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高效利用外部资源,规范外包业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套详细管理规则。它涵盖了合同管理、供应商选择、质量监控、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
1. 合同管理:明确外包服务的内容、期限、费用、责任归属等关键条款,规定合同签订、变更、终止的程序。
2. 供应商选择:设立供应商评估标准,包括资质、业绩、信誉、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考核,确保选择合适的外包合作伙伴。
3. 项目管理:定义项目启动、执行、监控、收尾的具体步骤,确保外包项目的顺利进行。
4. 质量监控:建立质量标准和检查机制,对外包工作成果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服务质量。
5. 风险管理:识别可能的风险,如延误、成本超支、信息安全等,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6. 沟通协调:设定有效的沟通渠道和频率,确保内外部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7. 绩效评价:设定绩效指标,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作为续签或更换供应商的依据。
外委管理制度对企业运营至关重要,它:
1. 提升效率:通过专业分工,使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提高工作效率。
2. 降低成本:有效利用外部资源,降低人力、设备等投入,控制运营成本。
3. 增强灵活性:适应市场变化,快速响应需求,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4. 保障质量:通过制度化管理,确保外包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
5. 规避风险:通过风险预判和管理,减少因外包引发的潜在问题。
1. 建立制度:由法务部门主导,制定详细的外委管理政策,确保合规性。
2. 设立专门团队:组建外委管理小组,负责外包业务的日常协调和监控。
3. 系统化管理:引入项目管理软件,实现外包流程的数字化管理。
4. 培训与宣导:对内部员工进行外委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并执行。
5. 持续优化: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实施这套外委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更有序地开展外包业务,确保外包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提升企业的整体运营效能。
第1篇 物业管理公司外委工程控制程序-13
物业管理公司外委工程控制程序(13)
1.0目的:
保证外委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成本。
2.0适用范围:
需委托外单位施工的工程项目。
3.0职责:
3.1工程所属单位负责外委工程的立项和管理;
3.2工程技术部负责外委工程的立项审核、施工单位资格审定和工程验收审核。
3.3工程所属单位负责施工监督与管理;
3.4总经理负责外委工程的审批。
4.0程序
工程所属单位立项申请,内容包括:工程的名称、内容、费用预算、工程项目、工期要求等。
工程技术部负责立项申请的审核。
总经理负责立项申请的批准。
工程技术部负责施工单位的资格审定,拟定合同
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负责合同的签订。
工程所属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
工程技术部与工程所属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收集相关资料和记录。
5.0支持性工具
《外委工程立项申请表》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书》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
第2篇 铁矿外委外协施工 安全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及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及承接工程的条件、现场安全管理、分包管理和工作联系程序、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检修)项目中的职责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铁矿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及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文件
2.1 钢政办发【2002】63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外委工程及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
2.2 矿政办通【2006】35号 进一步加强外委工程安全资质管理的通知
3 术语
4 管理职责
4.1 工程主管部门负有主要监管责任
4.1.1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以及相关证件进行审定、确认;
4.1.2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化检验检测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1.3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变动和上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如发现有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告必须限期改正并考核。
4.2 工程所在单位必须负有同等的监管责任
4.3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必须将外来施工单位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4.3.1 进场前进行安全教育及文字安全交底,并有接受教育或被交底的单位负责人签名记录;
4.3.2 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
4.3.3 每月对其进行安全检查2次,并有记录;
4.3.4 严格规范“两穿一戴”,下井必须穿荧光“反光背心”和佩挂下井“上岗证”;
4.3.5 检查外委施工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根据变动或上报情况,必须对其教育并有记录;
4.3.6 检查外委、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是否符合本质安全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督促整改;
4.3.7 检查、确认外委施工工业垃圾及废水是否按要求定点排放及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是否有序放置;
4.3.8 检查外委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风、水、电是否按指定地点搭接并符合安全要求;
4.3.9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挂施工标志牌和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
4.4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对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管理权利
4.4.1 依据有关文件,对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违规违制现象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安环科,经安环科核实后考核,从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4.4.2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对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中敢抓敢管且有具体事实的人,由单位提名,矿每季将给予奖励;
4.4.3 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发生轻伤以上或险肇事故,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人员应接受矿考核。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安全资质审查及承接工程的条件
5.1.1 凡在程潮铁矿参加技改工程、检修工程招投标或承接工程项目时,必须持有(集团)公司安环部或矿业公司安环处签发的《施工安全资格合格证》,否则,工程(检修)主管部门不准其参加投标,更不准为其办理外委发包手续。
5.1.2 外委工程施工(检修)主体承包单位或分包外协施工队伍在我矿承接工程、检修项目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规定:
5.1.2.1 具备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和有《建筑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办有《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
5.1.2.2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网络,并配有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应有《安全资格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受委托人)。
5.1.2.3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完整、齐全。
5.1.2.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
5.1.2.5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检修工程,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具备相应资格的许可证。
5.1.2.6 所有施工机械、工具必须达到本质安全化的要求,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5.1.2.7 外委、外协单位(队伍)严禁招用附近地的民工从事井下施工,应建立用人档案,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个人身份证号码或复印件,并交安全环保科存档备案(施工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部门)。
5.1.2.8 外委与外协队伍签订的合同(合同单位名称、资质和印章一致)规范;开工前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教育(1~5人在安环科,5人以上在工地教育);下井人员必须持下井证下井。
5.1.2.9 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必须按工程费用2%~3%的比例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执行程安发[2003]46#文)。未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的安全部门不予签定安全协议。
5.1.2.10 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工程安全协议时,必须将《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原件上交安环科存档,严格执行“一证一项目”制,工程完工后将退还原件。
5.2 现场安全管理
5.2.1 外委、外协施工(检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挂牌上岗(地面施工在武保科办理出入证、井下施工在安全环保科办理下井证)并有登记(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环科存档备案。
5.2.2 凡有三班倒的外委、外协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带班,实行24小时带班制,带班人员要在矿和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部门备案。各外委、外协施工(检修)单位要严格服从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管理,为了便于井下安全管理,井下分项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安全部门书面(或口头)汇报。
5.2.3 外委、外协施工(检修)的井下施工人员统一佩穿工作服或荧光“反光背心”,并标明施工单位的名称。
5.2.4 外委、外协施工(检修)现场必须挂牌施工,有明显的区域划定标志(各项目必须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工期、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危险预知对策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5.2.5 提倡外委、外协施工(检修)单位人员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搞好安全、文明生产,井下严禁互相偷盗、破坏公共设施,地面严禁吸游烟、乱丢垃圾和破坏树木花草等。
5.3 分包管理和工作联系程序
5.3.1 外委工程(检修)主体承包单位的分包项目必须经矿主管副矿长、矿长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分包,规范二包,杜绝三包。同时,必须将分包项目报安全部门登记备案。
5.3.2 外委施工(检修)单位需要使用工程所属单位的风、水、电、设备设施以及大型材料上下井时的联系程序是: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提前书面报告→工程(检修)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工程(检修)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业务职能组→主管矿长。经批示同意后才能实施。
5.3.3 井下爆破作业工作面贯通时的联系程序是:外委施工单位提前书面报告→工程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业务职能组→主管矿长。经批示同意后才能实施。
5.3.4 井下突发险情或遇紧急情况时的联系程序是:现场当班施工人员→←所在单位调度室→←安全组→←所在(水平)值班长→←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当班带班人。
5.4 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检修)项目招投标中,必须有安全部门参加,工程主管部门在招标前应通知投标单位准备符合承接工程条件的全部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准参加投标,并追究工程主管部门的责任。
5.5 矿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采用日常检查、月检查相结合,即每月安全环保科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综合检查,实施每季通报考核;被排为最后一名的追加考核2000元,本年度内连续两个季度被排为末名的将取消下一个工程项目的竞标资格;取消年度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安全评比。
6 检查与考核
6.1 安全环保科和矿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季、月、日对矿区各工程(检修)施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并将年度评比结果报矿业公司安环处。
6.2 各外委施工单位每月对内部的外协队伍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6.3 外委、外协(检修)单位进入矿区范围内施工后,工程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将其纳入本单位正常的安全管理,凡发现外委、外协单位施工人员有严重违规违制现象,安全环保科除对其考核外,还对工程主管部门按矿有关规定考核。
6.4 外委、外协单位的考核除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外,矿特作如下规定:
6.4.1 违反用人规定且无用人档案的,经检查发现或工程所在单位(车间)举报,扣款1000~3000元/人;
6.4.2 外委、外协(检修)单位发生工亡事故费用按合同规定处理,除处以1.2万元罚款外,工程结束后,根据事故原因、责任,由安环科提出收回《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予以吊销,将该单位清退,报矿领导和矿业公司批准后执行;
6.4.3 外委工程(检修)主体承包单位的分包项目未经矿主管副矿长、矿长审批同意的且未报安全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2000~5000元;
6.4.4 现场未挂牌施工,没有明显的区域划定标志和危险预知对策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单位,未造成事故的处罚1000~2000元,造成重伤以下事故(含重伤)处罚5000~8000元;
6.4.5 施工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班中未挂牌上岗的,未穿规定工作服或未戴安全帽的,氧气、乙炔动火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且无防回火装置的以及其他性质的严重违规违制行为,从安全保证金中处罚100~300元/人.次;
6.4.6 凡发现施工人员有冒名顶替的一经发现处罚5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收回《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并请示集团公司或矿业公司予以吊销;
6.4.7 凡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高空作业(2米以上)未系安全带等严重违规行为处罚1000元/人.次,现场违规违制现象严重,事故隐患多且未及时整改或改进的处罚1000~3000元/次,暂扣《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勒令停工2~5天整顿;
6.4.8 凡未履行工作联系程序且未办理手续的因而造成甲方生产影响或中断,一经举报,安全部门核实处罚2000~5000元/次;
6.4.9 外委、外协(检修)施工单位有三班倒的施工班组未指定专人带班或未实行带班制的处罚500~1000元/次;
6.4.10 凡发现无《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的主体承包单位或分包外协施工队伍在现场进行工程(检修)项目施工作业的,要立即停止施工(检修),对工程(检修)主管部门扣发激励工资1000元,对外委、外协施工(检修)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并清退出武钢矿山市场,并考核工程(检修)主管部门。
6.5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追加考核。
6.5.1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两穿一戴”,不规范,下井未穿荧光“反光背心”或未佩挂下井“上岗证”的扣款100元/人;
6.5.2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未及时上报工程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单位和安全部门,经检查发现扣款200元/人;
6.5.3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不符合本质安全化,且未及时整改的扣款500元/项;
6.5.4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工业垃圾及废水未按要求定点排放及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未有序放置的扣款500~1000元/次;
6.5.5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风、水、电未按指定地点搭接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款500~1000元/次;
6.5.6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未挂施工标志牌,或施工标志牌字迹模糊不清或未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的扣款1000~2000元/次;
6.5.7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发生轻伤以上或险肇事故未及时上报安全部门的扣款2000元/起.次;
6.5.8 其它违章违制按矿有关办法考核。
6.6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检查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按下列标准考核,从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6.6.1 进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及文字安全交底,未接受安全教育或无被交底单位的签名记录扣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月绩效工资各500~10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200元。
6.6.2 未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且无记录的扣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月绩效工资各200~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200元。
6.6.3 每月未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进行2次安全检查的,且无记录的扣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月绩效工资各200~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200元。
6.6.4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以及相关证件未进行审定、确认或把关不严的扣工程主管部门月绩效工资30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500元。
6.6.5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化检验检测情况未进行检查、确认的扣工程主管部门月绩效工资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100元;
6.6.6 签定《安全协议》时,无《工程合同》且未交安全部门备案的扣工程主管部门月绩效工资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100元。
7 附录和记录表式
7.1 外委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7.2 本铁矿外委工程安全签证
第3篇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提升电力企业安全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项目外包工作要服从安全的大局,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所有生产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业主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辖生产区域安全生产负总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生产项目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条 全员持证上岗。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 必须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承包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安全要求。
第七条应监督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承包单位每年应将承包合同金额的1%作为本生产承包项目安全费用(不包括隐患治理费用),且保证资金到位。
在此新增一条 应在合同中与承包单位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由承包单位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时,由业主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条 对所辖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要求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
第九条 对大型复杂的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审核,业主单位批准,对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应严格承包单位(人)资质审查,内容包括:
1、持有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审查承包单位简介和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和安全生产情况,应选择有相近工作经验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的承包单位;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承包单位;
3、项目负责人必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满足工程要求;
4、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包括生产技术部门;有完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安全职责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制度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
5、承包单位满300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设立专职与兼职安全员的人数应明确)
6、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要求,全员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网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7、保证安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 要增强与承包单位的融合度,承包工作在60日及以上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承包单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做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 应建立承包单位退出机制。业主和承包单位间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绩效考评,建立安全积分档案,以及年度绩效评估等综合考评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的承包单位给予责令退出。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业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与承包项目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商渠道。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承包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承包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利用安全日活动、安全例会等平台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外包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便利,保持承包单位的长期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应抓好作业过程的动态管理,要配备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安全,加强现场安全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每日工作开工前集中检查制度,开展承包队伍工作内容、工器具、人员精神状态等方面的检查。开工前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危险点分析现场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二票三制”;
2、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
3、检查承包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内容包括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监护等;
4、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5、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6、检查承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
7、检查施工场地的孔洞、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的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8、检查承包单位防人身事故、防汛、防强风、防雷击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9、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电力设施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等各类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规范制作和设置,并保持完好无损;
10、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
1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值日师制,向承包单位汇报每日工作动态,适时监督动态督查。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承包单位进场作业备案制。业主单位要负责将所辖范围内的外委工作合同备案表和外包单位情况备案表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向福建电监办进行书面备案,有省级(集团)公司的电力企业,由省级(集团)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其他独立电力企业直接上报。
第十六条 按照《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闽电安监〔2008〕57号)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监督承包单位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业主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和完善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 全员持证上岗。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现场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关要求包括: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维修的生产外委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工作。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应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违法转包、分包、托管、代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组织工程施工、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突出重点岗位,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人人责任到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应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2、 工作负责人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并能组织班组成员填写作业票;
3、工作负责人是现场检修工作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切实履行开工前安全交底和安全提醒的安全职责,做到防范措施不清楚、不到位不能工作;
4、每项工作根据需要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安全遮拦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准备工作后,工作负责人需得到业主单位指定人员许可,方能开始工作;
5、工作班成员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
6、工作班成员之间要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彼此间相互关注;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制度,不符合规定时,及时指出纠正;互相保证,确保做到“四不伤害”;
7、承包单位应分析人员流动性大的各种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管理的,由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动加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自觉融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业主单位工作部署和安全督查,积极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培训经费投入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四条 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承包单位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掌握相应技能后才可上岗作业,坚决杜绝无证操作。
第二十六条 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凡有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受教育人员和考试成绩需报业主单位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应履行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应定期参加业主和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按照《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闽电安监〔2008〕57号)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电力企业的厂长(经理),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的生产外委单位给予依法清退、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没有持证上岗的生产外委人员给予依法辞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电气车间外委修理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为规范车间外委电气设备及装置修理工作程序,充分调动车间内部维修力量,最大限度降低车间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委修理
(一)外委修理的界定
车间内部确认该设备或零部件具有可修复价值(修理费用不超过购买新设备价值的50%),修理后可恢复设备性能,且认定公司内部维修力量不能完成的修理工作,可外委修理。
(二)审批程序
1、单台设备外委修理费用1000元以下的,各班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外委修理申请,按要求填写《外委修理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车间审批完毕报机电管理部备案。
2、单台设备外委修理费用1000元及以上的,各班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外委修理申请,按要求填写《外委修理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经车间领导签字后报机电管理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3、经批准后实施外委修理,如不符合外委修理要求的,申请班组不得擅自外委修理。
(三)相关要求
1、申请班组分管技术管理员负责外委修理设备或零部件测绘图纸或提出技术规范要求。
2、外委修理完成后,车间技术管理员负责组织申请班组人员、使用单位人员、机电管理部人员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外委修理好的设备进行质量验收,并填写《外委修理质量验收表》(见附表2),该表由车间技术管理人员交由车间综合管理员保存,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3、外委修理项目验收合格后,车间分管技术管理员负责建立台账、车间综合管理员负责入库保管,作为备件备用,并在月度绩效进行考核兑现。
二、修旧利废
(一)修旧利废的界定
修旧利废是指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其他原因回收的有修复价值的各种物料、零部件等,进行加工修配使其恢复相当的使用价值并用于生产的;或者对报废的、拆除解体的废旧设备,回收其有用部分进行利用。
(二)范围
1、生产系统更新替换下来的设备、电气(含电机、变压器、电气装置)及其元器件的修复。
2、车间各类报废表计的修复。
3、各类机器设备的修复改造代用。
4、螺栓回收利用。
5、各类电气设备装置已损坏单元卡件的修复再利用等。
(三)审批程序
1、凡属于修旧利废范围的设备零部件,由车间班组申报,车间技术管理员每月初填写机电管理部下发的《修旧利废汇总表》,经车间领导签字后报机电管理部。
2、所申报修旧利废的设备零部件修复方案由车间技术管理人员或班组长制定,按照公司已下发的技术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班申请组组织实施。
3、修旧利废完成后,车间技术管理员申请机电管理部进行质量验收,并填写机电管理部下发的《废旧物资修复鉴定表》,该表交由车间综合管理员保管,修复鉴定合格的设备零部件交由车间综合管理员负责入库保管,作为备件备用。
(四)奖惩办法
1、车间建立《修旧利废统计台账》,负责核算节约价值。修旧利废创造节约价值计算方式为:修旧利废创造节约价值=新购买物品采购价格-修复成本。
2、修复后设备及零部件必须能够使用,使用一个月后,若性能良好,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申请奖励。
3、修旧利废设备及零部件的质保期为1年,一年内,若因修复质量影响生产的,将追回奖金;造成事故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修旧利废每月考核一次,奖金分配仅限修旧利废参与人员。
第5篇 工程项目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1 对于技术难度大、试验检测频率低、或各级试验机构都不具备检测资质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并且业绩良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
2 在进行外委试验前,必须将要委外的检测项目和初步选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心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审批。
3 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时,要对其资质(发证机关、年检情况、有效期、业务范围)、技术力量、设备、业绩、营业执照等进行全面考察,并考虑检测费用综合择优选择,确定一家业务水平高、服务好、信誉好、资质有效的检测机构,
4 在试验过程中,试验室有关人员应及时了解试验情况;对委外试验结果有异议时,中心试验室应及时向外委单位提出进一步试验要求或选定另外一家更高一级的权威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5 由业主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取样和试验检测时,试验室要做好配合工作,准确提供必要的技术参数,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6篇 炼钢厂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 明确安全监管和协调责任。外委施工单位及外协作业人员按照“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在建车间安全监管、安全科督导监察”的原则纳入炼钢厂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二条 严把外委施工单位准入关。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检维修资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施工、检修单位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搞好岗前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有能力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对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一律进行整顿、清理。
凡进入炼钢厂承揽工程施工和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法人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应急救援预案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条 准确界定双方的安全职责。在建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科学合理、明确界定双方在施工、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具体安全管理职责。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建车间是监管主体,双方应共同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
第四条 搞好技术交底。在建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共同进行现场风险辨识,编制危险有害因素清单,明确双方协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或检修现场必须双方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搞好岗前培训。在建车间必须将外委施工、检修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定期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本单位“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以及与施工现场紧密相关的危险源辨识、安全施工方案、具体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审查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检修单位必须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工装器具、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满足工作需要。
第七条 搞好沟通确认。施工和检维修作业必须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并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施工、检修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涉及交叉作业、煤气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许可制度;现场作业期间,必须与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科室、在建车间及时联系沟通,涉及与生产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方(生产方、点检方和检修方)安全联络挂牌制和《检维修作业安全指导书》。
第八条 搞好工作衔接。施工单位要参加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在建车间的工程(或安全)例会,随时通报工作进度、搞好各项工作衔接,定期向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在建车间汇报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及问题。
第九条 搞好现场监督。在建车间要将施工、检修现场列为本单位隐患排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台帐。同时,施工、检修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制度,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施奖优罚劣。主管科室应建立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以及出现“三违行为”的要进行处罚和淘汰,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及监管人员责任。对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检修项目安全顺利完成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7篇 焦化厂外委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的所有非焦化厂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科、机动科、武保科和工程所在车间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上岗证发放和日常安全管理;
机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资质审查;
武保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禁火区施工管理;
所在车间: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监督及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情况的上报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外委施工人员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时,必须佩戴焦化厂外委人员上岗证,每查出1人次不佩戴者,罚款20元。
2、所有外委施工人员在进入焦化厂区域施工前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便上岗者,一经查出,每人次罚款100元。
3、外委施工人员上岗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规范,每查出1人次不齐全、规范者罚款50元。
4、外委施工人员违章操作参照《临钢新临钢公司违反安全规章制度100例及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
5、外委施工人员任意拆除、损坏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附件者,除照价赔偿、恢复原状外,不得再在焦化厂承担任何施工任务。
6、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堆放物品、工具等阻碍安全通道者,每次罚款100元。
7、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留有隐患,每查出1 项罚款50元;造成人员、设备、财产伤害或损坏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8、外委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违反焦化厂的其它规章制度,视同焦化厂职工处罚。
第8篇 选煤厂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外委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煤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安全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朔中选煤厂内承建工程、洗选运营、推煤装车、矸石外排、煤泥运输、污水处理等外委施工企业单位。
二、安全专职管理机构
公司安全监察科,科长为负责人,成员有副科长、助理等职员组成,负责对外委队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外委施工队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外委队伍必须与朔中选煤厂签订安全协议,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抵押制度。
(三)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必须有该企业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
(四)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外委队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六)外委队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外委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4、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招收的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各种教育培训必须记录存档,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外委运营单位必须与各部门、班组及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7、外委队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红线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专业规程;
8、重大检修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七)外委队伍要认真执行朔中选煤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决议,必须参加朔中选煤厂组织的各中安全会议,各种教育培训以及各项安全活动。
(八)外委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九)朔中选煤厂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参加外委队伍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特别重大危机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
(十)外委队伍有危机从业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予以彻底消除,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十一)在职业卫生健康方面,外委队伍必须确保从业人员职业病健康防治档案完善完整,无条件接受朔中选煤厂监督并纳入朔中选煤厂职业病健康监管体系。
(十二)朔中选煤厂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三违”行为、触犯安全红线行为、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消除的,将依据《朔中选煤厂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实施办法》、《朔中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朔中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严厉处理。
四、要求
1、朔中选煤厂将外委队伍纳入公司统一的安全管理范围,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存在,严格把好“准入关、责任关、稳定关、监督关、考核关”五个关口。坚决执行“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统一推行班组建设、统一安全培训和教育、统一考核”的五个统一原则。
2、在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中,要切实从源头上把好资质、准入关,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政令畅通,对拒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队伍,果断清除、毫不手软,保证朔中选煤厂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朔中选煤厂。
二0一五年一月十日
第9篇 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1. 参与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建设和施工的外委队伍必须遵守我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管理,并努力提高队伍自身的安全素质。
2. 承担施工作业的外委队伍必须报告生产技术与装备部,在施工前签订安全协议,制订施工安全措施,并在生产技术与装备部规定的时间、区域施工作业,不得擅自进入公司的其它任何生产区域。
3. 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必须报告我公司生产技术与装备部。其中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告生产技术与装备部,轻伤事故必须当天报告,并在三天内提交事故经过报告。
4. 用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上岗前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教育。
5. 外委队必须设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监护,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佩戴明显的标志,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我公司统一制作的胸卡,禁止带小孩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区域。
6. 负责人不得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不得违章作业。
7. 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8. 禁止随意启动机电传动设备、水气阀门开关;禁止用非空压进行风镐作业;禁止高处抛物;禁止进入非施工作业岗位。
9. 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0. 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绳),无法系安全带(绳)时必须搭设脚手架。
11. 不得损坏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或消防器材等。
12. 未经许可,禁止拉接各种电、气管线。
13. 禁止在铁轨上、车辆底部等过危险区域休息。禁止违章穿越各种运行辊道、皮带。
14. 严格遵守气瓶使用、电焊安全操作规程。
15. 禁止人际混合作业。
16. 禁止机动车辆人货混装。
17.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禁动火。
18. 禁火区域严禁吸烟或明火。
19. 禁止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20.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按照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10篇 _小区对外委托维保合同项目管理
小区对外委托维保合同项目管理
(参见外判流程㈠、㈡)
目的:保证委托保养的设备达到本园区使用要求。
政策: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故超出内部能力范围的工作需委托专人保养的工作。
程序:
(1)小区重大设备应有专人,定时进行日常保养,专业主管应亲临现场,工程部经理负责检查。
(2)小区技工难以胜任的保养、维修项目,应由工程部上报小区管理层,委托专业公司进行。
(3)委托专业公司时,应先寻价、填表、审批、签约。
(4)专业公司保养、维修过程中,各有关主管、技工应跟班,逐渐掌握维修、保养的技能。
(5)各主管应详细记录每次维修保养的内容、方法、使用的工具、所花的人力、更换的备件等详细材料,经工程部经理审阅,留档。
(6)所有由专业公司进行维修、保养的工作专业人员应进行验收签字。
大型设备维修外判流程㈠
为统一外判维修程序,简化工作,现提供设备外判流程表,供有关部门使用,藉以使各部门有统一及有效沟通。
小型设备维修外判流程㈡
第11篇 s工程部外委维修管理制度
工程部外委维修管理制度
1、凡需外委施工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工程部负责发包。
2、外委工程实行招标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报价,经工程部全面考查后定标。
3、外委工程项目纳入工程部年度检修计划管理范围,经经理室批准后执行。
4、外委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由工程部主任负责,由专业工程师和分管班组领班具体执行,由工程部经理和专业工程师负责质量验收工作。
5、外委工程项目的预、结算由工程部负责审查。
6、外委工程的合同洽谈工作由工程部负责,草拟合同经报物业公司总经理室审查,批准后由物业总经理负责签约。合同的执行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
第12篇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企业内部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提高进厂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技能,切实做到作业中“零事故、零风险”,力争实现年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总目标,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工程委托部门有义务通知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签订协议前,必须按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材料,对不签订安全协议的单位,不办理施工人员的进厂手续,对私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工程委托部门未按要求通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罚款1000元;
二、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2万元;
三、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5000元;
四、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险肇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3000元;
五、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公司安全处备案,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再进行施工。
六、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对施工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帐,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先制定整改方案报到公司安全处审核后方可作业进行整改;涉及到特种作业岗位的员工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施工方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台帐。
七、外来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需要我公司相关设备或人员时,必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指派专人进行配合作业后施工方方可施工作业,严禁施工方人员私自作业,如乱接、乱用电器等设备或设施。
八、外来提料车辆进入现场后,司乘人员要及时撤离现场,送货司乘人员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做好装、卸车准备后离开生产现场,违者罚款300元。
安全处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第13篇 外委工程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外委工程、外委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2.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1.3 内部市场准入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2.1.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5 相关方管理程序
2.1.6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2.1.7 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1.8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1.9 厂容管理办法
2.1.10 绿化管理办法
2.1.11 事故管理办法
2.1.12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1.1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1.14 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2.1.15 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外委工程
指通过对外委托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设备检修工程。鄂钢公司对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水处理药剂投放及相应设施维护、劳务输出服务、非生产性房屋维修等项目,视同外委工程进行管理。
2.2.2 外委单位
外委单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场承接业务的非鄂钢直属单位和非控股单位。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a)负责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b)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职责;
c)负责外委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和年度复审;
d)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参与外委单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参与《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3.2 工程管理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3 设备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检修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4 生产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及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5 组织人事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劳务用工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用工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6 供应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调试、水处理剂加药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7 总务处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非生产房屋维修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技术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8 财务部
a)负责对外委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进行管理;
b)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委单位违规考核结算手续。
3.9 产权单位
a)负责对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项目)的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监督管理;
b)组织(参与)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工作;
c)组织(参与)对竣工的外委工程进行安全、环保、厂容验收以及安全环保签证工作;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人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外委单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要将其纳入本部门(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坚决禁止“以包代管”。
4.2 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担外委工程任务的外委单位的同时,必须告之和督促外委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外委单位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并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产权单位签定《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后,方能开始施工作业。
4.3 外委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及发证
4.3.1 外委单位申请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a)申请办证报告(含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b)企业简介、联系方式及安全生产业绩(含企业基本情况、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拟所申报的项目作业范围)。
c)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委托法人,应具有委托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d)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如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e)企业在鄂钢项目管理网络,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
f)外委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g)参与施工的员工中涉及特种作业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明。
4.3.2 外委单位在向安全环保部申办《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须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4.3.3 安全环保部在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核时,确定外委单位交纳3-5万元安全抵押金,其中涉及到劳务派遣的劳务单位,交纳1-3万安全抵押金。经审核合格的外委单位在领取《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外委单位须向公司财务部外委单位安全抵押金帐户交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作为工伤急救和事故处理,不得移作他用;安全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情况,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
4.3.4 《安全资格合格证》分临时和长期两种:对拟完成一次性工作(一年之内)的外委单位,办理临时证;对长期服务于鄂钢的外委单位,办理长期证,一年复审一次,过期未审视为无效证件处理。
4.4 外委单位拟退出鄂钢外委市场并申请退还安全抵押金的,可在工程(项目)费用款项结算完毕后提出退款申请。退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外委单位持退款申请、《安全资格合格证》原件、安全抵押金收据原件,办理退款手续。
4.5 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1 外委单位在签订外委工程合同时,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合格证》和施工方案与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时,必须严格审查外委单位所持《安全资格合格证》的时效性。
4.5.2 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由产权单位项目主管科室会同同级安全环保科室与外委单位签订;其中项目属建设工程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工程项目部负责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建设项目未成立工程项目部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3 安全环保协议的基本格式及条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制订,未尽事宜由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双方在签订时协商补充。
4.5.4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协议而开工的项目,一经发现,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
4.6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环保结算
4.6.1 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环保、厂容交底,双方共同进行项目确认、危险预知,交底应有文字记载,由双方签字认可。
4.6.2 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及产权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6.3 鄂钢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外委单位违反鄂钢各项安全、厂容、环保、绿化管理制度情况有权进行制止、处罚,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
4.6.4 为有效行使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管,在外委单位所承担的外委工程进行工程款项结算前,必须落实安全环保签证制度,即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违规情况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签证单上的处罚意见,无安全部门的签证,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
4.6.5 安全环保部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环保签证,其中属于工程项目部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须先签署意见;由生产部、供应部、设备部、组织人事部、总务处主管的外委项目,由产权单位安全环保科室负责组织安全环保签证。
4.7 对劳务单位及劳务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修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管理办法中有关对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条款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安全管理原则进行修订完善。
4.8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工程管理部、设备部、供应部、组织人事部、生产部、总务处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承接本办法的管理文件。
5 检查与考核
5.1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应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工作。
5.2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根据其情节扣责任单位(部门)300~3000元。
5.3 凡外委单位向外租借、转让、变卖《安全资格合格证》的,经查实,由项目主管部门停止其承担项目,扣全部安全抵押金,并责令整改。
5.4 公司级安全检查发现外委单位作业人员有“三违”情况的,参照《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并对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按考核金额的10%-20%进行挂钩考核。施工过程中现场违规违制严重,事故隐患较多且未及时整改的,暂扣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停工整顿。
5.5 凡发现无《安全资格合格证》的外委单位进行施工作业,责令其立即停工,对外委单位处以1~5万元扣款,三年内不予准入,并对项目主管部门按20%进行挂钩考核。
5.6 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发生重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扣外委单位1000~8000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公司发生工亡1人,或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对外委单位扣安全抵押金1~5万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一个年度内累计工亡2人及以上,或造成鄂钢公司职工重伤或死亡,由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在外委人身事故中暴露出鄂钢有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按公司内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7 公司与外委单位在安全、环保、厂容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 相关记录
6.1 qr/c170039 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
6.2 qr/c170040 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
6.3 qr/c170066 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第14篇 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各项外委、外包、保产、施工等项目的安全管理,避免人身和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制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下发执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的外委、外包、保产、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为外委方)的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管理。
3、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3.1安全管理部、主管业务部门(包括工程部、设备部、供应部等)和项目主体单位是对外委方实施安全监管、考核的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外委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2各项目主体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责任第一人,全面负责辖区内外委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3.3审控部负责签订合同时,对安全协议、技术协议签订的审查工作。
4、资质审定
主管业务部门(包括工程部、设备部、供应部等)和项目主体单位负责各项目的外委方的资质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招投标。
4.1资质审定的内容
4.1.1外委方必须提供承揽工程相应的等级资质材料(包括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1.2具有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器材、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或设施;
4.1.3外委方已健全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并保证有专人严格组织实施;
4.1.4外委方特种作业人员已取得《特种作业证》;
4.1.5施工作业人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25人以下的,可指定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5、合同签订
5.1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确定外委方和工程造价后,由主管业务部门和外委方拟定合同。
5.2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主体单位和外委方签订安全协议和技术协议。
5.3安全协议和技术协议签订后,方可签订商务合同。
6、安全协议的签订
在外委方确定后由项目主体单位负责与其签订安全协议书。
6.1签订安全协议前,外委方必须向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缴纳由外委方持拟定的商务合同到安全管理部开具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缴纳安全保证金,根据合同金额的不同所需缴纳的安全保证金如下:
6.1.1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需交纳2万元安全保证金。
6.1.2合同金额在100-500万元之间,需交纳3万元安全保证金。
6.1.3合同金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需交纳4万元安全保证金。
6.1.4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需交纳5万元安全保证金。
6.2外委方在与项目主体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持财务部出具的现金收据到安全管理部签字后,到审控部盖合同章,安全协议和技术协议作为商务合同的附件。
7、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考核
外委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国家各项安全法规、标准和安全协议相关条款,安全管理部、主管业务部门和项目主体单位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考核。
8、安全保证金的退款
8.1施工结束后经主管业务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明,外委方持安全保证金退款申请及缴纳安全保证金收据(收据丢失按保证金金额5%处罚)到项目主体单位安全科办理退款事宜。
8.2由项目主体单位安全科出具《安全保证金退款审批单》,主管厂(部)长签字,加盖厂(部)公章,并附带对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章情况考核明细,经安全管理部签署意见后,到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
9、施工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9.1凡施工现场状况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安全条件的,不准开工。
9.2施工人员进厂时,由项目主体单位安全科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9.3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后,未经项目主体单位现场负责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
10、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根据工程状况和现场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11、施工安全教育
11.1开工前,项目主体单位组织外委方的施工人员进行必须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3施工人员更换工作岗位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12、施工机具和防护用品的安全确认
施工机具和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3、安全用电
13.1施工临时用电的设备和线路设置必须符合行业安全规定。
13.2露天设置的临时用电设备,要有防雨设施。
13.3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或接零保护。
13.4外委方要有专人负责停、送电,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并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3.5在高压线路附近施工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3.6手持行灯、潮湿区域内的临时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14、劳保防护品的使用
施工作业时,劳保防护品必须穿戴整齐规范,安全帽必须系好帽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15、特殊作业的管理
属于特殊作业范围的必须按照公司《八项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作业票证和相关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6、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16.1要自觉维护厂内环境卫生,施工材料要堆放整齐。
16.2现场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施工垃圾要集中堆放并及时进行清理。
17、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
外委方的车辆状况必须符合公司《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规定,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交通规则。
18、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18.1外委方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18.2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19、施工机具的安装、使用
19.1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19.2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9.3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20、施工安全检查
20.1项目主体单位对本区域的外委方作业进行定期的安全综合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检查,做好整改检查记录。
20.2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外委施工作业进行全方位、不定期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有权直接责令施工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
20.3对未按时完成整改和重复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以及项目主体单位监管不力的,安全管理部除对乙方考核外,还要对项目部进行考核。
第15篇 外委工程外雇工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外委工程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外委工程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7号
3 外委工程的管理
3.1 招用外委队伍时,必须由安监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与承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否则不得开工。
3.2 外委承包单位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3 承包单位在安全方面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
3.4 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部责任。
3.5 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督促和监督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7 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管理混乱、不服从管理的承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
4 甲(发包方)、乙(承包方)方承担的安全责任
4.1 桦南风电公司的安全责任
4.1.1 对承包方以下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来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1.2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4.1.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监督实施。
4.2 乙方(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4.2.1 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承包工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须立即报告风场负责人。
4.2.2 在开工前应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后贯彻实施。
4.2.3 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均应掌握工作特点及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不超过检验合格使用周期。
4.2.4 承包单位应组织人员学习《风电场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5 承包方外雇临时工时,应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发放施工中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其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负责。
4.2.6 承包单位对发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否则,发包方有权令其停工整改或取消其承包资格。
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桦南风电公司负安全责任: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未签定施工安全合同书,经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随意批准施工;
--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事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细,存在漏洞,现场安全措施属于甲方负责布置的不当;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承包方)负安全责任:
--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随意更换、冒名顶替经发包方资质审查过的施工人员;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擅自拆除或损害安全防护设施。
5 施工过程的监护
5.1 施工单位在生产场所进行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风场指派的工作监护人负责填写,危险点分析要考虑到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及其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5.2 风场要及时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选派工作负责人及以上并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员应掌握施工队伍人员情况、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和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在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施工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等。
5.3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由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带领,工作监护人要向施工单位详细交代本项工作所做的安全措施、工作范围、工作中哪些设备禁止靠近、易发生哪些危险、出现异常时怎样处理等安全工作注意事项。
5.4 施工单位在工作中,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网、防护遮栏、安全带(防坠器)、警示牌等,上述物品施工单位应自备,施工单位解决不了的由发包方协助解决,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5.5 在工作进行中,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必须在场,否则不许进行工作。总部领导和风场负责人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且要记录在案,对造成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6 施工人员(外雇工)违章,监护人员负同等责任。
6 外雇工安全管理
6.1 生产部在组织外雇工时,要及时通知安监部,由安监部和风场及相应班组组织对外雇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否则禁止录用。
6.2 外雇工在风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风场、班组负责人领导。
6.3 分配到各班组的临时工,按照正式职工的要求,参加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6.4 外雇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雇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6.5 外雇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雇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外雇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允许其工作。
6.6 对外雇工应发放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外雇工在生产、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
6.7 外雇工在从事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应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6.8 对外雇工安全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7附则
7.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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