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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动火作业审批:所有涉及明火、高温或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

2. 安全距离规定:动火作业点周围需设定安全距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3. 现场监控:确保有专人监护,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4. 作业人员资质: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5. 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针对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的火灾事故的应急响应计划。

培训内容

动火安全培训应涵盖以下要点:

1. 动火作业的危害性分析:了解火焰、高温和火花可能引发的危险。

2. 安全操作规程:教授正确使用和操作动火工具的方法。

3. 防火知识:学习识别和分类易燃易爆物质,理解其燃烧特性和预防措施。

4. 应急处理技能:培训如何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设备,以及疏散逃生技巧。

5. 法规知识:熟悉国家和地方关于动火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应急预案

1. 制定详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行动步骤。

2.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反应速度和协作能力。

3. 设立紧急联络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通知救援力量。

4. 预备充足的消防物资,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5. 在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同时启动消防设施,控制火势蔓延。

重要性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降低火灾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还能减少财产损失,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通过严格的动火管理,企业可以提升安全文化,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在日常工作中预防事故的发生。遵守动火安全规定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环境。因此,企业必须将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视为不可忽视的基础工作,持续改进和完善,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处于可控状态。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煤气设备检修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 对煤气动火实行两级管理。其一: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公司管理。其二: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二级厂(矿)管理。

2 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必须遵守下述要求:

2.1 拟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条件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经设备所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消防部门、公司安全处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单位。

2.2 动火施工单位在公司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审查完动火施工报告后通知动火单位并办理动火证。

3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3.1 系统内仪表检查可靠。

3.2 动火必须在正压力下进行。煤气压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围内。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动火设备附近没有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无线电话等给压力表监视人提供及时发出信息的条件。

3.3 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准用气焊切割,只准用电焊。电焊机的电源开关要在煤气压力表附近,由压力表监视人负责看管。如发现煤气压力表超出规定范围,则应立即切断电源中止动火。

3.4 动火部位附近要确认无煤气泄漏。对动火部位周围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净或加防火被严密履盖。

3.5 动火现场要备有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工具,如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黄泥、砂土、蒸气等。必要时请消防车到指定地点,就近值班。

3.6 动火作业不宜在雷雨天进行、动火现场应有煤气防护人监护。

3.7 在动火区域内,除业务部门的消防人员、煤气专业人员以及设备主管部门和动火部门的现场指挥、监护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

4 在停产的设备上动火,设备所属单位应办理动火手续,填写《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经本厂安全科、所属公安分处和设备主管厂长同意,现场确认批准后方准动火,并报公司消防队、安全处备案。

4.1 在停产的煤气上动火时,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4.2 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堵盲板或封水封、打开放散装置。

4.3 吹扫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备上拴挂电焊线。其最后一次测定,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动火连续时间达两小时以上,要重新取样分析。

4.4 用蒸气或氮气吹扫煤气设备的煤气,然后用可燃气体测定仪进行测定,并取空气分析。其含量应接近20.9%,合格后还应做爆发试验。

4.5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放置距明火10m以上。两者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5 动火需有经验的操作工担任,动火前先核对《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上规定的部位和时间是否相等,监护人员是否己上岗监护。如条件具备,待监护人员发令后可动火。

6 监护人员应选有经验,反应快、熟悉煤气安全措施,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进入监护岗位后,要严格对动火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核实,措施不落实,要阻止动火。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刻发令停止动火,并报动火施工负责人查明原因,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动火。

7 动火施工负责人是动火施工的安全生产组织者,应熟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动火前要再一次和动火人、监护人交代准确,按动火方案组织动火。一旦发生意外事件,要立即组织现场消防负责人、煤气负责人果断提出方案,及时处理。

动火中断、动火人暂离现场或动火结束、动火施工负责人要组织检查现场,不准留有残余火,必要时安排值班人员现场监护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8 动火施工单位与动火设备单位为两个单位时,设备单位只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动火结束后的现场安全状态由施工单位负责确认。

第2篇 用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3篇 某液化气站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液化气站内严禁烟火。

2、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5、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6、液化气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7、液化气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气罐罐体、加气机、气管道等储输气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气库房、装卸气作业区、加气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气区、作业区和加气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8、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

9、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液化气站内用火。

10、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11、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 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12、收发、测量和加注液化气期间,禁止用火;

13、 在输气管道、气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气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14、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15、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16、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第4篇 煤气设施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煤气设施动火属危险作业,施工作业部门必须提前三天到安全处、保卫等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手续,审批单手续审批后凭审批单到生产指挥中心煤气站办理“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单一证齐全并措施落实到位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煤气设施动火。

煤气站接到危险作业审批单手续在签发办理“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前必须派煤气防护员到设备动火现场查看确认现场情况安全后,煤气站方可填写“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设施动火部门按危险作业审批单及许可证要求逐项落实,由煤气站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才准许签发“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动火。发现有疑点应立即制止动火,并立即汇报生产、安全、保卫处。

“危险作业审批单”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是限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施工,作业超过限期和范围,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二、在煤气设备管道附近动火、施工单位必须做到:

要有设计部门的设计图纸并经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落实措施并经公司安全、保卫、生产部门批准。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对煤气设施区域需动火周围的易燃物,动火前必须全部清理干净。

检查确认周围煤气设施管道无泄露点。

严禁在煤气设备管道上电焊打火和搭接地线。

法兰、人孔、阀门等易泄漏煤气处动火前应提前用石棉瓦石棉布等耐火材料隔离。

三、在生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

保证煤气正压在1kpa以上,压力相对稳定,并设专人看管压力表。

严禁在死煤气管段和设备上动火。

动火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检查动火点周围无泄露点。

煤气设备上动火只能用电焊、不能用气焊。

四、在已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

检查并确认煤气来源已完全切断。

必须吹扫干净煤气设施内的残余煤气,包括煤气管道死角和管道盲肠处。

动火前化验需动火管道内合格氧气大于等于20%,可燃物小于1%(高、转炉煤气co小于等于24ppm)

打开设备放散管和上下入孔,以及动火处入孔。

检查并清除干净动火周围的易燃物。

根据动火管道的长短,管内沉积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现场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必要时配备消防车。大型的动火,需请设有专门指挥经验的部门单位专门指挥作业。

五、煤气设施内进入作业检修前必须做到:

检查并确保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

吹扫干净设施内的残余煤气。

检修设施内取样化验报告分析合格:co小于24ppm,o2大于等于20%。

打开高点放散阀和入孔,单体设备上下不少于打开2个入孔,管道进入两端不少于打开2个入孔(高点处入孔除外)。

进入设施内带好co报警器和o2含量测定仪(进入管道要带好手锤敲打管壁,时刻与外面人员保持联系)。

在各厂专职安技员及煤气防护人员的监护下按规定的作业时间轮换作业。

作业完工后要清点人数和工具,齐全后才能封闭入孔。

高炉炉喉处进入,炉膛必须点火,二侧入孔打开,强制通风,再佩戴好呼吸器和co测定仪后方能进行作业,煤气防护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六、煤气房所安全管理规程:

有煤气设备的房所必须通风良好。

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

气柜、半地下室等设施,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必须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保证每个职工必须会操作使用。

房所必须有固定的co报警器,并有声光报警信号。

煤气房所及煤气设备,必须挂醒目的安全标志。

各计量仪器表灯光信号必须保证灵敏可靠。

易燃煤气部位,必须定期试漏检测。发现泄漏煤气,及时处理并汇报。

有plc工控机的煤气房所应设有空调保持室内温度在5-30度之间。

第5篇 机房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机房设备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机房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等。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2机房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禁火区:办公室、休息室及走道等。

3.2.2生产禁火区:高低压室、ups机房、电池室、中央控制室、数据机房。

3.3动火原则

3.3.1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2必须要在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的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到机房负责人审批,再由机房负责人送公司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机房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机房也必须派人在现场监护工作。

3.4.4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3如有违反本制度,机房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并对违者进行批评。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2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3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4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5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6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7动火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动火后检查有无留下火种。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相关记录

4.1动火作业审批表

第6篇 《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1、《动火安全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分别以一道、两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2、《动火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动火负责人持办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事项后,将《动火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5、《动火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动火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生产综合部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许可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特殊危险动火《动火安全许可证》和一级《动火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24小时。

8、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9、《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的单位主管审批签字,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终审批准。

第7篇 禁火区域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第8篇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动火中应按规定落实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部位)。

4.程序:

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a)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b)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c)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d)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e)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f)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g)“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h)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a)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b)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c)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e)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处罚。

g)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h)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i)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j)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k)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l)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m)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n)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p)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4)动火安全措施:

a)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管线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b)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加盲板。

c)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动火。

d)塔、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

e)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f)动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g)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h)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i)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j)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等)。动火完毕,应将灭火工具放回存放处。

k)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l)下水井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

m)灌区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

n)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o)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a)进入带搅拌机的罐内作业,须先断电并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b)入罐作业前,必须脱开设备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阀门并加设盲板。

c)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设备检修前,须将内部物料彻底排放或清除,并视具体情况用水冲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热水煮洗或用药液洗涤,气体贮罐用气体置换后再用空气置换至无毒无味。

d)罐内要有足够照明。干燥时,使用36v低压灯,潮湿时,使用12v低压灯。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型低压灯。

e)罐内要根据浓度架设安全架台,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入罐(坑、釜、井)作业前,须严格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内部残物特性,严禁入内。

g)罐内作业期间,必须指派监护人,负责内外联系,落实应急措施。

h)罐内检修必须敞口作业,应采取通风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间歇作业为宜。

i)如须进行其它动火等作业,应同时办理手续,并落实其安全措施。

j)因故作业中断的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手续。

第9篇 用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10篇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等级的划分:

1.一级动火: 禁烟区域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在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也属于一级动火。

2.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三级动火: 在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

二、动火审批程序: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专职安全员审查,报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2.申请动火的项目部,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后方可申请动火。

3.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5.“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四、动火中的安全措施:

1.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2.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3.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4.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遇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5.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油漆、稀释剂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易爆物料。

6.动火完毕,作业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7.动火现场,应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等)。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8.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9.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第11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一、 总 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2022《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 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

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 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

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

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二、管理办法2.1 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 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 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

仓库、车库;

2.1.3 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

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 2 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2.2.2 在

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

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

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2.2.3 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

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 3 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2.3.1 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

2.3.2 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

2.3.3 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 4 动火人职责:

2.4.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2 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

2.4.3 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4.4 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 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2.4.6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2.4.7 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2. 5 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 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5.2 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5.3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2.5.4 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

2.5.5 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

2.5.6 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

2.5.7 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2. 6 动火作业要求: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2. 7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2.7.1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7.2 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2.7.3 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2.7.4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

2.7.5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 8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2.8.1 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

2.8.2 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 lel%时方可动火。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2.8.3 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2. 9 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2.9.1 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2.9.2 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2.9.3 有专人监护。

2. 10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2.10.

1 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2.10. 2 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2.10. 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2. 1

1 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2.1

1.1 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

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2.1

1.2 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2.1

1.3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 1 2 其它要求:2.12.1 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2.12.2 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2.12.3 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2.12.4 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2.12.5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2.12.6 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2.12.7 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2.12.8 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三、 附 则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 2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3. 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3.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动火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3.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动火作业。

3.3作业证管理要求

3.3.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明确填写动火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3.3.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3.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8.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3.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3.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3.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3.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3.3.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3.3.3.1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3.3.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3.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3.3.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3.3.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3.3.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3.4动火作业管理职责要求

3.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4.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4.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4.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4.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4.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1.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附录 (标准附录)

3.5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单位签字(盖章):

动火时间

动火地点

工号

位号

设备

动火方式

动火负责人

动火执行人

监护人

动火分析

时间

分析位置

分析结果

化验员签字

日时分

日时 分

实施予编措施那几条

1

2

3

4

5

6

7

8

9

10

防火安全检查

补充措施:

措施编制人员

车间生产主任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

公司总工程师

动火执行前工艺值班长验票签字

一次

二次

注:动火执行人携带

第13篇 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 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 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第14篇 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危险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

⑴ 危险环境包括:火灾爆炸环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⑵ 动火作业包括:

①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 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二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

第三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前,作业票申办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制定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

1、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点周围20米内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质。

2、 动火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域环境符动火作业条件后,填写“动火作业票”, 签名后交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名。

⑷ 单位审签后,报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审签。

⑸ 安全管理人员审签后,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动火作业人职责:

⑴ 动火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持有效的“动火作业票”作业。

⑵ 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动火作业。

⑶ 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条件符合后开始动火作业。

⑷ 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的环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业作业。

第六条 动火监护人职责

⑴ 动火监护人经动火监护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监护。

⑵ 动火监护人应有动火作业区域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环境和生产过程、设备状况,能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故。

⑶ 在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在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⑷ 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人无误及其它动火条件都落实后,将“____动火作业票”发给动火作业人,开始动火作业。

⑸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① 不离开作业现场,必须离开时收回 “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② 动火人如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③ 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⑴ 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危险区域内可不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动火,可拆下移出的设备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区域动火作业 。

⑵ 动火作业前,识别动火作业风险,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票”中。

⑶动火作业审签审批人到现场检查、督促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动火作业票”。

⑷ 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管理,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发现违反“三不动火”或其它危险动火作业时,立即收回“动火作业票”许可证,停止动火。

第八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需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工务部。

第15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 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 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二、管理办法

2.1 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 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 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

2.1.3 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2 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2.2.2 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2.2.3 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3 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2.3.1 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

2.3.2 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

2.3.3 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4 动火人职责:

2.4.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2 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

2.4.3 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4.4 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 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2.4.6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2.4.7 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2.5 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 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5.2 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5.3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2.5.4 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

2.5.5 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

2.5.6 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

2.5.7 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2.6 动火作业要求: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2.7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2.7.1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7.2 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2.7.3 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2.7.4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

2.7.5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8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2.8.1 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

2.8.2 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 lel%时方可动火。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2.8.3 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2.9 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2.9.1 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2.9.2 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2.9.3 有专人监护。

2.10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2.10.1 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

2.10.2 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2.10.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2.11 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2.11.1 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11.2 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

2.11.3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12 其它要求:

2.12.1 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2.12.2 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2.12.3 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2.12.4 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

2.12.5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2.12.6 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

2.12.7 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

2.12.8 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三、 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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