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先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管道等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围设安全护栏,拆除工序应自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

第十八条: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在靠近建筑物、电杆及各种地下管线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挖掘机作业安全。作业时,应保持水平位置,铲斗工作没结束时,不准旋转大臂和走车。进行装车作业时,铲斗应尽量接近车箱,但不得碰撞汽车的任何部位;汽车未停稳,司机未离开驾驶室时,不准装车;铲车装车升降时不能过猛。挖掘机司机离开驾驶室时铲斗应放落在地面上。

第二十条:推土机作业安全。在斜坡上推土时,先推土填平工作场地;坡道行驶时,要低档前进,并不得换档,也不准空档滑行;横向行驶坡度不得超过10度。沟槽边沿作业时,刀片不能超出沟槽边沿,并且要有专人指挥。在电杆附近推土时,电杆周围保留一定的距离,保证电杆的稳定。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现场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8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1.5m。工作结束时,将机械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放下刀片,锁好门窗。

第二十一条:平地机作业安全。平地机行驶前方不得有坚实障碍物和人员行走或站立。转弯或调头时用最低速度,下坡时不得用空挡滑行;行驶时必须将刮刀片升到最高位置,并将其斜放,两端不得超出后轮外侧,作业后停放于平坦安全的地方,并拉上制动器。

第二十二条:装载、铲运机作业安全。作业时禁止任何人上下机械或传递物件,行驶时用低速档,并不得进行铲斗升降和翻转动作,严禁用铲斗载人。两台以上机械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应保持不小于5m的作业距离。上下坡道时应低速行驶,中途不得换档,行驶坡度不得大于6度。在坡道上不得进行维修保养作业,不得进行转弯、倒车和停车,车在坡上熄火时,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启动行走。

第二十三条:压路机作业安全。作业时,需人工清除碾子上的粘物时,清理人员要站在两旁;禁止正面跟进,压路机工作时速不得大于5km/h。两台以上压路机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5m,左右不得小于1.5m。坡道上下不得纵队行驶。作业中不得对其进行擦试维修。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不得停放在土路边缘及斜坡上或防碍交通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自卸汽车作业安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翻斗内严禁载人。装土时拉紧手闸,装载均匀,不得偏载。卸料起斗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并应有专人指挥,应检视上空有无电线,防止挂断。卸料后及时将大厢放下后方可行走,通行时纵坡不超过20%,横坡不得超过6%。行驶速度低于30km/h。

第三节 路基石方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化纤衣服。使用电雷管时,作业人员应关闭手提电话及其他通信设备。

第二十七条: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第二十八条: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二十九条: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2)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3)装药时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4)装好的炸药包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5)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第三十条: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第三十二条: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完并过30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第三十三条: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控制在±0.2ω以内);

(2)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它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5)用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6)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第三十四条: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第三十五条:撬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打)落,严禁上下双重作业,不得将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撬棍的高度不宜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棍端紧抵腹部,也不得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第三十六条:抬运石块的铁链或绳索应理顺并拴牢,抬运时应同起同落,步调一致。

第四节桥涵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桥涵施工前,应对现场、机具设备进行安全防护,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跨318国道立交桥、人行天桥施工时,应采用满膛式支架封闭并布设安全网,并与施工协作队签订安全协议。

第三十九条:开挖基坑时,如对临近建筑物、临时设施、地下管线有影响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基坑开挖视土质情况放坡,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m,基坑外1.0m范围内不准堆放材料和机具,基坑周围松动的土石块随时清除干净,防止坠落伤人。

第四十条:人工挖孔时,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等,必须经常检查。孔顶出土机设自动镇定装置并有专人管理,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孔口不得堆积土渣及机具,作业人员的出入,应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悬挂示警红灯,挖孔暂停时,孔口设置罩盖及标志。孔内挖土人员的头顶部设置护盖,取土吊车升降时,挖土人员在护盖下面工作。挖孔人员下孔作业时,先用鼓风机将孔内空气排出更换,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采取通风设施。经常检查孔内的气体情况。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采用机械通风。

第四十一条:墩台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栏杆,作业人员配备保险绳、安全帽和安全用具。作业人员在上下墩台时,应走专用通道,禁止沿脚手架爬行。吊车升降应设专人指挥,落斗前,下部的作业人员必须躲开,不得身倚栏杆推动吊斗,严禁吊斗碰撞模板及脚手架。

第四十二条:构件预制厂的安全防护。操作开动振捣器的人员要配戴安全防护用品,配电箱的接线应使用电缆线。巡查和辅助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合格的劳保用品。作业中如发现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开关加锁,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道路出入口、易燃易爆物品、重要安全装置处要悬挂安全警告标志和完好的消防器材。浇筑梁板混凝土时,作业人员应在工作平台上,平台临边要设护栏防护。

第四十三条:张拉预应力钢绞线前应检查张拉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施工及安全的要求,其张拉作业平台、拉升机支架要搭设牢固;平台四周加设护栏。压力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油泵操作人员要戴防护眼镜。张拉时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严禁站人,作业人员应站在千斤顶的两侧。

第四十四条:起重机作业安全。起重机作业时,工作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排水措施;起重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夜间作业要有充足的照明设备。起重机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必须熟悉所指挥的起重机械的性能,被吊物的实际重量;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无论何种情况,严禁用起重设备吊运人员。吊挂位置点要选在适当处或在标明的位置上,钢丝绳与被吊物的夹角应大于45度。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钢丝绳的规格、直径、强度,必须符合该型起重机的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必须保留三圈以上;钢丝绳不得打环、打结、弯折和有接头。

第四十五条:搅拌站作业安全。搅拌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具有足够承载力、坚固、稳定的基座上。操作处应设作业平台及防护栏杆;搅拌站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防护装置。搅拌站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要检查离合器、制动器、升降器是否灵活可靠,轨道滑轮是否良好,钢丝绳有无断裂或损坏等,并经试转,全部机械达到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六条:平板拖车作业安全。平板拖车运输,时速宜控制在5km/h以内,简支梁的运输,除在横向加斜撑防倾覆外,平板车上的搁置点必须设有转盘。平板拖车运输构件时,除一名驾驶员主驾外,必须指派一名助手,协助瞭望,及时反映安全情况和处理安全事宜。平板拖车上不得坐人。重车下坡应缓慢行驶,同时避免紧急刹车。驶至转弯或险要地段时,应降低车速,同时注意两侧行人和障碍。装卸车应选择平坦、坚实的路面为装卸地点。装卸车时,机车、平板车均应刹闸。

第四十七条:架桥机安装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桥机组拼(或定型产品)、悬臂牵引中的平衡稳定及机具配备等,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架桥机就位后,为保持前后支点的稳定,应用方木支垫。前后支点处,还应用缆风绳封固于墩顶两侧;

(3)构件在架桥机上纵、横向移动时,应平缓进行,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信号协同动作;

(4)全幅宽架桥机吊装的边梁就位前,墩顶作业人员应暂时避开;

(5)横移不能一次到位的构件,操作人员应将滑道板、落梁架等准备好,待构件落入后,再进入作业点进行构件顶推(或牵引)横移等项工作。

第五节防护、排水施工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砌石工程必须自下而上砌筑,抹面、勾缝作业必须先上后下。

第四十九条:构筑物砌筑时,每天砌筑高度不宜大于1.8m,相邻两段砌筑高差不宜大于1.2m,砌筑作业面应水平增长,保证砌体的整体强度。

第五十条:砌体高度超过1.5m时,应搭设作业平台,高度超过2.0m时,应搭设垂直运输设施和脚手架,架上作业时,架下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上面砌筑时下面有人。

第五十一条:石料装卸运输过程中,防止超载和遗洒,搬运时要量力而行,防止砸伤;正在砌筑的挡墙上,石料堆放不能超过2层,距挡墙边1.0m范围内不准堆放石料。片石改小,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

第五十二条:砂浆输送泵作业

(1)输送管道各接头应连接牢固,并设有牢固的支撑,尽量减少管道长度和弯管数量,管道上不得加压或悬挂重物;

(2)作业前应空运转,在确认旋转方向正确、电路开关、传动保护装置及料斗滤网齐全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3)运转正常后,方可向泵内注入砂浆;砂浆泵须连续运转,短时间不用砂浆时,应打开回浆阀使砂浆在泵内循环运行;如停机时间较长时,应每隔3-5min泵送一次,使灰浆在管道和泵体内流动,以防凝结、阻塞;

(4)工作中随时注意压力表指针是否正常,检查球阀、阀座和挤压管有无异常,如发现漏浆应停机修复后方可继续作业;

(5)因故障停机时,应打开泄浆阀使压力下降,然后再排除故障;砂浆泵压力未降到零时,不得拆卸空气室、压力安全阀和管道。

第五十三条:砂浆喷射机作业

(1)喷射机应保持内部清洁,输送泵和喷射机人员应密切联系,协调配合;

(2)在喷嘴前5m范围内不得站人;工作停歇时,喷嘴不得朝向有人的方向;

(3)输料软管如发生堵塞,可用木棍轻轻敲打外壁,如无效时可在关闭砂浆后拆卸胶管,用压缩空气吹通;

(4)转换作业面时,输料软管不得随地拖拉和弯折。

第五章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保证在遂道出口进洞处设置24小时值班室,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第五十五条: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第五十六条: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塌伤人。

第五十七条: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第五十八条: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第六十条: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第六十一条: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第六十二条: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第六十三条: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第六十四条: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 ;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第六十五条: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第六十六条: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护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第六十七条: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第六十八条: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第六十九条: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应设防滑条。

第七十条: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第七十一条: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当岩层破碎、压力过大地段的支撑不能拆除时,拱圈部分应用预制混凝土柱代替木杆予以拆换。

第七十二条: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停止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第七十三条: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拔取时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第七十四条: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后,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七十五条: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第七十六条: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第七十七条: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第七十八条: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第七十九条: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1)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2)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3)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第八十条:防尘用水的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第八十一条: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第八十二条: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第八十三条: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第八十四条: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立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第八十五条: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第八十六条: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消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第八十七条: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第八十八条: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第八十九条: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第九十条: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第九十一条: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第九十二条: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起爆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第九十三条: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第九十四条: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第九十五条: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第九十六条: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六章 惩 罚

第九十七条:安全检查评比每月组织一次,每发现一处(次)安全隐患扣1分,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一次扣10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含亡人事故),一次扣20分,发生亡人事故,安全评比得分为0分。

第九十八条:施工队安全评比分为95分以下者,要进行停工整顿,并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经项目部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工,严重时,项目部有权予以清退。若发现重大安全责任,施工队除承担业主所罚款项外,另翻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由____项目部质量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工程项目完工,缺陷责任期满后自行废止。

相关文件: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第5篇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一、 总则

为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杜绝违章行为,把公司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特制定本细则。

二、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与安全违章行为的考核。

三、 引用文件

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 职责和权限

4.1 公司安委会负责监督本细则执行。

4.2 由公司各项目部负责实施,工程质安部监督执行,严格按照本细则对各项目施工单位、劳务施工班组进行考核。

五、 处罚规定

5.1 通则

5.1.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查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力度,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按本细则进行处罚。

5.1.2 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野蛮施工、冒险作业,重复性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第二次发现加倍处罚,第三次发现后在第二次处罚的基础上再加倍处罚,依此类推。

5.2 考核执行程序

5.2.1 工程质安部、各项目部的安全督查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较轻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应现场纠正,对不听劝阻者,应按本规定进行罚款,并加以制止。

5.2.2 安全督查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严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本规定处罚,并立即制止。

5.2.3 安全督查人员进行违章处罚时,应详实记录违章事实,附违章照片,并开具违章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送公司财务部,一份送被罚款单位,一份项目质安部或公司工程质安部留存。公司财务部收到罚款通知单后,应及时收纳或扣除罚款金额。

5.2.4 对罚款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由公司财务部直接从被罚款单位预留安全文明保证金中扣除;对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被罚款单位在收到罚款通知单后,应在7日内将现金交缴到公司财务部,超过7日,公司财务部将按照罚款金额的双倍在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5.2.5 公司财务部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处罚金应单独开户列帐管理。

5.2.6 禁止安全督查人员直接收取处罚现金现象。

六、安全文明施工与违章行为考核细则

见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与违章行为考核细则表

七、 附则

1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为准。

2 本细则由工程质安部部负责解释。

3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线路施工及维护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施工及维护作业

第一条 机房内作业注意事项

1、严禁烟火。确须动火,必须征得机房管理人员同意,划定区域并妥善采取隔离及消防措施后方可进行。

2、禁止将工具、材料搭靠或放置在设备上。

3、严禁踩踏、移动、碰撞其他已有的缆线及设备。确须对障碍线路进行测试时,应经专业人员反复确认无误后,方可将软线插头从设备上拔出。

4、对机房方向测试时,应确认该纤芯已与设备断开,否则可能造成设备或仪表烧毁,但应经专业人员反复确认无误后,方可将软线插头从设备上拔出。

5、严防任何金属屑、金属丝、金属片或其他金属物落入设备缝隙,造成设备短路。

6、禁止使用设备机架上电源。

7、保持机房清洁卫生,及时将工作垃圾清理干净并放入指定位置。

8、离开机房前,必须清理作业现场,切断施工电源,检查火源及其他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后才能离开工作现场,必要时告知随工人员或机房值班人员。

第二条 管道内施工注意事项

1、先将井盖打开通风,确认已经没有有毒气体后方可下井施工。

2、严禁踏踩、碰撞、弯折井内装置及光、电缆,下井时应用梯子辅助。

3、人井周围应作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巡查。

4、确须动刀、动锯截断梅花管、子管或光、电缆,或用专业工具打开接头

盒时,必须由专业人员反复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严禁误伤其它在用线路。

5、井内严禁烟火。确须动火,必须妥善隔离并保护好井内光、电缆及其它装置,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6、施工完毕后,应仔细清理井内工具、垃圾、火种及火源,确认安全无误

后方可盖好井盖离开现场。

第三条 机械顶管及微控定向钻作业注意事项

1、必须派专人负责,监督质量及安全。

2、施工前应办理必要的施工许可手续。

3、施工前必须仔细勘察拟穿越的设施情况,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设

施不受影响。

4、施工前必须仔细勘察作业区域的地下管线情况,严格拟定入点、出点、深度,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5、施工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证交通安全。

6、施工完毕应仔细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不留工余料,不留工作及生活垃圾,不留任何安全隐患。

第四条 要经常检查和督促施工机具的维修和保养,保证施工机具安全完好。必须做到正确使用、正常保养、专业维修工机具和仪器、仪表,不得野蛮使用和强拆强装,特别注意工机具、仪器、仪表在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在使用电器设备过程中,临时配电箱必须安装接地保险,电气设备必须接地良好。

第五条 公路、铁路、桥梁、涵洞、河流及堤坝等特殊地段施工,应办理必要的施工许可手续,采取妥善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条 杆路施工时要注意关键工序环节的安全,及时拆除临时拉线;登高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绝缘防滑鞋,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及下雨天气禁止登高作业;布放钢绞线及光缆时随时观察钢绞线和光缆的质量及受力情况,避免吊线、光缆受到外力损伤,严防在紧线过程中出现嘣断伤人的意外发生。

第七条 布放过公路钢绞线及光缆时,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专人指挥来往车辆。钢绞线及光缆布放后要采取妥善措施,避免过往车辆碾压、挂蹭,危及线路安全及交通安全。

第八条 直埋线路开沟、架空线路挖坑前,应仔细识别并确定其它地下管线的走向及交越的准确位置,通知维护单位人员到场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之后方可施工。在地下管线情况没有摸清之前严禁动土,严防误伤其它地下管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九条 线路与其他架空通信线路交越时,我方线路尽量从其上方通过。施工时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并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防止挂蹭引起的他方线路损伤。

第十条 线路施工经过村镇、电力线(不明线路按电力线对待),施工时应清理现场劝离闲杂人员并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必要时应协调地方停电后施工。特别是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时,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并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严防作业人员或钢绞线、光缆触碰高压线造成事故。

第十一条 布放光缆时应适当配置工、机具及人员,严防光缆外皮损伤、打背扣、断纤、腾空(直埋)等质量事故的发生,并应有专人检查,一旦发现及时处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现场需要临时存放光缆、钢绞线、电杆、标石、标志牌等材料时,应尽量远离公路,严禁占用公路路面、路肩,避免因占道引发交通意外事故。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留下的沟、坑等应及时回填,个别地段因工程需要不能及时回填的必须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防交通事故或牲畜跌入其中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 雨季在公路、铁路、桥梁、涵洞、河流、堤坝、房屋等设施附近动土后必须立即修复,严禁因雨水冲刷危及设施安全。

第十五条 在运送光缆、电杆、钢绞线过程中,严禁车厢同时乘做施工人员,并要将光缆、电杆、钢绞线做好固定,保证稳固,行车前要有专人进行检查,防止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意外。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要求所有施工车辆:卡车限速60公里、面包车及客货车限速80公里、轿车限速100公里。同乘人员不允许睡觉,随时观察路况和司机状态,遇见司机违章驾驶要及时提醒和制止。

第十七条 所有施工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手续完整、保险齐全。

第十八条 驾驶员每日检查机动车是否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检查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是否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出车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不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不准在驾驶车辆时打手机、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全体施工人员必须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交通安全关乎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时刻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路边施工时,应用警示牌、警示带隔离施工区域,必要时设置路障,并设专人指挥过往车辆。所有施工人员应注意身边的交通状况,随时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运送光缆、电杆、钢绞线、角钢、或其它较大、较重材料或设备时,要将材料或设备做好固定,保证稳固,行车前要有专人进行检查,防止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意外。

第二十三条 光缆、钢绞线、电杆、标石、水泥标志牌及其他材料或设备禁止放置在路肩或路边,避免因占道引发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 路肩、路边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并恢复施工现场,不留工余料,不留工作及生活垃圾,不留任何安全隐患。

第三章 防火、防盗、防煤气和食物中毒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火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在室内、草原、森林及易燃地带施工严格按其管理办法组织施工。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单独仓库专人保管,严禁与施工人员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施工人员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 施工人员要保护好个人财物,外出施工时,留守人员(如炊事员)有看护好宿舍及宿舍驻地存放的施工材料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驻地外施工现场临时屯放的施工材料,需过夜时应设专人看护。

第二十九条 驻地和宿舍,应当保持环境整洁,材料、物品、工机器具摆设有序,不得乱丢乱弃废弃物品。

第三十条 每日应有专人负责检查驻地存放的施工材料及工机器具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使用煤炭炉灶取暖的宿舍,必须安装排烟筒,并保证室内空气通畅。各队队长及安全监督员每日晚间要检查宿舍取暖设施运转情况,确保使用的取暖煤炉烟道通畅,防止煤气中毒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炊事员应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厨房整洁,保证燃气灶具、气罐、管线安全无泄漏。特别要注意食品安全,不吃腐败及不明食物,不饮用生水,避免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第7篇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银川河东机场三期扩建项目部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机具使用和行车安全,降低使用成本,提高设备、机具、车辆的完好率、利用率,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项目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部门及管理范畴

1、项目安全部负责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车辆的安全管理,对机械设备、车辆的停放、维护、安全状况监管,并指导施工队做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2、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车辆管理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对所使用的设备、机具、车辆负责。

二、台账建立

1、建立机械台帐、卡片,掌握机械动态,并收集保存好相关技术资料。

2、项目安全部负责建立本工程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台账:

3、项目安全部应编制本项目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清单。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建立管理台账。

4、项目安全部应按照设备管理要求,建立大型机械、特种设备、关键设备的“一机一档”及中小型设备机具的管理台帐。

5、项目安全部编制的设备机具清单中应明确每台设备编号,大型设备及模板、架设系统应有准确的进出场时间。

6、大型设备及模板、架设系统的“一机一档”中应有维修、保养记录。

7、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监察管理条例管理,其台账中应有设备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保养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班前点检记录。

8、项目安全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台帐管理。

三、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1、对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管理由项目安全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各工区凡需使用汽车吊的,应首先在合格分包商名录中选择,需要向社会租赁的机械设备,由使用工区向项目部提出申请,经项目部领导批准后租赁进场。

3、进场的租赁设备在进场前必须经项目安全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进场后执行项目部机械设备的管理规定。

4、施工队机械设备应定人操作,操作手定机配备。因人员调动,机械可暂由他人(持有效证件)进行操作。

5、各施工队在每天施工结束后,机械设备、车辆的停放应紧靠驻地、集中停放、配备夜间值班人员。现场施工机具应摆放有序并便于操作。

四、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1、各施工队对机械设备落实保养责任人,按项目部要求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维护与保养应有记录并留存备查。

2、各施工队应将大型机械设备的运转及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在设备维修、保养时落实以下要求:

2.1机械设备操作员必须执行例保制度,发现有故障,必须停车修理不得带病作业。

2.2机械设备操作员必须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要求定期做好保养(指更换三滤,刹车油、液压油、制动片、防冻液等)。

2.3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放在集中停放点进行,如技术力量不足,应向设备生产厂家求助。

2.4机械设备操作员,应妥善保管维修、保养记录,对设备的安全器件、易损件的检查要记录在案,留存备查。

3、机械设备如需外修,由各设备所有人自行负责。

4、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由各施工队自行完成,项目安全部负责对设备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1、操作员、驾驶员在操作机械和行车时,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操作规程,严禁酒后、无证、疲劳上岗。

2、违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一律作违章作业处理,并依据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被公安交警或城管部门处罚的人员,项目部将对其进行再教育。

3、机械设备发动前和车辆出车前,操作员、驾驶员应仔细检查车况,在作业环境较为复杂和人车混合场合施工时,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监护和警戒,严防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5、所有机械设备事故(指机械设备损坏、机械伤害事故),由各级调查组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处理;

第8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团结、拼搏、务实、求精的企业精神,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实现公司制定的把所有施工项目建设成为形象工程、道德工程、精品工程、和谐工程的管理目标。项目部针对项目总承包和分包的特点,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项目部于2022年3月1 日颁布施行。

总则

分包人应积极配合项目部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服从领导,严格履行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

分包负责人为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分包项目的安全、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质量的综合管理负责。

第一章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1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职工罚款50元,对分包人按每人50元的罚款。

第2条、运输车辆随车装卸的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每人20元进行罚款,对车主按每人1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3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100元,并按规定对分包人按每人50元进行罚款。

第4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专业分包人应专人进行监控,无监控人员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0元,监控人员脱岗的按无人监控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5条、对禁止烟火的保管室和木工房发现有人抽烟或有烟头的,对保管员或专业分包人按每个烟头100元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责任。

第6条、高处作业必须搭设操作平台。无操作平台的对专业分包人按每处罚款1000元。

第7条、检查时发现在建工程内外有大便的,每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8条、施工现场应及时回收钢管、扣件,每发现一个零散扣件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元,每发现一根埋地的钢管罚款100元。

第9条、运输车辆人员应协助保管员做好材料堆放工作。进场材料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按规格、型号码放(砖块码堆,砂、石进池),如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散乱无序的,对分包单位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保管员应现场指挥,材料堆放混乱属于保管员责任的,对保管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0条、单位工程的脚手架应超过作业层一步架,剪刀撑设置到顶,立网、水平网应封闭,网内无杂物,一切杆件搭设必须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若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对分包人各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平、立网不连续封闭的每缺少一处,对分包人处以50元的罚款;等网数量不足的,每少一层罚承包人100元;网内有杂物的,不论多少,每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剪刀撑不得私自拆除,违反规定的每处对分包人处以200~500元罚款;脚手架立杆底部应有垫板或有相应技术保证措施,无垫板或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对分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11条、脚手架排水沟未设置的罚分包人200~500元。排水沟不通畅的每次罚分包人50~100元。私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的处罚分包人100元。

第12条、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五小设施,落实包干区及责任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分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3条、为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在宿舍内严禁私自做饭,违者按每个灶具20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班组分包人承担。

第二章 机械管理

第14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砼搅拌机、卷扬机、直螺纹机械等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悬挂操作人员公示牌。未落实专人,对分包人处以每台100元的罚款。拆除机械防护装置的每台罚分包人100元。

第15条、使用的机械四周无安全距离,清理不及时,罚分包人100元;传动部位维护保养不及时,罚机修班长100元;转动设备无防护罩罚设备负责人100元。

第16条、搅拌机、卷扬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设备分包单位应落实防雨措施,未按技术要求设置防护棚的,按每台罚分包人100元。

第17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现场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对分包人罚款100元。

第18条、用电设备电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对分包人罚款100元。电气设备无接地线即使用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对分包人罚款100元。

第三章 电器管理

第19条、电工全权负责工区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20条、任何分包人和职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对分包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21条、施工现场的各种用电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随意停、送电,因随意停电而影响施工的对分包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专业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22条、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分包人100元。

第23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无防雨措施每处罚分包人200元;配电箱内严禁放置其它物件及导电物质,按其性质对分管人员罚款50--100元。

第24条、在用的各种机械开关箱锁具钥匙由专业负责人负责保管。未上锁的开关箱,对其使用的负责人员按每台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25条、工程使用材料(如水泥、砂、石、钢筋、添加剂等)未送中心实验室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使用。

第26条、分项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批准私自施工的罚款3000--5000元。

第27条、分包人未按项目部三级(班组、工区、项目部)自检体系自检,私自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工程使用的,对分包人处以5000元罚款。

第28条、分包人各道工序未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及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处以分包人5000元罚款。

第29条、各工序检验时,班组、工区自检合格,报项目部检查两次不合格者,对分包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30条、各分包人应按各分项工序检验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附带资料或工序检查记录表,上报项目部质检或专业工程师报验和验收。无资料或工序检查记录表对分包人处以300元处罚。

第31条、为确保地基与基础的结构安全与稳定,分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地基土质及承载力的情况进行检测报验,不报验而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对分包单位罚款5000元。

第32条、为严格控制单位工程的平面尺寸,保证设计标高、轴线,轴线超过偏差值的,每1mm罚分包人100元,±0.000主控轴线与标高必须及时报验,未报验的按每项对分包单位罚款500元。

第33条、桩基工程的各种试验必须进行报验,未报验的对分包单位按每项罚款200元。

第34条、砌体工程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并要求返工。

第35条、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

第36条、砼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以上,低于90分的,按每分200元对专业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书面上报补救措施,无法补救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返工的必须返工处理。

第37条、砼施工必须有浇筑令,按计量施工,按配比标明各材料的重量,不按计量随意施工的每次罚款2000元。

第38条、为确保砼浇筑质量,蜂窝、麻面不超出规范标准,严禁出现露筋、孔洞等现象,出现上述现象的每处罚款200元。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私自处理的罚专业分包人1000元,无法返工的必须做补救措施,上报项目部审批后实施。

第39条、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出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40条、桥梁现浇结构顶面的平整标高,每自然段≤20mm,每大于1mm罚款100元。

第41条、砼的施工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每次缺岗的罚款100元。

第42条、钢筋工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保护层必须按要求设置,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款200元。钢筋未按规定方法绑扎的、弯钩角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400元;钢筋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低于90分的,按每分100元对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43条、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筋,确保钢筋位置的正确性,保证钢筋连接、保护层、钢筋间距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钢筋的节点、构造部位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注明主筋接头位置、加密区、二层筋位置、柱梁头交接处等),不按图纸施工的每处罚款20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给予不低于50000元的罚款。

第44条、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的杂物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并用水冲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拆除后,若存在质量问题(如梁底、柱头、柱根等,由于垃圾没清理干净而没有完全结合或夹杂木屑、编织袋等所产生的问题),每处罚款2000元。

第45条、模板必须刷隔离剂,不刷隔离剂每次罚专业分包人500元。对没刷隔离剂所造成的砼表面质量问题和损失,一切责任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第46条、胀模、漏浆每处罚款200元。

第47条、砼浇筑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未清理罚款500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48条、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职工每人2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500元进行累计罚款,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重罚1000~2000元,管理人员参与或组织斗殴者给予3000~5000元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治安处罚并开除工职。

第49条、发生打群架的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3000元累计罚款。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50条、对及时制止打架或打群架的,避免严重后果的,给予奖励500~1000元。

第51条、施工现场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作业。发现酒后上岗,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令其离开施工现场。对分包人处以每人200元的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52条、分包单位对上级部门的隐患整改单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签,落实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分包人应落实专人复查,合格后应及时销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时,按每处罚款500~1000元,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53条、施工现场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及材料堆放整齐,未按规定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1000元。

第54条、项目部负责新左庙路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上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对外协调、重要物资供应等均需项目部统一安排、协调、把关,各施工队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领导。对拒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施工队或班组将给予5-10万元的罚款。

第55条、各施工队有义务教育各自施工班组的人员,令其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的事件,项目部有权对班组或个人给与5000-10000元的罚款,严重者给予清除出场,施工队负连带责任给予5-10万元罚款。

第56条、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被项目部管理人员查出,施工队拒不执行整改的给予5-10万元罚款。

第57条、各工区管理人员必须配合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如出现不配合工作或辱骂甚至威胁管理人员的,项目部将令其退场并对工区给予5-10万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58条、项目部、监理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指令、通知、整改意见等,各施工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回复,对不能及时整改回复的事项要出具文字材料,说明原因,确定整改日期,否则将给予2000-5000元罚款。对敷衍了事只回复不做现场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队给予1-5万元罚款。

第59条、项目部组织的工程例会各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施工队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例会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六章 内业管理

第61条、专业分包人内业原则

1、专业分包人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及交底,对资料员的建档工作和施工员的交底工作应及时检查。

2、专业分包人参与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的编制,参加交底活动(每分项交底三次),负责填写定位放线、安全文明施工日志(日记)、砼施工记录、砌体施工记录,负责提供隐蔽工程记录的相关数据和照片,负责项目分包范围内各项施工检查等管理活动。

3、专业分包人负责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按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档案,及时将施工员、机修班、电工的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各项台帐的内容齐全,及时收集原材料的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试块留置制作、养护、标识、送检,负责材料送样并及时反馈试化验结果,协助完成备案工作。

第62条、总体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是否上报并批复,对已开工项目未上报分项或分部施工方案的每项对专业分包人处罚200元。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3条、对未完成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专业分包人每项每级处罚200元。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4条、各专业分包人工序报验后一周内完成质保资料并签证,对一周内未完成的专业分包人处以300元处罚。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5条、及时催要和收集各项原材料合格证和相关资料(书面形势),并及时反馈情况。未能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及反馈情况的,缺少原材料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的,予以处罚分包人100元/处,材料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合格资料,未能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影响的,追究材料供应部门责任,同时处以分包人100元/份罚款。

第66条、机修班及电工应协助做好相关机械、临时用电及电气工程的各项资料,及时真实予以记录,及时认真真实做好记录,未能及时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以100~500元罚款,分包单位应落实专人辅导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处以专业分包人50~200元罚款。

第67条、上级部门检查,内业资料齐全被表扬的奖资料员200~500元,内业资料被批评或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200~500元罚款,同时对专业分包人处罚500~1000元罚款。

第68条、资料工作及时签证、建档,分项工程工程完成后及时评定、计量,移交项目部资料部门备案,因内业工作欠缺影响工程移交、结算、备案的追究专业分包人责任,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69条、专业分包人应按照项目部规定填写质量、安全月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未及时上报的专业分包人处罚300元。

第七章 检查时间确定及评比奖罚原则

第70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和评比,对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奖分包单位2000元,对评分达不到80分的罚分包单位2000元。

第71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比,对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奖分包单位2000元,对评分达不到80分的罚分包单位2000元。

第72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工区的工程进度月计划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对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并完成计划任务的奖励2万元,对完成计划任务不足80%的罚款2万元,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工区施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相应条款给予5-10万元的处罚。

第73条、检查时间:每月一次,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 说明

第75条、凡实施奖罚细则中未注明奖罚责任人的均为分包人。

第76条、凡被通报和认定为质量事故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2~5万元。

第77条、为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中国核工业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未来一、二、三路、高新二路、科技四路指挥部

2022年03月01日

第9篇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搞好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改善煤矿工人井下作业环境,减少粉尘对职工身体的危害,杜绝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详见一通三防组织机构)

防尘办公室设在通风科,办公室主任:杨建全,电话:8008。

第二条  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副组长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防尘的领导和宣传监督工作,矿总工程师对粉尘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每月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召开综合防尘专业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科的科长、主管防尘的副科长、各队的队长是综合防尘第一责任者,各科主管工程师、各队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粉尘的技术责任,井下各主要生产队组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台帐,每月28日前报综合防尘办公室,综合防尘办公室负责各区、科、队的防尘验收及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井下各队指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综合防尘工作,负责本单位防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将人员报通风科备案,测尘组主要负责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定期化验各开采煤层爆炸指数、水份及粉尘分散度、粒度、游离二氧化硅,并及时把各化验结果呈送有关单位及相关领导,全面掌握、了解全矿井各生产单位粉尘浓度变化情况,参加全矿井旬、月、季综合防尘大检查,及时将各生产队组综合防尘检查情况评分定级,并写出书面材料,把检查情况上报矿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  综合防尘办公室负责全矿井队组防尘报表收集、管理、上报工作,坚决做到报表及时、准确、可靠,并将各类报表及原始记录装订成册存档。

第六条  安监站矿工会负责全矿井生产单位的防尘设施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第七条  通风科技术主管负责全矿井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及防尘设施的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工作,通风队成立专业的防尘队伍,负责采煤工作煤层打钻注水工作,定期冲刷回风大巷,回风下山及综采尾巷,提供全矿防尘设施安装地点及牌板设计,安装、维护、管理全矿井井下隔爆设施。

第八条  综采队职责范围从工作面投产验收后至工作面收尾竣工验收止,负责本工作面正、副巷绞车以里和转载机以里所有防尘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工作,具体设施包括:

1、采煤机内外喷雾及维护,推广“清水加压泵与采煤机”联动技术,水压达到(规程)规定,安装角度合理,确保喷雾覆盖全滚筒。

2、所有的运输机(包括工作面溜煤头溜煤眼)必须使用装载点喷雾位置合理,使用正常。

3、采煤司机和移架工等工种应正常佩戴防尘口罩。

4、工作面架间喷雾推广使用自动喷雾装置,喷嘴使用组合型喷嘴,确保能覆盖煤机机道。

5、工作面综合防尘牌板由队(组)专业人员填写,要求牌板内容齐全、字体清楚。

6、及时清理及冲洗正、副巷道超前支护段和工作面浮煤,每班必须冲洗一次,有冲洗记录。

第九条  掘(炮)进队职责范围:掘进巷道运输系统所有防尘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设施包括:

1、防尘管路的辅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净化水幕转载点喷头等设施安装位置正确,并且灵敏可靠。

2、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一支水炮泥容积不少于200ml),现场有装水炮泥的设施。

3、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30米范围内进行冲洗积尘,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软水管,放炮前开启放炮自动喷雾或手动喷雾,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出煤时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转载喷雾等防尘设施。

4、打眼工、放炮工、装煤工等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条  掘进队职责范围:从巷道口到掌子头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具体设施包括:

1、防尘管路的铺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定期对全巷道进行全面洒水灭尘,巷道保持湿润,工作面30米以内使用软管进行冲洗煤帮,湿度要符合规定要求。

3、巷道中的风流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安装牢固,位置合理。机掘放震动炮时,必须使用水电钻、水炮泥及水针,放炮前必须开启放炮喷雾。

第十一条  开拓队职责范围:开拓巷道运输系统所有防尘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设施包括:

1、防尘管路的铺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净化水幕、扒装喷雾等设施安装位置正确,并且灵敏可靠。

2、必须湿式打眼,水压必须符合规程规定(0.07mpa以内)要求,否则不能打眼,严禁干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一支水炮泥窖不少于200ml),现场有装水炮泥的设施。

3、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30米范围内进行冲洗积尘,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软水管,放炮前开启放炮自动喷雾或手动喷雾,时间不得少于5min,出煤时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转载喷雾等防尘设施。

4、打眼工、放炮工、装煤工等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5、锚喷巷道时必须使用锚喷除尘器。

第十二条  机电队职责范围:负责分管巷道的防尘设施安装吊挂、维护管理及污水处理达标。

1、负责管路的吊挂、三通阀门及集中巷水质过滤器的安装、维护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2、负责皮带巷转载点的喷雾、风流净化水幕,综采工作面的胶带巷转载点喷雾安装、使用维护符合规定。

3、对变电站每年刷白二次,卫生达标。

4、溜子工、冲洗工必须戴防尘口罩。

第十三条、安装队职责范围:负责综采新工作面清水加压泵、水质过滤器、架间喷雾、采煤机外喷雾的安装及旧工作面的回收工作。

第十四条  皮带队职责范围:负责煤仓及皮带走廊、上仓皮带、主斜井强力皮带、胶带皮带大巷的综合防尘设施安装、维护及使用。

1、负责皮带走廊、主斜井及胶带巷的定期冲洗刷白(每年至少刷白二次)。

2、负责煤仓和皮带走廊、主斜井及胶带大巷的各转载点喷雾完好使用及一切防尘设施的维护工作。

3、负责主斜井放煤口及胶带煤库的净化喷雾安装及其使用正常。

4、负责冲洗巷道及各煤库的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五条  综合防尘评定等级按考核办法打分,不符合标准给予罚款或者降级处理。防尘办公室要做到每旬一小结,每月一总结,月底一评比,每季度奖励一次,对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差的单位应追究责任,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处理,如果罚款后仍拖延不解决问题的,按月计算加倍处罚,直至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科、队被罚款部分的全部资金都要落实到责任者头上,罚科、队第一责任者、分管防尘的队干、各队防尘维护工,不得摊派工人。

第十七条  综合防尘办公室每月25日前将三旬罚款数目统计清楚,以三定表的格式,把上月下旬,本月上、中旬的重复问题找出来,通知被查单位,如果再出此问题,进行处罚,综合防尘办公室开出罚款后,财务科对被罚款单位进行扣款。由矿安监处、工会直接监督,如出现扣款不真实,由安监处负责追查处理。

第十八条  防尘奖励奖金来源,由一通三防奖励基金中提取奖励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确实起到管理促进作用。

1、奖励条例:(1)矿按照每季度综合防尘定级后确定(说明:每月分值=旬累计分值/3,每季分值=月累计分值/3,根据分值再排名次,按照奖罚标准进行奖励或罚款。)

(2)在综合防尘管理中,对长期保持特级标准的分管单位以及在综合防尘中作出突出的贡献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3)综合防尘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处罚条例:(1)《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要求健全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每少一处管路罚款50元,少一个“三通”阀门罚款20元,拐一处死弯罚款10元,有一处不吊挂、吊挂不平直或漏水罚款20元。

(2)《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中要求设置水幕(风流净化)的地点,缺一道罚款50—100元,漏水或者不封闭全断面的罚款20元,无手轮或者有一个喷嘴堵塞罚款5元。

(3)综采面不安设清水加压器,不安设架间喷雾,对责

任队(或者安装人)罚款150—200元,采煤司机割煤时不先开水或者不先停水者罚款30—60元。

(4)井下每发现一处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尘堆积,按每超1m罚款5元,累计计算,检查人员弄虚作假者罚款10元。

(5)除该面不打缺口的地点之外,凡需要湿打眼地点或放炮不用水炮泥者,罚款100—300元。

(6)各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皮带走廊喷雾装置每缺一个罚款30—50元,使用不正常罚款20元。不就位,雾化差,无水轮,漏水罚款10元。

(7)各队(组)对防尘设施损坏严重者,第一责任者或维护工各罚款50—100元。

(8)井下应设隔爆设施地点少设一处罚款50—100元;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20—30元;无隔爆说明牌板罚款10元,无水或不及时换水,每个罚款5元,数量不足,每少一个水袋罚款5元,处罚完为止。

(9)各队(组)综合防尘牌板不及时填写,罚款10—20元;字体不清楚罚款20元;无台帐罚款20—30元。

(10)粉尘测定不符合规定罚款5元;虚报谎报数据发现一次罚款责任者50—100元,无化验罚款责任者20—30元。

(11)接尘人员不戴防尘口罩,发现一个罚款10—20元。

(12)工作面架间喷雾缺一道罚款10元,未达到标准罚款50元。

(13)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采区内巷道、胶带巷、采掘巷道在规定日期每少一次冲洗罚款50—100元,主要运输大巷及采区上下山在规定日期内,每少刷一次罚款100—200元,采煤工作面回风口至10米处段必须每班进行冲刷一次,不符合要求罚款20—50元。

(14)放炮前后不洒水罚款50元。

(15)锚喷除尘器不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罚款100元。

(16)井下电缆、开关有积尘,发现1处(个)罚款20—30元。

(17)煤眼不注水罚款30—50元,少注一个工作面罚款50元。

第十九条 开展综合评比竞赛活动,按照《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和《评定等级扣分标准》由防尘领导组对全矿井防尘队组每季进行一次评定和排名,采、掘、开、机、运、通六大工种在95分以上者各奖1000元(包括95分),90分以上者奖500元(包括90分),85分以下者罚款300元(包括85分),80以下者罚款500(包括80分)。并按每月进行单位大排名,前两名奖励,后两名处罚。

第二十条  综合防尘竞赛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

第10篇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和施工的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80号)、上海铁路局长令第1号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上海铁路局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上铁运发[2009]451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施工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结合合福客专站前一标铁路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项目有:

(1)在站场改造或者线路改移、衔接过程中拆除、插入、铺设、拨接营业线道岔设备的施工。

(2)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修建便道、填筑路堤、开挖路堑、地道施工、架设桥梁、涵洞接长、铺设线路(道岔)等工程构筑物等的施工、

(3)跨越营业线施工的连续梁,尤其是蒙城北路桥,跨多条营业线,门式墩施工跨合武绕行线等,施工难度和安全风险很大;跨越铁路运营线的平交道口,架(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管线等设施建设、开挖、取土等施工。

(4)临近但不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运输材料机具、开挖土石方、构筑或拆除非铁路建筑物、进行自身运转和转移的各种交通工具、施工机械的施工。

(5)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6)其他直接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三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分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工务安全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是影响营业线行车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必须纳入天窗。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分部主要领导的责任;凡是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分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第8条)规定: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的准备工作第五条

指定专业人员专职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

2、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分部副经理或总工负责);

3、月度施工计划实施前的执行预报、实施后的信息收集和汇报。 第六条

施工安全协议,对于涉及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安全协议书作为所提报施工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分部必须在提报施工方案前与有关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参见附件十四),由分部安质部保存,每月30日将新签协议复印件报经理部安质部备案。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分部领导负责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应及时传达至作业队、作业班组,以便按协议落实到岗位,协议书需作业人员注意的事项,应纳入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的主要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严禁施工。第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按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八条

施工方案分部编制后。报经理部工程部审核,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审查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报京福客专安徽公司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施工方案应在审查会召开前不少于3天送交路局有关部门以及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审阅。

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施工目的及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及列车运行条件、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方渡方案、劳力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应急预案、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第九条

施工日计划:经理部必须于施工前3日的上午8:30前将施工日计划报建设指挥部调度预审。建设指挥部调度经对照月度施工计划无误后汇总,于施工前3日的8:30前报铁路局调度所。

接到施工日计划后,分部负责通知配合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无施工日计划或施工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

第十条

施工前,分部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进行施工现场调查,周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前的现场调查应包括限界检查和地下管、线、电缆设施位置及其防护范围确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对行车安全有影响的必须逐项明确。

第十一条

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便于设备管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的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对重要复杂施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建设指挥部审批。其中对ⅰ、ⅱ级施工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分部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前,必须完成对营业线施工关键人员(包括施工负责人、防护员、安全员、爆破员、工班长、带班人员等)的资格认定和营业线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需参加路局或建设指挥部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未经路局培训合格的,由经理部组织请建设指挥主管部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上述工作。

第十六条

分部必须在人员开始进行营业线施工作业前,配齐防护用服装、信号备品、通信设备等保障行车安全的必要用具。

第十七条 施工开始前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召开

“施工预想会”主要内容包括:布置具体施工任务,安排施工方案及方法,交代技术标准和要求、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和控制措施,检查落实图纸、材料、工具、技术、劳力、通讯联络器材是否完备,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各施工小组带班人员、联络员姓名、位置、联络办法及各项安全预想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施工人员到岗,技术人员到位。施工完3小时召开施工总结会,查找存在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控的一般要求第十八条

营业线封锁施工现场明确施工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对封锁施工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必须实行单一指挥,其他人员发现问题或有建议时,都必须通过施工总负责人下达执行。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追究施工总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认防护方案正确合理,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安全关键岗位和配合人员已就位,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当施工总负责人发出停工命令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按规定整修好线路,迅速下道避让。

第二十条

施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放行列车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封锁时间或者安排列车限速运行。特殊情况下施工未能按计划全部完工,造成耽误行车时,经现场总负责人确认,部分项目已完工,可提前开通部分设备使用,且不影响其它部分施工的,可先开通使用。设备开通前,应认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开通前施工总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确认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并分别做好记录。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对列车通过后复查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必须现场布置确保整修期间行车安全的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和期限,立即组织整改,并在整修完成后作好检查记录,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条

为强化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控制,各级施工作业现场应设置施工把关人员。现场施工把关人员由分部统一安排。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施工把关人员必须熟悉技术业务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了解施工计划、熟悉施工组织方案,掌握关键作业项目、作业内容。按照“谁指派、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 1、未下达施工日计划的。

2、未规定办理施工登记,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与施工计划内容不符时。

3、线路施工未按《技规》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设置防护时。

二十三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视力、听力等不正常疾病,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新上岗、转岗等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规定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作业。学徒工、实习生不准单独顶岗。

第二十四条

防护、道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保休制度,班前充分休息,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严禁脱岗、串岗、私自替班或换班,班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接触粉尘、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使用电器、机械,以及高空作业等,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铁路行车线上施工作业人员应执行下列有关避车的规定:

1、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通过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和行走道心时。

2、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上。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小于5米,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

3、遇有降雾、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了望时,应停止线上作业,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按规定距离及时下道。

4、避车时距离钢轨头部外侧距离的规定: (1)υma_≤120km/h时,一般应满足2米;

(2)120km/h<υma_≤160km/h时,不小于2.5米;

(3)160km/h<υma_≤200km/h时,不小于3.0米。 5、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1)υma_≤60km/h时,不小于500米;

(2)60km/h<υma_≤120km/h时,不小于800米;

(3)120km/h<υma_≤160km/h时,不小于1400米;

(4)160km/h<υma_≤200km/h时,不小于2000米。

6、邻线(线间距小于6.5米)来车下道规定: (1)本线不封锁时

①邻线速度υma_≤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②60km/h<邻线速度υma_≤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③邻线速度υma_>120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米;

④了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本线必须下道。 (2)本线封锁时

①邻线速度υma_≤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②120km/h<邻线速度υma_≤1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③邻线速度υma_>160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000米。

7、在站内其他线路上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500米;邻线来车时,与正线相邻的站线按本条第(4)项和第(6)项办理,其他站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8、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了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或绳索伤人。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9、在高处、陡坡及立体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绳)、挂牢安全网。

10、进入工地严禁使用耳机听广播,使用手机时必须确定自身所处位置是否安全,严禁在线路上接听电话或者收发短信。

第二十七条

营业线施工防护员应由指定的、年满十八周岁、思想品德好、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担任。不得安排防护员作业时兼做其他工作。防护员视觉、听觉有缺陷、语言表达不清楚或无法作正常记录者,均不得担任防护工作。防护员进行防护作业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影响营业线的施工,分部必须派遣驻站联络员到车站行车室进行施工全过程联系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派设工地防护员,根据情况应增加工地防护员数量,封锁或慢行施工时必须派设两端防护员,视线不良或联络不畅通地段施工时还应增设中间防护员。在影响营业线的施工开工前要对防护人员进行一次专门训练,要通过开展实地演练,安排内部实作考试,经项目经理部评价合格后方具备正式上岗资格。

营业线施工的不同岗位防护员必须携带的防护信号备品种类、型号和数量,应根据《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中有关防护信号备品配备的规定,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配备。开工前应对防护的通讯线路及电话等设备进行检查和试用。

第二十九条

驻站联络员必须携带《派遣证》,佩戴上岗证,进入车站行车室。派遣证一式两份,并经车站值班员(在调车场为调车区长)签认后,各持一份。驻站联络员主要负责办理施工联系、施工登销记手续和施工路用列车进出施工封锁区间的申请,向施工总负责人、工地防护员传达施工命令,预、确报列车运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

凡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施工前须在设备所属站(区间施工为一端站,变电所设备施工为就近站)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上登记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申请登记,详细核对施工计划无误后,向列车调度员报告,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确认把关(加岗)人员到岗,并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签认,驻站联络员在接到车站值班员加盖车站行车专用章的书面实际调度命令后,方可按命令内容要求通知施工总负责人可以开始现场施工。

第三十一条 登记时间的规定: ⅰ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天的16时前登记完毕;

ⅱ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小时登记完毕; ⅲ级施工,在施工前40分钟登记完毕。

逾期不登记者,应视为该项施工取消。对封锁前规定时间段须慢行的线路施工,以慢行的起始时刻为计算施工开始时间。

第三十二条

工地防护员应与驻站联络员之间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接转驻站防护员通报的信息,并及时转达至施工总负责人,向驻站防护员和两端防护员转达施工总负责人的指示命令,及时将列车运行情况向施工总负责人和作业人员通报。在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负责施工地点信号标志的设置与撤除。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防护员应在减速地点标处显示减速手信号接车,并按防护规定记录。如通信联系中断,工地联络员应立即以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尽快将线路恢复到允许放行列车条件,恢复工作未完成不得撤除防护人员。防护员之间的联系内容必须进行复诵,并在各自的记录本内记载时间、车次、姓名和联系事项备查。两端防护员负责工地两端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并注意了望,及时向工地防护员通报列车接近情况,并做好防护记录。

第三章 影响营业线安全的具体卡控措施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路基填挖、涵洞接长、地道、地下管线敷设、卸车、过轨、爆破等施工作业,施工使用小车、自轮运转设备、临时道口、工程岔线、信号联锁设备以及防止机械料具侵限、涉及营业线的区域隔离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安全卡控措施详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汛条例>办法》,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确保营业线排水系统的通畅、防护设备的有效,严禁弃碴堵塞桥涵或水沟影响行洪。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施工的重点部位要严密监视,实行值班看守制度。

第四章

临时道口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分部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道口事故。

第三十七条、道口安全管理制度。

1、道口值班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员工担任,道口工值班时着装统一,作业符合:⑴持证上岗,⑵瞭坚持望、⑶疏通道口、⑷适时落杆、⑸检查设备、⑹迎送接列车、⑺确认抬杆、⑻疏通车辆等程序;

2、道口值班必须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清楚; 3、道口铺面平稳牢固,无破损、无松动轮缘槽符合规定;

4、道口限界桩、护桩、停车牌、响墩设置位置符合要求; 5、道口防护栏杆,定位尺寸符合要求;

6、道值班室应健全管理制度:道口工岗位责任制、安全措施、作业程序、道口信号用具备品数量完备、列车通过时刻表挂在易看处、建立五本台帐(交接班及行车记录、各级领导检查记录、通话记录、道口安全装置使用记录。

第五章 工程验收交接第三十八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及时向建设指挥部提出验收交接申请;按照《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执行,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营业线改建拨接开通前技术资料交付要求如下:

1、站内(含两端站外制动距离内)技术资料在设备开通前20天向车务段(直属站)提供。站外制动距离根据线路设计速度,不同的列车(等级),按照《技规》第203条确定。

2、区间技术资料在设备开通不少于7天前交铁路局运输、机务处。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于线路拨接地段应达到:零配件齐全,扭力矩达标,道床断面符合设计标准,钢轨、轨枕、联接零件无伤损,轨道几何状态符合线路养护标准技术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具体施工作业项目的安全卡控措施及《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 一、料具侵限控制安全卡控措施

二、防护隔离与文明施工卡控措施 三、卸车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四、小车使用安全卡控措施

五、临时道口安全卡控措施 六、爆破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七、桥涵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八、路基填挖及影响排水畅通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九、涉及既有管线设备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十、涉及信号联锁设备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十一、工程岔线安全卡控措施 十二、过轨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十三、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安全卡控措施 十四、《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

第11篇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反违章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使反违章工作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一切施工项目。

3. 编制依据

3.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部分)(dl50091-92 1992-09-01实施)

3.2.《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原电力工业部发布1996-01-01实施)

4. 违章的分类

4.1.从事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区分、违章可以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

4.2.从事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因素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二类。

5. 查处违章的原则

5.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布线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杜绝“说请风”,做到事实求实严格守法。

5.2.无论因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或完全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可向有关上级领导汇报。

5.4. 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和明知故犯的人员处以2-5倍金额的罚款,并一律下岗。

6. 常见作业性违章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将安全帽坐在屁股下,或在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 穿高根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进入施工现场。

(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5) 不服安监人员管理。

(6) 非电工私拉乱接点源。

(7) 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8)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9)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0)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送电,造成工作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开或白天长明。

(11) 现场配电箱、盘门未关闭。

(12) 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设施。

(13) 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

(14) 电焊机二次线、电源线、吊车电缆线过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15) 在金属器或坑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内。

(16)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17) 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8) 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或位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19) 不按规定要求搭设脚手架。

高空作业时,造成高空坠物的恶性事故。

(20)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无可靠防坠措施。

(21) 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22) 酒后登高作业。

(23)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依坐栏杆。

(24) 高处作业时,随手扔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体。

(25)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或空洞附近。

(26)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坠物。

(27) 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28) 沿绳、脚手架立杆、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措施。

(29)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30)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识及时恢复。

(31) 上下爬梯或特殊脚手架,未经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

(32) 擅自搭、拆脚手架。

(33)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34) 上下梯子时面目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

(35)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

(36)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37) 起重机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38) 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织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39) 非起重人呀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0) 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

(41)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安全措施。

(4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清说起吊。

(43) 歪拉、斜吊。

(44)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置有不牢固物品时起吊。

(45) 氧气瓶、乙炔瓶更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46) 带棱角、刃口的物体未包、垫起吊。

(47)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48) 吊钢板、管排、管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

(4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金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50) 跨越或扶手正在运行的卷扬机等运行设备的钢丝绳。

(51) 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52) 操作链条葫芦时,链条打纽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53) 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械。

(54)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55) 转动机构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带手套作业。

(56)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时不戴防护眼镜。

(57)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58)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摸运转中的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59)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60)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61) 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的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62) 乙炔、氧气瓶的间距小于5米,乙炔、氧气皮带混用。

(63)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风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64)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65)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66) 压力容器、锅炉水压实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67) 施工现场明火取暖者。

(68)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即对装过油的容器施焊。

(69)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70) 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71)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堵塞垃圾通道。

(72)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内等处大小便。

(73)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架使用。

(74)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75) 施工现场未做到随做随清、一日一清。

(76) 未经施工部门同意,在厂房内任意打洞者。

7. 装置性违章

7.1. 装置性违章定义域: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7.2. 装置性违章主要指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

7.3. 装置性违章的负责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

7.4. 常见装置性违章

(1)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2)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4)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5) 使用220伏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6)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7)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

(8) 电焊机接地线与焊接搭接不符合安全规定。

(9) 锅炉房、汽机房、电焊皮线、火焊皮带、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道处无保护措施。

(10)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1)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2) 流动电源无漏电保安器或保安器失灵。

(13) 机动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14)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5) 脚手架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16) 脚手架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7)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未装设防护栏或未社安全网。

(18)高处危险作业的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

(19)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20)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

(21)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22)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全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23)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4)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25)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帆布为不防火。

(26)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太长时间,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拴在起重链条上。

(27)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距轨道小于1.5米。

(28)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29)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30)办公室、工具库、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8.指挥性违章

8.1.指挥性违章的定义域: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行为。

8.2.指挥性违章主要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根据某项工作制定的技术规范、措施等发出的错误命令或做出决定的违章。

8.3.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指挥性违章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8.4.常见性违章行为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的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即使消除事故隐患。

(3)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 无视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5)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6)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7) 专业公司未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

(8) 专业公司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

(9) 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

(10) 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会议。

(11) 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

(12) 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反馈。

(13)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14) 未认真坚持“五同时”原则。

(15) 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16)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7) 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8) 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19)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作业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20) 各施工单位领导人没有及时组织对划分文明区域进行清理。

(21) 决定让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

(22)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调查、分析。

(23)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24) 不充分支持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25)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未发现、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9.文明施工违章

9.1.文明施工违章定义域: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文明施工行为。

9.2.文明施工违章的责任者或上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指挥者。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处罚责任者或专业公司。

9.3.常见文明施工违章

(1) 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通畅,各主干道不准堆放设备、材料、物品。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200~400元。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罚一倍以次类推。重要违章现象从严处罚。

(2)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须进行自检,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没有做好,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200-4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3) 厂房、各专业工地施工区域堆放的材料设备,应按施工、安全部门划分的区域放置整齐,厂房施工区域堆放的材料设备,除大件外,必须在三天类安装完毕,否则必须撤离厂房区域,或运到指定的堆放点,已整理归堆的设备和钢结构,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新进的材料设备严格执行“三天内安装完的原则”。违反者给予整改一天的处罚,对于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 外围施工的材料设备堆放必须有施工、安全部门统一规划或认可。,堆设设备要整齐,并必须离开道路边线路2.5米,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5)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章罚款50元,不服从者加倍处罚。

(6) 各单位办公室、工具房及其前屋后和施工现场规定的保结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杂物和垃圾,派水系统畅通,场地路面平整,无积水,违者给予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屡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7) 设备的防护和隔离措施必须完善,不完善者罚款100-200元,并限期完善。

(8) 文明施工承包区,消防器材由承包单位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设置,专职消防员要经常巡查,确保使用器材情况良好,使用单位加强管理,不得任意损坏,违者罚款100元。

(9) 现场搭设临时建筑,要经施工、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违者罚款200-300元。

(10) 现场临时用电和底下埋设电缆均要有明显标志,违者罚款100-200元。

(11) 班组工具房的布设必须由施工安全部门同意规划或认可,布置要整齐,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12) 施工常用共器具应由专业工地规划区域,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违者给予一天整改,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13) 凡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查处违章行为或违反文明施工条款,项目安监部、专业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班长均负责相关连带责任,给予50-100元处罚。

(14) 凡项目安监部在施工现场查出的违章行为或违反文明施工条款,专业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班长均负相关连带责任,给予30-80元处罚。

第12篇 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铁路现代化施工水平的提高, 铁路施工大型工程机械越来越多,为进一步提高中交隧道局商合杭站前六标铁路建设项目大型施工机械的管理水平,确保大型机械的使用安全,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2009〕54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2〕168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运〔2022〕280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合杭铁路站前六标工程

第四条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 的方针,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保证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转。成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组织,项目经理为本标段确保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的原则。项目部、项目分部和架子队实行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分级管理台账,实现大型施工机械动态管理。

第五条 大型施工机械的范围

l.大型起重吊装及制、运、架设备:运梁车、提梁机、架桥机、移动模架、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轨道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等。

2.轨道运行设备:铺轨机、长轨运输车、线路捣固车、线路稳定车、道岔捣固车、卸碴车、配碴整形车、立杆作业车、电气化架线车、恒张力作业车、冷滑试验车、重型轨道车等。

3.其他大型设备:重型挖掘机、重型推土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载重汽车、自卸汽车、钻机、长螺旋钻机、锤击桩机、静压桩机、卷扬机、混凝土拌合站、 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输送车、通风机、旋臂掘进机 、锚杆台车、风动凿岩机等。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六条 以人为本,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强化过程控制,实现大型施工机械现场作业安全稳定。杜绝因大型施工机械原因造成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及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遏制因大型施工机械原因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减少因大型施工机械原因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和一般铁路交通事故。

第三章 安全管理组织

第七条 成立商合杭铁路站前六标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项目安质部。

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l.监督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项目管理机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编制大型设备分级管理台账,制定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制度,项目部、各分部配备专职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大型施工机械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每月组织各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各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进行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重点对邻近营业线、特大桥、梁场、钢筋加工场等施工现场的塔吊、旋挖钻、大型台车、起重机、运梁车、提梁机、架桥机、施工升降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大型机械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加强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对特种设备安装、检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禁止使用没有制造资质、安装资质、未经地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和没有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需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建立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各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全面掌握管段内大型施工机械动态情况,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大型施工机械动态管理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台账,要求台账中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原件扫描,彩打,按工种分类建立,附在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后面。

大型施工机械在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铁总,上铁路局、京福公司有关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的规定,按照铁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专项方案进行作业。

对起重吊装工程、铺轨、架梁工程、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工程、其他危险性较高的需使用大型机械的工程达到一定规模时应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才能施工。

8.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情况,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工程管理部制定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细化对大型施工机械具体规定和要求,审查分部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把大型施工机械的配备作为重点内容,并监督分部落实到位。

10.审查各分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检查其演练情况。

11.每季由安全质量部组织召开一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安排一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建立大型施工机械隐患问题库,并落实销号整改。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实行制造许可制度。对所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的制造厂家的制造资质进行确认和审查,对不具备制造大型施工机械条件,没有获得相关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禁止使用其产品。

2.进行型式试验制度。对获得制造许可的厂家,其首台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合格。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项目分部应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项目分部( 工区)要留存培训记录及考试成绩单备查。

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分部应建立大型施工机械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5.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⑴从事大型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⑵邻近营业线大型施工机械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各分部要以项目分部为单位将大型机械操作证台帐和操作手临近营业线知识培训成绩单汇总上报监理单位审核后,由项目部统一发放大型机械操作上岗证,上岗证要有照片、 年龄、姓名、操作机械名称、有效期等要素。

6. 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安全检查制度。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分级管理、分级控制,确定检查计划,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8.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各分部应当向大型施工机械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9.进场前验收制度。大型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逐机验收,并按照相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做好检验、检测工作。

10.交接班签认制度。大型施工机械在交接班时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班签认,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安排故障处理,确保正常使用。

11. 集中管理制度。大型施工机械收工后及夜间要相对集中存放,并落实专人看守。

第五章 安全管理重点

第九条 强化大型施工机械安全过程控制,日常检查应结合使用特点进行全面检查。对起重设备主要检查设备预防倾覆、防止制动设备失灵以及重要的受力构件和钢丝绳断裂等措施的落实。对自轮运转等轨道运行设备主要检查防覆、防溜逸、防侵限以及防止擅自上道的卡控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 大型机械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做到“五个一”。即:一机、一人(专职防护)、一本(机械施工日志)、一牌(设备标识牌)、一证(机械操作证)。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安装、拆除大型施工机械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分部安全负责人、安质部长、 安全(设备)主管工程师到场把关。

第十二条 大型施工机械转场时,要有“专项方案、 专项检测、专项见证、专项放行、专项检查”。施工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领工员、安全员、技术员及监理员必须现场把关。对地基承载有要求的必须经确认场地平整,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大型施工机械夜间不得安排转场、移机。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齐全相应劳安全防护用品。作业前应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作业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不得酒后上岗或连续疲劳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四条 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时现场必须有领工员、安全员、技术员、监理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把关。确保现场做到七个“把关”、五个“严禁”。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机械管理重点要把好“七关”:

1.严把机械设备进场检验关,确保机械设备合格。

2.严把设备安装后的验收关,确保设备安装质量。

3.严把大型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养护关,严禁带病作业。

4.严把施工机械现场控制关,切实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5.严把铺架作业安全关,防止发生架桥机倾覆事故。

6.严把塔吊及大型吊装设备安全关,防止发生倒塌事故。

7.严把关键人员培训关,严禁无证上岗。

第十六条 大型施工机械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严禁”:

l.严禁使用无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设备。

2.严禁未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大型机械设备操作。

3.严禁大型机械违章作业。

4.严禁大型机械带病作业。

5.严禁自轮运转等轨道运行设备未经过专业部门批准擅自上道运行。

第六章 临近营业线施工机械管理

第十七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机械管理必须坚持:

1.临近营业线机械作业前,分部应按上海铁路局、京福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设置好物理隔离,严格执行“先隔离、后施工”的规定。

2.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管理和防护人员,并且必须由正式职工担任。使用大型机械施工,分部应提前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监控下方可施工。

3.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前,分部必须对地下管线进行详细调查,调查清楚后现场进行交底,明确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履行签认手续。作业前,要在作业区域四周人工开挖不低于开挖作业深度的探沟,防止机械挖断电缆的事故发生。

4.凡在临近营业线范围内动用大型机械施工作业,操作手( 驾驶员)必须持有现场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监控人员、 项目分部现场负责人员三方当日签认的《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施工联签单》( 见附表1) 方可施工,联签单每日一签。

第十八条 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安全卡控重点做到“六防”:

1.防止大型施工机械‘天窗’点外上道作业,造成行车事故。

2.防止大型施工机械侵入列车限界,造成与列车刮碰事故。

3.防止大型施工机械刮碰和损坏行车设备,影响列车运输。

4.防止大型施工机械与行车带电设备小于规定安全距离,发生触电事故。

5.防止站内及工程线停留车辆发生溜逸事故。

6.防止因工程线质量问题,造成邻近轨道运行设备事故。

第七章 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

l.项目分部是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大 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投入,对大型施工机械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组织制定本分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分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在邻近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邻近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相应的施工机械。

4.大型施工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对起重吊装工程、铺轨、架梁工程、邻近营业线工程、 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分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6.分部应在大型施工机械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7.施工前,分部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8.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维修和保养, 做到定人、 定机、 定岗的“三定” 制度,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对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9.分部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0.分部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等设备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1.分部应当对大型施工机械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八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条 对项目分部的考核

1.项目分部未认真执行大型施工机械联签单制度,擅自动用施工机械,一经检查发现,每处扣罚分部1万元。

2.发生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及营业线事故的分部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进行事故责任追究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附1: 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施工联签单

第13篇 建设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集团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树立企业形象,使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集团公司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1.2条 本细则在第七分公司范围内适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杜绝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减少一般伤害事故,年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下。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七分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分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按三级建立,即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附后。

第四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4.1条第七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度、规定,并作出相应决策。

2、制定分公司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做好对项目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服务工作。

4、负责安全台帐,消防台帐的核查工作。

5、每月组织一次对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实行奖惩制度,并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同时实行对项目不定期检查。

6、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事故处理后的复查工作,并及时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一切行为,有权提出停工要求或立即决定停工,并上报分公司领导。

8、负责工程安全生产有关验收手续,并督促整改验收。

9、执行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实行定期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4.2条项目部履行职责:

1、严格按规范、标准、规定、条例和集团公司、分公司等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并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管理、监督等部门的检查督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2、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

3、在开工前,应组织编写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书及打桩、基坑支护、施工用电、外架、井架、塔吊、模板、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等专项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实施。

4、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管理制度,并予以实施。

5、项目经理定期对项目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考核,并按有关制度进行奖罚。

6、认真抓好班组自检、互检、巡回检、交接检以及周检等工作。

7、认真做好安全台帐、消防台帐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真实、齐全。

8、认真对待各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创卫等大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整改至符合要求后,通过分公司验证、对查出问题不落实整改造成事故隐患或事故者,予以严厉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9、文明施工、施工机具、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外架、塔吊、人货两用梯等必须严格按分公司验收制度执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5.1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分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实行分公司月检、重点检、日常监督检,项目部周检、巡回检、班组自检、互检。

2、检查依据:

国家规范、标准;国家、省、市地等有关建筑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等管理条例、规定;集团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程序文件,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检查内容:jgj59-99标准为主,查意识、查纪律、查管理、查隐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先停工后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复工。

4、检查组的组成:各级检查组由主管领导亲自主持,保证检查的权威性。

5、分公司每月一次对项目进行大检查,组长由生产副经理担任,工程部等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抽调其它相关人员(专项安全员)参加,分公司安全职能部门不定期经常深入现场,履行检查监督职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分公司月检及日常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事故隐患,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整改单)及时通知项目部进行整改,项目部必须认真对待,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返回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整改回执或整改期限到后必须及时组织复查复验,对复验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者,责令停工并处以重罚。

第5.2条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1、基坑支护按方案实施防护完成后必须经分公司、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2、文明施工验收在工程开工二个月内通知分公司、集团公司验收,如遇特殊情况应书面申请说明原因,但不超过三个月。

3、井架、外架安装后使用前必须经过分公司验收合格,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其中外架按三步为一验收批,井架按搭设施工段为一验收批。

4、塔吊、人货两用梯等大型设备在安装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并经设备管理处主任工程师、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实施。塔吊基础专项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5、塔吊、人货两用梯的验收应根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使用验收手续。

6、支模架搭设验收按集团公司下发的支模架搭设验收制度执行。

7、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文明施工,井架、外架、塔吊、人货两用梯、施工机具等验收前项目必须提交相关完整的验收资料。

第5.3条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奖励

1、被评为国家级双标化工程项目,奖励20000元,按合同要求被评为省级双标化工程项目奖励5000元;合同无要求被评为省级双标化工程项目奖励8000元;被评为地市级双标化工程项目奖励3000元;被评为地市级样板标化奖励5000元;(以上奖项以项目竣工时最终成绩为准,在各县获标化的减半奖励,同时以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2、分公司

月安全大检查被评为优良的奖励500元,在集团公司季度大检查被评为优良的奖励1000元,在杭州市安全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并通报表扬的工程,奖2000~3000元,在其它各地市及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并通报表扬的奖励1000~2000元,在省、部级安全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并通报表扬的奖励3000~5000元。

3、对创标化现场有突出贡献的领导,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可酌情分别予以奖励。

二、处罚

1、井架、外架、塔吊、人货两用梯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每次罚款1000元,并责成限期整改。

2、分公司、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整改单不按三定要求进行整改、回复,每次罚款500元,同一项目二次以上不整改的,给予停工整改并罚款1000元。

3、分公司月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在集团公司季度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在各地、市安全大检查中评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的罚款2000~3000元,在省、部级安全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的,罚款3000~5000元。

4、项目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15000元,发生重大事故,罚3000~5000元/起,发生设备、火灾事故视情节轻重罚2000~10000元/起,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加倍罚款。

5、对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及安全事故的项目,由监察室立案查处,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6、已列为分公司创市、区级双标化项目的工程,竣工没有达到目标的,罚款2000~3000元。

7、项目部不按规定配备安全员,每次罚500元。

8、以上罚款需累计计算,在集团公司检查中被处以罚款的项目,分公司按规定予以罚款。项目部发生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处以罚款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项目部承担。

第14篇 车站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1条 为加强车站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两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加强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严格执行《技规》、《行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22〕280号)、《__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_铁运〔2022〕8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车站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车站管内各营业线的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车站管内各营业线路施工管理均按普速铁路进行管理。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为准)进行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非爆破施工,以及距离铁路行车线中心200米范围内的控制爆破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3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普速铁路天窗安排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时,不应少于180分钟;集中修时原则按180分钟安排。

2.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其中crh动车组运行区段不少于18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分钟。

3.本站管辖的crh动车组运行径路及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

4.本站管辖的crh动车运行区段的普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其余区段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

第4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 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__枢纽各环线为一个区段且只安排一处慢行,遂渝线遂宁-井口为一个区段,渝怀线井口-武隆为一个区段。

第5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ⅰ级施工、ⅱ级施工、ⅲ级施工,普速铁路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

第6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涉及车站的ⅲ级施工由车站主管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其中,车站涉及行车的施工由安全科科长、技术信息科科长、技术信息科站务组织员参加,涉及客运的由客运科科长、技术信息科设备工程师、客运科客运组织员参加,涉及基建施工时由行办基建工程师参加。车站主管副站长因ⅲ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或副科长)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

第7条 ⅲ级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召开施工前协调会,协调并解决相关部门和单位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8条 ⅲ级施工组织管理实行“施工协调会、施工准备会、施工总结会”制度。

1.施工协调会。

(1)施工协调小组于施工前按施工项目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施工协调会由车站主管副站长或其委托人员负责主持召开。施工协调会由车站主管副站长负责主持召开时由车站技术信息科负责作好会议记录,施工协调会由车站主管副站长委托人员主持召开时由运转车间(或请点站)负责作好会议记录。

(2)施工协调会主要内容:明确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明确施工单位及配合单位的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明确结合部的相关工作;明确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明确安全风险源的卡控是否到位;明确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到位。

(3)遇连续性施工跨月时,必须于次月初再次召开施工协调会。

2.施工准备会。

(1)各施工作业站于施工日计划下达后,施工请点登记前,负责组织施工期间本站参与行车组织工作的所有人员参加施工准备会。施工准备会由施工作业站管理人员负责主持召开,并负责作好会议记录和周知车站安排的施工监控人员。

(2)施工准备会主要内容:学习《施工通知书》要求或组织方案要求;周知参与行车组织工作的所有人员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人员的定岗定位及落实安全风险源的卡控;开展施工中的作业安全预想。

3.施工总结会。

(1)每日施工结束后,由施工作业站负责召集施工相关单位参加施工总结会,施工总结会由施工协调小组组织召开,施工请点站负责作好会议记录。针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施工总结会后,施工请点站必须书面向车站技术信息科报告相关事项。

(2)施工总结会主要内容:总结施工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施工中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连续性的施工需布置次日施工的重点工作(明确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明确结合部的相关工作;明确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明确安全风险源的卡控)。

第9条 施工负责人、施工配合负责人由施工单位、配合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及作业内容安排本单位相应人员担当。

第10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车站成立由车站主管副站长任组长、各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任副组长,车站及各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天窗修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组员的天窗修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编制并上报维修周计划和维修日计划,汇总分析每日天窗修各项指标,按规定提供天窗兑现率、利用率等指标考核资料,定期组织天窗修工作分析、总结,不断提高天窗修工作质量。

第11条 营业线施工 “八不准”制度。

1.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

2.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

3.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

4.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

5.没有召开施工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他准备工作的不准施工。

6.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

7.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8.没有制订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第12条 施工安全协议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凭路局施工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和相关已修订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非件名的ⅲ级施工和涉及到非自管设备的维修作业的安全协议除外)与车站按施工项目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2.施工安全协议所涵盖内容必须与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和相关已修订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相一致。

3.施工安全协议应在进入月度施工计划上报程序前签订完毕,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月计划申请,车站一律不审核上报。

4.经路局审查同意的涉及车站的施工安全协议由车站技术信息科分类存档。

5.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6.ⅰ、ⅱ级施工和有件名的ⅲ级施工以及外委、基建涉及慢行和站场改造引起的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改造的ⅲ级施工按件名、工点与车站按年度(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一次,由局主管业务处和局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

7.非件名的ⅲ级施工和涉及到非自管设备的维修作业按项目列表,与车站一年按年度(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一次,由局相关主管业务处和局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

8.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9.施工安全协议除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加盖车站编号章、骑缝章,遇施工安全协议有手写内容时,必须在手写处加盖技术信息科公章。

第13条 车站每月10日前组织重点施工单位对接次月施工计划申请,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次月施工计划申请内容进行初审。车站施工领导小组根据施工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和相关已修订施工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非件名的ⅲ级施工和涉及到非自管设备的维修作业除外)以及与车站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于每月15-20日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下月施工计划进行审查后通过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路局。遇施工计划内容与施工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以及与车站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不相符时,车站技术信息科通知施工单位完善施工计划,凡不相符的施工计划,车站一律不上报路局。

第14条 对路局审查批准后的施工月计划,由技术信息科将与车站有关的施工计划分类整理后,纳入车站运输方案中一并下发。对在月度施工计划中明确需专题研究的项目,车站要组织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进一步完善施工运输组织方案,并拟发施工请求电报,ⅰ级施工主送铁路局,抄送局相关业务处(室);ⅱ、ⅲ级施工主送运输处,抄送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15条 区间及站内到发线装卸路料。

1.纳入综合维修计划的区间及站内接发列车线路装卸路料,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销记,超出维修天窗时间时应按施工办理。

2.纳入调度日班计划组织实施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装卸车负责人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销记。

3.所有涉及区间及站内接发列车线路上装卸路料作业,装卸车负责人均应根据路料装卸车计划,提前与车站联系,说明装卸车地点和作业方法以及装卸车速度等重点注意事项,车站值班员根据登记内容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并按列车调度员发布的相关调度命令组织实施。

4.区间及站内到发线路料装卸车完毕后,装卸车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办理销记手续后车站值班员方可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第16条 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的传达。

1.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签收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以及查询到批准的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后,通过办公系统发送到各运转车间、中间站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及技术信息科主管施工工程师邮箱,并电话通知邮件接收人员查收邮件,同时作好登记。

2.各运转车间、中间站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接收到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后,及时梳理、审核、打印出与本站相关的内容,及时向相关班组传达,并签字交接;涉及跨班执行的内容,车站值班员还必须在《车站值班员交接班簿》内进行登记交接。

3.技术信息科主管施工工程师接收到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核,若施工影响范围涵盖除行车部门以外的部门时,电话通知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通过办公系统将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发送到相关车间、部门(或值班人员)邮箱,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要及时电话通知邮件接收人员查收邮件。

第17条 维修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维修作业时,在不与其他施工及维修作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车站对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维修计划审核后,报天窗办审批。

第18条 施工、维修日计划下达后,特殊情况下需临时取消时,规定如下:

1.因列车晚点、临时开行重点列车、车流调整等运输组织原因及设备故障、灾害、事故等突发性因素影响,调度所需临时取消施工(维修)计划时,车站值班员根据调度所发布的取消施工计划的调度命令执行。

2.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计划调整等意外因素影响,施工单位需临时取消施工(维修)计划时,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报批后,方可通知请点站取消施工(维修)计划,车站值班员接到通知后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3.凡临时取消施工计划涉及限速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施工单位须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重新登记施工计划取消后的限速里程、限速条件及行车注意事项等内容(对连续性施工需确认慢行接续)。车站值班员接收到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及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后,认真核对登销记及调度命令内容,并按规定向司机交付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实际调度命令。

第19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申请批准后,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后,车站值班员根据列车调度员安排同意设备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措施,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后,车站值班员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汇报,车站值班员根据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同意设备管理单位组织抢修。

3.针对以上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及时通知运转车间或中间站值班人员到岗监控。

第20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的行车设备,按照维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由车站负责安排。机务、车辆、动车所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动车组)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动车所根据机车(动车组)出入、车辆取送、检修的情况确定维修作业时间并组织实施。

第21条 对可在天窗点外进行的维修作业必须制定经设备管理单位车间或段一级批准的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的维修作业,上线作业时驻站联络员凭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的作业计划,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上线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的作业计划由登记站按年度整理,自下年起保管3个月。

第22条 因旅客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车站值班员接到列车调度员的通知后应通知施工负责人。

第23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与集中修有关的车站,运转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中间站站长、中间站副站长)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

第24条 施工组织措施制订。

1.针对ⅰ级、ⅱ级施工以及在施工期间需进行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作业的ⅲ级施工,车站技术信息科必须制定详细的组织方案(含行车组织、施工组织、人员安排、安全事项等),组织方案经车站施工领导小组审批后,相关作业点提前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

2.技术信息科主管施工工程师对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审核后,对登记站在车站管辖范围内的ⅲ级施工拟定《施工通知书》(含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施工里程、施工时间、施工内容及影响范围、限速及行车方式、路用列车信息、设备变化、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安全注意事项、监控人员等信息)报车站施工领导小组审批后通过办公系统发送到各相关运转车间、中间站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施工监控人员及车站值班室邮箱,并通知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查收邮件。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通知相关施工作业点认真阅读《施工通知书》,并通知相关施工监控人员按计划到岗监控,遇车站主管副站长委托人员行使施工领导小组组长职责时,还需通知相关委托人员。《施工通知书》中明确的作业要求在施工准备会上进行传达布置。

3.《施工通知书》需经主管副站长签字确认,遇主管副站长不能及时签字确认时,由技术信息科负责向主管副站长电话汇报,经主管副站长同意后方可下发执行,主管副站长到站后立即在《施工通知书》上进行补签。

4.各运转车间、中间站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接收到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后,对本站的综合维修作业和登记站在车站管辖范围外的车站的施工(施工影响范围涉及本站接发列车作业设备或区间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分别拟定安全卡控措施,分别在《综合维修准备会簿》和《班组台帐》(中间站)或《日班计划簿》(运转车间)内作好记录,并在接班会上进行传达布置。

第25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见附录3)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确认请求施工登记的施工范围和设备停用范围、施工负责人等信息与施工日计划相一致后方可于施工(维修)开始前20-30分钟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26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确认开通登记列车放行条件和慢行要求与施工日计划相一致后方可签认请点开通销记,慢行要求还需与提前下达的运行揭示命令相核对。

第27条 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轧道:①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②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③开通后经过单机。速度160km/h以上区段,线路、接触网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载客动车组列车。

第28条 施工作业站作业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核对、交接涉及施工的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命令、施工调度命令、开通调度命令等命令,按规定传递相关命令,各项命令交接阅读后必须在命令上签注阅读人姓名及阅读时间,执行完毕的命令由各车间、中间站保存1个月。

第29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在施工请点登记前认真填记《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格式见附录5),规范填记《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填记要求、填记格式见附录4 ),《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按年度整理,自下年起保管3个月。

第30条 各作业站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运转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中间站站长、中间站副站长)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31条 施工协调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车站施工到岗监控人员职责:

1.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相关配合问题。

2.施工前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到岗到位和施工准备情况,核对施工范围和设备停用范围、确认无误后请点施工。

3.施工中认真督促落实《施工通知书》或组织方案明确的安全卡控措施,确认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进路的准备情况,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

4.施工结束时检查确认各专业的销记情况,确认列车放行条件和慢行要求无误后,请点开通。

5.认真阅读、核对涉及施工的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命令、施工调度命令、开通调度命令等命令,各项命令阅读后必须在命令上签注阅读人姓名及阅读时间。

6.认真审核《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所有登销记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施工请点及设备开通手续。

7.施工开始前40分钟以及施工结束后,均向车站指挥中心报告施工情况(施工项目、施工等级、施工地点、施工完成情况等)。在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请点前,向列车调度员汇报职务、姓名。

第32条 各运转车间、中间站值班人员必须对以下施工到岗监控,认真阅读、核对相关调度命令,各项命令阅读后必须在命令上签注阅读人姓名及阅读时间,并在《干部巡视登记簿》内做好监控记录:

1.本站纳入日计划实施的综合维修。

2.纳入日计划实施的登记站为车站管辖范围外的车站的施工(施工影响范围涉及本站接发列车作业设备或区间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

3.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

请点站在本站管辖范围内的等级施工由车站施工领导小组安排现场监控人员,施工到岗监控人员在《干部巡视登记簿》内做好监控记录。

第33条 施工监督检查重点。

1.施工安全管理。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是否制定并审批;是否制定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和应急措施;是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计划是否审批;是否召开施工协调会;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是否具备应有资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车站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等。

2.施工准备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准备好必需、充分、质量合格的施工料具,堆码是否侵限;施工人员及配合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在准备阶段提前进行影响行车的施工作业;封锁前区间是否空闲,相关接发列车、调车作业是否完毕或按规定停止,相关进路、道岔是否按要求锁定等。

3.施工登销记及调度命令发布情况。重点检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登销记情况是否规范,与施工计划是否相符;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开通调度命令的下达、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开通前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是否按要求签认等。

4.施工现场作业控制。重点检查慢行过程中安全卡控措施是否落实;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作业是否标准;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施工过程中的突发问题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等。

5.放行列车条件。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督促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认真检查确认放行列车条件,按规定签认;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放行第一列列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列车类型办理;多工种、多单位联合施工、分步开通时,必须督促相关单位明确该阶段恢复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6.施工中的劳动安全。是否对作业人员(含劳务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及考试合格;安全防护员是否具备应有资质;施工前是否对施工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劳务工上道作业是否有带班人员带领;施工中防护人员是否到位,防护用品(备品)是否齐全有效,防护标志设立是否标准,作业人员是否加穿防护服(黄背心),是否及时下道避车以及相关劳动安全作业标准等。

7.监督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要在《干部检查记录簿》上签字,提出施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34条 本细则由车站技术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35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清除、预防和降低安全风险,有效实施安全管理过程控制,保证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过程控制。

3基本职责

3.1总经理任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配置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资源,审批公司级安全管理标准。

3.2专职安全副主任,组织实施安全法规和安全作业性文件,检查考核各部门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3.3部门主管组织下属认真执行安全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培训和教育员工形成安全风险管理意识。

3.4部门安全主管具体实施本部门安全管理过程控制,确保人员和现场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3.5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依法实施安全作业。

4安全管理领导组织机构

4.1组织机构

组长:邹海敏

副组员:朱青

组员:部门经理及项目安全员

4.2职责分工与工作内容

4.2.1公司安全施工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施工的决定、指示、“安全第一、积极预防、动员迅速、消除隐患”的方针,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公司施工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水平。同时合理设置安全机构,配备适当人员,负责组织本公司以安全施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针对本公司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调查落实整改情况。

4.2.2安全专职副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安全施工委员会制定的公司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及时了解事故隐患、积极整改。检查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主持日常安全施工工作,组织各部门主管和安全员落实安全施工报告制、巡回检查制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并向安全施工委员会主任随时汇报全公司安全施工状况,推广先进安全技术使用,向安全施工委员会主任负责。

4.2.3各部门主管同时兼任安全施工委员会副主任,在工作中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提高本部门安全施工意识,自查本部门安全施工情况,制订和落实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指导下属班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监督检查下属。落实和整改情况。指导下属的岗位安全施工活动,执行安全工作值班制度、报告制和巡回检查制。管理好本单位危险物品和特种设备运行,对重大危险源应建档。对事故及隐患要及时上报,对本部门安全施工向公司安全施工委员会负责。

4.2.4各级安全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施工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定,对职工进行现场安全技术培训,对发生的事故和隐患要及时上报和整改,对违反安全施工的现象要立即制止。保管好消防器材,防止火情隐患和机械事故的出现。熟悉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设备特性,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作好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介绍清楚疏散通道和应急措施,监督工作人员佩带防护用品。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向上级负责。

4.2.5各部门班组的安全工作,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务必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工作人员出现问题由本部门主管和兼职安全员负责。

4.2.6为使公司安全施工时刻处于监视和受控状态,设立安全工作值班制度以协调全公司安全施工工作制度(见附件)。

4.2.7专业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指挥安全施工作业;

安全:对安全施工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技术:从工艺、技术上确保符合安全施工和劳动条件;

机械:确保企业设备、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性安全管理;

材料:安全设施所需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的质量管理;

劳务: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

经营:负责分包方、分供方资质资格管理和合同审核管理;

财务、审计:安全施工保障资金的管理;

教育:职工的安全施工技能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劳资: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保卫、卫生、后勤:消防、行政、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管理;

工会:保障从业人员自我保护的权利。

5三级安全教育

5.1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施工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思想建设的一项有效措施。为加强新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安全施工,特制定本制度。

5.2凡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入公司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施工岗位。

5.3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对象是:新进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工人(含新入公司的技校毕业生)合同制工人、学徒工、临时工、培训人员和实习人员以及调换工种人员等。

5.4各级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公司级教育要着重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公司规章制度;部门教育着重进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教育,班组教育着重进行现场安全操作教育。

5.5公司级教育内容:

--施工作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意义;

--安全施工责任制;

--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制教育;

--企业概况

--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安全工作规程制度(含紧急救护)的学习考试;

--典型事故案例剖析(包括全国、全省和本单位的);

--治安、防火知识教育。

5.6部门教育内容:

部门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施工特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各自情况,进行详细讲解。

--部门概况。

--部门施工特点;

--重要部位;

--设备情况。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等。

--部门安全组织形式。

--安全施工主要制度(包括部门安全施工责任制、安全活动制度、两票三制等)。

5.7班组(现场)教育的内容:

班组是企业施工的前线,施工的一切活动是以班组为基础的。由于施工人员在班组,思想活动在班组,设备在班组,事故发生在班组,因此班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对于加强企业管理,促进班组建设,保证安全施工有着重要意义。

--介绍班组施工特点、工作条件、设备情况、人员分工等;

--讲解本工种应遵守的安全工作规程和岗位责任;

--实际安全操作示范;

--岗位危险性。

5.8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要求:

公司级教育不少于1天,部门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班组(现场)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

5.9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掌握了安全技术操作基础知识和要领后,填写公司三级安全教育。

5.10三级安全教育由公司教育专责人具体负责安排实施和建档。各级第一安全责任者应对制度的贯彻执行负全责;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对违反安全制度而发生事故者,将追究各级有关人员的责任。

5.11为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制度的实施,确保施工现场人身安全,公司级教育由总经办具体安排,经教育考核合格后,通知部门进行第二级教育。经部门安全教育之后,部门培训负责人应将教育情况通知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

6安全行为规范(搞好安全施工的法规禁令)

6.1施工区内十三个不准:

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施工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施工无关的事;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准进入施工岗位;

安全装置不齐全设备不准使用;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6.2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没有获得经批准的动火证件,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不与施工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设备、管道、贮罐等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6.3操作工的六严格:

严格进行工序转序;

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严格执行操作票;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6.4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档溜车;

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7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7.1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由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委员会(体系)负责实施,其机构网络按附录a。

7.2安全意识教育范围:包括思想教育、法制和劳动纪律教育。

7.3培训内容和形式

7.3.1法制法规培训教育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施工法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内容包括:对有关规定的解释,双方权利和责任。

安全技术科学知识教育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作用和一般结构原理,事故预防和处理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保管规定。

进行安全卫生和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内容是基本施工状况、施工过程、操作方法、工艺流程、设备性能及产品结构,安全保护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常发事故预防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构造、性能和使用常识。

安全卫生知识内容有单位职业性危害产生、发散特点和职业危害及急救措施等。

培训形式以三级教育特种专业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相结合。从业人员必须经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专业人员(电器、锅炉、焊接、驾驶等)应按规定参加国家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3.5培训教育形式必须结合公司实际经常性展开与日常安全和典型案例教育和结合的形式,使从业人员从思想上对安全施工警钟长鸣。

8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8.1危险作业的范围

带电作业;

在禁止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易爆作业;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爆破或带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高空作业;

使用临时输电线;

8.2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凡危险作业,均应有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任务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安技部门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检查,提出意见批准后,方可施工。

8.3危险作业要求

施工前,施工部门要检查现场,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教育,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并设专人监护。

8.4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属于危险作业。

高空作业的级别分为:相对高度在2米至5米,称为一般高空作业,在5米以上至15米的称为二级高空作业;在15米以上至30米的称为三级高空作业,在30米以上的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凡从事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高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带安全帽梯子跳板脚手架安全网等各种防护用品和高处作业设施,工具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

高空作业区,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进行上下两层作业时,上下两层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栅或其它隔离设施。

8.5“五有”防护装置管理

各种机电设备生产作业场所都必须做到“五有”防护装置齐全,牢固可靠。

各部门要加强对职工进行“五有”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教育,使每个职工真正认识到这些装置是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人员都应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五有”防护装置负责。

对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不得无故拆除损坏,否则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罚款,如因此造成事故,根据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设备检修后,对所有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必须装齐装牢,不得丢失、遗漏,凡因此造成事故,有关检修人员应负完全责任。

一切新设备在生产前,必须将安全防护装置安装齐全并报设备安全部门验收,否则,不准投入生产或试运转。安全用电的管理规定

8.6安全用电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及在公司进行施工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颁发的《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和《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等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及其相应的安全制度,图纸资料等也必须遵照三本规程标准执行。

配电室必须按北京地区的三本电气规程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记录和图纸技术资料等。

公司各部门及在我厂进行施工的单位,一切从事电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执照,没有电工执照的,一律不得独立操作(可在有正式执照的电工带领下工作。)

工程部应结合季节性气候特点,组织电工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贯彻季节性事故的措施(详见北京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附录三”要求),检查发现出威肋人身设备安全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特别要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在公司施工的单位,电气设备及开关柜电闸箱和接线盒,要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开关柜和闸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露天使用的防雨设施必须良好可靠。

公司各部门及在公司施工的单位,所用电气设备及闸箱等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设专人负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乱拉临时线,需装临时线时,必须经技安部门审批。临时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使用期间须有人负责和看管。

临时线通过的道口水沟机械设备有人工作的场所要有标志牌或指示灯,做到防火防碰防碾压,不影响交通,过人的地方高度不得低于两米。

临时用电设备能固定尽量固定,需要移动的要用三芯四芯胶皮线,中间不许有接头,要有明显的断路设备,所有金属外壳(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有接零地装置。

8.7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

所有移动式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保管。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和易受腐蚀的方。

手持电动工具凡工作需要借出时,必须安全可靠,同时按规定配借防护用品。交回时,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检查,发现缺损及时修理,非专职人员严禁擅自拆卸和修理,未经修复前不得借出使用,保管人员要建立使用登记本,不得外借私人使用。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与漏电开关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同时使用,严禁单独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操作。

在狭窄潮湿的场所或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漏电开关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必须放在外边明显处,同时设专人在外面监护。

手持式电动工具,最少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

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规定方可使用,长期不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摇测绝缘电阻,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8.8使用漏电开关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及在公司进行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劳动局与北京市供电局“关于在用电设备上安装漏电开关的通知”。

漏电开关的安装,接线及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

漏电开关的漏电过载短路等保护特性,均由制造厂整定,在使用过程中没有经技安部门的批准,任何人(包括专职电工)不准随意拆卸及调节更不准随便打开漏电开关的封印。

漏电开关投入使用后,按厂家说明书要求,每月专职电工检查一次。在合闸通电的状态下,验证漏电开关保护性能是否正常可靠,如不动作应立即由专职电工更换新的或合格的的漏电开关。

在使用过程中,漏电开关自动断后,应立即找专职电工查明断开的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进行合闸投入使用。

现采用隔离变压器作为保安装装置的电气设备,不采用漏电开关。

8.9危险品的管理办法

公司化学危险物指爆炸品、液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潮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化学试剂等。

凡采购、运输、保管、储存、领取发放、使用销毁、处理、废弃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采购员必须采购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的产品。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品时,要根据其性能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混装因互相触后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化学危险品必须由专人管理,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附近应用消防灭火设施,并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进入专用库房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化纤衣服,室内照明须用

防爆灯。

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堆垛之间主要通道不应小于1米。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的地点存放。

领取化学危险,必须手续完备,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帐物必须相符。

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必须经检查合格,防止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部门有权制止违章作业,不听劝阻者,令其停止生产或给予处罚。

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安全部门实施,使用部门配合)。

8.10检修设备挂牌的安全规定

设备检修和生产施工等临时性修理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气开关部位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如系重部位,应设专人看管,以确保设备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

紧急处理设备故障,如进入设备的内部处理,除断电挂牌外,必须设专人监护。

负责看守电气人员,要认真负责,严禁任何人合闸通电,没有主修人员指令,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负责检修的班组长、主管领导、安全员应对“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执行情况负责,发现有执行不严者,除立即纠正外,要按违反规程给予经济罚款。对不执行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电工、维修工都要持有“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

9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9.1发放劳保用品的原则

供给职工的个人劳保用品,是专门为了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性措施,不同于福利待遇。

用品的发放执行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特殊需求,主管部门审批。

职工岗位发生变化,劳保标准按新岗位标准发放。已按原标准为发放的,须按标准进行调整。

职工因个人因素休假或因生产因素停产放假,超过半个月减半发放;超过三周免发放。

9.2劳保用品的种类

防寒:棉大衣棉上衣棉胶鞋棉绝缘鞋。

防雨:雨衣雨鞋。

一般防护用品:工作服、帆布手套、绝缘鞋、劳保皮鞋、防尘口罩、防毒口罩、普通口罩、耳塞、护目镜、安全帽、防酸碱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等。

9.3劳保用品的管理

劳保用品实行公司、部门两级管理。凡需扩大发放范围或改变发放标准,经主管人员审批;凡属职工标准内的劳保用品的发放或更换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同时负责监督本部门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的领用,由部门主管开据领料单,公司主管人员签字批准后到仓库领取。

劳保用品丢失不补,责任者自行解决。

职工调出公司,全部防护用品退交公司,经公司主管人员核对清帐,确认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职工在岗必须按定穿戴好劳保用品,违章者依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9.4劳保用品的选购

9.4.1劳保用品国家实行定点经营,供应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a.持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b.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发放标准及有关规定。

c.经销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有劳动保护用品检验机构颁发的《产品安全鉴定证》,对暂时还无国家标准的产品,必须有厂家的检验合格证。

d.熟悉劳动保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介绍商品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9.4.2采购人员据上述标准选择供方,且将供方有关证件复印件产品样品交公司主管人员审检留存。

9.4.3采购人员须对供方所供劳保用品进行认真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坚决拒收。若因采购人员失职,劳保用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对操作人员的伤害,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10安全管理值班规定

10.1公司安全生产设安全值班,负责检查全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并对当日值班期间的安全状况负责。

10.2监督检查各岗位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循回检查公司区内各岗位、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复查以前安全措施整改成效,并遵守交接班制度。

10.3值班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和离厂。

11安全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处理和调查要求

11.1事故类别鉴定和处理调查

11.1.1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按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11.1.2事故划分和管理按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11.1.3人体轻伤按头颈部损伤、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四肢损伤和其它损伤进行鉴定。执行ga/t146《人体轻伤的鉴定》。

11.1.4工伤事故的计算方法按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轻伤)率指标进行统计。

11.2事件的类别、鉴定、处理和调查

11.2.1事件的识别和确定按公认的行业惯例,执行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解》。分解依据为急性毒性、急性发病状况、慢性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最高容许浓度等六种情况。以上六种情况按危害程度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11.3不符合的鉴定、调查和处理

11.3未满足法律法规、组织和相关方健康安全要求的行为,均列为不符合进行识别和控制。

11.3.1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过程

11.3.2出现事故、事件后,立即纠正调查(处理)其调查处理流程:

a)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实材料搜集;

d)证人村料搜集;

e)现场拍摄;

f)编制事故图等。

11.3.3调查初步处置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建立完整资料。

11.3.3.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11.3.3.2项进行分析:

a)重伤部位;

b)重伤性质;

c)起因物;

d)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行为。

11.3.3.3确定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

11.3.3.4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11.3.3.5进行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工作。

11.4纠正/预防措施

11.4.1事故、事件和不符合发生后,应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减少因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实施过程应全面予以记录,评价和确认其措施的有效性。

11.4.2纠正/预防措施在实施前应通过风险评价过程,对其适宜性、充分性进行评审。

11.4.3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适应;通过措施的有效实施,总结出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规律。必要时,修订相关程序和作业性文件。

11.4.4事故伤害损失按gb/t15499《事故伤害损件工作日标准》进行鉴定。

12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12.1伤亡事故的确定和划分

伤亡事故,系指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职工从事生产施工经营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事故。

在生产施工经营服务时间或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区域职工虽不是从事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工作,但由于单位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凡与生产或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厂区工地货场)因车辆伤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单位发生各种灾害或险情时,本单位职工抢救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涉及到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在单位上报并统计。

凡不在上述范围人,对确定为伤亡有异议的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提出意见,由市劳动局确定。

12.2按伤亡的轻重程序划分以下几类事故

轻伤事故,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重伤事故: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的各种事故均为重伤事故。

多人事故,一次轻伤《含急性中毒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一次重伤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恶性事故,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一次死亡不足十人,但死伤总数在十人或十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恶性事故,一次死亡十人或十人以上,一次死亡不足十人,但死伤总数在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的事故。

12.3事故报告

12.3.1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最先发现人以及部门领导,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12.3.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集团总公司和区劳动局、公安局、人民检查院。

12.3.3发生重伤及多人事故死亡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了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在场人员要共同负责清理现场,并做出标志、记明数据,画出现场图。

四事故调查

12.3.4轻伤事故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

重伤及多人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和主持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应当请求集团总公司和所在区县领导局派人参加在事故发生后十天内报出《职工重伤或多人事故调查报告书》。

12.3.5死亡事故由集团总公司会同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公安局、上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死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的建议,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

12.4事故处理

12.4.1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应责任:

由于工作场所作业条件恶劣,设备安装不合理,长期拖延不改或缺乏各项必要的安全装置和虽有安全装置,但装置不当因而发生事故者,应由安装、维修人员负主要责任。

由于缺乏各种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或有而不全,也未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和指导,使职工未能全面掌握,因而发生事故者,应由单位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由于不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随便加班加点,而造成工伤事故者,应由指挥领导者负责。

在生产经营服务等过程中,由于职工不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而发生事故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如果领导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应由其领导负完全负责。

公司内存放的机械设备和作业场地因不执行公司安全规定,造成伤亡事故应分别由所属部门负责。

12.4.2轻伤事故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4.3重伤及多人事故由公司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12.4.4死亡事故由集团总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5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6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2.4.7各部门发生事故后,应填写“一般事故调查表”,并于三日内送安全管理部门。

13工伤的认定

13.1认定依据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工发(2002)46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保险规定”,特做以下管理规定:

13.2工伤认定

13.2.1职工因公负伤应迅速抢救治疗保护事故现场,所在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安全主管人员,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

13.2.2职工发生因工负伤事故,事故部门应在3日内召开事故分析会,填报工伤事故报表,并同负伤者初诊诊断证明一并报工程部。

13.2.3轻伤事故负伤者一般不参加工伤评残鉴定,若达到器官部分缺陷,体形异常者,本人和所在部门可向公司劳动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13.2.4重伤事故的负伤者及所在部门应事故发生的7日内将负伤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一寸照片两张一并递交公司有关部门,经审定后,上报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并申请领取工伤证。

13.2.5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并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工伤,机动车以外的事故不认定工伤。

13.2.6由于治安和火灾造成的伤亡事故,有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为工伤。

13.2.7国家规定的其它属于工伤范围认定条件的负伤者,给予认定工伤。

13.2.8职工在工作中饮酒的,不论喝多少酒,也不论喝何种造成伤亡的,不作工伤认定;因业务工作饮酒过量,造成伤亡不作工伤认定。

13.3工伤的医疗

13.3.1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确认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按公具体规定办理。

13.3.2工伤职工休工期间,一律凭指定医院的“休假证明”休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医院“休假证明”的,不得算工伤假,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3.3.3凡因工负伤需休假一个月以上者,休假人应根椐指定医院的意见与公司鉴定“工伤医疗期协议”“工伤医疗期协议”依据《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3.4“工伤医疗期”满后,伤者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需治疗的,由本人据医疗单位出据的证明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确认后,续签“工伤医疗期”协议,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3.4工伤致残的劳动鉴定和保险待遇

13.4.1凡已经区劳动局进行了工伤认定,并领取了“工伤证”且符合“评残”标准者,在“工伤医疗期”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证”和治疗医院的病历_光片ct片及相关的报告单等资料报公司工程部参加工伤致残等级的鉴定。

13.4.2工程部根据伤者的上报资料,确认是否符合“评残”标准,确认后,填写鉴定表,一式四份,报区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

13.4.3凡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评为工伤致残或职业病1—10级的职工,工程部将其鉴定表转给公司劳动认识部门,由其按国家工伤保障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待遇。

1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14.1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由公司安委会决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4.2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14.3在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得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存在隐患,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本来可能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滥用职权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有关部门/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

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安全管理部门下发的限改通知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15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

15.1检查、考核内容

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有”防护设施是否齐全;

各类机械设备电器设施及其它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有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是否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相关记录;

劳保用品穿戴是否齐全;

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要害部位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15.2检查、考核标准

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在限期内整改,如到期不整改的,每项处以50-500元罚款,直至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对于违章操作,每发现一项要对违章操作者处50-500元罚款,由此发生的恶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至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五有防护”设施不齐者,每项处以100-200元罚款;

劳保用品穿戴不全者,每项处以10-50元罚款;

阻碍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以100-200元罚款,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未按规定对职工,新上岗换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100元罚款;

特殊岗位,无证上岗对责任者及主要领导分别处100-200元罚款。

15.3工伤事故的考核

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扣除公司主管经理、安全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3个月的效益工资;扣除事故部门当月效益工资总额的100%;事故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每发生一起重伤或多人事故(轻伤3人以上),扣除公司主管经理、安全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2个月的效益工资;扣除事故部门当月效益工资的50%。

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部门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对事故部门罚款500—1000元。

工伤休假从事故发生次月起进行考核,超过公司下达的控制天数,每超一天,扣除部门效益工资总额的1%。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处罚事故部门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四工伤、违章罚款由生产全部开据单据,自事故部门及责任人的效益工资中扣除。此款由财务部立帐管理。年末由工程部提取,用于奖励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工伤休工控制天数计算方法:

部门月控制天数=(0.5小时×部门职工总数)/8小时。

附加说明:

本文件由工程部安委会提出并起草

本文件由工程部安委会组织实施和监测

《实施细则管理制度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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