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作业申请:明确动火作业的必要性,详细列出作业地点、时间、范围以及可能涉及的危险因素。
2. 审批流程:设定审批权限,规定由哪个层级的管理者进行审批,确保审批人对作业环境有充分了解。
3. 安全措施:详细列出动火前的安全检查项目,如气体检测、消防器材配置、现场隔离等。
4. 作业监督: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确保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规程。
5.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火灾等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灭火方法等。
6. 作业记录:记录动火作业的过程,包括开始和结束时间、作业情况、异常情况处理等。
在执行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工作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严格遵守审批流程,不得越权审批。
2. 动火前务必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3. 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行为。
4.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防止遗留火源。
一份标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工作制度格式如下:
1. 封面:包含制度名称、企业标识、发布日期等信息。
2. 引言:简述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
3. 主体部分:详细阐述各项规定,如上述内容所述。
4. 附录:包括审批表格、安全检查清单、应急预案等实用工具。
5. 修改记录:记录历次修订的日期、原因和修订人。
6. 签署页:由制定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确认。
总结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工作制度,其关键在于规范操作、强化安全管理,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督,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每个环节都需精心设计,以实现制度的有效执行,降低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
第1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工作制度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1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1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第2篇 酒店装饰工程安全动火制度措施
为了保证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
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生产动火制度及措施。
一、本项目电工或相关单位在本标段内任何部位动火施工,都必须申请“动火证”, “动火证”由项目责任人填写,写明动火位置、动火原因、动火时间、
动火期限、清理隔离措施等。
二、其他单位申请动火,必须向安高项目监理部提供有关证件(焊工证,上岗证等)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动火施工。本项目工程人员在本标段内动火,需由
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安全员亲临现场与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项目经理商定施工方案、应急
措施、监护措施等。
四、有风天气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风吹散的措施,高空作业要防止火花四处飞溅,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注意通风,动火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应认真检查现场,灭绝火种。动火现场不能有易燃易
爆品。
五、安全员要现场监督,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不能离开动火点,一张
动火证只限一个点。
六、严格控制动火期限,过期的动火证不能再用,须重新办理。
七、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是指对现场周围环境的分析。
八、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员要与监护人协调配合,在动火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动火:
(1) 周围有易燃易爆品。
(2)动火区周围有其它人使用易燃易爆品。
九、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距动火点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电焊机要放到指定地点,施工用临时电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线要接在被焊设备上,并应靠近接焊点。
十、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人做到三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十二、动火结束后,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协同安全员对操作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确认无火险隐患后,由安全员在动火证上签字。
第3篇 禁火区动火作业安全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公司内危险部位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主题内容
规定了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动火作业流程和基本安全要求。
3范围
3.1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2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由负责该项目的公司责任部门负责)。
4定义
4.1禁火区:
4.1.1一级禁火区:涂装车间所有区域、油库、油漆库、气体库、气站、物料仓库、临时危险品库、各厂房临时堆放油品和易燃易爆品处、配电房、空压房。
4.1.2二级禁火区:各办公室、各厂房高空(离地2m以上)作业区。
4.2禁火区内及其周围10m范围内禁止电焊、气割、打磨等动火作业。
5控制方法
5.1特殊情况下,各部门需要在禁火区实施动火的,必须首先通知公司消防专干,开具《动火作业工作票》(见附件2),并按《禁火区动火作业操作流程》(见附件1)进行作业。
5.2 《动火作业工作票》审批流程:
5.2.1 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审批流程:
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审核→消防专干审核
→安全委员会执行主任审批
5.2.2 二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审批流程:
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审核→消防专干审批
5.3消防专干在审核动火作业票时,必须将危险源和采取的措施,分析透彻,考虑充分,书写清楚,并确定工作时间。
5.4消防专干对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指导、监督、检查、处理的职权。
5.5 动火作业前,消防专干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5.5.1 原则上固定动火作业人员。
5.5.2 动火作业前,进行kyk活动,并对前期所发事故进行通报学习。
5.6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组织者、动火作业者、看火人)必须时刻在作业现场;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5.7做好初期防火准备工作后进行动火作业:
5.7.1 将动火作业10m范围内的危险品、易燃物清除掉。
5.7.2 在动火现场准备好灭火器、防火隔板;拉好消防水带,并将地面淋湿,做好初期灭火准备。
5.7.3 进行焊接、打磨、切割作业时,将火花飞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做好防护工作。
5.7.4 动火作业后,要确认将现场的余烬完全清除后再离开作业现场。
5.8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安全管理奖惩办法》,予以20--100分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其责任并给予100分-3000分处罚,并退回人力资源本部。
6 工作记录
《动火作业工作票》公司消防专干保存,
保存期1年。
7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____有限公司___编制,并负责解释和归口管理。
第4篇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 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 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 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 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 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 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5篇 电焊工作业安全动火制度
一、电气焊工无特殊工种操作证,严禁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的安全防火教育,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持证上岗。禁止非焊工及不合格焊工进行电气焊作业或玩弄焊接气割工具和设备,禁止徒工单独操作。
二、电气焊作业前必须现场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证,指定看火人,备足消防水或采取其他严格的安全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动火证每天一开,过期或时间地点不同禁止动火。
三、焊前检查电焊机外壳接地和焊机各接线点是否良好,机具禁止和工具是否完好,防护是否齐全,绝缘是否良好。
四、在高度两米以上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在高空或地面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必须清除上下左右的易燃物品。在高层或脚手架上焊接,焊割点与汽源管不能垂直,焊接时需用火盘接住火花。
五、严禁与焊接操作有接触的油漆、汽油、稀料等,可能排出大量易燃气体的工种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严禁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焊接作业。
六、电焊机至操作点必须双线列位,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能超过30米。不得用其它金属物代替二次地线。
七、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及切割点、三点距离各是:(一)瓶与瓶之间5米;(二)瓶与火的距离不少于10米;(三)动火点与燃爆物品不小于20-30米
八、严禁在现场吸烟。
九、现场施工用电、临时用点必须由电工接拉,坚决杜绝铁线、铜线代替保险丝的做法。
十、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用电炉,因工作需要使用者,必须经领导批准。必须到安全室审领动火证方可使用。
十一、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二、实行安全责任制,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将处以200元罚款,并且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6000元罚款,对电气焊工,作业安全工作做的好的个人和单位将给予200-6000元的奖励。
施工单位: 总包单位:
负 责 人: 项目经理:
年 年 日 年 月 日
第6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的安技员、安全防火处室人员、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4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4.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技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 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6 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处室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_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第7篇 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工作制度
(一) 凡在本厂区内易燃易爆的区域内,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或从事易发生火花的工作时,如:凿水泥、打墙眼、电器设备的耐压试验.使用电动或手动砂轮机等,均需执行本制度,并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二) 办理动火证手续:
l、办理动火证,应提前一天办理。以免临时仓促,造成疏忽或失误。
2、生产车间的动火工作,由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根据动火
证要求,逐项填写,并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3、辅助车间和施工单位在生产车间内动火,由辅助车间或施工单位完成此项动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并根据要求逐项填写,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确切了解动火内容、部位、周围具体情况等,认真审查,并补充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四)在易燃易爆厂房和存有可燃气体的管道、设备上动火,经分析合格,生产安全和主管厂长批准,方可动火。
1、在存有可燃气体运行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必需保持管道、设备内正压,其压力不小于1000pa。
<2>必须挂压力表,专人监护。
2、在存可燃气体管道、设备上动火,而人不进入其内,设备、管道内可燃气体含量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和氧的总含量:≯0.5%(体积比)。
<2>氨气含量(nh3) ≯ 0.3%。
<3>苯类、甲烷(ch4)、硫化氢(h2s)、直立炉煤气含量≯0.5%。
3、进入有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管道、设备内或在易燃易爆的厂房、车间内动火时,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不超过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含量≯0.5%。
<2>有毒物质不得超过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3mg/m3
硫化氢(h2s) 0.01mg/m3
氨(nh3) 0.02mg/m3
苯(c6h6) 0.05mg/m3
<3>氧含量≯22%、≮19%。
(五) 动火许可证批准权限和范围:
1、审批动火证的各级人员,必须对动火介质,周围环境情况有确实的了解,严格执行审批。
2、动火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1>一级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证由车间负责人申请,交生产安全科审查,并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签发。
<2>二级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许可证,由工段长负责审
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报车间主任批准签发。
<3>三级禁火区范围内动火许可证,由工段班组长负责人
审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批准签发。
3、车间区域的一般动火,由值班长批准。
4、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根据动火证上填写的各项安全措施认真落实后,方可动火。
(六) 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l、一级禁火区:
<1>冷鼓工段:鼓风机房、泵房槽罐区、煤气管道、焦油
管道、豉风机等。
<2>氨苯工段:两个泵房、煤气管道、洗氨塔、脱苯塔以
及氨、苯蒸镏系统的设备。
2、二级禁火区:
<1>直立炉车间使用的各类炉、机、槽、罐设备以及各煤
气管道。
<2>所有煤气管道外网。
<3>锅炉房内的煤气管道。
<4>脱硫工段。
<5>放散装置小房。
3、三级禁火区:
凡不属上述一、二类火区以外的其他禁火区。
4、为了动火方便,经厂长批准,车间可设“固定动火区”,
在此区内动火作业可不办动火手续。
5、动火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动火区的周围10米以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2>无可燃气体管道设备距周围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设备在10米以外。
<3>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工具和器材,并划有分界标记。
<4>固定动火区不得存放任何易燃物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等。
(七)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分工:
1、工艺方面安全措施,如停车、卸压、隔绝、清洗、排汽及消防器材的供给等,由所在车间负责解决,确保安全。
2、凡在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设备、容器动火:
<1>运行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车间设专人负责观察管道设备煤气的压力。
<2>停运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动火前车间必须用惰性气体(n2气)或蒸汽对管道内气体进行置换,必要时清除沉淀物,经化验取样合格后方可动火。
3、凡是施工、检修或动火的设备、容器、管道与生产系统必须彻底隔绝,堵上盲板,有水封的用水封封上,有条件的拆下一节管道,以免任何可燃易爆及窒息性气体泄漏。
4、一切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工作由化验人员进行,分析样品必须由分析者自己采取。安全措施未落实,分析人员不得进行取样分析。
5、空气中氧含量超过22%时,不准动火。
6、在有可燃物的地点动火时,未备消防器材和未被指定专门看火人,不准动火。
7、凡在一级禁火区范围内动火,所在车间必须指定耋人负责联系。重大动火,消防队必须派人现场监护;车间主任、生产安全科、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检查,指导动火工作。
(八)动火证的生效与注销:
l、动火证必须用本厂审制的统一表格填写,各项内容认真填写,不得借故空白。
2、安全技术全部落实,经分析合格后,动火证才能签发,必要时由动火单位项目负责人到现场复检签字后才能生效。
3、除一类动火项目外,遇有假日或夜间急需动火,动火证的办理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可由车间值班主任全权办理,事后汇报生产安全科。
4、一类项目的第一次动火必须经生产安全科到现场复查签字后才能生效。
5、动火证由动火人员随时携带,严禁转借涂改,更不允许随便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时现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处理完重新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动火。
7、除固定动火区外的一切动火,都必须办理动火证;擅自动火要立印制止,并给予严肃教育和追查动火人的责任。
8、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证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任何人分配的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进行。
9、经批准的动火工作,一次做不完,每次动火前必须由分析工分析合格并签字,经值班长检查同意,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
10、动火许可证有效日期以完成该项工程的动火工作所需时间为原则,但最长不超过六天,如六天工程未完,需要重新办理。经批准的生效动火证,待工程动火工作完毕,交回车间安全员注销。
(九)动火安全注意
l、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和完善。
2、 安全措施未按规定做好,动火执行人可拒绝动火工作。
3、 在容器内动火要严格遵守“贮罐、槽车、塔或其它密闭设备内部进行清洗,修理的安全操作规定”的要求。
4、 禁止使用损坏的工具(切割嘴、焊接嘴、焊把等)和设备(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绝缘损坏的电线)动火。
5、 焊接在2米以.上高度民主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置工作架。
6、 乙炔和氧气瓶严禁在电线下面放置,二者相距要在8米以上。
7、 电焊机接地线不准乱接,以免发生花火,引起设备管线起火爆炸。
8、 尽量避免焊接花火四处乱飞,地面上如有地.沟、阴井,可能有可燃物存.在时,需清好后方准动火。
9、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空气中其含量在
0.5%以下方可动火;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空气中含量应等于或小于0.2%时方可动火。气体分析采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并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其结果填入动火许可证内。
10、 生产安各科负责动火制度的执行,如有不符合动火要求,有权停止动火工作。
第8篇 禁火区域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第9篇 安全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前,车间、部门安全员,必须对所有参加动火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动火人必须熟知现有防火知识。
(二)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容器;设备;管道上动火,首先应切断物料来源,加堵金属盲板,再用惰性气体(氮气、水蒸汽)进行置换;清洗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5%;
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2%。
(三)取样分析应具有代表性,取样时间应在动火前30分钟内,取样地点不得超过动火点周围一米以外。
(四)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五)特殊情况下动火,如在开车情况下的易燃、易爆车间,散发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等处动火,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现场有监护人,方可动火。
(六)电焊时,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乱扯,以免产生火花而引起其他设备、管线起火或爆炸。
(七)高空或地面动火,要注意火星飞溅,动火完毕,要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第10篇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危区域的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2 2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gb 50016-20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名词解释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点火柴油罐、氨水储罐、运行中的煤磨系统区域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变(配)电室、中控室、停运中的煤磨系统、编织袋库、油站、原煤堆场、煤均化堆棚以及设有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区域。
二级动火作业:非重点防火部位和无禁止烟火警示区域的动火作业。
5、职责
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批准,负责动火作业的临时性检查。
各部门负责各自区域一般动火作业的监控,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监控。
6、管理要求
6.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2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2.1 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动火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灭火人员、灭火器材的配备),报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现场复检审批。
6.2.2 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时,首先向公司负责此工程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联系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共同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共同到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作业时间和时限,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2.3 动火作业时,首先清除现场易燃物及无关人员,检测可燃气体,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均到现场,确认达到动火条件。
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
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经常巡检动火作业现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要始终盯在现场,加强防范。
6.3一般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3.1 一般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作业。
6.3.2 动火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
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加强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巡检。
6.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6.4.1 动火作业前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
6.4.2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技术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4.3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电缆沟、储池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遇四级风以上(含四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6.4.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4.5 在生产、使用、储存、输送危险固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对其进行技术监测,确定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6.4.6 动火作业应有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要随时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始终坚守现场。
6.4.7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4.8使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离,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应安装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4.9在煤磨系统等及封闭式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先喷入适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术监测措施和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6.4.1 0动火作业前,被动火部门应对动火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动火作业期间安排岗位人员加强巡检,防止因动火作业对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6.4.1 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5动火注意事项
6.5.1 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6.5.2 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单位不得动火。
6.6动火安全措施
6.6.1 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6.6.2 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6.6.3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6.6.4 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6.6.5 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6.6 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 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6.6.8 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6.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6.7.1 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6.7.2 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6.7.3 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6.7.4 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6.8《动火许可证》使用
6.8.1 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持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6.8.2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6.8.3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8.4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动火单位、动火人、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各持一份。
6.8.5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8.6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大修期间可延长至12小时
6.8.7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9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
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
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7、相关记录
危险作业许可
第11篇 安全生产动火管理制度范本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6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9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10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3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4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5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6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12篇 安全生产动火制度格式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6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9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10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3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4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5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6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13篇 酒店动火安全制度
为了保证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经安委会研究决定,望遵照执行。
一、本酒店工程部或外来工程承包商在本酒店内任何部位动火施工,都必须到本酒店安委会申请动火证,动火证由项目责任人填写,写明动火位置、动火原因、动火时间、动火期限、清理隔离措施等,项目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主任或注册安全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动火施工。
二、外来工程承包商申请动火证,必须向安委会提供有关证件(焊工证,上岗证等)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动火施工。本酒店工程人员在本厂内动火,需由注册安全主任负责监督执行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册安全主任亲临现场与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商定施工方案、应急措施、监护措施等。由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注册安全主任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签名后,报安委会审批。
四、安委会有关人员在批准动火之前,必须检查有关证件,并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注册安全主任要确保动火设备本身已吹扫、置换、清洗干净,进行可靠的隔离;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分析及进罐作业的氧含量分析要结合;检查周围环境,有无泄漏点或敞口设备;地沟、地漏、下水井应进行有效的封挡;清除动火点附近的可燃物,环境空间要进行测爆分析;有风天气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风吹散的措施;高空作业要防止火花四处飞溅;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注意通风;动火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应认真检查现场,灭绝火种。
五、注册安全主任要现场监督,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不能离开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只限一个点。
六、严格控制动火期限,过期的动火证不能再用,须重新办理。
七、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是指对现场周围环境及动火设备的易燃气体分析,不宜过早,应在动火前半小时以内进行,动火间断半小时以上应重新分析。
八、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员要与监护人协调配合,在动火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动火:(1)生产装置紧急排放;(2)设备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气体外泄。待恢复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册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动火。
九、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距动火点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电焊机要放到指定地点,施工用临时电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线要接在被焊设备上,并应靠近接焊点。
十、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人做到三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十二、动火结束后,由安委会主任协同注册安全主任对操作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由注册安全主任在动火证上签字,并由安委会收回动火证。
十三、动火施工单位如不执行上述规定,则由安委会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纳入《员工奖惩条例》考核。
第14篇 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安全制度
一、动火前的八不准: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过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窗口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爆炸物品的仓库和场所,未经过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中火的四要:
1、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3、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部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发生火情、燃烧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和扑救。
三、动火后的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安全,并通知发证单位人员复查无异常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15篇 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危险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
⑴ 危险环境包括:火灾爆炸环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⑵ 动火作业包括:
①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 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二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
第三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前,作业票申办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制定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
1、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点周围20米内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质。
2、 动火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域环境符动火作业条件后,填写“动火作业票”, 签名后交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名。
⑷ 单位审签后,报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审签。
⑸ 安全管理人员审签后,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动火作业人职责:
⑴ 动火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持有效的“动火作业票”作业。
⑵ 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动火作业。
⑶ 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条件符合后开始动火作业。
⑷ 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的环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业作业。
第六条 动火监护人职责
⑴ 动火监护人经动火监护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监护。
⑵ 动火监护人应有动火作业区域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环境和生产过程、设备状况,能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故。
⑶ 在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在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⑷ 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人无误及其它动火条件都落实后,将“____动火作业票”发给动火作业人,开始动火作业。
⑸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① 不离开作业现场,必须离开时收回 “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② 动火人如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③ 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⑴ 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危险区域内可不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动火,可拆下移出的设备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区域动火作业 。
⑵ 动火作业前,识别动火作业风险,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票”中。
⑶动火作业审签审批人到现场检查、督促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动火作业票”。
⑷ 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管理,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发现违反“三不动火”或其它危险动火作业时,立即收回“动火作业票”许可证,停止动火。
第八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需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工务部。
第16篇 禁火区域动火消防安全制度
(一)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重点防火部位需动火作业,必须在施工前办理“动火许可证”。严禁无“动火许可证”进行施工。
(二)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编制动火作业方案,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和防火防爆措施,确定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经动火工程负责人和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报厂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后,发“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作业。
(三)凡在易燃设施上动火作业,由设备保障部编制详细动火作业方案并填写“危险作业动火许可证”,经公司安全部门相关人员签字后,并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现场由施工单位配备足量的灭火器。作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和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五)对无证或没有落实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的施工单位,禁火区域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第17篇 安全生产动火管理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6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9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10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3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4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5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6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18篇 煤气站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煤气站电焊及其它用火作业时,必须由煤气站负责人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业。
二、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申请批准后,必须做好相应的消防、急救等准备措施,同时有煤气防护人员在现场监护。
三、动火作业时,站内压力必须是正压,煤气中o2含量不大于0.2%。
四、动火作业只能用电焊,动火部分必须可靠接地,严禁在煤气管道上气焊、气割。
五、动火作业时,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机修班长必须在场。
六、煤气设备、管道焊接时,零线只能搭在焊接部位旁边,严禁在煤气设备管道上乱搭焊接零线。
七、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前,必须准备湿布、石棉布、耐火泥、稀黄泥等相关物品准备急用。
八、动火点周围40m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九、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无关人员不得靠近动火作业点。
第19篇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_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制度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动火单位
负责与生产车间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1 、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3、 动火人
7.3.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3.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3.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7.4、 监火人
7.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5、 动火部位负责人
7.5.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5.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6、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 《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和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20篇 某公司安全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围
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安环科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厂长进行审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环科检查认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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