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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管理制度11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外委管理制度

外委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高效利用外部资源,规范外包业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套详细管理规则。它涵盖了合同管理、供应商选择、质量监控、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合同管理:明确外包服务的内容、期限、费用、责任归属等关键条款,规定合同签订、变更、终止的程序。

2. 供应商选择:设立供应商评估标准,包括资质、业绩、信誉、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考核,确保选择合适的外包合作伙伴。

3. 项目管理:定义项目启动、执行、监控、收尾的具体步骤,确保外包项目的顺利进行。

4. 质量监控:建立质量标准和检查机制,对外包工作成果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服务质量。

5. 风险管理:识别可能的风险,如延误、成本超支、信息安全等,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6. 沟通协调:设定有效的沟通渠道和频率,确保内外部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7. 绩效评价:设定绩效指标,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作为续签或更换供应商的依据。

重要性

外委管理制度对企业运营至关重要,它:

1. 提升效率:通过专业分工,使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提高工作效率。

2. 降低成本:有效利用外部资源,降低人力、设备等投入,控制运营成本。

3. 增强灵活性:适应市场变化,快速响应需求,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4. 保障质量:通过制度化管理,确保外包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

5. 规避风险:通过风险预判和管理,减少因外包引发的潜在问题。

方案

1. 建立制度:由法务部门主导,制定详细的外委管理政策,确保合规性。

2. 设立专门团队:组建外委管理小组,负责外包业务的日常协调和监控。

3. 系统化管理:引入项目管理软件,实现外包流程的数字化管理。

4. 培训与宣导:对内部员工进行外委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并执行。

5. 持续优化: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实施这套外委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更有序地开展外包业务,确保外包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提升企业的整体运营效能。

外委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一)试验室有需要外委检测试验项目时,必须考察外委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能力、信用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等,并经监理、业主批准后实施。

(二)对资质不符、能力低下、弄虚作假及收费严重不合理的委托试验检测机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委托试验,并在内部通报。

(三)试验室须建立委托试验计划和台帐,对委外试验报告要单独管理。

(四)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对委托试验的技术和质量问题把关,对委托试验报告必须审核,有问题及时联系解决。

(五) 各项委托试验采用的试验方法和评定标准必须符合沪昆客运专线的技术标准要求。委托试验报告至少一式两份。

(六) 对于委托试验项目,监理人员必须全部见证取送样,做好封样标识工作,并取得委托试验室的收样确认凭证。

(七)对于重要的试验项目,委托试验留样以备复检。

(八)严禁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室对于同一检测项目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检测,对于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监理单位见证取送样。

第2篇 焦化厂外委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的所有非焦化厂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科、机动科、武保科和工程所在车间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上岗证发放和日常安全管理;

机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资质审查;

武保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禁火区施工管理;

所在车间: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监督及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情况的上报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外委施工人员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时,必须佩戴焦化厂外委人员上岗证,每查出1人次不佩戴者,罚款20元。

2、所有外委施工人员在进入焦化厂区域施工前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便上岗者,一经查出,每人次罚款100元。

3、外委施工人员上岗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规范,每查出1人次不齐全、规范者罚款50元。

4、外委施工人员违章操作参照《临钢新临钢公司违反安全规章制度100例及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

5、外委施工人员任意拆除、损坏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附件者,除照价赔偿、恢复原状外,不得再在焦化厂承担任何施工任务。

6、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堆放物品、工具等阻碍安全通道者,每次罚款100元。

7、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留有隐患,每查出1 项罚款50元;造成人员、设备、财产伤害或损坏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8、外委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违反焦化厂的其它规章制度,视同焦化厂职工处罚。

第3篇 焦化厂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外委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外委人员的操作,杜绝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章现象,结合《临钢、新临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临钢、新临钢公司以外的施工单位在焦化厂内施工,需在生产和安全处(部)办理《施工安全合同》,并持《施工安全合同书》和《临钢、新临钢安全施工许可证》来焦化厂安全科办理《安全协议书》。

二、临钢、新临钢公司内各二级单位在焦化厂承建工程项目可直接在焦化厂安全科办理《安全协议书》。

三、施工安全协议办理程序及要求:

1.各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协议时,需提供本施工人员名单并注明特种作业人员,由安全科和工程所属车间统一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

2.各施工单位在鉴定协议时,需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审核合格后签订《安全协议书》。

3.外委施工人员需在安全科统一办理《焦化外委工程人员上岗证》,施工时必须佩戴。

4.安全协议议定项目完工之后,经焦化厂安全科、机动科和工程所属车间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安全科出具安全验收证明。

5.对施工队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在签《安全协议书》的同时交纳抵押金,抵押额度如下:工程预计费用(元) 抵押金(元)

5万元以下 500

10万元以下 1000

50万元以下 1500

100万元以下 2000

100万元以上 2500

四、安全管理与考核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焦化厂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安全部门监督和检查。

2.施工单位必须按“四有、两要、一文明”的施工管理要求管好自己的队伍,确保承担项目的顺利完工。

3.进行售后服务、调试、技术指导等人员不签定安全协议,但要接受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交底。

4.对未签定安全协议、未接受安全教育便进入现场的施工单位,安全科将制止其继续施工,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手续补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4篇 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1. 参与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建设和施工的外委队伍必须遵守我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管理,并努力提高队伍自身的安全素质。

2. 承担施工作业的外委队伍必须报告生产技术与装备部,在施工前签订安全协议,制订施工安全措施,并在生产技术与装备部规定的时间、区域施工作业,不得擅自进入公司的其它任何生产区域。

3. 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必须报告我公司生产技术与装备部。其中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告生产技术与装备部,轻伤事故必须当天报告,并在三天内提交事故经过报告。

4. 用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上岗前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教育。

5. 外委队必须设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监护,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佩戴明显的标志,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我公司统一制作的胸卡,禁止带小孩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区域。

6. 负责人不得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不得违章作业。

7. 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8. 禁止随意启动机电传动设备、水气阀门开关;禁止用非空压进行风镐作业;禁止高处抛物;禁止进入非施工作业岗位。

9. 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0. 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绳),无法系安全带(绳)时必须搭设脚手架。

11. 不得损坏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或消防器材等。

12. 未经许可,禁止拉接各种电、气管线。

13. 禁止在铁轨上、车辆底部等过危险区域休息。禁止违章穿越各种运行辊道、皮带。

14. 严格遵守气瓶使用、电焊安全操作规程。

15. 禁止人际混合作业。

16. 禁止机动车辆人货混装。

17.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禁动火。

18. 禁火区域严禁吸烟或明火。

19. 禁止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20.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按照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5篇 工程项目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1 对于技术难度大、试验检测频率低、或各级试验机构都不具备检测资质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并且业绩良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

2 在进行外委试验前,必须将要委外的检测项目和初步选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心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审批。

3 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时,要对其资质(发证机关、年检情况、有效期、业务范围)、技术力量、设备、业绩、营业执照等进行全面考察,并考虑检测费用综合择优选择,确定一家业务水平高、服务好、信誉好、资质有效的检测机构,

4 在试验过程中,试验室有关人员应及时了解试验情况;对委外试验结果有异议时,中心试验室应及时向外委单位提出进一步试验要求或选定另外一家更高一级的权威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5 由业主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取样和试验检测时,试验室要做好配合工作,准确提供必要的技术参数,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6篇 炼钢厂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 明确安全监管和协调责任。外委施工单位及外协作业人员按照“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在建车间安全监管、安全科督导监察”的原则纳入炼钢厂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二条 严把外委施工单位准入关。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检维修资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施工、检修单位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搞好岗前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有能力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对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一律进行整顿、清理。

凡进入炼钢厂承揽工程施工和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法人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应急救援预案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条 准确界定双方的安全职责。在建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科学合理、明确界定双方在施工、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具体安全管理职责。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建车间是监管主体,双方应共同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

第四条 搞好技术交底。在建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共同进行现场风险辨识,编制危险有害因素清单,明确双方协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或检修现场必须双方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搞好岗前培训。在建车间必须将外委施工、检修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定期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本单位“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以及与施工现场紧密相关的危险源辨识、安全施工方案、具体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审查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检修单位必须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工装器具、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满足工作需要。

第七条 搞好沟通确认。施工和检维修作业必须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并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施工、检修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涉及交叉作业、煤气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许可制度;现场作业期间,必须与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科室、在建车间及时联系沟通,涉及与生产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方(生产方、点检方和检修方)安全联络挂牌制和《检维修作业安全指导书》。

第八条 搞好工作衔接。施工单位要参加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在建车间的工程(或安全)例会,随时通报工作进度、搞好各项工作衔接,定期向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在建车间汇报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及问题。

第九条 搞好现场监督。在建车间要将施工、检修现场列为本单位隐患排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台帐。同时,施工、检修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制度,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施奖优罚劣。主管科室应建立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以及出现“三违行为”的要进行处罚和淘汰,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及监管人员责任。对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检修项目安全顺利完成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7篇 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一)试验室有需要外委检测试验项目时,必须考察外委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能力、信用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等,并经监理、业主批准后实施。

(二)对资质不符、能力低下、弄虚作假及收费严重不合理的委托试验检测机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委托试验,并在内部通报。

(三)试验室须建立委托试验计划和台帐,对委外试验报告要单独管理。

(四)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对委托试验的技术和质量问题把关,对委托试验报告必须审核,有问题及时联系解决。

(五) 各项委托试验采用的试验方法和评定标准必须符合沪昆客运专线的技术标准要求。委托试验报告至少一式两份。

(六) 对于委托试验项目,监理人员必须全部见证取送样,做好封样标识工作,并取得委托试验室的收样确认凭证。

(七)对于重要的试验项目,委托试验留样以备复检。

(八)严禁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室对于同一检测项目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检测,对于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监理单位见证取送样。

第8篇 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各项外委、外包、保产、施工等项目的安全管理,避免人身和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制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下发执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的外委、外包、保产、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为外委方)的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管理。

3、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3.1安全管理部、主管业务部门(包括工程部、设备部、供应部等)和项目主体单位是对外委方实施安全监管、考核的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外委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2各项目主体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责任第一人,全面负责辖区内外委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3.3审控部负责签订合同时,对安全协议、技术协议签订的审查工作。

4、资质审定

主管业务部门(包括工程部、设备部、供应部等)和项目主体单位负责各项目的外委方的资质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招投标。

4.1资质审定的内容

4.1.1外委方必须提供承揽工程相应的等级资质材料(包括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1.2具有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器材、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或设施;

4.1.3外委方已健全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并保证有专人严格组织实施;

4.1.4外委方特种作业人员已取得《特种作业证》;

4.1.5施工作业人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25人以下的,可指定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5、合同签订

5.1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确定外委方和工程造价后,由主管业务部门和外委方拟定合同。

5.2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主体单位和外委方签订安全协议和技术协议。

5.3安全协议和技术协议签订后,方可签订商务合同。

6、安全协议的签订

在外委方确定后由项目主体单位负责与其签订安全协议书。

6.1签订安全协议前,外委方必须向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缴纳由外委方持拟定的商务合同到安全管理部开具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缴纳安全保证金,根据合同金额的不同所需缴纳的安全保证金如下:

6.1.1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需交纳2万元安全保证金。

6.1.2合同金额在100-500万元之间,需交纳3万元安全保证金。

6.1.3合同金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需交纳4万元安全保证金。

6.1.4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需交纳5万元安全保证金。

6.2外委方在与项目主体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持财务部出具的现金收据到安全管理部签字后,到审控部盖合同章,安全协议和技术协议作为商务合同的附件。

7、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考核

外委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国家各项安全法规、标准和安全协议相关条款,安全管理部、主管业务部门和项目主体单位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考核。

8、安全保证金的退款

8.1施工结束后经主管业务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明,外委方持安全保证金退款申请及缴纳安全保证金收据(收据丢失按保证金金额5%处罚)到项目主体单位安全科办理退款事宜。

8.2由项目主体单位安全科出具《安全保证金退款审批单》,主管厂(部)长签字,加盖厂(部)公章,并附带对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章情况考核明细,经安全管理部签署意见后,到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

9、施工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9.1凡施工现场状况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安全条件的,不准开工。

9.2施工人员进厂时,由项目主体单位安全科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9.3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后,未经项目主体单位现场负责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

10、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根据工程状况和现场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11、施工安全教育

11.1开工前,项目主体单位组织外委方的施工人员进行必须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3施工人员更换工作岗位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12、施工机具和防护用品的安全确认

施工机具和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3、安全用电

13.1施工临时用电的设备和线路设置必须符合行业安全规定。

13.2露天设置的临时用电设备,要有防雨设施。

13.3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或接零保护。

13.4外委方要有专人负责停、送电,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并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3.5在高压线路附近施工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3.6手持行灯、潮湿区域内的临时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14、劳保防护品的使用

施工作业时,劳保防护品必须穿戴整齐规范,安全帽必须系好帽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15、特殊作业的管理

属于特殊作业范围的必须按照公司《八项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作业票证和相关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6、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16.1要自觉维护厂内环境卫生,施工材料要堆放整齐。

16.2现场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施工垃圾要集中堆放并及时进行清理。

17、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

外委方的车辆状况必须符合公司《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规定,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交通规则。

18、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18.1外委方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18.2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19、施工机具的安装、使用

19.1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19.2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9.3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20、施工安全检查

20.1项目主体单位对本区域的外委方作业进行定期的安全综合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检查,做好整改检查记录。

20.2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外委施工作业进行全方位、不定期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有权直接责令施工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

20.3对未按时完成整改和重复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以及项目主体单位监管不力的,安全管理部除对乙方考核外,还要对项目部进行考核。

第9篇 铁矿外委外协施工 安全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及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及承接工程的条件、现场安全管理、分包管理和工作联系程序、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检修)项目中的职责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铁矿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及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文件

2.1 钢政办发【2002】63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外委工程及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

2.2 矿政办通【2006】35号 进一步加强外委工程安全资质管理的通知

3 术语

4 管理职责

4.1 工程主管部门负有主要监管责任

4.1.1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以及相关证件进行审定、确认;

4.1.2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化检验检测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1.3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变动和上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如发现有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告必须限期改正并考核。

4.2 工程所在单位必须负有同等的监管责任

4.3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必须将外来施工单位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4.3.1 进场前进行安全教育及文字安全交底,并有接受教育或被交底的单位负责人签名记录;

4.3.2 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

4.3.3 每月对其进行安全检查2次,并有记录;

4.3.4 严格规范“两穿一戴”,下井必须穿荧光“反光背心”和佩挂下井“上岗证”;

4.3.5 检查外委施工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根据变动或上报情况,必须对其教育并有记录;

4.3.6 检查外委、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是否符合本质安全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督促整改;

4.3.7 检查、确认外委施工工业垃圾及废水是否按要求定点排放及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是否有序放置;

4.3.8 检查外委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风、水、电是否按指定地点搭接并符合安全要求;

4.3.9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挂施工标志牌和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

4.4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对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管理权利

4.4.1 依据有关文件,对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违规违制现象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安环科,经安环科核实后考核,从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4.4.2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对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中敢抓敢管且有具体事实的人,由单位提名,矿每季将给予奖励;

4.4.3 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发生轻伤以上或险肇事故,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人员应接受矿考核。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安全资质审查及承接工程的条件

5.1.1 凡在程潮铁矿参加技改工程、检修工程招投标或承接工程项目时,必须持有(集团)公司安环部或矿业公司安环处签发的《施工安全资格合格证》,否则,工程(检修)主管部门不准其参加投标,更不准为其办理外委发包手续。

5.1.2 外委工程施工(检修)主体承包单位或分包外协施工队伍在我矿承接工程、检修项目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规定:

5.1.2.1 具备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和有《建筑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办有《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

5.1.2.2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网络,并配有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应有《安全资格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受委托人)。

5.1.2.3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完整、齐全。

5.1.2.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

5.1.2.5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检修工程,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具备相应资格的许可证。

5.1.2.6 所有施工机械、工具必须达到本质安全化的要求,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5.1.2.7 外委、外协单位(队伍)严禁招用附近地的民工从事井下施工,应建立用人档案,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个人身份证号码或复印件,并交安全环保科存档备案(施工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部门)。

5.1.2.8 外委与外协队伍签订的合同(合同单位名称、资质和印章一致)规范;开工前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教育(1~5人在安环科,5人以上在工地教育);下井人员必须持下井证下井。

5.1.2.9 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必须按工程费用2%~3%的比例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执行程安发[2003]46#文)。未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的安全部门不予签定安全协议。

5.1.2.10 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工程安全协议时,必须将《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原件上交安环科存档,严格执行“一证一项目”制,工程完工后将退还原件。

5.2 现场安全管理

5.2.1 外委、外协施工(检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挂牌上岗(地面施工在武保科办理出入证、井下施工在安全环保科办理下井证)并有登记(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环科存档备案。

5.2.2 凡有三班倒的外委、外协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带班,实行24小时带班制,带班人员要在矿和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部门备案。各外委、外协施工(检修)单位要严格服从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管理,为了便于井下安全管理,井下分项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安全部门书面(或口头)汇报。

5.2.3 外委、外协施工(检修)的井下施工人员统一佩穿工作服或荧光“反光背心”,并标明施工单位的名称。

5.2.4 外委、外协施工(检修)现场必须挂牌施工,有明显的区域划定标志(各项目必须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工期、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危险预知对策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5.2.5 提倡外委、外协施工(检修)单位人员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搞好安全、文明生产,井下严禁互相偷盗、破坏公共设施,地面严禁吸游烟、乱丢垃圾和破坏树木花草等。

5.3 分包管理和工作联系程序

5.3.1 外委工程(检修)主体承包单位的分包项目必须经矿主管副矿长、矿长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分包,规范二包,杜绝三包。同时,必须将分包项目报安全部门登记备案。

5.3.2 外委施工(检修)单位需要使用工程所属单位的风、水、电、设备设施以及大型材料上下井时的联系程序是: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提前书面报告→工程(检修)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工程(检修)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业务职能组→主管矿长。经批示同意后才能实施。

5.3.3 井下爆破作业工作面贯通时的联系程序是:外委施工单位提前书面报告→工程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业务职能组→主管矿长。经批示同意后才能实施。

5.3.4 井下突发险情或遇紧急情况时的联系程序是:现场当班施工人员→←所在单位调度室→←安全组→←所在(水平)值班长→←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当班带班人。

5.4 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检修)项目招投标中,必须有安全部门参加,工程主管部门在招标前应通知投标单位准备符合承接工程条件的全部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准参加投标,并追究工程主管部门的责任。

5.5 矿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采用日常检查、月检查相结合,即每月安全环保科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综合检查,实施每季通报考核;被排为最后一名的追加考核2000元,本年度内连续两个季度被排为末名的将取消下一个工程项目的竞标资格;取消年度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安全评比。

6 检查与考核

6.1 安全环保科和矿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季、月、日对矿区各工程(检修)施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并将年度评比结果报矿业公司安环处。

6.2 各外委施工单位每月对内部的外协队伍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6.3 外委、外协(检修)单位进入矿区范围内施工后,工程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将其纳入本单位正常的安全管理,凡发现外委、外协单位施工人员有严重违规违制现象,安全环保科除对其考核外,还对工程主管部门按矿有关规定考核。

6.4 外委、外协单位的考核除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外,矿特作如下规定:

6.4.1 违反用人规定且无用人档案的,经检查发现或工程所在单位(车间)举报,扣款1000~3000元/人;

6.4.2 外委、外协(检修)单位发生工亡事故费用按合同规定处理,除处以1.2万元罚款外,工程结束后,根据事故原因、责任,由安环科提出收回《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予以吊销,将该单位清退,报矿领导和矿业公司批准后执行;

6.4.3 外委工程(检修)主体承包单位的分包项目未经矿主管副矿长、矿长审批同意的且未报安全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2000~5000元;

6.4.4 现场未挂牌施工,没有明显的区域划定标志和危险预知对策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单位,未造成事故的处罚1000~2000元,造成重伤以下事故(含重伤)处罚5000~8000元;

6.4.5 施工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班中未挂牌上岗的,未穿规定工作服或未戴安全帽的,氧气、乙炔动火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且无防回火装置的以及其他性质的严重违规违制行为,从安全保证金中处罚100~300元/人.次;

6.4.6 凡发现施工人员有冒名顶替的一经发现处罚5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收回《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并请示集团公司或矿业公司予以吊销;

6.4.7 凡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高空作业(2米以上)未系安全带等严重违规行为处罚1000元/人.次,现场违规违制现象严重,事故隐患多且未及时整改或改进的处罚1000~3000元/次,暂扣《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勒令停工2~5天整顿;

6.4.8 凡未履行工作联系程序且未办理手续的因而造成甲方生产影响或中断,一经举报,安全部门核实处罚2000~5000元/次;

6.4.9 外委、外协(检修)施工单位有三班倒的施工班组未指定专人带班或未实行带班制的处罚500~1000元/次;

6.4.10 凡发现无《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的主体承包单位或分包外协施工队伍在现场进行工程(检修)项目施工作业的,要立即停止施工(检修),对工程(检修)主管部门扣发激励工资1000元,对外委、外协施工(检修)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并清退出武钢矿山市场,并考核工程(检修)主管部门。

6.5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追加考核。

6.5.1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两穿一戴”,不规范,下井未穿荧光“反光背心”或未佩挂下井“上岗证”的扣款100元/人;

6.5.2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未及时上报工程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单位和安全部门,经检查发现扣款200元/人;

6.5.3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不符合本质安全化,且未及时整改的扣款500元/项;

6.5.4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工业垃圾及废水未按要求定点排放及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未有序放置的扣款500~1000元/次;

6.5.5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风、水、电未按指定地点搭接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款500~1000元/次;

6.5.6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未挂施工标志牌,或施工标志牌字迹模糊不清或未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的扣款1000~2000元/次;

6.5.7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发生轻伤以上或险肇事故未及时上报安全部门的扣款2000元/起.次;

6.5.8 其它违章违制按矿有关办法考核。

6.6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检查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按下列标准考核,从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6.6.1 进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及文字安全交底,未接受安全教育或无被交底单位的签名记录扣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月绩效工资各500~10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200元。

6.6.2 未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且无记录的扣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月绩效工资各200~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200元。

6.6.3 每月未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进行2次安全检查的,且无记录的扣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月绩效工资各200~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200元。

6.6.4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以及相关证件未进行审定、确认或把关不严的扣工程主管部门月绩效工资30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500元。

6.6.5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化检验检测情况未进行检查、确认的扣工程主管部门月绩效工资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100元;

6.6.6 签定《安全协议》时,无《工程合同》且未交安全部门备案的扣工程主管部门月绩效工资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100元。

7 附录和记录表式

7.1 外委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7.2 本铁矿外委工程安全签证

第10篇 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外委单位精细化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外委单位与公司的安全、健康、环保目标相一致,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秩序,避免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4.

4.1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4.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1.2 具有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资格。

4.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附安全主管、安全员名单,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4.1.4 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规程齐全。

4.1.5 有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4.1.6 有外委施工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教育培训材料。

4.1.7 外委施工单位自带的特种设备,如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并具有合格证书。

4.1.8 需公司支持,到用电、用气或有毒有害区域作业的,必须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4.1.9 外委施工人员严禁到非施工区走动、逗留、休息,严禁私自动用公司的各种生产设施。进放生产厂区必须佩戴安全帽,并走安全通道。

4.1.10

4.3安全管理

4.3.1 安全环保部应检查外委单位人员体检报告。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者,以及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调整,不得冒名顶替。人员调整,要先经安全环保部同意备案后实施。

4.3.2 外委单位人员入厂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实行“一人一卡制”,培训合格后持合格证(绿卡),方可入厂作业。

1.1 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环保部对外委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安全环保部发放合格证(红卡)。

1.2 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由设备责任部门对持红卡外委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该部门发放合格证(橙卡)。

1.3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由设备责任班组对持橙色合格证外委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该班组发放合格证(绿卡),作业人员持绿卡方可入厂作业。

2.安全环保部对外委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未持绿卡作业人员,按照《安全管理协议》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3.合格证(红、橙、绿卡)由安全环保部统一制作,下发至各责任部门自行管理。

4.综合管理部负责给外委单位办理带有本人照片和工种的“工作证”,并在上岗时佩戴。“工作证”严禁转借。凡增补人员和更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重新组织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设备责任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备案。

外委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和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公司安全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设备责任部门和安全环保部汇报工作。

4.3.4 外委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30人以上外委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监察人员。30人以下外委单位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并配戴明显的标志。外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划分班组的,其班组名单应报设备责任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备案。班组长即是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班组内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

4.3.5 外委单位必须有齐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3.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不具备资格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4.3.7 凡增补人员和更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重新组织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设备责任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备案。

4.3.8 外委单位必须具备齐全、完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4.3.9设备责任部门向外委单位交代现场安全、技术注意事项、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并由双方签订《安全技术交底表》。外委单位在进行工作前必须对承担项目编制安全措施,经设备责任部门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

4.3.10 对外委单位必须做到与本公司同等要求、同等待遇、同等规范,严格贯彻执行“两票三制一卡”、“风险预控措施”。

4.3.11

4.3.12 外包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安全例会;外包单位各班组必须每周进行班组安全活动,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的文件和通报等。

4.3.13 外包单位必须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各类安全检查,并按要求积极参加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例会等活动。

4.3.14 外包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由安全环保部门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附件1:

施工承包商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扣分标准(分/人、次)

hse方面(满分为100分)

1

用火作业

1.1

未开具用火作业许可证

20

1.2

现场有易燃物且未进行有效防护

5

1.3

现场无监护人

5

1.4

作业人无有效证件

2

1.5

擅自移动动火点或一票多动火点

3

1.6

气瓶接管没有使用管夹,或者连接不牢固

2

1.7

气瓶之间、气瓶与动火点间距小于10m

2

1.8

火星溅落在气焊设施或电缆线上

2

1.9

施工器具摆放不规范

2

1.10

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2~10

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2.1

未开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0

2.2

现场无监护人

5

2.3

现场未配备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

5

2.4

安全行灯电压高于安全电压

5

2.5

用电工具没有漏电保护开关和接地保护

3

2.6

没有合格的环境分析数据

5

2.7

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2~10

3

破土作业

3.1

未开具破土作业许可证

10

3.2

现场无安全监护人

2

3.3

没有设置围栏及警告牌,夜间作业没有设警示灯

2

3.4

未经批准堵塞消防通道

2

3.5

在基坑和管沟动土作业未按要求进行支撑和防护

2

3.6

施工器具、器材摆放不规范,土石方未及时清理

2

3.7

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2~10

4

临时用电作业

4.1

未开具用火作业许可证,未开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0

4.2

临时配电箱没有漏电保护开关和接地保护

5

4.3

临时用电作业期限超过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

5

4.4

接头或电缆裸露,配电箱附近有易燃物且未防护

3

4.5

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10

5

起重、吊装作业

5.1

起重设备没有《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未开具有效的作业许可证

10

5.2

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未随身携带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

5.3

吊装区域未设置警戒绳和警示标志

5

5.4

有人员进入起重臂、吊钩、吊物下面的危险区域

2

5.5

起吊超载,起吊重量不清的物品或埋置物体

2

5.6

起重机械移送人员

5

5.7

起重机支脚下没有使用垫木或垫板

2

5.8

利用设备或者管线作为起重锚点

5

5.9

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

5.1

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2~10

6

高处作业

6.1

未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

6.2

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20

6.3

搭架作业人员未携带有效的《架子工资格证》

2

6.4

脚手架未挂验收合格牌与限重牌

2

6.5

脚手架使用竹木搭建

2

6.6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没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5

6.7

作业器具未放置好,有坠落危险

2

6.8

高空抛物

5

6.9

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2~10

7

探伤等放射性作业

7.1

没有办理射线探伤作业许可证

20

7.2

没有设置警戒区域与警示标志

5

7.3

作业前未通知有关人员,导致人员误入探伤区域

5

7.4

违反其他探伤作业管理规定的

5~10

8

爆破作业

8.1

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爆破作业

10

8.2

产生飞石(包括滚石、冲击波、振动)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

5

8.3

爆破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5

8.4

爆破作业前未落实防护、警戒措施,作业后未及时通知解除警报,未收到解除警报前擅自进入警戒区域的

5

8.5

雷管和炸药存放违反规定,炸药与雷管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炸药的存放点无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的

5

8.6

剩余的炸药没有及时归库,造成炸药、雷管丢失

5

8.7

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5~10

9

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作业

9.1

没有办理《生产过程中危险作业许可证》

5

9.2

现场未按规定配置监护人

5

9.3

施工现场没有配备足够的防护器材

5

9.4

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2~5

10

其他作业

10.1

未按规定办理有效的作业许可证

5

10.2

现场未按规定配置监护人

2

10.3

未按规定进行着装,戴好安全帽

2

10.4

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2~5

11

车辆管理考核

11.1

进装置机动车未办理《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准入证》

5

11.2

机动车未按制定路线行驶或停靠

2

11.3

机动车进入厂区未戴好防火罩,

5

11.4

机动车在厂区内超速行驶

5

11.5

没有合法有效的证件

2

11.6

进厂施工的司机未经入厂教育或未办理入厂手续

2

11.7

非机动车没有在指定的区域摆放

2

11.8

违章搭乘吊车、叉车、翻斗车

2

11.9

人、货混装

5

11.1

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2~5

12

施工hse方案考核

12.1

无作业方案施工或擅自变更作业方案

5

12.2

未办理hse开工许可证

10

12.3

现场施工机具未经过自检挂牌,未向监理人员报验

2

12.4

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告示hse管理信息

2

12.5

现场施工作业未经技术人员指导、监督

2

12.6

施工机具的摆放未按辖区单位要求进行摆放,危及正常生产和人身安全

2

12.7

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2~10

13

承包商hse教育考核

13.1

没有《安全教育合格证》和入厂证进入施工现场

5

13.2

没有按时参加安全例会

2

13.3

无故不参加项目安全例会,或临时召开的必要的hse会议

2

14

人员hse行为考核

14.1

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进入禁烟区

5

14.2

在施工区域范围内和工棚内发现烟头

5

14.3

施工人员未按要求统一劳保着装

2

14.4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佩戴不规范

5

14.5

进入现场没有穿劳保工作鞋

2

14.6

粉尘作业场所不按规定戴防尘口罩

2

14.7

酸碱作业、打磨作业和电气焊工不按规定配戴防护面罩、防护眼镜

2

14.8

戴手套擦拭转动设备

2

14.9

进入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装置和罐区内

2

14.10

触动正在运行中的仪器、仪表、电器开关、阀门、管线等设备

2

14.11

在防火防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手机

2

14.12

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洗涤衣物和设备

2

14.13

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2~5

15

违反安全施工十大禁令考核

15.1

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

20

15.2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20

15.3

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20)

15.4

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

20

15.5

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20

15.6

无安全教育合格证和入厂证的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5

15.7

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劳保着装、不戴安全帽

5

15.8

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超速、不按规定佩带防火罩、人货混装、违章载人

5

15.9

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在有散发油气的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不安装漏电保安器使用手持电动设备等

5

15.10

违反起重安全规程,在吊装作业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高处落物、违章占用生产区消防通道、违反“十不吊”规定等

5

16

特别严重违章事件考核

16.1

未办理审批手续挖占道路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

10

16.2

破坏消防气防设施

10

16.3

随意割除防护栏或因施工切除防护栏不及时恢复

5~10

16.4

无审批手续乱搭建临时建筑和随意设置预制场地

5~10

16.5

在高毒区、有窒息气体场所违规作业尚未造成后果

5~10

16.6

其他违章虽未造成事故但影响较大的

5~10

17

事故考核

17.1

发生轻微事故,主要责任为乙方

5~10

17.2

发生分公司级事故,主要责任为乙方

20

17.3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一般及以上级事故,主要责任为乙方

50

第11篇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企业内部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提高进厂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技能,切实做到作业中“零事故、零风险”,力争实现年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总目标,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工程委托部门有义务通知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签订协议前,必须按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材料,对不签订安全协议的单位,不办理施工人员的进厂手续,对私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工程委托部门未按要求通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罚款1000元;

二、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2万元;

三、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5000元;

四、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险肇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3000元;

五、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公司安全处备案,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再进行施工。

六、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对施工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帐,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先制定整改方案报到公司安全处审核后方可作业进行整改;涉及到特种作业岗位的员工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施工方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台帐。

七、外来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需要我公司相关设备或人员时,必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指派专人进行配合作业后施工方方可施工作业,严禁施工方人员私自作业,如乱接、乱用电器等设备或设施。

八、外来提料车辆进入现场后,司乘人员要及时撤离现场,送货司乘人员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做好装、卸车准备后离开生产现场,违者罚款300元。

安全处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外委管理制度11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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