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矿山作业人员在地下环境中拥有充足的照明,保障安全作业,提高工作效率。该制度涵盖了矿灯的采购、分配、使用、维护、更换及废弃处理等各个环节。
1. 矿灯的选择与采购:规定矿灯的技术标准,如亮度、耐用性、防水防爆性能等,以及采购流程和验收标准。
2. 分配与登记:明确矿灯的发放方式,建立详细的矿工与矿灯对应记录,确保每个矿工都有专属的矿灯。
3. 使用规定:规定矿灯的使用时间、充电规则,以及在井下作业时的正确使用方法。
4. 维护保养:制定矿灯定期检查和保养的程序,确保矿灯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 故障处理与更换:设定矿灯故障报告、维修和更换流程,防止因设备问题影响生产。
6. 废弃处理:规定矿灯达到使用寿命后的回收与处理办法,符合环保要求。
矿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良好的照明条件是矿工安全作业的基础,它能减少因视线不清导致的事故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合理的管理制度也有助于延长矿灯寿命,降低运营成本,保证矿山的正常运行。
1. 设立专门的矿灯管理部门,负责矿灯的采购、维护和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对矿工进行矿灯使用培训,让他们了解矿灯的重要性和正确使用方法,提高安全意识。
3. 实施定期检查制度,每班次开始前检查矿灯功能是否正常,并记录检查结果。
4. 建立矿灯故障快速响应机制,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避免影响生产。
5. 引入智能管理系统,通过电子标签跟踪矿灯的使用情况,自动化提醒保养和更换,提高管理效率。
6. 定期评估矿灯管理制度的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确保其适应矿山作业的需求。
以上措施旨在构建一个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矿灯管理体系,为矿山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第1篇 矿灯安全管理制度
1、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2、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3、入井矿灯的亮度必须达到行业标准。
4、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5、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6、凡井下工人出井后,必须将矿灯交充电房充电,做好第二天的入井用亮准备工作。
7、违章处罚:
(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50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50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2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第2篇 矿灯房管理规章制度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矿灯房门口要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
2、外单位参观人员及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必须有机电管理人员陪 同,否则不准入内。
3、检查和参观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簿,并填上带领人的姓名及出入时间。
4、机房内不准有明火,工作时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光线要充足,使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齐,禁止机房内放其他物品。
6、机房内要配备防火用具,灭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灵活可靠。
7、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交接班制度
1、 严格遵守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时必须在岗位现场进行。
2、交接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认真进行检查。
3、交班中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交班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4、在规定交接班的时间内如接班人员不来,交班人员有权汇报机电管理人员;若无人接班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交接班必须严格“七交”与“七不交”:(1) 交清当班矿灯发放情况,交待不清不接。(2) 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交待不清不接。(3) 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4) 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况,交待不清不接。(5) 交清设备和室内卫生打扫情况,数量不符时不接。(6) 交清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时不接。(7) 交班不交给无合格证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当班人员交待情况不接。
6、交班人员认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及时向机电管理人员汇报。
7、符合交接班规定时,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矿灯充电人员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和性能原理,能独立操作,才能上岗操作。
2、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裂。 (6)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 (3)有无红、灭灯。
3、日常充电:(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电压不稳定时,随时调整电压,将电压保持在5±0.1伏范围内,并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3) 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补水和调整电解液密度:(1)矿灯使用过程中,一般每15天补充一次蒸馏水。补水应在充电9-10小时后进行。 (2)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密度。电解液的密度应1.28±0.01克/厘米(30℃)。
5、初充电:(1)取出透气盖、垫圈和胶堵,将电池向后倾斜45,注入密度为1.26±0.01克/厘米(20℃)的电解液。 (2)注液后,电池静置2-4小时,使极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电解液,并使电解液温度冷却到30℃ (3)采用恒流充电。当电池全部上架后,开始送电,调整电压,保持充电电流为1安 (4)当充电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继续充。电至72小时 (5)充电72小时后,再补充蒸馏水一次,再充电2小时,使电池内电解液均匀。调整电解液密度至1.28±0.01克/厘米(30℃), 然后再充电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6)矿灯初充电后,放置2小时,用0.7安灯泡放电11小时,电池电压不低于3.5伏则认为合格。 三、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切断充电回路。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5、充电前应仔细检查透气盖是否堵塞,保持排气畅通,发灯前检查紧固件,不许松动。
6、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7、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 凡下井员工实行一人一灯制,对临时用灯或外来人员采用由矿调度室开条向充电房暂借矿灯使用的办法。
二、 每个下井员工取灯时,应对亮度和外观进行检查,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不完好的矿灯出机房下井。 三、 矿灯在上架充电前,充电工要进行检查,符合上架充电条件后再上充电架,上架时应注意电流表指示,等表稳定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应及时通知矿灯房值班人员。
四、 严禁将矿灯带回家去作与工作无关的照明,违章罚款。
五、 严格执行矿灯考勤,并累计出勤数,不得漏考,否则罚款,领取的矿灯出井后必须立即交还灯房,,使用时间超过16小时(特殊情况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矿灯过放电损失时,根据矿灯现行使用价值进行赔偿。
六、 收回的矿灯要认真清洗检查,不得缺件和损坏,并且做好红灯登记。
七、 下井人员严禁私自拆卸矿灯,如发现有私自拆卸矿灯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矿灯及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
一、 矿灯及自救器收发前要严格检查,发出的矿灯要完好,严禁失爆,若因充电工在收发灯过程不负责,损坏零部件的,要赔偿损失费。 二、 按时对矿灯电解液比重及数量进行检查和调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矿灯损坏者,赔偿矿灯新价的20%。
三、提矿灯时,要手持矿灯电瓶,严禁提灯线乱甩,若因此造成灯头或电瓶损坏者,按其损坏部位加价赔偿。
四、若丢失矿灯及自救器,新的按厂价、旧的按八折赔偿,以旧换新者,按丢失矿灯赔偿。
五、 爱护矿灯充电设备,保证充电设备完好,凡发现损坏设备者,由值班充电工当场记下姓名、矿灯编号,对所在科室、班组按价罚款,由科室、班组再落实到个人,若值班充电工未发现损坏者,则由值班充电工照价赔偿。
六、矿灯必须人人爱护,严禁敲打,收回的矿灯要严格检查,打坏灯头或损坏灯线者赔偿损失,打坏电池者赔偿费用按新电池厂家的价格计算。
七、严禁私自打开灯头闭锁螺钉,严禁打开自救器的封带,若私自拆开灯头或封带造成损失者,要给予处罚。
设备检修制度
1、 维修人员对所辖设备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长期运行于完好状态。
2、 按规定周期做好巡回检查,发现故障和隐患应及时排除,做好记录,不能及时排除的应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
3、 按时查看所辖设备的交接班记录和运行日志,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 按规定做好检修工作,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 5、 及时处理突发故障和修理事故损坏设备。
6、 维修班长应将各种维修原始记录妥善保存,交本单位存档备查。 7、 因检修不当、维护不及时,造成设备事故及损失,包机检修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3篇 甲烷报警矿灯管理使用制度
一、 甲烷报警矿灯是集矿井照明与甲烷超限报警这一体的专用工具,使用者严禁乱拽、乱拧、撞击等,以确保报警仪的准确与完好。
二、 该矿灯供井下各采掘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使用。生产一线的职工必须全部佩戴,其他生产辅助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适当佩戴。
三、 该矿灯实行一灯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灯房领取报警头灯。如有损坏,经机电科矿灯房校样、鉴定,由使用部门全额赔偿。
四、 该矿灯应用固定充电架进行充电。该项工作由矿灯房负责实施。
五、 甲烷报警矿灯在甲烷超过1%时,灯光发出明暗交替的报警提示。在发出报警信号时,各使用部门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撤人并汇报有关领导。
六、 报警矿灯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做一次试验。其完好标准除校样鉴定外,其它完好标准与普通矿灯相同,并由机电科设备组进行完好检查。
第4篇 矿矿灯房管理规章制度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矿灯房门口要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
2、外单位参观人员及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必须有机电管理人员陪 同,否则不准入内。
3、检查和参观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簿,并填上带领人的姓名及出入时间。
4、机房内不准有明火,工作时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光线要充足,使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齐,禁止机房内放其他物品。
6、机房内要配备防火用具,灭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灵活可靠。
7、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交接班制度
1、 严格遵守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时必须在岗位现场进行。
2、交接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认真进行检查。
3、交班中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交班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4、在规定交接班的时间内如接班人员不来,交班人员有权汇报机电管理人员;
若无人接班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交接班必须严格“七交”与“七不交”:
(1) 交清当班矿灯发放情况,交待不清不接。
(2) 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交待不清不接。
(3) 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
(4) 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况,交待不清不接。
(5) 交清设备和室内卫生打扫情况,数量不符时不接。
(6) 交清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时不接。
(7) 交班不交给无合格证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当班人员交待情况不接。
6、交班人员认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及时向机电管理人员汇报。
7、符合交接班规定时,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矿灯充电人员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和性能原理,能独立操作,才能上岗操作。
2、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裂。
(6)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
(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
(3)有无红、灭灯。
3、日常充电:
(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 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电压不稳定时,随时调整电压,将电压保持在5±0.1伏范围内,并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3) 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补水和调整电解液密度:
(1)矿灯使用过程中,一般每15天补充一次蒸馏水。
补水应在充电9-10小时后进行。
(2)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密度。
电解液的密度应
1.28±0.01克/厘米(30℃)。
5、初充电:
(1)取出透气盖、垫圈和胶堵,将电池向后倾斜45,注入密度为
1.26±0.01克/厘米(20℃)的电解液。
(2)注液后,电池静置2-4小时,使极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电解液,并使电解液温度冷却到30℃
(3)采用恒流充电。
当电池全部上架后,开始送电,调整电压,保持充电电流为1安
(4)当充电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继续充。
电至72小时
(5)充电72小时后,再补充蒸馏水一次,再充电2小时,使电池内电解液均匀。
调整电解液密度至
1.28±0.01克/厘米(30℃), 然后再充电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6)矿灯初充电后,放置2小时,用0.7安灯泡放电11小时,电池电压不低于3.5伏则认为合格。
三、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切断充电回路。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5、充电前应仔细检查透气盖是否堵塞,保持排气畅通,发灯前检查紧固件,不许松动。
6、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7、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 凡下井员工实行一人一灯制,对临时用灯或外来人员采用由矿调度室开条向充电房暂借矿灯使用的办法。
二、 每个下井员工取灯时,应对亮度和外观进行检查,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不完好的矿灯出机房下井。
三、 矿灯在上架充电前,充电工要进行检查,符合上架充电条件后再上充电架,上架时应注意电流表指示,等表稳定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应及时通知矿灯房值班人员。
四、 严禁将矿灯带回家去作与工作无关的照明,违章罚款。
五、 严格执行矿灯考勤,并累计出勤数,不得漏考,否则罚款,领取的矿灯出井后必须立即交还灯房,,使用时间超过16小时(特殊情况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矿灯过放电损失时,根据矿灯现行使用价值进行赔偿。
六、 收回的矿灯要认真清洗检查,不得缺件和损坏,并且做好红灯登记。
七、 下井人员严禁私自拆卸矿灯,如发现有私自拆卸矿灯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矿灯及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
一、 矿灯及自救器收发前要严格检查,发出的矿灯要完好,严禁失爆,若因充电工在收发灯过程不负责,损坏零部件的,要赔偿损失费。
二、 按时对矿灯电解液比重及数量进行检查和调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矿灯损坏者,赔偿矿灯新价的20%。
三、提矿灯时,要手持矿灯电瓶,严禁提灯线乱甩,若因此造成灯头或电瓶损坏者,按其损坏部位加价赔偿。
四、若丢失矿灯及自救器,新的按厂价、旧的按八折赔偿,以旧换新者,按丢失矿灯赔偿。
五、 爱护矿灯充电设备,保证充电设备完好,凡发现损坏设备者,由值班充电工当场记下姓名、矿灯编号,对所在科室、班组按价罚款,由科室、班组再落实到个人,若值班充电工未发现损坏者,则由值班充电工照价赔偿。
六、矿灯必须人人爱护,严禁敲打,收回的矿灯要严格检查,打坏灯头或损坏灯线者赔偿损失,打坏电池者赔偿费用按新电池厂家的价格计算。
七、严禁私自打开灯头闭锁螺钉,严禁打开自救器的封带,若私自拆开灯头或封带造成损失者,要给予处罚。
设备检修制度
1、 维修人员对所辖设备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长期运行于完好状态。
2、 按规定周期做好巡回检查,发现故障和隐患应及时排除,做好记录,不能及时排除的应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
3、 按时查看所辖设备的交接班记录和运行日志,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 按规定做好检修工作,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
5、 及时处理突发故障和修理事故损坏设备。
6、 维修班长应将各种维修原始记录妥善保存,交本单位存档备查。
7、 因检修不当、维护不及时,造成设备事故及损失,包机检修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5篇 h矿矿灯房管理规章制度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矿灯房门口要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
2、外单位参观人员及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必须有机电管理人员陪 同,否则不准入内。
3、检查和参观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簿,并填上带领人的姓名及出入时间。
4、机房内不准有明火,工作时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光线要充足,使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齐,禁止机房内放其他物品。
6、机房内要配备防火用具,灭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灵活可靠。
7、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交接班制度
1、 严格遵守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时必须在岗位现场进行。
2、交接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认真进行检查。
3、交班中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交班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4、在规定交接班的时间内如接班人员不来,交班人员有权汇报机电管理人员;若无人接班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交接班必须严格“七交”与“七不交”:(1) 交清当班矿灯发放情况,交待不清不接。(2) 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交待不清不接。(3) 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4) 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况,交待不清不接。(5) 交清设备和室内卫生打扫情况,数量不符时不接。(6) 交清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时不接。(7) 交班不交给无合格证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当班人员交待情况不接。
6、交班人员认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及时向机电管理人员汇报。
7、符合交接班规定时,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矿灯充电人员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和性能原理,能独立操作,才能上岗操作。
2、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裂。 (6)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 (3)有无红、灭灯。
3、日常充电:(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电压不稳定时,随时调整电压,将电压保持在5±0.1伏范围内,并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3) 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补水和调整电解液密度:(1)矿灯使用过程中,一般每15天补充一次蒸馏水。补水应在充电9-10小时后进行。 (2)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密度。电解液的密度应1.28±0.01克/厘米(30℃)。
5、初充电:(1)取出透气盖、垫圈和胶堵,将电池向后倾斜45,注入密度为1.26±0.01克/厘米(20℃)的电解液。 (2)注液后,电池静置2-4小时,使极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电解液,并使电解液温度冷却到30℃ (3)采用恒流充电。当电池全部上架后,开始送电,调整电压,保持充电电流为1安 (4)当充电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继续充。电至72小时 (5)充电72小时后,再补充蒸馏水一次,再充电2小时,使电池内电解液均匀。调整电解液密度至1.28±0.01克/厘米(30℃), 然后再充电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6)矿灯初充电后,放置2小时,用0.7安灯泡放电11小时,电池电压不低于3.5伏则认为合格。 三、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切断充电回路。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5、充电前应仔细检查透气盖是否堵塞,保持排气畅通,发灯前检查紧固件,不许松动。
6、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7、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 凡下井员工实行一人一灯制,对临时用灯或外来人员采用由矿调度室开条向充电房暂借矿灯使用的办法。
二、 每个下井员工取灯时,应对亮度和外观进行检查,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不完好的矿灯出机房下井。 三、 矿灯在上架充电前,充电工要进行检查,符合上架充电条件后再上充电架,上架时应注意电流表指示,等表稳定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应及时通知矿灯房值班人员。
四、 严禁将矿灯带回家去作与工作无关的照明,违章罚款。
五、 严格执行矿灯考勤,并累计出勤数,不得漏考,否则罚款,领取的矿灯出井后必须立即交还灯房,,使用时间超过16小时(特殊情况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矿灯过放电损失时,根据矿灯现行使用价值进行赔偿。
六、 收回的矿灯要认真清洗检查,不得缺件和损坏,并且做好红灯登记。
七、 下井人员严禁私自拆卸矿灯,如发现有私自拆卸矿灯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矿灯及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
一、 矿灯及自救器收发前要严格检查,发出的矿灯要完好,严禁失爆,若因充电工在收发灯过程不负责,损坏零部件的,要赔偿损失费。 二、 按时对矿灯电解液比重及数量进行检查和调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矿灯损坏者,赔偿矿灯新价的20%。
三、提矿灯时,要手持矿灯电瓶,严禁提灯线乱甩,若因此造成灯头或电瓶损坏者,按其损坏部位加价赔偿。
四、若丢失矿灯及自救器,新的按厂价、旧的按八折赔偿,以旧换新者,按丢失矿灯赔偿。
五、 爱护矿灯充电设备,保证充电设备完好,凡发现损坏设备者,由值班充电工当场记下姓名、矿灯编号,对所在科室、班组按价罚款,由科室、班组再落实到个人,若值班充电工未发现损坏者,则由值班充电工照价赔偿。
六、矿灯必须人人爱护,严禁敲打,收回的矿灯要严格检查,打坏灯头或损坏灯线者赔偿损失,打坏电池者赔偿费用按新电池厂家的价格计算。
七、严禁私自打开灯头闭锁螺钉,严禁打开自救器的封带,若私自拆开灯头或封带造成损失者,要给予处罚。
设备检修制度
1、 维修人员对所辖设备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长期运行于完好状态。
2、 按规定周期做好巡回检查,发现故障和隐患应及时排除,做好记录,不能及时排除的应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
3、 按时查看所辖设备的交接班记录和运行日志,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 按规定做好检修工作,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 5、 及时处理突发故障和修理事故损坏设备。
6、 维修班长应将各种维修原始记录妥善保存,交本单位存档备查。 7、 因检修不当、维护不及时,造成设备事故及损失,包机检修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6篇 _矿矿灯管理制度
一、熟悉充电工作原理,会排除矿灯及充电架的一般故障,负责矿灯的充电、发放和回收工作,对发放的灯必须保证用电时间。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和矿灯使用情况,要勤维修,勤清点,做到矿灯和灯牌齐全。
三、搞好文明生产,每班擦洗充电架,保证无霉无锈,接触良好,矿灯保持无煤粒,无漏液。
四、专人专灯,不准随便发放,如有丢失矿灯现象,照价赔偿。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好记录。
第7篇 矿灯管理制度
一、熟悉充电工作原理,会排除矿灯及充电架的一般故障,负责矿灯的充电、发放和回收工作,对发放的灯必须保证用电时间。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和矿灯使用情况,要勤维修,勤清点,做到矿灯和灯牌齐全。
三、搞好文明生产,每班擦洗充电架,保证无霉无锈,接触良好,矿灯保持无煤粒,无漏液。
四、专人专灯,不准随便发放,如有丢失矿灯现象,照价赔偿。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好记录。
第8篇 某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矿灯是矿工地井下工作的眼睛,各区队要教育职工爱护矿灯。
2、职工领出矿灯后,要随身携带、不准随便放置,不准用灯线提灯,不准敲打和碰撞,不准拆卸零件和打开灯头。
3、严禁将矿灯私自拿出矿外、送人、听收音机和室内照明等非生产使用。严禁用矿灯放炮。
4、私自将矿灯送人和无故丢失、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因公或事故损坏者,经安检部门和队证明方可酌情处理。
5、私自开启灯锁、闭锁螺丝和灯头,造成矿灯损坏者,按损坏程度赔偿。
6、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充电房。超过两小时不交者,灯房人员有权查问,超过六小时者,要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不交造成矿灯损坏、不能继续充电者,照价赔偿。
第9篇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
1、矿灯各部件要齐全、完整、紧固。灯线不破损,进出口线连接牢固,密封良好。
2、矿灯要保证开关灵活,接触良好,灯不眨眼,不灭灯。
3、矿灯要实现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灯,统一编号,“对号入座”,使人、灯、牌对号,矿灯与充电架对号。
4、升井后的矿灯,值班人员要将矿灯擦洗干净,认真检查矿灯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损。对需要维修的矿灯要及时维修,不准影响下班继续使用,矿灯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
5、矿灯应完好,如有电池损坏、亮度不够、灯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去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6、使用矿灯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领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灯房修理或更换。出井后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整无缺、无损伤。使用中如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值班人员说明。
7、灯房管理人员对损坏或丢失矿灯,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机电科批准执行。
8、对矿灯房充电工配备齐全必要的保护用具。矿灯维修工按照矿灯的完好标准,每周对每盏矿灯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灯房值班人员在每次换班后两小时,必须把没有交灯的人员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第10篇 _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矿灯是矿工地井下工作的眼睛,各区队要教育职工爱护矿灯。
2、职工领出矿灯后,要随身携带、不准随便放置,不准用灯线提灯,不准敲打和碰撞,不准拆卸零件和打开灯头。
3、严禁将矿灯私自拿出矿外、送人、听收音机和室内照明等非生产使用。严禁用矿灯放炮。
4、私自将矿灯送人和无故丢失、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因公或事故损坏者,经安检部门和队证明方可酌情处理。
5、私自开启灯锁、闭锁螺丝和灯头,造成矿灯损坏者,按损坏程度赔偿。
6、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充电房。超过两小时不交者,灯房人员有权查问,超过六小时者,要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不交造成矿灯损坏、不能继续充电者,照价赔偿。
第11篇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二、机电科要建矿灯总台帐,矿灯房建分台帐,分台帐要与总台帐保持一致,正常情况下每月对一次台帐,遇有人员变更或矿灯和自救器更替,要随时核对台帐。出现误差时,分析原因,及时纠正,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所有入井人员、实行一人一号制,不得转借、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借用备用灯,否则对灯房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确实需要借用备用灯时,由主管正职签发借灯条。
四、矿灯与自救器的发放使用对号发放、不得借发。出现不对号发放、对灯房发放人员进行处罚。
五、使用矿灯的人员在工作变动、离退或辞退时,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证明主管人签字后,送交灯房,灯房负责人及时安排注销该灯号,停止发放该矿灯。新员工调入需要增加矿灯时,由主要负责人写出证明到机电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灯房,由灯房负责人及时办理,同时纳入正常管理。所有矿灯和自救器必须当班交到灯房,否则,按丢失处理。所有离矿、离岗员工在办理手续前,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交到灯房,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私自带走者按原价两倍从工资中扣除。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六、发放工必须掌握清矿灯的使用情况,每次交接班时要清点矿灯和自救器在架数量,必须与本架在册数相吻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如果发现矿灯和自救器数量不对或有损坏现象时,当班必须落实清,查清原因,否则对当班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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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甲烷报警矿灯使用管理制度
一、 甲烷报警矿灯是集矿井照明与甲烷超限报警这一体的专用工具,使用者严禁乱拽、乱拧、撞击等,以确保报警仪的准确与完好。
二、 该矿灯供井下各采掘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使用。生产一线的职工必须全部佩戴,其他生产辅助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适当佩戴。
三、 该矿灯实行一灯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灯房领取报警头灯。如有损坏,经机电科矿灯房校样、鉴定,由使用部门全额赔偿。
四、 该矿灯应用固定充电架进行充电。该项工作由矿灯房负责实施。
五、 甲烷报警矿灯在甲烷超过1%时,灯光发出明暗交替的报警提示。在发出报警信号时,各使用部门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撤人并汇报有关领导。
六、 报警矿灯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做一次试验。其完好标准除校样鉴定外,其它完好标准与普通矿灯相同,并由机电科设备组进行完好检查。
第13篇 煤矿矿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二、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三、下井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四、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五、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六、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七、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八、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纠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补充,否则不给发灯。
九、违章处罚:
(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50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50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2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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